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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挥产融结合 金租公司助力集团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服务产业集团机制探索

2022-11-23唐磊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品牌研究 2022年13期
关键词:承租人融资金融

文/唐磊(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历经数次调整,于21世纪初期进入增长的快车道,诸如天津、上海等地更是将租赁业视为大有可为的新兴业态而采取各种招商引资鼓励措施,大力推动其发展。租赁行业已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产业生态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融资租赁模式可以有效地丰富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品种,是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通过采用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结合模式实现了向实体经济输入资金,盘活了企业资产效率,促进了实体经济和企业设备投资的转型升级。

金融租赁公司是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支持金融租赁业态做大做强。金融租赁也通过融资与融物模式,支持实体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有效体现金融细分业态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在增强产业竞争能力和推动产能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发起或参与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集团的金融平台之一,金融租赁公司在深入推进产融结合,支持集团业务做大做强,支持集团业务走出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融资租赁行业概况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

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细分为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一是由中国银保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原由商务部审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原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在过去发展历程中,与金融租赁公司一直接受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严格监管相比,原商务系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基本处于无金融监管状态。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金融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根据会议精神,融资租赁全行业将由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已经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及细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原商务系两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截至2021年9月末,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计69家(不含金融租赁子公司);向社会公示的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667家、非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7019家。

二、金融租赁公司对产业集团的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商业模式以资金为纽带、以租赁物为载体,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

首先,融资租赁行业潜力巨大。经过多年发展,融资租赁模式已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一样成熟,成为发达国家主要金融工具运用之一,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务渗透率普遍较高。我国近年融资租赁行业也发展迅猛,融资租赁渗透率提高到5%左右,但行业发展水平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20%以上的渗透率存在差距,未来具有较大提升空间。

其次,助力集团做大做强。租赁模式实现了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融资租赁对支持飞机、轮船等领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金融租赁公司能够为产业集团尤其是高端装备制造类集团的大型设备设施销售提供专业化的融资租赁融资模式,以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增强了对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力促进集团所在产业转型升级。

三、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模式

(一)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金融租赁行业已发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联合租赁、转租赁等。针对集团的主营业务产品及成员单位业务需求,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为集团内各级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指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和租赁物的认可和选择,出租人向供货商采购租赁物后,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而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并于合同期满后选择购回租赁物、继续承租或退租的融资租赁商业方式。

(2)融资性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指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拥有所有权的设备,以此设备作为租赁物再租给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合同期限到期后承租人一般选择回购设备的融资租赁商业方式。

(3)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在开展大型租赁项目时,多家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商定,联合对此承租人和融资租赁项目一起提供金融服务的融资租赁商业方式。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时,一般情况下由一家租赁公司作为项目总牵头方,与承租人商谈确定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公司按约定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

(二)租赁公司融通资金模式

一般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资质优良且具备较优的实力,可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授信业务,取得同业资金,这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其他融资模式包括发行金融债券、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保理、股东存款等模式。

(1)金融机构借款。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通过线下同业借款或线上同业拆借模式获取同业融资安排。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商业银行同业借款期限一般以1年期及以内为主。

(2)发行金融债券。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属于监管行政审批事项,需事先取得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发行期限一般在3-5年,金融租赁公司发行期限一般以3年期为主。

(3)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监管行政审批事项,需取得监管行政批准方可开展。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可将金融租赁公司持有的租赁资产设计成为资本市场证券产品,向投资者发售,并以底层租赁资产的应收账款支付投资者收益。

(4)保理融资模式。金融租赁公司也可以与保理商开展租赁资产保理业务。一般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债权转给商业银行,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融资资金并作为债券受让人可从租赁项目承租人处收取剩余应收款项。

(5)股东存款。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若日常经营现金流量充沛,账户留存资金余额较高,可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3个月(含)以上的存款资金支持。

四、直租业务助力集团产品销售

(一)直租业务模式交易流程

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流程为,作为出租人的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由承租人(即集团外客户)指定的生产厂家及设备(即集团成员单位所生产的大型设备等产品),在一定租赁期限内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将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象征性地支付少量购买价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模式与银行贷款模式对比分析

对于客户而言,其融资需求可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也可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解决。融资租赁与银行商业贷款各自特点不同、各有优劣势。主要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融资金额方面。商业银行一般会按照设备价值的比例进行一定的折扣给予企业贷款。而融资租赁模式会根据设备的价值或者评估值全额给予承租人融资。其次,担保方式。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一定的担保方式,比如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除非大型优质企业可能会给予信用贷款。而融资租赁模式,以生产设备标的物作为租赁物,给予企业融资。最后,融资期限。商业银行一般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为流动贷款,期限一般1年,除非采用项目贷款才可有中长期贷款,但审批较为严苛。而融资租赁模式,融资期限一般2-5年期,也可更长。

(三)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优势

(1)具有厂商租赁优势。集团对外销售产品时,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集团下属子公司,可为客户提供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参与产品售前营销,为客户设计合适的融资方案,通过资金支持来配合成员企业产品销售;同时,联合成员企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有偿售后服务,提升公司服务附加值。(2)比商业信用更有安全保障。融资租赁业务所具有的特点,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集团通过融资租赁模式销售大型设备产品时,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所有,在客户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金融租赁公司有权收回租赁物,租赁物对租金债权具有担保功能。租赁物的价值可以保障租金债权回收,起到风险缓释作用,这就比普通的企业商业信用付款模式(如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更有安全保障。(3)具有节税降支优势。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直租业务节税降支效应显著。金融租赁公司可向购货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抵扣后融资成本下降,直租业务节税效益相当于为融资利率进行了折扣。若集团产品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如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等,便可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一次性退税)政策。

五、租赁业务支持成员企业更好发展

(一)回租业务交易模式

售后回租业务的流程为,集团成员单位(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设备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再从金融租赁公司手里将该设备重新租回、使用,租赁期满以后,集团成员单位付清设备残值,重新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全面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被认定为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失去了以前试点期间所赋予的增值税抵扣优势,但在盘活集团内子公司存量资产方面,回租业务也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一般情况下,成员企业为盘活存量固定资产,将所持有的大型设备、生产线等固定资产通过售后回租商业模式变现为可用资金,以提高所持有固定资产的周转效率,这样即可解决成员企业资金需求问题,还可利用现有设备加速固定资产再循环、再利用。同时,售后回租业务模式,可便于成员企业调整负债融资期限结构,优化企业财务资金状况。

(二)直租模式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也可运用在成员单位新购置固定资产及相关设备项目上。具体的流程为,成员单位(承租人)选定好供货商(出卖人)及相关设备(租赁物),由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出资购买后,交由成员单位使用,成员单位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成员单位可象征性地支付少量购买价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营改增政策使得贷款利息增值税抵扣链条没有全部打通,融资租赁业务在解决成员单位新增固定资产融资问题上的优势显现出来,集团可进行内部统一筹划,用好金融租赁公司这一融资平台,将直租业务效用发挥最大化。成员单位在融资购买设备时,因银行贷款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使贷款成本过高,故若推广使用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由金融租赁公司到银行借款后,购买成员单位所需设备,然后以直租方式租赁给成员单位使用。这样,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差额扣除的方式间接抵扣银行贷款的进项税,而成员单位可得到融资租赁本金加利息部分的进项税抵扣,相对单纯银行贷款模式,可通过增值税抵扣降低融资成本,节税降支效应显著。

六、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需注意的问题

(一)金融租赁公司战略定位

由于控股股东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理念不同,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在治理、风险和获客渠道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产业系金租公司应立足于自身企业特点与功能定位,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集团布局,坚持自身发展和协同集团,立足集团、服务主业。

首先,融入产业。金融业务一定要融入实体产业中去,只有产业发展了,金融业才有价值。因此在谋求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过程中,必须紧密围绕产业的发展来谋求金融的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必须始终围绕实体经济,与此同时,实体经济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其次,聚焦主业。产业集团有自己的主责主业,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托于股东所在行业内的主导地位以及丰富的产业资源开展租赁业务,以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协同效应。强大的集团背景实力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巩固和拓展客户基础,增强客户信心,亦有助于金租公司获取业务机会和实现战略性发展。

(二)产业系金租公司更要重视监管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银保监会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来约束,从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个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价,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迈向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银保监会鼓励厂商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与其所在集团主业产品相关的对外直租业务,以融促产、产融结合,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好互动发展。另一方面,为防止金融租赁公司风险过度集中,针对其所开展的业务,制定了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和全部关联度等监管指标,这些指标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在集团内可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集团内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与集团内成员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当集中度、关联度接近监管指标值时,可探索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资产转让业务,或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资产业务洁净互换,在不降低金融租赁公司服务集团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中间业务收入。这些业务安排,也避免了相关指标触碰监管红线。

注释

1引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

2摘自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相关数据整理而得。

3摘自《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4主要监管指标为: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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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即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指两者以股权关系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和人事参与等方式而进行的结合。从两种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载体来看,产业资本一般是指工商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占有和控制的货币资本及实体资本;金融资本一般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占有和控制的货币及虚拟资本。

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寻求经营多元化、资本虚拟化,从而提升资本运营档次的一种趋势。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资本联系、信贷联系、资产证券化(股票、债券、抵押贷款或实物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力资本结合、信息共享等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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