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零工经济”权益保护研究
2022-11-24曹玉娟庞凌霄
曹玉娟 庞凌霄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互联网零工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目前,国内各个领域都出现了零工经济平台,例如美团、饿了么、滴滴出行等,根据官方统计,中国目前从事零工的劳动者已达2亿人。我国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零工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农民工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近年随着新生代农民工回流农村的人数持续减少,零工经济接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但同时零工经济在创新发展中,劳动者权益流失现象已然出现。农民工作为零工经济从业主体之一,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因此,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近年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经济权益保护方面尤为突出。解决好农民工经济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有利于提升农民工个体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民工“零工经济”权益保护现状
(一)法律保护
由于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零工从业者的数量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零工从业者希望自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2020年1月1日,美国《加州零工经济法》正式生效,这项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以新标准对零工劳动者的身份做出新的界定,将更多劳动者纳入雇员范围之内,使他们依法享有正式受雇应有的保障。相比加州将零工经济正式纳入了法律管理范围,我国关于零工经济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也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法律文件来认定零工劳动者的身份。
中国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善仕主笔的《零工经济中“第三类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对零工从业者的法律保护正面临着二分法的困局。所谓“二分法”,即我国的劳动法律框架主要是以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两大用工劳动法律关系构成,前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获得“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并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带薪休假、加班工资、就业保护等各种权利;后者则指形成劳务关系,成为自由职业者或自雇者,不享有任何劳动权利。而平台与零工从业者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二者之间既有劳动控制性质,又有自雇性质,显然,将其放在哪一种劳动关系中都是不合适的。如此看来,零工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从属关系就变得相对模糊,零工从业者基本被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处于无权利保障之状态。例如,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了一些规定,并无涉及零工从业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其次,我国的劳动部门只受理正式劳动关系人员维权的调解和仲裁,不受理零工从业者的维权诉求,零工从业者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这既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又使平台处于无休止的诉讼中。此外,由于零工从业者的法律身份混沌不清,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互联网平台与零工从业者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各有不同,由此法律部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致于经常出现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这将造成低效率的法律系统而为承担法律系统低效率的后果,则是对其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纠错,例如申诉者不断上诉等。总体而言,我国对零工从业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还不完善,农民工作为零工从业者的主体之一,其权益更是无法得到保障。
(二)工会保护
农民工作为零工从业者的主体之一,工会对其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为推进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提出了许多对策,近年来还利用互联网创新了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形式及入会方式等,这些举措都取得了一定效果,全国农民工会员总量有所上升。但总体来说,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比例并不是很高。此外,已经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很少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据调查,2018年我国经常参加工会组织活动的农民工仅占26%;入城农民工在遭遇权益保护问题时,大多愿意求助于亲戚朋友,只有3%求助于工会组织。对于从事零工劳动的农民工而言,其与企业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虚拟化,导致难以落实《工会法》对于企业建立工会的系列要求,这样农民工的权益更加得不到有效保护。此外,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组织或组织工会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由此看出,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时的作用本就微弱,在零工经济快速发展下,工会开展工作的难度更大,维权能力也相对不足。
(三)社会保障
由于零工从业者的数量不断增多,涉及零工从业者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逐渐凸显,据调查,近年来我国餐饮配送、网约车等零工行业的交通事故比逐年上升,而零工人员在类似交通事故等方面所遭受的人身、财产等损失,常常得不到有效解决。零工从业者并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我国的社保模式是由企业、政府以及个人共同来承担社会保障,但零工社保中,企业这一方是缺失的,只有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即非劳动关系,因而造成了社保“死角”。例如零工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就是与其劳动关系挂钩的,而从事零工劳动的农民工由于劳动关系模糊,也就无法享有这一保障。他们通常只能以灵活就业人员或者居民的身份为自己缴纳保险,但灵活就业人员由从业者自己承担的部分较多,而居民社保没有工伤保险,且待遇较低,大部分零工从业者认为没有缴纳的必要。有学者曾提出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用于全部零工行业中,来解决零工权益的社会保护问题,但这一说法落实起来有较大的困难,也会给企业与国家带来较大的负担。平台为了减少事故责任压力,将目光投向了商业保险,美团、滴滴等平台,且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对零工从业者的人身安全等权益进行投保,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零工从业者的就业风险。然而相比我国的社会工伤保险来说,其还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其实现条件较为严苛,适用范围不允许进行“扩大解释”,而工伤保险则有很大的灵活度,保险范围也较大;其次,商业保险的保险待遇远不如社会工伤保险,我国劳动者因公伤残的,可享有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对零工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力度较小,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四)政府保护
零工经济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模式,政府理应重视其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但现实是,我国政府有关维护零工从业者权益的文件少之又少,目前唯一可以查询到的有关“零工经济”的官方文件,只有2019年湖北省申报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地方性文件,其附件中写道:“……构建平台化、扁平化的新型组织管理架构,建立以人为本的新型薪酬制度,加快‘零工经济’‘众包经济’等新模式发展,支撑‘双创’平台发展……”,但也没有涉及零工经济权益保护问题。如果说将“零工经济”一词作为检索官方文件的标准太狭窄了些,那么我们将零工经济纳入到新就业形态之中,可以查询到一些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文件,但大都难以实施。例如,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该文件就提出了要完善社保制度,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制度等。然而,由于这条意见涉及到劳动关系、税收政策、缴纳基数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实施起来十分困难。
二、农民工“零工经济”权益保护困境
(一)经济收入不稳定
在互联网时代下的“零工经济”中,农民工并不依赖于某一具体企业,而是通过线上方式获得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并取得报酬。他们与需求方签订的并不是传统企业模式常见的劳动合同,而是经济合同或劳务合同。因此农民工不用受需求方的管理与安排,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行几项工作,也可以自由安排休息时间。但由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农民工在工作中的收入并不稳定,也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医疗保险、工伤赔偿等福利待遇,不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据调查,近年网约车平台的分成方法不断变化,补贴也不断降低,网约车司机的实际收入明显降低;私家车加盟网约车司机还要扣除车辆折旧与保养费用,90%实际收入不足4000元。此外,零工平台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采取规模经济的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即平台并不会控制就业人数,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但同时他们的利润空间也会受到挤压,这都使农民工无法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
(二)平台运营有待监管
通过对农民工访谈发现,他们与平台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大多为1-2年,期限不固定,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合同。此外,网约车司机们表示,他们并没有享受“五险一金”的保障,平台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这体现出“零工经济”的平台运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民工作为“零工经济”的主体,其与平台企业的关系多为纯粹的交易关系,他们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有很大的调整空间,行业内没有一套可供执行的监管制度来制约企业平台对零工报酬支付标准的随意更改,最终只能导致平台与农民工双方相互较量。而农民工作为“零工经济”中知识与技能相对薄弱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一些大型的平台企业利用法律的空隙对于交易价格以及人工费用随意讨价还价,甚至取消与农民工的合约,又无法提出合理的取消理由,也不用作出任何赔偿。
(三)工作时间延长
在“零工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劳动者们似乎看到了突破“996”工作模式的路径,认为“零工经济”的自由度允许劳动者自由调整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农民工参与到“零工经济”中获取报酬的多少,大多是以其接到工作任务的数量来衡量的,以计时、计件、计量的工资制度结算,农民工为了获取更多报酬,会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据调查,“美团”与“饿了么”两家“零工经济”平台,其外卖骑手每日的工作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每月只有两日休息时间的骑手比例高达85%以上,有60%的骑手基本不休息;另外,据滴滴司机们描述,滴滴公司要求每月工作天数达26天即可,然而实际上他们每月都工作30天左右,一天工作时长为12到14小时,远超《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因此,农民工在“零工经济”模式下的时间看似可以自由支配,但实际上,他们即使没有企业制度下的强制“加班”,劳动时间也并没有减少。
(四)工作强度增大
由于“零工经济”的迅速发展,平台规模逐渐扩大,农民工个体的工作强度被迫加大,群体内部竞争更加激烈。例如,美团平台曾在订单配送中设置了“顾客期望到达时间”,即原本配送时间为35分钟,而平台系统给骑手的“顾客期望到达时间”为30分钟,那么如果骑手32分钟送达,顾客看到的只是骑手还没有超时。而到底有没有超时,是由平台系统判定的,但判定标准是什么无从知晓,骑手所看到的有的超了,有的却没有超。这可以看作是平台所作的实验,看骑手可不可以更快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在不断挑战零工劳动者的极限,因为一旦超时会扣除超时费用甚至停号。农民工群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得不依照平台的时间规定完成任务。他们知道“零工经济”是劳动力的“蓄水池”,竞争十分激烈,如果他们不肯加大自身工作强度,不肯接受这项工作,就会很快被他人替代,并很难再有这样的就业机会。
(五)从业质量较低
近年来,我国农村外出务工的农民逐渐增多,外出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也逐渐年轻化,他们思想较为活跃,对城市生活十分向往,相比改革开放初期的外出农民工,他们受教育程度更高,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总体素质依旧偏低,其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6%,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6.6%,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1.1%。现阶段,农民工在零工劳动中的就业主要集中于快递、外卖等低端服务业,虽然客观上缓解了一部分农民工的就业压力,但“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农民工整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只有通过知识与技能的学习提升自己,才不会被互联网经济所淘汰。此外,农民工作为零工劳动的从业主体之一,大多选择了全职零工劳动。而零工劳动由于工作形式与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工作任务无法有效衔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造成了农民工零工劳动流动性较大,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
三、农民工“零工经济”权益保护的突破路径
(一)加强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由于法律保障相对滞后,无法明确农民工在零工劳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使得农民工在劳资纠纷中常常处于弱势,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为农民零工从业者增加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从法律内容角度看,美国通过的《加州零工经济法》将更多的职业纳入了雇员的管理标准内,使作为独立承揽人的零工劳动者获得了更多权益保护,例如,他们可以享有最低工资保护,并且享有带薪休假、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我国相关部门应顺应“零工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律中明确农民工在零工劳动中的劳动关系,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在执行相关法律时,不该一味参照表面协议,要灵活运用相关法律,遵守个案灵活处理的原则,坚持以农民工的劳动事实为依据,例如对他们的日常考勤、奖惩制度、工资结算等,都应综合考量。
(二)强化对互联网平台政府监管
一般来说,互联网平台的规章制度是由专业人员制定的。而与平台相对应的农民零工从业者没有专业的法律团队,他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维权途径,资源信息也比较匮乏,这就需要政府监管来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所谓政府监管,就是政府采取一系列行政手段对零工平台的准入规则、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管。政府需要对互联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平台要建立诚信体系,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平台依靠大数据获得了大量零工从业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但为了逃避政府监管或信息私用,不愿对政府公开信息。对此,“美团”、“滴滴出行”等平台应采取定期向政府报送信息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当然,政府的监管并不意味着要限制零工平台的发展,而是在经济多元发展的背景下,为从事零工劳动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
(三)提高农民工素质
农民工在零工劳动中就业不稳定与从业质量低,主要是由于农民工个人素质较低。这便要求农民工要通过系统的培训来提升个人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由于零工劳动的特殊性,要求农民工群体必须认真学习手机与各类软件的操作,熟练掌握有关互联网平台知识,熟悉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在学习的同时积极参与到高端服务业当中,为自己增加就业机会。此外,农民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学习法律并不只限于产生纠纷时使用,农民工群体要懂得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在与互联网平台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斟酌每一条合同条款,以防自身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其次,农民工在平台内所提供的信息必须保证真实可靠,要具有一定的诚信意识;农民工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要有风险意识。
(四)增强工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作用
工会作为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者,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用工规模扩大,工会应将更多从事零工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会之中,不仅是数量上的扩大,而更应将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将农民工纳入工会,那么他们与平台的关系就不仅限于雇主与个人的关系,而是多了一层组织与企业的关系,这样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伤害时,工会就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与平台对弈。此外,工会还应组织短期培训班,满足农民工对知识的需求;给予农民工群体一定的法律援助;开展集体协商,推动平台确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农民工在零工中的薪资、福利、工伤保险、最低工资保障等方面都能与平台平等协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以新媒体为基础,以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工会的作用,向他们传播维权成功的案例,使其了解工会对于维护权益的重要作用。
总之,农民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虽然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机会,但同时权益保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权益保护不仅是农民工群体的诉求,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对农民工“零工经济”的权益保护需要多方面推动,需要国家的保障、政府的监管、社会的保护以及农民工群体自身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