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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原因及解决措施探讨

2022-12-03倪新兴

卫生职业教育 2022年7期
关键词:不端职称诚信

倪新兴,陈 奇,李 玲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 南京 210009)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等国家领导人多次就社会信用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信用建设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2016年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对高校师生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查处进行明确规定。同年,科技部联合15个部门发布《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对国家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的严重失信行为范围进行了规定,并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供制度性依据。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职称晋升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对科研诚信建设做出整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成为我国新时期科研诚信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诉诸医学领域,2021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单位和个人科研诚信行为规范及监管体制建设。该规范共34条,具体包括总则、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医学科研机构诚信规范、附则4章,明确了医学研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突出了医学研究机构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目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已形成一套制度,但生物医学研究领域科研诚信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英国现代生物、施普林格、爱思唯尔、自然等国际出版集团有关医学论文的集中撤稿事件,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也给相关单位的学术声誉带来恶劣影响。高校附属医院科研人员大多为临床工作者,承担治病救人的社会职责,频繁发生学术不端事件,最终损害的是患者对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信任。因此,探究高校附属医院发生学术不端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净化我国医疗行业学术风气、促进科研创新和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有现实指导意义。

1 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但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至于何为“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在该法第二十七条做了范围限制,主要涉及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买卖、代写论文等。该法从规章层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涉及范围也概括的较为具体。基于此,笔者认为本文所提的“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行为”可做如下定义:“高校附属医院医护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其主要涉及范围应包括科研数据成果造假、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及学术论文造假等。因医学论文造假并被撤稿是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主要研究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行为中的论文造假行为,包括署名不符合规范(署名但未参加创作、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多人完成但未对他人进行署名)、买卖论文、第三方代写或代投论文、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伪造虚假同行评审人等。此外,笔者认为以下行为也应纳入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考量范畴:一是第三方纯粹语言润色行为。尽管中国科协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规定中,认为仅局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行为并不属于学术不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排除对论文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这一情形理应纳入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范畴。二是人情论文,即将论文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标注为与研究并无关系的他人,以达到课题合作、请托帮忙的目的。这不同于署名但未参加创作行为,署名但未参加创作仅指署名非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从实质性来讲这应该属于买卖论文的另一种体现。

2 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现状

自2015年以来,业界已多次出现因学术不端行为导致中国学者医学论文被撤销事件。2015年3月,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撤销的43篇论文中有41篇属于中国作者撰写,涉及41家医疗机构[1]。2015年8月,德国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撤销的64篇论文中有61篇来自中国,涉及77家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2]。这些文章被撤稿的原因主要是通过伪造同行评议专家或伪造同行评议专家的邮箱来控制同行评议。2016年9月,美国知名抄袭监测网站(Plagiarism Watch)报道第三方公司与巴西SCI(科学引文索引)杂志(Genetics and Molecular Research)合作,发表了大量涉嫌抄袭、造假论文。这些文章主要是第三方公司通过伪造相同的图表分别给予不同的作者在该杂志上发表。而中国大陆医生投该期刊的文章占论文总量的54.9%,2015年中国学者的文章比例高达78.1%[3]。2017年4月,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旗下的《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杂志一次性撤销2012—2016年发表的107篇论文,其作者全部来自中国,涉及100家医疗机构和29个研究机构共521人。这些文章被撤稿主要有3方面原因:重复发表,杂志自身错误,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科技部撰文称,对将被撤销论文作为研究基础列入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中的51个项目,采取终止项目评审的措施,中国工程院暂停一名院士候选人资格[4-5]。而《肿瘤生物学》杂志自2017年7月起也不再被Web of Science数据库旗下的SCI收录。2018、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的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中,因论文造假而被撤回基金资助的达5人,占30%,主要原因为抄袭、冒用作者姓名、篡改论文作者顺序、图片造假、伪造同行评审专家等[6-7]。近年来,已有多起行为性质严重、涉事范围较广、波及人数较多的医学论文学术不端事件发生,折射出我国医疗行业学术不端防治工作不容乐观,最终影响我国的学术秩序和学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了解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现象基础上,对学术不端事件频发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

3 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行为频发的原因

3.1 学术不端防治意识薄弱

尽管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撤稿事件时有发生,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政府从宏观法规政策层面的调控略显不足,主动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识有待增强。虽然科技部等部委连续出台一系列针对学术不端的文件,但并未真正起到预防作用。从高校附属医院层面来看,“唯学术成果数量论”影响了学术不端防治意识。学术成果是医疗机构参加各类评比、提升行业地位的重要参照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部分高校附属医院甚至采用现金奖励等形式,对学术成果较为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在此过程中,部分高校附属医院无暇顾及学术成果的来源途径,缺乏学术不端防治意识。

3.2 学术不端违法成本较低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学术不端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与之相关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指出:“公民、法人著作权(版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指出:“有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70条指出:“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34条指出:“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5年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是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行政法规制。尽管针对学术不端有若干民法规制和行政法规制的条款,但法律责任相对较轻,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尚不能构成有效威慑,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诉诸到医疗行业,也尚未有任何关于医疗机构学术不端针对性法律规定[8]。此外,对于论文代写、代发等的第三方公司,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规制,不排除其会主动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学术主体进行联系,部分学术主体倘若缺乏学术不端防治意识,可能会被动成为学术不端主体。

3.3 “唯论文数论英雄”的评价制度导向

科研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其成果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包括论文、发明、产品等多种形式。即使以论文作为成果展现的基础研究,论文也仅是科研活动的副产品,而评判其价值的是真正的学术贡献。因此,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科研活动应该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进行分类评价。而目前我国医学科研正逐渐陷入“唯论文数论英雄”的泥潭。纵观目前各类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成果申请,论文数及影响因子均为重要评判指标。此外,目前医院职称晋升制度也与发表论文数密切相关。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晋升主任医师需要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论文 1篇以上;晋升副主任医师需要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SCI、EI论文1篇以上。在“唯论文数论英雄”的评价制度下,临床医师想快速获得职称晋升,得到更多科研项目,“走捷径”成为部分无力做科研者的无奈之举。同时,不排除部分临床医师故意“走捷径”,助推了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当然,国家在这方面也陆续出台了相应规定,如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20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都明确提出改革现有人才评价方式,针对不同学科实现分类评价。同时,部分国家项目及省市奖项也在陆续进行改革,如国家自然基金实行代表性论著制度等。但从实践层面来看,一方面相关规定未考虑高校附属医院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医疗行业涉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基于学术不端取得的成果如数据造假相较其他学科来说性质更严重,后果不可估量;另一方面,破除唯论文评价体系后,该如何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才评价体系尚在探索之中。

4 医疗机构学术不端行为解决措施

4.1 增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识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将学术不端防治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常抓不懈,要制订防治学术不端的针对性措施,学术不端事件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针对目前频发的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事件,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探索建立高校附属医院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共享机制。严重失信行为主要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对于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严格限制其申请各级各类课题、奖项,如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课题的资格,也可考虑将该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惩罚措施可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处罚期限届满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移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对于高校附属医院而言,要重视学术成果的过程管理,增强学术不端防治意识。笔者认为可探索成立院内学术道德委员会。目前,大部分医院已成立院内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医院科技发展规划、各类项目评审等事宜,进而保障科研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院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在职责上与院内学术委员会并不冲突,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和解释医院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受理个人、单位对本院职工的学术道德举报,对医院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独立调查等。此外,学术道德委员会应经常开展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使学术主体了解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后果,在院内营造学术不端行为不可为、不能为的氛围。

4.2 加速防治学术不端立法规制进程

长期以来,我国针对学术不端的处理一直采用道德、民事和行政措施,刑法手段处于缺位状态。但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学术不端的处理,均有比较明确的刑法规定。日本《著作权法》中有“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以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这种行为在我国医学论文发表过程中较为常见,如引用他人观点或数据而不注明来源[9]。《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剽窃”行为有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146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剽窃他人作品),如果这种行为给作者和其他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数额为20万卢布以下或处被判刑人18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80 h以上240 h以下的强制性公益劳动;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10]。可以看出,国外有专门针对学术不端的刑法规制,且以罚金刑为主。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学术不端行为频发及法律责任较轻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加快学术不端行为入刑的进程。当然,在入刑过程中必须坚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所有学术不端行为都需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凡能由刑法解释得以规制的不端行为则无需入罪,如故意毁坏他人科研数据、仪器设备达到一定标准,则可纳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调整范畴。在罪名配置上,笔者认为可增设“科研欺诈罪”,具体表现为“篡改原始数据、编造实验数据或主观取舍数据等情节严重行为”;在刑种配置上,可增设“剥夺其申请与参与国家科研活动××年的条款”;同时,应少适用自由刑,以罚金刑为主。

目前有关医学领域学术不端防范的最直接规定为2021年修订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但该规范只是规定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缺乏足够威慑力且易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应添加明确的惩戒性条款,如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采取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禁止从事医学科学研究等相关内容。此外,医学研究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仅有国家卫健委层面的部门规章,法律等级偏低。笔者认为必要时应从国家层面对科研诚信进行立法规制,如在国家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纳入科研诚信的相关内容。

4.3 辩证看待学术论文在职称评审中的地位

尽管医院职称评审对学术论文有一定的要求,进而助推了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但笔者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职称论文要求对部分层级医院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需要辩证看待。不同级别的医院在职称评审时,对学术论文的要求应各有不同。对于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而言,因医疗工作是其主要工作,应降低职称评审中对学术论文的要求,这一观点与2015年人社部、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基层卫生专业论文、科研要求,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的要求一致。而作为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医院,其本身就有在完成本职的医疗工作后进行总结反思的科学研究任务,而学术论文作为科学研究的成果展现,将其与职称评审挂钩,有利于增强医务人员的科研意识,提高业务水平,进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健康发展。但是,笔者认为三级医院纳入职称评审的学术论文应结合2020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具体规定,根据各科室自身的特点,制订医院内部高质量期刊目录,医务人员发表在高质量期刊目录的文章进行单独考核评价,提升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此外,对于医务人员而言,相较基础研究,临床研究论文在考核评价中应得到进一步体现,即便是撰写的临床经验性总结,只要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在职称评审中也应得到重视。如此,医务人员可在繁杂的医务工作中静下心来总结临床心得体会,且无职称晋升等担忧,进而更好地服务患者,提高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11]。

高校附属医院学术不端治理已刻不容缓,不及时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学术秩序和我国科学研究在国际上的地位,更会影响医疗机构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我国医疗行业的整体发展,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理应采取必要措施,肃清学术不端风气,保障我国科学研究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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