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2022-11-29张格杨王成艳
张格杨 王成艳
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新时代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依法享有国家政策红利,不断增強发展实力,引领农民步入农业市场中,提高生产收益,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注入动力。国家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出台了不少减免优惠税收的政策,本文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角度分析了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助于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以此来确保农业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帮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兼具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不只是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同时还扮演着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角色,其社会功能体现在能够带动小型农户实现共同富裕。为了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应从税收优化、金融支持、财政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扶持。现从税收的角度探讨应如何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成员以生产的方式提供的农业产品进行销售时,可将其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自产的农业产品,以此对增值税采取免收政策。一般纳税人若从合作社处采购免税类农产品,可依照9%的增值税扣除率,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合作社在向社员销售农业生产中所用的农机、农药、化肥、种苗、种子以及农膜时,可免除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从事渔业、牧业、林业以及农业项目时的所得,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合作社可享有一般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若合作社能够被有效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享有暂免征收农林产品初步加工、养殖业、种植业方面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
合作社社员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赊销合同后,可对印花税实施免征政策。
除了上述几个税种之外,农业专业合作社还享有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操作性有待增强
当前涉农税收优化制度与政策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还有完善空间,对其的引导、指导以及支持力度亟需增强。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社中成员本身仍旧具有较为独立化的市场地位,因此合作社成员能够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而合作社自身是否能够享受尚不明确。若直接按照涉农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合作社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范围会受到限制。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条款,明确优惠范围,以此确保合作社能够切实获得政策扶持。
(二)重点不够突出
尽管国家为农民提供税收、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如取消农业税,但是实际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与经营主体仍旧需要承担各类税费带来的税务压力。当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且涨幅相对比较大,税收惠农的力度有待加强,重点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突出。生产资料企业的经营主体可借助物价上涨这一市场现象,将负担向农业生产者转移,导致农业税收优惠给农民带去的好处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抵消,影响了农民收入。因此在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背景与农民的需求。
(三)管理问题带来的阻碍
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水平较低,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核算未落实到位,缺少专门的成员账户,与个人、其他单位进行的经济业务未能够进行单独核算,账务处理得相对混乱,应税、免税类项目核算体系不清晰。其他财务问题还包括发票管理效果不佳、发票未能够规范使用、收购发票不统一等,以此导致未能够充分享有应有的税收优惠。所以合作社本身也要解决管理层面的问题。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完善措施
(一)增强税收优惠的操作性
1.完善税收优惠的条款
为了增强税收优惠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更有效地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首先应在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条款进行增设,使税收优惠能够实现有据可循。在完善与健全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法规体系时,应注重税收法规的扶持作用,以扶持合作社为基本的立法宗旨,以此在法规机制健全活动中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合作社提供税收优惠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合作社壮大、发展,进而带动农村经济水平提升,实现振兴目标,解决“三农”问题。在调整与合作社相关的税收优惠对应的具体条件下,应着重关注财务报告是否符合准确与真实的要求,业务范围、成员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合作社是否进行依法登记等方面。同时还要对合作社在享受国家予以的税收优惠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并且明确取消的条件,比如税收优惠法规出现变动或者合作社的虚假开具发票、虚假报告内部财务信息等违规行为。以此在扶持合作社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
2.对优惠享受范围与主体进行细化
针对税收优惠主体进行细化。首先,应关注农业合作社的开设目的,合作社应当以帮扶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基本建设目的,帮助农民减轻生产压力,扩大经济收入,参与市场竞争。若合作社的开设目的偏向营利,应将其认定成营利法人,不应纳入合作社的税收扶持范围。其次,还要关注合作社的成员组成。合作社中的农民成员所占比例应超过80%,若成员中企业的占比过高或者企业居于主导地位,其往往具备强大的竞争实力,再给予税收优惠,就会破坏市场公平。从业务角度切入,成员之间进行的非营利类内部交易应为主要交易,若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为对外开展的具有营利性质的交易,其也不应在税收优惠享受范围之中。从分配角度分析,合作社产生的收益应在成员之间得到公平分配,若未做到这一点,合作社的惠民作用将被削弱,应向侵占合作社利益的成员征收相应税款并进行追责。
针对享有税收优惠的合作社业务进行细化。现代化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业务与过去不同,具有扩张性与专业化的特点,业务范围比较广,除了农业之外,还涉及服务业、商业等领域,也有的合作社尝试组建农技培训班或者物流运输团队。因此在实施税收优惠时应针对合作社业务性质来做好业务范围认定工作。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易应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内,以此凸显出对于公平价值的精准追求,保障作为成员的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若合作对象为成员之外的经营主体,需要对业务的效果与目的进行深入考察,而后才能够确定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合作社业务中的实际交易额往往不大,当出现交易额过大的业务时,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加以关注,掌握交易过程信息,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二)突出税收优惠的重点
1.加大优惠力度
可进一步扩大合作社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税种。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免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以此降低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用房的成本;对于贫困县中的农村信用社,采取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扶持举措,其余地区职工的微利型农村信用社可依照微利企业,以低税率的方式征收所得税。地方政府在关注合作社发展问题时,应结合地方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为合作社提供更为优惠且具体的扶持性政策,有的地区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来对增值税进行抵扣,使合作社中的普通发票效力和增值税发票一致,还可将增值税税种的优惠范围扩大,如果合作社销售的成员之外主体提供的农产品低于社内资产农产品总额,可将其等同于农户的自产自销。若合作社为农村提供保洁服务、污水处理以及垃圾处理时获得劳动收入,可免征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有地区出台政策对于合作社免征其税务登记证形成的工本费。
除了上述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举措之外,还可对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灵活核定,比如结合合作社的具体生产情况,针对临时性以及季节性产销行为、经常性与不间断性的产销行为进行区分,依照税法制度要求来确定申报纳税的合理期限。同时地税、国税部门应为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针对性、指导性、专业性的税务指导,为合作社提供专门的涉税咨询渠道,使合作社能够明确税收减免工作相关的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等信息,引导合作社正确办理优惠减税的手续,提高惠民、惠农服务质量。
2.并行间接税收优惠与直接税收优惠
对现有合作社税收优惠举措进行丰富时,不仅仅要采取直接化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可将间接化的优惠举措加入到纳税优化体系中。若只采取直接性的优惠政策,虽然能够实现对合作的税收鼓励,但是会影响到财政收入,税收激励能够发挥的作用也较为有限。而间接税收优惠举措起到的激励作用更加持久,同时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可形成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会导致合作社税收征管工作复杂化。因此可遵循扬长避短的原则,将间接、直接的优惠方式结合运用。在减免税额的基础上,可纳入其他形式的直接化优惠举措,包括合作社产生在将盈利收入运用到再生产环节时,可享有一定的抵免税款优惠;当合作社的盈利收入水平提升幅度较大时,可运用这一年较为丰厚的盈利来抵消以往的亏损,或者合作社在开展国家鼓励并支持的、有益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经济活动时,可部分或者全部退回其实际承担或者已经缴纳的税款。
应充分运用间接优惠举措。比如,如果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期间经受了自然灾害,可允许其对当期税款进行分期缴纳或者延期缴纳,以此来减轻合作社因生产风险而遭受的经济压力;在专业合作社建设初期,可对其持有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的计提折旧比例进行适当提高。
(三)优化税收与财务管理体系
1.构建完备的登记申报以及审核监管程序
为了使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切实地享有各类税收优惠,应完善税务优惠登记与申报程序,确保合作社能够在完成登记后及时获取相应的资格。结合合作社的运营情况为其提供专门的税务登记表格,设置合理的登记审核项目,确保能够明确登记者的免税原因与免税项目所属类型;适当简化申报程序,为合作社以及农业生产者提供便捷化的服务;调整申报期限时,应当对合作社所处的具体地理位置与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税务优惠资格展开核定之前,应当先利用大数据以及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核定对象实施必要的检查,掌握所需的材料与证据,完成分析后再确定其是否处于税收优惠范围内。
基于严厉查处与打击骗税、逃税与偷税等合作社存在的违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稽查与日常监督来开展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管工作,经常性地对合作社的税负状况、申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合作社的管理问题,并督促其在限定期限范围内实施整改。在监管环节中,重点检查合作社的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情况。税务机关应当与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对接,从而全面获取合作社的各种数据,及时清理处于注销状态的合作社,对于未完成登记程序的合作社情况展开核实并补录信息,实现对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的合作社的有效涉税监管。
2.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
农业专业合作社自身也要为争取获得税收优惠资格而付诸努力,其应以内部管理工作为切入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合作社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合作社相关法规,健全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开展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各类费用管理、盈余分配管理以及财务清算等工作。合作社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组织与参与财务相关知识培训活动来使财务人员提高会计核算以及账务处理水平,从而摆脱混乱的财务管理现状,推进内部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核算效率与精准化程度,尤其要做好收入管理,做到及时结算,严禁出现挪用、挤占、截留以及隐瞒等情况,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落实纳税筹划工作,增强对税收优惠等国家扶持举措的有效利用,规避税务风险,保障合规经营。合作社中的财会人员与法定代表人还应积极了解与合作社相关的政策以及法规调整、更新情况。纳税机关等除了要履行监管职责之外,还应做好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的宣传工作,可利用微信公眾号、短信、短视频等多种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做好对合作社成员的指导工作,引导合作社正确应对纳税任务。
结 语
税收优惠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与制度时应遵循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与中性原则。面对当前税收优惠机制中的不足,应以合作社的实际发展情况,细化税收优惠相关的法规条例,确定合理的优惠判定标准,清晰界定享有税收优惠的经济业务范围,实现对直接优惠举措与间接优惠举措的有机融合,同时还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涉税监管力度,并督促与引导合作社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水平。
(作者单位:滨州职业学院)
本文为滨州市2022年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滨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问题研究》(编号:22-SKGH-07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