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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文学所见法理命题论析
——基于《西游记》的分析*

2022-11-26蒋海松程子豪

关键词:法理猪八戒西游记

蒋海松,程子豪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一、引言: 神话文学寻法理

在近年来的法学研究中,“法理”作为中心主题日益凸显。法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统摄性,法理之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1]5-40聚焦法理有助于法学研究的深层拓展和理论提升,升华其逻辑深度,提升其智识品格。法之理在法内,也在法外。法理命题的表现形态极为丰富多样。有学者指出,“历史上形成的许多法律谚语、格言、警句、经典论述,都是法理的载体与存在形态。”[1]5-40与此相关,法理也存在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之中,古典文学的法理解读也是法学与文学的交叉研究的典型个案。

《西游记》是我国古代最著名的神魔小说,是家喻户晓、人所共知的四大名著之一。除了文艺性,《西游记》也颇具社会洞察。如有学者指出“《西游记》就像一部中国古代政治、社会学的大百科全书”[2]311。 从法律政治角度而言,西游记更堪称古代法律宝典,富含法理思想。书中悟空、八戒等神话人物动辄援引律条,签订合同文书,三界的一切犯罪行为常常按法律来定罪处刑,“杂犯死罪”“真犯斩罪”之类的法律词汇俯拾即是。书中“法度”“如律令”“天条”“律条”“家法”“知理明律”“王法条律”“天理”等具有法理意蕴的词汇随处可见,更有对于法律之地位、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权利、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法律与理欲、法律与自由、法律与人情、法律与宗教、法律与社会管理、法律与民约等典型法理命题的思考。

二、法律的神圣权威

(一)天条与律法的威严

在《西游记》中,神仙妖怪动辄引用律条,三界的一切犯罪行为常常按律法来定罪处刑,这恰好体现现实中法律具有其合理权威。在《西游记》中,法律具有多重表现,主要有天国的天条、人间国度的世俗法、宗教的戒律、民间的习惯法等。在神话世界中,三界以玉帝为最高统治者,玉帝的律令天条是最重要的管理规范。《西游记》最重要的三个人物,孙悟空大闹天宫、猪八戒调戏嫦娥、沙僧打碎琉璃盏,均因触犯天条而被重罚。沙僧被处罚时,所有天神都吓得“惊心胆寒”。“失手打破玉玻璃,天神个个魂飞丧。”[3]311可见天条处罚之严。龙王负责司雨,但若无玉帝旨意,私自司雨则是逆天大罪。第九回中,回目便是“袁守诚妙算无私曲,老龙王拙计犯天条”[3]132。以“私曲”与“天条”相对,表达了必须不折不扣遵守法度的法理观念。泾河龙王就为了打赌获胜,私改了下雨的时辰点数,结果触犯了天条被斩。后来,孙悟空常有请龙王来帮助降雨的情节,但龙王一般都不敢答应,都需要请悟空先上天启奏玉帝同意后再行施雨。

(二)“急急如律令”与法律的神圣权威

法律在《西游记》中具有崇高权威,尤其是在“急急如律令”这一具有浓厚法理意蕴的词条中,法律具有神圣光环。[4]54-55银角大王的宝葫芦装人之后会贴封条“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奉敕”。这是古代道教念咒的结束语。在道教符箓用语中还有“元始天尊急急如律令”“九天玄女急急如律令”“急急如玉皇上帝律令”等,也有的咒语则简称“急急如律令”。这其实本是一个法律专业词汇,“急急如律令”的意思就是情势紧急,应如同依照国家法令一般火速办理,遵照执行。“律令”是秦汉时期对于朝廷制定的正式法律的统称。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律”称呼国家颁布的正式的成文法典,后历代朝廷正式法典都以“律”为名。[4]54-55秦汉之际,“令” 即单行法规。“律令”连称表示为最高效力的法律。王国维《观堂集林》考证,秦汉行政文书通常以“如律令”三字作为结尾。“如律令”还有多种形式,在秦简中多用“以律令从事”“它如律令”,汉简中有“受报如律令”“书到如律令”“如诏书”“如府书律令”等。[5]13-18道教兴起于汉代,民间道士、巫师、方士做法时则借用了国家正式的法律用语,希望其仙术能如国家法令一样迅速落实、威严有效。白居易的诗歌《祭龙文》也有描述:“礼无不报,神其听之!急急如律令。”这一用语的变迁史大致是: “先秦至汉初,如律令却有具体法令可按,大致在汉武帝时代,始逐渐成为公文催促命令习语。魏晋以降,则已演变为道家符箓术语。”[6]174-175法律权威居然成了宗教人士的崇拜对象并进而进入神话小说,具有不可撼动的神圣性。再如,银角大王用移山倒海之术压制孙悟空,悟空念动咒语咒把山移开。书中描述:“喝声:‘起去!’就如官府发放一般。”[3]453山神移山倒海的样本居然是官府执法,也体现了法度神圣的特点。法律的神圣权威甚至在妖怪那里也有鲜明体现。狮驼国的小钻风曾深感自豪地称:“我那大王家法甚严”[3]954,妖王是按家法来管理妖群的。这些都是古代法律具有其高度权威的重要例证,这几乎颠覆了古代法治荡然无存的传统看法。书中还有太白金星调解孙悟空状告李天王一案,也是明代注重基层调解的文学反映。当下用法律推动乡村振兴,也需借鉴传统文化。[7]49-54

(三)法律是国家兴衰成败的标志

法律也是国家兴衰成败的标志。西行所遇国王大都是专制集权、人治乱法,唯一具有正面形象的国王是玉华王,他是难得的爱护民生、重视法律的贤王。“此王甚贤。”[3]1111面对钉耙失窃的奇案,猪八戒开始一口咬定是打造钉耙的铁匠欺心偷窃,但玉华王对自己的法度和臣民的守法意识很有信心,认为绝非如此。他说:“孤也颇有个贤名在外,这城中军民匠作人等,也颇惧孤之法度。”[3]1120后来的故事证明玉华王的判断是准确的。孙悟空对玉华王也非常敬重。严明的法度也是玉华国昌盛、广受敬重的原因所在。

法家先驱有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这一名言来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西游记》中的故事也昭示了这一法理。法律衰败腐化,则国家混乱衰弱。法律得到推崇,则国家兴旺发达。法治昌明,正义彰显,则必国强民安。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法律应在各种社会调整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一法理命题在《西游记》中有鲜明体现,法理具有神圣权威的神话叙事也值得今天建构法治社会时借鉴。

三、法律与权利

权利是法理学的基础性范畴。权利的发展有其历史过程。中国古代虽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但不等于就从无这一类的权利观念。事实上,包括《西游记》在内的许多古代文本也体现了一定的权利意识。

(一)用法律维护权利

孙悟空与猪八戒初相见时,八戒在高老庄为妖,孙悟空打到云栈洞去捉拿猪八戒。面对悟空用金箍棒砸门,猪八戒义正词严地跑出来呵斥说:“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3]273而孙悟空也援用法条,回骂猪八戒,认为他强占人家女子,该问个真犯斩罪。这几句台词蕴含了很丰富的法律文化信息。从律条上看,“真犯杂犯”是《西游记》成书时明代律典上的真实罪名。猪八戒有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和素养。面对孙悟空打门,他首先想到的不是打架斗殴,不是斗法术,而是援用法条。且八戒所说有重要的法理支撑,这就是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观念。《大明律》卷十八《刑律·贼盗》有一条,“凡夜无故入人家,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八戒是根据这条律意进行类比推论。

依今日法理,古代“夜无故入人家,格杀勿论”的规定涉及私人财产权、人身权、隐私权、防卫权的保障。尤其是涉及住宅安全权。我国宪法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们常津津乐道于西方法律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每个人的家是自己的城堡”等等,以表征住房权保障。但从《西游记》这一故事可见,我国历史上对住宅权的保护规定也深入人心。这一观念古已有之。具体进入法律规定,最早见之汉朝的《汉律》。《周礼》有云:“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周礼·秋官·朝士》)汉代郑玄在注释时指出:“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西汉《义疏原案》谓:“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无罪也。”《唐律疏议·贼盗》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宋刑统》、明律、清律都有类似规定,其中对住宅权的保护性规定一以贯之。古代文献中专门有一本《宅经》,其中也有丰富的住宅不可侵犯的思想,如“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宅经》)从古至今,民间还有这样的俗语“深夜入宅,非奸即盗”,都是这一保护观念的体现。《西游记》的故事正是这一观念的文学体现。[8]148-156

同在《西游记》中,面对悟空打进洞来,蝎子精的反应更有趣。她直接骂道:“泼猴惫懒!怎么敢私入吾家,偷窥我容貌!”作为一个爱美的女妖,在她看来,“偷窥容貌”成了跟“私入吾家”一样的极大罪行,倒也看出蝎子精对隐私和尊严的高度重视,这个故事隐约可见隐私权的观念。

从法律观念而言,猪八戒所谓的自私自利的态度,其实蕴含了最重要的一种法律精神,这就是权利意识,猪八戒可以说是“为权利而斗争”的一个样本。用法学家德沃金的术语这可称之为“认真对待权利”。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社会,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拱顶石。很大意义上,猪八戒的形象恰好具有人性解放、权利兴起的正面意义。当然,尊重权利,但要反对滥用权利。《西游记》“如意金仙霸占落胎泉水”的故事则批判了贪天之功为己有、公然强占权利而盈利的行径,也体现了对权利的边界这一法理命题的思考。

(二)权利兴起的人性基础

在法理学史上,立于“人之生存欲求的正当化”这一基础之上的“权利”话语在近代以来广为流行,这也意味着世界观和人性论的深刻的哲学变革。[9]5霍布斯最早系统谈到了这一根本性变革,他有言:“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10]72人的现实感性欲求成了人们界定“人性”的关键,七情六欲因此而得以正当化。在中国的文学著作中,《西游记》正是这种思想转型的典型文学文本之一。

权利是中国古代最稀缺的精神元素之一,传统中国并不具备孕育权利观念的诸多历史条件,权利话语及其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很难萌生。史华兹指出,在儒家的概念系统中,“‘坚持自己的权利’,那就完全违反了礼的精神。”[11]31-32一家之中,一族之内,很少有人公开表达自己的权利,多数人都会选择沙和尚那样凡事沉默。而八戒喊出的权利之音正是带有明代思想解放、个体意识觉醒的痕迹。

《礼记·礼运》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而在《西游记》中,猪八戒正是人最重要的这两种欲望的承载者,堪称食色欲望的化身,是自然人性的化身。在《西游记》中,师徒推八戒去相亲,他却道:“胡说,胡说!大家都有此心,独拿老猪出丑。”[3]327这无意中体现了人性的普遍性,欲望的普遍性。八戒相亲后被观音惩罚,并留下一首诗,其中有一句:“圣僧有德还无俗,八戒无禅更有凡。”[3]332其中将唐僧作为道德人格与八戒作为自然人性进行了典型对比,猪八戒形象一反崇高的伦理叙事,张扬贪欲不泯的自然人性,体现了真实的世俗人生,是弘扬人欲的凯歌。这是中国文学由雅到俗、由贵族文学向市民文学转折的成果之一。[12]110-112相对于宋明理学的压制,在明代中后期思想开始转型,人欲即天理的主张开始兴起。如李贽说:“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藏书 德业儒臣后论》)。没有这一过渡,便没有权利思想的兴起。“食色性也”是任何人都具有的人之本性。八戒的欲望从压制走向释放,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四、法律与人性

制度设计奠基于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近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代表作《利维坦》第一部分即为《论人类》,霍布斯正是从自然人性的进路构建了其政治哲学。《西游记》作为一部文学作品,其人物设定个性鲜活,富有人性思考,也体现了制度设计与人性设定的重要关联。

(一)“坏人理论”在制度设计上的好效用

猪八戒的权利意识、法律观念与他的人性预设有关。 猪八戒看待世界、看待他人常带着防范之心,如他遇到红孩儿时的反应。红孩儿放三昧真火前要捶自己鼻子,但是猪八戒的反应非常有趣。他说“这厮放赖不羞,你好道捶破鼻子,淌出些血来,搽红了脸,往那里告我们去耶?”[3]548他说红孩儿是自己自残,制造伪证。八戒所说有一定律条根据,即《大明律·名例·常赦所不原》有“诈伪”规定,但有所发挥。

有学者提出过一个有趣的视角,即认为猪八戒这种处处防范的心态关联于法律上的“坏人理论”[13]152。 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在《法律之道》的演讲当中专门提出“坏人理论”,并在此基础上,他对法律预测功能最好的实现有了新的认识。当然,这个“坏人”其实并非是道德意义上的“小人”,更多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理性人之意。在法律上,“坏人理论”反而展现了好的效用,在《西游记》中也有形象的反映。

首先,这可防范伤害,进行风险预警,保护权利。在霍姆斯的设定中,“坏人”对于法律只关心法律会给他带来什么样的物质后果,希冀避免冲突。猪八戒遇到红孩儿时的盘算,亮出律条来保护自己,只是自己趋利避害的一种反应。猪八戒比较喜欢“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哪怕是师兄孙悟空分配他什么差事,他往往也要签订个协议才肯行事。法务人员习惯提前进行风险预警,才能把伤害减至最低,这也是法律职业作为防火墙的基本功能。

从坏人理论出发,才能构建出一个合理的制度。人们常说,“把丑话说在前头”,而法律就是这样的制度建构。比如正因为人都有背信弃义的可能,所以民法要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美国制宪者麦迪逊曾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从大处而言,坏人理论更关联于权力监督制度建构中的必要人性假设。把人想象为好人,自然会失去防范的意识。中国古代的治理思想讲究道德教化,其境界高远,但常常迂阔无用,因为性善论会疏于权力的监督防范。在公权力领域,政治学里面有一个有名的假定,叫“政治无赖主义”。它首先假定,只要权力不受制约监督,一定会犯错犯罪。历史和现实的无数教训早就验证了这一常识。

与八戒的“坏人理论”相反的是,唐僧是“好人理论”的典型代表。他相信一切人,结果总是好心得恶果,导致一次又一次灾难。而书中把唐僧想象为好人,赋予他用紧箍咒控制孙悟空的权力,但对唐僧的权力疏于防范,结果好人唐僧异化为可怕的滥权领导。这一反面教训启示我们,从“坏人理论”的现实人性出发法治构建才有根基。

(二)人性善恶的逻辑层次

《西游记》中有关人性的看法当然不止性恶论一种,作为一本佛教劝善类小说,可以说,性善论是其更主要的主题。比如观音的点化典型体现了性善论。面对大闹天宫、罪薛子弥深的孙悟空,观音说“圣经云:‘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面对吃人度日的猪八戒,菩萨劝道:“人有善愿,天必从之。”对于自暴自弃的沙僧则鼓励道:“你何不入我门来,皈依善果”。[3]113-119书中也有诗为证:“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

人们常说,性恶论因主张防范有利于法治,性善论因疏于防范不利于法治,相反,性善论倾向主张圣人教化之类而滑向人治。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是片面的。性善性恶的人性设定与法治人治的模式选择不存在精确的对应。性善论也有助于法治,比如其提供了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发展方向、人性希望。许多思想家曾表达过,性善论是比性恶论更伟大的思想,因为这才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尊严与担当。如果没有性善论的基础,人类也不可能走向理性的规则之治。道德律也是法治的基石。

中国古代法家固然因其性恶论推论出一套“一断于法”的制度,但也因性恶沦陷为彻底的专制与暴政,其连坐之类的专制措施便建立在彻底的性恶自私的人性假设之上。性善论才是民主政治的人性依据。一切极权政治都来自对人的不信任,性恶论导致对人的不信任,因而构成了专制政治的人性论的基础。因此,“性恶论走向法治、性善论走向人治”不但是知识上的偏颇,更是德性上的偏误。

从《西游记》可看到人性与制度关联的两个层次。其一,在实然、现实层面上,有性恶一面,任何人都有犯错的可能,哪怕对于正人君子,也需加以防范。其二,在超验、应然层面上,秉性善一面,任何人有升华的可能,哪怕十恶不赦,也要加以引导。如观音对犯有重罪的悟空三人的劝善。但这两个层次也不可弄反。如果在经验上就像唐僧一样只谈性善,会失去防范,纵容妖怪作恶。如果应然上只谈作恶,则失去拯救方向,陷入恶性循环。总结起来,人性善恶皆有。《西游记》第七回也对此有揭示:“也能善,也能恶。”[3]95我们要正确认识人性的不同的逻辑层次,既要在现实中防范人性之恶,也要在方向上秉承人性之善,用一套科学的制度、用法律惩恶扬善。

五、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但又关系密切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最重要的法理命题之一,耶林精辟指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14]122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即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命题在法理学研究中至关重要,但也难度极大。

(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

在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尤其重要,两者融合的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法律传统。《唐律释文序》云:“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

在《西游记》中,唐僧便是将法律与道德结合的典型。他以慈悲仁爱等道德精神注入法律,经常指斥悟空滥杀,违背慈悲精神。他常常以善念教化悟空,比如“出家人行善,如春园之草,不见其长,日有所增”。[3]383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全书的框架可简化为悟空、八戒、沙僧三个罪犯在师傅感化下将功赎罪、改造立功的救赎故事。唐僧注重法律改造中的感化与引导,而非严苛惩罚。玉帝的严刑峻法并没有改造好他们,但在唐僧的感化之下却逐渐走上了向善之路。

德法合治、礼法合一是中华法系最大的特征之一。“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的治国方针都偏于一端,难以奏效。一个良法善治的国家必然将法律与道德适度融合,除了法治意识,还要培育道德观念。2016年,中央政治局曾专题学习《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精辟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5]109。《西游记》中法律与道德的合理结合也是古代优良法理智慧的体现,值得深思。这一传统也值得当代立法借鉴,有学者指出,犯罪圈的无限扩张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刑法立法取向要促进良法善治。[16]102-116

(二)对道德吞噬法律进行批判

法律与道德有融合的一面,但又必须将其适度区分。将法律完全汩没于道德是中国古代礼法文化的缺陷之一。《西游记》也对这种道德吞噬法律的做法进行了批判。

如前所述,唐僧的优点是重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但他的缺点是过分地强调道德,轻视法律。他不关心也不太了解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法律客观有效的调整作用把握不足,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素质实现正义。在乌鸡国的故事中,乌鸡国国王夜入唐僧梦中,说被妖怪推入御花园井中害死,妖怪变为国王篡位。唐僧很乐观依照其道德判断认为,他可以直接为死去的国王伸冤,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理所当然之事,但悟空感到颇有难度。要实现诉求,必须还要有技术保障,即通过何种证据证明妖怪所干的罪行,没有证据,还是“理上不顺”。所以悟空想到下水井将真皇帝尸首捞将上来,“这才是有对头的官事好打。”[3]511如此才能坐实妖怪的罪名。

因此,悟空嘲弄唐僧式的道德理想主义,“你老人家只知念经拜佛,打坐参禅,那曾见那萧何的律法?”[3]511这句话最形象描述了用道德、宗教、情感替代法律判断的缺陷,也揭示了传统知识分子的一个重要通病,片面强调道德主义、修身养性而忽视制度正义。而且,唐僧一味相信行善的道德,对复杂真实的世界洞察不足,尤其欠缺法律等具体技能,其善心带来的往往不是好报,而是厄运。行者一再批评他道:“只管行起善来,你命休矣。妖精乃害人之物,你惜他怎的!”唐僧滥发善心,一路上被无数妖魔乘虚而入,一次次让取经团队陷入灾难。这也形象地揭示了偏重道德而忽略法制的弊端。

古代治国提倡刑德结合,单独偏于德化也只是空疏迂腐之言。汉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卷九《元帝纪》)唐僧在西游记中顺从谦卑,优柔寡断,滥发慈悲,几乎集中国旧文人的弱点之大成。吴承恩如此描写,迥异于历史上真实的玄奘法师,更多是包含了他对传统知识分子劣根性的洞察与反思,特别是对他所处的明代儒生堕落形象的反思。[17]110-112/92-95

儒学本有内圣外王两面,但总体上较为偏向内圣,而忽视外王,偏重修身养性的内在修为,相对较为忽略治国平天下的事功之举。特别是宋代理学的兴起,使重德观念得以强化,但失之空疏,耽于玄想,脱离现实,“尚德贬力”、重德轻才轻智。时至明朝理学氛围更为僵化。以“醇儒”为理想人格的儒生们,奢谈“内省”,而很少想到“外扩”,空谈道德的自我完善,却无视才智事功的实践。《西游记》对礼法文化中的法律完全混同于道德进行了犀利批判,值得今天的法治建设借鉴。

结语

《西游记》这一古代文学作品是法理的重要载体,书中对于法律与道德等典型法理命题有深邃思考。在书中,律法无处不在,上至天庭下至地府,从东土大唐到域外诸国,从世俗民间到宗教领域,都在律法的有效管控之中。人间的律法甚至成为神仙崇敬模仿的对象,凸显了法律的神圣权威。《西游记》的法理词汇与法理命题是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典型个案,也可以进一步激活法理研究,打开法学文化的新视野。法治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及本土资源,历史法学主张法律的历史性和民族性。[18]73-78本文对《西游记》的法理解读,有助于挖掘中华民族历史上丰富的法律文化,能更生动地认识古代法制及社会心理,更形象地了解古代社会治理与制度运作,为当下法治建设及制度构架提供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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