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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自由贸易区(FTA)研究

2022-11-28王静雅刘梦琳通讯作者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24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贸易协定

王静雅 刘梦琳(通讯作者) 孙 灿 石 鹏

(1.威海海关,山东 威海 264200;2.日照海关,山东 日照 276800;3.青岛海关,山东 青岛 266000)

一、引言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为了让不同贸易主体之间的商品服务交易更加顺畅,基于共同协议获得关税和政策优惠,提高彼此之间的商品和服务流通率,扩大利润率,主要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之间,彼此之间实现贸易自由化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取其首字母,自由贸易区也被简称为FTA。

对全球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进行归纳总结,主要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自由贸易区功能较为简易,以二战结束为时间划分,自由贸易区出现,在贸易区进行自由流通的商品以货物为主,通过减免关税提高货物的流通率,其他领域涉及较少。第二阶段以冷战结束后为标志,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区中流通的商品种类明显增多,且关税减免力度较之前也有所加大,但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得到加强。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自由贸易发展进入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自由贸易区涉及的流通领域范围更广,商品流通更加充分,用来刺激贸易区商品流通的手段也变多[1]。

西方国家在自由贸易区建设方面起步较早。1957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成为当代世界上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近年来,在全球化趋势的影响下,区域贸易开始借助自由贸易区形成并发展起来,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可以密切和其他国家的联系,将自己的优势和他国优势结合起来,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综合实力。众多发达国家借此机会扩大自己的影响,妄图夺得世界贸易的主动权[2]。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受冷战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未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区域合作,同时在自贸区建设方面也取得重要成就。2000年,中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倡议,两年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标志着我国第一个自贸区建设正式启动。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均涉及到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自由贸易区建设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发展策略[3]。

对我国的自由贸易数据进行统计,和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已有26个,涉及多个大洲,且发生在我国和自贸伙伴之间贸易额也逐年攀升,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加大。

自由贸易区推进战略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意味着来自国外的产品、服务以及技术进入到我国流通领域,同时我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也被推到更大的市场中,加速了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中的竞争,为了更好的生存下去,我国企业会不断优化技术,对企业结构进行调整,加速了我国企业的成长。同时,国外先进技术和制度的流入,也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借鉴。其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发展能提高我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中的参与度,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优化我国对外开放的形式和方法,增加我国国际贸易交易额。

海关作为承担国家跨境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有监管、税收、缉私和统计等职能,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海关负责牵头原产地规则谈判和贸易便利化章节的谈判,对电子商务发展和关税额度制定起到一定主导作用,同时肩负着监督贸易主体、提高商品流通率、优化贸易形势的重任。随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深入实施,海关迎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4]。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如何紧跟国际经贸规则变迁、如何对标国际营商规则扩大全面开放、如何构建公平有序的外贸环境、如何充分利用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田”作用促进自由贸易区的高水平发展成为摆在海关面前的新课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海关采取了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各项措施。

二、海关在FTA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适应我国自由贸易区发展态势,海关以RCEP正式生效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水平,主动服务国家外交外经贸大局;强化与各部门沟通协调,从优化管理、便利通关、政策宣讲等方面同步发力,建设综合性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总结归纳现行贸易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并及时上报,为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全方位深化海关国际合作,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深度参与多双边、区域合作和规则、标准制定,着力培育外贸发展新优势。

1.促进原产地规则精细化

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贸易中的各类货物,是国际贸易中确定货物原产地的重要依据,由贸易主体自由协商订立。因为货物的原产地不同,其享受的关税减免、流通政策也不同,为了规范自由贸易区的交易行为,保证各贸易主体利益最大化,海关必须在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上把好关,并根据原产地选择适用的政策。原产地规则最早是用来区别本国和他国的贸易数据,方便数据统计。但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给原产地规则赋予了新的功能,通过贸易政策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限制,能有效对目标国进行制裁,减少目标国货物在本国市场中的流通。

在自由贸易发展的初期,原产地规则尚未发展充分,对自由贸易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大部分产品均适用区域价值成分大于等于40%的统一规则,针对性和精准度不足。为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有效保护我国生产者的利益,海关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重点行业的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进行分析解构,在充分征求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及相关国家的产业、贸易实际情况,逐步对重点商品按国别形成了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并将其应用到后续的自贸协定谈判中。如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等均对每个六位HS编码设定了特定规则,RCEP还针对部分敏感商品设定了附加原产地规则,避免了相关重点行业短期内遭受较大冲击,为其转型升级迭代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时间,针对性和精准度明显提升[5]。

2.推动贸易便利化

海关聚焦国际贸易便利化各项规则,以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口岸营商环境为目标,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持续优化通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推动自由贸易协定高标准实施。一是落实中央“六稳”“六保”部署,将有关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落地实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持续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以2021年底为数据统计截止点,对国际贸易中需要的监管证件数量进行统计,如今需要在国际贸易中出示的监管证件类型在2018年统计数据基础上减少了一半以上,即减少了52.3%,除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其余的38种监管证件可全部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网上申请、联网核查和无纸通关,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电子化和监管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二是总体上降低了口岸收费,落实党中央的计划安排,各地方口岸的收费标准和种类被完整展示出来,取缔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标准收费,除了收费清单上列举的收费名目外,各口岸不再额外收费。这一举措不仅进一步规范了进出口市场情况,还节省了企业进出口成本。三是精简海关审批流程,提高货物通关效率。进一步加大无纸化通关的宣传工作,推广“两步申报”和“提前申报”,不断优化作业流程,规范和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并以“为区域内合法贸易制造良好通关环境”为导向,大力推动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优化各自作业流程,规范和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并与之共同审议海关程序。四是为进出口货物装船和提运提供更加便利的方式,节省货物通关时间。并对货物通关时间进行动态统计,定期公布相关数据,以及时把握变化趋势,并对不合理地方做出及时调整。根据海关公布的通关时间数据可知,和2017年相比,2021年11月我国的货物通关时间降低,降低比例超过80%。五是创新原产地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原产地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在世界范围内首创了自由贸易区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机制,基于此机制,原产地信息审核效率大大提升,且原产地证书可以按照指引进行自助打印,此外,我国还将原产地声明相关制度引入进来,实现了签证流程再简化、证书办理再提速、企业成本再降低。

3.深化海关国际合作

习近平外交思想对海关起到根本引导作用,海关致力于实现进出口通关的智能化、科技化以及规范化[6],以主要贸易伙伴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合作重点,深入落实“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创造良好的国际合作环境,为进出口贸易主体提供便利、全面的服务,加速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中的流通,密切和他国的经济合作,为世界向着更好方向发展贡献力量。一是利用我国与部分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合作方面互补性强的优势,全面梳理进境农产品准入机制,推动我国优质农产品出口。二是密切和自由贸易成员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完善、高效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及时掌握全球疫情动态,为人类食品安全提供保障。三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颁布为契机,充分利用海关可采信国内外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并对采信机构实施目录管理条款,积极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探索和尝试开展检验机构合格评定程序合作。四是加大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注和研究,督促其履行透明度义务,向我企业提供预警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渠道提出我贸易关注、积极对外交涉磋商,维护我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建立完善用以推进我国与RCEP成员国间AEO互认的制度,明确实施细则。AEO互认可给两国AEO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包括享受双方给予的降低单证审核和货物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实施优先查验、通过海关联络员沟通解决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等多项便利措施。在RCEP建立有AEO制度的10个成员国中,我国已与其中5国签署了AEO互认安排,与马来西亚完成了互认磋商,正在与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4个国家积极推进互认合作。

4.推进FTA与FTZ协同发展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推动改革开放上继自由贸易区的又一重大尝试,是我国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提高国际贸易参与度的重要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性质、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规则不同,但两者的根本目标一致,即深化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海关在对上述两种不同贸易模式进行监管时,一定要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规则适用范围,最大化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上的优势,构建健康、稳定、合理的国内国外经济环境。和自由贸易区一样,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字母,可称作FTZ[7]。

一是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点,实现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优化和补充,在区内对企业管理、贸易便利、税收征管、保税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此外,可以充分发挥对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作用,将创新型办法以及在自由贸易区中难以施行的制度放到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试行,通过实践对制度不合理之处进行改革,使其符合自由贸易发展的需要,探索最佳开放模式,为对外谈判提供实践依据,形成了多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推动了我国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建设。二是向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看齐,依照我国国情取其适宜制度,并放到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进行试验,和我国制度以及生产要素充分作用,推动我国进出口商品流通、外贸投资等制度的优化创新,进一步增强了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高地的突破和先导作用,推动了我国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5.强化关地合作

海关积极践行“人民海关为人民”理念,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利用政府资源和海关职能优势,推出更有份量、更具特色、更加暖心的工作措施,共同推进自由贸易协定高水平实施,助推地方外贸高质量发展。一是关地联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地落实,不断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以青岛海关通过和其他地方经贸组织共同打造原产地证书审签中心为例,利用上合示范区平台、资金和海关职能、技术优势,在全国率先打造了综合性自贸协定实施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原产地签证、享惠受阻处置等一揽子服务。二是与地方政府同频共振、同心同向、同力同行,提升RCEP实施工作效能,帮助地方抢抓RCEP机遇。从这个角度出发,青岛和各地方之间在RCEP方面的合作十分密切且频繁,可以为其他区域起到示范作用。三是立足当地、关地协同,共同促进地方发挥自身地缘、产业、物流等优势打造特色名片,实现发展互促、关地共赢。如威海海关与威海市政府通过阵地共享、资源共享和人才共享合作机制,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传统作风,通过联合推出“四港联动”、中韩陆海联运整车运输等多项特色鲜明的有力举措,全力推动中韩自由贸易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既促进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深入、高质、高效实施,也为下一步海关监管模式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6.加强部门间合作

自由贸易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海关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联动、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升我国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水平。一是要对合作政策和制度进行反复论证,广开言路,密切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为RCEP施行创造良好成熟的环境,推动地方、行业和企业抢抓协定发展机遇,全面履行协定承诺,协调国内对接行动,推动企业适应区域市场更加开放的环境,更加充分的竞争,更好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更大程度开拓区域和全球市场,以高质量实施协定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探索建立新机制、新模式,完善制度保障,巩固合作成果。如青岛海关在前期多次与贸促部门合作的基础上,连续牵头开展了“FTA原产地管理提升年”活动、山东省RCEP实施“攻坚年”活动,密切和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保证了合作的可实践性,为合作持续稳定进行打下基础。同时,部门之间还发表联合声明,为合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得到大量的社会正向反馈。三是打通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梗阻,有效整合部门资源。以青岛海关的做法为例,青岛海关以自身为主体,联合多个单位,共同组成省级原产地签证技术联盟,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首创,打造覆盖全省的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大数据平台,并依此开展全省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分析,为精准施策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四是统筹部门资源,突出工作重点,凝聚各方力量,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外贸企业需求相统一的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机制。与商务、贸促等部门组建服务专班,以关税减让、原产地标准等核心政策为重点,坚持“一盘棋”系统抓、“一条龙”全程抓、“一本账”精准抓,开展“送政策、破难点、助发展”系列活动,用实招促实效,全面提高企业应用自由贸易协定的意识和水平。

7.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自由贸易协定内容丰富,专业性强,为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规则和制度红利,海关积极履行原产地管理职能,加大自由贸易协定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组织企业对原产地证书申请流程进行学习,对原产地规则的重点部分进行详细解读,增加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主动权。以RCEP生效实施为契机,开展自由贸易协定政策宣传“千企万人”活动。结合各地、各行业的特点和需要,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覆盖面更广、形式更多样、针对性更强的专题培训,鼓励企业用好关税减让、原产地累积等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措施。开发进口享惠分析系统,指导企业从低、择优选择协定税率,通过比对分析与RCEP有交叉的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承诺清单与贸易数据,全面评估享惠RCEP的产业和企业,并突出重点“一对一”开展政策推介,精准指导企业抢抓RCEP机遇,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降低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生产成本。征集促进RCEP关税减让、原产地累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优惠政策享惠案例,以及利用相关政策扩大出口、外商扩大投资以及优化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的优秀企业,通过组织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新闻宣传和媒体投放,宣传RCEP最佳实践案例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企业充分利用RCEP项下的各项优惠政策,抢抓高质量发展新机遇。收集整理企业在自由贸易协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障碍和需求,利用原产地签证技术联盟专家优势,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为相关企业“靶向”开展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等政策指导和原产地技术服务,实现政策宣传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

8.注重实施效果跟踪

对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是促进我国自由贸易区持续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手段。海关立足自身职责,利用技术优势,对已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降税清单范围、关税削减幅度、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进行广泛调查研究,详细记录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之处,及时上报并共同分析,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改革优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各商品和服务等在自由贸易区的流通效率,加速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速度。同时,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协调磋商机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自由贸易伙伴国进行通报,共同打通“堵点”、补上“断点”,推动自由贸易区向高标准、高质量、高适应方向发展。如青岛海关围绕因中韩挖掘机零配件HS编码不一致导致无法享受关税优惠等问题,在和仁川海关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了解决协议,协调仁川海关按照我国HS编码出具原产地证书,帮助企业顺利享惠通关,并成功推动将类似问题纳入中韩经贸联委会正式议题。另外,针对中韩两国经贸往来密切的实际情况,联合山东大学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入手开展了实施效果测度研究,填补了我国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效果测度研究领域的空白。该研究从规模地位、结构优化、竞争优势、绩效水平与可持续性等五个对韩贸易发展质量维度出发,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构建了多层次、多指标中韩自贸协定实施效果测度评价体系,并结合山东省各地市对韩贸易数据进行测算,对近年来各地市中韩自贸协定实施效果作出较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地方找准弱点、挖掘潜力、促进自由贸易红利充分释放提供了科学支撑。

三、存在的问题

1.FTA与FTZ“双自联动”不够

为了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我国从2004年开始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FTA)战略,目前已实施的 FTA有18个,处于谈判或升级谈判中10个,正在研究中8个。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FTZ)自2013年8月开始推进建设,通过在国内有开放基础的地区,划定范围创造“虚拟境外”状态,通过制度试行、贸易模拟等方式,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支撑,在试行实践中,各项贸易政策和制度不断被优化,趋近完善,不仅能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还能为我国进出口贸易制度创新提供动力。近年来,在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数量逐步增多,运作也越来越成熟。FTA与 FTZ,共同推动着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形成和完善。但是FTA与FTZ“双自联动”并不理想[8]。

一是FTZ对进出口贸易制度问题反馈的作用不明显,很多尚未在自由贸易区正式实施的贸易政策会在FTZ中试行。FTZ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未能结合现有FTA,在FTA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更深层次和更高级别的开放措施,使得在优惠税收减免、便利审批流程及海关监管创新等方面为FTA提供实践依据不够充分。在内外结合的开放模式、贸易和产业的转型升级、营商环境新优势、参与引领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等积累经验不足,不能为FTA谈判提供较为有效支持。

二是FTZ和FTA相互促进补充不到位。FTZ 和 FTA 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功能上具有重叠性和交叉性,相互促进,互为补充。FTZ是我国单方面开放的区域,对各个国家包括特别重视的贸易伙伴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签订FTA协议。为了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流通速度、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深国家之间的联系,达成形成全方位的、内外结合的开放模式,更好地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快贸易和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都迫切需要二者密切配合,相互补充。

三是FTA和FTZ协同步调不够一致。由于FTZ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性不够完善,缺乏国家层面颁布的自贸区法律,缺乏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金融税收制度,国内市场规则与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一致性不够。上述原因限制了FTA和FTZ的相互作用,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企业经营制度等优势的培养。

2.海关涉原产地法律仍不健全

一是立法体系亟待完善。海关预裁定制度作为中国 FTA 中的一项相对具体的海关程序措施,我国对预裁定的规定仅在《预裁定暂行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等规定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等内容,上位法《海关法》尚未对此作出相应的阐明。目前正在使用的原产地确定条例适用范围不全面,对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但目前尚未制定一套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仅由海关总署根据各类区域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转化为海关的原产地管理办法,缺少更高层级的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支撑。

二是立法技术滞后于国际标准。以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为例,自2005年实施至今,所有商品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从未改变和修订过。其中,实施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适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时,“一刀切”地规定为30%,缺少针对性。此外,《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下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适用》(海关总署第 122号令)缺少对“达不到认定标准不能认定为中国原产商品而如何确定最终原产地”的补遗规则[9]。

3.科学完善的原产地规则及实施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鉴于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数额巨大,为了提高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效率,加速货物流动速度,实现利润最大化,我国急需构建统一的规范化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完整覆盖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制定标准等内容。此外,对原产地规则研究忽视了新兴行业和重点工业产品领域,未对敏感程度不同的商品和重点行业制定针对性和宽紧相济的原产地标准,对原材料价值量的判定基准极为模糊,阻碍了原产地规则对本国经济保护属性的发挥和产业技术升级。目前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评估主要依靠专家学者从某些行业或者某些地区进行学术评估或者模型评估,缺乏政府与行业间联系和协同,尚未实现国内各部门乃至国际间原产地数据的互联互通,系统性、全局性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四、相关建议

1.进一步发挥FTA“风向标”和 FTZ“试验田”作用

一是国内FTZ建设不应该局限在自己所属的“一亩三分地”,依托国家战略支持,探索FTZ与FTA有效对接。参照 FTA 的要求,为 FTZ 提供及时、高效的支持和保障。通过FTA和FTZ有效联动,发挥1加1大于2的合力,打造升级版的自贸区体系。二是充分发挥FTZ先行先试作用,打造FTA规则落地“试验田”。对新一轮高标准经贸规则如在FTA中的早期收获或阶段性货物贸易零关税的项目, 可超前在FTZ实施。对照FTA相关规则和制度,在FTZ率先开展监管创新和制度创新,进行全方位压力测试,为FTA实施及达成提供先行经验。三是合理布局形成面向全球的中国高标准 FTA和FTZ网络体系。建立推动中国FTA和FTZ战略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我国高标准自贸区战略的顶层设计。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高标准自贸协定经贸规则及所依托的体制机制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投资规则制定和引领, 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的中国FTA规则体系。

2.进一步完善原产地法律法规

一是破除原产地规则立法零散的局面。通过整合多项署令、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更高层级的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支撑。二是建立判定更加精准、管理更加有效、作用更加凸显的原产地法规法规体系。可以在《关税法》中对原产地相关内容做出统一规定,进一步规范原产地规则的施行。明确海关原产地预裁定的法律地位,可将其置于《海关法》范畴,细化海关预裁定具体实施规则。对我国和原产地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按照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和方向做出相应调整,充分发挥原产地法则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使我国的自由贸易市场更加规范。借鉴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相关内容,优化我国对于货物原产地确定的规则顺序,使其更加合理。三是以我国FTZ发展要求为指导,对原产地规则进行改革,提高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性和统一性。

3.建立健全原产地规则体系和FTA实施评估机制

从国家层面建立针对原产地规则的专项研究机制。搭建专业、稳定、全面的人才队伍,借鉴各原产地规则主流模式国际成熟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宽严相济的原产地规则,逐步实现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化。

逐步形成和完善FTA实施评估体系。一方面,建立国际间联络机制,通过行政合作机制和原产地电子联网等有效手段,加强与自贸协定成员方的沟通,协调落实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享惠;另一方面,建立国内部门间协同配合,形成制度性评估机制,定期做好各自贸协定项下相关产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调研,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外脑智慧,评估原产地规则运用以及自贸协定实施情况,查找原产地规则与重点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难点和堵点。

4.充分发挥海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建设,提升FTA利用率

持续做好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工作,采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新模式切实加快通关效率;优化检验检疫模式,落实易腐、快运货物“6小时放行”要求,通过智慧监管改革提升监管效率。聚焦精准智能审核,探索构建集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签证作业管理模式。借鉴青岛海关“虚拟审单中心”经验,破除隶属海关辖区界限,从隶属海关作为签证作业的基本单位逐步向直属关乃至跨直属关设立区域性集中审单中心协同完成签证作业转变,进一步提升证书审签质量和效率。依托智慧海关建设,推动与更多国家开展原产地证书联网核查工作,逐步实现原产地证书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比对。大力培育“经核准出口商”,推广原产地自主声明。加快推进FTA成员国间AEO互认的覆盖面,可参照相对成熟的中日韩AEO制度及互认实践,发挥FTA的叠加效应,降低企业通关成本。高质量开展FTA关税比对、原产地规则、成员国检验检疫和技术标准要求、服务投资市场准入、政策法规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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