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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反腐倡廉的实践经验

2022-11-24江必新孙珺涛

关键词:腐败中国共产党干部

江必新,孙珺涛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中,一直把反腐倡廉作为立党之本、治党之策,在长期与腐败的斗争中经受住了各种考验,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全党必须铭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怀远虑、居安思危,继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73)落实《决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我党当前和今后的重要长期任务。系统总结、提炼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实践经验,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复杂性与长期性,有助于我们坚定信心与信念,在新形势下保持清醒的头脑,沉着从容应对各种挑战与风险,坚持自我革命,努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胜利。

一、坚持战略定力与政治定力的固本强基

在反腐倡廉的百年奋斗中,我党之所以不断有新的作为,取得新的成果,就是因为持之以恒,时刻保有战略定力和政治定力。只有坚持战略定力和政治定力,才能固本强基,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战略定力,集中体现为坚定的战略信念。保持反腐倡廉的战略定力,就是充分认识腐败的严重危害,坚定不移地将反腐倡廉作为立党执政的头等大事来抓。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1](21);“腐败是党长期执政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1](32)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2]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3](313)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江泽民同志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4](319)在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胡锦涛同志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5](55)进入新时代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6](5)自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开始,反腐倡廉建设就成为党的作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作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升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地位,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党的十九大更是要求全党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建设中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弘扬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必须抓好、抓实的重大政治任务。

保有反腐倡廉的政治定力,就是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信仰。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政党,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就在于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先进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属性,是其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腐败与共产党的先进性水火不相容,是根本对立的,反腐倡廉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7](600)只有坚持加强反腐败斗争与反腐倡廉建设,才能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对待、运用手中的权力,忠实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才能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正是中国共产党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坚持自我革命,对反腐倡廉建设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狠抓实抓,才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永葆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基因,永葆党的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在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与外部环境的考验,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与消极腐败等危险,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也不断受到挑战,更加需要全党时刻保持政治定力,“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8]。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的合趋并行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斗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古往今来,民心向背决定政党的兴衰、国家的兴亡。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清晰地认识到既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坚定走群众路线,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才能取得革命事业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唯一宗旨,努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反对腐败面前,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反腐倡廉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合法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是国家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体人民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9](117),才能“确保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10]。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牢牢掌握反腐倡廉的主动权。中国共产党对腐败现象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有着刀刃向内,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勇气与信念,有着自上而下毫不犹豫坚决执行的力度,将反腐倡廉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反腐倡廉取得实效。苏联及东欧共产党政权垮台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反腐败失败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有坚实稳定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物质基础作为保证,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危及自身。中国共产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为反腐倡廉建设创造和保持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为反腐倡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了内在动力。中国共产党不但重视对腐败的惩治,更重视对腐败的长期有效预防;既能从大处着眼,从宏观层面统一思想,建立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又能从小处着手,从微观层面组织、协调、监督各级党组织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质成效。中国共产党有能力、有条件使解决自身腐败问题的内在必然性变为现实。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才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推进,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历史性胜利。

反腐倡廉为何要坚持群众路线?无产阶级政党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不仅仅是外在的需要,也是内在的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由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共产党的路线,就是人民的路线”[11]。1945年,毛泽东同志面对黄炎培关于中共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提问时就明确指出,我们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12]“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13]人民群众是腐败最大、最直接,也是最终的受害者,与腐败有着天然的矛盾,人民群众中间蕴藏着极大的反腐败积极性。坚持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这是反腐败斗争能够取得成功的力量之源,是党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不能一提群众路线就是搞运动”[14],坚持群众路线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中央为反腐败发动了十余次大规模的群众运动[15](593),但是这种群众运动式的反腐方式缺乏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群众以反腐为借口,不当扩大运动的范围,普遍出现了过火斗争、误伤好人的“左”倾急躁偏差[15](163),甚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导致社会的无序和失控。特别是“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非但没有达到清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目的,反而给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教训深刻。要确保群众路线方向不跑偏,核心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这样才能正确引导群众路线走在正确的道路上,才能使党的方针政策在群众路线中得以正确实现。

三、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

反腐倡廉既要讲政治,又要讲法治。讲政治是指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出正确的决策,采取科学的策略,保证反腐倡廉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讲法治是指反腐倡廉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反腐倡廉建设,既要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确保过程的稳定、持续和可把控,确保结果的清晰、明确和可预期。

“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讲政治,是我们党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是我们党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16]反腐倡廉讲政治,一是要确保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原则贯穿于反腐倡廉全过程。“中国的党一贯遵守马列主义的原则,因为它是普遍的真理。这是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情况的统一的问题。”[17]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倡廉建设,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刻总结经验,准确把握规律,科学研判形势,把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原则贯穿于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以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与变化。二是要确保党的反腐倡廉决策与策略正确与科学。党对反腐倡廉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方向、路线的领导,决策与策略是否正确、科学,核心在于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中心工作、全局工作的关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因此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服从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只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始终放在全局中统筹谋划和部署,才能确保反腐倡廉决策与策略不跑偏、不走样。三是要确保对反腐倡廉客观形势的认识正确。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既不能有通过搞几次反腐败大运动,就可以把腐败蔓延的势头打下去的“速胜论”认识,也不能有腐败无法根除,越反越严重的“悲观论”情绪。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正是基于正确地分析了所处的每个时期的客观形势,确定了符合客观实际的反腐败斗争任务及相关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反腐倡廉的客观形势,才能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争取胜利的信心和决心。

“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6](124)法治的核心在于以法律来规范国家治理,以法律来限制、控制、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79)依靠法治反腐是最终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反腐倡廉必须要在法治的范畴、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注重反腐败的法制建设。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此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政治路线的指导下,中央过于强调大规模群众运动对反腐败的作用,漠视法律,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反腐完全脱离了法制轨道,各级公检法机关被撤销或破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给党和国家带来惨重的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8];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31);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30);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把反腐败立法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之中,反腐败也进入到法治反腐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21](135-13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22](114)“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2](115)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建设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据与保障。

四、坚持治标与治本的同步推进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具有多种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思想文化原因,又有体制机制原因。从中外反腐的历史经验与教训来看,仅仅依靠严厉惩治这种“治标”的方式,并不能消除腐败滋生的原因,更加无法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只有深化标本兼治,用好治标利器,夯实治本基础,统筹协调,同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构建,才能使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推进。

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4](326)这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倡廉八字方针第一次明确被提出。党的十六大指出:“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23]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24]的“十六字方针”,体现了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反腐败斗争形势进行科学研判,形成了更加系统、更加完整的反腐败战略。中共中央2005年1月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中共中央于2008年、2013年又先后印发四年工作规划,对《纲要》确定的工作目标进行调整、部署,形成了对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逐渐完成了从注重治标向标本兼治的反腐败之路的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战略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1](136)。这是对新时代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战略所做出的进一步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25]。“不敢腐”就是要加大对腐败的查处力度,利用惩罚的威慑,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威慑,使广大党员干部为之警醒,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不敢腐”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并进一步巩固。“不能腐”就是要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消除滋生腐败的体制弊端。“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6]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从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腐败大案要案来看,之所以到了触目惊心、胆大包天的地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6](124-125)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推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陆续修订或出台了一批重要的党内法规。常态化、科学化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反腐、制度反腐取得历史性成效。“不想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最高层次目标,是通过对个体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育,着力解决腐败产生的动机及思想原因。只有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才能从被动转为主动,才能从“不敢”“不能”到达“不想”的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坚持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修养,严明公私界线;通过印发案例通报和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层层整改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通过不断从里到外的深度重塑,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促进“不想腐”的实现。治本的力度前所未有地加大,形成了标本兼治的良性循环。

五、坚持思想引导与制度约束的并向发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能够指导正确的行为方式。制度则以其刚性和强制力来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腐败行为的产生,从内因看,是由于人自身内部产生了想要腐败的欲望、心理、动机等,从外因看,是缺失必要的约束其行为的规范。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既要注重思想上的教育与引导,又要通过严密的制度规范约束权力。二者一柔一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思想建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色,中国共产党创立后一直把思想建设摆在首要和基础地位。毛泽东同志在1945年就深刻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27]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初期,面临着建设新中国的复杂任务,加强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显得更加迫切。1951年2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草案)》,要求全体党员无例外地和不间断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系统学习,从而防止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事务主义倾向,以及功臣思想与蜕化思想[28]。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更加复杂的形势,中国共产党坚持教育不懈、警钟长鸣,持续开展集中性学习教育,先后开展整党、“三讲”教育、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教育活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加强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广大干部和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这对于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防止和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是极为重要的”[29]。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带头集体学习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全党范围先后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教育等,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清醒、信念上坚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把党员思想教育这一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思想教育工作得以规范化、标准化。

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的优势。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此作为全党和红军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廉洁制度。之后,毛泽东同志又亲自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反腐败训令》《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等一系列反腐败的条例法规,初步奠定了反腐的制度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规、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30]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一大批党内法规陆续发布实施,既涉及预防的实体内容,也涉及惩处的程序问题。此外还出台了诸如《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等一系列反腐败和不良风气、规范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通知,突出制度的针对性与指导性。党内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反腐的制度笼子也就能越扎越紧、越扎越密。

六、坚持狠抓重点与稳抓常态的两手并重

反腐败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要确保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战略方针落到实处,就要做到狠抓重点与稳抓常态齐头并进。狠抓重点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能够带动整个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全面开展,起到抓“牛鼻子”的作用;稳抓常态即习近平总书记说的“经常抓”“长期抓”,反腐永远在路上。只有稳抓常态,才能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反腐败狠抓重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狠抓大案要案。腐败大案要案往往涉案金额高、涉及干部级别高、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毛泽东同志就认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于抓大案要案,并应从重从快地加以处理。从土地革命时期的谢步升,到抗战时期的黄克功、肖玉璧,再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毛泽东同志对这些具有重大影响的腐败分子如何处置都亲自过问,亲自作出指示。改革开放初期,中共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要狠抓大案要案,重点是查处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搞权钱交易以及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经济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31]。党的十四大以来,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陈良宇、薄熙来、周永康、孙政才、令计划等一批党内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都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腐败蔓延的势头,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只有坚决依法严厉处理一批典型腐败分子,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其他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的目的。从查处大案要案入手整饬党纪、法纪,其意义和影响远远超出查处案件的本身。二是高度重视腐败易发、高发的重点领域,根据所面临的反腐败形势,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部署。如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纪委加大了对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较多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等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32]。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纪委重点查办金融、建筑、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的案件,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买官卖官、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9](108)。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重点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查办官商勾结、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33]。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重点查办涉案人员职级不高但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34]。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两面人、两面派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背后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问题[35]。

反腐败抓常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虽比不上大案要案,但易发、多发、长期存在,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如果对这些问题不严加查处,就会严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着力点,严肃查处发生在民生领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处了一批职级不高、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官巨贪”案件,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注重完善相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如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八项规定”、纠正“四风”作为常态化工作持续推进。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指导意见》,要求把集中反“四风”改作风转为经常性的作风建设,要始终保持反“四风”高压态势,一手抓“四风”整治,一手抓经常性教育。几年来,“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力度不减、劲头不松、标准不降,中央及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坚决查处、定期通报曝光违反“八项规定”及“四风”的典型问题,设置畅通的监督举报曝光途径,特别是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中秋、端午、国庆等重要节日,重申强调“八项规定”,使监督检查常态化,让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

七、坚持铁腕反腐与教育挽救的宽严相济

中国共产党反腐一向是铁的意志、铁的手腕,任何人腐败,都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绝没有法外开恩。同时,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方针一向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调在铁腕反腐的同时要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铁腕反腐与教育挽救是遵循实事求是、严格依法依规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促进,彼此平衡。

中国共产党克服了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那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坚持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在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就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贪污浪费行为一经查实,一概立案依法处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谢步升、肖玉璧正是这一时期因腐败被处以极刑的典型。尽管他们对革命有功,也有很多求情宽宥之辞,但毛泽东坚决拥护法院判决,彰显了共产党铁腕反腐的意志和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是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何人、不论其职务和职级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予以严肃惩治。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铁腕反腐“不是没有掂量过。但我们认准了党的宗旨使命,认准了人民的期待”[36]。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与执政动力所在。铁腕反腐还表现在高度重视党纪、政纪的处理与刑罚的有效衔接、监察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不断严密刑事法网。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刑法规定,更加重视腐败的后果和影响,无论贪污受贿数额多少,只要情节严重,就要受追究;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严惩行贿,对行贿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等。刑事法网的严密,体现了铁腕反腐的要求,对于反腐败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依法追逃追赃、依法审理,无论其逃到哪里,都坚决绳之以法,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违法所得无处隐匿。

惩罚不是目的,不能因为铁腕反腐,就不考虑教育与挽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原则[37]。宽严相济的内涵在于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罚当其过,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严重违纪违法又拒不悔改的从重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主动讲清问题并配合组织查清其他人问题的从轻或免予处分;对有一般性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对经查清事实确属被诬陷的干部要予以澄清给予保护。2014年7月16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同时发布三条中管干部的党纪政务处分信息:江西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赵智勇被开除党籍,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被开除党籍,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三人均为副省级官员,之所以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正是有关部门在调查期间根据所掌握的证据不同,对“宽”与“严”的尺度把握准确,综合运用纪律、组织处理、法律等方式和手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同样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司法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印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等如何把握“从严”“从宽”都做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腐败分子的追逃追赃工作也严格贯彻宽严相济。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规定对强制遣返、缉捕归案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投案自首和劝返归案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践证明,在反腐败斗争中,只有既坚持“零容忍”的铁腕反腐政策,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才能孤立和打击极少数顽固不化的腐败分子,教育和挽救犯错误的干部,真正做到查处一个人、教育一批人、警示一批人,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坚持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贯通协同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38]的“两个责任”的提出,是中共中央在反腐倡廉建设上的重大创新,是对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大完善。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证。党委与纪委各司其职,配合协同,形成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39]反腐倡廉建设要向前推进,取得实效,就要明确、落实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40]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41](616-617)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两手抓”意识得到增强,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格局初步形成。中共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后,又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42]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要求,2010年,中共中央对《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43](4-5)。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推进,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被明确界定为“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44](114-115)有了责任才有担当,有了担当才有行动。只有各级党委认真落实好自己的主体责任,才能使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真正成效。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党员个人的自觉性去抵制腐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监督的防范、纠正和惩处等多重功能,从而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纠正,确保其能够自觉遵守党纪。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及各级党组织就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四大新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规定实行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1998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界定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1](618)。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19](28)2005年7月,中纪委通过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的定位与职责[45]。2010年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界定为“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43](7),同时还规定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的责任追究情况有监督检查的责任[43](11)。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被明确界定为“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44](115)。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主动强化纪委自我约束,加强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九、坚持严管干部与厚爱干部的紧密结合

“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46],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只有称职的干部,才能自觉做到为人民服务,才能带领人民群众推进党的事业。好干部是选出来、管出来、锻炼出来的,也是组织关心出来的。从严管理干部和爱护干部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干部政策中的两个核心内容。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把干部管理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在抗战期间,边区政府就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等一系列法规和法令,对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登记、考核、奖惩、待遇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47]。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及时开展整党运动,颁布了《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审查,为这一时期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管干部的政策在历届领导人的重视与推动下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央陆续出台了诸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批管理干部的党内法规,为从严选拔、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干部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管干部进入了全面从严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48]从中央“八项规定”的施行,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2016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等一大批严管干部的“禁令”出台,给党员干部定底线、画红线,让党员干部受警醒、知敬畏,严管干部的各项具体要求已经全部落实到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全过程,严管已经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49]在严管干部的同时也要厚爱干部。早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指出,必须善于爱护干部,并提出了爱护干部的五条办法,即要指导干部、要提高干部、要检查干部的工作、要帮助犯错误的干部、要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50]。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真情关爱干部”,这样才能够调动和发挥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51]。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把爱护干部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构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创新的干部解除后顾之忧,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鲜明导向。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干部[52](7,9)。容错纠错机制与“三个区分开来”,让党员干部在新时代中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吃下了“定心丸”。二是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53]“四种形态”的核心是“治病救人”,着重预防,抓早抓小。通过关爱式谈话、关爱式提醒、关爱式监督、关爱式挽救,让党员干部在贪腐面前及时刹车,避免在贪腐的路上越走越远。“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包含着教育、激励、警示,体现了党对干部最大程度的关心与保护,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撑起了“保护伞”。三是从细微处关心关爱干部,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52](16)。组织要在干部遇到挫折时帮一把、在干部失落失意时拉一把、在干部受到排挤时挺一把;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第一线的干部,要格外关心、格外爱护,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多做雪中送炭的事。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确保干部的身心健康,让干部有更大的精力、体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严管是保持党的组织性和纯洁性的基础,厚爱是保持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保证。严管就是厚爱,厚爱首先从严。严管和厚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只有坚持把严管干部和厚爱干部紧密结合,才能让党员干部健康成长,反腐倡廉建设才能真正取得长久实效。

十、坚持党性作风与廉政文化的一体建设

作风问题是腐败的温床,党员干部之所以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往往是因为其党性宗旨意识不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淡薄,自身修养不足,作风败坏。腐败的深层根源之一就是文化因素,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如果先进的文化不去主动占领这个阵地,那么落后的、腐朽的文化就会充斥其中。党性作风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同属于改造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抓手,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腐败问题,就要不断加强党性作风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54]“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55],“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56]。党性强则作风正,“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57]加强党性作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人各个历史时期对党员的一贯要求。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加强党性作风修养的成功实践。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进行了为期三年多的整风整党运动,严格整顿党的作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党性作风建设,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其间涌现出了诸如雷锋、焦裕禄、王进喜等一批先进模范人物,成为共产党人崇高党性的典型代表。1983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针对党内思想、作风、组织不纯的现象进行系统整治。此后,中共中央在全党先后开展了“三讲”党性党风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创先争优活动。党的十八大后,又相继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及党史学习教育等。这些专题教育活动,无缝对接、层层递进、反复强化,最大限度地确保了共产党员的党性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在加强党性作风教育的同时,中共中央还通过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流程、严肃的态度积极预防与惩治违反党性作风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了“八项规定”并严格执行,重点整治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一批党内法规,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这些提高党性修养、改进作风的措施与手段,不断保持并发展着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廉政文化是以廉洁从政为价值取向的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清廉价值观历来为人们所推崇。毛泽东同志就提倡通过树立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的教育方式,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廉洁之气。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创造性地提出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思想,强调“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7](602)纳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这个基础性工程之中,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58]。2010年,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59](1-5)。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60]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问题,它从根本上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走向。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一不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正确价值观的引领、培育与践行。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廉政价值观的培育。廉政的价值观“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59](1)。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加大宣传力度,夯实廉政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要创新性开展创建活动,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和领域;要把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与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结语

腐败是全人类的公敌,是一道全世界都难解的题。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反腐倡廉的理论,与中国反腐倡廉实际紧密结合,勇于自我革命,坚持自我革命,探索出一条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是中国共产党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重要保证。认真总结这些经验,不但有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不断坚持和深化自我革命;而且能给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斗争提供有益的借鉴,从而推动世界政治和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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