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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本土化概念建构的三个层次

2022-11-26叶娟丽

理论与改革 2022年2期
关键词:概念农民基层

叶娟丽 曾 红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强调理论创新对于我们所处时代的意义,因为“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

为什么需要理论?更进一步,为什么要实现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本土化?这既与知识和思想的变革、先导作用有关,又与我国社会科学的舶来性有关。现代社会科学根植于西方社会,其主流理论带有一些“无须证明”的西方特有的公理式预设,基于这些预设构建起来的社会科学主流理论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在错误预设下建立起“为理论而理论”的思想牢笼;另一方面,则会导致无法解释与预设不符的非西方社会现实[1]。如果仅仅只是用西方的理论来理解中国,就会遮蔽我们的认知,其结果是,既不会推进理论的发展,更不会促进实践的进步。因此,实现中国社会科学的本土化,用中国理论来理解并解决中国问题,就成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的时代使命。

为什么一定能产生理论?这与我国正面临的社会大变革有关。中国正在经历的体制转型与发展转型的双重叠加,给理论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乡村治理研究尤其如此,因为我国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农民国家,中国的农村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独特性,其面临的城市化、现代化的问题没有先例可借鉴[2]。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通过在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费改革、项目进村等)、政治(村民自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等)诸多领域的改革,实现了“中国奇迹”,而对这一奇迹的解释,必然会突破西方现成的话语体系与理论框架,从而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提供契机。这种契机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我们拥有一个完整的问题域去生发自己的理论,去解释我们经历的经验事实;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科学经历了 “取经”“效仿”“自觉”三个阶段后[3],正在实现从“以现代化(西方化)为纲”向“以中国化为纲”转变[4]。理论创新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而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大范畴中,乡村治理研究成为近年来中国学术本土化与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作为理解乡村秩序如何维系、乡村社会如何发展为主要任务的问题导向的多学科综合研究[5],作为一个完整的问题域,乡村治理的问题面向及其研究的多学科优势,加上中国农村问题本身具有的极端重要性和独特性,使得乡村治理研究成为本土化概念创新的示范区。

学术界对本土化内涵的界定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或间接以中国本土的社会现实问题为内容导向,提出中国社会科学的新概念;二是反思对西方理论的机械性移植,希望在廓清西方概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验加以修正[6]。本文所说的“本土化概念”,同样强调两个特征,一是本土化的主体,二是本土化的前提。具体说,是特指在国内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中由中国学者以中国治理实践为基础自主创造或者对西方社会科学既有概念模仿改造后所提炼出来的一系列学术概念。比如,围绕乡村治理中的国家与政府,形成了政权经营者、政治锦标赛、逆向软预算约束、压力型体制、悬浮型政权等全新的概念。针对农民与农村社会,涌现出了社会化小农与韧性小农、农民理性与村社理性、半熟人社会与后乡土中国等极具中国特色的本土化学术概念。此外,为了充分阐释乡村治理中的各种关系结构,分利秩序、中坚农民、村庄当家人与政府代理人等概念也得到大量使用。

下面,本文拟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着手,将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本土学者在乡村治理研究领域提出的本土化学术概念分为“乡村治理中的政府行为—乡村治理中的农村社会—乡村治理中的关系结构”三个层次进行梳理,以探寻中国乡村治理研究概念本土化的基本路径,以及这些概念对理解与解释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与现实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及其可能的适用范围甚至限度。

二、乡村治理中的政府行为

国家力量介入乡村治理的方式与程度,是影响乡村治理效能的最重要变量。因此,乡村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就是乡村治理中的政府行为;乡村治理研究中的概念创新,首先体现在关于乡村治理的政府行为研究当中。而政权经营者、政治锦标赛、逆向软预算约束、压力型体制、悬浮型政权等本土化的学术概念,正是一批致力于学术话语创新的学者在乡村治理(也包括县域在内的基层治理)研究中,通过反复的从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到理论的逻辑建构而形成的学术成果。

(一)政权经营者: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在基层治理中,尤其是在乡村治理中,国家或政府究竟应充当何种角色?它是社会控制者,经济建设者,还是社会服务者?这是乡村治理研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1949年到1978年,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实现赶超战略,政治统摄了经济与社会,政治统治职能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基层政府的定位也侧重于进行社会控制。这意味着政府为了达到政治统治的目标,会直接行使公权力去规范、约束、限制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的行为。这种全能主义的政府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生改变,尤其是基层政府,开始从社会控制角色向经济建设角色转变。鉴于经济建设的考核需要,很多基层政府开始依靠其组织头衔和集体代表的公共地位,经营公共资产,在此基础上分化出经营角色,这正是改革开放初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根本原因。即使在乡镇企业衰落以后的今天,基层政府也继续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以谋取经济上的发展。张静在研究乡村治理制度时,通过对基层政府在社会控制、经济建设与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不同角色的经验分析,将上述热衷于经济目标的政府称之为“政权经营者”[7]。张静的“政权经营者”为我们精准地描述了基层政府在地方政治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控制方面的角色转换与职能变迁。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即得到学界很多研究者的反响,有些学者甚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完善补充。如杨善华认为,张静描述的政权经营者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而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由财政改革催生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此时,基层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集团,不仅仅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还是自身利益的谋求者[8]。在这里,杨善华进一步揭示了基层政府存在某种独立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以及乡村社会的利益,而这个判断,不仅符合我们的经验直觉,也为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乡村治理中国家、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作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基层政府有可能将工作职责化约为简单的几个经济指标,而忽略其应履行的其他更多且更加广泛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基层政府的经营行为不断发生变化,经营对象从企业到土地,经营目的从获取经济利益向多个向度展开,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种变化只是扩展了基层政府“政权经营者”角色的新内涵[9]。而要在实践中防止基层政府变成真正的彻头彻尾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首先必须从理论上正视这一现象。

(二)“政治锦标赛”:基层政府的激励机制

从秦朝大一统开始,中国政府官员的任免权力都是高度集中的。今天仍然如此。这种高度集中,一是体现为“党管干部”原则,即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二是体现为“双重管理”原则,即基层政府的人事问题,同时听命于同级组织与人事部门以及上级政府。此外,中国政府官员的利益与其职位高度相关,晋升名额的有限以及严格的年龄限制,导致晋升竞争异常激烈。

基于这种背景,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官员设计了一种优秀者胜出的晋升竞争,其竞赛标准由上级政府掌握[10]。周黎安将这称之为“晋升锦标赛”,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就是“政治锦标赛”模式;而周飞舟则将其称为“锦标赛体制”[11]。

“晋升锦标赛”“政治锦标赛”“锦标赛体制”这些概念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对中国基层政府运作机制的研究。在这种“晋升锦标赛”中,晋升竞争主要通过“事前承诺”和“相对绩效评估”的方式,将关心仕途的基层政府官员置于强激励状态下,通过政治晋升博弈来调动官员的积极性。以晋升作为激励,使得基层政府官员被充分调动起来,但由于要实现强激励的条件较高,包括上级政府人事权力的集中、竞争指标的可衡量性与客观性、指标达成与参赛人努力的高关联度、“竞赛成绩”的相对分离与可比较性、参与人之间的不可合谋等等,激励官员的目标与政府职能的合理设计之间存在严重冲突[12];具体到乡村治理领域,就产生诸多治理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主义、不合理开发、重复建设等。同时,由于晋升考核指标主要是经济指标,GDP成为“晋升锦标赛”的指挥棒,导致基层政府官员不顾一切地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难免造成资源浪费、乡村生态被破坏以及政府公信力被消解。应当说,“政治锦标赛”这一概念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基层政府官员的行为逻辑,同时,对于基层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与方向也极具解释力。

(三)“逆向软预算约束”:基层政府的资源汲取机制

财税体制涉及国家或政府如何向社会汲取资源以及分配资源的问题。其宗旨就是为了开源节流,其中,节流即控制预算支出。但一直以来,总存在各种各样的突破预算控制的努力。

早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赶超思想所带来的政策性负担[13],以及基层政府实现规模与权力扩张的冲动,常常出现基层政府突破已有预算限制、导致预算亏空的情况。当然,更多的情况是,公有制企业因为效率低下的生产行为而造成亏空后,热衷于游说基层政府突破上级政府的限制而追加资金。总之,这种通过自下而上的努力而突破预算约束的行为,被称为 “软预算约束”。在改革开放前,这种“软预算约束”是基层政府获取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1979年起,我国开始恢复预算报告与批准制度,国家预算开始硬化。其间,中国的财税体制经历了两次变革,第一次是以“公共财政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次是以“现代财政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14]。尽管国家预算已经开始硬化的历程,但“锦标赛体制”下的基层政府,又陷入了新的突破预算约束的循环中。为了尽可能地快出政绩、多出政绩,基层政府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得资金与资源,于是开始将攫取预算外收入之手伸向了所在辖区,也包括税费改革之前的乡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基层政府向企业或个人征收正式税收之外的各种费用;其次,是基层政府强迫或者诱使辖区内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向政府的政绩项目捐资出力;还有,就是各种各样的“钓鱼工程”,即政府拿出少部分资金设立项目以作为“诱饵”,然后该项目需要的大部分资金却需要乡(镇)或村等基层单位来解决。对于这种在国家目标和官员晋升的双重激励下应运而生的“基层政府自上而下地向所管辖区域中的下属组织和个人索取资源的行为”[15],周雪光将其称之为“逆向软预算约束”。这个概念的提出,不仅使我们对于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的迫切性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也对基层政府在“锦标赛体制”下的政绩逻辑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四)“压力型体制”:基层政府的权力配置机制

无论是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权力集中始终是必然趋势。虽然我们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但是,我们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始终不停地在调整变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一直都处于放权—收权—再放权—再收权的循环当中。总体来说,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致经历了“权力集中—权力下放—权力规范”三个阶段。

从1949年到1978年,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国家将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政府全面规划着政治、经济、社会的走向。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中央将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在获得自主性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加压驱动”。与权力层层向下配置一致,经济发展的压力也随着权限的下放而一级一级地由中央向地方各级政府传递。在这种体制下,基层政府需要对不同来源的发展压力进行分解与应对,并层层加码,而乡镇政府处于行政体系的末端,其承担的任务自然最为繁重,即所谓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种配置权力与压力的体制,即“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16],荣敬本称之为“压力型体制”。很显然,“压力型体制”这个概念尽管是针对基层政府承担的经济发展压力而提出来的,但本质上,它也是一种权力配置体制,即在逐级分解权力的同时,也在逐级传导发展的压力,它揭示的是中国政府间科层关系的基本样态。

除了将中国政府间关系概括为“压力型体制”,也有学者跳出科层制的思路,从更多视角来思考政府间的关系模式。如周黎安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行政发包制”,来描述中国政府间关系。他认为,中国政府间关系不是单纯的科层制,而是介于纯粹的科层制与外包制中间的一种混合形态,即“行政组织边界之内的‘内部发包制’:在一个统一的权威之下,在上级与下级之间嵌入了发包的关系”,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任务下达和指标分解为特征的行政事务层层发包、高度依赖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自筹资金的财政分成和预算包干、以结果导向为特征的考核和检查”[17],而发包程度和范围主要由公共事务的质量压力、统治风险与成本压力间的权衡决定。乡镇政府由于权力最小、资源最少,权责利不匹配,在难以应对上级目标设置的情况下,不得不运用自主性权力,采取一些策略性的执行行为,甚至在经济激励下,为了自身利益而对乡村社会进行侵蚀。

“压力型体制”和“行政发包制”这两个概念一经提出,即在学界得到广泛应用与检验,也与实践中日益普及的“项目制”形成对照。作为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的项目制,从设计初衷看,是为了既保证资金使用手段的灵活性,又保证政府特定目的实现的有效性。因此,在治理技术提升的基础上,国家通过项目制勾连起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的全方位的治理。但折晓叶、陈婴婴通过对“项目进村”过程中的国家机关“发包机制”、基层政府“打包机制”以及村庄“抓包机制”的分析发现,这一制度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基层政府的权力,但是其转化为基层社会有效治理的效率却并不如制度设计者所期待的那样高[18],反而在中央的精细化指导及项目评估的多重指标下,地方的发展目标被中央牵引,导致地方的自主权在较大程度上被中央支配和吞食。尤其在乡村治理中,为了谋求村庄的发展,村书记不得不到乡镇跑项目,甚至将跑项目作为主要工作。

可以说,“压力型体制”和“行政发包制”这两个概念的提出,不仅对我国政府权力配置与压力传导的机制进行了形象的描绘,而且,通过与治理实践相结合,这两个概念已经成为基层治理研究中常用的理论工具。

(五)“悬浮型政权”:基层政府的利益分割机制

改革开放后,通过一系列的分权放权改革,地方政府获得很大的发展经济权力,其经济角色被激活,成为独立的利益集团,即杨善华所言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从现实案例来看,政府发展经济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单纯的利益获取,另一个则是通过卓越的政治绩效在“政治锦标赛”中获取晋升机会。在“行政发包制”下,基层政府既有自主性,又面临着层层加压的目标任务;政府既可以通过发挥自主性,采取“逆向软预算约束”行为,调动一切资源去创造GDP,获取晋升机会,也会在无法承受“压力型体制”或晋升无望时,由于其自利性以及缺乏制度的约束,而形成对基层社会的资源掠夺。比如在税费改革前,基层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从农村过度汲取资源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进而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税费改革后,国家不仅不向农民汲取资源,还将公共事业支出责任上移,对乡村进行资源的输入。可是,上级转移支付的数额并不足以弥补原来的“三提五统”收费。在事权上收、工资统发的情况下,虽然乡镇人员在工资上比以前有保障了,但地方“办事”的经费和自由度却减少了。在中国的体制下,不“办事”就难晋升,为了“办事”就需要扩大预算外收入,乡镇政府除了向上级政府“跑”钱外,还会向有钱人借钱,其实就是将攫取之手指向了少部分富裕群体。这造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使得乡镇政府对上级政府和富裕阶层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二是乡镇政府脱离了农民,不愿意也没能力回应农民的需求;在极端情况下,基层政府为了拉拢地方富人群体,甚至会帮助他们侵蚀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对基层政府不满。周飞舟将这种与农民和基层社会相脱离的政府称之为“悬浮型政权”[19]。

“悬浮型政权”概念的提出,反映了税费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的深刻影响,同时也刻画了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目前在乡村治理中面临的窘境。很显然,一个悬浮于社会之上的政权,它是无法与社会融为一体的,或者说,它是无法嵌入到社会当中的。正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重新理解我们制度设计和政治实践中的国家政权,周飞舟才从抽象的国家概念中抽离出地方政府,并根据县乡政权运行的实际过程,勾勒出税费改革后国家与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真实关系。“悬浮型政权”虽然还只是一种描述性概念,但它打破了西方抽象的国家自主性理论下对中国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官员的脸谱化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构建和整个农村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目前,我们又开始致力于重建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国家通过项目制引导地方的发展目标,也通过治理下沉的各项制度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例如乡镇领导挂村制度、第一书记制度等,期待通过资源将规则带入乡村,以形成“嵌入式治理”。但是,只要中央对地方的过度支配仍然存在,只要基层政府没有找回其行使权力的根基,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问题就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三、乡村治理中的农村社会

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对象,当然是农村社会以及乡村治理场域中最具有能动性的人——农民。只有通过对农民和农村的认识,通过理解农民的行动逻辑,才能保证乡村治理政策制定的针对性和政策落地的有效性。近年来,以华中乡土派和田野政治学为代表的一系列研究成果,把改革开放后对农村和农民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社会化小农和韧性小农:中国农民的定位

经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造后,传统农户经济下的农户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巩固。与此同时,随着市场化及城镇化的发展,农民经由各种形式卷入现代市场体系,乡村社会也从传统、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多元,小农行为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整个乡村社会在生产、生活、交往等方面也发生了变迁。比如,传统经济时期统一的家户逐步分离,劳动力配置出现“内卷化”,农业丧失了为小农增收的能力,纯务工农户和纯务农农户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出现了农户的大量外迁和非农化。小农日益社会化,或者说,“社会化”成为当代中国农民的主要特征。基于此,徐勇将这个时期的农民界定为“社会化小农”。“社会化小农即‘社会化+小农’,或者说与外部世界交往密切,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化程度比较高但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20]“社会化小农”概念强调客观经济外部约束的内生化,认为在货币压力下,货币收入的最大化成为社会化小农的行为动机。[21]小农的社会化主要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农民个体的社会化,然后是农民家庭的社会化。小农社会化所呈现的先后顺序与二元社会体制和城市发展进程的制约有关。[22]社会化一方面给分散的、脆弱的小农带来了活力,例如通过加入先进的生产要素提高了生产效率,或者是通过兼业提高了农民抗风险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也会因为社会化附带的生产条件的外部化、生产消费的无限扩张以及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而与小农自身的需求、能力形成张力。[23]

如果说,社会化小农是当代中国农民的基本属性的话,那么,中国农民的历史特征,也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在对中国小农在历史变迁中得以长存的原因进行研究时,陈军亚提出了“韧性小农”的概念,认为中国农民具有适应性、稳定性、灵活性、吸纳性和救助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其能够在面对外部环境压力时“脆而不折、弱而不怠”,不仅具备超强的环境适应能力,而且能够在自我调适中获得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24]

“韧性小农”概念带有明显的跟传统的“脆弱小农”理论对话的意义。很显然,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突破了西方理论对中国农民身份与性质的固有界定,同时也使得我们对中国农民的理解更加立体。

(二)农民理性和村社理性:农民的行为逻辑

理性是人类独有的根据知识或规则从事各种活动的意愿和能力。理性的概念来自古希腊哲学。理性概念的这种西方源头,使得它很少出现在对中国本土政治现象的分析中。徐勇则率先突破了这种禁忌,提出了“农民理性”的概念。他在分析农民的行为逻辑时指出,“农民理性”是指“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意识、态度和看法,它们不仅来自于本人感性经验,还是长期传统的积淀”[25]。在传统时期,农民理性体现为“生存理性”,他们需要依靠自身的努力劳作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在现代化背景下,由于受到市场的挤压,农民将获取最大化的货币作为最高准则,农民的市场理性逐步取代了生存理性。但由于中国农民生存理性中具有的优质因素与现代工商业社会的优质因素有机结合,形成 “叠加优势”(1)“叠加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农民的勤劳理性与工商业社会提供的致富空间的叠加、农民的算计理性与世界大市场赚钱空间的叠加、农民的互惠理性与低廉的竞争成本的叠加、农民能够降低成本和风险的人情理性与工商业社会提供的交往和赚钱空间的叠加、经世致用的农民学习理性与工商业社会的知识创造财富的叠加、追求稳定踏实的农民理性与工商业社会发展动力的叠加、富于忍耐的农民理性与工商业社会的扩张式发展的叠加以及节俭理性在经济波动剧烈的当下的危机应对作用。,其生存理性直接扩展成为了发展理性,并因此成就了“中国奇迹”。徐勇将其称之为“农民理性扩张”。

与“农民理性”概念相一致,在研究村庄内部互助合作机制尤其是苏南农村的工业化经验时,温铁军提出了“村社理性”[26]的概念。而所谓“村社理性”,是指农村社会解决公共物品提供问题时的某种潜在机制,它体现为村民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及社区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做出的一系列理性选择。

显然,村社理性是建立在农民理性基础之上的。无论是生存理性还是发展理性,农民理性的发展最终走向了村社理性,即通过内部化外部风险,来形成村庄共同体长期稳定的内部合作机制。村社理性概念的提出,既突破了个体理性、集体理性这些范畴对中国农村社会解释的局限,丰富了“理性人”的理论假设,同时也为我们重新思考农民的“集体行动逻辑”以及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了另一种分析视角。

(三)半熟人社会和后乡土中国:乡村社会的性质

通过对前现代化时期我国乡村社会的经验考察,费孝通提炼出“乡土中国”[27]的理论概括,并且认为“熟悉”是乡土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熟人社会”和“乡土中国”成为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两个重要概念。但贺雪峰认为在经历了乡村体制的变革后,由于行政村的人口规模过大,村民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国的乡村逐步从原来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28]。这一概念揭示了变迁社会与 “熟人社会 ”在量上的熟识程度的差异。围绕半熟人社会,吴重庆又提出“无主体熟人社会”,从村庄主体以及村庄自主性丧失的角度,揭示了当下社会与“熟人社会”之间在质上的变化[29]。随后,在“无主体熟人社会”的启发下,贺雪峰进一步对“半熟人社会”进行了解释,并以此概念为基础,提出了一个分析农村社会性质的三维框架,即“信息对称”“地方性共识”“行为逻辑”,认为正是信息对称和地方性共识塑造了农民的行为逻辑。[30](2)在熟人社会中,信息是全对称的,加上地方性共识的约束,农民的行为逻辑就表现为实用理性的乡土逻辑,该逻辑的特点是“中庸、平和、不出头、随大流”。随着社会的变迁,信息的对称度在降低,地方性共识约束力的逐步丧失,农民所表现出来的行为逻辑就是过度理性逻辑,村庄成为外在于村民的存在,所以仅靠内部力量越来越难以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

不仅“熟人社会”演变成了“半熟人社会”,根据陆益龙的研究,“乡土中国”也已经发展为“后乡土中国”[31]。在经历了革命、改造、改革和市场化四次重大历史变迁后,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乡土中国的三个主要维度,即非流动性、地方性和熟悉性逐渐弱化甚至被消解,后乡土性特征,即半工半耕的生计模式、大流动的村庄社会结构和多元化的乡土文化价值日益显现。乡土性的核心要素——土地对农民的刚性约束不再,大量农村人口的离土离乡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得以与乡村社会发生分离,传统乡村社会的礼治秩序被国家政权建构的行政化、制度化秩序取代。[32]但是,上述乡土性的流失又不是绝对的。一方面,仍然存在一个规模不小的由留守人口组成的农村“熟人社会”;另一方面,传统的人情礼俗依然在村落社会发挥着作用。正是基于此,陆益龙将这种备受城市化、现代化冲击的中国乡村社会称为“后乡土中国”。相对于贺雪峰曾用的“新乡土中国”[33]这个概念中可能存在的“新”对“旧”的否定,“后乡土中国”这一概念不涉及价值判断,更具有包容性与理论解释力。

(四)区域差异理论:村庄结构的中层理论

由于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历史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影响,中国这个巨型国家事实上是一个内部异质性程度非常高的国家,乡村社会的地域差异更是明显。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村的认识都是整体性的,对乡村社会的东西差异研究不够,更很少有人关注到其中的南北差异,至于这些差异对各种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影响,更是没有纳入学者们的研究视域。基于此,在通过长时段、大范围的田野调查后,贺雪峰构建了一种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区域差异理论”。他认为,我国的村庄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需要进行相应的类型划分。为此,他还提出了其他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中,“村庄社会关联”指“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各种具体关系的总称”,是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主要关注处于事件中的农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它表征的是农民的内生化组织程度,其指标为社会关联度,体现为社会关联链条的长度与强度。村庄社会关联度高,也就是农民内生化组织程度高,那么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就强,村庄社会也更容易形成内生秩序。[34]

根据“村庄社会关联”概念,贺雪峰进一步提出了“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35]。所谓认同单位,就是人们建构心理与情感认同的逻辑起点,这个逻辑起点具有稳定边界,它的形成受制于地方性文化和地域生态。贺雪峰认为,农民的认同单位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二是五服之内的血缘关系;三是同祖同宗的关系。在村庄熟人社会中,不同层次的认同单位决定着村庄的类型;对应于上述认同单位的三个层次,我国的乡村社会大体上可以分为分散型村庄、分裂型村庄和团结型村庄。其中,在长江流域以及东北地区农村,以分散型村庄为主,农民个体家庭之上的认同较弱,难以形成强有力的行动单位。在华北地区,以分裂型村庄为主,五服内的认同很强烈,形成了以五服为单位的小亲族群体,不同小亲族之间的竞争性强。在华南地区则普遍存在聚族而居的大型宗族,村庄较为团结,一致行动能力强。区域差异理论的提出,既丰富了对中国区域差异认识的视角,也为具体区域的个案研究提供了立足于全国农村的问题意识。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40多年来,乡村社会经历了千年未有之大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民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本体性价值开始动摇,其生命内涵被重新定义,货币理性成为农民行动的主要理由,尤其是消费主义的入侵,既改变了农民的行动方式,又改变了农民间的关系。第二,农村基础性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市场的推动,导致建立在地缘关系上的血缘共同体逐步解体,乡村社会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传统的乡土中国变成了后乡土中国;并且,由于不同地区血缘共同体的解体的速度与方式的不同,不同区域农民的行为方式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农民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在信息化背景下,交往范围不断扩大的农民能够组织成“无须邻近的团体”,形成新的联合性。复杂的乡村社会以及具有地区差异性的农民行为逻辑使得政策落地面临着不同的效果,这就不仅需要我们的乡村治理政策因时因地制宜,同时也呼唤我们对乡村社会的认识有更多全新的理论视角。

四、乡村治理中的关系结构

在乡村治理中,国家力量与农民个体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关系空间,这种关系,既体现为政府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也体现为村庄与村庄之间的关系,更有农民互相之间的关系。对这些关系结构的深入观察与理论提炼,也是本土学者在乡村治理研究中概念创新的重要领域,诸如分利秩序、中坚农民、村庄当家人、政府代理人等一系列概念,就是对乡村治理关系结构的一些全新解释。

(一)分利秩序:乡村社会的关系形态

在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税费收取任务较重。一方面,农民缺乏上交税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县乡政府又缺乏有效的收取税费的手段。因此,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基层政权便与村干部结成乡村利益共同体,县乡政府默许村干部收取税费时的谋利行为,甚至还主动制定相关政策条例以调动村干部完成税费收取任务的积极性。[36]这时的乡镇政府偏离了为村庄提供支持和服务的职责,仅从实现自身利益的角度采取行动,而村干部在利益的驱使下,从村庄的保护人蜕变为“赢利型经纪人”[37]。在遭遇农民个体性抵抗时,则进一步形成所谓的“狠人治村”“恶人治村”。为了打破这一内卷困境,国家实行了税费改革。税费改革后,以完成国家任务为中心的“乡村利益共同体”解体,乡镇与村之间呈现“悬浮”状态。

为了重新激活村庄,国家资源大量输入乡村,但却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分利秩序。贺雪峰认为,我国农村存在着两种分利秩序,一种是对农村无主资源的占有,另一种是通过人脉关系和自有资本跑项目形成的对国家输入资源的占有[38],这两种秩序均是凭借个人的暴力、关系和资源对未量化到个人的公共资源进行的争夺,这种非正式的资源分配方式结构化后,形成的利益输送和连接机制容易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阻隔。王海娟、贺雪峰通过对资源下乡中项目制的考察,进一步指出分利秩序的形成源于资源分配低瞄准率下基层政府所获得的变通性,各利益主体的各项特殊优势又决定了其获取资源的能力,最终导致公共资源的私人化,乃至社会公平的被破坏。而且,乡村社会中的这类分利秩序具有广泛性、隐蔽性和自我稳固性的特征。[39]可以说,“分利秩序”的概念为我们理解资源下乡时代乡村社会与国家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村庄当家人、政府代理人、中坚农民:乡村社会的活跃主体

在乡村治理中,经常性的活跃主体除了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基层政权干部外,最主要的就是村干部,以及以中坚农民和“负担不重的人”为代表的村庄精英。这两类主体代表了乡村治理中来自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

在这两类主体中,村干部的角色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当中。具体地说,从国家资源的汲取、分配和使用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在税费改革前后,村干部角色有明显的转变。在税费改革前,村干部主要承担的是双重角色。对于这种双重角色,本土学者的认识有两条路径:一是关注村政环境对村干部角色的塑造。如徐勇提出的“当家人”和“代理人”双重角色理论,认为在国家和社会的交汇点上,村干部既是乡村利益的“当家人”,又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40]。这可以看作是对“乡政村治”宏观结构下村干部的静态定位。另一条认识路径则关注村干部作为行为主体对村治环境的适应。如吴毅提出的“守夜人”与“撞钟人”双重角色边缘化理论,从“空壳村”这一具体的村治场景出发,认为村干部在国家与农民的夹缝之中,难以平衡好两方的利益,只能采取两头应付的态度,导致对村政的懈怠以及自利性的凸显。[41]

税费改革后,村级运转经费不再通过向农民收取,转而变成国家资源的注入;加上现代化、市场化与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村熟人社会逐步解体,无论是村干部与国家的关系,还是村干部与农民的关系,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比如说,村干部的职业化,即村干部从不脱产到脱产,从兼职到全职;村干部的行政化,即从双重角色转为行政导向;[42]以及村干部工作的服务性,即村级工作从自治到服务。

除了村干部以外,乡村社会还拥有一些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群,贺雪峰将其概括为“中坚农民”和“负担不重的人”。所谓“中坚农民”,具体指“以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为主体的,主要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在村庄,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外出务工又可以保持家庭生活完整的农户”[43]。除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这一主导方式外,形成中坚农民的方式还包括通过开办小作坊、当经纪人、提供农机服务等。这种自生自发的“中坚农民”是当前农村社会关系结构中重要的新生力量,它具有两大重要功能。第一个功能体现在农业上:一方面,中坚农民对土地的短期流转,与进城农民形成土地功能上的互补,既保证了有人种田和精耕细作下的粮食高产量,又不影响进城失败的农民返乡;另一方面,通过中坚农民和技术、政策、服务的对接,可以克服部分传统小农经济的不足。第二个功能体现在对农村的基本秩序的维持上:关系和利益均在村的中坚农民是村庄中最为关心公共品供给的群体,也是村干部的主要人选,他们有愿望也有能力维护农村生产生活基本秩序。

而所谓“负担不重的人”,是指“从经济压力中摆脱出来的生活压力不大、空闲时间很多、主要种点儿田、不用考虑赚大钱、身体又很好的低龄老年人”[44]。通过调动“负担不重的人”的积极性,可以实现对中国农村基层的低成本且灵活有效的治理。一方面,是因为这类人群在农村中无所不在且热情极高,是最为基础又最可能被发动的群体;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基层治理所涉及的多是细小琐碎的事务,而这些事务通过对该人群的调动就能有效解决。更进一步,如果能将“负担不重的人” 组织起来,依托村庄熟人社会构建起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的养老模式,还能有效应对中国的老龄化问题。[45]

在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中,尽管村干部的角色定位发生了显著变化,但他们仍然是维持乡村秩序和推动乡村发展最为重要的群体之一。而对村干部角色定位与角色转变的上述观察与重新解释,尤其是“村庄当家人”“政府代理人”等概念的提炼,有助于我们将乡村治理研究置于更加广阔的历史背景之下,从而更加深入地理解乡村治理的关系结构。而“中坚农民”“负担不重的人”这些概念,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及其学理提炼仍然不足、理论解释力还非常有限,但仍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乡村社会的深刻变革,尤其是农民群体内部在市场化、城市化冲击中的分化与组合。

(三)为权抗争、为气抗争、为利抗争、经营式动员: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互动策略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纽带的农村基层政权日趋软弱涣散,国家在农村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不断减弱。为了应对基层事务,基层政府的策略化行为十分普遍,但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面对农民上访维权时的被动应对,另一类是在执行任务时的主动介入。

上访维权,是农民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之一,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上诉(法律渠道)更受农民的青睐。我们知道,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目的是为了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解决问题,维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质上只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但在现实中,由于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存在的“官治”(或人治)对法治的统摄、基层政府的权责利不匹配、行政相对于司法的更高效率、农民根深蒂固的“青天”“清官”情结等,信访反而成为农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主导渠道。具体而言,农民上访的原因具有多样性,至少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因为班级发行了虚拟货币,于是我想成立一个班级商店。一来班级流通的班币能够显现价值,二来可以丰富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增强同学们在班级的存在感和获得感。于是乎,我向同学们发出了“英雄帖”,号召同学们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勇挑重担、无畏前行。很快,黎一鸣、马龙华两名同学就来主动请缨了。

第一,于建嵘概括的“为权抗争”。通过对湖南农民信访案例的具体考察,于建嵘认为,从1998年开始,中国农民的抗争就进入到了具有政治性的“以法抗争”的阶段,“这种抗争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46]。

第二,应星概括的“为气抗争”。通过对移民上访案例的考察,应星指出,从农民政治行动伦理的角度看,当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基础是 “气”。“气”主要是指“中国人在蒙受冤抑、遭遇不公、陷入纠纷时进行反击的驱动力,是中国人不惜一切代价来抗拒蔑视和羞辱、赢得承认和尊严的一种人格价值展现方式”[47]。“为气抗争”不同于“为权抗争” ,它更主张人的尊严、社会承认的底线和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正是基于“气”或者借助于“气场”概念,应星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进行了独到的阐述。[48]

第三,田先红概括的“为利抗争”。通过对农民上访动机的分析,田先红认为,在税费改革后,谋利型上访是农民上访的主要动机。所谓谋利型上访,主要是指“积极主动争取额外利益的上访行为,从而不同于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而上访的维权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生活照顾等利益要求”[49]。

尽管引发每一起信访案件的直接导火索并不相同,有些信访是“为权抗争”,有些信访是“为气抗争”,但从根本上讲,信访终究还是“为利抗争”,而这正是由农民的生存理性所决定的。在普遍的法律理性和政治理性在我国乡村社会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信访就成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最重要的策略性选择。正如有些村干部所说的那样,“你给农民讲法,农民给你讲理;你给农民讲理,农民给你讲法”。基于维权话语具有的正当性以及基层政府的权责不匹配,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势下,基层政府只能被动应对,也催生出一系列相应的策略性博弈行为。正如吴毅在研究中提出的,在“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中,“只要在上访还未从声言转变为行动之前,为了维护地方声誉和政绩,政府都会尽可能在利用自己权力优势的同时,顾及上访者的诉求”[50],通过“擂与媒”“示蛮与怀柔”等权力技术应对农民的要求。

除了上述被动应对策略外,基层政府也会主动介入到对村庄的管理当中,积极进行利益疏导与调整,马明洁将其概括为“经营式动员”。所谓“经营式动员”,就是“在以行政权力和已有的组织框架为初始条件和媒介的基础上,在参与各方中营造出一种利益共同体,从而将动员能力从一种潜在的状态转化为一种现实的状态,并在动员的过程中不断再生产出来”[51]。权力的行使不仅仅基于正式规则,也在于民间社会中的本土性资源,[52]尤其包括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人际网络。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基层政府及其官员还会巧妙地利用本土性资源,使之不再是抗衡国家的力量,而是强化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存在感与权威感的纽带。

随着信访条例的修订,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的群访、重复访、聚集访等现象大幅度减少。与此同时,“稳定”也不再对基层政府官员的考核“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多数策略性应对行为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另外,随着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村庄的资源变成主要依靠国家转移支付,村干部的工资也由国家统一下放,村委的自治空间大大压缩,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互动,多数通过简单的行政方式就能实现。但即使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互动模式发生了这些新的改变,上述“为权抗争”“经营式动员”等概念的提出,仍然有助于我们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内部关系结构发展的脉络与逻辑,并且启发我们去重新认识新时代乡村社会的干群关系、党群关系以及主要矛盾,从而为中国乡村社会的长治久安找到理论依据。

五、结论与讨论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政府的角色定位在不断转换,政府权力的运行在不断标准化、规范化,国家权力开始全方位地渗透进乡村社会之中。政权经营者、政治锦标赛、逆向软预算约束、压力型体制、悬浮型政权等本土化的学术概念,再现了国家权力在我国乡村治理领域变迁的具体历史进程。

乡村社会也在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动下发生着巨变,建立在地缘关系上的血缘共同体逐步解体,农民的社会化程度不断加深,货币理性取代传统价值成为农民行动的逻辑,乡村社会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乡土中国转变为后乡土中国,我国乡村社会在不同区域间的差异也不断扩大。社会化小农、农民理性、半熟人社会、后乡土中国等本土化的学术概念,体现的正是经历巨变的我国农民与农村社会的全新面貌。

随着国家资源和规则向乡村双重输送,农村的自主性空间不断被压缩,乡村社会逐步成为新的利益争夺场域,其中的关系结构不断被重新分化组合,以村干部与村民为代表的各互动主体的行为模式也在不断调整更新。分利秩序下的政府代理人、村庄当家人这些本土化的学术概念,描述的正是变动中的乡村社会村干部的行为逻辑;而为权抗争、经营式动员等概念,则反映了国家权力介入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对于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矛盾态度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策略。

应当说,作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乡村治理的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为本土学者归纳、总结和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概念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实践。但是,由于乡村治理研究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和实践性,其研究进展与转变主要由国家的政策方针来引领,研究结论也多具有对策性,学理研究还处于较低层面。正是基于此,也有一些学者对上述概念提出过质疑,关于其解释力和更深远的理论意义,在学界并未达成广泛的一致。

首先,在乡村治理研究本土化概念的构建方面,目前存在两种主要路径:

一种路径是“问题—建构”,即力图从中国实践中提出中国问题,先建构出能解释中国问题的描述性概念,再通过对大量描述性概念总体而系统的理解,上升到对规范性概念的建构。该路径主张由“经验饱和法”通往经验质感。“经验饱和法”即是饱和训练经验的方法,是长时间的、反复的不断寻找经验意外、不断丰富和深化对经验认识的过程,而不是从理论出发来建构理论。当然,注重经验并非忽视经典,在进入田野前,践行该路径的学者也提倡大量地阅读经典,不过阅读的目标不是为了获取具体知识,而是为了训练细致分析、严密推理、抽象概括的能力,因为在他们看来,真正的知识在于解放思维,而不是成为思维的束缚。[53]如荣敬本回顾道,“压力型体制”概念的提出并非从理论范式出发推导出的现实模式,而是调查研究的结果[54];而这一概念也因为生动描绘了中国基层政府受压驱动运作过程,形象地构建了中国政治体制运行特征的概念表述,从而获得了国内外学者的认同。又比如,“半熟人社会”“后乡土中国”等概念,也是观察改革开放后市场化、城市化进程对传统农村社会的深刻影响后,紧紧抓住中国乡村社会性质中“熟悉性”和“乡土性”两个维度而进行的深度概括。还有“区域差异理论”,也是基于田野调查所提炼出来的。这一概念与后续的相关理论结合,对中国农村社会从微观的个体心理、行为,到宏观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运行,都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为未来构建一种整体性的农村社会理论奠定了基础。

另一种路径是“解构—建构”,主要是通过对西方现有规范性概念进行解构,发现概念的适用性及弱点后,对原有概念加以补充、拓展、颠覆,实现再建构。这种概念化的路径,要求研究者有概念自觉,在进入田野之前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然后再依据亲身感知、体验和观察到的具体、丰富、鲜活的事实,凭借反思的直觉和创造性联想,与既有知识进行对话,然后通过知识再动员和逻辑再建构,提炼出新的概念,形成学理化的表达。[55]总结来说,即经验现象与知识储备对照下的“概念源—概念反思—概念构建—概念的学理化—概念延展”的概念建构链条[56],如徐勇提出的与“天赋人权”相对应的“祖赋人权”、与“东方专制主义”相对应的“东方自由主义”等。此外,“政权经营者”“谋利性政权经营者”等概念,显然是模仿改造西方学者的“干部经营者(cadre businessmen)”[57]“地方政府厂商”[58]“地方法团主义”[59]等概念而提出来的,而这组本土化的新概念不仅继承了原概念中关于中国基层政府经营性质的定位,而且进一步解释了中国基层政府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角色变化和行为逻辑,即作为能动的行为主体的基层政府在面临国家利益代理人与自身利益行动者双重角色冲突时,往往出于自利诉求,而偏离中央政策方向或者背离公共利益。而周黎安的“晋升锦标赛”概念则是借鉴Lazear & Rosen提出的根据相对绩效排序获取报酬的锦标赛激励机制[60],针对中国政治的集权特征及其行政权力集中与强激励兼容的现实,提出用政治锦标赛来解释中国政府官员的激励问题。周雪光的“逆向软预算约束”概念,则是直接改造自科尔内提出的“软预算约束”[61],并将这样一个用来分析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父爱主义下因过度经济活动而突破预算约束、自下而上索取财政资源的现象,改造为解释经济转型时期我国政府横向各部门之间或上下级政府之间资源分配矛盾,进而理解我国行政体制之外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概念,也为认识税制改革后我国政府府际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社会化小农”“韧性小农”概念,则完全突破了西方形式小农学派与实体小农学派的双重束缚,[62]从现时代农民的基本属性以及农民的历史特征对中国农民重新进行了定位。而“农民理性”“村社理性”概念,则基于对中国乡土社会集体行动的观察,强调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民性民情民意对中国小农行为逻辑的塑造,创造性地突破了西方传统理性预设下关于农民个体式的“经济理性”的单一定性,而突出地强调了中国农民集体式的“社会理性”,为解释转型期农民的集体行动逻辑提供了很好的解释工具。

应当说,上述两种概念建构路径,都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即都以经验为导向,其问题意识的来源就是田野事实,只是形成概念的具体路径不同,或者说,两者强调的进入田野前的知识准备或者对既有理论所持的态度互有不同。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这两种知识观的不同,其本质在于问题化与学科化之争。“问题—建构”路径崇尚一条“经验—理论—经验”的问题化进路,认为经验是有机整体,不能被各种社会科学的具体观点所切割,因此拒斥既有知识体系在经验发现过程中的束缚。而“解构—建构”路径则侧重“理论—经验—理论”的学科化进路,更强调自身理论贡献的学科属性,即通过概念化来服务于所属的学科知识体系。[63]而这两种路径问题化与学科化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对知识、概念、理论的理解不同。“问题—建构”路径基于民族立场,遵循的是曼海姆对“在”与“思”的认识,即真理受社会限制,也必然有其相对性,因此,排斥那种先定的普遍化理论对实践经验的规制。而“解构—建构”路径则强调学科概念的共通性,相信存在某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和理论,而构建这类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概念与理论,正是经验调查的目的,也是学术研究的使命。

从文献梳理来看,两种路径都产生了足够多的新概念,同时,通过这两种路径产生的新概念,都存在进一步理论化、学科化的空间。如通过“问题—建构”路径而形成的新概念,中国特色有余、实践操作性有余,而与既有理论对话的可能性不足,在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研究领域推而广之的余地也非常有限。而通过“解构—建构”路径而形成的新概念,在突出创新性与中国特色的同时,如何兼顾原有概念固有的语境、适用对象及其本来意义,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其次,关于乡村治理研究本土化概念的数量与质量,也有些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目前的概念创新数量太多而不是太少,新概念层出不穷,但其中规范性概念不多,多数只是描述性概念,能够引向中观、宏观理论的概念更少。而且,目前形成的概念绝大多数还停留于一家之言,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学科化的、系统性的深化推进还很不够,研究的累进性总体上还比较低。此外,当前的乡村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基于乡村治理的复杂性,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也在相继介入,但各学科之间并没有进行学科视角的补足,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成果与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研究,仍然处于割裂的状态。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承认,上述概念构建是我们迈向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创新可贵的一步。概念构建中存在的学界分歧,并不妨碍其中一些重要概念,如政治锦标赛、压力型体制、半熟人社会、后乡土中国等,正在日益成为学界约定俗成的理论工具。借由本土研究中的这些点滴成就,我们正在日益接近乡村治理的真实情境,洞悉乡村治理的基本逻辑,进而找到乡村治理的一般规律,而这正是乡村治理研究长期以来的理论任务。这些本土化概念既与传统的来源于西方的政治学、社会学概念具有某种内在的关联,同时在内涵与外延方面又被赋予了全然不同的意义,不仅极大地拓展了乡村治理研究的理论深度和广度,也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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