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的和解:构想与实践
——以安倍政府对韩政策为例
2022-12-03于海龙
于海龙
历史问题是国家间政治互信、经贸往来、社会互动等各领域合作的重要障碍,这在东亚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二战后,盟国受美苏冷战等因素影响,对日本军国主义清算不彻底,导致日本经常在历史问题的认知上与东亚各国产生矛盾,这成为影响日本与东亚各国合作的重要障碍。日本经济实现腾飞后,历届政府都将成为政治大国视为重要外交目标,而历史问题则成为日本大国梦的重要“束缚枷锁”。安倍晋三作为日本宪政史上任职时间最长的保守主义倾向严重的总理大臣,其政府在历史问题上的外交政策极具代表性。分析安倍政府谋求日韩历史问题和解的政策与局限,不仅有助于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对其他国家间历史问题的和解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中的日韩历史问题,是指在日韩两国二战发生的相关事件在战后逐渐发酵、激化,成为影响日韩双边关系发展的问题,本文中的日韩历史问题特指慰安妇问题、旧劳工问题、靖国神社问题、历史教科书以及岛屿问题。①本文“岛屿问题”中的岛屿在日本被称为“竹岛”、在韩国被称为“独岛”,因此,文中的“争议岛屿”亦特指该岛屿,作者在日韩岛屿争端中持中立立场,下文同。安倍政府为摆脱战后体制束缚,实现政治大国目标,确保日韩关系稳定以促进日本国际环境向好,就历史问题除进行必要(或必不得已)的道歉、反省以外,还进行了诸如“金元外交”、国际司法解决、共同历史研究、搁置争端等政策构想与实践,一定程度上为日韩历史问题和解进行了探索并提供借鉴,但这些政策均因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下文将分别对这些和解政策的实施、局限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认为,要想促进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需重点在和解的时机、主体以及过程等方面努力,需要两国政府发挥政治智慧与两国国民继续共同努力探寻和解的出口。在和解的时机上,当日本长期稳定政府与韩国保守党政府同时存在时,更有利于推进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在和解的主体上,不仅需要两国政府和受害者参与其中,而且要充分发挥学者、媒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在不同阶段的作用;在和解的过程上,接受历史事实、承认历史责任是必要基础,做好历史问题的事实性、政策性研究是重要条件,发挥媒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是重要补充。总之,历史问题是历史进程中遗留的产物,实现历史问题和解最有效的路径是在历史进程中通过历史的方式循序渐进地解决。
一、历史问题和解:政策与局限
安倍政府为摆脱战后体制束缚,在谋求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时,在承认部分历史事实、有限公开道歉的基础上,还采取了诸如“金元外交”、国际司法解决、共同历史研究以及搁置争议等政策,这些和解政策既有一定成效,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对安倍政府和解政策及其局限进行准确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对东亚地区历史问题的和解也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金元外交”及其局限
战争赔偿或对外援助是日本解决历史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承担战争责任的重要体现。自20 世纪60—70 年代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以来,通过经济赔偿或对外援助解决日本与东亚地区国家间历史问题争端的尝试更加常见。在日韩历史问题争端中,战争赔偿及援助在促进日韩邦交正常化、稳定两国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慰安妇问题、旧劳工问题等历史问题上,赔偿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因此,通过经济赔偿解决历史问题争端的“金元外交”长期受到关注,在安倍政府时期更是如此。
在日韩两国如何解决慰安妇问题、旧劳工问题上,“金元外交”始终是两国政府和学界讨论的重点。日韩两国在1965 年建交时签订的《日韩请求权协定》是日韩两国政府希望通过经济手段解决历史问题的先导。该协定规定了日本向韩国提供5 亿美元(其中无偿援助3 亿美元、有偿援助2亿美元)以解决日韩两国以及两国国民间的请求权问题。然而,《日韩请求权协定》并未彻底解决日韩两国间的请求权问题,其中就包括慰安妇问题和旧劳工问题。
在慰安妇问题上,日本政府为解决日韩慰安妇问题,曾在1995 年成立亚洲女性基金,向韩国慰安妇受害者道歉并提供经济补偿,但因该基金来源并非出自日本政府的国家预算等原因,被韩国大部分受害者及其支持团体认为日方道歉诚意不足,在韩国政界、学界、媒体、国民中备受争议,该基金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直至被解散。在亚洲女性基金存在期间,接受该基金援助的慰安妇受害者数量极为有限,日韩慰安妇问题未得到解决。亚洲女性基金的解散,标志着日本政府希望通过经济手段解决慰安妇问题的失败,日本政府的“金元外交”进入低潮。至安倍政府成立后,慰安妇问题再次成为日韩历史问题的焦点,此时安倍政府同时受中日结构性矛盾以及朝鲜核问题影响,匆忙与韩国在2015 年底达成慰安妇问题协定,安倍首相正式对慰安妇受害者道歉、反省,并通过政府预算向韩方提供10 亿日元补偿金设立财团,以此恢复慰安妇受害者的名誉与尊严、抚平慰安妇受害者的内心创伤,双方政府商定慰安妇问题“最终且不可逆的解决”。[1]但是,2015 年《日韩慰安妇问题协定》并未使日韩慰安妇问题实现“最终且不可逆的解决”,协议签订后,韩国政府遭到韩在野党、媒体、慰安妇受害者及其支持团体的强烈反对,反对者认为协定签订前两国政府均未很好地倾听受害群体的意见。因此,待韩国文在寅政府成立后,为解决慰安妇问题而成立的财团被强制解散,日韩慰安妇问题再次陷入困境,该问题依旧困扰着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日韩两国政府解决慰安妇问题的努力遭遇挫折,标志着安倍政府“金元外交”尝试的失败。日本政府希望通过“金元外交”解决慰安妇问题所进行的两次实践均以失败告终,这不仅使日韩慰安妇问题陷入僵局,至今仍处于“漂流”状态,而且使日本政府对通过“金元外交”解决其他历史问题的构想持谨慎立场。
通过“金元外交”解决日韩历史问题不仅被安倍政府应用在慰安妇问题上,而且在两国政府谋求解决旧劳工问题时也被列为政策选项之一。早在韩国大法院做出关于旧劳工问题判决前,原告律师团曾提议,由日韩政府和企业出资,成立基金以谋求旧劳工问题的“软着陆”。[2]韩国大法院判决发布后,关于成立基金解决的方案又可分为日本企业与接受1965 年《请求权协定》资助的韩国企业的“两者方案”,日韩企业加韩国政府的“三者方案”,[3]以及日韩企业加日韩政府的“2+2方案”。[4]但是,由于日本政府坚持旧劳工问题已经解决的立场,加之“金元外交”在解决日韩慰安妇问题上的失败经验等原因,使日本政府及其国民担忧,即便日方(政府或民间)向韩国旧劳工受害者进行补偿,也会陷入解决慰安妇问题时的困境,[5]最终使“金元外交”难以达到预计成效,因此通过日韩企业或政府成立财团的构想并未付诸实践。特别是旧劳工受害者人数众多且日方在旧劳工问题上占据国际法优势,未来“金元外交”在旧劳工问题上的应用必然面临着较慰安妇问题更多更大的挑战。而且,通过经济手段解决历史问题的方式还深受民族主义的影响,特别是韩国在当前已经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单纯依靠经济手段难以达到预期效果。[6]其实,日韩关系的冲突是利益与道义间的冲突,加害者与被害者意识才是日韩摩擦的要因。[7]
日韩两国在谋求通过“金元外交”解决历史问题时面临的挑战来自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受援者人数甚至交涉的过程,更深层的挑战在于经济手段与历史问题之间的错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历史问题必然会面临认知上的分歧,特别是面对着经济实力较强的韩国,其对经济援助的需求量相对较少,这也是经济手段始终未能按预期解决相关历史问题的重要根源。
(二)国际司法解决及其局限
国际社会中,在国家间争端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常会通过第三方调解或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在日韩历史问题争端中,慰安妇问题、旧劳工问题以及岛屿问题均受到国际法因素的重要影响,安倍政府出于不同目的,希望借助国际法裁决日韩历史问题争端。
旧劳工问题持续发酵后,有学者即主张通过仲裁解决慰安妇问题和旧劳工问题。[8]在2015 年《慰安妇问题协议》签订前,虽然韩国在慰安妇问题上占据一定的国际道义优势,但并不认为国际司法能够满足韩国慰安妇受害者及其支援团体的诉求,而日本又不占据国际法优势,因此通过国际司法解决慰安妇问题在日韩两国中并非主流观点。直到安倍政府认为韩国政府未彻底履行2015年《慰安妇问题协议》条款,尤其是文在寅政府成立后,韩国政府在事实上彻底废弃了2015 年《慰安妇问题协议》后,安倍政府逐渐将通过国际司法解决慰安妇问题的方案提上议事日程。2018年2 月,日韩首脑会谈时,安倍首相就《慰安妇问题协议》强调“该协议是国与国之间的约定,即便政权更迭也要恪守约定是国际普遍承认的原则,韩方既然在日韩协议中确认了‘最终且不可逆的解决’慰安妇问题,就希望全部实行协议内容”。[9]由于2015 年底该协议的签订使日本在国际法上占据优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道义上的不足,因此日本政府也逐渐重视起国际司法在慰安妇问题上的应用。
与慰安妇问题相比,日本政府在旧劳工问题以及岛屿问题上以实际行动力促通过国际法解决两个历史问题争端。旧劳工问题由于牵涉范围广,加之安倍政府占据较高的国际法优势,因此当韩国大法院宣布关于旧劳工判决后,日本时任外务大臣立即发表谈话,要求韩国纠正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否则“将从保护日本企业正当经济活动的观点出发,毅然采取包括国际审判和其他对抗措施的所有选项进行应对”。[10]11 月1 日,日本自民党通过决议,要求安倍政府在旧劳工问题上向韩方申请,尽快基于《日韩请求权协定》开展协商与仲裁。安倍首相在当天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就旧劳工问题表示,“包括国际审判在内的所有选项纳入视野,进行坚决的应对”,其中由日韩两国及第三国各任命1 名委员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通过国际法院判决是国际审判的重要选项。[11]2019 年5 月,安倍政府向韩国政府发出通告,将基于《日韩请求权协定》问题提起旧劳工问题仲裁,由日韩两国加第三国的形式组成仲裁委员会。安倍政府向韩国驻日大使表示,韩国政府在协议上承担着接受仲裁的义务,强烈要求韩国政府接受仲裁,[12]但韩国方面始终未予回应。在岛屿问题上,也是日本政府率先提出通过国际司法解决的方案,但韩国政府针对日本政府在1954年、1962 年以及2012 年的三次提案均未予回应。日本提倡通过国际法解决岛屿问题,虽然并未成功,但促使日本政府在日本国内和国际社会上表明韩国主张的不合法理,在国际宣传战中占据了优势。[13]这也是安倍政府在慰安妇问题和旧劳工问题上倡导通过国际司法方式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日本政府在慰安妇问题、旧劳工问题以及岛屿问题上均倾向于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在慰安妇问题和旧劳工问题上主张通过国际司法解决是由于日本政府自认为在这两个问题上占据国际法优势,在岛屿问题上主张通过国际司法解决是由于日本并未实际控制该岛屿,是一种“稳赚不赔”的方法。同时,以安倍政府为代表的日本政府可以利用对国际法治的倡导,塑造日本重视国际法治等价值观的形象,提高日本的国际形象,使日本在国际舆论上占据上风。然而,通过国际司法解决争端的方式大多时候需要争议双方达成共识,如果各国均想拥有最大限度的支配权,那么,通过国际司法几乎无法进行判决。[14]即便单方面提起仲裁,也难以促进问题的解决,甚至会使问题激化,使当事国受到国际与国内双重压力,这也是安倍政府在争议问题上未单方面提起仲裁的重要原因。
(三)历史共同研究及其局限
历史认识问题是改善日韩关系的“负资产”,阻碍着两国开展真正的安全合作,不断的外交冲突与政治不信任使两国难以形成紧密的安全伙伴关系,[15]放弃以自我为中心的“一国史观”是达成共同历史认识的必要条件、寻求“历史和解”的重要途径,[16]而历史共同研究是统一历史认识的重要尝试。
黑泽文贵和伊恩·尼斯认为,在感性的、政治的或经济上的妥协不可能达成国家之间真正的和解,和解必须基于实证研究,这意味着和解是建立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因此历史共同研究被提上和解日程。其实,开展日韩历史共同研究的倡议由来已久,但真正开展实践主要始于小泉政府时期。为缓解因历史教科书问题的对立,2001年10 月,日韩首脑会谈时达成了进行历史共同研究的共识,[17]日韩两国分别成立了以东京大学三谷太一郎和国民大学赵东杰为首的委员会,将日韩历史共同研究分为古代、中近代(至1910 年)和近现代(1910 年以后)三个时段,双方自2002年5 月开始至2005 年3 月,共举行6 次全体会议,并于2005 年发表《日韩历史共同研究报告书》。[18]在第1 次日韩历史共同研究基础上,在首届安倍政府任内,日韩两国首脑于2006 年10 月达成开展第2 次日韩历史共同研究的共识。为此,日韩两国分别成立以东京大学鸟海靖和高丽大学赵珖为首的委员会,组成古代史、中近代史、近现代史三个分科会以及教科书小组,自2007 年6 月召开首次全体会议,截至2010 年3 月第2 期《日韩历史共同研究报告书》发表,双方共举行5次全体会议和1 次研讨会。[19]日韩历史共同研究为两国政府、学者间就历史问题开展对话交流、促进相互理解提供了重要平台,既缓解了两国因历史教科书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对立,也有助于两国国民在历史问题上增进共识、缩小分歧,为其他历史问题的和解奠定了重要基础。因此,从实践结果来说,历史共同研究是日韩两国政府为解决历史教科书问题而共同努力的产物,但其影响不仅限于历史教科书问题领域,对其他历史问题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后,通过历史共同研究以缓解甚至解决日韩历史问题的观点常被提及。2013 年11 月时任韩国总统的朴槿惠主张编纂东北亚地区共同的历史教科书,当时也得到日本文部相下村博文的积极回应。[20]但由于日韩两国共同历史教科书编纂尚存在诸多障碍。因此,自2010 年第2 期“日韩历史共同研究报告书”发布以来,两国未再进行历史共同研究,第3 期历史共同研究仍处于构想阶段。
正如在日韩共同教材中所言,为日韩持续友好,应正视历史教育、正视两国分歧,在历史认识方面逐渐渗透或社会化、求同存异的同时逐渐克服差异性,提高共同性。[21]日韩历史共同研究在缓解两国历史问题对立、寻找共识方面确实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首先,日韩两国历史教科书审定制度的挑战。日韩两国均是采取教科书审定制,由多家出版社编纂教科书交由政府审定,各学校选择被政府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如此一来,两国均存在多个版本的历史教科书,日韩两国历史共同研究编纂的历史教科书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曾参与日韩历史共同研究的郑在贞坦言,日韩历史共同研究成果丰硕,共出版10 余册图书,但其影响力相对有限,一般国民并未普遍知晓。[22]其次,对其他历史问题影响有限。日韩历史共同研究确实对历史教科书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历史研究影响具有长期性特征,短期内影响有限,仅依靠历史共同研究难以化解日韩历史问题争端。如虽然日韩两国在2002—2010 年开展了历史共同研究,但并未对小泉纯一郎坚持参拜靖国神社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从中可窥见历史共同研究的局限性。此外,从历史共同研究出版成果的内容上看,两国在诸多历史问题上达成了较多共识,但对很多具体的历史问题、历史事件论述较宏观。而由于“历史”可以分为陈述性历史和遂行性(Performative)历史,前者注重对历史的客观叙述,后者注重历史叙述的政治性格,每次解释都是对现实的某种建构,[23]这就为日韩两国政府和国民以主观理念解释客观事实提供了“缝隙”。正如田中明彦所言:“要极力避免使历史学家之间严肃的对话和争论演变为政治争论”。[24]
(四)搁置争议及其局限
搁置争议是当前处理历史问题较为常见的方式,它是主权国家着眼大局和整体战略的外交选择,能够较为有效地防止两国因某具体问题而使两国关系陷入僵局,因此,搁置争议具有一定的战略选择性。搁置争议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搁置争议,是指两国政府就某政府间争议问题做搁置、放任处置;广义的搁置争议,则是指两国政府就某政府间或民间争议问题做出搁置、弱化、淡化的处理方式。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搁置争议是指广义上的概念。
在日韩诸多历史问题上,由于搁置争议的方式牵扯范围较小,不会对历史问题诉求的内容构成影响,搁置争议政策的可选择性较大。在慰安妇问题上,20 世纪90 年代慰安妇问题曾激起日韩两国政府和民间的激烈对抗,但随着“河野谈话”的发表和亚洲女性基金的成立,很大程度上缓和了两国在慰安妇问题上的对立。从1995 年至2006年的近十年时间以及2008 年至2012 年的一段时期,日韩两国政府虽未就慰安妇问题达成有效的和解,但也未使慰安妇问题争端扩大化,而是使该问题保持低烈度的对抗。从广义上来说,两国政府在上述时期对慰安妇问题采取了搁置争议的处置方式,这也成为2011 年8 月底韩国宪法法院做出韩国政府在慰安妇问题上的不作为违宪判决的重要依据。此外,鉴于岛屿问题涉及历史、地缘、经济等多个领域,有诸多日本政治家和学者在岛屿问题争端上也主张采取搁置争议的方式,以便于两国从大局考虑,弱化岛屿问题的对抗性。日本外交当局认为“让竹岛永远睡着就好”,小此木政夫也认为,解决争议岛屿最好的方法就是缩小领土纠纷,甚至使之成为“无人岛”。[25]这些解决方案几乎都是建立在搁置争议的基础上,避免两国因岛屿对峙而影响两国关系。此外,在日韩历史教科书问题上,由于右翼团体“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的育鹏社和扶桑社所编纂的历史教科书在日本的占有率较低,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不将历史教科书问题外交化,应该采取不介入的政策。
在大部分历史问题上,采取搁置争议的方式确实能起到顾全大局、弱化冲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搁置争议并非意味着问题的和解,问题不过是被暂时冻结起来而已,倘若出现国际环境转换、国家领导人更迭、社会团体运作等情况,被搁置的历史问题随时可能再次爆发。日韩两国历史问题反复激化与邦交正常化时对“历史认识”的搁置有重要关系,时间越向后推移,和解就越困难,历史问题就越容易被“政治利用”。[26]其次,从长期来看,搁置争议未必会使历史问题被弱化。放置与延迟会增加不信任感,双方对此都有责任,韩国政府没有向国民明示法律关系导致问题常出现反复。[27]在日韩旧劳工问题上,在2018 年韩国大法院判决前,日韩两国政府在2013 年至2018 年间本有较长时间就该问题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但是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对其搁置放任,并未利用好时机进行妥善处理,以至于当前两国因旧劳工问题而陷入1965 年建交以来的最大困境。
此外,很多学者主张通过经济交流、文化交流、青少年往来等方式缓解历史问题争端带来的紧张,这些方式对促进日韩历史问题和解、缓解日韩历史问题争端均具有一定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均遭遇不同的挫折,并未达到历史问题和解的目的。上述各种和解路径之所以未起到预计效果,其根源或在于政策制定者或对解决日韩历史问题的主体性、长期性、过程性等方面认识不足,或希望以非历史手段解决历史问题,或采取延缓迟滞的方式,这些方式均难以有效促成历史问题的彻底和解。
二、日韩历史问题和解的可行路径分析
所谓和解,一定是需要精心经营的事物,需要双方从个人内心所产生的悔悟与宽恕相互交融,并形成释怀的状态。[28]从根本上说,历史问题是历史进程中遗留的产物,而实现历史问题的和解最有效的路径是在历史进程中通过历史的方式循序渐进地解决,单纯通过经贸往来、文化交流、社会互动等方式无法彻底解决日韩历史问题,只能延缓、减轻历史问题危机的爆发。正如东乡和彦所说:“日韩历史问题根深蒂固,即便日方尽可能地整合智慧和政治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谋求历史问题的立刻解决也是非常困难的。”[29]但是通过管控日韩历史问题,避免历史问题本身恶化、影响范围扩大方面,进而实现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是可以实现的外交目标,这将对东亚乃至其他地区国家间历史问题的和解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并不否定慰安妇问题、旧劳工问题、靖国神社问题、历史教科书问题以及岛屿问题的特殊性,深知促进任何一种问题的解决均需要根据其特殊性对症下药;亦不否定和解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但日韩各历史问题亦存在诸多共性,且鉴于和解多发端于单方面的包容行动,[30]日本作为施害方有责任积极地主动地做出“妥协”,“如果日本对过去的历史抱着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日本就不会有未来,也不会得到信任”。[31]为此,本文将着重就日本在日韩历史问题和解方面应采取的外交政策进行尝试性探讨,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和解政策的时机、主体、历程等方面的选择。
第一,日韩历史问题和解的时机选择
外交与内政相辅相成,时机问题对结果起着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如果在“时机窗口”期能够果断行动,必然伴随着相应结果,反之,“机会窗口”则会关闭,甚至如何努力都难以打开。[32]在日韩历史问题和解上,也应选好“机会窗口”。由于日本是议会共和制的政治体制,首相任期的长短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既有像安倍晋三政府、佐藤荣作政府这样的长期政权,也有像细川护熙政府、麻生太郎政府那样的短期政权。从整体上看,长期政权时期的政府能够较好地协调国内盘根错节的各方势力,其内政更具有稳定性、外交政策更具有战略性。外交是内政的延续,只有国内政局稳定,外交才能更具持续稳定性。当日本某届政府能长期较好处理国内事务、协调国内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则该政府开展外交政策时的回旋空间也就更大。如佐藤荣作政府时期签订《日韩基本条约》,安倍晋三时期签订2015 年《慰安妇问题协定》。因此,从日本政权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日韩开展历史问题和解进程的较好时机应该选在日本国内政局相对稳定之时。同时,日韩历史问题和解是一种典型的双边互动行为,日本政府单方面的努力难以有效推动和解,韩国政府的立场也甚为关键。鉴于韩国国内保守、革新两党在对日、对朝政策存在较鲜明的差距,保守政党执政时期具有亲西方性,革新政党执政时具有亲北性,保守派政党执政时期较容易推进日韩历史问题和解。因此,当日本长期稳定政府与韩国保守党政府同时存在时,更可能促进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
第二,日韩历史问题和解的主体选择
鉴于亚洲女性基金解决日韩慰安妇问题的历程可知,要想有效解决日韩历史问题,避免韩国方面认为日本政府在和解过程中逃避历史责任,将和解的努力视为非政府行为而进行抵制,[33]日本政府的作用必不可少,日本政府应该在和解过程中积极充当主导作用。在这方面,旧劳工问题与慰安妇问题极具相似性,特别是慰安妇问题、旧劳工问题涉及补偿金相对较高,非国家行为体难以独自承担。此外,在靖国神社问题上,韩国对日本首相及阁僚参拜的抵制尤为激烈;在历史教科书问题上,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是审定教科书合格与否环节中最关键机构;在岛屿问题上进行的交涉、抗议集中表现亦为政府行为。因此,在日韩历史和解过程中,日本政府是推动和解进程的最重要主体,若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不仅难以协调国内各方利益集团和利益诉求,难以被韩国视为日本的国家和解行为,更容易使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和解努力无效化,甚至使历史问题对抗更加激烈。
同时,学者、媒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在日韩历史和解过程中也应积极发挥重要作用。如慰安妇问题虽然一度实现了政府间的和解,但并不意味着历史问题的和解以及国民间的和解,[34]为此其他行为体在和解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学者的观点虽然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整体上相对客观公正,多数情况下以史实和事实为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其观点在双方国内的接受程度相对较高。学者特别是历史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历史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对历史和解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以“新历史教科书编撰会”为代表的历史修正主义的美化战争言论,对舆论发展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日本媒体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影响力,《朝日新闻》《每日新闻》《读卖新闻》等几大媒体的影响力尤为突出。这些媒体通过对日本国内舆论的影响,对日本政府的行为可产生间接影响。2013 年年底,安倍首相参拜靖国神社后,除《产经新闻》持支持立场外,《朝日新闻》《每日新闻》《日本经济新闻》等媒体均持批评和反对立场,这也是安倍首相此后未再继续参拜靖国神社的重要因素。
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和解,还是自下而上的和解,和解的最终实现必须包含政府和民众两个维度。[35]因此,日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在解决日韩历史问题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慰安妇问题和旧劳工问题等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历史问题上,日本非政府组织在政府支持下筹集资金并与韩国政府、民间团体、受害者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具有相对便利条件,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能够有效减少双方在历史问题上的敌对性。在日本国内,大部分宗教团体和法律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对首相或阁僚参拜靖国神社均持反对立场,这会在很大程度会对日本政府的保守主义行为形成制约。在资金来源方面,跨国公司尤其是日本在韩企业出于占据市场份额等不同因素考量,可在促进日韩历史问题和解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日本政府在制定关乎跨国企业切身利益的政策时,跨国公司是重要的当事方和影响主体。总之,学者、媒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对日韩历史问题和解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
第三,日韩历史问题和解的历程选择
历史和解是一个过程,它既不是一次性的过程,也不是一口气就能抵达的“终点”。[36]目前学界在分析日韩历史问题或日本与其他国家间历史问题和解时,多能较好顾及各历史问题所具有的特殊性,就其提供和解的意见或建议,即政策多具有“横向”性。但这些政策之所以未能起到预计效果,其根源在于政策制定者或将某种政策应用于历史问题和解的各个阶段、或期望用一种办法促进所有历史问题和解,所提供的政策建议对和解进程的阶段性关注相对不足。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关注日韩历史问题和解普遍性的基础上,从“纵向”提出日韩历史问题和解的政策建议。
首先,政府接受历史事实、承认历史责任是日韩和解的重要基础。积极的和平主义首先就应直视过去的历史,[37]要以被害者能接受的形式对日本殖民朝鲜进行问责,通过新的行动和“政治决断”继续探索新形式,[38]“政治决断”的最重要主体即为日本政府。在接受历史事实、承认历史责任方面,现任政府明确、切实地继承往届政府关于历史问题、历史责任的谈话精神尤为重要,其中尤以“村山谈话”“宫泽谈话”“河野谈话”最具代表性。若日本政府在历史问题上没有积极的态度,则日韩历史问题的和解根本无从谈起。因此,该阶段推进和解的主体应以日本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为主,政府应在和解中充当核心的领导作用,政府领导人需具有较强的“决断力”,在短期内协调各方利益、直面反对声音,在就历史问题交涉过程中,在非原则问题上可做出较大的妥协和让步,尤其要同战争受害者进行深入的交流以建立互信。日本政府应在把握好和解时机的同时,通过对历史事实、历史责任的承认,加强与韩国各方互信关系的建立,积极与韩国政府、社会团体、受害者以及媒体进行积极的交流沟通,尽可能满足受害者的利益诉求以弥补其历史创伤,同时为两国学界在历史事实、现实对策等方面上进行交流提供平台支持,尽可能通过条约协定将和解的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和解提供政治支撑与法律保障。此外,在该阶段,日本政府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和解中合理有效的协调、管控各利益攸关方,避免将国内历史问题政治化、外交化,避免媒体过早介入到和解进程中,尽可能使媒体的作用集中在事实报道而非舆论煽动上,以免受到右翼思想或新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而使和解阻力增加。
其次,学术界做好历史问题的事实性、政策性研究是重要条件。在这里,学术界主要指历史学者、政治学者,日韩两国学者借助于两国政府搭建或自发搭建的学界交流平台,开展如上文提及的历史共同研究等相关民间或半官方互动。在历史认识问题上,应树立历史学家之间进行严肃的对话和争论是一件好事的观念,但是必须避免把历史争论演变为政治争论。[39]和解必须基于实证,必须对事实的基本尊重。[40]在和解过程中,学者与政府之间能产生相互影响,第一阶段主要为政府影响学者,第二阶段则发展为学者影响政府、社会以及民众。学者在进行历史或政策研究时,因更具有理性、客观性以及大视野,更能依据历史事实形成言论,进而为政府和社会的行为提供切实合理的政策建议,可以影响两国民众对历史问题的深层认识。在该阶段,在以科研院所、大学、智库等为重要主体的同时,应积极借助于媒体在舆论方面的影响力,使学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媒体的作用影响社会。
最后,充分发挥媒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的补充作用。如和田春树在为解决慰安妇问题提供政策建议时所言,日韩两国的民众、媒体、社会团体间的协商必不可少。[41]政府的优势在于实效性与稳定性,NGO 的优势在于正义感与柔软性,媒体的优势在于对大众的渗透性,但日本政府多墨守成规、缺乏对弱者的同情,NGO 则喜欢独善其身,媒体则具有煽动性与弱专注性,[42]因此各行为体主要发挥作用的时间应有所差别,尽可能做到扬己之长、避己之短。基于政府、学界在前两个阶段的重要作用,最后阶段则应充分发挥媒体、非政府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行为体介入过多会导致利益分散而难以协调,而且由于媒体具有煽动性,甚至日本政治家都认为日本媒体常利用有限的版面和时间报道极端事件,煽动日韩关系恶化,[43]它极可能为标新立异以体现自身价值而对政府政策持批判立场,影响外交政策的权威性。在和解的最后阶段,应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将两国的政治和解向两国社会、民众和解扩散。同时,鉴于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在成立和解基金、加强两国民间交流、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和优势,应通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长期向战争受害者提供生活、医疗保障,尽可能抚平其战争创伤,使和解进程在法律上、心理上真正达到“不可逆”的效果。在靖国神社问题、历史教科书问题上,媒体、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也能对和解进程发挥监督作用。
因此,要想促进历史问题的和解,需要重点在和解的时机、主体以及过程等方面努力,其中接受历史事实、承认历史责任是必要基础,做好历史问题的事实性、政策性研究是重要条件,发挥媒体、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作用是重要补充。总之,历史问题是历史进程中遗留的产物,实现历史问题和解最有效的路径是在历史进程中通过历史的方式循序渐进地解决。
需特别强调,在上述和解进程中,日本政府、学者、媒体、非政府组织以及跨国公司均应始终发挥作用,以自身特有的方式推动和解进程的发展,只是各阶段发挥作用的程度存在差异。和解进程亦未必呈线性发展,在和解过程中还将会受到国际环境、日韩国内政局等因素影响。此时,各行为体都应冷静淡化双边历史认知分歧,将“热问题”做“冷处理”,“在和解中存在波折、在波折中推进和解”的情况极易反复出现,历史中存在的问题必将在历史中得到解决,对此应提前做好心理准备。日韩历史问题在国际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通过对安倍政府历史和解政策的分析,有助于准确认识到日本历史和解政策的局限所在,为日本与东亚地区各国实现历史和解、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奠定重要基础,也将为相关国家选择历史问题和解的时机、主体、历程等方面提供借鉴,助力于国家间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