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需求情况、运行模式及实践困境:一个文献综述
2022-11-24肖丽萍
肖丽萍,吴 飞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199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迁移,农村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地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积极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近年来,农村互助养老因其特有的优势广受人们关注并获得迅速发展。当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大多是以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组织依托,以村落、村庄或新型农村社区为载体,通过政府支持、多元参与的形式,采取因地制宜的模式搭建互助养老平台,实现老人在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互惠互助,尤其提倡健康状况较好的低龄老人对需要照顾的高龄老人的帮助[1]。农村互助养老集合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能够活化老龄资源,顺应了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导向,成为新时期农村养老的创新模式。
在中国知网(CNKI)对“期刊”文献使用“农村互助养老”进行主题检索,发表时间设置为200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共检索到302篇相关文献。经过梳理、分析,本文发现国内有关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以老年人的参与意愿为切入点,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农村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对“时间银行”互助、邻里互助及幸福院互助等具体运行模式进行研究;三是基于实地调研,分析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困境并提出优化策略。农村互助养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整理相关文献,对农村互助养老的需求情况、运行模式、实践困境及优化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农村互助养老的需求情况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 40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70%,与2010年相比上升了5.44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 064万人,占比13.50%[2]。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导致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进一步增加。基于农村地缘优势和传统孝老敬老文化的影响,在农村地区发展互助养老具有独特优势。学者们从农村老年人的需求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建议等三个方面对农村互助养老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需求现状
受“421”家庭结构和城镇化发展的影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进一步上升,而城乡人口迁移、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养老机构收费高昂等因素使得农村发展互助养老成为必然。刘志甫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十分明显的城乡倒置状态[3],预计到203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数量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占比将分别达到 21.8% 和 14.8%[4]。石人炳等指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迁往城市,使农村空巢老人数量不断增多,而高龄老人的配偶往往也是高龄,难以独自承担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照料责任[5]。穆光宗等认为,受空巢化、家庭规模缩小、少子化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养老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经济支持等方面的功能已然弱化[6]。张丽等认为,当前多数养老机构存在收费高昂、管理较为落后、床位紧张等问题,实际入住率并不高[7]。王铄认为,传统的“救济型”集体养老模式已经不适合当前农村的社会现状[8]。从学者们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农村老年人对于互助养老的需求强烈而迫切,学者们对于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的必要性已然达成共识。
(二)参与意愿与影响因素
近年来,学界围绕农村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一系列研究。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知,在互助养老的参与意愿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农村老年人参与意愿较低;在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年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文化程度等是影响老年人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于长永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地区愿意参与互助养老的老年人不足三分之一,而老年人所在地区、健康状况和经济条件是影响其参与意愿的关键因素[9]。杨静慧通过对江苏农村的调研发现,仅有31.1%的农村老年人有意愿参与互助养老,其参与意愿主要受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代际关系、家庭收入、所在地区、邻里关系等七个因素的影响[10]。曹文静等通过对湖南省贫困县的调研发现,农村空巢老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较弱,其参与意愿主要受年龄、自理能力、生活方式、文化程度及患慢性病数量五个因素的影响[11]。张丽等通过对山东省6个地区的调研发现,影响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因素主要有老年人的个体特征、行为认知、生活保障和政策支持力度四个方面[7]。郝亚亚等通过对山东农村的调研发现,有意向参与互助养老的老年人仅占47.9%,文化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居住方式、家庭年收入、经济状况满意度、生活担忧度认知、养老制度保障偏好和社区关心情况等八个因素对其参与意愿有显著影响[12]。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影响农村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意愿的因素进行了分析,不但从理论上丰富了农村互助养老的相关研究,而且在实践上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对策建议
农村老年人对互助养老的认可是推行互助养老的基础。当前我国农村地区老年人对互助养老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客观,政府要明确发展农村互助养老的必要性,加强宣传,提升农村老年人的信任感和参与意愿。基于对农村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祁玲等认为,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通过宣传栏、广播电视、文化娱乐节目等形式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内容、形式及优势加强宣传,提升群众的认可度和参与的积极性[13]。周鹏认为,可以通过组织老年人进行互助体验的方式宣传互助养老的实际效用,进一步打消老年人及其子女的顾虑,推动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14]。杨立春指出,各地应结合农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同时通过亲朋好友口口相传的形式进一步宣传农村互助养老的作用和优势,扩大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的影响力[15]。肖云等认为,和谐的社会氛围及多样化的参与机会有利于提升低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的积极性,应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政策法规教育,为老年人参与农村互助养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6]。上述学者提出的具体建议虽有所不同,但大都认为应当从老年人自身和社会环境两方面着手,宣传互助养老的优势,营造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增强人们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进而提升老年人的参与意愿。
总的来说,虽然农村互助养老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对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在不断深入。首先,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养老机构收费高昂的背景下,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有其必要性和较强的可行性。其次,学者们通过实地调研,利用数据、模型分析农村地区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发现当前农村地区存在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意愿较低的问题,而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文化程度等是影响其参与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最后,学者们提出的对策建议虽有些许差异,但大多认为应从互助养老的宣传着手,提升老年人的信任度和参与意愿,这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启示。
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高龄老人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目前有关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大多以中东部地区的低龄老人为主要研究对象,有关高龄、失能及半失能老人的研究寥寥无几,对西部贫困地区老年人的互助养老需求也鲜有提及。西部贫困地区农村老年人互助养老需求状况如何,高龄、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是否愿意参与互助养老,这也是研究者今后应当更加关注的课题。
二、农村互助养老的运行模式
在农村互助养老的具体运行模式上,现有研究对农村互助养老的不同运行模式及发展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李俏等根据推广主体将农村互助养老分为政府主导型、精英带动型和民间支持型,认为不同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17];赵志强依据参与力量将互助养老分为“自助-互助”模式和政府主导推进模式[18];贺雪峰依据支付方式将互助养老分为依靠个人自愿的志愿服务模式、依靠即时付费的有偿服务模式和依靠延时付费的“时间银行”模式,并指出三种方式各有自身的优缺点[19];欧旭理等指出,我国至今已形成十多种互助养老模式,其中较为典型且发展速度较快的主要是幸福院模式、“时间银行”模式、守门人模式以及合租互助模式[20]。总的来说,现有关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延时支付为特征的“时间银行”互助模式、基于地缘关系的邻里互助模式和以“河北肥乡模式”为代表的幸福院互助模式三类。
(一)“时间银行”互助模式
“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起源于美国,基本理念与运作方式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开展的社区互助养老实践。国内现有关于“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内涵、发展优势和发展困境等方面。我国的“时间银行”服务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上海,主要是由低龄老人和其他年龄的志愿者、组织为高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以积累自己的志愿时长,使自己能够在日后需要时兑换同等时长的志愿服务,也可以进行实物兑换[21]。张文超等认为,“时间银行”互养老助模式主要有以时间作为衡量服务的标准和兑换依据、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服务、与志愿服务绑定三个特点,并总结了我国“时间银行”建立的三种方式——社区自愿建立、基于政府购买建立、依托第三方建立[22]。黄海娜指出,“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是通过储蓄时间的方式发展双向有偿志愿养老服务,这种互助养老模式是对现有养老服务体系的创新,有助于提升养老人力资源的可再生性,实现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3]。彭炎辉指出,有必要在农村地区充分发挥“时间银行”的作用,因为农村地区因农业生产、土地经营规模、人际关系、劳动力转移等特点而具有发展“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优势[24]。当然,“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换算标准不明确、相关法规不完善等。祁峰等指出,“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存在缺少政府顶层设计、换算标准不明确、相关法规不完善等问题[25]。陈功等指出,“时间银行”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在我国还存在公众认知度不足、缺乏统一的计量标准、服务队伍建设不力等问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使其在我国能得到更好的发展[26]。张文超等从政府、公众、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通过政府购买“时间银行”服务、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完善服务内容、加强组织协作等途径,推动我国“时间银行”模式的健康发展[22]。
(二)邻里互助模式
邻里互助养老模式是指在政府的政策号召下,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以社工服务机构为服务平台,利用闲置的老年群体人力资源,组织培训邻里互助小组,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定期提供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国内现有关于邻里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内涵、必要性、可行性、发展优势及运行困境等方面。吴香雪等认为,邻里互助养老模式主要有日本“邻里互助网络”模式和陕西榆林互助模式两种类型。日本“邻里互助网络”模式主要是将都市社区内65岁以上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组织起来,通过老年人互助及志愿者帮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其所需的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陕西榆林互助模式主要是在村委会指导下,通过开发利用本地留守人力资源组成互助服务小组,为本村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人定期提供日常照料、精神慰藉及基础的医疗护理服务[27]。这种互助模式无需建立固定的活动场所,能让老人在相对熟悉的环境中安享晚年,在老年人口占比较大、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地区能有效缓解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难题。高亚兰认为,与机构养老相比,邻里互助养老模式不仅契合了农村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还有助于培养邻里之间守望相助的互助精神,更适合我国农村的养老环境[28]。张辉认为,基于地缘关系的邻里互助活动门槛低,方便老年人参与,既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又符合我国守望相助的文化传统,是传统养老服务的有益补充[29]。陈雄等认为,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本土化的积极探索,但目前也面临经费不足、服务质量较低、专业护理人才缺乏等问题,需要完善资金保障机制与人才激励机制、完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30]。班晓娜指出,传统意义上的邻里互助模式在我国仍然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传承并发扬邻里互助居家养老模式,需综合考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实际养老需求,同时需从供给层面完善制度设计和安排[31]。
(三)幸福院互助模式
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率先探索出更符合我国农村养老实际需要的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并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互助养老模式主要是在政府引导下,由村集体秉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的原则,为农村老人提供互助养老的公益性场所,为老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等服务。国内有关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必要性、可行性、发展意义及发展困境等方面。孟丹指出,在家庭规模缩小及农村老年人养老积蓄有限的情况下,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成本较低,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能够发掘老年人自身的价值,在农村地区具有较强的可行性[32]。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养老模式有助于缓解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的压力,能促进农村公共养老服务资源的整合,提升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欧旭理等认为,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是对我国现行养老服务体系的超越性补充,较好缓解了家庭照料功能不足、政府承载能力有限以及市场养老的逐利倾向等难题[20]。袁书华认为,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将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能有效降低养老费用,让老人享受到更好的养老服务,契合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实际养老需求[33]。杜鹏等指出,农村幸福院互助模式是目前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力补充,也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过渡形式,即使未来城乡社会养老服务实现均等化,互助养老也会以新的形式继续存在[1]。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幸福院在运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为资金匮乏、覆盖范围小、服务内容少等。张健等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农村幸福院运营存在服务对象范围窄、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定位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要政府发挥兜底作用,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建立起稳定的、多元化的长效注资机制,设计完善的互助体系,以使农村幸福院能够发挥最大效益[34]。韩振秋指出,农村幸福院在实践中存在建用分离、运营管理费用不足、服务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等问题,需因地制宜,加强科学管理,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35]。
总体来说,虽然学者们对农村互助养老运行模式的分类依据有所不同,但研究焦点大都集中在“时间银行”互助、邻里互助及幸福院互助三种模式上,且大多是从这三种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运行方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等方面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模式,虽然其在支付方式、依托平台、活动地点上有所不同,但基本逻辑都是号召低龄健康老人和年轻群体为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服务。这为我国互助养老模式的创新性研究提供了参考和指引。然而,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现有关于互助养老运行模式的研究还不够丰富,对互助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一方面,多数学者把研究重点放在“时间银行”、邻里互助和幸福院互助模式上,对其他互助模式关注甚少,更不必说进行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学者们往往是基于现阶段各地区正在采用的互助养老模式进行调研分析,缺乏对同种互助模式在不同地区发展状况的比较分析、经验总结及未来发展方向的探索。虽然上述三种模式是目前学界研究的热点,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老年群体偏好等均有所不同,仅仅依靠这三种互助模式,能否有效满足不同地区老年人的需求?即使是同种互助模式,在不同地区的运行能否取得相同成效?现有的互助模式如何获得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都有待学者们进行深入探索。
三、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困境与策略分析
目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实际运行中各地也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学者们依据各地区农村互助养老的实际状况,分析总结了其在筹资渠道与筹资方式、服务类型与服务质量、政策支持与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服务内容,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机制,以促使农村互助养老长远健康发展。
(一)筹资渠道与筹资方式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良好运行和长远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作支撑。目前,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筹资渠道较为单一,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这使得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困难重重。祁玲等通过调研发现,部分农村互助照料中心的经费主要依靠民政部门专项拨款,资金来源单一,甚至有些互助照料中心因资金短缺而暂停运营[13]。李俏等指出,当前农村互助养老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补贴和村集体的公益金,家庭和社会的资金支持较少,筹资渠道单一、可持续注资不足影响了互助养老的后续发展[17]。王铄指出,受物价上涨和集中供养率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不得不负担更高的运营成本,但营利性民间资本缺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动力,致使互助养老运营资金难以支撑其长期发展[8]。对于农村互助养老遇到的资金方面的问题,学者们大都认为需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通过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协同合作,实现互助养老筹资渠道的多元化。王静等认为,应发展脱贫产业,拓宽筹资渠道,通过提升村集体的收入来加大对互助养老的投入,同时也要鼓励社会、企业、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对互助养老进行资金投入,进而形成稳定的多元化筹资渠道[36]。孟丹指出,政府应将农村互助养老纳入养老保障范畴,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通过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注资以缓解养老资金不足的问题[32]。刘晓梅等认为,需政府、个人、社会共同投入资金,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同时也要积极争取社会慈善资金和各界的长久支持,鼓励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积极参与,以实现资金的可持续增长[37]。
(二)服务类型与服务质量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存在服务类型较为单一、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纪春艳认为,目前农村互助养老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够完善,部分互助照料中心更加注重基础设施建设,高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只能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养老需求,影响了农村互助养老的长远发展[38]。李俏等指出,当前农村互助养老因受成本约束,专业的服务和管理人员十分匮乏,主要靠老年人自我服务与管理,而且互助服务以精神慰藉为主,相互照料的作用并不显著,导致服务内容和质量受到一定程度影响[17]。祁玲等认为,当前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层次较低,服务对象多以五保户及空巢、高龄老人为主,难以满足其他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13]。针对农村互助养老在服务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学者们认为应从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护理培训等方面着手,结合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为其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孙永浩指出,应逐步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以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老年人的个体差异,从完善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技术上的指导和管理三个方面实现多层次、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的水准[39]。钟仁耀等认为,应从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入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真正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40]。周鹏指出,可以有效利用农村闲散劳动力组成志愿者队伍,对其进行保健、护理等技能培训,为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服务,同时可以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种文娱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14]。
(三)政策支持与监督机制
政策支持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易引发责任风险,从而使我国农村互助养老发展受限。杨立春指出,我国还没有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互助过程中发生意外,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容易降低农村空巢老人参与互助养老的意愿[15]。许斌指出,我国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相关的约束政策和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在资金筹措、设施建设、监督机制及互助网络构建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依照[41]。钟仁耀等认为,目前农村互助养老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也未与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相衔接,在税收、土地、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无法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也难以提供互助过程中所需的紧急医疗救助服务[40]。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农村互助养老能够长远、有效运行的不可或缺的保障。面对农村互助养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助过程中各主体的权责义务,防范化解互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完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运行。刘艳等指出,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厘清各主体在互助养老中的责任与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互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保障农村互助养老规范化发展[42]。袁书华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应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完善相关监督机制,明确互助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方式,促进互助养老健康、可持续发展[33]。纪春艳指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互助养老资金的监管力度,做到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促进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38]。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互助养老起步较晚,在政策、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虽然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有所差别,但普遍认同互助养老的实践困境主要集中在筹资渠道与筹资方式、服务内容与质量、政策支持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并认为应从拓宽筹资渠道、推动多元主体合作、健全相关法规等方面着手,推动农村互助养老长远、健康发展。然而,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现有研究提出的优化策略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拓宽筹资渠道、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以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但对于如何实现长期稳定注资、如何鼓励年轻群体加入服务人才队伍并长期从事养老事业、如何在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同时对其加强监督等问题,目前的研究还较少涉及。
四、结语
农村互助养老是契合我国实际状况的一种养老方式,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践价值。国内关于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呈现出相关研究成果数量增多且研究内容逐步深入的趋势。目前学界关于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发展必要性、运行模式、实践困境及优化策略等方面,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目前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 地域研究不均衡。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中东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对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村互助养老关注不够。
第二, 对老年人的异质性研究不足。现有研究大多以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为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简单划分,然而每位老年人都是独特的个体,老年人群体的异质性非常强,不同教育背景、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的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具体需求并不相同。如何平衡与满足不同老年人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是未来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三,对互助养老各参与主体之间互动合作的研究较少。现有研究大多只是从政府或村集体的单一角度出发寻求农村互助养老的优化发展策略,缺乏对政府、村集体、社会志愿者及老年人自身协同配合的研究。
因此,关于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未来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首先,要重视地域研究的均衡性,加强对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互助养老的研究。其次,要重视老年群体的异质性,在年龄与健康状况等划分标准之外,还可依据地区、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标准将老年人进一步细分,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探索出最适合的互助养老模式。最后,要重视政府、村集体、社会志愿者等的互动合作研究,加强互助养老供需匹配效用研究,以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