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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2022-11-24汪全胜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预案体育赛事突发事件

汪全胜,王 萌,2

1 问题的提出

体育赛事通常是指有一定规模一定级别的体育比赛,“是一种提供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的特殊事件,其规模和形式受竞赛规则、传统习俗和多种因素的制约”[1]。大型体育赛事一般是指规模大、影响大的体育比赛,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全运会等。

举办大型体育比赛,会带来一定的效益,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风险,即在体育比赛中“影响目标实现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2]。这种不利事件,可能因为其破坏力大,影响范围广,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巨大,因而构成体育赛事的突发重大事件。

关于体育赛事的突发重大事件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突发自然灾害。如2019年10月6日多哈世锦赛马拉松比赛中,因高温天气多人退出比赛,世锦赛6项户外项目近100人未完成比赛[3]。第二,突发事故灾难。因为体育设施的问题,造成足坛史上死亡惨案也不少,如1982年10月20日莫斯科惨案,死亡人数达到340人;2001年4月16日约翰内斯堡惨案造成47人死亡等[4]。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比赛期间,体育赛事举办地会有来自不同国家、不同人种、不同阶层的大量观光客涌入,这在某种程度上为疾病的交叉蔓延提供了温床,如在韩日世界杯期间,“韩国政府估计,在世界杯期间大约有5 000~6 000名的国际卖淫者进入韩国。大批外国观光者和卖淫人员在韩国的长时间滞留,会促使艾滋病等性病的快速蔓延”[5]。第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2013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比赛爆炸事件,造成2人死亡,近百人受伤;2010年1月,多哥足球队在安哥拉遭枪手袭击,致使包括球队官员、教练和巴士司机在内的数人死亡等等,恐怖袭击甚至成为大型体育赛事最为难以预警与控制的事件。

尽管不是每次大型体育赛事都会有突发事件发生,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地预测哪一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的发生,但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方应提前做好应急管理体系的准备,在应急管理体系中,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础[6]。

各国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都出台相关的应急预案,甚至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如美国制定有《国土安全法》《国家应急响应预案》《国家应急预案评估》《国家应急响应框架》等;英国出台了《国民紧急事件状态法》《国内紧急状态法执行方案》《应急准备指南》等;日本出台了《灾害救助法》《灾害对策基本法》《河川法》《防沙法》《海岸法》等应急法律比较完备,形成了独特的防控体系。

我国2007年制定并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要求建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2005年制定并于2006年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体系”中要求“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这就使得在我国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制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属于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但从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来看,有综合性的体育赛事应急预案,如《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综合应急预案》;也有专项的体育赛事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划分的四种类型,大型体育赛事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大型体育赛事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型体育赛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大型体育赛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但大型体育赛事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化,本文所考察的大型体育赛事应急预案既包括总体或综合的预案,也包括单项或专项的体育赛事应急预案。

2 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主体的设置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该法明确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则明确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是赛事主办方。

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的主办或举办组织:一是民间组织主办的比赛。这些民间组织一般是非政府性质的组织,如奥运会的主办方是国际奥委会以及举办地的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属于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组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组织也是非政府性的,如中国的北京奥委会、日本的东京奥委会等。很多国家的联合会或职业协会都是民间组织,如美国的四大职业赛事联盟,“全国篮球协会”(简称NBA)主办的美国篮球赛、“全国橄榄球协会”(简称NFL)主办的美国橄榄球赛、“全国棒球协会”(简称MLB)主办的美国棒球比赛、“全美冰球协会”(简称NHL)主办的美国冰球比赛。二是政府主办的比赛。由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赛事。

不论是大型体育赛事还是中小型体育赛事,国外的惯例都是由成立的大大小小的各级各类的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社会团体来承担,“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形成了庞大的体育社团组织,活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几乎把体育管理职能都交给了体育社团组织。体育社团对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7]。我国现行《体育法》在其第五章规定“体育社会团体”中明确,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规定中国的奥林匹克委员会以及全国单项协会参加国际性的相关比赛。在我国,大型体育赛事都是由各级政府主办,而具体承办工作则是由各级政府的体育行政部门来做,体现比较明显的“管办不分”的色彩[8]。

体育组织有营利性体育组织也有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我国《体育法》第五章规定的“体育社会团体”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属于“非营利组织”,这与国际体育组织如奥委会的性质一样,但美国除了美国奥委会归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外,四大职业联赛组织则为“营利性法人”。有学者呼吁我国除建立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团体外,应鼓励建立“营利性体育组织”即“营利性法人”[9],有学者建议修改《体育法》,“将体育企业法人或营利性体育组织纳入《体育法》调整的范围,明确其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是完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制度的必然选择”[10]。

不论营利性体育组织还是非营利性体育组织,都可以作为大型体育赛事的主办或举办主体,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处置在体育赛事过程中突发的小型事件,但是在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即使制定了周全的应急预案,因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可能发挥不了有效的作用。那么在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中,谁是最合适的制定主体?

合适的制定主体,应该具备这样一些能力:第一,应急指挥能力,即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领导应急处置与指挥各方的能力,没有一定的权威性保证不了这种领导能力,这是危机处置的核心,缺少领导力及权威,突发事件更容易失控或扩大;第二,人员调度及协调能力,即这样的主体在很短的时间内调集不同人员协同作战,来自不同部门或岗位的人员能够尽快聚集起来,服从统一的调度与安排;第三,应急物资的调配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所需的应急物资与设备及时调度过来,能够及时启动储备物资满足应急的需要;第四,现场的协调与控制能力,包括“对赛事参与方、媒体、观众以及各方支援力量的实时沟通和安抚协调的情况”“与赛事中突发事故核心地带相对应的,协调应急人员控制外围场所配合能力情况”[11];第五,现场处置与应急决策的能力,如现场观众的疏散能力,流言谣言的及时制止能力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应急决策的果断能力;第六,组织预案的演练能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是否可行,需要实践检验,而在真实情境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得有模拟现实的演练,通过预案的演练来修正与评估应急预案。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体育协会或俱乐部,虽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权力非常有限,如我国现行《体育法》第47、48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的处罚权,“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权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的授权”[12]。这种处罚权仅限于针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成员,因此,即使它作为各种大型体育赛事的主办方,其制定与实施大型体育赛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能力就显而易见,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将大型体育赛事的主办方作为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无法适应现实事件的需要,也进一步证明了《突发事件法》中关于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当然,不同行政级别的人民政府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中,要判断突发事件发生的级别,来设定与确立大型体育赛事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

根据以往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经历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建立大型体育赛事的分类制度,由此来确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第一,举办国际性的体育赛事或参赛人数突破1 000人,观众达到2万人以上的大型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应由国务院制定大型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举办区域性的体育赛事或者参赛人数在500人以上,观众在1万人以上的大型体育赛事,由赛事举办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大型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其他大型体育赛事如国内比赛,以及参赛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观众在1万人以下的体育比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赛事举办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较合适。

3 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程序的设计

应急预案的程序设计很重要,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平性,没有科学的程序设计,难有公正的程序结果[13]。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序设计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特性:一是保障该应急方案的实体操作性,就是它具备可操作性,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它就能直接拿来适用;二是保障该应急方案的科学合理性,方案不仅能适用,而且这种方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合理性;三是应急方案的开放性,即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随着事态的发展及时作出调整,以使得方案更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

关于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遵循程序问题,有学者认为科学规范的应急预案的程序设计基本上分为:成立预案编制小组、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的分类分级、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应急能力评估、编制预案、评审与演练以及发布预案等具体环节[14]。根据我国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遵守这样的程序:

3.1 成立应急预案的编制小组

制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主体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但具体执行编制任务需要有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编制。我国一般采用对口编制,如国务院制定有关应急预赛,一般由国务院某一对口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应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卫生等单位的人员,包括赛事主办组织(如奥委会、篮球协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这个组织成员的构成很重要,吸收政府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是为了协调不同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吸收专家学者参加,是要听取专业的意见,专业的事情要有专业的人来指导,当然,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首长要担任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细化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3.2 识别与评估突发事件的风险

制定科学与合理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危害程度进行识别与评估。风险识别是指“在风险发生前,通过分析、归纳和整理各种信息资料,系统全面地认识风险事件并加以适当的归类,对风险的类型、产生原因、可能产生的后果做出定性估计、感性认识和经验判断”[15]。风险评估就是在识别了可能的风险之后,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风险发生的频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16]。

我国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大类型: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另外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针对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科学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的基础上设计出不同的应急预案。

3.3 开展应急资源调查

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开展应急资料调查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别强调,预案制定之前的应急资源调查工作,要“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涉及人、财、物,比如能够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的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人员数量及规模,处置能力如何,存在的不足是什么等。甚至有必要进行专项应急资源调查,如发生大型赛事期间的传染病暴发情况,当地疾控机构是否有能力及时进行传染病监测能力、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应急设备设施的保障能力等。

3.4 预案广泛征求意见

预案编制小组在进行科学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以及广泛的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领导小组组长分工要求,起草应急预案草案。除了编制小组充分讨论、修改完善外,还要做征求意见的工作。这个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预案编制小组的成员有来自政府部门,毕竟参与的人数不是很充分,它能否代表了部门的意见,还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这是行政角度的部门协调,即“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协作和主动配合的良好关系,以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实现共同预期目标的活动”[16]。第二,征求与主办赛事相关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与赛事主办相关的社会组织是“利益相关者”,他们更能够从自身的立场提出利益诉求等;专家学者主要是发挥他们的专业技术技能,为方案的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二是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三是完善“制度理性”,以弥补少数人参与制订方案的“理性不足”的困境,为方案的可接受性提供注脚[17]。

3.5 报请审查批准及公布

大型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承担预案起草任务的则是以体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的起草组或编制领导小组,起草组或编制领导小组起草好预案草案,履行过部门间的协调以及广泛的征求意见后,报请相关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体育总局牵头完成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审查与批准;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完成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查与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完成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与批准。

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畴,除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还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的应急预案要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第二,是否与相应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健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也规定了下位主体制定的应急预案要与上位主体的应急预案要一致;专项应急预案要与总体应急预案相一致,不能有冲突或不协调的地方。第三,各方面的意见是否一致。起草组要陈述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征求了哪些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团体等的意见,各自的意见如何,最后是否取得了一致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否妥当等,起草组在报请批准时要对这些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第四,应急预案的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这就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规范要求如国务院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来审查应急预案的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各相关主体责任分工状况、风险以及应急响应级别的设计、应对措施等的可操作性情况。

审查主体经过全面审查后,认为没有问题,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自己职责权限内批准和公布相应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6 预案的演练与评估

一般情况下,预案得到批准、公布后就生效,但是应急预案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一定方式来检验与修正。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专门设计了应急预案的演练与评估制度。当前,我国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现行应急预案大多停留在文本文件阶段,大多数应急预案制定后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实际演练”[1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是否可行,需要实践检验,而在真实情境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得有模拟现实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是检验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性、完备性和操作性的最好方式,不仅可以强化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又能暴露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中的不足”[19]。通过演练修正与检验所制定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可操作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急演练单位组织应急演练的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只有通过演练与检验以及评估修正后的《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才会有备无患,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管理与救治体系的及时、有序启动,及时预防与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减少或降低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4 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内容的规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8条规定了应急预案应具备的内容,如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及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件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1条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等7方面内容。国务院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其第二章中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分类及内容”,在这里它将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部门应急预案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确定预案的不同内容。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大型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属于“专项应急预案”,其内容是“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实际上确立了预案制定的规范结构与内容。

4.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是指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期间,通过设立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或者应急指挥中心等临时性机构,按照既定的应急管理法制、体制和应急预案的要求,使用一定的指挥手段对突发事件进行响应和处置的一系列活动。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发生,应当有一个应急管理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应急指挥机构,它有领导能力、有权威性,有组织协调各方的能力,有调度应急资源的能力等,如此,这样的应急管理机构即应急指挥中心的负责人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来担任,如国务院总理、省长、市长等,其职责有:“建立并维持一个合理的组织编制、指派各个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担负起未被指派的任务、与外界建立良好的关系、维护工作人员的身体与心理健康、建立各项资源运用的优先级、与各个单位互动及接收并传达重要信息、确保各单位之间能够有效沟通、辅导事故行动计划的拟定及完成、正确传达信息给各媒体、决定灾难救援行动的终止、协助灾后的重建与调查”[20]。除了应急指挥中心机构以外,一般还会下设若干个工作组或办公室,有学者根据应急救援的职能设计认为至少要建立四个相关的工作组,如综合研判组、救援作业组、资源保障组以及财务控制组[21],分别行使不同的应急救援职能。除了这些机构及其职责外,必要时可设立专家委员会,针对应急救援提出专业性意见与建议,辅助应急指挥中心决策等。

4.2 预警机制

所谓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是指公共危机管理者在危机潜伏阶段所进行的一切有效预防、警示工作。前文考察到体育赛事突发事件风险的识别与评估,这是应急预案制定的基础与前提。但是这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根源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确定性信息极度分散,而在这海量的信息中分析出有用的、确定性的信息非常困难,因此预警机制中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收集、分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学者提议建立政府部门信息的联动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快速、准确地发布;有学者提出,设立专业的体育情报处理机制,及时对大型体育赛事中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做出研究和判断是预警成功的关键[3]。也有学者认为,在整个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实现网格化管理与信息收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在信息组织上的前瞻性、综合性、立体性和开放性的优势,按照“平战结合”的基本原则,完善日常管理中各项与预警有关的机制,通过高度信息化各种相关资源,构建一套全面整合的、全过程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机制[22]。

4.3 应急处置机制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处置机制的规定包含了四个环节: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机制包含:分级响应、信息报送与处理、通信、指挥与协调、紧急处置、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次生灾害防御、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环节。我国尚没有制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此对于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在探索中,有学者总结美国与日本的应急处置机制的经验,认为我国要在应急法律制度建设、应急组织机构建设以及全民动员上要完善[23]。总结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应急处置机制上有以下方面要有所改进:第一,信息报告方式上尽量采用网络直报,消除层层上报的制度障碍;第二,应急决策能力要提高,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最怕延误时机,领导要有果断决策的能力,占领处置先机;第三,组织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能力,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非常重要;第四,各方面的动员能力要加强。在危机发生时尽量进行社会动员,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不是仅仅依赖政府部门来处置,让各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参与进来。

4.4 应急保障机制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应急保障措施涉及到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等。大型赛事突发事件中,一项应急保障措施跟不上,可能会影响整个应急处置进程,主要是三大保障:人、财、物。人就是应急救治的参加人员,包括专业力量,如公安消防队伍、医疗救护人员、应急通讯人员、危化品处置人员、治安管理人员等,也包括社会力量的参与如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等;财是指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能够及时调集有关资金,保障救援所需;物是指救援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设施、设备等,如通信联络设备、个体防护装备、消防设备、医疗服务机构设施装备等,要有充足的保障,必须建立通畅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体系等。另外,在紧急救助中,信息发布很重要,也是有力的应急保障措施,要设立有信息发布中心,“主要由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组成,负责事故和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以及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等”[24]。

5 结语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健全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我国相关体育赛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开始建立起来了,目前有《南平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体育局体育场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黄山区体育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潍坊高新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然而我国关于国际性比赛、区域性比赛等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一些地方建立的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设计的主体内容不具备、组织体系设置过于简单,应急处置措施不具有针对性等,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从上到下的各种体育赛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涉及到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其《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应根据大型体育赛事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制定大型体育赛事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大型体育赛事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协调配合的关系,更加注重专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仅是弥补我国现行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之不足,更重要是为建立我国体育赛事的应急管理体制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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