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海洋战略及海洋体制的发展
2022-12-03况腊生
况腊生
海权的本质是一个国家跨海联结大陆的能力和意志。[1]日本是典型的海洋国家,海洋和海权对日本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日本政府长期以来都将海洋视作“生命线”,将海权作为国家发展的关键,“高度重视依托海上力量夺取海洋利益的传统海权观及海洋战略,助推着日本在70 余年间走完了从岛国扩张为东亚海上及陆上强国、而后又回归岛国的历程”。[2]目前国内学术界系统性研究日本海权问题的成果主要集中于研究日本海权实践与反思、未来发展道路选择等问题。本文试图分析日本建立扩张型海洋体制的历史阶段、运行机制及其启示,以丰富和加深对日本扩张型海洋体制的认识。
一、日本建立扩张型海洋体制的历史阶段
日本身为一个海洋国家,却数次走上了陆地扩张的道路。[3]二战后,日本陆上侵略扩张战略遭到彻底失败,被迫真正重视海洋,通过海上贸易立国战略恢复和发展经济,并最终确立海洋立国战略,不断扩张自身海洋权益。“追求‘正常国家’和‘政治大国’则是日本海洋立国战略的最终归宿和根本目的。”[4]在海洋立国战略指导下,日本通过《海洋基本法》,确立现行海洋体制,以确保恢复“正常国家”和追求世界大国地位。
(一)由“陆”向“海”的军事侵略战略
古代日本国家统一是在大和国的扩张征伐中完成的,大和国“东征毛人五十国,西服众夷六十六国,渡平海北九十五国”。[5]此后,日本开始流传神武天皇、神功皇后对外扩张的传说,形成“兼六合以开都,掩八纮而为宇”的扩张思想,[6]意思就是五洲四海都置于神武天皇统治之下,后来演变为扩张性“八纮一宇”思想,成为历代日本统治者对外侵略扩张的借口。作为一个地处西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的岛国,地理环境的不安全感成为促使日本最初走向海洋的主要原因。日本是世界上著名的多火山和地震国家,境内活火山数量占世界活火山总数量的10%,境内有三分之二领土被火山喷发物所覆盖。1885—1903 年,日本总共发生地震27485 次,年均地震1447 次,日均4 次。[7]1923 年关东大地震、1995 年阪神大地震和2011 年“3·11”大地震,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特别是“3·11”大地震引发了海啸,导致福岛核电站泄漏,造成至今都无法消除的核污染。
江户时代日本奉行“禁海锁国”政策,“海洋围绕四方,唯有西部稍可停泊外国船只,且无来袭之虞”。[8]直到1853 年,美国舰队武力打开日本国门,外国入侵者随后蜂拥而至,日本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开国通商,并沦为欧美殖民地。为挽救民族危亡,日本自“明治维新”开始积极向西方海洋强国学习,提出“开拓万里之波涛,布国威于四方”的海洋战略。[9]在该海洋战略指导下,1872 年,日本废除原兵部省,分设陆军省和海军省,并设直属天皇的现役将官陆军大臣与海军大臣,分别负责陆军和海军的军政事务,作战的军令系统则由陆军和海军的参谋长负责,天皇对军政和军令系统拥有绝对统率权,内阁无权过问。日本还发布“海军建设为当今第一要务,应该从速奠定基础”的谕令,[10]大力建设海军,日本的国家海权意识明显上升。至甲午战争前,日本海军已拥有巡洋舰、炮舰、鱼雷艇、装甲舰等各式舰艇组成的联合舰队,还建立了海军学校,完善了海军制度,引进了以马汉制海权为核心的近代海战理论,并组成日英海权同盟。此后不久,日本就从海上入侵我国台湾省,挑起甲午海战,又取得日俄海战的胜利,至此成为亚洲第一海军强国,并取得了东亚外海域控制权。
甲午战争和日俄海战胜利后,日本占领了朝鲜半岛,先后夺取了台湾澎湖地区、旅顺和大连,取得了南满铁路及其权益,扩大了在中国东北的侵略势力,成为名副其实的远东霸主和世界帝国。日本《帝国国防方针》第一项“日本帝国的国防方针”中,明确“国权扩张”首先以满洲和朝鲜半岛为对象,[11]通过侵占朝鲜,进而从陆路侵占整个中国的“大陆政策”和“大东亚共荣圈”的战略目标。但接连的海上胜利使得新兴海权战略开始挑战传统“陆主海从”的陆权战略,并通过了“八·八舰队”建造计划。但日本在追求“陆权”与“海权”战略上犹豫不决,再加上陆军大臣与海军大臣在军队指挥权上的激烈斗争,导致日本在“陆主海从”和“海主陆从”两种扩张战略上飘忽不定,其基本国策一直存在“北进战略”和“南进战略”的分歧。日本侵略朝鲜进而侵占中国的“北进战略”即“陆主海从”的陆地扩张战略,侵略东南亚的“南进战略”即“海主陆从”的海上扩张战略,两种战略的分歧也是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军事战略失败的重要原因。1936年8 月,日本广田内阁的五相会议(首相、陆相、海相、外相、藏相)正式把“向南方海洋发展”确定为“基本国策”,要求海军能“对抗美国海军,确保西太平洋的制海权”。后来“在经历与苏军的‘张鼓峰事件’和‘诺门坎事件’后,日本完全放弃了‘北进战略’”。[12]1940 年,日本确定“北守南进”政策,即确定海洋扩张战略,企图通过“南进战略”切断滇越、滇缅等外国援华的交通线战略,后又从海上进攻南洋和偷袭美国太平洋上的珍珠港。到1942 年,日本控制了北起阿留申群岛、南临澳大利亚、西至印度洋的西太平洋和印度洋制海权,并在太平洋上与美国展开规模巨大的航母对决,最终被更强大的海权国家美国击败。
(二)作为经济支柱的海上贸易立国战略
在战后秩序和“和平宪法”限制下,日本以日美同盟为基础,奉行“专守防卫”原则,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维护国家海洋安全。
“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贸易;谁控制了世界贸易,谁就控制了世界财富。”[13]战后急需恢复国力的日本将海洋开发和海上贸易放在首位,以恢复和发展经济。日本大约有50%的人口居住在沿海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资源的99.9%来源于海洋,90%的进出口货物依靠海洋运输,GOP 在其GDP 中所占的比重高达50%。[14]作为严重缺乏化石能源储量的“资源小国”,日本的能源消费高居世界第四位,其所需石油的99.7%、煤炭的97.7%、天然气的96.6%都依赖进口,是世界第三大原油净进口国、第二大煤炭进口国以及最大的液化天然气进口国,日本核电所需的铀几乎全部依靠进口。[15]其中,约90%的原油和天然气、约30%的液化天然气依赖中东和北非地区,因此日本对中东、北非地区经印度洋、马六甲海峡、南海、东海的海上通道极其敏感。日本贸易额(按金额)的76.7%、贸易量(按吨位)的99.7%都依靠海上运输完成,因而日本长期以来都将海洋视作生命线。[16]
由于高度依赖海洋,日本转而寻求一种以借助海上贸易来促进国家发展的强国战略,即所谓的“海上国家通商模式”,确立新的“南进战略”——海上贸易立国战略,积极对东南亚国家进行经济赔偿以建立友好关系,大力发展与美英等国的海上贸易,以经济手段取代军事手段重新获得海上资源和海外市场,进而实现了国家重建和经济高速发展。“日本是一个海洋国家,必须以海外贸易来供养九千万国民。因此,在通商相关事宜上,必须将重点放在经济富裕、技术先进、历史悠久的英美两国。这不是主义或思想问题,也不是隶属关系。这不外是增加日本国民利益的捷径。”[17]
日本的海上贸易立国战略主要关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海上贸易、海上交通运输安全、海难救助和海洋经济等领域。日本加入美英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大规模发展临海工业和自由贸易,以海上出口求生存与发展的战略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和发展了日本国力。与吉田茂首相相似,岸信介首相提出了“南进论”,该战略以日美合作关系为基础推进海洋国家建设为目标,与各国签署了系列的赔偿条约与合作项目,利用海上通道从世界各地进口大量的食品、能源和工业原料,并通过出口工业制品带动本国经济发展,日本逐渐显现其通商国家的本质。后来的中曾根康弘首相也明确“从地理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日本是个海洋国家。……日本和英国因为缺乏资源,向外发展,利用海洋,靠通商贸易生存,成为海运国家”。[18]1996 年,日本政府正式把每年7 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定为“海洋日”,以祝愿海洋国家日本的繁荣昌盛。
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海上贸易,20 世纪70—80 年代,日本先后制定《立足于长远发展的海洋开发基本构想及推进方案》《日本海洋开发远景规划的基本设想及推进措施》等推动海洋产业长远持续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先后出台《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法》《关于排他性经济水域及大陆架的法律》《水产基本法》《关于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案》《促进海底资源开发法案》等法规,将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及滨海旅游业作为海洋高技术支柱产业,推动了海洋经济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日本政府还修改完善了《防止海洋污染和海上灾害法》《海上保安厅法》《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无人海洋岛的利用与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强化了发展海洋经济和海上贸易的法律保障体系。依靠海上贸易立国战略,日本短时间内迅速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
(三)谋求恢复“正常国家”和追求大国地位的新世纪海洋立国战略
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范围内资源、人口和环境矛盾的日趋激化,各国纷纷制定海洋战略以争夺海洋资源发展经济。此时的日本在海上贸易立国战略的指导下综合国力大为增强,开始谋求恢复“正常国家”和追求世界大国地位。日本政府一方面开始制定融合海洋资源开发、海上通道安全与增强海洋军事力量为一体的综合性海洋战略,即海洋立国战略,另一方面企图通过占据与周边国家有争议的海域和岛屿来扩大海洋权益,因此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日益凸显。
2004 年日本出台第一部《海洋白皮书》,提出要实现对海洋的综合管理。2005 年11 月,日本发布《海洋与日本——21 世纪海洋政策建议》,要“真正地海洋立国”,以“海洋国家”与国际社会加强协作,并把与邻国有争议的海洋领土和不具备岛屿资格的“冲之鸟礁”等都纳入日本主权管辖范围,列入《防卫白皮书》中。2006 年4月,日本成立“《海洋基本法》研究会”,同年发表《海洋政策大纲——以新海洋立国为目标》,首次提出“新海洋立国”,要由“岛国”转变为“海洋国家”。在日本全社会的推动下,2007 年4 月,日本颁布《海洋基本法》,将“实现海洋立国”确立为新时期日本海洋战略,并确立现行海洋体制。《海洋基本法》确立了日本海洋立国战略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规定的重点领域有12 个:推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环境、推进专属经济区内资源开发活动、确保海上运输竞争、确保海洋安全、推进海洋调查、研发海洋科技、振兴海洋产业与强化国际竞争力、实施沿海综合管理、有效利用与保护离岛、加强国际联系与国际合作、增强国民对海洋的理解与促进人才培养等,强化岛屿归属与划界立场。这次海洋战略以大洋为媒介,包括以大洋为媒介进行内政与经济部署,以大洋为媒介整备军事力量、以大洋为展开外交对话的平台以及以大洋为媒介寻找合作伙伴等,[19]借此谋求正常的世界大国地位。
之后,日本又将海洋立国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2013 年12 月,日本通过了冷战以来首个《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再次明确了《海洋基本法》的海洋立国战略,“四面环海,拥有广阔的专属经济区和绵长的海岸线,通过海上贸易和开发海洋资源实现经济发展,追求开放与稳定的海洋环境,是海洋国家”。[20]作为海洋国家,“应在维持并发展‘开放与稳定的海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海上航路面临威胁时,采取应对海盗行为的必要措施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同时推动与各国之间的海洋安保合作”,[21]特别是周边五大海峡(宗谷、津轻、对马、大隅、宫古)也蕴含着封锁中国的陆权势力进出太平洋的军事作用,对于日本的本土防卫有着重大意义,使日本从“被海洋保护的国家”转变成“守卫海洋的国家”。[22]
二、日本海洋事务管理体制的构成与职能分工
二战结束后,为确保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拥有超过国土面积约12 倍、面积约447 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23]日本逐渐形成以首相领衔协调、以准军事组织海上保安厅为主导的海洋事务管理体制,体现了日本恢复“正常国家”和谋求大国地位的意图。
(一)内阁首相领衔协调管理海洋事务
冷战时期,日本没有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协调机构,只有一些服务于首相的海洋咨询机构,如海洋科学技术审议会就是由时任内阁总理和当时的14 个省厅大臣组成,负责协调制定海洋开发规划和政策,提出了资源调查和海洋开发等五个国家重点计划,并提出了海洋立国和海洋大国的主张。冷战结束后,日本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日益激烈。由于海洋利益关系到日本核心利益,原有多部门分头管理的海洋管理体制难以形成有效合力,需要更高部门统一协调配合,克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因此成立了由内阁首相领衔的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并由其负责统一协调海洋事务管理。
根据《海洋基本法》,2007 年日本成立了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将其作为国家最高海洋事务管理决策机构,本部部长由首相兼任,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和负责海洋政策的担当大臣(指以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的命令、协助内阁总理大臣集中而综合地推进海洋政策实施为职责的国务大臣)分别兼任,本部成员由本部长及副本部长以外的所有国务大臣担任,本部办事机构为事务局,设在内阁官房,由一名内阁官房副长官助理负责。事务局之上还设有由10 名海洋专家组成“参与会议”的专家咨询机构。综合海洋政策本部还下设干事会,由来自与海洋相关省厅的官员组成,协调和处理具体的政策问题。日本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海洋政策本部的工作,内阁官房负责处理海洋政策本部事务。
综合海洋政策本部的主要职责是实施综合性海洋政策,负责策划、拟定、调查、审议、推进中长期海洋政策、海洋法律制度以及海洋基本计划,并协调各省厅与海洋有关的行政事务,推进海洋基本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解决与周边邻国的海上争议,制定涉及海洋管理机构设置的政策。
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在海洋政策担当大臣的主持下制定与海洋开发相关的各种计划,推进政策实施,协调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其中,职能分工偏重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及监督。各相关政府部门(省厅)依据海洋相关法律及海洋基本计划,管理包括海洋产业政策在内的海洋综合事务,其管理内容偏重于政策实施。《海洋基本法》的实施以及海洋政策本部的成立,意味着日本完成了由海洋资源开发向建立海洋大国迈进所需的立法、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等基础工作。
(二)国土交通省承担大部分海洋管理职责
2001 年以前,日本没有设置专门负责海洋事务管理的政府机构,而是根据海洋自然属性设置了相应管理部门,如运输省管理海上交通,农林水产省管理海洋渔业,通商产业省管理海洋能源开发,环境厅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文部省、建设省、科技厅、国土厅等负责海洋研究、海洋基础设施等工作。这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海洋体制,与当时日本以开发利用为主的海洋战略相适应,成为推动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但多部门分散管理,行业分割较为严重,而相关联席会议协调作用不大。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深海矿床采矿协定》《公海跨界鱼类种群协定》等协定的生效,日本也开始整合海洋管理体制,成立国土交通省负责海洋管理,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海洋管理体制,通过加强海洋力量建设来积极争夺和有效行使海洋权益。这些举措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其主张的海洋国土及其大陆架海域所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另一方面,从战略意义上来说,这些大陆架海域还包括中国向东和东南深入太平洋、美国向西进入东亚以及俄罗斯南下的必经通道,获得了这些海域的大陆架主权不仅可以同时影响这些大国,亦可拓宽自身的防御范围,进而推动其成为海洋大国和世界大国。
2001 年,日本政府将主管海陆空运输、铁路、港湾、船舶、交通、气象等行政机构的运输省,主管道路、河川、政府大楼建造维护、住宅及都市计划等建设事业的建设省,进行北海道综合开发事务(河川、治山、农业及港湾等)的行政机构北海道开发厅以及掌管土地、水资源、振兴离岛、灾害对策和大都市圈政策等的国土行政综合行政机构国土厅合并,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国土交通省。后来,国土交通省又设观光厅,还合并了海难审判厅的事故原因调查业务部门与航空、铁路事故调查委员会的运输安全委员会,废除了船员劳动委员会,以及把原属于该委员会的中央劳动委员会及交通政策审议会等移至其他部门管辖。
国土交通省统一管理海洋规划、立法工作、海岸带附近的利用和保护性开发工作以及海上执法等任务,承担了海洋测量、海洋气象观测、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海上安全以及海岸管理等业务。从负责设置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基点、测量水路、制作海图、设置并维护航标、振兴偏远海岛、保护海岸、培养船员、健全港湾设施,到气象、航路、救灾、应对海洋污染等,国土交通省形成了相对集中的海洋管理体制,是“促进形成海洋国土”的最重要的部门。
(三)准军事组织海上保安厅主导海防管理
1948 年成立的日本海上保安厅,已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海上执法力量,其海洋管理业务和执法权限也不断扩展。海上保安厅是日本为维持海防安全而设置的海洋警察机构,是具有行政、刑事、司法和行政治安权力的海上武装力量,实际是“海上司法警察”,能够代替“警察署、派出所或驻扎所”应对“离岛犯罪”[24]以及打击海上犯罪,是海洋管理的主导力量,负责维护海上安全与治安,包括海上执法、海难救助、防止海洋污染、维持海上船只航行秩序、预防和镇压海上犯罪、搜查和逮捕海上的犯人、限制海上船舶交通、维护航路标志等相关事务及其他确保海上安全的相关事务,还担负着渔业、海关、检疫等方面的工作,港口负责人也由海上保安厅任免。
海上保安厅是国土交通省外局,①所谓外局,是相对于内局而言的。内局是指设立在国土交通省内部的机构,而外局则不属于国土交通省内部所属的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土交通大臣领导。同时也接受国家安全委员会领导。由于海防事务比较复杂,涉及国土、交通、海洋、渔业、环保、治安等很多方面,所以作为外局极大方便了海上保安厅的执法工作。海上保安厅除接受国土交通大臣领导外,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接受相关省厅大臣领导,如海上保安厅的渔业业务受农林大臣领导和监督、海关业务受大藏大臣领导和监督、检疫业务受厚生大臣领导和监督。海上保安厅执行相关业务,只有接受相关大臣领导监督,才具有执法权。
海上保安厅是一支海上准军事力量,其成员称为海上保安官。海上保安厅平时由国土交通省大臣领导,履行海洋警察职责,战时转隶防卫省,受防卫大臣指挥,履行海上作战职能,是日本陆、海、空自卫队之外的第四军种和第二海军。在海防管理中,防卫省与海上保安厅还制定了《共同应对可疑船只手册》,定期举行追踪、抓捕可疑船只和通信联络等共同训练,旨在强化协同作战能力。海上保安厅相关情报、指挥、通信与控制系统均与海上自卫队联通,两者是日本贯彻海上国防政策与维护海洋利益安全的两大支柱。为了方便扩张海洋权益,海上保安厅尽量淡化其军事色彩,突出其警察性质,把英文名称由Maritime Safety Agency of Japan 改为Japanese Coast Guard,成为仅次于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海上执法力量,超过邻近国家海岸警卫队兵力总和,整体实力高出许多中小国海军,是日本不折不扣的“第二海军”。海上保安厅与自卫队协同保卫海洋安全,海上保安厅在第一线执法,自卫队在第二线接应。在处理海洋领土争端和维护海洋安全等敏感事务上,由于海上保安厅属于警察机构,可以避免许多复杂的国际国内法律问题,又可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自卫队在后方保持监控。当海上保安厅无法独立完成相关任务时,可向自卫队请求支援,自卫队可派机舰协助。
(四)其他相关机构负责部分海洋管理业务
除上述主要机构外,其他相关部门主要有内阁官房、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外务省、防卫省等。具体分工如下:内阁官房下设有大陆架调查对策室,负责日本大陆架勘探并向联合国提交大陆架海底调查的科学数据,确保日本拥有沿海海域存在的矿物资源和海底水产等海底资源的权利;文部科学省负责规划、制定海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政策,同时还管理地方高校海洋研究院所,包括作为总理大臣咨询机构的科学技术学术审议会海洋开发分会;农林水产省水产厅负责渔场资源、渔政渔业和水产资源的管理、研发与产业振兴等;经济产业省负责海洋能源的开发;外务省负责与海洋、渔业相关的涉外业务,承担与国际海事机构协力的相关业务;环境省负责实施《海洋污染法》及与其有关业务;防卫省海上自卫队负责海上安全和作战。
在此基础上,日本还建立了海洋管理决策咨询与协调机构。1969 年,日本在原科学技术厅和通商产业省之下设置了海洋开发室与海洋科学技术开发推进联络会,这是日本推进海洋政策行政体制的开始。1970 年,原建设省设置了海洋开发与管理专案计划小组,小组发布了《关于海洋开发与管理的建言》,提出了《海洋管理法法案》和《海洋基本法提议》。1971 年,日本把海洋科学技术审议会改组为海洋开发审议会,负责调查和审议有关海洋开发的综合性事项,制定海洋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该审议会先后提出数项日本海洋开发政策建议,主要有:扩大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综合调查并确立相关体制;实施海域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综合计划;推动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及相关国际合作;加快制定相关海洋开发的法律制度;明确1990 年海洋开发的目标并提出“21 世纪海洋开发远景规划构想”等。1980 年,日本成立海洋开发关系省厅联席会,由内阁官房长官牵头,组织运输、农林等各省长官协调各个海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落实相关海洋管理政策。日本还将海洋科技开发推进联席会作为政府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海洋开发方针政策的实施,并使各省厅通力合作完成各项计划。
2002 年,日本内阁成立了由内阁官房、外务省、国土交通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环境省、防卫省、资源能源厅和海上保安厅等组成的省厅大陆架调查联络会。2004 年,日本改组海洋开发关系省厅联席会,设立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由首相牵头,相关省厅大臣参与,下设专门干事会,通过信息共享和统一政策的方式加强海洋管理,有效应对海洋相关的紧急事态。同年,为推动日本大陆架调查工作,日本改组大陆架调查联络会,将其扩大为以官房副长官为议长的有关省厅关于大陆架调查、海洋资源等联络会议,制定了《划定大陆架界限的基本构想》,以分阶段、按步骤地实施大陆架延伸战略。在该构想指导下,日本完成了大陆架地理数据勘测,并递交给了联合国。日本还成立了“冲之鸟岛”作业部和海洋污染事件预防与应对联席会议等。日本政府的海洋事务管理体制不断得以充实和完善。
三、冷战结束以来日本海洋体制的扩张性战略取向
日本现行海洋体制是一种扩张型海洋体制,经历了从发展经济到军事手段主导的转变,并不顾周边国家反对而扩大自身海洋权益,不断扩充海上保安厅力量,积极依附美国海洋霸权战略以联合主导世界海洋秩序,借海洋实现恢复“正常国家”并谋求世界大国地位的目标。当前日本所主张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就包含了与中国、韩国、俄罗斯等邻国间的争议海域面积。日本自诩其管辖海域面积仅次于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新西兰和加拿大,位居世界第六位,但并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
(一)由全面发展经济到军事手段主导的《海洋基本计划》
《海洋基本法》要求日本政府定期制定海洋基本计划,以具体落实推动海洋立国战略。海洋基本计划内容包括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与海上力量建设、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产业振兴、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离岛保护、海岸带与沿线管理、海洋国际合作等,远超传统海洋基本计划范畴,也发挥了国家海洋法律规章的独特作用,既是《海洋基本法》原则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各项具体海洋政策用于政府、各级组织和民间团体及其个人推进海洋立国战略的行动纲领与具体指导,明确规定了政府和民间团体在贯彻落实海洋政策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从2008 年起,每隔五年推出一个海洋基本计划,制定各项海洋政策,以不断推进和落实海洋立国战略。
2008 年推出的第一期《海洋基本计划》,突出了海洋资源信息调查,主要内容是查明和界定日本管辖海域面积和大陆架范围、离岛和无人岛,包括作为领海基点的岛屿,甚至命名了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引起了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和反制。同时,该计划规范了与海洋相关的沿岸海域开发、利用、保护等法律制度。在清查周边海域基本情况基础上,2008 年11 月,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2009 年3月,日本制定了《海洋矿产资源(能源)开发规划》,详细划定出海底探矿及技术开发通向实用化的每个步骤,是日本进行海洋能源及矿产资源开发进程的“导航图”。而后,2009 年12 月《海洋管理的离岛保护和管理方针》、2010 年5 月《低潮线保护法》、2010 年7 月《低潮线保护基本计划》、2010 年6 月《低潮线保全和极地设施整备法案》和2011 年3 月《关于今后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矿物探查及科学调查的应对方针》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其目的都是维护日本海底资源开发和专属经济区的权益。2012 年4 月,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批准31 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成为日本合法的“海洋国土”。
查清了周边海域和大陆架等基本信息后,2013 年第二期《海洋基本计划》开始注重海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突出海洋基础科研以满足日本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的需要。按照该计划,日本政府对海洋基础科研进行了巨额投资,如2013 年文部科学省承担的深海大洋钻探计划与地球环境变化研究预算高达354.76 亿日元,海洋资源研究预算高达30.83 亿日元。[25]此期间,日本在太平洋南鸟岛海底发现了储量超过1600 万吨的含稀土泥和其他锰矿等矿产资源,相当于全球数百年的稀土消费量,其中部分珍稀矿产可供全球使用近千年。
现行2018 年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确定了军事手段主导的海洋政策。在前两期《海洋基本计划》满足了日本对周边海洋的控制和能源物资供应的需求后,2018 年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将海洋政策的重点从“基础开发”转向了“动态防卫”,即“具备适应性、机动性、灵活性、持续性以及多目的性,依据军事技术水平的动向,以高度技术能力和情报能力为支撑的防卫”,[26]标志着日本海洋权益扩张的主要手段将从“以开发促海权”的经济模式,转变为更为强硬的且更具实质性的“以安保促海权”的军事安全模式。
2018 年《海洋基本计划》开篇总论阐述了日本周边海洋安全局势日益严峻,面临巨大威胁和风险,包括外国公船入侵、朝鲜试射导弹等,这为实施以军事安全为主导的海洋政策寻找理由。在第二部分“力量、方向、基本指针”中,日本提出综合性海洋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针,以维护海洋主权和权益。在第三部分“政府采取的措施”中,日本的首要和重点措施是海洋安全措施,提出要加强大范围监视能力,加强以领海警备和岛屿防御为主的海洋维权以及加大海洋防灾减灾力度,同时提出自卫队与海上保安厅联手,与美军建立共享机制,甚至还要伸向南海以加大对海洋特别是管辖海域的大范围监视力度。最后,日本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离岛的保护和管理,要在“西南诸岛”部署自卫队,并增加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的舰艇、飞机数量,加强在钓鱼岛周边海域的巡逻力度,向航道沿岸各国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完成从上一期“离岛振兴”到“离岛防卫”的转变。[27]
这种以军事手段为主导的海洋政策,其“实质内容是争夺存在争议的海上领土,对专属经济区进行资源勘探,并在竭力扩充己方海洋领土的基础上排斥外国合法的同等权利,强调其海洋立国战略与以往不同的特质——从本质上看,日本的战略不过是由上世纪的‘陆地领土——资源争夺’转向了‘海洋领土——资源争夺’而已”。[28]而且,根据日本对海洋安全的定位及制度安排可以发现,日本在理念上将经济安全、海洋安全及国家安全三位一体等同于国家利益,任何侵犯日本海洋利益的行为将等同于侵犯其国家利益。在制度方面,《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以及《反恐怖特别措施法》等“有事法案”,对“日本周边”“武力攻击”等概念界定模糊,为日本借机动用武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当首相需要出动自卫队时,可发布政令将海上保安厅划归防卫大臣指挥,此时海上保安厅使用武器的权限则要遵照自卫队法。
从当下的实践来看,日本在解决海上安全及危机问题时都是使用军事手段,无论是处理地震海啸还是打击海盗,都是使用自卫队或海上保安厅等武装力量。而海上危机管理机制实质上也是战争动员机制,是把战争潜力转换为战争实力的关键。早在2013 年,日本防卫省就开始在西南诸岛部署有国境警备队,以对付中国民间登钓鱼岛活动。其在宫古岛、石垣岛部署了300 多人的国境警备队,在与那国岛配备了100 人左右的沿岸监视部队。2015 年,日本宫古海峡岛屿部署反舰导弹。2018 年4 月,日本在西南诸岛部署水陆机动团,负责争夺钓鱼岛。2018 年12 月防卫省在修订的《防卫计划大纲》以及与之配套的2019—2023 年度《中期防卫力整备计划》中,强化“综合性海洋安全保障”,令其成为重点内容。新修订的《防卫计划大纲》指出,日本计划再增购100多架隐形战机以及长程导弹等武器装备,将两艘可搭载14 架直升机的“出云”号护卫舰改造成为可搭载美国F-35B 战斗机的航母。2020 年4 月,日本陆上自卫队在宫古岛驻地(冲绳)成立对空、地对舰导弹部队。可见,新版《海洋基本计划》将与新《防卫计划大纲》一起,共同把日本海上武装力量建设推向新阶段。
(二)不断扩充海上保安厅的力量和海洋执法权限
海上保安厅本部设在东京,本部领导包括保安厅长官、次长和首席监察官。保安厅长官是海上保安厅最高长官,次长是保安厅长官的助手。海上保安厅在本厅设置首席监察官,负责监察业务运行和事故调查,以严明纪律,改善和提高工作环境,防止发生事故。海上保安厅本部设总务部、装备技术部、警备救难部、海洋情报部、交通部等5 个职能部,还直辖一所海上保安大学和三所海上保安学校,拥有海上反恐的特别警备队,担负运送核废料船只防护、不明船事案件侦破、防止核扩散检查、镇压海上暴动、打击海盗、保护海外公民、打击海上毒品走私和偷渡等任务。海上保安厅将周边管辖海域分为11 个管区海上保安本部,本部设部长、次长和管区首席监察官各1 人。11 个本部下共有70 个海上保安部、61 个海上保安署、12 个航空基地、2 个海上保安航空基地、1 个国际组织犯罪对策基地、1 个特殊救难基地、1 个机动防除基地、1 个水路观测所、7 个交通管制中心。以应对我钓鱼岛的第11 管区为例,该管区有4 个保安部、1 个保安署和2 个航空基地,共有21 艘舰船,11 艘飞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其职权范围不断扩大。起初海上保安厅主要负责监视苏联和朝鲜,维持海上航运与治安,后陆续增加护渔、救灾、防止污染等业务。1977 年日本《领海法》生效,海上保安厅管理领海和200 海里经济专属区。随着海上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增加,海上保安厅的“海上警察权”不断扩大。一方面,海上保安厅承担海上护卫重要物资运输的职责,如“护卫海上运输钚对策室”,负责护送相关和核材料的海上运输;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恐怖袭击,海上保安厅设立了“国际恐怖袭击警备本部”,将核电站、石油化工联合企业、机场、美军基地等列为重点警备对象,向印度、马来西亚和越南等东南亚各国及东南亚、南亚海域派遣巡逻船和飞机,参加“防范海盗及海上恐怖活动”的联合训练等反海盗活动。2004 年7 月,日本开始实施《国际航路船舶和国际港湾设施保安确保法》,海上保安厅也在各管区海上保安部设立对策本部,凡从国外进入日本国海域的船舶,需将“船舶保安信息”报告给对策本部,以预防恐怖势力进入国内。2008 年6 月,日本《关于在领海等区域内外国船舶航行的法律》扩大了海上保安厅的执法范围,使海保厅能够有法可依地采取行动,尽可能排除对领海内安全构成威胁的不确定因素。索马里海盗兴起后,海上保安厅联手自卫队护航索马里,突破“和平宪法”的限制,出兵海外。
其次,海上保安厅力量不断增强,以加强争夺周边争议岛屿和海域。在人员方面,2014 年度海上保安厅增加了528 人,实现40 年来最大规模的增员。截至2014 年,海保厅拥有449 艘舰船和73 架飞机,[29]在全球海岸警卫队中仅次于美国海岸警卫队,超过邻近东亚国家海岸警卫队兵力总和,整体实力甚至高出许多中小国海军,是日本不折不扣的“第二海军”。在日本扩张性海洋战略指导下,日本海上保安厅不断增强力量。海上保安厅从2010 年的12636 人,增加至2019 年的14178 人,其2019 财年预算达2177 亿日元,同比增长3%。[30]
在武器装备方面,截至2017 年4 月,海上保安厅共有各类船艇455 艘,其中担任海上执法任务的船舶有369 艘。最大的“敷岛型”巡视船吨位7175 吨,航速25 节,续航能力达2 万海里以上,装备有两座35 毫米双联装炮及两座20 毫米多管炮,搭载两架“美洲豹”直升机,是世界最大的海上保安巡视船之一,可以对日本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广阔海域进行巡逻。新一代远程、快速、高性能、大型海洋测量船“昭洋”号排水量3128 吨,航速16.5 节,续航能力1.2 万海里,是目前海上保安厅最大最新的测量船。此外,海上保安厅拥有各类航空器74 架,其中固定翼飞机26 架、直升机48 架,包括两架大型喷气式固定翼飞机。[31]海上保安厅装备有通信卫星、海岸电台、船舶和飞机电台一体的海上信息预警机制。海岸电台能24 小时用国际遇险频率接受报警信息,还能与远距离海域内的船舶联络。海上保安厅依托33 个陆地通讯站、24 个救助方位确定站以及巡逻艇对遇难频率进行昼夜监听。海上保安厅还安装有显示船舶海上位置的差分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可利用卫星通信和数字通信技术报警求助的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接到报警信号后可以第一时间派出最近的飞机赶赴现场,并将海上灾情通过卫星传输给指挥部,大大提高了海上执法效率。海上保安厅实现执法装备配置的无缝连接:以喷气式飞机建立远海应急反应体系;直升机巡视船对距离海岸线100 海里以外远海域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能在12 小时以内到达距岸200 海里以内事发现场,24 小时之内到达200 海里以外的现场;距离海岸100 海里以内,由大型巡视船和直升机进行联合监控,在发现状况6 小时内完成抵达现场完成紧急反应,直升机能在发现状况后1—2 小时内抵达;在沿岸地区,则由高速中、小型巡视船等负责监控,可在3 小时内紧急反应;[32]以中型飞机加强沿岸警戒工作,配备能在夜间、不良天候下出勤的飞机,并建立24 小时紧急反应体系与四组2机体系,加强投放能力。
再次,海上保安厅强化了对争议海域的控制。自2001 年朝鲜间谍船只入侵事件发生后,海上保安厅建新船都以海上警备为主要目的。中日钓鱼岛危机以后,日本政府通过了总额为7500 亿日元经济刺激方案,其中169 亿日元作为日本海上保卫厅强化钓鱼岛等特别警戒的费用。海上保安厅的“钓鱼岛警戒监视三体制”,采取多组飞机、多组舰艇轮流值班的模式负责“警戒”钓鱼岛。目前空中有3 架猎鹰2000 形成的“钓鱼岛24 小时监视体制”,海上有12 艘大型巡逻船、14 组人员轮班形成的“钓鱼岛领海警备专职体制”,以及9 艘强化取缔鱼船的巡逻艇组成的“钓鱼岛渔船对应体制”。为了加强对根室、津经和对马海峡的监控,海上保安厅以小型高速巡逻艇加强对日本海和九州南部海域的领海警戒,同时对东京湾、伊势湾和濑户内海等日本内海海域,建立1 小时紧急反应体系。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海上保安厅则要求使用大型测量船,对调查海域的海底地形、地质构造、地磁和重力情况等进行调查。2013 年11 月,日本启用当时全球最大级别巡逻船。同年,海上保安厅长官由海上保安大学出身的一线专业人员佐藤雄二出任,打破了由国土交通省职业文官出任的惯例。
(三)利用各种机会扩充自身海洋法律权益
根据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要求,日本不断地完善相关海洋法制,试图确保日本海洋权益,拓展海洋管辖范围,寻求海洋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海洋战略目标。
1.以《海洋基本法》和《联合国海洋法》为中心,构建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体系。该体系包括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涵盖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洋资源保护和航运等内容;海洋开发利用、发展海洋经济的法律制度,包括渔业、水产资源开发、海底资源开发、海洋建筑安全水域、海洋能源和矿物质开发等内容,并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也作为国土规划对象,扩大海洋“国土”范围;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海岸带管理、海洋污染、内海环境保护、海洋灾害和海上核废料污染防治等方面;海上交通运输和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安全法、海上运输、船舶、港口和关税等内容;加强对离岛保护和管理,出台离岛结合无人海岛的管理、振兴与开发的法律制度。
2.利用周边海洋争端不断扩大海洋权限。1999年能登半岛海域可疑船事件发生后,《周边事态法》规定自卫队活动范围限于周边公海。2001 年九州西南海域的“间谍船”事件后,《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将自卫队活动范围扩大到了公海、天空和当事国同意的外国领域,同时规定可以战时向海外派遣自卫队,在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器。同年日本再次修改《海上保安厅法》,允许海上保安官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对外国船只主动使用武力。通过的《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规定对于行驶在日本领海具有重大威胁及有犯罪迹象的可疑船只可以使用武器射击。2003 年,日本借朝核危机的影响,分别通过《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以及《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这些法案被统称为“有事法案”,对“日本周边”“武力攻击”等概念界定模糊,将海上军事辐射范围扩大到了全球。2008 年日韩竹岛(韩称独岛)风波后,日本颁布了《外国船舶航行法》,对无理由停留在“日本领海”的外国船只,海上保安厅可以直接勒令其退出领海。《海上保安厅法》规定,在确认外国渔船从事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海上保安官可以采取停止不法船只航行等措施。据此,2010 年9 月7 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强行抓捕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闽晋渔5179”号,并企图对船长进行审判。后经过我国强烈交涉,日本不得不放船放人,但这也彻底暴露了日本企图侵占钓鱼岛的野心。
3.借打击海盗为名实现海外派兵。2009 年日本颁布了《处罚与应对海盗行为法》,规定海上保安厅可使用武器应对海盗,而且不限于保护日本船舶,同时可以派兵到索马里海域护航,为海外派兵提供了法律依据。此法与《自卫队法》相比在武力使用方面有所突破,根据该法,自卫队不再只能是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获准使用武器,自卫队舰船将能追击和歼灭“不听命令”的海盗船只。2013 年,日本通过《关于在海盗多发海域对日本船舶警备的特别措施法》。为配合美国战略重心东移,2014 年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2015 年,日本通过《国际和平支援法》,为海外派兵提供了合法性。
为了配合钓鱼岛“购岛”,2012 年8 月,日本通过《海上保安厅修正案》,赋予海上保安厅警察权,允许海上保安厅在钓鱼岛等岛屿上有权直接搜查、逮捕“违法者”。此外,日本还修改了《领海等外国船舶航行法》,允许海上保安厅在日中领土及海洋权益争议海域禁止、驱离乃至抓扣从事合法活动的中国公务船及其他船只。
4.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模糊内容,通过立法扩大海洋权益。1996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批后,日本利用公约的“模糊地带”和“空白地带”,通过制定相关国内海洋法律制度,极力扩大自身海洋权益,通过了旨在保护日本企业在东海“中间线”西侧海域进行勘探等活动的《海洋建筑物等安全水域设定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 条对“人工岛屿”的模糊规定,2007 年4 月,日本颁布《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其核心内容是可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建筑物周边海域划定半径为500 米的安全地带,把“作业物体”和进行大陆架开采的船舶都纳入“海洋建筑物”之列,未经允许,任何人均不得进入安全地带,否则将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 万日元以下罚款。该法中关于“海洋建筑物”的定义、“安全地带”的地位、国土交通大臣的授权等规定,实际上是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空白、灰色区域和模糊之处,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扩大解释,以期达到最大限度扩大海洋权益的目的,这也与近年中日东海油气资源争端升级有直接关系。依照该法,如果日本企业或团体在东海“中间线”日本一侧进行油气勘探,就可以设立安全水域。这时如果中国执法机构阻拦其开发行为,日本海上保安厅则可依据此法采取行动。
日本历届内阁不断把保全和划定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外缘基点海岛作为当务之急。2010 年5 月,日本通过《为促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维护和利用对低潮线维护和相关设施完善等法》,规定在基点海岛周围划定“低潮线保护区”,并建立巡逻体制,以低潮线作为向外划分专属经济区等的基线,从而实现圈海利益的最大化。该法将基点海岛国有化,特别规划了日本政府认为对于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至关重要的岛屿,如冲之鸟礁、南鸟岛等远离日本列岛的岛屿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目的主要是要保证其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上述法律重点是为了保护诸如冲之鸟等那样的岩礁所谓的低潮线不被海水淹没,并企图通过构筑相关设施主张所谓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及其资源,以侵占更多的海域,获取更多的资源。日本通过强化其西南诸岛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理、主张冲之鸟礁的专属经济区等行为,变礁为岛,将东京以南1700 多公里内的海域连成一片,进而实现圈占42 万平方千米的专属经济区、划定74 万平方千米大陆架的目的,此区域相当于日本陆地面积的两倍。该法更进一步挤压了其他国家在周边海域的活动空间,使周边国家在该地区进出太平洋的海上通道均处在日本“管辖”之下,对亚洲邻国海上运输安全、海洋科学研究乃至海上战略发展都构成了潜在威胁。
日本一直在研究海洋法公约未予规定的海上执法部分,包括对领海及公海上的外国船只停船命令,检查、抓捕、海上司法警察权限以及非刑事行政措施等问题。2009 年后,随着与周边国家海洋和岛屿争端日益凸显,日本开始注重研究国际海洋纠纷实例,而且许多都是针对中国政府公务船的海洋调查、中国海监在钓鱼岛海域巡航的案例研究。
(四)深化日美海权同盟以共同主导世界海洋秩序
冷战结束后,日本迫切需要依靠美国海洋霸权进行全球海防扩张,建立基于海洋价值观的世界秩序。而美国需要借助日本来围堵中国,这成为深化两国同盟的基础。日美同盟的本质是海权同盟,重点是维护海上霸权,尤其是维护美国的海上霸权。
首先,日本以不断扩大的海域控制权推动全面海洋扩张政策。从战后一直到20 世纪80 年代,日美同盟规定了日本奉行“专守防卫”的政策。1978年日美第一个防卫合作指针规定,日本活动范围仅限于本土,不能应对周边事态。在美军受到攻击时,该指针并没有提出自卫队需要配合及援助。进入20 世纪90 年代,由于苏联解体,且周边朝鲜半岛、台海地区的局势不稳定,日美同盟得以延续。[33]1997 年第二个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增加了对于俄远东地区、朝鲜半岛、中国及台湾海峡、南海及菲律宾等“周边事态”的表述。“自卫队作为主体负责对日本重要港湾及海峡的防卫,以及对日本周边海域船舶的保护,美军作为补充力量支援自卫队作战。”[34]随着21 世纪海洋世纪的到来,日本确立了海洋立国战略,实行全面的海洋扩张政策。2015年,在日美第三个防卫合作指针中,日美合作的地理范围扩大,“为了维护亚太地区以及更广阔区域内的和平与繁荣,要加强日美同盟的全球属性”,[35]把南海问题也纳入其中。同时,指针将处于平时与战时之间灰色地带的安全事务都纳入合作范畴,即“没有出现对日本的武力攻击但又需迅速而强力应对的情况”,还扩大到“当同日本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武力攻击时,日本将提供协助”,这些国家包括菲律宾、越南、澳大利亚等。日美通过对第三版防卫合作指针实现了战略目标、战略计划、战略空间与战略手段的无缝对接,其范围包括从东海到南海、从亚洲到全球、从太空到网络。日本安全政策已经从“静止的遏制力”向“动态的遏制力”转变,跨出了“专守防卫”的门槛。这种安全战略方的大转变,正在为日本的军事复兴和崛起松绑。
其次,配合美国遏制中国的政策,加大对中国的海上围堵与遏制。随着中国的崛起,美国推出围堵中国崛起的“亚太再平衡战略”和“印太战略”,期望将日美同盟作为围堵中国的有效手段。出于配合美国需要,日本的海洋安全战略以中国为主要竞争和防范对手,其主要方式是借助“第一岛链”封堵中国海洋发展空间,公开介入台海问题,在宫古海峡等出海口增加导弹等远程军事力量部署,不断出动航母、潜艇等力量持续在南海举行联合军演,以刺激当地紧张局势等等。日本与美国一起共同压缩中国的海洋空间,遏制中国的海洋发展空间,以强化对中国的海洋围堵。
再次,依靠日美海洋同盟,拓展全球制海权。随着美国围堵遏制中国的“印太战略”逐渐深化,为扩大在更广阔区域内的海洋权益,日本必须要在深化日美海权同盟的基础上,以意识形态上的海洋法制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下的航路安全为纽带,吸纳有共同海洋权益需求的国家参加,构建以日美海权同盟为核心的印太地区海洋合作共同体,在日美同盟的支持下拓展全球制海权。这表明日美同盟的海权同盟性质日益凸显,日本开始企图染指全球海洋。2012 年12 月,安培访问印度时发表文章《亚洲的民主主义钻石同盟》,该文以国际海洋的法律秩序受到威胁为名,首次提出“民主安全菱形”构想,提议加强日美澳印的海洋安保合作,保卫印太地区公海权益,以实现在中国东海和南海地区对中国海权拓展的包围和遏制。这一战略将日本的“价值观外交”和对印度太平洋的扩张战略联系起来,其实质是在围堵遏制中国海洋权益的同时,为实现海权势力范围向印度洋和太平洋的扩张奠定基础。2020 年11 月3 日,日美印澳四方“马拉巴尔”联合演习首次在印度洋举行,标志着四国军事政治联盟正式成立,企图共同对付中国。在强化日美海权同盟的基础上,日本提出要把全球海上交通要道都纳入安全防御范围,要成为“海洋的监护人”,由传统利用者立场转变成海洋秩序管理者立场。[36]
为实现恢复“正常国家”地位,谋求海洋大国的目标,日本不断突破武器装备出口、集体自卫权以及海外派兵的限制,其现行海防体制也逐渐充满扩张性。这种扩张型海洋体制,不符合地区国家和平发展的潮流,尤其是日本跟随美国的海洋霸权政策,容易导致地区海洋纠纷与矛盾的升级,日本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联手地区国家建设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