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2022-11-24刘飞飞
刘飞飞
(赣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1]。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已取得了卓越成就,进入新时代,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要再上新台阶。因此,新时代进一步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乡村的现实状况,从全方位入手,找准问题症结之所在,以切实地有效推进乡村法治化进程。
1 新时代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2]。乡村地区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的长治久安较大程度上有赖于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着力加强乡村的法治建设。如今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不断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其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核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精神滋养,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将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的理念意识转变为全民和整个社会的共识,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同时还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对于乡村地区广袤的大国,打破落后文化对乡村社会的长期束缚和妨碍,彻底改变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滞后状况,这是提高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整体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农村,而农村又是社会法治化的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提升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水平,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加强引领,加大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基层干部及村民的法治素养,并着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乡村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2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处在一种安定有序的状态,是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平衡有序的运行中,其中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核。众所周知,稳定的政治环境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而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也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法治文化建设在促进乡村地区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深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一方面,乡村法治文化建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村民们逐渐形成法治思维,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能够诉诸法律法规,减少村民之间的社会冲突与混乱,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长期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可以使村民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教育,将民主法治理念深入内心,并使村民们自觉成为守法的好公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预防矛盾冲突的发生,使乡村社会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地运行,有利于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1.3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力保障
新时代,党和国家更是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一些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到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4],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方位,对乡村发展做出的重要指示,而且解决好“三农”问题,也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5],而要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不仅要大力发展乡村经济,而且要从法治、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着手,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一个重要方面,要高度重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贯穿到乡村振兴的各个方面,以推动乡村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全面发展,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2 新时代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困境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成就显著,并且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乡村的相关法律体系现已基本形成,乡村法治建设获得长足发展。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总数较大,城市与乡村发展失衡,在推进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方面依旧任重道远,当前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乡村干部及村民法治素养薄弱
一方面,基层干部及村民法治意识和思维不强。长期以来人们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明显阻碍着乡村的法治化建设。人民群众乃至领导干部中仍然存在着“人治”思维,未能完全走出重权力轻治理的思维定势,仅仅注重依法治民却忽视依法治权,且村民们在发生利益纠葛时偏向于通过熟人加以解决,这种思维严重影响着法治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基层干部的法治素质参差不齐。基层干部作为党和政府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部分基层干部对法律知识缺乏深入的学习,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理解不够,直接影响依法办事的能力。一般而言,党和政府下达的政令指示在乡村真正贯彻执行的进程较慢,具体落实的质量和效果不佳,使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弱化。同时,村民参与法治生活的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一些村民的文化程度较低,对于农业生产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较少,参与乡村政治生活的热情也不高。
2.2 乡村法律制度建设存在滞后性
随着乡村产业结构的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较快,与此同时一些潜在的矛盾冲突日益严重复杂,由此更加凸显了乡村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一是有关“三农”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例如,在涉及我国农业生产的法律未能明确规定农民经营及农业保险实施的内容。二是在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中,未能紧跟乡村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和切实需求,特别是立法改革不能有效实现与现有法律的衔接,部分法律难以充分反映“三农”发展的客观规律,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三是由于受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乡村地区的司法资源分配不足且司法保障不充分。随着农村人口进城务工,村与村之间进行了合并,镇的辖区范围变大,使法院管辖的农村地区增多,其司法机构的人员配备在数量和素质上存在不足,村民们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维权的成本较高,村民就倾向于选择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因矛盾冲突解决不善引发的极端事件也时有发生。
2.3 乡村法治系统运行不畅
我国在乡村的执法效果总体尚可,但在具体过程上还有待完善。首先,乡镇执法人员服务意识较弱。执法的重要目的是遏止违法并达到预防违法现象发生,然而,在执法实践中,许多乡镇执法人员对执法的目的与本质缺乏认识,只是流程式地执行处罚,不能有效发挥执法应有的教育引导作用。其次,在执法程序上注重实体,淡化流程,一些乡镇的执法人员简化正规程序,只重结果忽视过程,致使执法程序缺乏科学规范性。再次,权责脱节问题依然明显。乡镇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和权责相悖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在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性方面不能有效体现,且乡镇执法职权配置不合理,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部分乡镇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及能力不高。最后,缺乏执法监督机制。乡镇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原则和途径,监督反馈的运行机制不顺畅,形式主义的监督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执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公信力亟需加强。
2.4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
一是乡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较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综合素质不高。公共法律服务集公益与社会化特性于一体,目的是更好实现群众对基本法律服务的需要,但当前一些乡村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不仅数量少且大部分只是兼职,加之工作任务繁重直接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致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很难有效得到解决。二是乡村社区对公共法律的宣传不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部门对相关内容不甚了解,严重影响宣传的效果,使得村民因不了解而参与的积极性较弱。三是乡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种类相对单一。在乡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工作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总体架构现已基本形成,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站点较少,且在普法宣传、援助帮扶和法案调解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3 推进新时代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及思路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这些问题,既有思维转变层面的观念问题,也有制度体系方面的短板问题。在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现代社会,基层干部与群众的思维也需跟上时代步伐,及时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形成法治思维,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身的工作和行为。同时,还需加强在制度体系方面的建设,强化涉农立法与执法工作,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
3.1 加强党对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因此,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确保乡村法治文化的发展方向。2020年在《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6]。具体而言,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领导,一方面,要加强党在思想上的领导。通过理论宣传和基层党组织思想教育等形式,强化党组织在基层思想工作的引领作用,深化基层党员干部的民主法治观念,并用说服、引导及教育的方法,特别是榜样示范法,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积极推动村民形成法治观念。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对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基层党组织要不断转变法治思维方式和工作领导方法,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战略布局,围绕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在统一思想基础上提高认识,针对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的实施方案和考评标准,形成科学有效率的领导机制。
3.2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乡村法治文化建设重在法治观念的培育,对基层干部及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引导基层干部及村民在工作实践中养成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但如何真正将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卓有成效地贯彻落实,起到乡村法治意识培育的作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还需不断努力,并且其他相关部门在执法、司法的实践中也要肩负起普法的责任。具体来讲,一是积极发挥基层干部的引领作用,使村民们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形成学法懂法的观念和思维。二是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例如,通过歌舞表演、法治长廊、普法宣传栏和法治文化广场等载体,切实提高广大村民的法治素养。三是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和考核制度。基层干部在明确各阶段的法治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的同时,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治宣传办法,如可推行“一户一人”法律明白人的措施,建立以基层党组为组长、各组村民为成员的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分队,并定期组织村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分季度考核法制宣传教育情况,以有效促进村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3.3 强化涉农立法与执法工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7]。在乡村立法工作中,要紧紧抓住民主科学立法这个关键,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乡村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要坚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维护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立法工作者应把深入基层实际作为立法的基础和前提,促进农村立法的民主性。二是立法工作要与乡村改革发展相适应,立足于乡村经济、民生和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顺应乡村发展需求,以着力解决乡村发展的实际问题。但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和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当前乡村振兴进入全面建设时期,需要从全局出发,更新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严格、公正、规范和文明执法。一方面,要加强乡村执法人员的程序和权责意识,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明确执法的基本内涵,秉持公正、规范的执法理念。另一方面,注重提高乡村执法队伍的执法素养和工作能力,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案件的专题培训,使乡村执法人员切实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执法流程,提升乡村执法人员的执法素养和服务水平。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乡村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网上执法办案和信息查询的系统建设,对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使乡村执法人员自觉履行相应职责。
3.4 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8]。众所周知,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是普通群众无法完全掌握的知识,当村民遇到法律方面的困难时,必须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而按照供给主体和交易方式不同,法律服务可以分为私人法律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2类,公共法律服务则侧重于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主要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9]。因此,进一步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乡村公共服务建设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要不断整合基层社区法律服务资源,在农村安置点积极推进法律咨询常住机制,提供法律服务,如法律咨询、纠纷解决和文件处理等。二是要不断发挥法庭在农村法律中的重要职能,进一步加强社会对法律的宣传,加深农村群众对社会法律服务的理解。三是加强社会法律平台建设,形成线上和线下协同推进,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使村民能快捷有效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