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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对于网络谣言规制的适用

2022-11-24张继博

法制博览 2022年32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共场所谣言

张继博 冯 娜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寻衅滋事罪适用网络谣言规制的背景

(一)网络谣言的复杂性与危害性

网络谣言一般指网络空间中的谣言信息,其兼具谣言的危害性,又结合了网络空间跨地域的传播性以及影响性。网络谣言是复杂的,根据不同的造谣对象与内容,网络谣言可以分成很多种不同的类型,这样其实让网络谣言很难得到一个统一的刑法上的具体规制。我国在处理网络谣言的危害时,一般会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惩。正因为网络谣言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导致了有时候很难从法律法规之中找到一个完全与之具体情况相符的罪名来对一些网络谣言造成的显而易见的社会危害进行定罪。这就为寻衅滋事罪对于网络谣言规制的适用埋下了伏笔。

(二)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属性

“口袋”属性一般指适用性广,指向相对模糊,常用作兜底存在的罪名属性。学界一般认为“口袋”性较强的罪名有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由于寻衅滋事的前身为“流氓罪”,是一个抽象的,相对来说与法治偏离的罪名,因此寻衅滋事罪一直饱受一些学者的诟病。这些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容量大,与其他法条容易产生交叉重叠,边际过于模糊,不利于法治的发展。[1]但是就目前来说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属性恰恰可以与网络谣言的复杂性相对。其可以包含网络谣言中相当多的现象。所以当另外的法律条款无法对于网络谣言的部分复杂情况进行适应时。寻衅滋事罪就成为了规制一些网络谣言现象的最后的刑法防线。

(三)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出现

在网络谣言复杂性与寻衅滋事罪的适配下,逐渐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词汇,即“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该名词特指在网络空间的条件下,呈现出寻衅滋事罪相关特性的网络谣言案件。该名词也反映了寻衅滋事罪对于某些网络谣言情况的具体适用。首先寻衅滋事罪的肆意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动机随意的起哄闹事等现象统统可以涵盖其中。虽然网络谣言会缺乏传统的寻衅滋事罪中的一般暴力性,但是其中的恣意性可能更甚,自然是可以适用寻衅滋事来予以概括的。其次网络谣言中的虚拟性与影响性在其中也有着表现,例如恶意追逐热点,依托网络隐藏自己发表恶意言论等,进一步对于网络谣言进行了限制。可以说“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出现是特殊情况下的实务产物,满足了实务中的部分要求,但是难免会落下一些漏洞,在法理上也无法做到结构论述完美。若长此以往,必然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寻衅滋事罪适用网络谣言规制的一般实务现状

(一)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相关问题

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其中第五条分别规定了两种网络谣言情形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况。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细化了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情形,分出了部分情况予以特别规定,但是寻衅滋事罪依旧适用于其他部分的寻衅滋事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内容得以明确,其中部分被归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中,其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中对于虚假信息内容的界定更为重要,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行为影响的规范更为明确。两相比较,目前而言还是寻衅滋事罪对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行为涵盖的适用范围更广。

(二)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相关问题

在司法相关问题中,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容易与其他网络谣言犯罪交叉,因为网络谣言的复杂情况容易导致其在侵犯某种特定利益的同时对于社会秩序产生破坏。[2]因此一般在具体实务案例中不同法院的裁量标准各不相同。在网络谣言的规制领域这种酌定的实务技巧容易带来各种隐患。裁量标准的不同给予了司法机关过度裁量自由,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导致了其可能对于一些其他罪名的替代,让本来标准相对明确的此罪通过转换罪名的方式跨到更有裁量余地的彼罪之中,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削弱,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因此要在司法实务中更加恰当地适用寻衅滋事罪需要进一步研究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且加以改善。

三、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的合理性与争议

(一)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

1.弥补法律局限,打击网络谣言。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却时时刻刻充满着变革,法律在面对一些变革迅速的事物时难免会显现出滞后性,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属性有时也是法律为了适应多变的社会情况而产生的无奈兜底。司法解释也是弥补法律局限性的重要手段,但是司法解释只能在现有的法律规则解释范围内进行解释,因此本身法律划定相对模糊的寻衅滋事罪可以更广泛地适应网络情况,能更好配合司法解释,达到立法目的。网络谣言本身就有着很大的危害性,而随着中国网民的增多,网民素质却无法同步快速跟进,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等社会热点危机的暴发,使得网络谣言的出现与影响呈指数化上升。网络谣言寻衅滋事罪可以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现象,对于猖獗的非法网络活动进行遏制。同时教育人们即使在网络空间也不能随意踩踏法律的红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2.网络谣言与寻衅滋事部分性相合。前文提到网络谣言具有复杂性,其拥有不同的情况种类,而其中许多网络谣言都呈现出了与寻衅滋事相同或相似的特点。首先寻衅滋事中的流氓动机也经常出现在网络谣言行为之中。违法者的造谣行为往往很难用具体的目的来形容,一些违法者造谣的动机往往仅是内心空虚,一时兴起,或者是为了博取关注,证明自己。实际上很多违法者做出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多半是对于法律的轻视,这些都与寻衅滋事的特性相合。而且许多网络谣言也并不针对具体对象,违法者仅是发泄自身的情绪做出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对于自己行为伤害的具体的人或者事物并不在意,这点也符合寻衅滋事的某些特质。所以网络谣言才会与寻衅滋事联系起来,对于部分网络谣言行为用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

(二)寻衅滋事罪适用网络谣言规制产生的争议

1.对于公共场所与公共秩序的认定争议。在寻衅滋事罪第四款中有对于公共场所与公共秩序的要求,而网络空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现实场所,所以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认定上,当前学界还是存在一定争议。对于此罪中公共场所的认定上,肯定观点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与公共场所相似的特点,网络空间是对于不特定人开放的大众空间,是网民们相互交流的社交场所,涉及的范围很大,已经成为了社会中的“第二空间”,因此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没有任何不妥。否定观点则认为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实际上是一种类推解释,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违背了公共场所的本意,公共场所应该指物质上现实上的公共流通。[3]而对于公共秩序的认定上,主要的争议在对于公共秩序破坏程度的认定上,因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存在着条件限度上的不同,因此对于公共秩序的破坏也有所不同,对于这个度,当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寻衅滋事罪中相应法条或解释目前并未对于公共场所与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定论,也未能存在一个压倒性的主流观点,所以仍需法律人的思考和讨论,寻求一个最优解,为实务的认定提供理论的支持。[4]

2.对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条件争议。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条件也存在着部分争议,其争议内容主要存在于犯罪主观层面的“明知”与“恶意”之中。造谣传谣者需不需要确切知道自己所散布的消息是谣言?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在网络上发言时应该尽到应尽的义务,对于来源不清、事实不明且可能引起恶劣的影响与后果的消息进行传播即是对于危害结果的放任,所以应当对其进行定罪。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确认部分消息属实,就可以进行合理的猜测与评论,这是公民的权利,对于信息的完全确认要求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苛求。对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主观的条件争议也导致了实务判决中的犹疑,大大增加了案件审理之中对于司法人员的要求,存在着隐患,容易激起矛盾。

3.对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规制的边际争议。言论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着舆论的监督权。一旦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边际掌握失格,很容易造成对于民主法治的侵害。所以适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谣言一定不能模糊,要用具体的标准来让权力套上枷锁,避免权力的滥用。对于标准是否应当确立,学界并无争议,但是这个标准应当为何,当前还有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例如储槐植教授就认为:“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言论,而基于事实依据的阐述,就不应当认为是造谣行为。”[5]如何掌握好对于网络谣言行为的刑法规制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度,仍是我们要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

四、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的改进方向

(一)明确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的具体标准

想要改进当前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的状况,必然绕不开对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标准的明确。先将当前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的争议减少,才能进一步发展与改进相关的法律与实务。要明确网络空间的属性,网络空间具有公共性,即使不属于公共场所,但在性质上也应该得到与公共场所相似的法律保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也格外重要,即使缺少了面对面的条件,但是往往网络空间所造成的对于现实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影响会更甚于一般的寻衅滋事,因此对于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破坏的认定不能过于放松,要结合实务经验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方便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公民基于一定事实的合理言论不应该认定为网络谣言的主观条件,要尽可能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价值。

(二)协调法律的一体治理

改进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的状况还应该协调法律的一体治理,单靠简单的寻衅滋事罪面对复杂的网络犯罪环境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要在纵向和横向予以法律联动,对于一些与寻衅滋事罪并非十分符合的网络谣言行为通过其他的法条进行规制,或利用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更明确的划分,而对于一些危害程度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相适应程度的网络谣言行为,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用其他部门法进行规制与调整。将网络谣言不仅局限在一点,而是通过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编制一道法网,对于不同情况、不同程度的复杂的网络谣言情况进行筛选、分流,使之均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处理,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同时做到罪刑相适,惩罚合理,从而清朗当前混乱的网络环境。

(三)提高实务工作者的水平

改进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规制最终还要落到实务工作者的身上。理论设计得再完美,也需要实务工作者能够准确地对其加以实行。因此提高实务工作者的水平是最终的落脚点,只有实务工作者能够理解寻衅滋事罪适用网络谣言的初衷以及原理,真正明白背后的规律以及当前的法治工作需要,才能行之有效地对于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人是制度设计的最后一环,不仅是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也是其他法律问题需要重视的关键点。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发展迅速,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与之相配,否则最终很难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寻衅滋事罪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也存在很多不足。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全面铺开,最终将会提升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让公民知道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网络绝对不是不存在法律的,在进行网络生活与娱乐的同时,要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环境。法律终究会完善,但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路阻且长,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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