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供精助孕技术的社会伦理问题

2022-11-27屠馨怡

医学与哲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近亲精子子女

屠馨怡

研究表明,严重的环境污染、特定的职业暴露、生活和工作压力及生育年龄延后等问题,导致国内外普遍的男子平均精子浓度下降现象,使不育症的发生率不断攀升[1]。据调查,在国内外受调查的不孕不育夫妇中,男性生殖细胞异常的比例高达40%以上,其中无精子症患者占10%~20%[2]。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给不育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供精人工授精技术(artificial insemination with donor semen,AID)和供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with donor semen,IVF-D)是临床常见的助孕方式,前者是将精子库中冷冻的精子复苏后人工注入女性生殖道内,完成自然受精;后者与前者的差别在于复苏后的精子在体外与卵细胞进行结合形成受精卵,并在体外培养数天后移植到女性子宫里[3-4]。我国实施的治疗性供精助孕技术,主要是由具有供精助孕技术操作资格的机构,向不育症家庭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5],以帮助因男性因素造成不孕不育的夫妻实现生育孩子的愿望。

1 精子库概述

1.1 精子库的发展历程

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预防遗传病和提供生殖保险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6]。1954年,复苏后的冷冻精液首次使三名妇女成功受孕并顺利产下三个“创造历史”的婴儿[7],开启了冷冻精子妊娠的历史篇章,而以治疗不育症为目的的精子库于1964年在美国爱荷华州和日本东京建立[8],此后数以万计的婴儿以供精助孕的方式在美国出生。1981年,中国第一家人类精子库由原湖南医科大学卢光琇教授创建,用于供精助孕治疗;至2020年底,我国经原卫生部批准设置的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已达28家,分布于北京、上海、河南等24 个省、市、自治区,且位于福建的人类精子库已开始试运行[9-10]。

1.2 国内外有关精子库运行的政策

1.2.1 中国精子库的相关政策

精子库在我国适应证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生殖保险”——在进行对生殖细胞有损伤的治疗前保存精子;第二类是生育力正常的单身男性或与妻子长期分居两地的已婚男性的自精保存业务。前两类都属于精子库的自精保存范畴,而第三类则是治疗性供精。中国国内现有的精子库中用于自精保存的精子库较少,大多精子库的精子用于治疗性供精[4]。

据相关文件,原卫生部规定供精者与助孕夫妇必须保持互盲,永远禁止助孕夫妇及子代查询供精者真实身份。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大群体的来源于同一供精者的后代而导致近亲婚配,原卫生部规定:除了自己的后代,一个供精者的精液,最多仅能让5个妇女成功受孕。并且为避免未经医学卫生筛查的“自主捐精”被乱用而造成后代出现各种疾病,我国禁止将精子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但仍有一些“地下精子库”为谋取利益而私下贩卖精子[4,9]。

1.2.2 国外精子库的现状及政策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精子“出口国”,拥有全球五大精子库中的四个,现如今全美的精子库已达上百家,其中以加州精子库和费尔洛精子库规模最大。在欧美国家中,比利时有与中国较为相似的政策,其法律允许一个供精者最多使6名不同的妇女怀孕,而中国的政策是5名妇女。在荷兰、美国、英国、丹麦这些国家中,每个供精者最多可有10个~30个不等的后代,而加拿大对供精者所产生的后代数量完全不设限制。在保护供精者身份信息方面,中国绝对禁止泄露其个人信息,在加拿大则可以选择是否匿名捐赠;而荷兰和英国则对获取供精者身份资料做了年龄的限制,即到达一定年龄后才可获得遗传学父亲的全部身份信息[9]。

2 精子捐赠的社会伦理问题

2.1 对捐精者的影响

2.1.1 供精过程对捐精者的影响

供精助孕技术的发展使精子的来源由丈夫扩展到可由捐精者提供,这使因男方因素而不孕不育的家庭可以拥有孩子,同时自愿捐精也被认为是一种富有悲悯情怀及具有助人性质的人道主义行为。但是自愿供精尚未被当今社会普遍接受。据对千余名供精者的心理状况调查[11],大部分捐精者对于捐精影响身体健康及学习工作、个人信息资料泄密等问题有较多顾虑。

供精过程较为复杂。供精起始于对供精者身体及精子质量的筛查,在筛查合格以后,供精者需要经历3天~7天的禁欲期,之后才是真正的捐精操作。为达到精液样本的目标存量,供精者需要每隔1周~2周前往精子库提供一次精液,持续2个月~3个月,至少6次~8次的捐精操作才能完成整个捐精过程[12]。因此,从第一次前往精子库到完成整个供精过程需要将近一年时间,耗费了供精者大量的体力、精力、时间,以及交通、住宿、餐饮、医疗和误工等费用的经济成本,甚至可能产生因频繁请假或前往医疗场所等引起同事、领导偏见及家人的怀疑等问题。此外,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存在已感染但无法检测出抗原的窗口期,供精者还需要在精子冷冻6个月后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12]。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不仅影响捐精过程,更关乎捐精者身体健康,所以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也会对捐精者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产生对未知结果的恐惧和焦虑等情绪。同时,若供精者选择的医疗机构的资质存疑,在供精过程中采集的大量身份信息甚至各种医疗检测结果极有可能被非法买卖,为不法分子所利用而行违法犯罪之事,将对供精者本身及家庭造成难以估计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尤其是在现今社会对艾滋病的歧视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若供精者被检测出患有艾滋病,对其自身本就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而其患病事实可能被居心叵测的人公布于社会或以患病事实威胁供精者,对供精者的身心更是巨大的打击。

自愿捐精作为一项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助人行为,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社会福利上理应受到一定的补偿,以向整个社会传达正确的供精观念,削弱社会上对于供精的偏见。此外,对于因供精的复杂程序而给供精者造成的心理上、人际关系上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相关医疗机构是否可以考虑在捐精操作正式开始前的筛查中增加心理层面的筛查,以在供精的第一阶段阻止后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心理反应。同时,相关机构也应在供精的全过程中定期给予一定的心理支持,如艾滋病病毒检测咨询、免费心理咨询等服务,以减轻供精对捐精者正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对于在供精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不仅需要供精者自身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机构进行供精,更需要各级政府的相关卫生部门加强对非法捐精机构的打压和惩罚力度,以捍卫社会公平,匡扶正义。

2.1.2 供精助孕所生的后代与供精者的关系界定

供精助孕解决了不育家庭生育后代问题的同时,也给亲子认定增大了难度。不管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我国法律上只承认一位父亲,而供精助孕的子女往往存在多位父亲的情况,包括生理学父亲(即供精者)和社会学父亲(即生理学母亲的实际配偶)。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实施供精助孕技术出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可能出现多位父母争夺一个子女或多位父母互相推脱抚养责任的情形[13],前者双方父母反复的争执可能会扭曲孩子正在形成的认知,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引发成年后的心理问题;而后者双方夫妻互相推诿,甚至无法保证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环境。据原卫生部颁布的条例,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即供精者与其生理上存在基因联系的后代无任何权利和义务联系[6]。但根据供精助孕生育子女关系认定的主流说法之一的“子女最佳利益说”,应侧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孩子的成长环境[13],则与条例中对关系的界定及互盲保密原则[6]产生了矛盾。如果严格执行我国原卫生部颁布的条例[6],当接受供精助孕的夫妇的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无法抚养孩子时,孩子将面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成为孤儿的处境;而供精者家庭情况合适且愿意抚养此孩子,仍旧严格遵守条例中互盲保密原则和关系界定原则无疑是对孩子权益的迫害。所以,在供精助孕技术出生的子女的关系界定中,政府需要适应社会的进步适时修改和完善政策,充分考虑到出现极端情况时的处理原则,始终以维护子女最佳利益为首要目的,辩证分析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也应事与时移,灵活地遵循相关规定。

2.2 对以供精助孕方式出生的孩子的影响

2.2.1 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据条例,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分娩的后代享受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和赡养父母的义务以及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规定[6];此外,张宇贤[13]、王思琦[14]认为供精助孕子女享有获得有关其子女身份和与其相关的捐赠者的身份信息等的知情权,是供精助孕子女为维护其人格利益的完整性而应享有的积极行为。只有保障作为现代人格重要体现的知情权,才能使供精助孕子女作为私有权主体真正实现权力自由。而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及后代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者应保持互盲[4,9]。互盲保密原则避免了复杂的家庭关系可能造成的家庭矛盾及伦理困境的同时,也使近亲婚配的可能性显著提高[15]。据估计,在法国的匿名供精助孕产生了0.46%的血亲联姻后代和0.01%的隐性遗传病[16]。但是,考虑到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与欧美等国家相比,我国供精助孕子女发生近亲婚配的概率应远比欧美国家低。反观国外,英国在2005年发布的《人类生殖和胚胎法令》(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规定2005年以后出生的孩子在18岁及以后可获得供精者的详细身份资料,而18岁前可获取部分非身份信息;荷兰的规定与英国相似,规定16岁以上的子女享有对生理学父亲的身份信息的知情权;而加拿大则规定供精者可选择是否需要匿名[9]。这些相对宽松的供精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处理复杂家庭伦理关系和预防近亲婚配之间的平衡点,值得我国借鉴。

2.2.2 孩子的社会地位和心理健康

虽然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供精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保密,但遗传基因的不同势必会一定程度上表现在供精助孕子女外貌上。当一个家庭的两个供精助孕孩子一个来自夫精,而另一个来自供精,那么通过供精助孕出生的孩子在家庭地位、获得父母的关爱等方面都可能处于不利地位[17]。当供精助孕发生在不同人种混居的国家,显著的外貌差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供精助孕孩子的健康成长。若两位白人夫妻生下一个黑人孩子,势必会引来邻里亲戚的议论,甚至可能因种族歧视叠加身世之谜而造成供精助孕子女在学校、社区等公共场合被嘲笑、孤立等,影响孩子的心理及人格的正常发展,甚至造成严重的儿童心理精神疾病[18]。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供精助孕子女也自然避免不了从周围环境中或在某些原因下得知真相,可能进一步增加子女的自卑心理,也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家庭隔阂及矛盾[19]。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部分欧美国家,女同性恋家庭[20]和独身女性[21]可以通过供精助孕技术构建同性双亲家庭和同性单亲家庭。但与传统家庭模式相比,同性双亲家庭和同性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势必会产生某些弊端。在同性恋未被广泛认同的社会中,同性恋家庭的孩子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社会的非议,而单亲家庭通过供精助孕技术孕育的孩子更是会因为无法确定法定父亲而易被冠以“没有父亲的孩子”的恶名。此外,单一性别家庭对孩子性格成长中的消极作用也远大于传统家庭模式。在传统刚柔并济、性别平衡的家庭教育模式中,父亲是孩子性格塑造的“阳”性带领者,而母亲作为“阴”性的一面,刚柔并济使孩子形成较好的人格品质[22]。在通过供精助孕技术构建的女同性恋双亲家庭和女性单亲家庭中,父亲角色的缺失不仅会造成了家庭成分的混乱,更可能使女孩内向少言,男孩缺少刚强之气,使供精助孕孩子不但胆小怕事、缺少自信心,还容易性格暴躁、对人对事冷眼观潮[23]。

2.2.3 后代近亲婚配及其可能引发的问题

近亲婚配是指在3代~4代之内有共同祖先,即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以下由共同祖先者均为近亲婚配。由于两个近亲配偶都能从共同祖先遗传到相同基因,所以近亲婚配的夫妻极有可能是某种相同致病基因的携带者,从而大大增加了其子女中隐性基因重合造成患病的可能性,导致严重遗传病的发生[24]。我国供精助孕技术严格遵守互盲保密原则,即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供方与受方夫妇及后代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者应保持互盲[6]。据估计,当同一个供精者的精子使五名妇女受孕时,第三代近亲婚配的概率约为0.01%[25]。虽然概率非常小,但罗莉等[25]的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国内各大精子库的精子捐献者以大学生为主,其流动性大且大多为经济利益驱使,难以保证捐精者们不会多处捐精。而在2020年1月1日,国内各大精子库已在形成全国联网的精子库管理系统,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捐精查重系统,甚至可以杜绝志愿者重复捐精的情况,将大大减少供精助孕子女近亲婚配产生的伦理问题[10]。并且,文件规定,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供精助孕子女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6],这也减少供精助孕后代发生近亲婚配的可能性。

2.3 对丈夫的影响

国外调查显示,接受供精助孕技术治疗对不育症家庭的丈夫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在接受供精助孕技术前,不育症家庭所需接受的各种检查和治疗措施会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给作为家庭支柱的丈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26];而因男性原因导致不孕的检查结果对丈夫作为男性的尊严是一种严重打击[27],丈夫很有可能会在得知事实后而不断自责,甚至可能引起抑郁的状况;并且,当丈夫思及自己的妻子肚中怀着另一个男子的孩子,丈夫可能出现“被出轨”的主观感受[28],加重其精神负担,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在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的双重打压下,丈夫还需持续抑制性欲以保护来之不易的孩子的安全[26],对供精助孕家庭的丈夫来说是身心的双重摧残。长此以往,夫妻关系淡化,丈夫更有可能被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异性所吸引,加之其没有使异性怀孕的后顾之忧,其与异性出现暧昧行为和出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终导致夫妻矛盾加剧,夫妻关系破裂,甚至有离婚的可能。若供精助孕夫妇足够相爱,怀孕期间的问题不构成威胁。但随着供精助孕孩子的出生和长大,丈夫不得不面对自己的孩子与自己外貌、性格、天赋等存在巨大差异。丈夫作为男人的自尊心会随着孩子的成长持续受到打击,更有可能遭受来自外界对亲子关系的质疑。同时,接受供精助孕技术的事实在何时、以什么方式告知子女及告知子女后的亲子关系等问题自孩子出生起便会一直困扰着供精助孕家庭的父亲[29]。

3 供精助孕技术未来发展的思考

供精助孕等辅助生殖技术在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生育孩子的希望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社会伦理问题。供精助孕技术的出现使传统家庭模式遭到挑战,也推动了新型家庭模式的出现,这种家庭结构组成中除了传统的生物学和婚姻部分,也增加了社会学的未知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型亲缘关系[5]。这种新型的亲缘关系给供精者本身、接受供精助孕的家庭及其后代都会带来许多未知的问题。如何平衡供精助孕技术给不育症家庭带来的福祉和供精助孕技术产生的各种社会伦理问题将是推动辅助生殖技术进一步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

猜你喜欢

近亲精子子女
得了无精子症,还能治愈吗
李聚奎:留给子女的“丰厚”遗产
猴子为什么能模仿人的动作
Tomb-sweeping Day
为子女升学攒资历
人类的近亲——大猩猩
没遇上卵子的精子去哪了
精子存活率低怎么办?
教育子女陋习
近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