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思想与实践
2022-11-26付志宇
●张 妍 付志宇
一、引言
马克思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的”①。 近代中国是一个急剧变动, 社会结构发生根本转变的时代, 在前期近代西学东渐的大趋势下, 社会各阶层都被历史洪流裹挟进了向现代转型的浪潮中。 先后立于潮头的洋务派、民族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革命派徘徊于中西界限,以“国粹主义”、东方文化思潮、现代新儒家、中国本位文化论等中体西用、西体中用甚至全盘西化的式样进行探索,试图寻得一条紧迫变局下的出路。 但亦如马克思所言,“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 哲学的以及其他的成果为基础的”②,限于阶级局限和认知差异,各种思潮或固守自身经济利益一隅,或偏向自我社会关系一端, 不能在完成时代跃进的同时, 还担起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双重任务, 其涌起和交锋虽构成了一幅丰富、复杂的奋斗图景,却也是近代中国晦暗的历史中无序、混乱的显著缩影。 直到19 世纪末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学说传入中国起,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历程,马克思主义逐渐由新思潮确立为指导思想, 中国社会领域内的各项事业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 才真正迎来一面指导旗帜。
于众多思想中, 中国之所以选择了马克思主义, 在于其可以真正指导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 就税收事业而言,亦是如此。 作为刚传入中国的外来学说, 马克思主义在当时并无系统的税收思想可为借鉴, 亦无本土的税收实践可做支撑, 但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为厘清税收与社会、税收与民族、 税收与人民等关键性问题提供了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 中国共产党依据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 创造出了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税收思想,并一直引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因此,可以说,现今中国所寻觅税收现代化的足迹, 事实上也是一条自立党之初,在税收工作中探索、选择马克思主义, 同时在税收工作中又自觉运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路径。
回首中国特色共产党税收思想的发展过程,历经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具体税收工作中始终重视学习、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思想,形成了丰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对推动中国革命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全面税制构建、改革提供了充足的依据。 尽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但是从理论主题和历史逻辑的角度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思想与新时期税收思想体系有着“一脉相承、继往开来”的内在联系,脱离前者单独讨论税收思想体系势必显得空洞而孤立。 有鉴于此, 本文尝试以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视域,从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个方面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思想进行阶段回顾,以求从源头刻画其思想渊源,再现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廓清其与相关范畴的关系,挖掘其思想价值,梳理出其在思想论争和实践探索中被历史选择的必然性,从而为新时期税收思想和实践问题提供经验。
二、工农联盟:革命语境中的阶级道路
“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③,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初,就注重正确把握中国社会性质,并恰当分析革命性质和任务,从而提出相应的革命策略。 “中国历史上没有产生过中国共产党这样的党,它是以分析阶级力量、依靠阶级斗争来进行革命的党”④,中国共产党与近代其他政治力量之间的根本性的区别在于其既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救亡图存的理性工具,亦作为重构意义世界的价值工具。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将阶级学说引入对国家、社会、群体的分析中,以解决当时政治及社会秩序等层面出现的危机,以阶级作为革命论述的内核,在传统社会分崩离析之际,作为重新构建中国社会秩序的新方式和新原则。 在革命的语境下,借助阶级性的视角可以对中国社会的经济、 政治、文化等方面加以分析并重新划分,进而实现社会新结构和利益再分配。 在经济领域,中国共产党以阶级分析方法先后通过财富多少、革命前“劳动”与否、劳动和剥削的量化轻重来界定阶级剥削,进而得出相应的革命策略。 在此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思想和税收实践集中呈现了阶级性的特征,其中又尤其以坚定施行累进税制的实践最为显著。 尽管经历了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抗日战争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政策亦时有变化,但是以阶级立场坚定工农联盟道路的步伐并未改变。
1921 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旗帜鲜明表明了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立场, 通过联合工人、农民、士兵“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 来开展社会革命。尽管“一大”纲领中并未对税收进行直接论述,但是明确的阶级立场从内核和属性的角度为后期税收工作定下了基调。1922 年6 月15 日,中共首次阐释了对于税收问题的相关主张。 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 中, 便提出将“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作为党目前的目标。 以上两项税收主张虽未及深入拓展,但是足以体现中国共产党对彼时农民税负问题的重视。 7 月16 日,中共“二大”宣言初步对农民阶级进行了分析。 农民阶级中富农、小农、佃户及雇工中,后三者占比达95%,乃是革命运动中的最大要素。 因此,从工农联盟的阶级立场出发,为解除农民阶级的穷困和痛苦,“二大”宣言不仅提出“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 的具体政策,还再次主张要规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并将其纳入最低纲领,以此保障贫苦农民利益,减轻封建剥削。 1923 年中共“三大”专门通过了《农民问题决议案》,依旧提出“划一并减轻田赋,革除陋规,规定限制田租的法律”等保障农民利益的政策,并着重强调农民阶级在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中的重要地位。 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具有非常鲜明的阶级性,而从成立至与国民党达成统一战线这一段期间来看,税收政策成为中共彰显自身无产阶级立场、紧密联合农民阶级的一项重要工具。 这些税收政策深入分析了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亦受到共产国际的启发,尤其是取消苛捐杂税、实施累进税等税收政策形塑了工农联盟的革命道路,成为日后开展税收工作的指导理念。
1927 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中国共产党清醒意识到要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必须建立自身的政权和税制,由此在根据地上开始了税收征收实践活动。8 月31 日,《关于湘鄂贛粤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指出“自耕农及已取得大地主田地之佃农应对其革命政权(农会)交纳田税,税额由农民协会决定之”。 随后,中共中央在9 月2 日致湖南省委的信函中要求“土地没收后革命政府宣布简单的田税税率法(累进的田税, 至多不超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此外在决定发动秋收起义前,毛泽东主张起义后“宣布废除对农民的各种苛税,征收农业税”⑤。 尽管秋收起义最终失败,但是先期这些表明阶级立场及革命主张的税收思想随着各地革命根据地的建立而开始真正贯彻。 这一时期由于各个根据地较为分散,财政税收基本处于自筹自给,各自经营的状态,所征税种也仅限于土地税及较少的工商税,但从诸如湘鄂赣、鄂豫皖、赣西南、闽西、琼崖等革命根据地所实施的具体税收政策来看,与前期中国共产党提倡的税收主张相去无几。 如毛泽东在井冈山根据地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实施三级土地税累进税率;方志敏领导的信江根据地的土地税在累进征收的基础上, 对红军家属、工人、雇农免税,贫农减税;鄂豫皖根据地在农业累进税政策的基础上,对工人、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及烈士家属全部免税,对中农、富农实行扣除基本生活需求后剩余部分征税的政策。综上可见,这一时期各个根据地开展税收实践的时间虽然都不长,具体政策方面也存在不少区别,但其依旧具有显著意义。 各个根据地在农业税、 商业税中基本上都按累进税进行征收,农业税尤其以阶级成分而区别征税,这些政策并未因分散的局面而更改,为根据地有效提供了基本保障,也鲜明地表达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主张及阶级立场,积极争取了广泛群众加入革命阵营,同时也为随后中央苏区的税收举措提供了宝贵经验。
1931 年11 月,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中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 等文件,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内容悉数体现出鲜明的阶级性,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 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更是具体要求“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 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战士、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 如遇意外灾害,更应豁免或酌量减轻一切税额”。 同年,为统一税收制度,苏维埃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明确指出统一累进税的征收原则,依阶级的原则来进行,剥削阶级应承担纳税重担,被剥削阶级应免除纳税义务。 在中华苏维埃政权1931 年至1934 年间,税收工作体现出极强的阶级性。 作为首个统一、新兴的无产阶级性质的税制,在这一时期不仅为各个根据地开展税收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和借鉴,更是在人民民主政权的基础之上,借助初步的阶级判定中的劳动和剥削关系的拟配及调试,落实到具体税收征收的方式与税负轻重层面,有效配合了土地革命对各个阶级财产关系及革命关系的改造,进而更深化了工农联盟的内在粘力。
1937 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为统一民族战线,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的税收实践, 由前期的征收田赋、救国公粮、合理负担等形式调整完善至统一的累进税制度。 以陕甘宁根据地为例,最早于1937 年10 月发布 《为征收救国公粮事》公告,提出“开始在各地征收救国公粮,使每一边区人民都有拿出一点粮食来帮助抗战的光荣机会”⑥。 公告较以往从宣传及手段上都弱化了革命的阶级性,以所有边区人民为对象,力争团结一切力量开展抗日斗争。 救国公粮作为收益税,有效缓解了边区的财政压力,但存在“照顾不到财产的多寡,不能很周密的照顾各阶层的实际情况和利益”⑦的弊端,因而陕甘宁根据地从1943 年起实施了“合理负担,削弱封建、促进生产、保证供给及简便易行”的负担政策,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及《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 在之前土地收益税基础上增收土地财产税,征收对象以人为单位,征收标准由实际所得调整为常年产量,统一累进税率亦是合并了收益税与财产税进行累进征收。 如此既区别对待了农民的所得与地主所获的地租,达到了削弱阶级剥削的效果,社会各阶层的税负也相应减轻显得公平合理,有效地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总体而言,抗战时期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税收政策的力度及具体举措并未渗透出鲜明的阶级性与革命性立场,但是结合当时各阶层具体税负比例:贫农3%-5%,中农6%-8%,富裕中农7%-10%,富农9%-13%,地主20%-30%,并通过财产税、累进率与最高率等各方面的调整手段来看,阶级性、革命性立场依旧在抗日战争复杂的环境下、抗日统一战线政策下有着一定效力的发挥。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人民民主财政的支持下,中共领导了一场决定国家命运和社会性质的人民战争,在税收制度层面再次凸显了革命性、阶级性的立场。 在原有的解放区内,随着1946 年5 月颁布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减租减息向“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转变。 在这种土地关系下,农业税由累进税改为实行统一的农业税和公粮制度,累进税率也相应地改为比例税率。 在新解放区,除取缔废除一切不合理的苛捐杂税外, 地主税负比例35%-50%,富农20%-40%,中农10%-15%,贫农5%-8%,有效地坚持了地主、富农课重税,中农合理负担,贫农承担轻税的阶级原则。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内外交困中的理论调适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便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税收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注重吸收列宁在苏俄实践中的税收政策经验,并结合国内复杂的环境, 构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思想,取得了丰硕的智慧结晶。 因此,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税收思想,既蕴含了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税收思想,又包括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殊国情的考察。 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当时中国所处的内外交困环境要求有一股力量能够引领税收事业顺应革命潮流及历史要求。 这同样也是中国共产党逐渐成为执政党所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视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具体实践经验中总结得出更科学、 适用的方法,紧密把握时代特征,富有创造性地发展和完善税收思想。 其所创造的税收思想一定程度上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对引领中国走向何处所做出的回应,尤其是鲜明地体现在调节税收效用及时代要求间的相互关系上, 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在不同时间节点顺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和革命形势需要而采用的税收政策,如“废除苛捐杂税”“按照阶级的原则征收累进税”“减租减息”“全面征税”以及“部分减免”等。 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取得的集体智慧成果,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也是回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思想不可忽视的关键性内容。
马克思关于税收思想的论述首要体现在对其本质的认识上。 马克思认为“税收来源于国民劳动”⑧,必须依靠政治权力才能完成,但也是维护公共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 就税收对于国家的作用,马克思提出“捐税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的国王的第一个原因”⑨,处理不当会危及政权的稳定,甚至致国家政权更迭。 关于税收的法定原则,列宁领导的苏俄政权的税收实践表明依法征税和法制统一对税收制度的发挥极为关键。 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关于税收的论述使中国共产党开辟的革命道路有别于历史过往众多农民起义所建立无税政权的老路,既凸显了税收对于革命政权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也更加注重合理、合法、适度的运行原则。
土地革命时期, 各个根据地散乱而薄弱,一方面要支撑根据地诸多建设,另一方面又要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大部分采取了没收封建剥削者和征发税收的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1934年,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苏维埃的财政来源乃是:(1)向一切封建剥削者进行没收或征发;(2) 税收;(3)国民经济事业的发展”⑩。 报告表明中国共产党自开始就贯彻了马克思主义税收思想的核心:税收工作既是筹集革命政权收入的必要手段,也是根据地调节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手段。 基于此,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税收手段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扩宽税源,如鼓励外地货物进入苏区,实行轻税政策且不二次征税;为保证急需物品进入苏区,对进口货物采取区别税率;通过低税率鼓励苏区农副产品出口等。 上述举措不仅指导了其他根据地税收工作的基本方向,也成为后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
抗日战争时期, 出于日益紧迫的民族形势,为了筹集物资,壮大队伍,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在延续土地革命时期的税收政策基础上, 于1937 年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了“减租减息,交租交息”的税收主张,以适应新的抗战形势。 同时,在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基础之上,多项举措并举以开源节流, 如精兵简政、开展生产建设、发展人民经济。 总体而言,抗日战争时期的税收工作坚持了 “统筹兼顾,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的原则,使最广大民众的税负在可承担的合理范围内,从而最大限度地集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力量,支援抗战。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将最大范围内的税收收入有效地集中到人民政府手里,满足解放战争以及各项事业的开展。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解放区域的不同进程采取了分类措施。已解放区域适时调整农业税按常年应产量计征的比例税征收,大力恢复农业、工商业以增加税源。新解放区域则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为指导,依据不同情况或采取容留改良或采取废除旧税制度的办法,实行减租减息及合理负担等政策,并大力恢复工商业。
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政策贯彻了马克思关于税收本质、税收与国家关系的认识, 始终重视在合理、适度的原则下发挥税收对革命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随各时期革命形势的变化调整征收对象、税种、税率等政策内容,保障了各个阶段革命战争的经费需求。
另外,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税负的论述对中国共产党也具有指导意义。 恩格斯认为:“为了改变到现在为止一切分担得不公平的赋税,在现在提出的改革计划中就应该建议采取普遍的资本累进税,其税率随资本额的增大而递增。 这样,每一个人就按照自己的能力来负担社会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的重担就不会像一切国家中以往的情形那样,主要落在那些最没有力量负担的人们的肩上” ⑪。 列宁也指出:“党要求无论如何要减轻向中农征收的特别税,甚至不惜缩减税收总额” ⑫。 恩格斯关于量能负担的理论和列宁的特别税实践都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工作提供了思路和理论依据。回顾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累进税率对贫中农轻税,对富农、地主重税的政策,都深刻凸显了马克思主义税收思想的内在表述。
多重矛盾交错的局势背景迫使中国共产党税收思想不断进行拓展、演化,尤其当阶级意识统摄了时代要求,更需阶级性、革命性特征的累进征税政策作为税收公平的利器。如抗日战争时期,如何平衡削弱阶级剥削和统一各级阶层的双重任务,是以往理论、实践和经验所未面临过的问题,也是时代处境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特殊历史要求。1942 年,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批评了某些同志认为政府应该“施行仁政”的做法,指出“人民负担虽然一时有些重, 但是战胜了政府和军队的难关,支持了抗日战争,打败了敌人,人民就有好日子过,这个才是革命政府的大仁政”。 同时也指出,“另外的错误观点, 就是不顾人民困难,只顾政府和军队的需要,竭泽而渔,诛求不已。这是国民党的思想,我们决不能承袭” ⑬。 可见,如何量能负担,并非简单照搬理论或直接套用经验就可行的,须得在不同情境下结合不同历史任务,进行由里及外的解构。
四、税收制度的运行:程序向度间的协调配合
不断巩固税制的程序向度, 是为了抑制可能出现的肆意妄为或机会主义, 使征收主体和征收对象的行为和内容更具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从而提供长效、稳固、可供遵循的依据。 同时,税收制度的程序要求也是税收现代化的具体规范:税制统一是效率、公平的内在体现,也是组织联动的先决条件;税收法制是民主在税收层面的集中体现;税收征管、税收组织和税收宣传则是征纳关系的综合要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制度的程序向度,直接反映了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税收工作流程是否规范、执行落实是否遵循法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 进而直接影响着税收功能的效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起了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工农联盟性质的税收制度,围绕程序向度的构建,在税制统一、税收征管、 税收法制等方面进行了丰富的尝试,既鲜明区别于反动派政府的税收实践,亦蕴含了现代税收制度的理念。
在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双重干扰下,保证税收制度的统一性是最为凸显的现实要求,其不仅直接影响了税源的稳定,也关乎税收制度的公平要义。 因此,从土地革命时期开始,如何保证在动荡、变化的革命形势下统一税制,便成为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未立之时,各个根据地基本各自为政, 不同地区土地税征收范围极不稳定,其他的税种、税目皆不相同,革命事业对财税政策的统一有着紧迫的需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后, 基于各种会议精神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统一中央苏区财税的政策和法令,如1932 年《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训令,专门提出了要加强税收统一工作,并从统一审查、国库、预决算、会计等方面一一进行了强调, 基本保证了这一时期税收制度的程序完整。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成立之前,根据地同样存在税收机构不健全,缺乏规章制度,不分会计、出纳、保管等程序环节的问题。 边区政府成立后,首先便注重加强集中管理,建立起较为统一的边区税收体系。 解放战争时期, 由于存在老区和新解放区域的现实差别,既要保证税收政策原则上的统一,又要形成一定时期和一整块区域范围的统一,便采取了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做法。 在调整和领导中促使各区逐步走向统一的指导方针下,不少地区如东北解放区发布《统一财经税收的决定》,形成以大行政区范围内的税制统一, 为新东北和全国税制统一优先创造了条件。
税收的法定性同样是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制度在稳固、 规范的程序中运行的重要部分。 土地革命战争前期,由于各根据地较为分散,基本都是自订税则、自立章程,无法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 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在宪法大纲、土地法的精神指导下, 临时中央政府及各地方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修订了一系列税收条例、税则,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农业税暂行税则》《农业税暂行补充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等。 除此之外还包括一系列细则、训令文件,如《山林税暂行细则》《关于商业税与店租之征收事宜》等,这些税则、条例、细则、训令等文件共同构成了土地革命时期的税法体系,使得税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抗日战争初期,由于军费主要来源于国民党所发放经费及国内进步民主人士和华侨等的捐款,税收制度尚未建立。1940 年以后,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下开始相继建立税收制度,并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律,如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 等。除此之外,还多次修订税法,制定各种配套性规则、办法,如修订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及匹配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贴用印花查验证及查验办法》《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等。 解放战争时期,新老不同区域的税法应用有效地恢复了正常的税务工作秩序。针对老解放区如华北区陕甘宁老区等地区,税法或继续沿用,如华北区继续沿用《华北地区农业税暂行税则》; 或加以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如陕甘宁边区第四次对税法加以修订。 对于新解放区,则主要推行新税法,如颁布晋绥边区统一的货物税法。可以说,注重税收法定性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思想与实践的内在粘性。
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程序向度的核心部分, 其质量与效率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税收制度能否有效运行。与税收制度一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征管也是从无到有,在探索中由无序逐渐趋于条理。 土地革命时期初期,由于经验的缺乏和重视程度不够,税收征管无论征纳双方都存在较大漏洞。 税务机关存在漏收、误收等问题,纳税人存在不报、少报等各种行为, 凡此种种造成了税收收入的较大缺失。对此,临时中央政府1932 年在《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训令中着重对税收征管进行了统一、规范和严格的规定,涵盖营业登记和调查、税收申报及征收、凭证及票据管理、税收检查与处罚等各个环节, 极大提升了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抗日战争时期,税收征管面临着重点税源被敌伪顽的封锁包围的难题,想要开展工作,必须在护税武装的协助下深入敌后。 因此各地方纷纷建立起护税武装, 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征收对象进行民族、爱国方面的统战教育。解放战争时期, 为了保证各地生产建设的恢复及解放战争的需要,税收征管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工作场景逐步从战时农村转为和平城乡; 征收重点由保证战时需要为主转为恢复生产建设为主;征收对象从对敌经济斗争、 缉私征税转为正规纳税的监督管理; 征收范围由深入敌后转为扩大区域接管, 这些转变为即将到来的新中国税收工作新征程做好了充足准备。
五、税收文化的铸造:信仰下的良性互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一段艰苦卓绝的战争历程。 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再到解放战争,血与火的峥嵘岁月里,中国共产党人以永不退色的红色信仰在艰难险阻中奋力前行。 同时,中国共产党的税收工作依靠对党、对民族和人民力量的自信, 在硝烟战火中铸造了独特的红色税收精神,亦形成与人民群众“鱼水相依”的良性互动税收文化。 敢于牺牲、尊重商民、 民主征收等税收品格既是中国共产党税收道路、理论、制度的应有之义,也在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文化层面调动了人民群众的力量,支撑了中国共产党的税收主张与实践。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工作, 充满着复杂性和战争性。为了完成税收具体征收工作,税收工作者必须在枪林弹雨、饥寒交迫中“一手拿枪、一手收税”,与敌人展开激烈的斗争。如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曾在红四方面军撤离后遭到反动派“三光”政策绞杀,百余名税务工作者献出生命,余下同志仍然秘密坚持着税款征收。在他们身上,闪耀着耀眼的红色税收精神,亦诠释了中国共产党忠于理想、革命、事业的信仰。 随着革命的推进和税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国共产党更是逐渐铸造了艰苦奋斗、严于律己、廉洁自律、体恤民苦等红色税收品格,保障革命的同时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此外,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制度程序向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宣传、协税护税等内容的完善及协调既直接影响了税收制度的运行效果, 也直接映照了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鱼水相依”的关系。
税收宣传作为协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重要手段, 历来受到中国共产党重视, 这些内容从立党之初的税收主张中便可见一斑。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展税收实践后,中国共产党税收宣传以重实效、通俗化、简洁化形式,借助临时中央政府机关党报《红色中华》《宣传大纲》等各种载体宣传纳税的意义、作用和具体规定,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在税收宣传的深入开展下, 民众对于中国共产党的税收主张积极支持,大大促进了税收制度的推行,各地根据地群众以踊跃交税的形式表达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护, 如福建龙岩有些地区的贫苦农民对县政府两石以下不征收农业税的税收政策表达不满,纷纷要求不免税,还是照旧例交税。 抗日战争时期, 税收宣传更加成熟, 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税收形式和税收对象也更为丰富。如苏皖边区向商人宣传纳税政策, 采取商人会议上传达解释;利用商会或行业公会团体宣传;分卡所结合黑板报宣传税收政策法令等方法开展, 取得不错宣传效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的税收工作中, 中国共产党还开启了税收民主的先河,税务机构主动邀请民众通过自报、评议等途径参与到税收政策制定、 征收管理等程序环节中, 并积极调研听取民众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例如征收救国公粮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了民主征收的方法, 在尊重商民的基础上, 通过民主评议制度, 依法照章进行征管稽查,构成了体系化的制度链条,也将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制度反映着特定的价值观,它们是价值追求的手段” ⑭。回顾这一时期的革命历程,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制度, 在税收宣传和税收征管过程中达成与最广大群众在价值目标、价值规范、价值标准等方面的共识。 红色的精神引领、 积极的税收宣传保证了税源的稳定。在此之外,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的广泛配合, 所营造出来的协税护税的良性循环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的重要工具。 1932 年,中央人民委员会《关于战争动员和工作方式》的紧急决议中, 就针对工农群众缴纳土地税等问题提出“法令与决议的实施,不单靠命令,主要还是依靠提高群众阶级觉悟与热情, 来拥护法令的实施”。甚至在相关的组织法令中将协税护税组织确定为经常性组织:“委员七人至九人,在城市市区组织商业税征收委员会, 帮助市财政部调查商店营业情况,并帮助征收商业税,这是经常的组织” ⑮。 由此建立起来的从税收工作人员到人民群众双重协税护税体系, 极大增强了税收监管程序的效果。
六、结语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起, 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抗战时期再到解放战争时期, 时代的车轮将中国共产党推向历史的轨道, 如何在车辇横梗的轨道引领人民找寻一条真正的路径, 这是历史的发问,也是人民的发问。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作为中国新出路的重要构件, 亦走过了一段复杂而又曲折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始于革命的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 紧扣阶级诉求和民族危机的内外历史事实,以税制的构建、调整和程序向度的协调、配合为脉络主线,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为内在张力, 以工农联盟的阶级立场为外在动力,通过税收的主张和立场、思想与理念、 政策与制度、 执行与管理等方面的探索积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构建并不断完善了支撑革命事业运行并最终成功的税收制度。 尽管这个过程中依旧存在不少迂回、挫折、失误或不尽如人意, 但是瑕不掩瑜, 在历史的转折之下, 不仅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坚定保障, 也为新中国的税制建设做好了陈设和铺垫, 其所总结出的思想理念和政策方法对于新时期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有着重大的启迪:
首先, 新时期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应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观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工作并非简单地照搬马克思主义思想, 而是在理论指导下与中国复杂国情相交汇融合,显现出鲜明的中国化特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思想及实践视域中, 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税收思想的中国化有着特别的重要意义, 在这个视角下审视当时税收思想和实践的历史脉络, 有助于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层面来认识并把握当前新时期中国财税体制的发展。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解读时代、引领时代” ⑯。 在新时代, 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不仅仅只属于经济范畴,而应上升到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功能层面, 从马克思主义税收思想的本质出发, 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目标, 努力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跟随行。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过程中, 全面深入推动税收公共化, 最大空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决定性功能,以发挥出科学、现代的税收治理效能。
其次, 新时期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应该始终坚持以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为中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共产党无论是从工农联盟的阶级立场还是具体的如累进税制、公平负担的税收政策,都始终代表了最广大阶级的利益。 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有着新的变化, 除了物质需求以外,精神需求领域内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理念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新时代的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要不断丰富内涵、扩充视野,紧紧围绕人民利益和需求,深入而全面地审视现行税收制度与政策中的短板与缺失, 满足人民对税收公平与正义的追求。 同时,努力培育人民的税收公平、民主、法制、权利等意识,积极听取人民群众的广泛意见, 并将其贯穿进税收制度与政策的设计、调整中去。
最后, 新时期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应该始终强调程序向度的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工作程序从统一性、法制性、群众性等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保证了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甚至还有税收民主的积极尝试。 新时期下,为了构建结构均衡、功能完备、科学规范的现代税收制度, 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一方面要加快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的法定进程,保证税收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 另一方面在征税服务方面,要通过征管方式及技术支撑的革新, 推进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进程,持续优化税务执法的手段和方式,传承红色税收精神,本着为了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服务精神,在环节、程序、资料方面不断改进办税缴费服务,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54.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54.
③毛泽东选集 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33.
④金冲及.一本书的历史:胡乔木、胡绳谈《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36.
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3 册1927[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350.
⑥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 第2 辑[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18.
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编; 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 第6 编 财政[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6:149.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511.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0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629.
⑩童贤东.中央红军的经济供给问题探讨[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6):64-67.
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15.
⑫列宁全集 第29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9.
⑬毛泽东选集 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93.
⑭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6.
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42.
⑯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