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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经济内涵问题的再思考

2022-11-27杨士喜

攀登 2022年2期
关键词:私营经济公有制所有制

杨士喜

(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近年来,关于民营经济的话题热议不断,既有恶意炒作所谓的“国进民退”的新自由主义腔调,又有陷入所谓的“民进国退”的意识形态漩涡。这些别有用心的错误言论严重扰乱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而引发对我国经济政策走向的不确定揣测。基于此种境况,首先,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大决定之后,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社会上发酵的民营经济“离场论”,专门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旗帜鲜明地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1]此外,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再次强调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2]这些释放出来的强有力的积极信号沉重打击着所谓的“国进民退”和“民进国退”的固化思维,因而市场的信心得以有效恢复。然而,事情的另一面又再次引发学术界的激烈争论,即对民营经济的内涵问题是否涉及所有制却走向了两个反面。一方认为,民营经济不应该与所有制挂钩,而属于经营方式的范畴;另一方认为不应该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谈论民营经济,忽视所有制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然而,在这场争论的背后却恰恰忽略一个重要的维度,即对民营经济的认知需要放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之下来考察。更为重要的是,民营经济的内涵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维度的扩展正朝着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一、关于民营经济是否涉及所有制的争论

关于民营经济是否涉及所有制问题,学界总体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属于经营方式的范畴,不应陷入意识形态的漩涡中。他们拒绝把民营经济与所有制挂钩,强调民营经济关键在于“营”。也就是说,民营经济是与“官营经济”相对立的经济范畴,是民间人士通过民间方式来筹集民间资本而形成的经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认为,民营经济的存在不会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完成就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长久之计。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必然涉及所有制问题,刻意回避这一属性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在他们看来,民营经济其实就是私营经济的别称,而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完成,私营经济的比重应越来越小,到了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私营经济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直到共产主义发达阶段应该彻底消灭私有制。此外,这种观点下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承认所有制的前提下,应该把所有制与经营权相结合,从而才能真正把握民营经济的内涵。因为这种观点总体属于第二种观点,因此把他们归为一类。

(一)赞成民营经济属于经营方式的范畴

关于民营经济属于经营方式的范畴主要代表学者有周文、晓亮、刘迎秋等。学者周文认为,民营经济属于经营方式的范畴是当前学术界的主流看法。他认为,民营经济无论从概念划分还是历史溯源上看,民营经济都在一个“营”字。此外,他从民营经济不能简单等同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不等同于发展私有化、民营经济不是落后经济、民营经济不仅仅是企业家的个人财富、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不是对立的、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长久之计等方面,来论证当下社会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认知,呼吁人们不应该停留在意识形态的僵化思维中,并以此发出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声音。[3]虽然他的总基调值得肯定,但他的某些辩论有些用力过猛,且资料来源存在明显错误,反倒弱化自己的言论。一是在民营经济的历史溯源方面,他对民营词源的出现、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最早提到民营的时间点并没有界定清楚。首先,民营不是最早出现在1931年王春圃的《经济救国论》中,而实际上民营这一概念在20世纪20年代末就已经出现。[4]其次,他错用了毛泽东提出民营的时间点和文章。他认为毛泽东1940年发表的《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是我党历史上最早提及民营的文章,但实际上毛泽东是在1940年的《论政策》一文中提出这个词汇,而且《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实际发表时间在1942年,而不是1940年。二是他说民营经济不能简单等同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就说明民营经济中存在私营经济。可是,私营经济又必然涉及所有制问题,但是他又不承认民营经济与所有制有关。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说法。三是他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未能充分论证民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在何处。学者晓亮认为民营经济属于经营方式的范畴,同时建议“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修改为“社会主义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或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5]学者刘迎秋认为,“民营”是指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产权使用者根据自身情况的经营形式而进行的自主经营的选择。[6]学者王中汝认为“非国有的民营经济,是人民自己投身于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形式,不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剥削问题。”[7]学者沈宝祥以《共产党宣言》为理论依据,指出民营经济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不可侵犯性,并特别指出消灭私有制与消灭民营经济是两回事,即使到社会主义发达阶段,民营经济也不可能被消灭,也不能被消灭。[8]此外,学者赵丽也认为,民营经济不仅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后仍需要民营经济。同时,她还认为,不需要限制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比重。[9]

(二)赞成民营经济涉及所有制问题

关于民营经济涉及所有制问题的代表学者有周新城、张宇、刘伟等。学者周新城在多篇文章中认为,实现共产主义是共产党的最终目标,这个目标是要通过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来实现。那些认为不要区分公有制、私有制,不要区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并鼓吹所有制中立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离开所有制问题,不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无法判断和认知社会性质,更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否定。同时,他还认为,私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成为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不能将其永恒化、凝固化,而且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私营经济的比重应该是越来越小,直到共产主义社会,将彻底消灭私有制。[10]学者张宇认为,民营经济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私营经济,也就是说,从本质上来看,它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同时,他提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否会导致资本主义,主要取决于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发展趋势。[11]学者刘伟认为,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的别称,必然涉及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之所以将其称作民营经济,是为了打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束缚。[12]学者程霖认为,无论是单从所有制划分还是从经营机制划分,都不能全面地认知民营经济的内涵,而只能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13]学者程恩富认为,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剥削是一回事,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发展私有制,是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论与最终目标论的辩证统一。[14]此外,学者阳小华认为,财产主体决定和采取何种经营方式,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是一块硬币的两个方面,不能割裂对待。[15]

二、理性看待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争论

如何把握民营经济内涵问题,关键是要把它放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中来分析。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16]从这一重要论断中可以看到,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社会的性质和方向,这是理解经济问题的根本。第二,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依据,这是历史辩证法。第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内在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中,两者不是割裂对立的关系,都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是唯物辩证法。

(一)理性看待民营经济内涵问题的争论

1.民营经济本质上涉及所有制问题。一般来说,学术界无论是把民营经济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国营经济,民营经济都不可避免涉及所有制问题。因为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又决定着分配方式,而分配方式又决定着消费资料占有权与使用权的问题。因此,目前由私营经济构成主要部分的民营经济不可避免涉及所有制问题。因为私营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包含雇佣劳动、占有剩余价值的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私营经济不是看不到这层关系,而是它适应当前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但是从根本上说,随着生产力的大发展,逐渐消灭民营经济中的私营经济,消灭私有制,是社会主义努力的方向,是共产主义的根本目标。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所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7]不过,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消灭不是消灭通过自己劳动挣得的个人财产,也不是消灭人的自由发展、独立自主、生存活动所需要的基础性的财产,更不是消灭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而是消灭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也就是说,共产主义要消灭那种通过雇佣劳动、剩余价值来压榨和剥削劳动力的经济形式。所以,那种认为民营经济不涉及所有制问题、不存在剥削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消灭民营经济中的私营经济是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回避这一点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旨,这绝不是什么教条主义的思维固化。

2.消灭民营经济中的私营经济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它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所说,“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的了,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18]也就是说,无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发达阶段,甚至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经济上仍旧不可避免带有资本主义留下的痕迹,依然要承受这种阵痛。所以,民营经济中私营经济的存在并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完成就能够消灭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历史过程。那种认为民营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完成,随着社会主义发达阶段的实现就要被消灭的观点同样值得批判。在生产力远没有达到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妄想把民营经济中的私营经济消灭,一味追求所谓的纯公有制,是不现实的想法。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私营经济所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具体维持在何种程度也是同样值得探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以私营经济为主要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已经超过国民经济总量的60%,而在未来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将两者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是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也就是说,需要摒弃那种“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僵化思维,根据具体的现实情况来调整两者之间的比重关系。但是,这种调整是在维护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来实施的。因此,有学者就指出,当前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仍旧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但是要警惕公有制企业低于国民经济总量的15%。[19]可以说,这种对两者比重关系的现实考量是对那种盲目迷信民营经济发展比重的有力回击。另外,理论界应该警惕那种借着民营经济的帽子把私营经济永恒化、凝固化的观点。

(二)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中来看待民营经济

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考察民营经济的基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这种新变化中,可以更加完整地理解民营经济。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决定着发展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是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谁先发展谁后发展的关系。“共同”决定了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协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领域,而所谓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既不合理,也有违宪法。第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决定着民营企业的收入和财产是合理合法的存在,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以教条主义的僵化思维来给民营企业家按上“资本家”的头衔。在当前生产力发展还不够发达的阶段,多种分配方式能够有效激发社会创造活力。这一点从改革开放后涌现出来的大量企业家和他们散发出来的企业家精神,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共同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只要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都可以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准入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有效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民营经济是具有两重性的矛盾结合体,这个矛盾结合体决定了它既带有资本主义性质,但在提供就业、增加税收、满足人民各种生活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又起着重大作用,因而如何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是新时代需要思考的重大理论问题。此外,民营经济的内涵也在不断外延,是个不断扩充的过程。因此,只有把民营经济放在基本经济制度中,才能更好理解民营经济是否涉及所有制、是否长久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

2.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中辩证看待民营经济。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特别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要坚决贯彻作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两个毫不动摇”。可以说,新时代中国经济的发展是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理论支点,通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而得以不断持续推进。

首先,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而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则必须始终处于主导力量的地位,这是目前由私营经济为主要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不可能也不能取代的地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决定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增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基础之上的,这是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民营经济的逻辑前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倘若发展民营经济破坏了这个逻辑前提,那么社会主义的性质必然要发生转变,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根基也就瓦解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会改旗易帜。因此,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核心要义。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充分激发国有资本在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的动能潜力,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

其次,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当前,民营经济贡献了50%的税收,占据了超过60%的经济比重,投入了70%的研发资金,提供了80%的劳动力就业数,占据了90%的企业数量,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近年来,作为经济转型和改革创新的先锋,民营经济不断摸索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在共享经济、新能源汽车、在线支付、网络购物等方面持续发力,尤其是以华为等为代表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面更是遥遥领先世界,使我国科技实力显著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可以说,作为把国民经济这块蛋糕做大的重要推动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对于推进共同富裕意义显著。但是,可以看得到的是,当前一些民营企业在泡沫市场、虚假流量、贪婪资本的裹挟下,把大量热钱大举涌进房地产、金融、娱乐市场,甚至进入与民争利的社区卖菜等行业,导致资本无序扩张、乱象频发,却忽视企业自身的产品服务升级和技术创新,致使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去实体化的不良倾向。此外,“996工作制”、无偿加班、克扣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现象也在一些民营企业不断上演,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过去,我们党更多的是谈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谈得不多,这可以说是深刻的教训和需要警醒的问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显强化引导功能,提出激发市场主体信心,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同时提出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当前,我们党和政府既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又必须要加以积极引导,特别是要让民营企业家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20]自觉践行国家的大政方针,积极向社会主义方向靠拢。

再次,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有机统一在“两个毫不动摇”中,都是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当前有种看法认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在逻辑上说不通,是一种矛盾的说法。显然,这种庸俗的看法割裂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内在联系。事实上,两者是有机统一在“两个毫不动摇”之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的敌对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协同作战关系。改革开放的历史证明,民营经济的发展不仅没有削弱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反而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动力源泉和样板参照,特别是带有强烈市场属性的民营经济在加快国有企业的观念革新、结构治理、市场开拓、参与改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产业分工上协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建造、能源化工、国防军工、重型机器设备制造、水利电气公用事业等投资大、风险高、收益周期长,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事关国民经济平稳有序运行、国家安全、人民生活安定。而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房地产、金融、传媒娱乐、食品饮料、电子商务、物流、服装等与第三产业高度关联的领域,它有效地满足和丰富着人民群众多种多样的生活文化需求。不难看出,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布局在产业链上游,而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布局在中下游,两者优势高度互补、密切合作,共同使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呈现垂直分布的完整格局,因此他们都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所以,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前提下,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发展壮大民营企业不能从所有制结构来定位他们的关系,而是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分析他们是不可分割、唇齿相依、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未来展望:民营经济内涵问题的动态延伸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内涵界定也处于不断拓展、不断外溢的动态发展过程。也就是说,民营经济中的私营经济本身也是处于一个不断演变的动态发展过程。这种演变过程既与国家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也与民营企业自身实行类似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关。正是这两方面的共同合力,不仅使民营经济内涵的边界充分延伸,而且使“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成为可能。

(一)外部延伸:混合所有制改革拓宽民营经济的边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深度融合而形成的经济形式。同时,《决定》还特别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从《决定》中可以看出,这种混合所有制改革促使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深度融合,而这种融合表现在不仅国有资本可以参股民营企业,民营资本也可以参股国有企业。通过这种以股份制为着力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对于那些混合所有民营企业来说,由于借助国有资本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帮扶,可以有效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隐形政策歧视等历史顽疾,从而可以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的民营企业同样允许企业员工持股,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作为资本都可以进行参股,分配机制发生转变,企业员工在正常领取劳动工资之外,还可以分享企业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因此可以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企业发展内生力持久。这样,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企业员工三方都将从企业发展中受益,并整体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与贫富差距的缩小。更为重要的是,民营经济中的经济构成成分随之迎来转变,那种混合所有民营经济逐步成为民营经济的主体,民营经济边界得到大幅延伸。这是从国家力量的层面来引导民营经济向社会主义方向靠拢。

(二)内部延伸:全员持股制度变革民营经济的所有制形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坚持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观点[21]事实上,民营企业自身发展也确实闯出了这样一条新路。而这条新路的出现使一些民营企业具有一种类似于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属性,从而打破我们对民营企业所有制结构的一贯看法。这种打破使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而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一种可能。在这种所有制结构中,通过实行“全员”集体持股制度,劳动者不仅能够获得与劳动力商品价值相当的劳动工资收入,还可以通过持股分红获得劳动力价值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说分享企业剩余价值。换言之,劳动者通过参股的方式,价值形态的生产资料必然也被其占有,然后再通过企业的股份分红,从而把剩余价值返还到劳动者自己手里。当然,这种类似于集体所有制的民营企业还不是那种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而是在全员持股实践过程中区分技术劳动、管理劳动、运营劳动,对他们既进行整体激励,同时也实行分层重点激励,即推行一种更接近按劳分配的多元分层、有机系统的劳动激励形式。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全员持股制度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员持股。以最具代表性的华为公司为例,2020年数据显示,华为企业员工超过19.4万,华为实际股东只有两个,即任正非(持股0.88%)和华为工会(持股99.12%)。其中,通过华为工会持股的员工人数超过10万,也就是说其余的员工并不享有公司股份,仍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且员工持股也存在份额的差异,所以它的所有制结构仍旧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属性。但是,它已经突破了那种对民营经济的狭隘理解,重新定义了民营经济的内涵,也是未来民营经济改革和国企改革的重要指向标,并且证明了民营经济能够成为未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助推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民营企业所有制结构转变的可能必须取决于企业家精神,同时把员工视作企业的核心资源,通过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助推企业长久发展。

对民营经济的认知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但重要的是要把它放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中来考察,放到社会主义本质中来理解,积极引导它向社会主义方向靠拢,向以人民为中心的方向靠拢,唯有如此,共同富裕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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