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心理健康权的法治化审视:价值、意蕴和路径
——以高校学生为例

2022-11-23杨振锐

莆田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健康权法治化高校学生

涂 莹,杨振锐

(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在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指引下,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就是确保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保障学生的心理健康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目前,因高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所引发的案例却屡见不鲜。为此,2020年9月,国家卫健委下发通知,将抑郁症的筛查纳入高校学生健康体检内容[1];2021年1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全面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重要内容”[2]。公民对于健康的追求是法定的,《民法典》人格编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个人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权是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高校学生心理健康上升至权利层面加以保护,并且从法治化的视角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价值、意蕴和实现路径进行探讨。

一、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多重价值

1.理论价值

(1)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自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加快推进步伐。法治中国应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应然状态,是在国家社会建设的各个层面贯彻法治理念、尊重法律,敬畏规则。法治中国的初衷是通过法治这一方式使公民的权利得到确实的保障。如前所述,作为健康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心理健康权,理应属于公民的一项应然权利。只有将这种“应然”变成“实然”,最终成为一种现实权利,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才可以得到确实的保障。当下,高校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小觑,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必须建立相关的程序和制度,加强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保障,将基本停留在理念和道德层面的权益上升至法律层面的权利。解决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应当是依法治校的关键任务,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和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2)“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

“健康中国”这一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首次提出,总书记强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紧接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全民健康这一问题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大对重点人群心理问题早期排查和及时干预的力度。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强调,“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并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4]。2019年7月1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开展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可见,保障人民心理健康在“健康中国”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高校学生是国家建设的后备力量,关注该群体的心理健康,不仅可缓解当下高校学生心理健康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排除该群体今后因心理因素可能给社会带来的隐患。因此在“健康中国”战略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适当向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权是“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

(3)思政教育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在讲话中强调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及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是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作为基本依据[5]。因此,全面发展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环节。而全面发展教育必然少不了心理健康素质教育,特别是在如今对心理健康关注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努力提升高校学生的心理素质应当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

2.实践价值

(1)制度化建设高校心理健康服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2]高校心理健康服务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高校心理健康服务不仅能进一步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同时也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高校学生是高校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对象,保障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是高校心理健康服务的最终目标。因此,通过加强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法治化保障,是不断完善高校心理健康服务的关键环节,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高校心理健康服务制度建立。

(2)体系化保障高校学生心理健康

将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上升至制度层面进行保护,不仅提高了高校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同时也能够体系化地保障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对立统一的,都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心理健康权的法治化进程中,必然要明确权利的主体以及相对的义务主体,理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建立权利的保障制度。一方面为高校学生行使权利提供便捷的途径,另一方面也为高校学生编织一张从主体到内容再到保障的“保护网”,为维护高校学生心理健康等相关权益保驾护航。

二、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法治化的内涵意蕴

关于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内涵和外延,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但是关于法治化保障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问题,还需要从法律的视角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判定概念的界线以及法律属性,分析权利外延类型,为下文路径的推进奠定基础。

1.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法律内涵

(1)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法律内部证成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源起于健康权这一概念。王泽鉴认为健康权是指“为保持身体机能为内容的权利”[6]。虽然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健康权进行明确定义,但可以明确的是健康权已经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已得到确定。然而,心理健康权是否属于健康权的范畴还是存在一定争议。有民法学者将对心理健康侵害的类型分为精神性疾病和心理痛苦、精神创伤,并认为因侵犯心理健康造成精神性疾病的,已经对人体的正常机能产生损害,本质上已经构成对生理健康的侵害;而心理痛苦和精神创伤并没有对生理健康造成侵害,由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即可[7]。也就是说,健康权仅等于生理健康而不包括心理健康。

笔者认为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是一种权利,应属于健康权范畴。首先,民法对心理健康给予保护。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例,精神损害赔偿源于公民人格权被侵犯导致精神健康受损而请求赔偿,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实属于同一概念[8]。因此,民法对心理痛苦和精神创伤两种情况仍给予保护,只不过仅将其作为一种法律保护的利益加以保障。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二者还是存在差距。对于利益的保护并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更多是基于公平原则,所以受司法者主观因素的影响。法律对于权力的保护在程序和范围上都会有明确规定,同时在权利有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时候,权利人便可主张排除。其次,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难以区分。现代医学对精神性疾病的判断还主要以外在行为作为判断标准,标准本身主观性就比较强。因此,在标准不确定的情况下,对于已经严重影响人体正常机能但没有产生明显损害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情况,单纯将其作为利益保护远远不够。

(2)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双重属性

对一种权力的性质的确认有利于清晰把握权利的界限。如上所述,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源起于健康权这一概念,而健康权已经得到了《民法典》的确认,因此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具备私法层面的性质,即权利人在行使健康权时不受任何人干涉。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健康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序言中《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和公约中,这些都对健康权做了具体的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中较为权威的定义来自《公约》第12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因此健康权是一种具有积极权利属性的社会权,即可以要求国家等权力机关为保障和实现自己的健康权提供便利和资源,心理健康权应当具有健康权的性质。具体到高校学生个体,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也具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方面属性,即权利人的心理健康权不受任何人侵害,还可以要求高校等机关为自己行使心理健康权提供便利和资源。所以,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具有双重权利属性。

2.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内容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将心理健康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缩至高校学生。对于心理健康权来说,一切人都有可能成为该权利的潜在主体[9]。由于高校学生身份的特殊性,相较于社会公民的心理健康权,高校以及高校老师应是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较为重要的义务主体。至于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内容,由于可能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太多,致使其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较大。因此,笔者仅以高校学生和高校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双方,举例说明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心理健康保健权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保健权,指高校学生享有高校提供一定的资源以保护其心理健康的权利。具体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心理咨询场所、设施等硬件设施,以及由专业心理咨询老师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等软件设施。心理健康保健权主要针对自助能力较弱的高校学生,这类学生的心理健康如果不能够及时调整,就可能出现严重的心理疾病。同时,心理状态正常的高校学生,也可以接受心理咨询服务,以达到预防的效果。

(2)心理健康教育权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权,是指高校学生享有高校提供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权利。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以维护高校学生心理健康和提高高校学生心理素质为主要目的而开展的种种教育活动[10]。高校学生通过学习心理健康理论知识,提高自身心理素质,从而维护自身心理健康状态。高校有义务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加强针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同时要丰富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心理健康救助权

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救助权,是指高校学生在心理健康受到侵害的时候,享有高校提供救助的权利。高校学生心理健康受到侵害时有权向高校寻求救助,高校也有义务积极为学生提供帮助。心理健康救助权与心理健康保健权相比,前者更侧重于事后保护,而后者更突出事前预防。

三、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法治化的提升路径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1],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也成为了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法治化建设也应当从以上四个环节推进,对应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法治化建设,具体层面分别为制度层面、监督层面、救济层面和意识层面。

1.健全制度和法律规则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规则的建立对规范行为和提升意识都有着巨大的引领作用。目前与心理健康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法律是《精神卫生法》,但其内容较为笼统,对高校心理健康的指导性不强。高校学生心理健康的法治化应当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逐步推进。先由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及保障方式等加以规定和完善,而后不断修改和完善《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逐步健全心理健康法律体系。在内容上,要划分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划定心理健康的范畴和界限,为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明晰的行动指南。同时,要在工作制度层面不断创新,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目前很多高校在新生入校后会进行心理问题筛查测试,但是心理问题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地被诱发,因此对心理健康的评估应当由一次变为多次,并且要在特殊的时间节点,如考试周、毕业季等特定时期加强对学生心理问题的检测,建立预警机制,对潜在的心理问题及时疏导。

2.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

建立体系化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是落实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完善监督和反馈体系,应当从多层面同步推进。一是要强化对高校的监督。高校应当建立完整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高校主管部门要将高校心理服务建设纳入高校考核指标当中。二是要对心理健康服务的人员进行监督。一方面是要对心理健康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明确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失职行为要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要对其服务能力进行监督,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地予以纠正。三是要建立被服务对象的反馈渠道。从被服务对象层面出发,对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及时评价,进而对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形成反向监督。

3.完善救济和援助途径

高校应当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心理健康权救济途径来保障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完整性。对学生潜在的心理问题,要通过评估机制的筛选,提前干预和预防;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要提供便捷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对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必须及时地按照心理疾病转介的程序和守则进行处理[12]。根据因心理问题受到损害的情况,除了给予上述心理健康服务之外,高校也应当在尊重当事人的前提下,积极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如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咨询等等。通过多元化救济途径,最大程度地降低和弥补高校学生因心理健康问题所带来的损害。

4.增强意识和认知观念

提高对合法权益的认知,是保障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是要提升高校学生自身的权益意识。通过思政课堂或法治教育课程,使学生明确自身心理健康权的内容和救济途径,懂得在出现心理问题时如何进行自我调节和救助。二是要提升高校心理健康服务意识。心理健康服务要以学生为核心,一方面要强化心理健康管理工作[13],优化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另一方面也要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心理健康周等活动,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塑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氛围。三是要提高辅导员等教职工的意识。辅导员等教职工是接触学生最密切的群体,能够较为直接把握学生心理动向。提升辅导员等教职工的心理健康服务意识,不仅是要提高他们对学生本身的关注度,也要提高他们自身心理健康能力和水平。四是要发挥朋辈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参与心理健康服务的积极性,对学生干部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技能培训。

猜你喜欢

健康权法治化高校学生
容错免责机制建设的法治化路径——基于地方性党内法规的研究
运动APP助推高校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成效研究
高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及作用发挥探索
疫情防控对高校学生管理体系完善的启示
提高东北高校学生冬季运动兴趣的路径研究
公民精神健康权的民法保障
借助过渡语驱动参与式教学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器
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