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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不同的生活试验”:约翰·密尔对“个体性”的理解与思考

2022-11-23李宏图

关键词:个体性天才约翰

李宏图

目前,学界对约翰·密尔在《论自由》 一书中所表达的确保个人的权利,特别是张扬个体性这一主题已达成共识,尽管如此,对此仍然还有值得探讨研究的空间,例如大卫·布林克就认为密尔论自由的核心在于个人的自我发展,其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保人的趣味和追求自我规划生活的自由。①David O. Brink: "MIll on Justice and Rights", in Christopher Macleod and Dale E. Miller(eds): A Companion to Mill, Blackwell,2017, p.377.因此,我们需对密尔所提出个体性关涉的主要内容进行细致的梳理,思考密尔在力主个体性的背后,重点关注个体性的哪些指向,又包含着什么含义等。由此,才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密尔的这一思想主旨,以及什么是个体性这一现代社会的核心要素。

作为思想家的密尔的确有着超乎常人的洞察力,早在1831年,密尔就发表了《时代精神》 长文,对身处的转型时代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一个新旧转换的过渡的时代。②[英]约翰·密尔:《时代精神》,王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9页。到了1859年,密尔出版《论自由》 一书时,再次从社会转型视角出发,揭示出了这一时代的特性。密尔写道,“除开思想家们个人的特殊学说而外,世界上还广泛地有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不适当地加以伸展,既用舆论的力量,甚至也用立法力量。既然世界上发生着的一切变化是趋向于加强社会的权力而减弱个人的权利,可见这个侵蚀就不是那种趋于自动消失的灾祸,相反是会增长得愈来愈可怕的。”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页;第70—71页;第78—79页。对这一特性,密尔将其称之为是种“专制”②详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8页。密尔曾经的朋友,同时代的思想家卡莱尔也使用“专制”这一概念,见Horace N.Pym (ed): Memories of old Freind: Being Extracts From the Journals and Letters of Caroline Fox, From 1835 to 1871, London 1882,p.166。。

从密尔个人的思想演进来看,他很早就在思考人的个体性这一问题,早在1840年代初,密尔还不到40岁时,他就写下了《逻辑学体系》 ,思考人的个体性形成的问题,解析个人的性格的生成与外在环境等之间的关联,认定个人对自我个性的形成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而非必然受制于外在环境的影响。③详见[英]约翰·密尔:《精神科学的逻辑》,李涤非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在1848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 一书中,密尔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在内心意识即思想和感情领域,以及在只涉及个人,也就是说不影响他人,或至少不会给他人带来痛苦或害处的外部行为领域,应允许所有人,特别是允许那些有思想、有教养的人,尽管发表关于善恶美丑的意见,只是不允许用非法的胁迫手段或法律手段强迫他人附同。”④[英]约翰·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赵荣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31页。值得注意的是,密尔在这里除了提及“思想领域”之外,还提出了“感情领域”,认为这也是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而不受干涉,其实透过纸面表述,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指代的就是他和哈瑞特之间的情感关系。同样,他所说的“有思想和有教养的人”在这里分明指称的就是“自己和哈瑞特”,而到了后来,密尔与哈瑞特一起越发觉得本来属于自己的私人事务,而现在则备受包括“公共舆论”在内的社会权力的压迫,正如英国思想史家约翰·格雷所说,密尔在《论自由》 中抨击的那种更为普遍的不自主的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人们时刻顺从于社会惯例和公共舆论的压力,让自己的趣味(taste)(如果他们有自己趣味的话)接受大众的匿名裁断。⑤[英] 约翰·格雷:《密尔〈论自由〉一个辩护》,毛兴贵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8页。这也就促使他们进行思考,进而认为人的个体性将是这个时代的核心问题,也就需要急迫地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防止社会对每个个人的私人事务的干涉,从而保障个人的权利。

因此,到了《论自由》 出版的1859年,密尔在历经了很多境遇,遭受到了社会公共舆论等权力的压迫之后,这使得他更能深刻地透视这一社会现象,大众民主的时代是要使每个个体服从于群体,导致人的均质同一。对此,密尔用告诫性的言辞严肃地表达道:“现在遍世界中事物的一般趋势是把平凡性造成人类间占上风的势力……到现在,个人却消失在人群之中了。在政治中,若还说什么公众意见现在统治着世界,那几乎是多余的废话了。唯一实称其名的势力,只是群众的势力,或者是作为表达群众倾向或群众本能的机关的政府的势力。”⑥[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页;第70—71页;第78—79页。“从前,不同的等级、不同的邻居、不同的行业和职业,可以说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里;现在呢,则是在很大的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里。比较地说,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抱有的希望和恐惧是指向相同的对象的,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握有相同的主张那些东西的手段。还保存着的地位上的区别尽管还很大,若和已经消失的相比却就不算什么了。而这种同化还在进行中。”⑦[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页;第70—71页;第78—79页。

对现时代的“普遍同一化”这一状况,密尔深为忧虑,同时也认识到高扬个体性的任务显得多么重要与急迫,作为思想家,他必须要为此而呐喊,否则,社会作为一种“专制”的力量将一直压迫着人们,人的个性和多样性将消失殆尽。正是在这一召唤下,密尔为自己确立了如下的使命:要在思想观念上高扬人的个体性,并在实践上培植起人的个体性。“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个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许的限度之内把它培养起来和发扬出来。”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7页;第63页;第60页。

如果从自由主义思想演进的谱系来看,密尔的这一论述标志着自由主义思想的巨大转折,从17—18世纪的政治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两分转向了社会—个体这样的两维,力主人的个体性。据统计,“个体的”(individual)和“个体”(individually) “个体性”(individuality)在《论自由》 一书中共出现了130次,②F.W.Garforth: Educative Democracy: John Stuart Mill on Education in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78.其“个体性”这一词语并成为《论自由》 第三章标题的关键词。考虑到这是一本薄薄的小书,如此高的频率已经突显了密尔对这个概念的重视,或者说他对人的个体性受到社会权力的压迫有着强烈的忧虑,以及期待高扬人的个体性。

从语义学意义上来说,由于“个体性”这个词所涵盖的历史较长,是根据“个体”所产生的复杂意义衍生出来的,强调的是个人的独特性及其与群体不可分割(indivisible)的身份。③[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第236页。拉里·西登托普也认为:“个体是一种为个人行使正当的判断和意志创造空间的地位。”④[英]拉里·西登托普:《发明个体:人在古典时代与中世纪的地位》,贺晴川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414页;第416—417页。“成为人就是成为一种理性的、道德的能动主体,成为一种能为自己行动承担起责任的自由选择者。它重视的是民心,而非盲目遵从规则。它将权利与对他人的义务结合了起来。”⑤[英]拉里·西登托普:《发明个体:人在古典时代与中世纪的地位》,贺晴川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414页;第416—417页。在19世纪时,“个体”(individual)这一概念获得了新的含义,达尔文在1859年出版的《物种起源》 一书中这样写道,“没有人会认为,所有属于同一物种(species) 的个体(individuals)皆是由同一种模型铸造出来的”。而在密尔这里,其含义指代着一个人,属于自身的一个人,都是有着自己的“个体特性”的人。密尔在《论自由》 一书中多次使用“特性”(character)这个词,之所以使用这一概念来界定个体性,将其视为个体性的基本内容,而这又是和他的整个理论体系紧密相关,密不可分。

在密尔那里,使用“特性”(character)意味着将人看作为活生生的个体,而非冷冰冰的机器,是具有内在生命力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着自己内在的特性,符合自己作为一个“自然”之物的特性。在《论自由》 第三章中,他多次使用“特性”这一概念,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一些表述和短句,例如“人类的自然”、倾向、特性、欲望、精力等⑥详见Stefan Collini: J.S.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来说明人的内在本性。并且使用“树木”(tree)这一自然有机体的比喻来指代人的内在自然特性,认为人是具有自然特性的有机体,而不是被人工化的一架机器。⑦[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7页;第63页;第60页。由此,“自然特性”成为密尔理解个体性的重要内容,成为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例如密尔就说道:“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就要按照他自己的方式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自然的正常状态。”⑧[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1—62页,此处根据原文对译文进行了修改。“个性应当维持自己的权利”⑨[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7页;第63页;第60页。。从这些表述中可以看到,在密尔那里,坚持启蒙运动思想家特别是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和19世纪初德意志思想家洪堡等人所力主的人的“自然特性”理论,并将此论证转义为是人的一项权利,力主每个人要按照人的内在的特性来发展,其不应受到任何外在的阻碍和约束。

密尔将个体性提升到了如此重要的程度,那么,在密尔那里,个体性指涉的内容是什么呢?也就是说,什么是个体性?人的个体性又是如何养成与呈现的呢?从密尔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在密尔那里,个体性有两个维度,一是指按照自己的方式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而生活方式的选择又是与人的内在特性甚至趣味等密切关联。二为人与人之间具有差异性,不可能千人一面,具有同质化。结合密尔《论自由》 的内容,特别是第三章“论个体性作为人的幸福的基本”的表述,我们可以洞察到这一基本内涵。

在题为“论个体性作为人的幸福的基本”这一章中,密尔经常使用“生活方式”(the models of life,model of life)这样的表述:“既然说当人类尚未臻完善时不同意见的存在是大有用处,同样在生活方面也可以说: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总之,在并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当维持自己的权利,这是可取的。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0页;第72页。

从这些陈述中可以看出,在密尔那里,个体性最为鲜明的体现或最为本质性的规定则是“要想让每个人依其内在的特性得以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这也就意味着,个体性一旦在社会实践中展开,就包括着我的行为、我的日常生活样式、我的爱好、我的偏好、我的取向和我的感受等内容,我依照此所进行的社会活动就形成我的生活方式,或者说,每个人都是依照自己的个性来展开自己的行动,因而生活方式就是个体性的体现。因此,个体性在密尔这里,不是抽象地举示人的个性如何,而其实就体现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样式与生活内容之中,每个人的个体特性不同,其按照自己的这一特性所选择的生活方式自然不同。对此,密尔作出了详细的阐释。“前文讲到要尽可能给予不合习俗的事物以最自由的发展余地,以便随时可以看到其中有哪些事物宜于转成习俗,这是很重要的。但是行动的独立性以及对于习俗的蔑视之所以值得鼓励,还不是只因为它们对于较好的行动方式以及更加值得一般采纳的习俗能够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也不是说只有具有确定的精神优异性的人们才可以正当要求按照自己的道路过他们的生活。说一切人类存在都应当在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模型上构造出来,那是没有理由的。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②[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0页;第72页。正因为此,有学者认为,在密尔那里,“个体性”是一个人能够过上美好生活的根本,③Richard Reeves: John Stuart Mill: Victorian Firebrand, Atlantic Books, 2007, p.263.当然也是衡量每个人生活好坏的标准。

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这是一种个人性与私人性的生活,不可能也无法成为社会大众们所一致公认的那种生活样式,为此密尔经常使用“私人生活”(private life)这一概念,由此来区别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间隔,划定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厘清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此,也有学者解读为在密尔这一论断中发展起了现代社会的“隐私”观念,例如英国学者史蒂文·卢克斯所说:“隐私概念即公共领域中的私生活概念。它是这样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如密尔所表述的,个人不受或不应受到别人的干涉,能够做和想他中意的任何事情—按照他自己的方式去追求他自己的利益。”①[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5页;第61页。从19世纪开始,通过法国思想家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专政的随意侵害人的权利乃至个人隐私的反思,从而发展起划定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边界,确立起来个人权利以及隐私的思想。而在密尔《论自由》 一书中则承继这些思想遗产,面对大众民主对个人的侵害,更为坚定地提出个人和社会的两分,从而确立起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的隐私,即要在这一日益侵害个人生活方式的大众社会中捍卫“私人生活的自由”。“总之,这种隐私的观念指的是一种与别人毫不相干的领域。它意味着个人与某些相对广泛的‘公众’—包括国家—之间一种消极关系,是对某些范围的个人思想或行为的不干涉或不侵犯。这种局面可以通过个人的退避或‘公众’的宽容来实现。自由主义者认为,保护这一领域是可取的,因为它本身是一项终极价值,是可以用来评价其他价值的价值,也是实现其他价值的手段。”②[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5页;第61页。对这一点,密尔表述得非常清楚:“即在我们自己的今天,就有一些对于私人生活自由的重大侵占已在实际实行着。”③[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6 页;第97 页;第74 页。如果回到历史的实际情形来看,这里的“私人生活”指的就是密尔与哈瑞特两人的情感世界与婚姻状况,他们的这一“私人生活”在那个时代面临着非议与责难,实在地表明了这个社会无时不在侵害着个人的自由,要求实现整齐划一的同一性。“每人对于他人都是要求者,每人都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规定他人道德上的、智力上的、甚至躯体上的完善。”④[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6 页;第97 页;第74 页。

作为思想家,密尔的阐发并未到此终止,他还引入了一个甚为重要的概念来界定自我的个性,自我的生活方式,或者说,扩展了对生活方式的理解,而这一概念就是“趣味”(taste)。也可翻译理解为“品位”或“嗜好”。在密尔看来,每个人都是在自己所惯有的“趣味”之中形成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与内容,它是自我与独特的生活方式形成的原因与体现。因此,密尔在《论自由》 文本中不断地使用“趣味”(taste, tastes)“趣味的多样性”(diversities of taste)和“好的趣味“(better taste)等这些用语。如果说“趣味”是个体性的一种表征的话,那么,它也是评判常人与天才、普通与怪异的标准。密尔说:“当前公众意见的方向中有一个特点,特别适于使它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现不能宽容。人类中的一般中材不仅在智力上是平庸的,就是在意向方面也很平庸:他们没有足够强烈的趣味或愿望能使他们向往于做些什么不平常的事,因而他们也不能理解有那种趣味或愿望的人,还把那种人划归野性难驯和不知节制的一类,而那又是他们素所鄙视的。”⑤[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6 页;第97 页;第74 页。

那么什么是 “趣味”(tastes)?一般而言,这一概念与感觉(sentiment)密切相关,每个人都会对日常事物形成自己的感觉和感受,由此形成了差异性的不同的偏好与理解,成为个人独特与独有的“趣味”。在18世纪之前,这个概念和道德有关,后产生了分离,成为具有私人性的感受,即趣味成为一种非常私人的事情。应该提及的是,“趣味”不仅仅是指物质性体验,也包括着精神性的审美、情感与价值等等,同样,趣味也是思想活动的外在体现。其又和诸如“风格”、“天才”等紧密相关。1753年,法国思想家也是科学家的布封在《论风格》 一文中写道:“风格即是一个人将其思想进行排列和形成秩序的活动。”①Isaac Kramnick(ed): The Portable Enlightenment Reader, Penguin books, 1995, p.319; p.344; p.344.在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休谟那里,他专门有过关于趣味的论述。1757年,他就写过“论趣味的标准”一文。在休谟看来,趣味既是道德的基础,又是艺术批评的基础,为此,将趣味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物质性的,一种是精神性的。由此出发,他认为,就趣味的一般标准而言,其可以被共同认可的。但如果要对趣味建立起一个统一性的标准的话,那将会异常困难,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对趣味标准的判定一是来自于不同人的不同性情,另外一种是我们时代的国家的特定风尚和观念。为此,休谟在一般的普遍性标准和天才性的独特趣味,人在健全状态与非健全状态时对趣味理解上的差异;趣味的独特性和大众性之间的差异等方面展开了论述。②详见[英]大卫·休谟:《趣味的敏感与激情的敏感》《论趣味的标准》这两篇短文,载[英]大卫·休谟:《休谟散文选》,肖聿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08—233页。总之,休谟力图处理这些复杂的关系,也为个人的独特性建立了基础。实际上,趣味不再仅仅是在美学和社会道德的维度上来理解,而且也是体现思想与生活方式多样性的基本内容,是个人独特性的体现。英国著名画家乔舒亚·雷诺尔德(Joshua Reynolds)在1776年所作的《论艺术》 的演讲中,也对“趣味”和“天才”作出了解析。他说:“我认为趣味这一词语只是指人们喜欢或不喜欢一个物品的心灵活动。”③Isaac Kramnick(ed): The Portable Enlightenment Reader, Penguin books, 1995, p.319; p.344; p.344.他还认为,“天才和趣味,在其被人们广泛接受之前,两者显然彼此相连,密不可分,两者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天才具有额外的行动能力和习惯,而当其这一行动能力加之于趣味时,即可称之为天才。”④Isaac Kramnick(ed): The Portable Enlightenment Reader, Penguin books, 1995, p.319; p.344; p.344.也就是说,“趣味”只停留在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上,而天才们则是要将这一思考付诸实践的行动,要按照自己的“趣味”来展开行动。

也正是沿着前辈思想家的思路,密尔展开了自己的思考,将“趣味”纳入到了人的“个体性”内容之中,成为每个人选择自己独特生活方式的基础。在1850年代中期,密尔和妻子哈瑞特还计划写作题为“趣味的教育”(Education of Tastes)这样一本书,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完成。但这一思想则充分地体现在《论自由》 一书中。因此,密尔始终强调“趣味”的歧纷多异将会带来生活方式的多样性,而社会也必须承认这一依据人的内在特性而形成的“趣味”,以及由此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不能以社会现有的风俗习惯这样一种样式来限制其选择,变成为同一性。密尔说:“只须仅仅说到人们具有多种歧异的趣味,这一点就足够成为所以不要试图用一个模子来范铸他们的理由了。而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发展其精神的条件;不同的人不能健康地生存于同一道德的空气和气候之中,正不亚于各种各样的植物不能健康地生存于同一物质的空气和气候之中。同一些事物,对于这个人在培养其较高本性方面是助益,对于另一个人则成为障碍。同一种生活方式,对于这个人是一个健康的刺激,足以使其行动和享受的一切官能得到最适当的应用,对于另一个人则成为徒乱人意的负担,足以停歇或捣碎一切内心生活。”⑤[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 72—73 页。

在密尔那里,希冀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趣味”选择自身的生活方式,防范社会权威对个人“趣味”的侵害,从而扼杀其个性,消除其独特的“趣味”,使其服从既定的社会规范与标准。密尔指出“正是这个时代的这些趋势使得公众比在以前多数时期中更加倾向于指定行为的普遍规律,并力图使每人都适合于被认可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明言昭示也好,不言而喻也好,乃是要对任何事物都不存强烈的欲望。其性格的理想乃是要没有任何显著的性格;乃是要用压束的办法,像中国妇女裹脚那样,摧残人性中每一突出特立的部分,把在轮廓上显有异微的人都造成碌碌凡庸之辈。”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4—75页;第61页。

与“个体性”这一核心概念相伴随的是,密尔还使用了诸如“独特性”(distinctiveness)、“多样性”(variety)、“独创性”(originality),甚至“怪异性”(eccentricity)等概念来补充和丰富个体性的内涵,而与之相反的概念自然就包括了惯例、传统、服从、限制和同一性等。对于密尔而言,个体性就是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表达、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自由地进行选择,从而使之具有行动的多样性,与形成自我独特性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自己的理性选择在行动,从而使得他所做出的行动完全就是他自己的,犹如一棵“树木”可以按照其内在的特性向四处舒展。由此使得人们有了不同的生活体验,不同的生活方式,这不仅是人在其自我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要素,而且也使社会展现出了多样性和丰富性。同样,每个人也在这一自我行动与过着自己独特生活的同时使自己有了多样的趣味和感受,促进了自身个体性的发展,这一双向的互动自然也就成为了作为“个体性”的有机构成与具体内涵。

因此,在密尔看来,“每人所应不断努力以赴特别是志在影响同人的人所应永远注视的目标,乃是能力和发展的个人性”;而对于社会而言,如果要发展出“个体性”则需要有两样东西,就是“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二者一结合就发生出“个人的活力和繁复的分歧”(individual vigour and manifold diversity),并自相结成“首创性(originality)”②[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4—75页;第61页。。对此,为了增强论证的力量,密尔特地借用了德国思想家洪堡的观点来加以说明,提出个体性与首创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打破习俗的专制,推动社会进步所起到的重大作用。

“首创性”从词意上来说,指独创性和创造力。从概念语义的意义上来考察,“首创性(originality)”是一个相当现代的词,首先源自于德意志浪漫主义,例如思想家洪堡那里,从18世纪末起在英文里普遍通用。其含义最初的溯源发展成为指涉真实的艺术作品(有别于复制品),特别是指原创性的作品,以及独特的个体。例如,扬格在1759年写道:一个原创性的作品(original)……从创造力这个重要源头自然而然地产生;它是自然成长的(grows),而不是人为制造的;模仿通常是一种制造(manufacture),而不是自己的创意;是通过技术(mechanics )、技巧(art )与劳力(labour )复制事先已经存在的东西。由此,“首创性”是指一个独特的作品,经创造力(genius)而产生,因此它是自然成长(growing),并非人为制造的( not made ),亦非机械的(not mechanical),它的材料取自于自身而不是别人,因此它不仅仅是技巧(art )与劳力(labour)的产物。当指涉人的时候,多指古怪的人或是一个不寻常的个人。因此,总体而言,是指具有原创性的人或作家。③详见[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Originality(独创性、创造力)”这一条目,第343—345页。

这样,就“首创性”的一般内涵而言,是指与众不同的个性、思想或其他等独特性的东西。只要是首创,其结果与呈现自然就会表现为独特,因此,首创是独特性和多样性的源泉与呈现,而落实在人身上,显然就是指:人类在探寻和发现真理的道路上,总是由一些人首先创造或找到这些真理并将之付之实践,而这些人就是这个社会中的精英和天才,是“思想和行动上的”首创者。没有了他们,整个社会将如一潭死水,平凡将覆盖一切。

在提出首创性的同时,密尔还指出了界定个体性的另外一个特征,这就是行动的独立性,其与首创性密切相关。所谓独立性,就是要用自己的理性去思考、规划与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盲从甚至依从于社会的一般观念、经验乃至风俗。为此,密尔在《论自由》 一书中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论证。一是个人的独立性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并且个人并不是在脱离社会之外形成自己的理性和判断,相反,个人是在社会当中成长,保有着既定的社会规范和常识。正是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之上,密尔所说的个人自身规划自己的方式才有了“社会性”,不是怪异到反社会和非社会层面。因此,我们要理解把握密尔思想所包涵的这一丰富内容。二是如何理解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规划”。在密尔这里,唯一的评判标准是拥有理性的个人自身,而不是整体性的“社会”,更非为社会中其他成员所认为的“好”或“不好”,也就是说,这一“规划”是否合于其他人的判断标准都无关紧要。联系到密尔所说的个人是自己的最高的“主权者”,也就理解了密尔在这里提倡个人独立性的内在特性和意义。三是个人的选择也许一时间是受到了各种诱惑,或者蒙蔽而做出了看似“怪异”的选择和行动,但这也是他自己的,他要为此而自己承担后果,人们不能因为其怪异,或者借口为他好而进行干涉。实际上,作为一个有着理性的人,一旦他认识到这一选择不合理,他会进行重新选择的。因此,人们必须要尊重每个人的自我选择,为其创造更大的选择空间,犹如密尔所说,生活要有各种各样的试验。

由此,在密尔那里,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个人选择,实现人的首创性与独立性,实质上就是让每个人获得了自我发展(self-development)的空间,这是密尔在第三章中所重点论说的内容。他说:个体性与发展乃是一回事,只有培养出个体性才能产生或者才能产生于发展得很好的人类。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8页。也见Stefan Collini: J.S.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 p.64。密尔不断重复使用“个体性的形成”(cultivation of individuality)“发展”(development)等这些词语,无一不表明他接受了以洪堡为代表的德意志思想家的影响。正如史蒂文·卢克斯所说,自我发展这个概念是典型地源于浪漫主义。②[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第63页。

“自我发展”(bildung)这个词,较早是由德意志浪漫主义思想家洪堡所提出,在洪堡那里,他的关于个体特性的思考可以浓缩在“自我发展”(bildung)这一概念上。从语义上来说,“Bildung”是一个在德国所创造的非常特别的新概念,一般而言,其是启蒙运动的产物,③Reinhart Koselleck: The Practice of Conceptual History: Timing History, Spacing Concept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179.在其形成过程中,语义的变化让其很难在其他语言中找到相对应的概念,如果在英语或法语中被翻译成“教化”,那么“自我形成”这一含义则被排除掉了。大体上英语将其翻译成为“自我发展”(self-develop)或者“自我塑造”(self-cul-tivation)①关于密尔和洪堡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详见Andrew Valls: " Self-Development and the Liberal State:The Cases of John Suart Mill and Wilhelm von Humboldt "一文,见 The View of Politics, Vol. 61, No. 2, Sprin, 1999, pp.251-274。。也可以翻译为“自我形成”(self-formation)②详见Barbara Cassin(ed): Dictionary of Untranslatables: A Philophical Lexic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111-119."Bildung"这一概念包括着这样几个维度,如Culture, Civilization,Hummanity等,到了18世纪启蒙运动后,具有"Formation"和"Self-Making"这一内涵。,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洪堡是和“自我塑造”(Bildung、self-cultivation)这一德国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③W.H.Bruford: The German Tradition of Self-Cultivation: 'Bildung' from Humboldt to Thomas Man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5, p.1; p.15.例如,1796年,洪堡就在给席勒的信中写道,如果我们想象一下,一个人在人生中的唯一目标就是塑造其自身。④W.H.Bruford: The German Tradition of Self-Cultivation: 'Bildung' from Humboldt to Thomas Man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5, p.1; p.15.在思想史上,如果说18世纪被称作为启蒙的世纪,那么,19世纪则可被称为“自我发展”(bildung)的世纪,其含义也最后定型。⑤Reinhart Koselleck: The Practice of Conceptual History: Timing History, Spacing Concept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180; p.176; p.189.

通过对“自我发展”(bildung)这一概念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其丰富的内涵,其基本点则是作为个人的自我形成,也指示为一种生活方式。⑥Reinhart Koselleck: The Practice of Conceptual History: Timing History, Spacing Concept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180; p.176; p.189.作为个体的行动,一个人通过他个人的个体化之后将会形成为他自己。⑦Reinhart Koselleck: The Practice of Conceptual History: Timing History, Spacing Concept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180; p.176; p.189.18世纪德意志思想家施莱格尔也这样表达道:“只有人的个性才是人的根本的和不朽的因素。对这种个性的形成和发展的崇拜,就是一种神圣的自我主义。”⑧[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第63—64页;第64页;第64页。施莱尔马赫则描述了“我如何逐渐明白,每个人都应该以他自己的不同方式,通过他自己人性中的各种因素的特殊组合,在他自身中表现和展示人性。因为人性应该以各种特殊的方式,在整个时空中展示自身。人性所孕育的一切,都应该是从人性自身的深处形成的、具有个性的东西。”⑨[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第63—64页;第64页;第64页。洪堡也说道:“整体而言,我试图在国家里为人找到最优越的地位。我感到,这种地位似乎应该是:最多姿多彩的个性,最地道的独立自主和各种个人之间的同样最多姿多彩和最诚挚的结合并存—这是一个只有借助最高度的自由才能解决的问题。”⑩[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72页。“每个人都必须不断追求的,特别是那些想要给同时代以影响的人就更应该追求的是,能力与发展的个性。”⑪[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第63—64页;第64页;第64页。

在密尔思想的形成中,他阅读过这些思想家们的著作,特别是洪堡的著作。1852年,洪堡的《论国家的作用》 一书出版,随后于1854年翻译成英文出版,密尔读到了洪堡的这本书,并且完全接受了洪堡的这些观点。在《论自由》 一书的扉页上,密尔就直接引用了洪堡关于人的多样性发展的一段话,在书的正文中,密尔还多次使用“自我塑造”(self-cultivation)与“自我发展”(self-development)这一概念。在接受了洪堡观点的同时,密尔把洪堡提出的国家对人的个体性的压迫和摧残置换成为了社会,回应在一个民主化的大众时代,我们怎样克服来自社会对人的个体性的摧残,始终能够保持我们每一个人的自我个性,使每个个体完全成为自己的“主权者”。为此,密尔坚持认为,个性和自我发展这两者之间是等同的,个性得到了成长也就意味着个人获得了发展,密尔说: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并且,它应允许每个人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成长,而不可能事先设定好一个目标。同样,个人的发展也就等同于人类的发展。由此,密尔也才会说:个性与发展乃是一回事,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

正如理查德·里夫斯(Richard V.Reeves)所说,密尔痛苦地,也是在个体自身和思想上告别了心理学上的决定论,经过这次危机(指密尔20岁时期的精神危机—笔者注),密尔体察和确立了他就是自己命运的主人,生活在自己的思想推动力之中。密尔开始批评边沁的功利主义,一开始是谨慎低调的,但渐趋高扬起来。他也开始拥抱洪堡,因为这一自由主义思想正好呼应着他的个人的经历。①Richard V.Reeves: "MIll's Mind: A Biographical Sketch", in Christopher Macleod and Dale E. Miller (eds): A Companion to Mill Wiley Blckwell, 2017, p.5.从浪漫主义有机体理论出发,密尔也把每个人看成为活生生的个体,因此其个体性就来自于人的内在特性,包括个人的欲望、冲动、感觉、直觉、情感等这些自然甚至本能性的特性,或者说性格。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个体,也是一个有着自然特性的有机体,他们就会按照自己的这一特性去展开行动,因此造就了每个人的独特性和与其他人的差异性,有着自己独特的个体性。对此,密尔反复说:“一个人,其欲望和冲动是他自己的—这些是他自己的本性经过他自己的教养加以发展和校改的表现—就称为具有一个性格。一个人,其欲望和冲动不是他自己的,就没有性格,正如一架蒸汽机之没有性格。一个人的冲动如果除了是自己的之外还加上是强烈的,并且又在一个强烈的意志管制之下,那么他就算有一个富有精力的性格。凡认为对欲望和冲动的个人性不应加以鼓励使之展开的人,必认为社会不需要强有力的人性,必认为社会中若含有不少富有性格的人并不见得较好,必认为精力方面的一般的高度水平也是无足取的。”②[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4页;第62—63页。

读到这里,除了感受到密尔那种丝丝入扣,论证严密的逻辑性很强之外,似乎还能够读到字里行间那种富于雄辩,甚至是一种个人的控诉隐含其中。如果我们了解了密尔和其妻子哈瑞特之间的关系,对此我们就能够充分的理解。密尔反复强调,我们就不能够让别人来代替我们选择、设计我们的生活方式,并且强加给我们,每个人必须也应当按照自己的内在特性去展开自己的行为实践,从而创造出自己的生活方式、自己的世界与自己的个体性。密尔说:“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③[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4页;第62—63页。

对密尔的人不是机器,而是一棵自然的树木这一观点,思想史家约翰·格雷认为,“这里,我们发现了一种表达,这种表达以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方式表明,人身上有一种自我实现的自然趋势,社会安排既可能促进也可能会阻挠这种趋势。确实,密尔对习俗与传统的压制力量的信念导致他极其悲观地看待大多数人面临既定传统与惯例时是否有能力坚持自己内在的趋势这个问题。不过,密尔所使用的目的论语言以及他的讨论的整个语境表明了一个命题,即每个人都有一些独特的潜能,这些潜能只有在少数的可能生活中才能体现出来,而且这些潜能的实现对任何一个人的最大幸福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命题是《论自由》 的论证所依赖的核心命题之一。④[英]约翰·格雷:《密尔〈论自由〉一个辩护》,第89页;第91页;第95页。密尔坚持认为,选择是任何一个人美好生活的必要构成要素。⑤[英]约翰·格雷:《密尔〈论自由〉一个辩护》,第89页;第91页;第95页。同样,这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认为进步即是“促进自主思考与行动能力的增长。正是这些能力的增长使得人们可以培养各种各样的卓越或自我发展方式,也正是这些能力的增长提升了人类欲求的品质,并通过促进‘生活试验’从而促使文化与社会朝着‘无数不同的方向’发展。”⑥[英]约翰·格雷:《密尔〈论自由〉一个辩护》,第89页;第91页;第95页。

在密尔对个体性作出的论述中, 还要格外重视他所提出的这样一个重要观点:人的独特的生活方式是建立在自我选择基础上的,只有多样性的社会才将有助于造就人的独特的个体性,同样,人的多样性的生活方式也自然造就了纷繁多样的社会。无论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人们都不应受到任何外在环境,特别是社会风俗习惯、规范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干预,实现个人的独立自主,培养起个体特性。这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当把选择权交给个人的时候,个人的选择看起来是自己的行动,是没有外在强迫下的选择,但这真的是自己的一种自主性选择吗?即使这真的是自己的选择,也有可能是一种“随大流”性的选择,或处在被“虚假意识”支配下的选择,而非真正的自主选择。于是这就涉及思想史上的“本真性”(authenticity)这一概念,即个人的自主性这一根本性问题。正如思想史家约翰·格雷所说,密尔尽管没有在任何地方明确使用自主性与本真性这样的术语,但我们有可靠的根据认为个人自主性这一理想是密尔最根本的承诺之一。如果一个人在涉己领域受制于武力或强制,或者如果公共舆论的压力被施加于那个领域,那么在密尔看来,这个人就算不上一个自由的人。如果人们没有机会发展他们自己的意志,并根据他们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在密尔看来,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就是这样),他们就算不上是自主的。①[英]约翰·格雷:《密尔〈论自由〉一个辩护》,第88页。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在《论自由》 文本中,密尔没有使用“自主性”这一概念,但密尔也曾经用“个体的自主性”这个词语来向法国的一位专栏作家表达了《论自由》一书的主题。对于密尔来说,好的生活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生活,其自由的内涵就是自我支配和自主。自由,不是单一的没有干涉和限制,而是主动性的“自我创造”②Richard Reeves: John Stuart Mill: Victorian Firebrand, Atlantic Books, 2007, p.277.。

另一方面,在要求实现“本真性”的同时,实际上密尔是要防止“非本真性”(unauthenticity)的出现,即一种外在的社会性内容强制了你的行为。犹如英国思想史家昆廷·斯金纳所说:“在密尔写作的时代也就是维多利亚时代中期的英国,社会(而非国家)对一致性的要求是如此强大,它使你必须按照特定方式来行动、来穿衣打扮、来为人处世,它能够决定你究竟是谁,这一事实让密尔深感不安。如果你想在生活中出人头地,你就必须接受这些规范,但这会让你成为一个非本真的人。因此,自我就破坏了自己的自由和本真性。”③[英]昆廷·斯金纳:《国家与自由:斯金纳访华讲演录》,李强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27页;第126—127页。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中的一些群体,它们能强有力地决定何为为人处世的恰当方式。你可能会发现,市民社会所实施的规范已经被你内化了。”④[英]昆廷·斯金纳:《国家与自由:斯金纳访华讲演录》,李强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27页;第126—127页。

当然也许有人说,即使容许你自我选择,但当一个人年轻的时候,还是要听取别人的意见与指导,告诉你应该如何行事,并且要按照既定的社会风俗习惯来做,这样才不会犯错。对此,密尔并不完全同意,从个体性出发,特别是从自己和哈瑞特的交往经历所带给其压力这一现实经历出发,密尔感受到了社会风俗习惯对个人的压迫,对个体性的压抑。因此,密尔才反复地表达,生活应有多种不同的实验,每个人应该有权利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或者进一步地说,要让每一个人运用自己的经验,自己的内在特性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这是人的一种自然性,也是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性权利的基本要求。在社会风俗习惯和个人选择之间,密尔始终是站在个人的自我选择一边的。但这并非就是说个人一定会脱离社会的某种既定规范,变成为“反社会”的个体。相反,密尔也认为,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始终也是接受着现有的社会规范和既有的习惯,因而密尔才会说,只要一个人拥有了一定数量的经验和常识,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这也表明了,每个人都是在社会中成长,接受着既有的社会规范。但服从社会规范与个人的自我选择,以及把社会规范作为一种外在的干涉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指向。在这样一个转型的时代,密尔也认为需要厘清两者之间的边界,来为人的自由行动确立起一种新的原则。对此,密尔指出:“没有人否认人在年轻时就应受到这样的教育和训练,让他知道并受益于人类经验业经确定的结果。但是要知道,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记录下来的经验中有哪一部分可以恰当地适用于他自己的情况和性格,这要由他本人去找出。”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1—62页;第65—66页;第10页;第68页。

同样,如果一个人在非理性状态进行自我选择,大家都明显看到和认为他的这一选择是错的,不符合社会常理和人的理性所展开的方向,那么,是否还要听任他展开其行动,看着他犯下大错?或者说,个人受到了不是外在的干涉,而是来自于自身的“虚假意识”的主导。所谓“虚假意识”指的是不符合你的真正利益或人之为人的利益。②[英]昆廷·斯金纳:《国家与自由:斯金纳访华讲演录》,第127页。这样你受到了来自于自我的内在干涉使你的行动偏离了你的“正常”目的。对这一观念,密尔认为,人的这种独特的生活方式以及个体性的展开既是人的理智的产物,也是人的自然特性包括欲望和冲动等的体现。也就是说,理性和非理性一起构成了人的个体性的特质。因此,也不必大惊小怪,要用外在的力量甚至社会的力量来对其进行干涉。

在这里,密尔引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这也是德意志浪漫主义思想家们提出的一个问题,当他们以感觉、欲望和情感来反对法国启蒙思想家的理性的时候,如何平衡理性和情感这一非理性之间的关系。密尔没有绕开这一问题,而是从社会发展阶段论来给出了自己的回答:曾有一个时期,自主性和个人性的成分是过多了,社会的原则对它进行了艰苦的斗争。但是现在,社会已经相当战胜个性了;现在威胁着人性的危险并不是个人的冲动和择取失于过多,而是失于不足。人在做一切事情都必须要迎合社会公众的需要,由此造成趣味上的独特性,行为上的怪僻性,是和犯罪一样要竭力避免的。这样下去,由于他们不许随循其本性,结果就没有本性可以随循。他们的人类性能枯萎了:他们已无能力再有任何强烈的愿望和生来的快乐,一般也没有是各人自生自长、本属各人自己的意见和情感。这样的人性的情况是可取呢,还是不可取呢?③[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1—62页;第65—66页;第10页;第68页。

在密尔看来,社会不能在“为你好”和关心你的幸福的名义之下来对个人的生活进行干涉。在关切个人利益和幸福的事务上,个人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最后决定权,按照密尔所说,个人是自己的主权者。请看密尔的论述:“对于一个人的幸福,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对于他的幸福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④[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2页。这里的译文有所修改。因此,密尔才斩钉截铁地说道:“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⑤[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1—62页;第65—66页;第10页;第68页。

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正反论证,密尔给出了自己的结论:“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时代里,只看这一项独立自由运用到怎样程度,就相应地可以知道那个时代怎样值得为后代所注视。就是专制制度也不算产生了它的最坏结果,只要人的个性在它下面还存在一天;反之,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不论管它叫什么名字,也不论它自称是执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称是执行人们的命令。”⑥[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1—62页;第65—66页;第10页;第68页。

密尔为什么在《论自由》 中反复表达要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难道这仅仅是理论逻辑上的论证吗,并且将此和不敬神、不道德、甚至是怪异和违反本性的这些论证相关联呢?其实透过文本的背后,密尔是要表达他自己和其妻子哈瑞特是在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不要被他人过问和干涉,以及在道德上来被批判与绑架。可以说,密尔始终坚持,在社会与个人之间,要“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进行多种不同的“生活试验”,按照自己的方式,遵循自己的判断和好恶来选择自己的生活,这一生活是在每个人的自主性而非外在干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选择,这是密尔最为真切的自我诉求,也是密尔对自由与个体性的界定。因此,不管这一生活方式是何种样式,也不论自己是处在何种意识状态所进行的选择,总之只要是由每个个体自我决定,其后果自然也由个人承担。当然作为思想史研究者完全可以提出以下问题:人的自主性,或者完全的自主性是存在的吗?每个人的行动,特别是在一些关键性的决策过程中,他能够做到完全的自主性行动吗?同时,由于个人是属于社会的成员,其与家庭、社会共同体有着血缘和亲缘等关系,因此,当其他人看着自己的孩子或者成员在“虚假意识”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他们一定会不仅不能理解,而且也会感到痛心疾首,也许他们也还要承担其因为错误的决策所带来的后果,在这一情况下,是否需要干涉,或者说,个人是否必然要有选择的自主权利?其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力之间的边界究竟应该划在哪里,其立场和态度又该如何判定?这些问题也许会成为很多人要追问的问题,而在我看来,其实密尔已经对此作出了回答。

在密尔高扬个体性的思想表达中,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内容,那就是如何理解那些“个体性”非常强烈,显得特别特立独行与行为怪异的人,密尔将此称之为“天才”(genuine),以与自己反复提到的“平凡”、“碌碌凡庸之辈”相对应,在密尔看来,正是这些看起来“个性”独行怪僻的人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由此就涉及“天才”和容许“天才”展现自我禀赋的社会条件,即让天才或者说各种禀赋特异的人,按照他们自己的禀赋和特性来成长。在密尔的《自传》 中,他说道:“关于独创性问题,当然是指在思考与表达人类共同财富—真理时,每一个善于思考的人各有自己的方式。此书的主导思想是这样一种思想,许多年代来它只限于孤立的思想家所具有,自人类文明开始以来从未完全消失过。单就最近几个世代来说,这种思想明显地包含在有关教育与文化的重要思想脉络里,得力于佩斯塔洛齐的努力和天才遍布于欧洲人的心中。”①[英] 约翰·密尔:《约翰·穆勒自传》,吴良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48页。

当密尔提出人的个体性,特别是首创性的同时,他已将个体性和天才紧密相连,并与平凡等直接相对。其实早在1832 年,密尔就写过题为“论天才”(On Genuine)的文章,认为具有首创性即为天才。②John.M.Roberson and Jack Stilinger(eds):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 Volum 1,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1, p.332.在《论自由》 一书中重提这一主题。他说:“诚然,有天才的人乃是而且大概永是很小的少数;但是为了要有他们,却必需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唯其如此,也就比任何他人都更不能适应社会为了省去其成员形成个人性格之麻烦而准备下的那些少数模子而不感到有伤害的压束。”③[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 68—70 页。

从高扬“个体性”出发,按理是不应该提出天才这一问题,因为在密尔那里,个体特性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内在特性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这样,不存在只有所谓的那些“天才”们才可以去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而每个普通的人就应该紧随大众,服从社会的风俗习惯,完全泯灭自己的个性。因此,在这里,密尔的思想表达似乎有些自相矛盾,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如何理解密尔所说的“天才”就成为值得讨论的问题。学界有些人认为密尔是在提倡“精英论”,蔑视大众。例如M.考林就曾经指出,密尔是企图在《论自由》 中保护精英远离平庸的统治。精英是指“理性的知识分子”,因此,知识分子的任务是提升大众并且教育他们接受他们自身的道德和科学价值。这样,《论自由》 远非在追求多样性,实际上它是一个新理性舆论的宣告。④详见Allistair Edwards and Jules Tounshend (eds):Interpreting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From Machiavelli to Marx, Palgrave Macmillan 2002 一书中对“密尔”研究动态的介绍。在我看来,这可能是对密尔思想的误解,如果结合密尔所处的时代来看的话,他所说的要让“天才”脱颖而出,并不是对民众的忽视,甚至是蔑视,而是从“多样性”和“首创性”的视角来论证了如何培养个性,抵御大众民主社会的专制,实现人的自由。另外,不同的人带着不同的个性,也就形成了个人的独特性,在一个同质性的社会中,这种独特性必定意味着是种“首创性”,它不再是仅仅限于某些禀赋特异的“天才”式的人物,而是体现在每一个人那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密尔的“首创性”恰恰也是对包括每一个人在内的所有人的肯定。在密尔看来,正是在每一个人发扬了“首创性”之后,才会产生出那些“天才”式人物。这样,“天才”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千百万普通人的无数“首创性”之中自然涌现出来的,确实,“天才”就是来自于普通的人民之中。实际上,在这里,密尔的主旨不是在提倡“天才”,而是在呼吁,必须建立起能够涌现“首创性”的社会,让每一个“天才”式的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作出自己的“首创性”。就象在英国工业革命中那样,那些作出“天才”式首创性的人很多都是普通的人,如发明水力纺纱机的阿克赖特,他就是一个普通的乡村理发师;再如发明蒸汽机的瓦特,也只是格拉斯哥大学的实验员。

另一方面,在密尔那里,面对这大众民主日益占据上风的社会现实,因此,为了强调独特性,甚至怪异性,而不是平凡与平庸,因此,密尔使用了“天才”这一与大众和平凡等相对应的概念,实际上,“天才”在这里就是特异甚至是怪异的代名词。更为重要的是,密尔借用了当时流行的进步主义话语体系与“修辞策略”,表达了正是所谓的“天才”,或者是特异与怪异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因此,这样的表述才会是让人觉得有理有据和无法反驳,因为进步是当时英国社会的主流话语。也正是巧借这一话语体系,密尔得以表达出自己对高扬个体性的理念,对抵抗社会习俗这一外在力量干涉的迫切诉求。因为社会日益的平凡和平庸恰是造成了社会失去了进步的动力,导致停滞的原因。密尔说:“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因为它和那种企图达到某种优于习俗的事物的趋向是处于不断冲突之中的。那种要胜过习俗的趋向,根据各种情况,可以叫作自由精神,或者叫作前进精神或进步精神。进步精神并不总是等于自由精神,因为进步精神会企图以进步之事强加于并不情愿的人民;而自由精神要抵抗这种企图,也会与反对进步者局部地和暂时地联合起来。但是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来自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 75—76 页。

在这一大众民主化极力让人成为“平庸”的社会中,密尔为什么要提倡高扬“天才”,难道这是因为密尔自视为“天才”才这样不甘于被大众社会所“平庸化”?在我看来,密尔绝非是从自己出发来提出“天才”这一问题,如果能够理解西方思想史上对“天才”的定义则能明晓密尔的良苦用心。在18世纪狄德罗所主编的《百科全书》 中有关于“天才”(Genius)这一条目,其释义为:“思想包容的幅度、想象的能力和灵魂的反应力,这就是天才。”②[法]丹尼·狄德罗:《丹尼·狄德罗的〈百科全书〉》,梁从诫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8页;第204页;第205页。“天才们在国家事务中总是不大愿意受制于环境、法律和习惯,正如他们在艺术中不愿受制于情趣规则,或在哲学中不受制于一定的方法一样。”③[法]丹尼·狄德罗:《丹尼·狄德罗的〈百科全书〉》,梁从诫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8页;第204页;第205页。从这里可以看出,“天才”是和现有的规则相异的,是要冲破既有的社会规范。密尔承袭着这一思想传统,其用意即为不能“按部就班,不敢越雷池一步”④[法]丹尼·狄德罗:《丹尼·狄德罗的〈百科全书〉》,梁从诫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8页;第204页;第205页。,必须通过“天才”的引领,不能眼看着这个社会如此“平庸”下去,进而导致进步的中断,社会的停滞。

在关于“天才”这一思考中,密尔和德意志浪漫主义思想家也有相通之处。浪漫主义思想家无比推崇个性卓越的天才。例如,他们对歌德的小说《威廉·迈斯特》 推崇备至,原因就在于这部小说描述了一个天才的自我形成过程—他是如何能够把握自我,通过自由行使高贵不羁的意志而成就自己的。①详见[英]以赛亚·伯林:《浪漫主义的根源》,吕梁、洪丽娟、孙易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12页像诺瓦利斯就说:“拥有卓越的自我,成为自我的精华,乃是人类发展的最高使命。”②[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第63页由此,问题随之而至,如何产生这些精英和天才?对此,密尔的回答非常干脆,对一个社会来说就是要创造自由的环境,联系到前面所说,就是要在社会中形成生活方式的多样化,而不是同质化和齐一化。正如密尔所大声疾呼的那样:“在今天这个时代里,只要仅仅是不屑苟同的一个例子,只要仅仅是拒绝向习俗屈膝,这本身就是一个贡献。恰恰因为意见的暴虐已达到把怪僻性做成一个谴责对象的地步,所以为了突破这种暴虐,人们的怪僻才更为可取,凡性格力量丰足的时候和地方,怪僻性也就丰足;一个社会中怪僻性的数量一般总是和那个社会中所含天才异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的。今天敢于独行怪僻的人如此之少,这正是这个时代主要危险的标志。”③[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2页;第1页。

从思想演进的视角来看,在1848年出版的《论政治经济学原理》 中,密尔在政治和社会大众的双重维度来思考个人的空间和个人的私人生活方式不应受到侵害的问题,他说:“无论我们信奉什么样的社会联合理论,也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制度下,每个人都享有一活动范围,这一范围是政府不应加以侵犯的,无论是一个人的政府、少数人的政府,还是多数人的政府,都不应对其加以侵犯。每一个已经成年的人,都应有一部分生活不受任何其他人或公众全体的控制。只要是稍许尊重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人都不会怀疑,人类生活中确实应该有这样一种受到保护的、不受干预的神圣空间。需要加以界定的只是,界限应该划在哪里,这种保留地应包括多大的生活范围。我认为,一切只与个人内部和外部生活有关、不影响他人利益或只是通过道德示范作用影响他人的那些部分,都应包括在内。”④[英]约翰·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 第531页; 第533页。划定这一界限的目的就是为了“坚决保护每个人思想、言论和行为的独立,以维护人类精神的创造性和每个人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 of character)”⑤[英]约翰·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 第531页; 第533页。。

而到了1859年,在密尔和其妻子哈瑞特合写的《论自由》 一书中,其开篇就用十分精炼的语言概括道:“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⑥[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2页;第1页。在密尔这里,既摆脱了早先从政治性维度来思考个人的权利这一视角,也对“个人”的内涵进行了深化,这里的“个人”不再是享有个人政治权利或者社会性权利的具有某种身份性的个人,而是充满着一种内在自然特性这一“个体性”的个人;这一“个体性”也不再是一种空洞的概念,应是有着充沛内容和指向的界定,它不再是被外部所赋予,而是成长于自身这一有机体的内在自然特性之中。一旦这个社会每个人都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每个个体的“趣味”与独特的生活方式都得到了保障,那么也就会极大地推进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可以说,密尔在《论自由》 一书中的这些论述,不仅标志着密尔思想的转型,而且也显明了,密尔在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发出了犀利的反叛性呐喊,要挣破由既定的社会风俗习惯所编织起来的天罗地网,获得个人的自由,成长起独特的个体性。的确,由密尔率先发出的这一呐喊,鼓舞了那个时代无数的人们,并汇合成为了一股汹涌的洪流,激励着人们冲破了社会权力对人的个体性的禁锢与压迫,迎来了19世纪欧洲历史上高扬个体性的“时刻”,推动着现代社会的转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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