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认识论任务的澄清及其影响
2022-11-24吴程程
吴 程 程
(厦门大学 哲学系, 福建 厦门 361001)
胡塞尔对现象学认识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逻辑研究》发表的几年后,特别是1902—1910年在哥廷根大学讲座的内容,其中主题之一就是现象学认识论。在这几年中,胡塞尔关于认识论研究的几个讲座主要包括了1902/03冬季的“知识的一般理论”、1906/07冬季的“逻辑学与认识论导论”、1907年的“现象学观念”以及1909年夏季“现象学认识论导论”[1]。正是在这一时期,胡塞尔正式提出了他的悬搁与还原的方法,形成了关于现象学认识论的系统研究。随后关于认识论的探讨散见于各个时期的著作中,但其核心思想并没有改变。综观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在胡塞尔的很多著作中,认识论与逻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梳理也可以逐步划定认识论的主要任务。其中最主要的两个任务是:解决认识可能性问题以及确定认识正当性的来源。在对这两个任务的探讨过程中,胡塞尔提出了独特的悬搁和还原的方法,并且回应了认识论传统中怀疑论的挑战。最后,胡塞尔的现象学认识论作为一种对认识活动的研究,也为其成果的当代化——与当代认识论研究相结合——提供了可能性。
一、 胡塞尔的逻辑学与认识论
胡塞尔的《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一文的重点虽然集中在了对心理主义与历史主义的批评之上,但几乎同样可以说,建立一门严格科学的哲学是胡塞尔整个哲学研究的目标。当胡塞尔用“科学”(Wissenschaft)一词意指“客观真理的观念统一,它具有认识论的本质内涵,即对受到绝对论证的认识之追求”[2]时,知识学(Wissenschaftslehre),亦即关于科学的理论(the theory of science)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说是逻辑学,胡塞尔有时也将逻辑学称为知识学[3],因此到底如何理解胡塞尔所说的逻辑学与认识论之间的关系,是梳理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的第一步。
胡塞尔指出,在逻辑学的发展史上,一直存在着一种混淆:“在哲学史上,真正的理性理论问题始终与刚才所说的逻辑(形式逻辑和实事逻辑)的问题混杂在一起。几千年来,在‘逻辑学’的标题下,逻辑学本身与认识论乱做了一团,表象活动和表象(被表现者本身),思维活动与思想(有含义的意义和命题),认识活动与认识(被明察的、被论证的真理)乱作一团”[4]140。因此,这也是心理主义者声称逻辑是关于思维的规则因而属于心理学时,胡塞尔所极力反对的。因为心理主义者发生了严重的混淆,即没有区分认识活动与认识。严格来说,历史上的逻辑学研究的是认识(亦即意向相关项的规则),而关于认识活动(意向活动)的规则其实是认识论的研究任务。在《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一书中,胡塞尔概括了完整的逻辑学要包括两个主要的部分,一个是形式逻辑,另一个是超越论逻辑。概括地说,形式逻辑就是关于意向相关项的逻辑,是客观逻辑,而超越论的逻辑是关于意向活动的逻辑,也就是主观逻辑。“就逻辑领域而言,意向相关项的方向意味着一门系统的含义‘形式论’,而意向活动的方向意味着一门系统的含义赋予的‘权利论’(Rechtslehre)。”[3]其发展过程就是从形式逻辑向超越论逻辑过渡,逻辑学史上将狭义的逻辑学当作认识论,将两者混淆了。
通过以上澄清我们可以看出,胡塞尔所说的认识论主要是针对认识活动的研究。乌尔利希·梅勒指出:“只有将认识批判包括进来,一门知识学或逻辑学的完整范围的观念才被给出。然后,知识学的这一完整范围包含了一切关于客体先天的形式学说、在表层意向活动学意义上的认识的正当性学说(它通过分类凸显主观的明见性)和认识论(它获得对主观认识行为、观念含义和客观存在之间的关系的最终理解)。”[5]19当胡塞尔将逻辑学称为“知识学”时,这是在最广义范围上指称逻辑学,是指通过认识批判而获得的逻辑学。因此最广义上的逻辑学,除了上面说的包括了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这两个方面之外,还包括了这样一种狭义上的认识论:主观活动如何切中客观对象这一认识论问题。因此除了对形式逻辑进行说明之外,知识学中的后两个方面——认识的正当性问题以及主观活动如何切中客观对象——成为了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与此同时,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也澄清了胡塞尔的认识论与现象学之间的关系。
二、 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的主要研究问题
胡塞尔将现象学与认识论的关系总结为“唯有在现象学的基地上才能提出合理的认识论问题。所有彻底的认识论问题都是现象学的,而所有除此之外的被称作认识论的问题,包括对实际自然及其对自然科学结论的合理‘诠释’的问题,都以纯粹认识论的问题,现象学的问题为前提”[4]197。概括地说,现象学是对纯粹意识的研究,而认识活动作为一种意识活动,必然以现象学为前提,认识论不能脱离现象学独立存在。因此乌尔利希·梅勒将此概括为:“没有现象学,一门自身一致的认识论是不可能的。但是,本真意义上的认识论不是一门独立的科学,而是必须为了解决特殊的认识问题而利用现象学的研究成果,而现象学可以作为一门并不特别针对认识问题的独立的科学产生出来。”[5]23胡塞尔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正是从思考真正的认识问题开始的。
在分析认识论和逻辑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时我们已经指出了认识论的两个主要方面:认识的正当性学说以及认识活动的主客观方面的关系问题。关于这两个问题的研究,胡塞尔首先强调的是,彻底的认识论研究是不能建立在任何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不能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彻底的认识批判,才有可能真正解决认识论问题。“事实上,关于认识的科学的意图就仅仅在于使认识获得本质的明晰性。它不想解释作为心理事实的认识,它不想研究认识产生和消失的自然条件以及认识在其生成和变化过程中所必然依据的自然规律:研究这些问题是自然科学的任务,即关于心理事实,关于进行体验的心理个体的体验的自然科学的任务。相反,认识批判是想揭示、澄清、阐明认识的本质和这本质所属的关于有效性的合理要求;换言之,使它们成为直接的自身被给予性。”[6]42在作这个澄清之后,胡塞尔才进入了对认识论问题的研究。
1.意向活动学作为认识正当性的学说
胡塞尔对意向活动学的阐述除了主要出现在《逻辑学与认识论导论(1906—1907年讲座)》一书外,在1917/18年的“逻辑与一般科学理论”这一讲座中也提到意向活动学[7]。根据胡塞尔的论述,意向活动学主要是研究认识正当性来源,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为是什么为认识行为提供了确证力量(justificatory force),或者说为它提供了正当性[7]。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所遵循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是,认识的正当性来源于主体性的认识活动本身,认识活动本身就蕴含了正当性的来源。
作为对认识行为的研究,胡塞尔认为如果我们要求认识的正当性,那么我们首先应该回溯到认识的主观之维,即认识的主观性,但是这个主观性是要排除个体性,即“在给定的情况下,个体可以是一个确定的个体,或者一个共同的研究者的圈子,它可以在经验上——即使不是确切的标识——被视为这些疑问、知识行为、揣测的承载者。但是,一旦谈及这样的一些行为的正当性,一切确定的个体性就都可以被排除,并且只是通过这一排除,纯粹的正当根据才出现了”[5]159。因此,对于胡塞尔来说,认识活动的正当性根植于认识活动的本质之中。“所有认识都是作为主观行为而进行,并且主观行为必然包含了表明并且论证其正当性主张的东西。只有在此之中去寻找‘正当性’。”[5]171对于这样一种意向活动学,胡塞尔指出表层的意向活动学研究不同认识行为的区分,“它探询了不同的理智行为,证明了,对于每一种这样的行为,都有正确性和非正确性的区分能够被体验到,模糊地说,一种明见性的区分”[5]194。在这些认识行为中,正当性的问题就成为了对于不同明见性的区分。
“明见性”是指在不同认识行为中对象是以何种方式被给予我们的,不同的认识行为有不同程度的明见性。在胡塞尔将认识论称为意向活动学的时期,他对这种明见性的区分还仅是对纯粹形式逻辑的法则的概括。除此之外,他认为也应该对经验世界的“明见性”,也就是经验世界的法则进行彻底的现象学研究,其中与此有关的法则是“概率原则”[8]。“如果明见性是存在-明见性,那么事态就在最本真意义上自身被观视。如果明见性属于揣测行为,那么本真的被给予之物和被观视之物就不是事态,而是事态的概率性。”[5]195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认识的正当性学说在不同的领域内有不同的证成原则,在纯粹逻辑学领域内,不同行为根据不同程度的明见性得到区分。虽然胡塞尔指出明见性问题同形式逻辑法则以及概率原则等其他原则密切相关,但最终来说,对明证性的澄清依赖于一个最终的问题解决:“客观存在如何能够在主观性中(并且明证性也是一种主观之物)被意识到和被认识”[5]197。这就转向了对于认识论(主观活动如何切中客观对象)问题的研究。
2.认识论的首要问题:认识如何可能
对于胡塞尔来说,认识论的首要问题就是超越问题。“如果我们进一步地观察一下,什么东西如此神秘、什么东西使我们在关于认识可能性的最先的反思中陷于窘境,那么这便是认识的超越。所有自然的认识、前科学的,特别是科学的认识,都是超越的、客观化的认识;它将客体设定为存在着的,它要求在认识上切中事态,而这种事态在认识之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被给予的,并不‘内在’于认识。”[6]45这一认识的超越问题有一个更为通俗的说法,即认识的可能性问题,在胡塞尔看来,这一问题是指作为观念性的含义,如何进入到作为主观性的认识活动(人的认识活动)中的,追问的是观念含义与实在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说这种含义是怎样与世界中的外在对象相对应的。对这个问题的独特解答,形成了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前面胡塞尔强调对认识行为的研究不能离开它的主观性,但是这样一来就会面临一个问题:认识论的研究是在心理学范围之内。“有些人在这里甚至会推论说:没有人能够超出他的主观性,因而研究只能在主观性中进行,因而它必然是心理学的研究。”[5]215然而,这是一个非常可疑的结论,因为“这一点适用于任何的科学,即便物理自然的研究者观察自然,用事物做实验,并且由此获得关于自然的认识,他也并未超出他的主观性。因而根据这一论证,每一物理学研究都因而是心理学的”[5]215。胡塞尔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将认识论当作是一种心理研究的看法的错误之处是将认识行为的对象当作了主观行为的内在内容。“命题,证明,理论应该不是判断、证明等主观行为实项意义上的内容、因素。”[5]209如此一来,认识论是一种心理学的看法就站不住脚了。
除了心理学与认识论的关系问题,关于认识可能性问题的一个最大的障碍便是怀疑论。胡塞尔认为有两种怀疑论,一种是独断的怀疑论,另一种是批判的怀疑论,批判的怀疑论也被胡塞尔称为认识论的怀疑论。他通过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怀疑论,为解决认识可能性问题找到了起点。历史上的怀疑论致力于“通过论证和证据来证明认识的不可能性,不管是认识一般,还是任何主要类型的认识论的不可能性”[5]220。胡塞尔将这种怀疑论称为独断的怀疑论。胡塞尔对于这种怀疑论(如智者学派)的批评主要在于他们的证明中存在着悖论。“显然,在这样的证明中存在着悖论。对于这一主张自身和这一主张的论证,他们主张认识的客观有效性和它们论题上〈否定〉的那个认识论证的客观有效性。”[5]221但与此同时,独断的怀疑论“构成了认识论必要的开端”[5]220,在这种怀疑论中,胡塞尔认为有着批判的怀疑论的萌芽。批判的怀疑论不同于独断的怀疑论是因为它是一种新的方法。它“并不否认任何知识,不否定任何现存的科学,它不在任何方面质疑它们,既不在它们的实践的说服力方面,也不在它们的合理性方面。但是它将一切认识和科学都搁置起来。它让一切认识和科学都成为问题”[5]224。这种“悬搁”是不同于独断的否定一切认识及认识可能性的怀疑论的。因为悬搁是“可以不承认它们;但是我们同样不可以否定它们”[5]225,而正是这一悬搁的方法,使得批判的怀疑论完全不同于独断的怀疑论。“这一怀疑的态度,这一绝对的悬搁——它不承认任何事先的被给予性,并且面对一切自然认识而设定它的悬而未决(non liquet)作为纯粹的中止判断——是认识论方法的第一和基本的部分。”[5]226
由此,胡塞尔指出了作为认识论的怀疑论是以悬搁为其方法,区别于历史上的独断的怀疑论,这一方法也被称为“无预设性原则”[5]229。他指出:“如果认识一般对我们来说成了问题,那么其中就已经包含了一种认识,并且是一种绝对无疑的认识:认识一般是成问题的。”[5]232因此,相对于独断的怀疑论,认识论的怀疑论并不是否认一切认识,它的立场是设问的立场,“在这里,它承认,它不理解认识。并且由此,认识论者恰恰从这一陈述开始:我不理解认识,因而,我不可以预设任何东西,不可以不加考虑就让任何东西作为事先被给予的而起效,并且加以使用(实际上,在任何科学中我都不可以这么做),我必须首先澄清它”[5]232。至此,胡塞尔的悬搁方法听起来同笛卡尔提出的普遍怀疑十分相似,那么两者是一样的吗?胡塞尔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乌尔利希·梅勒指出:“在其方法特征上,认识论态度和笛卡尔式的怀疑论有类似之处。不过,认识批判的目的不同于笛卡尔的目的。笛卡尔借助于他的方法上的怀疑论以便为科学的建造找到一个绝对不可怀疑的基础,而认识批判则寻求理解和证成被给予的科学的意义和成就。”[5]21两者的目的十分不同,笛卡尔在他找到的根基上是要演绎出整个科学体系,但是认识论的悬搁——正如前面提到的——只是想要澄清,想要理解,在认识中真正包含的是什么。
在实施了普遍悬搁之后,我们将又面临这样一种状况,“如果我们采取的所要求的绝对悬搁的态度,那么我们就不利用任何事先被给予的认识,如果我们将一切都悬搁起来,那么,我们当然什么都没有少,但是我们也什么都没有了”[5]231。当我们将一切认识悬搁起来之后,认识论的下一个问题就会是,“在整个认识领域中,是否首先会有这样的东西,以至于它不包含任何让我感到烦恼不清楚的东西,它的意义完整清楚,它毫无疑问不包含任何可疑之物,因而它能在认识论上加以利用?”[5]233胡塞尔对此的回答是现象领域就是这样一个不包含任何可疑之物的领域。“任何科学、任何理论、任何的认识不是作为有效性,而是作为有效性主张,作为有效性现象存在着,作为认识论者,我也常常进行相关的感知、思想、理论表象等。我赋予一切科学和一些相关性的对象性(比如自然、心灵、神)以可疑性特征,这样,我将所有的事情作为显现保留下来。我能够自由支配这一世界。”[5]237经过悬搁之后,一切向我显现的现象都是绝对无疑的可利用之物,至此,真正的认识论研究才可以开始。在现象领域内,我怀疑,我感知,我回忆等等所有的认识行为及其对象——后来胡塞尔将其称为意向相关项——都被保留下来了。在这个领域中,对象给予我们的方式被揭示出来,明证性的问题也就被引入了,我们可以通过对认识正当性问题的深入研究,来逐渐恢复世界的有效性。
虽然胡塞尔在对认识论的讨论中首先说明了认识的正当性问题,随后才说明了认识的可能性问题,但是实际上的顺序应当是先解决认识的可能性问题,才能够解决认识的正当性问题,由此认识论的研究在现象学的基础上才能够完成。对于胡塞尔来说,认识论是建立在现象学基础之上的,认识论的澄清作为现象学的首要任务,是通过认识批判——这种批判是以悬搁与还原为标志——为现象学开拓了起点。这一独特方法的提出,是通过回答认识可能性问题而得到的。与此同时,这一问题在当代认识论的研究中也依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因此在认识可能性这一问题上,胡塞尔认识论与当代认识论研究产生了交点。
三、 胡塞尔的现象学认识论与当代认识论研究
对于胡塞尔来说,认识的可能性问题就是超越问题,这个问题被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主观认识如何切中客观对象,第二个部分就是悬搁之后认识的可能性问题。胡塞尔现象学中曾提到过两个“超越”,其中一个是在认识论研究中提到的这个认识可能性问题中的“超越”,另一个是在被给予方式中的一个“超越”。主观认识如何切中客观对象之所以是“超越”的问题,是因为被给予的对象并不是意识的实项内容,在进行悬搁与还原之后,胡塞尔将超越之物(非实项内容)排除在了现象学的研究之外,因为它们已经被悬搁起来了,现象学或者认识论只研究意识的实项内容,但是后来胡塞尔认为如果认识论想要发挥作用,必须将超越之物重新纳入研究之中。也就是说:“超越对象以正确理解的方式也属于现象学的本质法则性研究……胡塞尔才被引导至认为,悬搁仅仅本真地扬弃超越之物的素朴的存在设定,但是,超越之物在其内容上作为相关行为现象的相关项正如这些行为现象那样是绝对地被给予的。”[5]26在将意向相关项重新纳入到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内之后,悬搁后出现的现象领域就构成了认识论研究的对象。这是胡塞尔对于认识可能性问题的最终回答,“正如他一再承认的,关于真正知识的理论只有作为超越论的现象学才有可能”[9]。
根据亨勒瑞·康布里希(Hilary Kornblith)的总结,认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什么是知识”,二是“知识如何可能”,三是“我们怎样获得知识”[10]2。这三个问题从柏拉图发端,对此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第一个问题是对“知识”概念的探讨,比如由传统的知识三元定义而延伸出来的对知识条件的研究,这一问题是同第三个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确定了知识的概念,才能具有获得知识的方法。相对于这两个问题在认识论研究中的发展来说,当代认识论对第二个问题的研究,已经从对知识可能性一般的研究,转向对具体不同知识类型的可能性研究上来,比如说对先天知识、感知知识等的可能性的研究。在昆士姆·卡萨姆(Quassim Cassam)看来,知识可能性问题是一种“障碍-依赖”(obstacle-dependent)问题,亦即在获得知识的路径上存在障碍,这些障碍促使我们提出知识的可能性问题,例如当我们声称自己有知识时,怀疑论这一障碍便出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证明这些障碍根本不存在,另外一个是虽然这些障碍存在,但是可以克服[10]2。在面对不同类型的知识时,对可能性问题的回答就出现了不同。在这里,知识可能性问题应该回溯到认识的可能性问题上,因为认识行为的研究是知识研究的前提,因此胡塞尔的现象学认识论为解决“知识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首先胡塞尔的认识论是认识批判,只有通过认识批判,认识活动才能获得其正当性。对于胡塞尔来说,“认识的可能性”问题的另外一个说法就是“认识的有效性问题”,这种认识批判在整体上为认识论具体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只有认识活动获得了其正当性,认识论的各种研究才能展开。这种批判的认识论,是对认识本身的研究,“它追求的是彻底性,需要克服的是以往认识论中所出现的矛盾。他强调认识论就是对认识的认识,包括对自然认识的认识……它意味的也是认识活动中最为彻底的东西”[11]。只有在认识活动获得其正当性之后,才能展开对认识可能性问题的具体研究。
其次是在经验领域,证成的原则与方法是以认识行为的特征为基础的,这是胡塞尔提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关于认识论的观点。只有通过对不同认识活动的独特特征的研究,我们才能对不同类型的知识进行研究,由此对于不同类型知识的确证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胡塞尔指出:“真正的认识问题十分一般地说是这样一个问题:弄清楚——而且是在绝对被给予之物这种无前提的领域弄清楚——按照其本质或意义,什么是认识。在认识这个名目下,我们包括一系列有多种多样细微差别的体验,这些体验全都具有我们称作进行客观化的意向的,称作对对象意识的描述特征。知觉,想象表象,记忆,预期,肯定,否定,推论,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对象意识的体验。在知觉中对象浮现在我们脑海中,可以说是在我们自己本身中呈现出来,在想象中对象以想象的方式显现出来,在记忆中对象以将过去存在准当前化的方式显现,在直观的表象中对象作为如此这般从概念上规定的对象显现,等等。”[12]当代认识论发展到今天,例如对感知中幻觉与错觉的研究,其实都是对认识活动特征的研究,是从对认识有效性问题探讨而延伸出来的研究,因此对于认识论研究、对于认知活动的研究,胡塞尔在源头上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区分,现象学认识论并不是一个“旧”问题的研究,而是为新问题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通过以上总结可以得出,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是一种对于认识活动一般规律的研究,当代认识论则是对我们的认识成果即知识问题的具体研究,这两种研究是一种本质上非常不同的研究,后者研究的正当性需要奠基在前者的研究之上。在胡塞尔这里,最开始的认识论是根植在现象学领域内的一种研究。这种研究是针对认识活动的,指出如何才能在这种认识活动中获得一种无可怀疑的前提,在此之后,对认识行为特征的研究、对认识确证问题的研究才得以展开。当代认识论研究中的一大缺憾,就是没有积极利用现象学认识论的成果。这些成果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澄清了认识作为主观行为(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感知、判断、想象、回忆等)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这些特征仅仅被当作现象学内部的研究成果。实际上,以这些认识行为的特征研究为结合点,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都能对当代认识论研究中的许多问题与论争,提供新的解决方案,为认识论的研究贡献新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