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
2022-11-23金佳欢
何 兴 金佳欢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信用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于个人和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存在使得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总体建设规划,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使以支付手段为主流的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交易方式转变,发挥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作用,完善市场经济的交易方式,促进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纲要》从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和商务诚信四个方面提出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目标方向与总体要求,其中在“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对建设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知识产权征信体系建设纳入其中。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与相应机构等共同组成,能够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一切活动起指导与规制作用,用来调整知识产权信用关系的系统。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可以涵盖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办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办法、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库、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等内容(1)刘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中国国情国力》2019年第6期,第65-68页。。如今,《纲要》出台已有7年多,我国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展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协同信用监管。各地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保护方面也有了诸多实践经验,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征信体系大框架的重要部分。与此同时,依然需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由于政府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缺乏有力监管和联合惩戒,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屡见不鲜。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缺失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缺乏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缺乏评价标准,不利于发挥企业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优势。
在总结我国现阶段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对知识产权信用平台、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知识产权监管以及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为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社会技术进步的作用、探索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新的实践道路提供参考。
一、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人民日报》 2020年12月2日,第1版。在知识经济时代,只有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国家整体的技术发展进步。
(一)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面对知识产权失信现象频繁出现的情况,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显得非常必要,这有利于市场主体预测交易活动风险,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也有利于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等方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运行。
其一,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完善创新型国家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交易双方都希望获得对方完全的交易信息。由于缺乏可供参考的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双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了解对方的信用信息,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活动的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可供查询交易对象信用信息的平台,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和转换运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以及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二,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完善创新型主体信用评价的内在需求。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传统的以重资产为基础、以财务指标为关键的商业信用评价体系越来越不适应创新型企业的轻资产属性与创新型特征,已成为制约我国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因素。为此,亟须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并结合人才团队、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品等创新要素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以有效解决创新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阻隔,打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创新型企业融资之门,促进技术与资本的高效对接,推动创新型经济结构的加速形成(3)李晓阳:《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探析》,《探索》2017年第5期,第185-190页。。
其三,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提高新时期市场监管水平的现实要求。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侵权行为突破了地域限制,给传统的市场监管带来极大挑战。由于市场监管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跨区域的侵权行为就需要不同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快信息传递,提高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速度,更好地发挥市场的监管作用。
(二)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理论探索
我国通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行为活动,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指引。
其一,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典型类型,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2018年,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重复专利侵权、专利代理严重违法等六种行为为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该文件的出台是我国知识产权失信惩戒领域的重大突破。由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部分问题存在分歧,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类型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该文件明确了六种典型的失信行为,对推动知识产权失信惩戒研究和政策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其二,明确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纲要》在“社会诚信”部分明确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要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具有社会信用体系的共性,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积累的实践经验可以对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起到指引作用。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垄断性等特点,其与经济领域、司法领域和管理领域有密切关系,因此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也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起相关信用监管机构和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信用文化。
其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促进知识产权融资途径多元化。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通过引入专利补偿期限、扩大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增强权利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赋能企业扩大规模和转型升级,我国立法允许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质押融资、证券化等方式吸纳资金,创造价值。
(三)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现实条件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已初见成效,“信用中国”这一信息共享平台已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信用信息的重要渠道,对规范市场主体诚信参与经济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助力政府部门提升管理效率,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提供技术条件。
其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我国已建立起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平台联通所有省(区、市)共享信用信息,尽可能地消除了信息孤岛,还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协同监管。同时,我国已建立起部门联动的信用惩罚机制,部门间通过共享信用信息进行联合惩戒,例如,在因失信行为被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活动中,交通、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
其二,大数据为知识产权信用平台的建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随着我国大数据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大数据成为一种战略资源,体现出鲜明的优势。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数据信息与大数据有效融合,有利于各部门通过信息数据库共享信用数据,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有效提高信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目前广泛运用的“企查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就是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征信平台。该平台通过大数据,让信用信息平台覆盖更广、精度更高、时效性更强,为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捷途径。
其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已将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利于知识产权监管过程中程序、手段、力度的统一。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在北上广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其他20多个经济较发达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起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理机制,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为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四)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实践尝试
我国要提高技术创新的国际竞争力、建成创新型国家,必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央政府不断出台顶层文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地方政府在具体工作中也对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构建作了探索,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制度构建提供了丰富的模式选择和可供借鉴的经验。
其一,出台顶层文件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在2020年基本建成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目标,并对知识产权信用信息记录、工作机制设置等提出了要求。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的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照申请将其名单移送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和专门服务机构,由它们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实现知识产权失信惩戒的社会共治。
其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为积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顶层设计,各地各行业也根据自身特色对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作了探索。例如,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建立起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提前告知当事人诚信诉讼的相关知识和失信的不利后果。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公示了浙江省专利代理信用初步评价等级(第一期)名单。该名单将专利代理师按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一共涉及255家专利代理机构和1 293名专利代理师(4)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官网:《关于公示浙江省专利代理信用初步评价等级(第一期)的通知》,2021-07-30,http://zjpaa.cn/interIndex.do?method=draftinfo&draftId=2c9f82a5-797e3aa0-017a-f662322b-0039。。
其三,初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通过指标量化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将知识产权纳入信用评估体系,能有效夯实企业信用评估基础,推动有关方面对企业的支持,也能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银行、投资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真正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与信用和市场的大数据综合运用,实现精准施策,惠企强企(5)刘瑛、周浩:《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探究》,《会计之友》2020年第23期,第134-139页。。
二、国外信用管理模式对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符合本国经济条件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征信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社会征信模式。民营征信模式以独立于政府的民营商业服务公司作为征信服务机构,民营商业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公共征信模式以中央银行为主要征信机构,通过政府出资的方式形成信用信息系统,具有非营利性和信用信息内部使用的特点。社会征信模式兼具以上两种征信模式的特点,由商业性的民营征信机构和银行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共同构成。三种征信模式虽然存在不同,但也有很多共性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知识产权信用建设需要依托于庞大的信息数据库
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只有数据采集全面客观,才能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和可用性。三种征信模式虽然主体不同,但对信息数据库的采集和建立都尤为重视,都依靠大数据信息系统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
美国依靠多家征信机构收集大量的信用信息,其中邓白氏集团是国际上最著名、历史最悠久的企业资信调查类信用管理公司。邓白氏集团的全球商业数据库拥有超过2亿条企业信息,这些商业信息来自全球200多个国家。为了保证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邓白氏集团每日要对数据库更新150万次,通过其特有的DUNSRight流程,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和核实,保证信息数据库的质量。
德国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参加公共信用等级系统,将破产法院的破产记录、地方法院的工商登记簿和债务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到中央银行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德国同样非常注重信息更新的时效性,每天约有1.2万条在联邦法院注册过的企业信息在系统中更新。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由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完全开放,方便他们查询和使用。
日本信用监管采用民营机构和会员制征信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征信模式,主要征信机构有东京商工社、帝国数据银行、日本风险数据银行和CRD协会。每个机构的营业范围都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企业的信用信息,还涉及医疗、教育等几乎覆盖全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四个征信机构收集了大量的信用信息,其中会员制征信机构通过同业协会内部信息共享和互换来实现信用信息征集与使用的目的。近年来,日本征信机构也在不断推进大数据技术,以便更快速、更精准地筛选和分析数据。
(二)知识产权信用建设需要对网络交易平台安全性加强管理
网络技术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方式,使得知识产权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不过,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平台具有虚拟性、非实名制、易被窃取的特点,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窃取知识产权的可乘之机,这对知识产权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美国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对网络运营商提出了安全性的明确要求,不但规定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而且要求网络运营商经营时必须保护客户隐私。政府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交易隐私进行监管,提高了知识产权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加速了知识产权交易的价值实现,保障了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安全获取,增强了知识分子的创新动力(6)③廖媛、林佳、陈清:《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研究:基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分析》,《中国科技论坛》2019年第8期,第155-165页。。美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已十分成熟,除具有保密性高、检索高效等特点外,还配备了知识产权评议服务功能,可对一些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属、风险和机会等进行评估。
为促进中小企业、研究机构、大学之间的技术转移,帮助供需双方实现高效对接,欧盟委员会和创新执行署建立了欧洲企业服务中心(EEN),韩国产业资源部建立了韩国技术交易所(KTTC)。相较市场自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的交易平台更具安全性,交易主体的准入门槛也大大提高。同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更加规范化,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隐私,实现交易双方促进技术成果转移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信用建设需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知识产权信用建设需要完善的奖惩机制,这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活动具有引导作用。对于知识产权信用状况较好的主体,政府可以给予招商引资、行政审批方面的优待,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守法意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失信行为,可以通过财产罚和声誉罚等多种惩罚形式进行联合惩戒,使市场主体树立红线意识,自发规范自身的行为活动,以维护知识产权相关市场活动的秩序。
欧美国家主要建立起了以信用法律为基础的奖惩机制,通过建立大型信息数据库,对全球范围内的信用数据进行采集和利用,具有覆盖面广泛、惩罚手段多样、惩罚主体多元、惩戒行为注重公平等特点。同时,奖惩机制的建立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将惩戒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的制度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失信主体的监督,督促失信主体及时改正自身的行为。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在政府层面,德国、法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家都成立了数据保护局来专门落实奖惩政策和法律;在信用服务市场层面,由商业化运作的专业征信机构通过信用报告等形式,向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使交易双方及时、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记录,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交率,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转移的安全性,促进知识产权生产成本的快速回收和周转,提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的动力(7)李锋:《社会主体信用奖惩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9-72页。。
(四)知识产权信用建设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信用观念,重视社会教育
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信用观念和契约意识,有利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是因为其着力于培养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发明创造意识。美国专利商标局设有教育和外联办公室,专注于宣传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通过定期为中小学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师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创新培训,让教师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融入课堂教学,从而激发学生对发明创造的热情。日本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信用观念的社会教育,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规定,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再由教师向学生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日本还向中小学提供50多万本知识产权辅助读本,以培养年轻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外,日本通过举办面向教职员工的知识产权讨论会,研究如何将知识产权教育融入青少年的学习,用高效的教学方法提高中小学知识产权宣传教学的质量。
社会信用教育不仅充分弥补了法律和组织机构等正式信用体系的不足,还有效降低了执法成本、发挥了相关部门的优势。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科技企业、社区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将知识产权的信用观念通过专业教育和广普宣传等方式进行深入人心的内化教育,有效降低了执法成本,优化了知识产权观念的社会环境③。
(五)国外信用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相对成熟、系统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可供直接借鉴,但是国外在信用管理模式建设上的经验仍值得我国参考。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依赖于庞大完整的数据库,不论采用哪一种信用管理模式,国外在信用数据库构建时都十分重视数据信息的更新和收集,具有时效性的数据库才是有价值的数据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交易从线下转移到网络平台,这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保障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网络交易活动、保障交易人的隐私和交易安全。国外在建立信用数据平台的同时,采用完善的奖惩机制作为配套保障。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市场主体会自发调整自身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知识产权失信现象的发生。在社会信用教育方面,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弘扬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动力。诚信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美好品德,能够使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更强烈。我国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信用观念的普及和教育,引导社会形成“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文化氛围和尊崇知识产权、诚信交易的社会风气。
三、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中。通过加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出台知识产权信用标准、构建知识产权监管新格局、完善知识产权信用制度实施方案等方式,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平台和制度保障,促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高效运行。
(一)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的建设与应用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在于信用数据的全面性和时效性,平台数据信息越完整、更新越及时,越能对信用数据需求方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目前,我国大数据技术产业发展迅速,使大数据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大数据系统可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可靠性,计算机的高效计算能力也可以保证监管的高速度、多线程和实效性。因此,我国在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过程中离不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要让技术的发展进步推动监管模式的优化升级。
我国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健全、职能清晰、分工明确,在知识产权执法办案、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掌握着较为完整的信用数据信息,更适合采用公共征信模式,即由政府主导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信用数据的管理较为严格,社会公众难以轻易获悉和查询。一般而言,社会公众需要经过申请才能查询到企业的信用数据,导致信用数据在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割裂,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各部门之间也都拥有独立的信息系统平台,各平台之间共享程度不高,容易出现“信息孤岛”,因此建立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信用数据平台尤为重要。建立开放共享的平台有利于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也有利于督促企业维护自身信用,有效杜绝知识产权侵权和失信行为的发生。当前,“信用中国”平台在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公众信用信息查询的窗口。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由相关部门将知识产权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平台,依托现有平台基础整合知识产权失信信息,充分发挥信息的集中优势。
(二)发挥知识产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协同作用
通过守信激励的方式,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增强信用意识、弘扬诚信文化;通过失信惩戒,有效打击失信主体,使失信行为人承担沉痛的代价。激励和惩戒都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激励是对诚信者的褒奖;对于失信者,也应当揭示其不良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使社会和媒体起到监督作用。除了信息公开,激励和惩戒机制还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对守信者的奖励,可以考虑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于失信者,则应当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资质认定等方面作出不同程度的限制。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威慑力不够大,侵权成本太低。根据经济学原理,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恪守信用,关键在于守信或失信可能给其带来的成本收益预期,当行为人失信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包括受到惩处的成本),行为人就会优选失信(8)阮德信:《信用问题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求实》2006年第9期,第42-44页。。行为人选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因为法律观念的淡薄,侵权惩罚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这方面可以参照欧洲国家的失信惩戒制度,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惩戒,例如数额较大的财产罚、一定期限的社区义务劳动、限制失信人高消费等,要让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激励机制方面可以建立起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级制度,对知识产权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荣誉表彰并给予激励奖励,促进企业自觉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信用。
(三)出台知识产权信用标准
其一,是出台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成为活跃在知识产权市场中的重要主体。出台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标准,可以对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标准是通过规定知识产权服务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用以规范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标准,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目标。规范知识产权代理的流程,可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代理的质量、加快代理的效率、节约权利人的成本和时间。同时,规范的行业体系也会降低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违法代理的可能性,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其二,出台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科学的信用评价应该把知识产权作为信用评价指标纳入信用评估系统。例如,企业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要兼顾加快企业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个目标;要兼顾定性和定量,结合企业所在行业、地域的基本情况确定知识产权在评价中的权重,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模型,实现定量的细化。一般来说,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标准可以包括: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与结构,知识产权的投资及占比,知识产权的运营能力,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9)田高良:《现代企业知识产权分析与评价体系探讨》,《知识产权》2001年第6期,第11-15页。,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行为等(10)刘瑛、周浩:《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探究》,《会计之友》2020年第23期,第134-139页。。
其三,出台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私权,在意思自治范围内,政府一般不加干涉,由市场决定。但是,知识产权又属于特殊的权利,需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如何对市场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干预需要有明确的标准,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
(四)构建知识产权监管新格局
我国应当构建司法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大监管格局。知识产权监管应当以行政监管为主,行政监管具有领域广泛性和效果及时性等特点,通过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调整,将监管职能集中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矫正市场失范行为。司法监管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的,较行政监管有着更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其主体是各级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司法监管方面,我国创设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在诉讼活动中保证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的衔接,确保裁决结果的内在协调性,全方位构建知识产权“三合一”的司法保护模式。
依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要求,我国应当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构建知识产权监管新格局。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自治规范等方式来规范本行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运行,从而约束协会成员的行为。行业协会也可以协助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执法,通过促进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衔接,有效缩减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2018年,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助力我国知识产权认证工作迈上新台阶,对获证企业显现出明显的引导作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认证在微观层面能帮助企业应对风险、优化资产,在宏观层面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共识,提升国家整体创新绩效(11)马圆、张馨芳、乔君:《创新时代的知识产权监管》,《质量与认证》2020年第9期,第34-35页。。
(五)聚焦重点领域,完善知识产权信用制度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依赖于制度的完善和保障,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实施方案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能够真正落地的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兴事物不断涌现,尤其是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扩展,制度体系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模糊性甚至滞后性,在面对权利冲突时需运用动态的方法去平衡好各方利益。这就要求在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框架下,尽可能地完善实施办法,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应该出台具体的认定办法,通过实施细则来区分不同的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对于不同的失信主体,可以依照失信行为的种类、程度和次数等因素进行区分,给予不同力度的惩戒。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信用制度实施细则,可以明确哪些失信行为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列举典型的失信行为,也可以归纳出失信行为的一般认定标准,以应对科技进步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不属于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可通过实施细则加以明确,规范市场主体参与行为。
四、结 语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的建立既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客观需要,更是国家形象的重要体现。从制度构建来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建立起全面高效的信用数据平台,数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是发挥信用数据平台价值的重要保障。同时,统一的信用数据平台能够让各级各类监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实现共享。其次,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活动,保护和利用好知识产权。最后,应当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监管格局:行政监管、司法监管、行业监管相衔接,以行业监管为常态,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以司法监管为保障,重点加强行业协会对其成员的监管。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充分调动各方社会力量,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创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发展的良性环境。让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自身的信用信息,让失信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让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这才是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