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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卫生领域个人隐私保护

2022-11-26薛文宁

医学与哲学 2022年9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共卫生个人信息

薛文宁 龙 艺

公共卫生是医学领域涉及人群最多、潜在危险因素最复杂、社会影响力最广、影响范围最大的学科[1]。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构成国际关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在此次抗疫中取得的显著成就,得益于个人信息的高效采集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经媒体报道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也屡屡发生。在公共卫生领域,我们必须审视,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如何保护个人权益,特别是个人隐私?笔者将从伦理学角度,探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维护社会利益同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1 隐私及隐私权

隐私的伦理基础远早于其法律基础,自人类开始有羞耻心起,隐私观念便出现了。哲学家路易斯·W·霍奇斯说:“没有某种程度的隐私,文明生活就没有可能。”[2]可见隐私的出现不仅是个人意识的觉醒,也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隐私作为一种权利概念的出现是在198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在我国,最早研究隐私权的是张新宝教授[3],他主张,隐私权是公民生活中享有的特定的具体人格权,保障个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免受他人非法打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个人信息的有用性引起了关于收集和公开个人信息合理程度的各种冲突。隐私的侵害归根到底是个人信息没有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进行恰当的处理。

在公共卫生事件中,想要更好地保护隐私,首先,我们应知晓公共卫生事件中公民享有的隐私及隐私权的特殊内涵。

一是隐私内容有所克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于知道的私人信息均属于隐私的范畴。但由于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甚至全人类的健康安全,它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不仅是个人,更是群体。疫情发生前专属于个人的一部分隐私(如行踪轨迹等),在疫情暴发之后却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部分信息便具有了被限制保护的可能。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内容相比一般隐私内容有所克减。

二是公民享有隐私保密权。为维护公共安全,公民有义务主动向有关机构上报防疫所需的个人信息,但并非意味着这类信息就完全不受保护。相反,个人信息处理者更应该担负起隐私保密的责任,对收集回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管和妥善处理。

2 保护个人隐私的伦理意义

公共卫生事件中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具有重大的伦理意义。翟晓梅等[4]认为:公共卫生事业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其存在的伦理学基础是确保国民的健康,并且确保国民的安康。于社会来讲,公共卫生是一项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要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努力维护个人利益。于个人来讲,公共卫生事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民的安康。健康是没有可治疗疾病的一种默认状态,而安康是一种更积极的幸福状态,它包含健康、安全、理性、尊重、情感、自决、体面的生活水准[5]。随着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保障国民健康工作的基础上,社会更应去追求国民安康这一更高目标。保护个人隐私,是国民实现安全需要、尊重需要、情感需要和生活需要的前提。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是公共卫生事业实现国民安康的必然要求。

2.1 安全需要

安全需要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只有人类的安全有保障,其他高层次的需求才能有机会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给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潜在威胁,还会助推不理性的网民对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人身攻击,给其身心安全造成二次伤害。因此,疫情防控中要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2.2 尊重需要

《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人格权编。隐私侵害会对人格利益造成损害。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体现的是对个体人格的尊重。尊重他人是要将他人作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平等地对待[4]。康德认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个体的人,都具有固有的内在价值,我们应该尊重他们所具有的最高的内在价值,不能仅把他人看作是工具和手段[6]。疫情期间,虽然高风险人群的部分个人信息具有工具善价值,但我们依旧要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进行保护,这是对他人人格保持尊重的基本要求。

2.3 情感需要

人具有社会属性,马克思[7]曾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归属于一个家庭、一个社群、一个国家是其作为社会人的情感需要。感染者的精神状态本就处于崩溃边缘,此时最需要来自家庭、社会的情感支持。然而隐私的泄露,斩断了他们与社会的连接。在所罗门有这样的传说:农夫们砍树不用斧子,而是围着它咒骂,不久树则枯死。受害群体就像这棵树,个人隐私的泄露相当于将他们拉在人群中央进行公然处刑,等待他们的是孤立无援的社会性死亡。因此,加强弱势群体的隐私保护,有利于他们重新与社会建立情感连接。

2.4 生活需要

个人隐私保护可帮助弱势群体快速回归正常生活。体面的生活水准是个人实现安康的物质基础。随着各地复工复产,人们的生活也开始走上正轨。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即使在康复后,也会给身体留下很多未知的后遗症,因此,遭到隐私泄露的患者,在康复后依然面临被公司辞退的风险。那些因为隐私泄露遭到污名化的患者,更是难以回归正常工作。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能否获得就业机会很重要,这是决定他能否获得体面生活水准的关键。然而,如果一个人被排除在这些机会之外,想作为社会成员参与到其中是极其困难的。因此,疫情防控中要注意对弱势群体隐私的保护。

3 疫情防控中隐私保护不足的表现

个人隐私信息承载着公共利益维护与隐私保护的双重利益衡量,但初期的防控工作却把重心放在了公共利益维护上,而忽略了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具体有如下表现。

3.1 个人信息泄露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中,感染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疫区往来人员的个人隐私泄露事件频频发生。湖北武汉7 000多名返乡人员的身份证号、手机号、户籍地址等信息被泄露[8];青岛胶州中心医院6 000名随访人员的个人信息被工作人员转发至家人群,又经家人转发扩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9];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员区某某违规在QQ群、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被问责[10]。流调报告从极少数人存有的保密文件变成了公开的秘密,到底谁是泄密者?流调文件泄露常发生在工作群内,感染者隐私泄露也多来自能接触到流调信息的防疫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统计、上报、下达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从泄露的信息可看出,泄露内容多包含可具体识别到个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而这些身份信息远远超出了公众知情权的范围。

3.2 人肉搜索、污名化、网络暴力

此次公共卫生事件中,隐私保护不足问题在网络上也尤为严重,主要表现为人肉搜索、污名化及网络暴力。成都感染女孩赵某某的生活轨迹联合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后,遭到网民们的言语侮辱和人身攻击;天津一名密切接触者的隐私信息曝光后,手机被打爆,被逼无奈的他多次声称想跳楼;沈阳女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被网民冠以“毒王”的蔑称,精神几度崩溃;河北省小果庄大货车司机感染病毒后照片出现在某短视频最显眼的位置,他声称“规规矩矩地活了30多年,如今却像通缉犯一样被挂在网上”。网络隐私保护不足导致受害者社会性死亡。2022年3月15日,据@微博管理员发文称,截至目前,站方根据《微博社区公约》等相关规定,共排查清理此类相关违规微博2 451条,并对513个账号进行了处置[11]。

4 隐私泄露现象频发的原因探析

4.1 法律规范不足,公开界限模糊

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权益,尤其是个人隐私,离不开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良好的法律能将人们的行为规制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促进道德规范的内化。

在公共卫生领域,我国现行适用于个人健康信息处理监管的法律规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12]。疫情期间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仅有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条例分散化、碎片化问题突出,起不到高效的指引作用。以往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更加强调防疫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上报,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强调却略显单薄。仅在1991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和2004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提到对高风险人群隐私保护的条例。

导致隐私泄露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公众知情范围和个人隐私范围之间的界限不明朗。为了能够平衡信息保护和合法利用之间的关系,防疫人员和公众需要知悉疫情防控中哪些个人信息属于不得公开的内容,哪些信息属于限制公开的内容,哪些属于让渡公开的内容。从权利边界角度出发,权利与权利之间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是因为人们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特定的边界[13]。只有界限明确,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才有可能被调和。这也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

4.2 道德规范滞后,隐私意识薄弱

疫情引起的社会环境变化使以往形成的道德规范一时无法适应新的环境。传统的健康数据仅保存在医疗机构内部,仅有医务人员知晓,加之医务人员受到医学伦理和法律的双重约束,患者个人信息和健康数据可以得到较好保护[14]。然而,疫情防控关乎全民健康,关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采集主体不再局限于医院,而是扩大到政府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乡镇社区街道办等多地。所以社会需要建立新的道德规范,提高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加强对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般情况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会经手现场流调人员、统计人员、上报人员,再由上级疾控单位汇报给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工作群里流转会经手上百人,但由于隐私保护宣传教育的欠缺,很多工作人员未建立起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一时疏忽和随手转发成为患者隐私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

4.3 群体利己心理和偏颇的推理心理

人的行为是在一定的心理活动指导下的实践。动机是一个人进行活动的内部动因。我们在找寻隐私侵犯行为发生的伦理因素时,不可忽略侵犯者的心理动机。

首先,产生隐私侵犯行为的心理动机常与个人的利益相关。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曾提出“侵犯行为是避免痛苦或寻求快乐的行为受到挫折时的本能反应”[15]。美国社会冲突理论学家柯林斯从微观社会学角度提出,人们无论在何方都有一定的基本利益,而且往往力求主体利益的最大值。当他人行为有可能触及甚至侵害本体利益时,主体之间极大可能出现抵抗、排斥的反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下将死亡拉进现实思考的视野,身处疫情的人们本能地想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侵害,所以总是会想方设法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尤其是病毒携带者的信息。此外,除了生命威胁外,疫情还会给社会经济、教育带来巨大风险和挑战。这些影响是人们不愿承担,甚至无力承担的。所以疫情期间的人们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心理,常常越过知情权边界侵犯到患者隐私,还打着“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利益应让步于公共利益”的旗号为自己的侵犯行为进行辩护,这是不成立且不道德的。

其次,隐私侵犯行为还与群体心理有关,可以用勒庞《乌合之众》书中描述的群体心理来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系到群众利益,人们命运变得相连与共。很多原本毫不相关的人们因这种特殊的联系形成了群体。个体本来是理性且富于思考的,一旦加入群体,原本独立的理性便会被群体的无知疯狂所淹没[16]。他们不善推理,却又急于采取行动。群体推理的特点,是把彼此不同、只在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搅在一起,并且立刻把具体的事物普遍化[17]37。就像爱斯基摩人,他们从经验中得知冰含入口中会融化,因此认为同样透明物质的玻璃放入口中也会融化;他们中的苦力受到某一个雇主的剥削,便会认为所有的雇主都会剥削他们[17]36。同样,疫情期间处于恐慌状态下的群体,一旦发现一个感染者不守防疫规则给社会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便会认为所有新感染的患者都是不守防疫规则且有过错的,因此,失去理性的群体便会对新感染者发起猛烈攻击,伴随隐私信息泄露而来的是对感染者疯狂的谩骂和诽谤。

5 隐私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5.1 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障。它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对疫情防控中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界限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处理。只有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基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方可被处理。当个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时,信息主体的“私”益就要向“公”益让渡,此时,公众对相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18]。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要进行让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采集和公开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最小范围和目的限制原则。收集的个人信息应是与公共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信息,不得过度收集。公开的信息应是公众可基于此进行有效参与的信息,不应包括专属于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信息[18]。

在具体实践中,哪些信息属于让渡公开,哪些信息属于限制公开,需要我们从“防控所必需”的逻辑来判断。防控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公开主要用于两个目的:一是有利于防疫职能部门快速锁定高风险人员,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和隔离,防止疫情范围扩大;二是有利于相同出行轨迹人员进行自我观察和防护。因此,基于目的一,防疫部门所需要的个人信息应包括可准确识别到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出行轨迹信息”(包括车次信息、住宿信息、外出驻留地点名称)。但是,其中收集的身份信息属于限制公开信息,应仅用于内部管理所需,不应向大众公开。基于目的二,对于公众有效参与而言,仅需要的是高风险人员的出行轨迹信息便可达到自我观察的目的,因此出行轨迹信息属于让渡公开的信息。

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信息处理者来讲,防疫人员在收集信息前应履行好告知义务;在处理信息过程中应加强监管,防止信息泄露;在公共利益实现后,应在第一时间主动将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删除;在产生侵权行为发生法律纠纷时,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对信息主体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赋予了个人请求删除权,化被动为主动,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未按照规定合理处理时,其有权请求删除;当个人隐私遭到侵害,个人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可大大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5.2 拓宽隐私保护意识培育途径

公民隐私意识的培育,需要经过长期努力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其一,网络媒体平台是重要途径。自媒体时代,大家对媒体的关注较多、对权威媒体的信任度也较强,因此,通过媒体对公民进行隐私保护知识的宣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可达到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效果。例如,成都女孩赵某某隐私泄露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后,多家媒体及时站出对舆论进行正向引导,倡导大家“隔离病毒,不隔离爱”。著名主持人白岩松在《新闻周刊》上说:“防疫突破底线,公开传播隐私是更糟糕的病毒。”其二,可将隐私保护意识水平列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上岗、考核的项目,加大对工作人员的隐私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其三,可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提升社会整体隐私保护意识。有影响力的城市应主动带头做好流调报告工作。例如,2021年1月23日上海公布的“不提人”的流调报告就受到广泛赞扬,随后,其他多个省(市)在公布的流调报告中也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

5.3 给予疫情下弱势群体人文关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属于疫情期间的弱势群体,隐私侵犯行为给他们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创伤,不仅使他们遭受到了冷漠、歧视与攻击,而且导致他们对社会产生了信任危机和道德迷茫,给主流价值观造成了冲击。为此,我们应该给予这些弱势群体足够的人文关怀。公众应该保持理性,对网络污名化信息不跟风、不造谣、不传谣。国家和社会各界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开展各项防疫措施时,要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处境,把隐私信息保护纳入重要考量因素。对已被暴露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网络监管部门应及时删除,防止侵权损害扩大。对隐私泄露后遭遇网络暴力的个体,在需要的情况下,所在医院和社区应主动为其提供专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法律可以为这些受害群体提供低成本、便捷的维权通道。社会应从多方位、多层面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隐私保障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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