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自驾游的法律风险
2022-12-02李涛李丹萍
当下流行自由组团自驾游。约三五好友一起租辆车出游,看起来随性、潇洒,但是其中又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案情回顾
自驾游途中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致同行者重伤
王某、刘某、张某都是白领,为了体验西藏的异域风情,他们通过“驴友”论坛相识并达成了租车自驾游的共识。王某主动承担起了此次自驾游的组织工作,并向张某、刘某收取了一定的组织费用。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越野车。
在自驾游过程中,刚通过驾驶员考试尚未拿到驾驶证的张某跃跃欲试,告诉大家他已经拿到驾驶证,希望可以开一段路,大家没有表示异议。
随后,张某在驾驶过程中不慎撞翻护栏,导致车内人员刘某重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悲剧突然降临,刘某的人身损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以案说法
1.即将拿到驾照的张某该担何责?
张某虽然已经通过驾驶员考试,但是尚未取得驾驶证,按照相关规定仍然属于无证驾驶。
张某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一人重伤,并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若受害人刘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民事诉讼,则张某也必须进行民事赔偿。
2.车辆所有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租车公司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案例中,租车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格,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存在缺陷等。
结合本案案情来看,首先,发生事故时车辆自身运行良好,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其次,租车公司与王某签订租车合同时,曾要求王某提交驾驶证并对其驾驶资格进行了有效审核,租车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王某要基于合同约定向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车公司的相关损失。
3.借车人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王某作为活动的组织方,收取了适当的劳务费,以自己的名义与租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是车辆的使用人。那么,当张某提出要驾驶车辆时,王某是否有义务对张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呢?
答案是:当然需要。王某作为使用人在客观上占有该车辆,同样应该履行车辆所有人的职责,对要求驾驶的张某进行驾驶资格的审核,只有在确认其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后才能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在本案中,张某仅仅表示持有驾照,王某却没有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进行审查,即明显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核。
因此,张某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与过错大小相当的法律责任。
4.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租车合同的约定,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在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才承担责任。而在案例中,刘某是事故车辆上的人员,因此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投保车辆发生意外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但是该险的免责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受害人刘某将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温馨提示
谨记以下3点可减少自驾游中的风险:
1.不轻易将车辆外借。在朋友确需借用车辆时,车主应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在确认借车人持有合法驾照后,再外借车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借车人的驾照进行手机拍照存底。同时,若车辆存在故障,应明确告知借车人,不得隐瞒或者疏于告知。一旦行车出险,只要车主不存在过错,就可以免责。
2.足量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时,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目前,市场上多数租车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仅仅投保了一个座位,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根据座位数量投保。
3.切不可无证驾驶、醉驾。驾驶人在实际拥有驾驶证的前提下才能上路,切不可心存侥幸,否则就如案例中的张某,因为一时兴起而导致面临刑事处罚与巨额民事赔偿,令人痛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做自己的法律顾问(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