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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商标权质押困境研究

2022-11-27张瑞南京理工大学

品牌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质权商标权知识产权

文/张瑞(南京理工大学)

一、中小型企业商标权质押概述

(一)中小型企业商标权质押概念与特点

商标权质押,指的是为了担保债权人债务的实现,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商标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设定质押的财产权进行折价、变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即商标权质押属于他物权、担保物权。首先,商标权质押属于在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提供的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为的是担保债权人债务的实现,所以说质押物只能由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提供,不能由债权人提供,所以说商标权质押属于他物权。其次,商标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即激励债务人积极还款,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以质押的商标权优先受偿,与传统的质押合同具有相同特性,即从属性、不可分割性等,所以说商标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

据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商标权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商标权质押不需要转移质物,设定商标权质押时应该先签订商标权质押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完书面合同后,需要准备行政机构规定的材料进行质押登记。在有形财产质押中需要移交用于质押的财产,但是商标权属于无形财产,所以说无法移交,也不需要移交相关权利证书。

其次,商标权质押的风险较大,因为商标本身的价值波动较大,商标的价值与商品本身、商誉、营销策略、经济形势、市场需求等密切相关,且本身中小型企业就具有风险性,中小型企业的运营与质押人的管理能力等密不可分,所以说,通过商标权进行质押较之传统的质押风险较高,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受损风险。

最后,正是因为商标本身的无形性,质押人无法向质权人提交质物,质权人在质押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将会面临如何将质押物变现以折抵债款的问题。而想要将一个商标经营好,需要精心运营,所以可能会面临无人愿意对无法偿还债款的借贷人的商标进行接手的现象,且中小型企业很难把自己的商标经营成知名商标更不用说驰名商标,所以说质权人最终会面临变现难的问题。

(二)中小型企业商标权质押的必要性

商标权企业与传统的企业相比,不需要太多的有形资产如厂房、机器、土地等,所以说在对外进行借贷时相对于其他企业没有有形资产具有优势,而商标权企业作为科技型企业,有充分的无形财产。所以说科技型企业应该发挥自己的特色,充分利用自己拥有的商标权,利用商标权进行质押担保。有效利用商标权进行质押担保,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源,还可以避免企业积累的商标权的闲置。

通过商标权质押融资,中小型企业可以得到充足的发展资金,使得中小型企业可以提高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从而激活商标权交易市场,而政府也不需要再通过资助来帮助中小型企业发展,减少对于市场的干预,各个企业自由竞争发展,使得市场更加灵活与繁荣发展。

二、中小型企业商标权质押现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公告,仅2019年进行登记的商标质押就有1300例,且其中多为中小型企业,诸如食品公司、粮油公司或者科技型中小型公司等中小型企业,由此可见,商标权的价值已逐渐受到重视。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社会经济中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所占据的比重也逐渐加大①。为了使市场全面发展,从而促进科技发展,充分发挥商标权的价值,更加全面有效地利用商标权成为主要问题②,实践中通过商标权进行质押担保的主要主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为:首先,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大多具有规模小、资产少尤其是有形资产少的特点,所以说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只能选择以无形财产作为担保③;其次中小型科技企业虽然缺少有形资产,但是大多具有大量无形财产如商标权等,而有一些商标权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实现其价值,而通过这些闲置无形财产进行融资担保可以充分发挥其价值,为企业解决发展的资金问题;最后,因为自身特点科技企业前期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为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不断的科研创新,但是科研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时间,所以为了发展需要不断的资金融入。

商标权质押现在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为:“银行+企业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质押”模式、“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模式、“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模式这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就是政府在质押担保中担任的角色不同④。第一种模式中,政府只提供一些服务功能与对于质押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所以处于主导地位的是银行,银行承担主要风险;第二种模式中,政府首先为银行提供贷款担保,企业向政府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负责提供担保、进行资产评估、给予贴息支持,而银行只负责在政府提供担保后提供贷款,所以说政府承担主要风险,银行风险较小;第三种模式属于前两种模式的混合,政府提供贴息支持以外还负责进行审核以及监督企业运行等,银行积极参与融资,最大的创新就是引入了专门的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用于分担银行风险。

三、中小型企业商标权质押困境

如果想要充分发挥科技型企业的优势,就要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无形财产。所以说以商标权作为担保是其主要融资手段。 但是随着商标权质押制度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评估困境

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价值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第一,市场价值法,即通过对比市场上近期交易的相关或者是类似的知识产权的条件与价格来确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格。第二,收益法,即通过对于质押知识产权的剩余寿命期间以及周期性的未来收益,确定折现率或者是资本化率后再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第三,成本法,即根据对于研发该知识产权应该付出的成本,如研发成本、交易成本等,减去知识产权的损耗与贬值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

但是以上三种评估方式在商标权质押的实践中均有缺陷与弊端。首先,对于市场价值法来说,需要通过对比已售出的类似商标权的价格来确定价格,所以较为直接,但是实践中一些商标没有类似存在或者是因为议价能力等对已售出商标的售价产生了影响,所以说可能会对评估结果有一定影响。而收益法中最难的就是对于收益的确定,尤其是有一些商标在早期的经营阶段,没有经济收益,所以说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收益的商标收益法可能并不适用。最后,对于一些难以确定前期投入的商标来说,成本法也无法适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比例较小

虽然说2019年根据国家商标局的公布,成功获得商标权质押的有1300例,但是同样的,光是2019年成功注册的商标就有235万件,这样的比例可以说是极低的概率了,所以说,商标质押仍然有很大空间。能够得到贷款的商标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至少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知名度需要时间的积淀、客户的宣传、企业的运营,而中小型企业往往需要时间与资金才能够不断地维持自身运转,这又需要通过商标质押获得贷款,所以说容易陷入悖论。

(三)政府干预过大

虽然说是商标质押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为了能够成功获得贷款,政府的支持与干涉必不可少,但是之所以鼓励中小型企业通过商标质押融资,就是为了鼓励中小型企业自给自足,也是为了减少政府对于知识产权市场的干预,但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商标质押,政府又不可避免地担任担保人等角色。

四、商标权质押完善建议

(一)成立专门价值评估机构

应该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并且完善相关规定,加大评估机构责任是迫在眉睫且不可避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许多需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而双方对于评估机构不信任的情况,所以说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因为如果想要进行专门的商标价值评估,需要的知识涉及多个方面,除法学外还涉及经济学、会计学以及用于质押的商标所在领域涉及的专业知识,所以独立的个体很难完美完成对于商标价值的评估。因此应该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士在实践中组成评估小组,一起对出质商标进行评估。并且为了防止各地的评估机构对于同一商标因为各种原因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应该统一评估标准,标准中可包含商标的前期投入、企业本身运营情况、客户反映等内容,统一考虑。

(二)完善商标交易市场

质权人的权利是商标权质押实现的关键,而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利,就要保证商标权的变现,而商标想要变现就需要一个完善且灵活的商标交易市场。所以说,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不断完善交易市场的环境。政府可以通过对于商标权交易市场的扶持,完善商标权价值评估、人才市场、技术市场、金融市场等协调发展,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交易市场逐渐完善,质权人的质权更容易实现⑤。如政府可以加大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并完善对于商标权的侵权处罚机制,这样商标权市场才会不断完善与活跃。如果商标权交易市场得到规范与完善⑥,那么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无法受偿时就可以更加轻易地就质押商标权进行清偿,避免了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无法用于清偿的局面。

(三)加强信息管理

在商标权质押过程中,质押双方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第一,对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对等,即对于企业的偿债能力与以往信用记录公司经营状况等不了解;第二,对于用于质押的商标信息的不对等,即商标的经营与营销策略、产品定位、发展潜力等不对等。对于此,应该加强对于申请贷款的企业的信息管理,提供统一平台,企业可在平台上进行登记,做到对于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三方的公正透明,这样既方便政府对于是否对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进行筛查与选择,又提高了金融机构对于企业情况的了解,降低风险,企业也可以有途径展示自己的信用与偿债能力,更好更便捷地得到政府的支持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加强自身的融资能力,更好地实现发展。

注释

①参见刘杨,王淳佳:《创新驱动的风口——知识产权》,《云南科技管理》,2017年第1期,第12页。

②参见郑浩:《探讨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与应对措施》,《经济视野》,2014年第7期,第76页。

③参见朱莎莎:《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体系构建及风险防范研究》,《现代商业》,2016年第15期,第87页。

④参见黄会贤:《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模式初探》,《企业导报》,2011年第7期,第64页。

⑤参见邵铭:《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学理论》,2011年第14期,第48页。

⑥参见田洪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与策略研究》,《绿色财会》,2012年第1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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