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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性及其内在逻辑

2022-11-24朝,龚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伦理共同体中华民族

关 朝,龚 达

(1.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长沙 410081;2.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伦理实体,根植并不断壮大于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共同伦理生活之中。习近平同志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1]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全体中华儿女共同意志的现实呈现。中华民族共同体以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和深厚的价值归属感彰显于传统与当代,并依托深刻、强烈而广泛的民族认同不断向辉煌的未来迈进。事实上,中华民族共同体所显示出的伟大精神力量在很大程度上表征于伦理生活维度,它将自身刻画并显现为一个伦理共同体。新时代要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何以作为一个伦理实体,更进一步讲,即其何以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2]要想真正理解这一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内涵和时代意蕴,就要从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性入手,将其存在样态、表现形式和价值维度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视野中完整而客观地展现出来。

伦理性是伦理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既是该共同体的现实表征,也是该共同体的最终面向。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其伦理性的彰显既是对血缘共同体及地缘共同体的纵向超越,也是对城邦共同体及契约共同体的横向超越。这两种超越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建构过程中逐渐展开,由此呈现的伦理性深深滋养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文明,达到了共同体的伦理性本质与文明化进程之间的互哺,从而使发生在其他共同体形态中的诸多紧张关系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得以消隐。没有建构过程,共同体的伦理性就不再可能;而没有生成过程,共同体的伦理性则不可想象。人们基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观点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历程,这一历程始终蕴含着内在的、自然的、深刻的伦理认同并伴随着伦理共同体基本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加强,伦理认同在本质上与共同体本身的伦理性相统一。要把握和强化这种伦理认同以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要从理解其建构过程的内在逻辑入手,寻求一种更为真实且深刻的内在理路。

一、天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纵向超越

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之上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以及精神共同体既是构成共同体的基本要件,又是共同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华民族共同体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血缘共同体到地缘共同体再到伦理共同体的纵向超越,达到了共同体发展的较高阶段。纵向超越意味着对时空感的剥离,表现在伦理建构维度就是道德主体相对于现实伦理情境的自我解放,表现为共同体成员道德主动性的跃升。回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历程,血缘共同体在氏族制度并未充分解体的情形下依靠对传统宗法制的维护得以确立;地缘共同体在各民族交往与交融的过程中基于多元一体的结构逐渐发展起来;伦理共同体则在传统伦理精神的充分滋养下,根植于历史又面向未来,着眼于现实又寻求超越,关切自身又观照世界,彰显出一种天下意识。

血缘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伦理性得以萌发的基础。强调血缘关系是一切生命体基于其生存和繁衍需要的现实诉求,然而只有人将自然性的血缘关系在伦理世界中展开,并据此创造了复杂而多面的伦理关系结构,将血缘关系的天然合法性融入共同体建构的公共意志之中,从而保障了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确立及发展的基本拥护。中华民族的血统意识始于黄帝作为华夏始祖的基本观念,司马迁在《史记》中以鲜明的血亲意识注明了五帝之后朝代的世系传承关系,明确了自夏至秦汉之间王朝传递的正统性,这一时期每一个王朝都与五帝有着清晰的血缘传承[3]。中华民族这种特有的正血脉、明正统的基本历程,相比历史上其他文明的传承与发展而言更具稳固性。这不仅有赖于中华民族所处的特殊地理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更因其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血缘的纯正性局限在小范围的名门望族之中。皇室的正统性如果脱离了华夏子民,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必然会遭受怀疑甚至被破除。因而,血缘共同体的确立以血脉传承为根基,将国作为家的扩大与推演,家在伦理层面上的合法性与伦理结构上的稳固性就是国所期待并接受的道义认同。由此将共同体成员的伦理规范放到“人之初”的层面,在家国之间建立起强大的逻辑连贯性,家国之间可能形成的紧张关系在血缘关系内部得以解决,甚至出于对共同体伦理性的拥护,在价值优先性上主张没有国便没有家。然而,血缘共同体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根源是局限在共同体形态创立之初的现实彰显。随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轮廓不断明晰,单纯的血缘共同体的基本架构不足以支撑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仅仅坚守在血缘关系的限度可能会给共同体自身带来一定程度的伦理认同危机。

地缘共同体是在中华民族各族群之间的交流融合不断加深的进程中形成的。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共同生活不再局限于血缘共同体这种先天的、标示着自我保全或族群内部延续的初级需求,开始转向一种后天的面向“他群体”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身份认同伴随着关系的交错变得复杂,仅仅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族群认同方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然而贸然剔除血缘关系之外的“他群体”显然不符合伦理生活的现实样态。共同体形态的牢固与延续需要不断进行意义创造,而这些意义往往有赖于共同体成员所经历的丰富生活历史[4]。中华民族共同体正是在各民族之间长期的交往、交融过程中走向了地缘共同体的建构和发展,这是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5]。各民族之间往来融合的深化使中华民族的内部成分不断壮大,各族群相互渗入彼此的聚居范围,冲破了传统的血缘共同体局限,而将共在的生活范围、共有的生活材料以及共享的生活情境作为牢固的不容否认的基础,编织起一幅幅紧密而不可分割的伦理生活画卷。章太炎曾指出:“孔子作《春秋》,无论同姓之鲁卫,异姓之齐宋,非种之楚越,中国可以退为夷狄,夷狄可以进为中国,专以礼教为标准,而无有亲疏之别。”[6]地缘共同体的伦理认同将现实的生活形态引入身份识别与身份认同的标准之中,将过去具有血脉上排他性的、规限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的特殊伦理范式扩展到民族间交往、交融的现实生活中。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地缘共同体首先依赖于共同的生活场域的形成,然而这并不排斥建立在地缘共同体之上的伦理性的彰显。这一共同体是关于现实的人的生活的共同体,伦理性在生活内容的复杂性、生活层次的多样性以及生活目的的至善性基础上不断表现出来。因此,地缘并非地理版图式的明晰线条,而是具有地域特质的生活世界的展开。

伦理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本质形态,是在血缘共同体和地缘共同体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起来的。随着对血缘性及地缘性的超越,中华民族共同体逐渐打破伦理生活的时空感,而走向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精神的跃升。这种跃升并非对前两种共同体形态的否认,而体现在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本身的广度和厚度,由现实的共同体形态走向一种超现实的伦理精神形态,由最初的自然联结发展到一种自觉建构的社会联结,直至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认同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共同体精神开始向诸多成员的主体精神同一的层面不断迈进。如果说中华民族族群成员间的根基性情感来自共同祖源记忆造成的血缘性共同体想象[7],那么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间的现实性认同便是在地缘性共同体中得以实现,而本质上的身份认同——即回答“我是谁”与“我们是谁”的问题——则有赖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本身的伦理性特质。精神共同体意味着人们朝着一致的方向、在相同的意义上纯粹地相互影响、彼此协调[8]87。伦理共同体作为共同体形态发展的较高阶段,是一种现实的精神,表现为共同体本身对共同体成员的强大感召力以及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本身深厚的伦理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这种超越性是其根植于历史又面向未来、着眼于现实又寻求超越、关切自身又观照世界的天下意识的彰显。不论是民胞物与的境界还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担当,中华民族共同体精神始终存在于现实的伦理生活与超然的伦理旨趣之间,这种天下意识不仅体现为面向天下,还体现为心怀天下、心忧天下。共同体的精神存在于共同体成员的公共意志之中,表现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便是民心,其存在形式是思想性的而不是心理性的,其表达的不是集体欲望,而是承载可分享的经验、传统和历史生活的共识[9]。

二、情理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横向超越

中华民族共同体并非伦理共同体的唯一形态,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体的建构逻辑始终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和文化表征。要考察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的特殊意涵,不仅需要立足于其特有的超越性来阐发其天下意识的伦理性特质,还需要在各类不同形态的共同体之间寻求其独有的价值。斐迪南·滕尼斯认为共存于任何一类共同体中的个体均内含着两种意志的根基:一种是植物性的生命,即与血缘和地缘直接相关的本质意志;另一种是人们的社会意志,是人们经由社会化的生活历练而逐渐拥有的能够“将两种内含相似或对立价值的思想结合到一起的普遍的可能性”[8]185。对前者的考察有赖于纵向的历史回溯,对后者的探寻和阐发则需要在横向的比较中获得。共同体的社会意志彰显共同体内在的价值张力,是在共同体的建构形态、建构进程及建构目标的指引下对自身本质能力的确证,也就是共同体本身的自我证成。因此,如果说纵向超越所达成的天下意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深沉的精神底色与高昂的伦理情怀的统一,那么横向超越便指向了中华民族共同体鲜活的价值选择及其成员在共同体生活中的真实情境。中华民族共同体相比古希腊的城邦共同体以及近代的契约共同体,更加凸显其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的伦理性本质,呈现出一种情理主义特征。

城邦共同体是人类在共同体形态的社会创制中所进行的一种重大尝试。城邦共同体的创立必然涉及或显示了一定程度的伦理性,然而其基本面向更倾向于文化生活式的政治共同体。一方面,城邦共同体的现实基础虽然具有血缘性与地缘性交互的特点,但它不同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建构之初所具备的超越精神,而局限在城邦生活内部。一个城邦往往是小国寡民,其首先面对的是城邦共同体在生活中不可剥离的现实利益关系,并从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中显示出共同体的意志。基于其特殊的现实条件,在主观的个人主义观点下通过个体权利来实现共同体的善成为城邦共同体在建构其共同体生活内容时的基本逻辑,这种现实的建构是在作为公民身份的共同体成员的日常行为中表现出来。然而个体权利的赋予虽然形成了一种公共生活,却使共同体本身走向了另一种形式的支离,即公共意志被迫化作一种有限平等的形式而在具体内容和成员构成上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久而久之,城邦共同体的精神开始下降或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城邦共同体作为一个文化生活式的政治共同体,其结果是现实使然。基于共同体内部紧密的各类直接关系,公共生活的形成逐渐由目的沦为手段。尼柯尔斯认为,“对于城邦来讲,共有制度是最大的善”[10],而这种“最大的善”是以共同体获取最小的恶为指向的,也就是说公民身份作为共同体成员身份认同的标示,虽然意味着对共同体本身的承认,但这仅仅作为维持或保障共同体实在性的手段而存在。即使公民能够在公共生活中主动获得自身身份的认同,然而这种认同是有限的,其条件性存在于城邦内部的成员构成以及制度架构之中。脱离这些约束条件,个人主义则会在自身无法证成的情况下倒向共同体之外,而不能从一种主观的伦理认同上获得某种承认。

契约共同体是近代西方政治实践的结果。契约共同体极力摆脱古希腊时期城邦共同体有限的平等性以及中世纪宗教共同体的平等性,而以一种现实的自然状态的展开为起点。依据霍布斯和洛克的观点,契约共同体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完全意义的国家形态。相对于城邦共同体而言,契约共同体更倾向于一种政治生活式的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形态明确地指向一个强而有力的公共意志的独立实存,从而建构和维持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是在国家建制层面被自觉建构起来的,即一种间接的形式上的关系,而关系建构的形式意味着个体的身份、地位及权利的内容。因而,契约共同体从一开始就寻求公意,其内容必须达到共同体成员的个体意志之间以及个体意志与共同体公共意志之间的一致性,由此来保障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正是在这一逻辑框架下,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纷纷以一种形式的平等为基础,努力建构理论上完备的共同体形态,由此出现权利意识、法的精神等作为近代共同体精神的基本内涵,并长期作为西方价值体系中的主流意识形态。然而,契约共同体在本质上有赖于客观的个人主义,将共同体成员都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的个体,而个体想要进行联结必须经过个体意志的部分让渡,形成个体之外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只有在个体的普遍承认下才能获得其合法性。相对城邦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来说,契约共同体的确已经把有限的或形而上的主体性转化为现实的主体性,但这始终是存在于形式之中。脱离了形式化的建构,现实生活的展开只会被契约共同体作为某种无关紧要的因素忽视,因此这种建构极易将共同体成员推进形式化的牢笼而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现实感。

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政治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的多重属性,但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最终面向人的生活。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建构共同体的基本形态时,注重的是现实关系的呈现,而非形式上的融贯。“我们都是作为特定社会身份的承担者与我们自己的环境打交道的”[11],人们的角色是在具体的关系中呈现的,任何纯粹的个人主义在共同体现实建构的基本逻辑中都是难以想象的。中华民族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呈现出来的伦理性就是“中国式的良知理性;在文化形态上,它不是理性主义,也不是情感主义,而是中国式的情理主义”[12]。这种情理主义建构于族群成员的根基性情感与超越性情怀之间,使复杂的伦理关系在个体角色与公共道义之间形成内在的调和,使私人恩怨往往在民族大义出场后能够主动让步。同时将这种民族大义划归华夏儿女的内部关系,使得纯粹主观的情与纯粹抽象的理都需要对现实的伦理生活妥协,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所特有的价值。相比以明确的个体身份为基础的城邦共同体或契约共同体,情理主义的逻辑往往不够明晰,形式上的厘清并不足以概括中华民族共同体伦理性的全貌,因其在根本上是生成的、面向生活的,由此所形成的伦理认同不在于某一精妙的理论架构的实现,而是源自人们现实伦理生活的展开。

三、关系性: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内核

伦理是关系性概念,无关系则无伦理[13]。关系的建构始于主体对他者的承认,当主体开始主动打破自身的界限面向外部的另一主体,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关系性便已经展开。然而这一层次上的关系本身是缺乏意义的,或者说其存在感对于任一主体而言都是微弱的,关系能否进一步发生关涉主体本身向生活迈进的成败。孑然一身的主体只有在获得关于他者的关系性之后才能拥有生活的现实感,才能实现和确证自身的活动,纯粹的主体性只会由于意义感的缺失而沦为虚无。因此,建立一种现实的关系成为主体存在的必要方式,并且只有在互为他者的双方同时向对方迈进的过程中,形式的关系才会转化为生活的现实,才会在意义生成的基础上产生价值。伦理性建构的基础在于关系的现实化,即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和绝对他者的消隐。生活在主体之间得以展开也是关系对主体意志现实化的结果,然而伦理作为关系性概念并不等于关系的就一定是伦理的,关系获得伦理性的途径在于关系双方对现实价值的处理,实际上就是主体对关系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表达。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关系性是伦理性的存在论依据,脱离了关系性的伦理性要么流于形式,要么沦为虚妄。要想建构一个活的现实的伦理性,就要以关系性的建构为逻辑起点。当一个共同体作为伦理共同体而存在,就必须探究其内部的关系性作为何种意义或何种形态存在,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共同体本身的逻辑,才有可能获得筑牢这一共同体的路径和方法。

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关系性是其自身建构的逻辑起点。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着眼于关系的建构、维持和发展,将关系本体化以及将主体关系化是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建构的基本方法。在儒家思想中,人从一出生就被赋予现实伦理的角色,随着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始终将自我确定在具体的一系列关系中,从而获得伦理上的承认和行为规范上的支持,新的关系的确定意味着人的内涵的丰富以及人的存在的进一步确证,这种存在的深化并非存在论意义上的,而是伦理意义上的人的进一步展开和实现。因此,儒家始终面向一种内在化的人,外在的行为不在主体之外,而在主体之内,是主体意义和价值的现实彰显。脱离了关系性则无法判断人的应然性,正因为如此,儒家所期待的个体修养和社会伦理建构把正名放在核心地位,即便达到了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圣人境界也无法把自身置于关系之外,而是从人伦的具体关系跃升到至理的共在主体的关系之中。可见,中华民族是一个从复杂关系中脱胎和发展起来的伦理共同体,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关系型社会,其紧密而复杂的关系网络缔造了深厚而稳固的伦理认同。个体在关系中存在,通过关系来认识自身和被认识,且关系的存在与个体的存在是同一的,同时关系与关系之间也模拟了个体之间的存在和认识结构,以一种和而不同的状态呈现于现实的伦理生活中。

不同于中国的和,西方更强调多元之合。在这种合中以异为本质特征的多元是基础。人们各有自己的圈子,每个圈子对内追求同质、对外采取排斥态度,自我和他者泾渭分明[14]。正因为如此,以城邦共同体及契约共同体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在共同体建构问题上始终保持着对主体与他者的紧张关系的警觉。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将大量精力花费在处理如何面对他者的问题上,这或许是康德建构目的世界之后留下的疑虑。但西方传统价值的洗礼使得他者始终作为共同体建构的关键和难题,由此勒维纳斯、海德格尔、哈贝马斯、罗尔斯等著名思想家都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处理方法。然而,这一始终令西方世界隐忧的紧张关系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并非不可解决。以和而不同为基本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极强的价值韧性,这是共同体对自身内部成员构成的包容和认同,是对现实的伦理生活的承认。这种承认有赖于炎黄子孙、中华儿女这一身份的伦理感召力,既包含了我们作为现实的人的浓烈情感关联,也包含了我们作为共在主体的深厚伦理情怀,扎根于现实并在现实中超越。“在每一个关系的时刻,我们都需要与周围环境发生共振,吸收它的潜能,创造新的生成物,并将它们纳入更大规模的关系流,我们正是在这样的关系流中被构成。”[15]关系性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过程中的真正主体,通过关系的联结创造和共享新的伦理生活,并在悠久的传统中汲取前进的营养,获取深沉而厚重的伦理认同。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发展出“天下一统的国家观、人伦和谐的社会观、兼容并蓄的文化观、勤俭耐劳的生活观”[16]等传统价值理念。这些价值理念彰显在中华儿女的集体记忆、语言文化、行为习惯、审美符号等方方面面,这些共同的精神价值让人们在理解、表达和行动上具有更强的可通约性,使得现实的关系联结与深化成为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现实中的伦理角色是其关系性的直接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系所导致的伦理角色完全代替了道德主体的道德判断而一跃成为道德主体行为要求的唯一来源。伦理生活是伦理角色的最终面向。为了使伦理生活更好地向一种秩序化、和谐化以及良善化的方向展开,伦理角色往往意味着特定关系中的道德主体以特定的行为规范实现其具体角色所要求的道德责任。或许这一逻辑会让我们直觉地以为,确定的关系所导致的角色会直接指向一个确定的行为,而这必然会造成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主动性的丧失。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主流意识中,仅仅依据角色要求的道德行为而没有任何内在的德性作为依据,往往会遭到批判。一个具有内在善性和主观道德能力的人才是中国传统价值所要求和期待的,这一道德人在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并非纯粹后天建构的产物,而是根植于人的自然情感或天然善性的表达。关系中的规范要求必须在人性中可以直接想象才能成为关系的产物,才有必要成为一种伦理上的习惯并与关于道德主体的道德规范等同。事实上,道德主体与伦理角色的绝对对立往往发生于对道德主体纯粹性的规定,它期待现实的人成为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而变得非现实,并以此来彰显道德本身的崇高感,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性特质相悖的。由此可以说,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道德主体与伦理角色之间并不存在一种不可调和的紧张关系,或者说这种紧张关系能够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传统伦理精神的充分滋养下得以自然解决或消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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