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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子》解码中国法治系谱*

2022-12-01刘玄龙刘昊林

关键词:法家管仲管子

刘玄龙, 刘昊林

(1.国防科技大学,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中心,长沙 410073;2.新疆大学 法学院,乌鲁木齐 830046)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两个结合”的重要论述,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1]。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一个全新命题。中国古代文明博大精深、灿烂辉煌,是我们亟需发掘的文化宝库。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好。”[2]就法学学科而言,如何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实现法学研究与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有机结合,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课题。《管子》是研究古典法治理论的重要著作①,体现了法家先驱管仲及后期稷下学派对治国理政问题的深入思考。该著作思想庞杂,除法家思想外,还包含了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的思想。但是,该作品论述古代法治理论的篇幅居多,反映了中国法治的传统文化基因。从《管子》着眼解码中国法治系谱,呈现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巨大优势,是响应“两个结合”重大命题的理论尝试。

一、由“富民利农”而来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长期的政治不稳定和社会动荡不仅使得百姓民不聊生,并且威胁到了各诸侯国的君主统治。为尽快结束这种分裂局面,实现“务为治”的政治理想,先秦诸子在对时局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从各个方面对国家治理进行了论述。在这些思想家理论的影响下,各诸侯国意识到国家富有是国家强大的前提,故纷纷实现改革变法,从而解放和提高生产力。这一时期,诸子提出了很多促进经济发展的理论,如《管子》中就记述了稷下学派对经济理论的论述。这些经济理论立足于齐国的现实状况,体现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有效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一条主要经验:“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管子》指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3]706-707也就是说,《管子》认为只有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让老百姓富足起来,才能有效实现国家治理。换言之,《管子》已触及到经济基础这一重要概念,已意识到国家政治的稳定状况取决于国家经济的繁荣程度。经济愈繁荣时,百姓就愈会珍惜来之不易的富足生活。经济萧条和国家贫穷时,百姓则无暇顾及伦理道德,进而危害到君主统治和国家稳定。司马迁在《史记》中对管仲在齐国的变法实践予以充分肯定:“管仲既任政相齐,以区区之齐在海滨,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与俗同好恶。故其称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4]齐国虽靠近海滨,其农业耕种无法与内陆国家相比。但是,管仲的经济理论在改革实践中收到了良好效果,齐国渔盐之利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实现了富国强兵,成就了齐桓公春秋霸业。可以说,管仲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专门论述经济学问题的思想家之一。而西方国家最早探讨经济学问题,则来自于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撰写的《经济论》,他关于经济学的论述要比《管子·轻重》晚近三百年。

(二)一个基本原则:“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

管仲提出了管理经济的指导思想,即“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3]426。《管子》一书指出:“圣王卑礼以天下贤而王之,均分以钓天下之众而臣之。故贵为天子,富以天下,而伐不谓贪者,其大计存也。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3]426《管子》这里讲的是君主治国之道,强调君主在实行国家治理的时候,要注意到经济对政治的影响,这种思想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在此基础上,《管子》突出了“富民”的思想,即“治国之道,必先富民”[3]715。管仲认为,治国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富民,而且也只有富民,国家才能治理好。只有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让老百姓富足起来,才能实现国家治理,才能达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3]1046的效果。《管子》说:“民富则易治也,民穷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3]716为了充分发挥经济的作用,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政治稳定,齐国在管仲的提倡下大力发展商业,特别是利用齐国地理优势开发渔业和盐业,国力获得了大幅提升。

(三)一项具体措施:“均地分力”

管仲在齐国提出了根据土地的质量状况来征收赋税的做法,这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土地征税的办法之一。管仲主张“均地分力”,即实行分户经营农业,这种富农策略尝试废除井田制,变群体生产为个体经营,在当时影响很大。同时,管仲十分重视经济的管理,《管子·轻重》篇中,很多内容涉及经济管理的问题。这里仅举一个例子便可以证明:齐桓公向管仲询问国家财政方针。管仲回答曰:“君失大夫为无伍,夫民为天下。故守大夫以县之策,守一县以乡为策,守一乡以一家为策,守一家以一人为策。”[3]986也就是说,管仲强调用经济治理促进政治治理的实现。掌握了一人、一乡、一县的经济策略,就可以实现治理一家、一乡、一县的目的。管仲还指出:“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不务天时,则财不生;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3]2,“务五谷,则食足;养桑麻,育六畜,则民富”[3]7。换言之,统治者要关心和重视农业发展,鼓励民众积极从事农业。统治者在时间上要注重“农时”,在内容上则要对“桑麻”和“六畜”等产业实现平衡发展。

二、“德法共治”的治国模式

“德法共治”的渊源是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经过管仲的改革实践才得以确立。随后的汉宣帝,提出“霸王道”杂之的观点,对《管子》“德法共治”思想进行承继。在后世(尤其是唐朝)实践过程中,这一思想经过了不断发展,并对东亚地区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是中国对世界各国治理模式的重要贡献。受“德法共治”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具有尊崇法纪、崇尚文明这种特有的文化心理。中国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各种制度架构,让我们获得了“礼仪之邦”的美誉。

(一)《管子》中的“德法共治”

一方面,法治是《管子》“德法共治”的基本内容。公元前685年,在齐相管仲的主持下,齐国开始变法改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实践。《管子·明法》篇中记载了管仲对于“以法治国”的阐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3]706-707这段话的意思是:先王治理国家,在法律之外不浪费心力,在法律之内也不能私行恩惠,任何行为都不能离开法律。为了禁止错误的发生,就不能使用私术;君权不能分开占有,政令不能出自两个部门,用法律治理国家,就是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行事。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管子》强调法律作为行为准则的特殊作用,指出:“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3]98。也就是说,法是国家和个人行动的基本准则(标尺),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管子》的“德法共治”模式中,法治是根本,道德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管子》的治国立场是“以法治国”,即用法律作为工具来治理国家,已经初步触及了“法治”的内涵,在历史上首次科学阐明了“法治”概念。这种关于早期法治的论述,比西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的“法治”概念要更早。

另一方面,管仲没有忽视道德在法治道路上的重要作用。管仲不仅主张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其在强调法律基础地位的同时,还认为“德”是思想基础,继而提出“四维”这个重要道德体系:“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3]5在管仲“德法共治”模式中,以德为魂,突出了道德的教化作用,其具体要求为:一是潜移默化,内化于心,即化邪恶旧习,树礼、义、廉、耻的“四维”新风;二是正面教育,外化于行,建立“礼义廉耻”的道德规范体系,作为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特别是国家生活的行为准则。管子认为,老百姓不同于禽兽,不能以力使,而应以“德”使。所谓的“德”,在管仲看来则是必须做到爱民且无私,认为必须做到爱护全体老百姓,不谋私利,便可实现“德”。因此,在管仲“德法共治”模式中,德与法结合,相得益彰、互相依存、相互作用。强调“德”和“法”的两手,继而实现“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二)“德法共治”模式的后世运用

“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被西汉所继承。《汉书·元帝纪》记载了一则故事。汉宣帝的太子刘奭(汉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为了驳斥太子的观点,汉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5]。所谓“霸王道杂之”,就是用儒家的仁政德礼之说饰于外,而以法家的刑名法术之学藏于内,实行外儒内法的国家治理方略[6]。在这里,汉宣帝明确提出了“霸王道杂之”的观点,强调汉朝的方略是儒法并用,即运用法家的霸道和儒家的王道治国。自此,“德法共治”、“内法外儒”的治国方略为历朝历代所沿袭。如唐朝初年,唐太宗李世民深知民心的重要性,经常向皇子和大臣讲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告诫皇亲国戚和股肱之臣在治国时要注意民心向背,注意道德教化。法治的作用则体现为该时期颁布了《贞观律》。再如著名的《唐律疏议》颁行后,一方面实现了准确解释和说明主要法律原则和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其尽可能将儒家文化作为律法根基,实现了“法治”与“德礼”的契合。

(三)“德法共治”模式的时代底蕴

为了更好地挖掘“德法共治”的法治资源价值,我们有必要对“德”与“法”两个关键词进行内涵分析。一方面,对于“德”,古人有不同解释。《说文解字》认为:“悳,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从直,从心”[7],“悳”便是古体的“德”字。该书认为只有内心正直,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相处,才能实现“德”。同时,我们可以从《说文解字》对德的解释中得出,“德”非常看重社会中的人际关系,认为德是在人与人之间良性交往中实现的。中华民族在严酷的生存斗争、生产斗争中需要借助“群”的力量抵御外侮和抗拒自然灾害,以维持存在和发展中国人非常重视团体或者群体的力量,拥有以直相待、宽容为怀、团结互助的民族心态[6]。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原始居民共同捕猎、共同耕作便是力证;而那些不守部落族规的人被放逐,类似于判死刑则是反证。因此,“德”有整合人心的作用,有利于在正确风尚的教化下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则是国家之后的产物。法家学派认为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这对于国家治理必不可少。国家必须制定一整套法律规范体系,从而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特别是对于打击违法和犯罪行为,法律居功至伟,没有法律,国家和社会将处于混乱状况。因此,法律有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保护法益,最终实现人权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德法共治”的科学内涵,是要求法律与道德在各自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两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德法共治”对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依法治国,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同时,“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律文化的支撑作用。”[8]因此,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进行有机结合。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中,要注意发挥和利用调解、仲裁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矛盾与争端,从而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助力。

三、“国之四维”的价值体系

《管子》用“国之四维”这一概念高度概括了国家伦理体系和公民的道德规范:“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3]2。管仲所谓的“国之四维”,即礼、义、廉、耻,实际上就是国家生活的四种“德”,其构成了管仲国家治理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在维护国家秩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管仲是齐国法家②的创始人,“国之四维”中体现的德治,与“德法共治”中的讲求法治相呼应,共同构成了管仲的治国理政理论系统。管仲论及的“四维”具体内容为:“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3]5

(一)“四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礼不逾节。民众守“礼”才不会超越节度,才能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礼”在当时具有广泛的含义。一方面,“礼”是平天下的方法,即“先王取天下,远者以礼,近者以体(亲)。体,礼者,所以取天下”[3]230。另一方面,“礼”也是治天下的谋略,即“礼,正民之道也。”[3]531无论是平天下,还是治天下,“礼”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居于“四维”之首的“礼”是“国之四维”的核心要素和本质内涵。

第二,义不自进。“义不自进”论及的是国家规定的行为准则,或民众对国家的道德义务。《管子》说:“义者,谓各处其宜也”[3]630。老百姓懂“义”,才不会越轨钻营,才不会有非分之想。为了实现所谓的“义”,管仲提出了“义有七体”[3]177的具体标准和政治要求,要求臣民严格执行,不得逾越。

第三,廉不蔽恶。人们只有做到“廉”,才不会隐蔽恶行,才不会文过饰非。《管子》指出:“民无廉耻,而求百姓之安难,兵士之死节,不可得也。”[3]37同时,管仲特别强调各级官吏要重“廉”,并将“廉”的执行情况作为衡量官吏的基本标准。可以说,管仲开了反腐倡廉的历史先河。

第四,耻不从枉。知“耻”就不会盲从误枉,其作用在于让人知“耻”,然后知道维护自身的尊严而不为恶行。在此基础上,《管子》提出了具体要求,即知耻者必远离邪妄,从而实现“邪事不生”[4]5的国家秩序。

(二)“四维”的时代底蕴

《管子》提出的“四维”这一伦理思想在其变革中产生了巨大作用。《管子》既强调“以法治国”的法治,认为国家只有推行“法治”才能实现各项工作的制度化,才能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但是,《管子》也格外重视国家的道德建设,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3]2。只有调动老百姓的生产积极性,才能真正实现“以法治国”。管仲提出的“国之四维”这一重要道德命题产生了深远影响,孔子曾赞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9]149这种以传统美德为重点的历史传承,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渊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对《管子》“四维”体系的提炼和升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10]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其根源于“四维”这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美德宣教和伦理体系,必将在与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契合的脚步中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四、“以人为本”的权利观念

“以人为本”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追求,也是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出处最早可以追溯到古著《尚书》,即“民为邦本,本固邦宁。”[11]《尚书》突出了民的重要性,强调民是国家的根本,认为人民这个根本牢固了,国家才能实现稳定。“以人为本”作为一个专门理念的提出,则由重要著作《管子》完成。

(一)“以人为本”概念的提出

管仲在齐国推行“以法治国”的改革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这一治理理念。《管子》记载,管仲对齐桓公说:“君若将欲霸王、举大事乎?则必从其本事矣。桓公变躬迁席,拱手而问曰:敢问何谓其本?管子对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3]412他在之后的著述中继续说:“夫霸王之所始,以人为本。”[3]434因此,《管子》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以人为本”概念。所谓“本”者,根基,主体也。在器用意义上,“本”为不可离却的基础、来源或凭据。在本体意义上,“本”是指事物的内核、主体[12]。管仲向齐桓公提出的“以人为本”,是指人是“以法治国”的主体,强调的是“民”在法理上的特殊意义,认为在法治国度里,“民”是永恒的主体,不可替代、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正是齐国坚持和弘扬了“以人为本”,才成就了齐桓公春秋首霸的伟业。孔子曾盛赞管仲提出的“以人为本”这一治国理念。孔子认为:“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9]149同时,儒家对“以人为本”不仅赞同,还有所发挥,如孔丘提出的“仁者爱人”,孟轲倡导的“民贵君轻”等。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与法家是观点对立的两个学派,但在对待“以人为本”这个重大问题上却是大体一致的。其实,儒法二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法家代表从儒家阵营走出,有的还是师生,有的本身就有两家观点。如儒家代表人物荀况,注重法律的作用,强调隆礼重法。荀况的弟子韩非、李斯等人更是直接步入法家阵营,入仕后辅佐秦王进行改革。因此,以所谓“严苛”而著称的后世法家,实际上并未丢弃“以人为本”的理念。韩非说:“治世使人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小人少而君子多。故社稷常立,国家久安。”[13]他所宣扬的“乐生”理念正是“以人为本”的一个体现。法家在“务为治”政治理想的指引下,大多主张社会改革,并亲自投身到变法改革的浪潮中去,强调发展社会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力图富国强兵。奖励耕织这一做法,让老百姓能通过自己的双手获得收成,使劳作与成果直接挂钩,大大提高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些都是古代法家关心民生,关注老百姓生产的生动体现。

(二)“以人为本”思想的中国古代实践

“以人为本”这一思想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在世界历史上最早掀起了解放奴隶的序幕,这是中国古代将人权问题从理论转化为实践的直接表现。如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在各国推行变法,涉及大量的土地改革内容,直接推动了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过渡。大量的奴隶在身份上转变为农民或者手工业者,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个体解放。这与西方国家古希腊认为奴隶是“天生的被统治者”和古罗马法律明文规定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形成鲜明对比。当然,西方社会也经历了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过渡,也存在像“梭伦改革”那样的解放奴隶措施。但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无法与中国的解放奴隶措施相提并论。被解放的奴隶在古代中国的国家机关中甚至还担任了重要职务。如秦国将领百里奚原是奴隶,后被提拔为大夫,协助秦穆公成就伟业;又如秦将白起,因战功卓越而从奴隶到封侯。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废除肉刑和一度废除死刑的国家,早在西汉初年的“文景之治”时期,便开始了废除肉刑的工作。汉文帝接到孩童缇萦为其父淳于意抵罪的奏折后,深有感触,便开启了废除肉刑的序幕。随后,汉景帝颁布《垂令》,进一步推行肉刑改革。肉刑存废问题历经东汉的多次争论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多次辩论和反复,在隋文帝时期有了法律上的答案。隋文帝颁布《开皇律》,明文规定废除了以肉刑为内容的奴隶制旧五刑,并以笞、杖、徒、流、死新五刑取而代之。

(三)“以人为本”思想的时代底蕴

因历史的局限,《管子》中倡导的“以人为本”在实践中仍有诸多不足,但其作为我国古典法治思想的代表性成果,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在于“以人为本”这个理论自身极具生命力,在中国法治的千年实践中能够历久弥新,经得起检验,更在于法家不断追求完善,追求卓越的治学精神。法家的重要优势就是注重以“兼容并包”和“与时俱进”的进步精神来不断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理论[14]。“以人为本”经由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已被科学转换为“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战略。“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在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法治离开了人民,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人是法律之本,不仅体现为人是法律的主体,也体现为是否以人为本是检验法律好坏的试金石,即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同时,还体现为人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即要求尊重与保障人权。因此,“以人为本”要求所有工作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为标准来检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果。

五、结 语

以《管子》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我们进行中国法治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本土资源。经典法家文献《管子》,从“富民利农”这一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理论出发,创造了“德法共治”、“国之四维”、“以人为本”等本土法治文化财富。实践证明,《管子》中的优秀思想能够保持历久弥新的强大生命力。因此,对《管子》的解读是科学解码中国法治系谱的金钥匙。当然,本文仅挖掘和梳理了《管子》中所蕴含的中华优秀法治文化,要真正实现对中国法治系谱的解读,尚有很多工作要做。就中国法治文化的发展而言,应努力做好“两个结合”的研究工作,体现为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利用好现有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资源的基础上,继续发掘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华底蕴的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目标添砖加瓦。

注释:

① 《管子》一书,并非出自管仲一人之手已被证实。但对其中哪些篇目出自管仲,哪些篇目出自稷下学派存在争议。学界的通常做法是:或者对《管子》篇目到底哪些出自管仲进行校正,或者严格区分管仲和《管子》的思想。为行文方便,本文不一一考证,而是进行技术性处理。无论是谈及管仲此人,还是论及《管子》此书,都是围绕《管子》思想展开的论述。

② 对于法家的分类问题,当前学界仍没有引起重视,或者分类标准不一。法家应当进行细致分类。根据所在地域和形成时间划分,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至少存在齐国法家和秦国法家两种不同的法家类别。两个法家学派在政治主张、行为特征和地域文化上存在较大区别。文章提及的法家先驱管仲,是齐国法家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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