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避签四类劳动合同
2022-11-25张兆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眼下正值春季招工旺季,劳动者将面临新一轮求职潮。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特别是要避开以下四类合同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口头约定合同
案例:2021年9月,青年农民胡某应聘在一家个体餐馆当厨师。到月底发工资时,该餐馆老板从胡某的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作为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餐馆老板却说没有白吃之理。可因没有书面依据,胡某只好自认倒霉。
点评:从表面上看,口头劳动合同虽然简便灵活,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胡某即使未与聘用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也完全可以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要求同工同酬。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合同
案例:夏某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夏某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220元。一个偶然的机会,夏某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要求该公司补发其每月所得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自愿约定达成,不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因而不同意补发差额。双方沟通未果,就此发生争议。
点评:签订这类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刻意隐瞒合法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对此往往有苦难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本案中,夏某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是无效条款。因此,该公司应依法向夏某补付其每月所得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胁迫合同
案例:2021年8月,陈某等6名青年应聘到某机械厂工作。经过3个月的培训和实习,陈某等普遍感觉该机械厂管理混乱。因而当该机械厂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明确表示要离开该机械厂。此时,该机械厂负责人向陈某等6人声明:如果要离开本厂,厂方将不发还他们的身份证,同时要求他们每人补偿培训费5000元。无奈之下,陈某等6人被迫同该机械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机械厂采取扣压身份证等非法手段强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背了陈某等人的真实意愿,因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死伤责任自负合同
案例:2021年7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一次在操作砂浆搅拌机时,王某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轧伤,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1.6万余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表示公司只负担他在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王某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决王某所负为工伤,其相应的损失费由该建筑公司负责。
点评:当前,一些从事建筑、挖掘开采等高危作业项目的业主,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往往在其中规定“死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复函》中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据此,本案劳动合同中“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依法负责王某的工伤及支付王某相应的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