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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特定群体人权,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重要内容

2022-12-02夏吟兰

人权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婚姻家庭人权

夏吟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核心理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4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同上注,第157页。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尊重和保障所有特定群体的人权,让全体人民都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依法保障人民利益的根本目的。

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和保护的群体,是国家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保障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特殊群体。保障特定群体人权,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会议中分别对这些特定群体的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人权的保障明确作出过指示:“要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弱势群体倾斜。”3同上注,第111页。“对各类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时刻把他们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关心他们的疾苦,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生活水平。”4习近平:《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的讲话》,载求是网2021年2月15日,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1-02/15/c_1127089911.htm。

尊重、确认、保障特定群体的人权是国家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各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特定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出新的目标和新的措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9月9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部分明确提出了中国政府尊重、保护和促进特定群体人权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要完善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具体而言,一是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三是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四是要“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五是要“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社会融入,加强对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帮扶力度,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21年9月9日,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4687/47004/xgzc47010/Document/1713611/1713611.htm。在此基础上,该行动计划分别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制定了明确、具体且可执行的计划、目标与措施。

我国已经建立起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并且正在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制定或修改了《慈善法》《疫苗管理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以保护特定群体利益作为立法目的的法律。为维护和提高特定群体的人权状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10月完成了大幅修改,在总则中增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体例架构中增设“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两章,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多种新情况及复杂问题创设了多项制度和具体规定,强化法律责任,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更加全面具体地着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已于2021年12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与时俱进,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妇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痛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条款,建立新的制度,进一步细化、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法律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推动解决广大妇女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是保障特定群体人权的重要场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1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页。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最符合人之自然属性的栖息之所。一个人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论已婚还是未婚,无论健全还是残障,出生后都需要抚养教育,年老时都需要赡养照顾,即使社会物质极大丰富,血浓于水的情感交流、亲情相依的天伦之乐仍然是社会供养所无法替代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更是需要家庭的抚养、照顾和保护。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功能在我国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实现的,家庭在保障特定群体人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建设的新期盼新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2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2015年2月1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17/c_1114401712.htm。。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高度重视家庭地位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致力于实现家庭功能和家庭治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开宗明义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1041条第1款)确立为基本原则,明确了保护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国家责任;开创性地推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推动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成为婚姻家庭编立法的伦理基础。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我国“家国同构”的传统齐家治国理念,也凝聚了我国开展文明家庭建设、推进基层治理的时代特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次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纳入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1041条第3款),丰富了在家庭中保护特定群体的范围和内涵,体现了习近平全面发展和保障特定群体人权的法治思想。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在特定群体人权保障中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地等问题,还不能充分满足特定群体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期待与愿望。实践中,歧视、虐待或伤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性侵、拐卖、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依然存在。我们应当以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为统领,深化对特定群体人权保障以及对家庭家风家教建设的优良传统和时代价值的认识,大力宣传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论述,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进一步织牢织密社会保障网络,制定更为完善、具体有力的措施,让生活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每个人、每个家庭,包括所有的特定群体,都能平等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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