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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语境分析

2022-11-24叶方兴

关键词:德治现代性伦理

叶方兴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路径。尽管“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下文简称“法治与德治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意识形态语境下提出的重要命题,但该命题植根于丰饶的历史文化传统,承载了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使命。当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度推进的大背景下,“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命题成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伦理学等学科为主导,多学科协同攻关的重大课题。学术界已经在“道德与法律关系”“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等相关主题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学理资源,也对此做出了充分的理论阐释,但相当多的成果囿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及法治建设框架,在表达法治的中国语境与本土意蕴、关照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与现实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实际上,作为深植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实践活动,法治一旦缺少恰切的语境分析,就不免被视为抽离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治理形式,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研究也将随之停留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之类的一般化结论层面。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既需要积极汲取人类法治文明与伦理文化的优秀成果,展现法治的普遍意义,又需要考虑中国语境,充分审视当代中国社会开展法治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社会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找准“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问题域,探索合理的方法路径。由此,立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与现实语境,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展开语境的适应性分析,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前提。

一、政治语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提出首先是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考虑,并被看成一项政治命题。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探索新型现代国家治理形态的政治实践活动。在此语境下,法治与德治体现出鲜明的政治品格,成为政治实践主体(政府或执政党)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形式。相应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就是要促成两者功能方面的互补,最终实现治国理政的总体目标。可以说,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不仅是重要的学理性问题,更是关乎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政治性问题。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重大的政治实践,便成为法治与德治结合需要加以考虑的现实语境。

以政治实践定位法治与德治,并进一步从“政治”的角度诠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无疑有助于把握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语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和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1](118)这里首先需要把握的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直面的宏观政治语境,它也是“法的中国性”的重要体现。作为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政治语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现代国家治理贡献出独特的理论方案与行动逻辑。这些“独特性”,本身就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政治语境,具体体现为:

第一,政府与政党的角色定位。一般而言,政府和政党是重要的政治主体,对其定位最能反映出政治语境的特殊性。西方政府一直存在“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在现代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追求“政治中立性”。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治、法律、道德等规范性力量保持独立的区分,尤其是要排除政治权力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与之不同,无论是现实的政治要求,还是过往的政治文化传统,我国的国家治理都特别注重政府的引导调节功能,强调政府有效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往往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政治、法律、道德三种力量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区隔开来。它们既作为不同的国家治理形式而独立存在,同时,相互之间又呈现出内在的关联性,以政治为参照背景的法治与德治结合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场涉及多领域、多层面的复合型政治实践活动。其中,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根本保证。法治与德治服务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现代国家治理的执政目标;而执行目标又从根本上指导和规约了法治与德治等不同治理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114)“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执法。”[1](142)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最为核心的政治实践主体。与西方政党基于选票本位观的“竞争型政党”不同,中国共产党是基于人民本位观的“使命型政党”。党对各项事业的统领地位,决定了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必然成为执政党落实政治纲领的重要内容,脱离了对执政党地位的认同,也就抽离了法治建设的政治语境。

第二,现代国家治理的伦理关怀。相比较西方法治追求政治中立性,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仅具有鲜明的政治意蕴,而且承担着独特的伦理功能。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承载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实现的伦理使命——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始终贯彻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40)“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2](105)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4)“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2](27)“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3](137),“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3](139)。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开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实践,始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关怀。

从理论上说,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一项实现治国理政总体目标的政治实践活动,也是承载着执政党强烈伦理关怀的伦理实践[4]。“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价值系统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为价值指向,并吸收现代国家治理的现代性价值,熔铸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最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追求的基本表达方式。”[5]在此,“以人民为中心”的伦理理念贯穿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全过程。在这过程中,法治与德治无外乎是执政党实现自身的价值理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重要手段。良法善治是法治的目标,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往往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法治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法治承载政治之善的重要体现。“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1](115)同样,公民道德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也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表达人民群众的需要,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2](165)。

第三,政治实践主体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政治系统的运行离不开人的作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现实政治运作均注重政治实践主体的能动作用。无论是从理想形态层面对“明君圣主”的追求,还是在实践层面选拔治国贤能,无不体现这一点。与西方政治文化过度依赖制度规范不同,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并不单纯拘泥于外在的制度规范,还强调发挥政治实践主体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尤为强调干部队伍建设,指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党,就是要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实领导核心。关键在人,就要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2](411)。同样地,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也特别需要发挥领导干部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是治国理政的关键群体,理应成为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领导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1](127)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基层县委书记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县委书记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县域治理”[1](148)。此外,领导干部也应该在道德建设领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2](164)“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遵法守法。”[1](135)可以说,强调干部队伍在法治与德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体现政治实践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也展现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与现实政治语境的独特性。

从根本上来说,法治和德治之所以能够放置在政治的框架之下,源于政治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意蕴。作为追求人类至善的实践事业,政治承载着人在共同体中过上良善生活的价值之道。人们在共同生活时所需要的价值理想和价值原则,往往会借助多重形式加以实现,这个过程涉及“价值体系的外化和内化”[6](41),分别指向外在的制度规范(“法”)和内在的人格品质(“德”),两者均为人在共同体过上良善生活的价值实现方式。由此进一步引申,作为价值实现方式的法律与道德,可以进一步升格为法治与德治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方式。在此,由法治和德治结合形成政治之善得以实现的具体路径,政治进而也构成了法治与德治得以展开不可或缺的“社会架构”。“我们从何处寻找法律的基础,我们对法律过程的理解,我们所给予法律的社会地位,都深刻地影响着政治共同体的形态和各种社会愿望的涉及范围。”[7](3)作为政治实践两种不同的活动方式,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服务于统一的政治目标。当然,突出强调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政治语境,并不是要以“政治意志”代替“法律意志”,破坏法治的独立性,也不是要将政治“全盘伦理化”,而是要在把握中国社会特殊性的基础上,展现出法治、德治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关联。这样,在把握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时候,就有必要思考当代中国现实的政治体制与政治生态,考量契合法治建设的政治语境。

二、历史语境:伦理型文化传统的持久浸润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吐故纳新”的实践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的浸润。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国社会形成了稳固的伦理型文化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型塑出相对稳定的国家治理模式。尽管西方法治建设也无法与道德完全脱节,但伦理型文化传统在中国社会所产生的持久、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却是其他任何社会不可比拟的。伦理型文化传统是中国社会最深的“底蕴”,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社会学在研究“政府行为”的时候,曾提出了“社会底蕴”的说法,并认为正式的制度运作往往依赖于背后非正式的社会关系,这些隐匿或植根于背后的“非正式”“非制度性”的社会要素,如文化、伦理、价值观等,才是促使制度真正得以运转起来的原因[8]。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型社会以自然血亲关系为基本的组织原则,社会与国家由家庭作为基本单元不断推广而成,家国同构、由家及国,伦理与政治等其他要素融为一体也成为伦理型社会的根本特点。相应地,伦理型文化注重道德规范的调节作用,强调“人”在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父权力量或家长制在治理中扮演了颇为重要的角色。父权具有绝对的权威,在治理的过程当中按照严格的等级观念进行“自上而下”的管控,其态度、意志、观念可以发生直接的效力。对父权的重视与“家天下”的社会组织结构密不可分。冯友兰曾指出,西方以城邦为中心来组成社会,而中国社会制度或许可以称之为“家邦”,以此表明“家”在中国社会组织中的基础性地位。“在中国的社会制度下,是通过家族来理解国家的。……社会组织是按人生来的地位,等级式地形成的,在一个家庭里,父亲的权威天然地高于儿子的权威。”[9](30)尽管在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解释中,君主、家长的意志也要遵循一定的价值规范,合乎“天道”“人道”“民心”等价值原则,但不可否认,家长制、父权制本质上属于人治,制度运行是建立在不对等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君王、家长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这种人治的色彩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也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警惕。

伦理型文化传统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儒家“为政以德”的经典命题中,“德”为“政”提供方向,保证政治实践合乎“仁”的价值规定性。在此,政治的价值意蕴往往通过道德力量加以确证,政治实践的方向性往往也由道德加以担保。从观念的确定、执政计划的拟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到政治实践活动的评估,完整的政治实践活动离不开道德的介入。政治实践活动并不是单纯的技术化、工具化的实践策略,而是渗透了政治活动的价值目标,需要一定的价值规范加以约束和引导的伦理实践。伦理型文化传统深深地“嵌入”政治实践活动的运作过程,政治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过程、要素都与道德发生着内在关联。相应地,有别于西方近代社会以来将政治视为价值无涉的权力运作过程,我国传统政治形态往往表现为“伦理政治”。此外,伦理型文化对道德的重视必然重视“人”在政治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强调政治实践主体的德性与能力。在中国传统社会,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员身兼数职,担负着立法、司法、执法等各项法律职能。官员既是政治主体,又需做出道德表率,自身的道德品质对法律实践常常起着决定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在伦理型文化传统中道德对政治的影响,又体现为注重人内在的精神品格。

受伦理型文化的浸润,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制度”具有鲜明的伦理属性,制度的构成及其运行无法摆脱其应有的伦理维度。这点从儒家关于“礼”与“仁”的互动关系就可以看出:“礼”指向制度、规范、体制层面,而“仁”聚焦于人内在的道德品质。一方面,儒家认为“克己复礼为仁”,外在的制度规范必须要落实为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才能真正为人们所把握;另一方面,“人而不仁如礼何”,如果道德主体没有“仁”的道德品质,“礼”作为制度规范也只能外在于人,很难得到真正落实。与儒家文化传统注重制度的伦理意蕴不同,奠基于自由主义的西方法治文化,更多地偏执于制度的形式化、普遍化的维度,其内在的价值意蕴往往受到现代社会“去道德化”的政治观念影响,难以获得应有的重视。

伦理型文化传统既成为深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底蕴”,又构成当下中国社会开展法治建设的“文化底色”。尽管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传统社会的伦理色彩不断淡化,但不可否认的是,经由伦理型文化传统塑造出的中国人所独有的价值观念与行动逻辑仍旧从根本上制约着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诚如社会学家李强教授所言,“中国自古不是宗教社会,社会道德、信仰价值观的形成都依据于家庭伦理本位,家庭崇尚是民族崇尚的基础,家庭伦理本位的内在约束是中国人行为内在约束的基础,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中华民族信仰信念构建的意义都至关重要”[10]。“以德治国”之所以能够进入到“依法治国”进程中,与受伦理型文化传统浸润形成的“社会底蕴”密不可分。

在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伦理型文化传统之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如果漠视伦理型文化传统,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将难以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法治建设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文化接受机制,难以真正进入人们的内心,塑造人们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夸大伦理型文化传统,无视中国现代性展开中不断遭遇“传统伦理实体逐渐消隐”的事实,一味追求“泛道德化”的思维,也会在根本上阻滞中国社会接纳现代法治的进程。毕竟,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人类步入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把握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合理态度应当是充分尊重中国社会的伦理型文化传统,合理吸收并创造性转换有助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道德文化要素。伦理型文化传统之所以延续至今,就在于它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人独特的价值体系与行动逻辑,其中必然包含了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合理的价值元素。西方法治建设在商业文明的推动下一开始就使个人摆脱血缘关系的“羁绊”,以独立的、契约式的个体为单位,型塑出现代法治模式。与之不同,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虽然在社会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没有让中国社会出现西方式的抽象个体化的境遇。相反,在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相互交织的复杂社会格局下,“关系式个人”仍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伦理道德观念对政治发展与法治建设依旧发挥着重要影响。

事实上,法治与德治结合命题提出的本身就是对伦理型文化传统的珍视与重新发掘。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提出了“法律信仰”的命题,用以表明西方文明建设离不开宗教文化背景,相比较而言,当代中国社会法治建设必须得基于伦理型文化传统,法治与德治结合也正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考量伦理型文化特殊性的重要体现。伦理型文化传统的意义在于,它不是“就法律谈法律”,而是“就伦理谈法律”,揭示中国语境下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内在亲缘性。“就伦理谈法律”契合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型文化传统,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有助于把握当下中国社会所呈现出来的伦理惯性,汲取那些对现代国家治理有积极作用的合理的道德元素。

三、社会语境:当代中国“复杂现代性社会”的历史方位

作为价值实现的两种形式,法治和德治均体现并落实到现实的社会情境之中。它们在构成社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深受社会系统影响的同时,又为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与有序发展提供了保证。现实的社会语境既成为法治、道德建设的前提,又对法治与德治结合起着制约乃至决定作用。实际上,法治与德治结合命题的提出植根于当代中国社会直面的现实社会背景。这个现实的社会背景就是当代中国社会现代性所处的发展阶段,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开拓的中国式现代化征程。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吸纳现代性特质的社会发展过程,走向法治是其题中之义。“良法善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这其中,“善治”本身就包含“法治”这一重要的价值元素。

社会现代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文明形态向现代文明形态转换的“大转型”时期。由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这是由“人的依赖”向“物的依赖”转变的历史过程,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与西方单一的现代性不同,中国现代性的发展之路是多元的,体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呈现出与众不同的独特逻辑。比如,相比较西方的现代性,中国社会的现代性并不是一种自发的、内生性的现代性。中国社会的现代性之路曾一度出现过中断,导致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发生偏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现代性发展得以接续,并以超快的速度加以推进,以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数百年的工业化历程,实现了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变革。这样,中国社会的现代性发展体现为一项立体式、全方位、多领域的系统工程。由此,有别于西方“国家—社会”二分的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的现代性型塑出以多重质地的社会要素相互交错为基本特征的“复杂现代性社会”。

“复杂现代性”是由国内哲学界提出的用以表达当下中国社会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的分析框架,“强调‘现代性’在空间、时间和内在结构上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实现过程的阶段性和不确定性(包括试错),是‘复杂现代性’概念对现代性在经历与不同文化相结合的历史演变和当代呈现形态的一种把握”[11]。它旨在表明中国社会的演化和结构形态等特性,是一种现代性、后现代相互交织的复杂社会系统。笔者在这里用“复杂现代性社会”以表明,当代中国社会并不是单一化、同质性的,而是复杂化、多元交织的社会形态。这种“复杂性”常常体现在:既有前现代社会农业生产方式、熟人交往、伦理本位等要素,又有以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经济作为主导的现代性特征,同时还存在个性化、审美化、碎片化等后现代特征。具体地看,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进一步分殊:

其一,在“传统”与“现代”的关系问题上,当代中国社会形态正处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传统和现代在当下中国并非二元对立,而是相互交错。现代性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趋向,但传统却并没有被舍弃或遗忘,而是依旧被继承和守望。特别是,“传统”之于“现代”的影响,更多地体现在深层次的价值观念层面,构成社会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加以珍视和继承的合理元素。

其二,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当代中国社会并不像西方社会一样,存在着与国家相对独立的广泛、自主的社会领域,并形成了“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虽然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使社会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但国家的主导性与社会的自主性是协同并进、良性互动关系。从根源上来看,“国家—社会”二分法是在西方文明演化过程中出现的分析框架,而中国现代性语境下的“国家—社会”关系,明显区别于西方“弱国家—强社会”的社会结构。

其三,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当代中国社会并没有分离出原子化的个人,社会交往依旧具有强烈的关系属性。受长期以来伦理型文化的浸润,“关系”理念一直为中国文化所坚执,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迄今为止的中国社会仍是区别于‘市民社会’的‘伦理社会’,而且其现代变迁并不趋向于造就原子个人一途,因而并不归结为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原子化个人乃是理解中国社会的钥匙,而中国社会转型的可能性正在于它成为市民社会的不可能性。”[12]可以说,当代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西方社会的原子化、个体化的状况。这也使得转型中国的“复杂现代性社会”呈现出双重效应: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民主法治观念的增强,使得个体观念不断得以强化;另一方面,关系本位、伦理本位依旧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当下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复杂现代性”特征,意味着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往往无法采用单一化的实践形式。西方法治文明的背后存在多重社会预设:“国家—社会”二分,原子化、契约式的个人,“切断伦理联系”等。这些社会预设显然有别于当下中国社会所处的“复杂现代性社会”,而后者恰恰为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提供了可能性。首先,在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制度与生活(即哈贝马斯意义上的系统与生活世界)相互交织。现代性通过长期的发育,使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了科层化、理性化的现代制度规范体系,这也是现代文明必然带来的重大成果。除此之外,社会系统中依旧存在广阔的日常生活空间,这一“领地”常常具有日常化、世俗化的特点。对之展开治理,单靠制度规范常常难以奏效,利用习俗、伦理、习惯等生活化的规范体系更能发挥作用。其次,中国的“复杂现代性社会”不同于西方的“陌生人社会”,它往往是熟人和陌生人相互交织的状态,这也使得治理的过程,基于陌生人假设的法律规则往往难以奏效。实际上,尽管现代社会出现了开放的公共领域,社会关系的陌生人化随之成为现代社会的突出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熟人之间的事务仍旧大量存在,而且由于伦理文化的惯性作用,大量“陌生人关系”往往都习惯地转化为“熟人关系”,且都运用熟人的交往方式加以解决。这些都为伦理道德的介入预留了空间。

如前所述,中国传统社会以伦理为本位,伦理构成社会的组织原则。尽管在现代性的语境下,领域分离、社会分工、人员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冲击了社会联结的伦理纽带,但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伦理道德作为塑造社会格局的决定性机制并没有受到根本性摧毁。伦理关系在现代社会可能会退隐至“后台”,但并没有在根本上消失,而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心灵。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没有让人们彻底挣脱伦理的“羁绊”,中国社会的现代性展开并未出现纯粹原子化的个人,机械团结式的社会关系。相反,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不同生活领域当中,都或多或少地“窥见”了伦理道德的巨大影响,伦理道德的嵌入也使得这些领域呈现出独有的形态。虽然其合理性还可以进一步考察,但毋容置疑的是,从形态上来看,它确乎赋予了中国社会某种特殊的呈现形式。可以说,“复杂现代性社会”规约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治理形式,成为法治与德治结合的社会语境。

四、文化语境:价值观建设与治理实践的协同性

一般来说,对“治理”的理解,可以有形式和实质的双重维度:从形式层面看,“治理”表现为一套的管理、组织、技术、规范等形式,而从实质层面看,主要指向治理实践活动所内蕴的价值理想和价值原则。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德治与法治可以视为两种不同的价值实现方式[13]。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均旨在将政治之善——即人在政治共同体生活所需要的合理需求——有效地表达和实现的实践过程。事实上,法治与德治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二者所体现的价值内涵,它们都承载并旨在实现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人们的合理需求。相应地,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建设往往与不同的治理形式呈现出有效配合、相互支撑的关系。

从根本上说,价值观建设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的各项事务中,思想文化建设无疑处于根基性的地位,而思想文化建设的根本就在于价值观建设。一方面,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德治均属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范畴;另一方面,价值观建设、法治和德治又呈现出互动性。价值观建设的核心旨在确定社会的价值共识、凝练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的各种实践活动之中,而法治和德治则成为价值观建设的实践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法治与德治结合需要考虑当代中国价值观建设的实际状况,合理把握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德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寻找出三者在当代中国社会语境下的独特性。“社会价值观建设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秩序的和谐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如何建立一种既能得到全社会共同认同又能有效整合社会秩序的主导性社会价值观成为社会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方向。”[14]价值观建设不仅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提供稳定前提,而且也为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确定根本性的价值原则,为各种形式治理活动的有效展开提供方向指引。

与此同时,价值观建设也是当代中国社会现代性发展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建构具有现代精神气质的价值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得以展开的价值基础,也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如前所述,当代中国社会现代性突出地表现为“复杂现代性”,即多重社会要素交错在一起,社会呈现出“多质地”的复杂形态。与这一社会状况相适应,价值观领域也呈现为多重要素杂糅的复杂局面。如何在转型社会期获致价值共识,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仍旧成为当代价值观建设的重要任务。这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凝神聚力、塑造秩序、传承文化、塑造政治认同的重要方式,是当代中国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路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163)在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为系统化、层次化的逻辑结构,它既涉及国家、社会、个人等各个层面,又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涵,反映当前各社会群体共同的价值要求,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共识。

可以说,价值观建设成为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思想文化语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认,也使得法治与德治结合具备了中国独有的价值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成为法治、德治的“内核”,也是法治与德治之所以结合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赋予“德”的地位,“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2](168)。“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163)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最大任务,就是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治”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良法善治”得以生成的根本要件。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该文件强调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应该积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灵魂”。“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117),“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134)。因而,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支撑和滋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必然要借助法律手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建构,“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2](165),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

可以看出,价值观建设、法治、德治三者往往相互影响、相互融合。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一般是循着“价值观建设—制度与公共政策体系—公民美德塑造”的“线性式轨迹”。而中国社会在快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复杂现代性”特征日趋明显,这使得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德治建设齐头并进、协同建设的复杂局面,由此也决定了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不同于西方法治建设的“线性式轨迹”,而是呈现出与“复杂现代性社会”相一致的“复调式轨迹”。这样,法治与德治结合无法脱离价值观建设这个根本主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进而成为当前法治与德治结合必须加以考量的思想文化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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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仔少年的孤独:论《骏马》中现代性对西部空间的争夺
也谈现当代诗词的“入史”及所谓“现代性”的问题
也谈现当代诗词“入史” 及所谓“现代性”问题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华语科幻电影中的“伦理性”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