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对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价值生成与作用反馈研究
2022-11-24王一民
王一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北京 100038)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峻,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恐慌,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滑,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犯罪治理迫在眉睫。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与源头治理;另一方面,“四个最严”要求为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供给,增加了食品安全犯罪成本和打击力度。在坚持“共治共享”原则下,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公众、媒体多元共治是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重要模式。在这里,本文仅探讨媒体监督对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价值生成和作用机理。
一、食品安全犯罪中媒体监督的价值生成
Andrew认为媒体监督是除行政、立法和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利”。[1]媒体独立的地位可以使其在监督过程中站在中立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利用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影响大的特点,通过形成舆论关注引入相关机构的介入。在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方面,媒体监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揭露不法行为
一方面,媒体监督通过独立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公众曝光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效地阻止企业的不法行为,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虽然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但同时也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点,当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政企“合谋”现象就会时常发生。而媒体作为公众利益的评价体系,可以监督政府的履职情况,正如Roberts所说的媒体监督是降低司法腐败概率的“利器”。[2]
2.推动执法进程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管理制度,但由于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除非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否则中央政府不可能完全了解各地方的食品安全状况。因此,媒体监督可以利用舆论压力有效推动相关部门的执法进程,尤其是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上,通过曝光问题增加执法努力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倒逼政府部门调整及自律,减少地方政府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责任规避行为等产生的不当执法和拖延策略。同时,能有效降低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对民众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民众的损失。
3.促进信息沟通
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交流,从而有助于广大公众建立理性的沟通和互动平台。[3]消费者之间通过媒体可以互相交流探讨或与媒体直接沟通,深挖案情根源,理性发言并积极配合政府调查。这种双向交流是直接的,不会涉及由中间媒介带来的转述不当和断章取义的风险,降低因曝光食品事件而导致的舆论风险。同时,新媒体也极大地鼓励了公众参与食品监督的热情,使消费者在自媒体平台上自由的直接表达、转发和评论,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新闻媒体爆料即可获得实际影响食品市场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对食品行业监管制度的调整。
二、食品安全犯罪中媒体监督的作用反馈
1.媒体监督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由于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环节多,监管对象数量庞大,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导致食品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难度大、覆盖力度不足,虚假宣传、违规销售、制假售假、黑作坊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屡见不鲜。相比之下,媒体的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有效弥补食品监管部门的不足,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纠正市场失灵。媒体传播可以在民众与政府之间起到沟通作用,减少民众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关键信息发布、打击谣言方面,媒体能更容易地将准确、科学的信息传播出去,其报道的及时性可以弥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漏洞。另外,媒体报道还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的效率。如:2020年郴州“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于2020年5月11日经媒体曝光后,5月13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了正式文件彻查郴州奶粉事件。在此次事件中,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得地方监管部门更迅速行动,也让民众对婴幼儿配方奶粉与蛋白固体饮料的区别有了更多的了解,充分体现了媒体报道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
然而,媒体对信息的选择、解构和加工后产生的报道也容易与事实出现偏差,加之民众对食品安全重视,容易引起舆情,加大了政府服务群众工作难度。一旦媒体报道出现内容虚假、消息不实、舆论一边倒等情况时,就会加大政府监管的难度,尤其是当前大量自媒体的存在,极易在商业利益的诱导下报道不实信息,影响民众判断,对政府监管企业和宣传食品事件真相造成极大的阻碍。
2.媒体监督遏制企业不法行为
企业作为食品的供应者,是食品安全中重要的责任体。现实中,“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使得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额外的利益,降低生产成本,置法律于不顾,屡屡突破食品安全红线,对公众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而媒体作为第三方行业的介入会对企业产生一定警告的影响。倪国华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证明了媒体环境的自由度会影响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自由度较大的媒体既可以起到督促企业良性整改的作用,也可以促进行业间的正当竞争。媒体对企业扮演监督者的角色,不仅可以使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更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资本市场的不法行为。[3]
尽管媒体监督有利于企业的良性运作,但当媒体引导的舆论方向错误时,对企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部分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时一味追求“吸睛”的效果,从而过度炒作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会引起一定的社会恐慌。如:海底捞“后厨门”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对海底捞的负面评价从事发前的10%上升至49.15%。[4]因此,媒体在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同时,应该保持客观性和针对性,同时加强对舆论导向的监督,有效地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3.媒体监督促进消费者信息双向传递
媒体作为与群众沟通的交流平台有利于改善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一方面,我国食品行业发展不均衡,食品类企业呈现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特点,且食品加工生产信息透明度较低,仅仅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很难彻底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渠道了解食品安全的实时现状;另一方面,新媒体发展迅速,不仅可以将一手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发布自身的诉求,实现信息双向传递的效果。
然而,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也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媒体一味的追求关注度,夸大事件影响,传播虚假信息,使得消费者的观念或对某一事物的认知发生改变,甚至造成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所以,媒体在向消费者传达信息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把控不实信息,同时做到激发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建立合理理性的沟通交流平台。
三、食品安全犯罪媒体监督的政策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国民生计,媒体监管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对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但是,必须充分认识到,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既有正向引导作用,也有不良影响。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以下途径使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更为有效:
1.借助行业专业团队,确保食品类新闻报道的科学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一条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当媒体报道食品安全犯罪时,必须“严肃考证,谨慎报道”,避免因报道不当而散布虚假信息。对新闻媒体(包括新闻媒体的自媒体平台)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报道,建议由食药监部门设立“新闻检查”部门及配套的制度,由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管理人士担任新闻发言人,对新闻稿件进行专业审核,确保食品安全新闻报道的科学性。同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搭建科学权威的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发布平台,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权威分析,消除食品安全谣言带来的恐慌,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可以设置食品安全信息检查制度,组织高水平食品行业专家进行信息审查,确保食品安全类媒体报道的科学性。同时,鼓励食品学会、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的不实信息、虚假信息进行辟谣、打假,发布权威信息,利用行业专家、学者等意见领袖扩大食品安全信息传播范围,向受众宣传食品安全领域最新研究的进展,将这些科研成果与受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
2.加大媒体规制力度,强化媒体从业者的专业素养
由于食品安全专业性较强,而普通记者囿于知识欠缺,极易在食品安全报道中出现专业上的错误,因此,提高专家型记者的知识水平是媒体行业的当务之急。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是媒体报道的基本要求,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不实报道的媒体从业者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新闻出版部门和网监部门应加强对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培训,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新闻寻租”等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则应开展对相关媒体从业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与培训,提高媒体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增强媒体报道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兼顾民众的理解能力与接受能力。自媒体平台根据各自媒体综合评价食品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影响力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将各媒体账号划分为分级分类,实行“谁报道,谁负责”,严格规范媒体内容。
3.加强信息透明度,形成政府企业群众共赢模式
政府应对不同群体进行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宣传,通过社区平台对中老年人开展宣讲、展览等形式对保健品和食品进行安全宣传,社会公益组织利用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向年轻人进行食品知识科普。同时,给群众提供多渠道以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针对民众关心的、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专题解答,如婴幼儿饮食、食品添加剂等问题进行行业标准的解读。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政府要第一时间发声,最大限度的利用自媒体公布事实真相以避免谣言散布。在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中,官方信息发布越及时、越主动,解决问题的代价就越小,更容易控制网络舆情,避免谣言被无限放大,形成网络舆情向一边发展的倾向。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传播的普遍性、广泛性等特性,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的公信力,使公众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形成良性互动共赢模式,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良好的监督。
4.建立健全网络立法条例,净化网络媒体报道大环境
尽快完善信息媒体相关法律,网络立法的完善主要从明确管理职责、出台专门法律以及实行网络信息实名制等方面入手。“明确管理职责”,即将网络监管平台与媒体用户的关系形象化、合理化。通过建立健全立法体系,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各网络平台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避免职责交叉;出台专门法律,即在新媒体环境下针对互联网行业或互联网经济活动制定法律规范,如《互联网公关法》的颁布(网络公关是防止负面舆论传播的重要途径),从法律层面规范不良报道行为,实现线上有效解决网络舆论传播,有力管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5]由于目前社交平台种类繁多,微博、知乎、豆瓣、小红书等APP用户使用门槛极低,只需注册手机号就能在上面自由发表言论,每个用户都能成为内容原创或者转载从而影响带动其他使用者,如果不加限制,则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管控网络舆论难度。因此,必须实行网络信息实名制,避免恶意发泄情绪的网民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散布虚假谣言,减少负面消息给政府企业带来的社会影响,间接提高媒体监督的门槛。
四、结语
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努力,还需要发挥媒体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媒体监督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缓解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局面,有效震慑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对监管者、企业起到制衡作用。但要真正达到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层面,还需要政府、企业、民众、媒体之间形成合作共治、共同监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