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现状、短板与改进建议
2022-11-24闫平
闫 平
关键字: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短板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背景及现状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提高以及大众理财观念的普及,居民对投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吸引了投资者的关注。2004年,光大银行面向低风险客户,投资于固收类资产首次推出了“阳光理财B计划”的理财产品——我国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继光大银行推出该理财产品后,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也被其他商业银行相继推出,理财市场迅猛发展。2021年11月1日,银行理财登记中心发布了《2021年三季度理财市场分析》报告显示,2021年三季度,我国商业银行新发理财产品1.17万只,新增投资者数量987.98万个。商业银行若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吸引投资者,不仅需要完善理财产品结构,还需要丰富理财产品种类,以及提升服务质量。但是与国外的理财产品相比,我国的理财产品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理财市场健康发展。加之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了解,一般都是基于产品说明书或者银行的介绍,对理财产品的认知不到位。而且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评估不够准确,忽视了一些理财产品的高风险,盲目追求高收益,造成投资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理财市场不论是发行方还是投资方都存在着潜在隐患。因此,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现状,剖析理财产品的短板,对助力我国理财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短板
(一)理财产品同质化程度高
当前,虽然我国各商业银行都推出了相应的理财产品,产品种类众多,理财市场也得到了持续性发展,但是有些理财产品只是名称存在区别,产品的规格包装,甚至是产品结构等方面同质化程度较高。这些同质化的理财产品由于不具有自身的特色及优势,因此很难吸引更多客户。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崛起,理财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同质化的理财产品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信息披露不完全
目前,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理财产品信息应披露内容、披露形式等,但是很多商业银行在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需对理财产品信息全面披露,披露事项不仅包括起投金额、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等,还包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但是一些商业银行存在对资产运作状况、理财产品收益率计算公式等披露不全的问题。
1.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状况信息披露不完全。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在披露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状况时不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尤其是组合式理财产品。组合式理财产品在披露投资运作状况时仅披露总的收益如何,而没有披露每只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也没有针对组合式理财产品收益率计算给出依据,导致分配理财产品收益标准不明确。
2.理财产品收益率计算方式披露不完全。部分理财产品在披露收益率时仅披露收益率是多少,对于收益率如何计算以及计算依据没有说明。尤其是结构型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披露收益时,仅计算该理财产品的“最高收益”和“最低收益”,并不披露获得“最高收益”的概率。一些商业银行在推广理财产品时,重点强调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最高收益”,忽略或隐瞒告知最终得到“最高收益”的概率,误导了投资者。
3.刻意隐瞒风险。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存在刻意隐瞒风险的问题。商业银行在推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时通过对其命名,误导投资者认为“无风险”。如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工商银行固定收益92天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就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从该产品的命名来看,就容易误导投资者其投资风险较小。
(三)销售不合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一般是由业务员推荐给投资者,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受业务员专业水平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理财市场竞争加剧,一些商业银行在选用理财产品推广人员时,更多的是关注其业务能力,而对专业能力考察成为了次要因素,这不利于理财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一些理财产品推广人员专业能力较差,业务素质不高,导致其只追求业绩量,在推广理财产品时过分强调所获收益,而刻意忽视风险提示。有些推广人员甚至误导性宣传,以获得高收益的个例宣传理财产品,忽略提示更多的投资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此外,有些商业银行还存在不当代售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行为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逐渐加大理财产品风险控制,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时间较短,目前风险控制制度尚不完善。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随意扩张业务,忽略了对风险的控制。一些商业银行基层分支行为了完成业务指标,不重视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甚至将风险控制部门隶属于业务部门,这就导致风险控制部门的风险评估独立性不强,进而导致内部风险控制失效。这种重事后解决轻事前控制的做法,很大程度上造成发生的损失无法挽回,不仅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信心,也损害了商业银行自身信誉。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改进建议
(一)强化理财产品创新
当前,我国理财市场发展态势良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不断顺应市场需求,强化理财产品创新,不仅应丰富理财产品种类,拓宽理财产品受众群体,还需提升理财产品质量。商业银行通过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理财产品和优质服务,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核心竞争力。此外,商业银行在加强理财产品创新基础上,强化市场营销,为投资者提供适用性强的理财产品,保障投资群体利益,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二)提高产品信息透明度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理财产品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提高理财透明度。针对组合式产品应将每一只理财产品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运作情况等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其次,明确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计算。收益率直接影响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选择,商业银行应明确收益率的计算,并向投资者提示和说明预期收益率是依据以往经验估算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风险因素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通常投资者往往会将预期收益率作为银行的承诺,商业银行推广理财产品时需明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区别,以避免法律纠纷,维护有序的理财市场。最后,客观阐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隐瞒风险,或通过混淆概念隐瞒风险。
(三)规范理财产品销售
首先,提高业务员专业能力,遏制误导销售。理财产品推广人员在推送理财产品时应如实告知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投资者理性选择。此外,商业银行需对投资者进行资信情况调查,了解投资者风险爱好、财务状况以及预期收益等,并对其进行分类,依据投资者的信用等级及所属分类,有针对性地推广理财产品,避免盲目推介。其次,建立高素质、专业的理财产品推广团队,加强对理财产品监管。理财产品运行情况直接关系投资者的营收、亏损,因此商业银行应提供强有力保障,加大对其监管力度,避免暗箱操作。最后,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与监督制度。商业银行应综合考察理财产品推广人员工作效能、职业道德以及专业水准,奖优惩劣,激发理财产品推广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四)科学构建风险评估体系
1.完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分离,增强风险控制部门的独立性,客观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
2.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1)售前防范。售前防范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理财产品设计发行阶段,二是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阶段。在设计发行阶段,商业银行应做好理财产品自身风险的评级,严格把控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确保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方向匹配。风控部门负责监督各理财产品风险变动情况,并且在可投资的范围内做出相关约束。在信息披露阶段,商业银行首先应将理财产品与投资方做好信息对接,为投资者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其次做好内部理财产品信息传递,提高理财产品透明度,定期公布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并说明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存在差异的原因,避免误导投资者。
(2)售中控制。首先,商业银行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对于没有进行风险评估的投资者,不允许擅自向其推荐任何有风险的理财产品。日常销售中,理财产品推广人员需对投资者进行阶段性风险评估,以防投资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其次,执行理财产品销售“双录”,即销售理财产品时进行录音录像。理财产品销售“双录”不仅可以有效控制理财产品推广人员误导投资者的风险,还可以成为双方责任确认依据,减少售后纠纷。
(3)售后整改。首先,商业银行需对理财产品后期运作进行监管,定期审计检查,一旦发现变动及时整改。其次,重视风险内控评价,加强理财产品专项检查,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管控水平。最后,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