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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至上主义与代际正义

2022-11-23陈江进胡楷昀

关键词:代际洛克份额

陈江进,胡楷昀

[武汉大学,武汉 430072]

代际正义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当代政治哲学形态纷纭复杂,但学界通常认为最主流的是如下三种理论,即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和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自由平等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明确提出了自己关于代际正义的看法,学界对此有较为丰富的讨论;(1)参见 [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特别是第44章; Jane English, ‘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 Philosophical Studies 31(1977):91-104; Klaus Mathis, ‘Future Generations in 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Klaus Mathis.Efficiency, Sustainability, and Justice to Future Generations,Dordrecht: Springer Netherlands, 2012: 97-112.共同体主义者也充分发展了自己的代际正义观。(2)参见Avner De-Shalit,Why Posterity Matters: Environmental Policies and Future Generations, Routledge, 1995;Janna Thompson,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an Intergenerational Polity,Routledge,2009.迪沙利特(Avner De-Shalit)和汤普生(Janna Thompson)分别提出了跨代共同体(transgenerational community)和超越终身的利益(lifetime-transcending interest)概念作为辩护代际正义的基础。相比之下,自由至上主义如何看待代际正义,学界的讨论就显得非常不充分,本文将致力于探讨这一主题。

自由至上主义发展到今天已经呈现出了不同流派,为了方便讨论代际正义问题,我们尝试粗略地将之分为两大类: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Right-based libertarianism)与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Market-based libertarianism)。(3)这一划分是粗略的,两种类别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明晰,例如,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同时也是自由市场的积极倡导者。不过,这一划分可以让我们看清在代际正义问题上它们的辩护点确有不同。笔者坚持这一划分的灵感也得益于与爱荷华州立大学(Iowa State University)的沃尔夫教授(Clark Wolf)的私下交流,他是代际正义问题研究领域的专家,特此致谢。前者又包括以下几种形态:极端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radical right-libertarianism)、右翼自由至上主义(right-libertarianism)、左翼自由至上主义(left-libertarianism)。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自我所有权与自然资源。这些不同流派之所以都称为自由至上主义,就在于它们都承认完全的自我所有权(full self-ownership),它们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对待处理自然资源的不同态度上。它们都承认,当我们讲某人对某物具有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时,这就包含了如下一系列权利:(1)对该物的使用具有控制权,即有自由使用它的权利,同时也有要求他人不要使用它的权利;(2)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如通过买卖、租赁、馈赠或借贷等);(3)如果某人在没有得到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了该物,那么便有权要求补偿;(4)实施强制权,即有权使用强力避免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对于过去所遭受的侵犯能够获得补偿;(5)除非获得同意,否则这些权利都是不可失去的。(4)Hillel Steiner, Peter Vallentyne, ‘Libertarian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xel Gosseries and Lukas H. Meyer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51; Joseph Mazor, Peter Vallentyne, ‘Libertarianism, Left and Right’,The Oxford Handbook of Distributive Justice,Serena Olsaretti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p.130.在涉及自然资源的问题时,我们也需要处理,当人们在占有或使用自然资源的时候,他们有没有义务为他人也留下同样多和好的资源。极端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不会给占有施加任何条款,所有个体都可以宣称这些是自己的,或者将劳动混合其中,这些物便是他们的。根据这种理论,如果某个人在其他人能够占有之前毁掉了整个世界,或者他占有整个世界而让别人处于悲惨境地,他其实并没有做什么不正义的事。很明显,在涉及代际正义时,极端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肯定不承认我们对未来人存在着特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我们将不再讨论这一理论。(5)极端右翼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斯普纳(Lysander Spooner)、纳维森(Jan Narveson)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均承认洛克条款的合理性,并将之作为代际正义的规范基础,但它们对洛克条款的理解并不相同。在代际正义问题上,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强调市场是实现代际正义的最佳方式,即使没有洛克条款,只要大家都遵守市场规律,必定会为未来人留下充足的资源。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与代际正义

诺齐克是当代右翼自由至上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我们将以他的理论作为讨论重点。诺齐克倡导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资格与权利在此基本等同,某个人对某物具有资格,也就是说他对该物拥有权利,这种权利是他人不可侵犯的,也为他人的行动设置了界限。如何知道与判定人们对某物的占有具有资格呢?诺齐克更具体地提出了他的持有(holdings)正义理论,这一理论包含了三种正义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如果某人对其持有物的占有符合这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该持有物就具有资格。获取的正义原则主要处理持有物的最初获取是否符合正义,关注的是无主物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转让的正义原则主要处理持有物的转让,持有物如何能够正当地从一个人的手里到达另一个人的手里,这主要涉及自愿交换、赠与和欺诈等问题。矫正的正义原则是对持有的不正义情况进行矫正,因为并非所有现实占有状态都是根据获取的正义原则和转让的正义原则而得来的,有些人会通过偷窃、欺骗、奴役、掠夺等方式从别人手里获得产品。如果过去的不正义以各种方式导致了今天的持有现状,假如没有这种不正义的话,有些人的处境不会如此糟糕,那么现在就应当采取某些什么做法来矫正这种不正义。按照诺齐克的归纳,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由头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是正义的”。(6)[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83-184页。

诺齐克首先具体探讨了获取的正义原则,他以洛克的理论作为探讨的出发点。洛克认为,某人对无主物的所有权是由于他把劳动同无主物相混合而产生的。为什么把一个人的劳动与某种东西相混合就使得这个人成为它的所有者呢?这似乎是说,某物渗满某人所拥有的东西(劳动),所有权就渗入该物的其余部分。诺齐克指出,把我拥有的东西与我并不拥有的东西混合在一起,为什么不是我失去了我所拥有的东西,而是我得到了我并不拥有的东西?我把自己制作的番茄汁倒入大海,我并不会愚蠢地认为自己就拥有了这片大海,而会清醒地认识到这浪费了我的番茄汁。诺齐克主张对洛克的理论做出修正,更严谨地表述应该是:施于某物的劳动使它得到了改善,使它更有价值了,任何人在一个物上面创造了价值,他就有资格拥有这个物。即使这样,问题依然还存在。如果可以改善的无主物的数量是有限的,那么把改善一个物看作是赋予对它的全部所有权,这也没有道理。原因在于,当某物只归属于某个人所有时,这改变了其他人使用该物的自由,他们原初本来是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物的。因此,这个理论修正要想成立,依赖于其他条件,特别是对无主物的占有不能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这有两种路径,或者某人改善了某物,但是他留有足够多的此物供他人使用,或者某人对某物的改善导致了对其他人地位的改善,从而抵消了他们失去使用该物的自由所造成的损失。这就类似于洛克为确保其他人的处境不变坏而提出的限制条款(proviso):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享有。洛克曾说:“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8页。这表明洛克已经认识到,如果可以改善的无主物的数量是有限的,那么把改善一个物看作是赋予对它的全部所有权,这是没有道理的。洛克为确保其他人的处境不变坏,从而声张要把“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很明显,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某人对无主物的占有总会使其他人丧失对其占有的机会与自由,如果按照这种思路来理解洛克条款,那么几乎没有什么人对持有物的占有是有资格的。诺奇克坚持从一种比较弱的意义去理解限制条款,只要有人对无主物的占有改善其他人的地位,补偿了失去自由使用该物而造成的损失,那么它就符合了限制条款。

对于转让正义原则,这种限制条款也同样适用,因为对关于获取的限制条款的某些反思限制了转让行为。有时候,一个人在一开始时就占有某种物品的所有供应是不被允许的。假设我合法占有某种物资的一部分,然后我从拥有这些物资的其他人那里购买了所有剩余物资,虽然这种占有和购买分别来看都没有违反洛克的限制条款,但是我对这种物资的全部占有违反了洛克的限制条款。例如,饮用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如果我是个大富翁,我占有许多饮用水,别人也占有了其余部分饮用水,我以合适的价格从别人手里购买到了所有饮用水,这样我就占有了饮用水的全部供应。但是,由于我没有给别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那么它就违反了限制条款,这一条款也同样排除了我有权购买所有饮用水,这也意味着这个转让过程看似正义,实质上行不通。因此,“一旦知道某个人的所有权与洛克式限制条款相冲突,那么对他可以用‘他的财产’做什么就存在着严格的限制”,(8)[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15页。一个人不可以占有沙漠中唯一的水坑,某个岛屿的所有者也不能命令失事船只的遇难者作为闯入者离开他的岛屿,在这些情境中,由于环境之不幸使得洛克的限制条款发生效力。然而,在诺齐克看来,这种情况非常特殊,只会出现在灾难的场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某个人掌握了维持其他人生存的某种必需品的全部供应,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对该物的占有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坏,例如,医学研究人员合成了一种新药品,它能有效治疗某种疾病,但他拒绝以低价格出售,这并不意味着他使那些病人得不到他已经占有的东西而使他们的处境变坏。

如前所述,洛克条款对于人们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构成了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如果放到代际正义的语境中,我们就同样可以设想,当代人在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时候,也应当为后代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诺齐克虽然没有专门讨论过未来人问题,但是他对洛克条款的重视与修正,使得他能够把对未来人的责任纳入考虑范围。斯坦纳和瓦伦泰将诺齐克所理解的洛克条款称为一种弱版本的洛克条款,它强调每个人都能得到体面份额的自然资源,至少保证人们能过上充足的生活,因此这一条款也称为“体面份额条款”(decent share proviso)。当我们讲一个人有道德自由去使用和有道德权力去占有某无主资源时:一方面,这表明他至少有一个体面的原初机会去使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他的占有不能给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使他们没有同样的体面机会去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同样的道理,当代人在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时候,也应当为未来人留下体面的份额。(9)Hillel Steiner, Peter Vallentyne, ‘Libertarian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xel Gosseries and Lukas H. Meyer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59-60.不过,这一条款直觉上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假如说,自然资源非常丰富,完全可以保证每个人都过上特别优越的生活,但有一个人却毁掉了大量的资源,不过剩下的资源还是可以保证其他人过上体面的生活。根据这一条款,那么这个人的行为似乎就没有什么可指责之处了。

二、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代际正义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斯坦纳(Hillel Steiner)、瓦伦泰(Peter Vallentyne)和大冢(Michael Otsuka)。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之间的差异首先体现在对待自然资源的态度上。这两种自由至上主义都承认洛克条款的有效性,但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诺齐克的论证思路接近于应当给未来人留下体面的份额即可。但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自然资源是无主的,每个人都应当分享平均份额,如果某人消耗的自然资源超过了他本应获得的份额,那么这就是对其他人享受平均份额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做出补偿,这体现了左翼自由主义在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上是一种平等主义立场。(10)Hillel Steiner, Peter Vallentyne, ‘Libertarian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p.60.

斯坦纳认为,每个人对平等的消极自由有原初权利,此权利可以衍生出两种权利:一种是自我所有权(rights to self-ownership),另一种是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价值有权获得平等份额(rights to an equal share of the value of natural resources)。前一种权利强调,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身体,并将自己的劳动力施加在自然资源上,从而获得自己的劳动产品。这类似于洛克曾讲的先到先得,以及有权通过劳动、转让等过程,从而对资源享有所有权。后一种权利是对洛克条款的解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占有太多,而使其他人根本无法享受自由或只有少量自由。(11)Hillel Steiner, Territorial Justice and Global Redistribution, in Gillian Brock and Harry Brighouse (ed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Cosmopolitan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32-34.对于自然资源的平等份额,主要强调的是最初的平等,后来由于自己的选择而导致的资源损失或消耗不应当以平等的名义要求得到补偿。假如某个世代只有两个人,自然资源的总价值是60个单位,那么就他们分别有权分享30个单位。假如有一个人有意将自己的份额消费了20个单位,现在只剩下10个单位。那么,他现在不能说,每个人对剩下来的40个单位的总自然资源价值享有平等份额,因此应得20个单位。平等份额的权利并不是一种动态的平等份额享有权,而只是指最初的平等份额的权利。不过,对洛克条款做平等份额的阐释,也很容易遭到一种批评,即它没有考虑到每个个体具体情境的差异。假如说只有两个人来分一定量的自然资源,但是其中某个人患有先天性疾病,他可能需要三分之二的资源才能活下来,而另一方则只需要三分之一就够了。如果这个时候还坚持让健康的一方分享一半的资源,这肯定就是不正义的。因此,像大冢和瓦伦泰就认为,那些不利者应当享有更大份额的资源。(12)Joseph Mazor, Peter Vallentyne, ‘Libertarianism, Left and Right’, The Oxford Handbook of Distributive Justice,Serena Olsaretti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p.140.

关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对自然资源的理解,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拿来均分的不是自然资源本身,而是自然资源的价值。许多自然资源是不可分割的,不过,自然资源的价值可以均分。第二,这里所讲的自然资源价值,是指未被占有的(unowned)的自然资源的价值,之所以特别强调未被占有,是为了突出自然资源所具有的最初的偶然性。这些未被占有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如何计算呢?斯坦纳认为,自然资源的总价值减去自然资源所有者及其继承者通过劳动所施加的价值,就得出了未被占有的自然资源的价值。第三,左翼自由至上主义通常从一种更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自然资源。例如,他们通常把被抛弃的人造物看成是自然资源,当一个人死后,他所遗留下来的所有财物都可看成是无主的自然资源。他们也把人的内在资源甚至禀赋看成是自然资源,例如人的内在器官以及基因。第四,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每一种资源每个人理论上都只能占有平均份额,如果有人消耗某一种自然资源超过了应得的平均份额,他通常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假如说,如果某人消耗的水资源超过了平均份额,但他对石油的消耗要低于平均份额,那么这就补偿了他对水资源的过量消耗。另外,由于人们除了享用纯粹的自然资源外,他们通常也会在这个世界上创造出新的人造物,这些人造的资源也能够补偿对自然资源的过量使用。某人给这个世界留下的有价值的人造物越多,即使他对自然资源的消耗超过了应得的平均份额,这也是可以得到辩护的。

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为了将平等和自由这两种政治理念结合起来,他们在坚持自由市场的同时,特别强调税收的合法性。税收主要针对自然资源,以税收再分配的方式实现人们能够占有自然资源价值的平等份额。土地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一开始,土地是无主的,任何人都应该允许使用这片土地,如果某个人将这片土地私人占有,他就必须对所有其他人进行补偿。因为,当他占有这片土地的时候,其实就是排除了其他人使用这片土地的权利,土地税就是土地占有者向其他人所做的补偿。遗产税也很重要。当人们去世的时候,他们所有的财产都变成无主物,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资格均分这些财产。死者的后代如果要想获得这些遗产,他们必须和其他人一样从国家手中去购买,但后代所享有的唯一优势也只是优先购买权。(13)李石:《源自个人选择的正义——访谈左派自由至上主义代表人物希尔·斯坦纳教授》,《国外理论动态》2018年第12期。通过这些手段,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不仅相信可以更好地维护代内公平,也可以更好地实现代际正义。

对于自然资源的价值或这些税收如何在代际之间进行分配呢?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区分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假定只存在两个世代。第一种情况下,两个世代具有同样的人数,总共有100个单位的自然资源价值,那么如果第一个世代消耗了超过50个单位的价值的话,那么这就是违犯了第二个世代享有平等自然资源份额的权利。第二种情况,假设第一代有10个人,第二代有20个人,如果第一代消耗了50个单位的自然资源价值,同时也没有留下任何可做补偿的人造物,这是否是正义的?这里的正义如果只是涉及代与代之间的关系,且把每个世代作为整体来看待,那么这就是正义的。但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坚持的是个体主义立场,他们认为,正义处理的是个体之间的关系。在这个例子中,由于总人数是30人,那么应当把自然资源的总价值分成30等份,每个人只允许使用其中的一等份。因此,第一个世代只有权享有三分之一,第二个世代有权享有三分之二。第三种情况较为复杂,涉及世代重叠。设定有两个世代,每个人都可以活100岁,第二个世代的人在第一个世代已经存在50年的时候出现,这样第一个世代的人和第二个世代的人会共度50年。假如,自然资源的最初价值是90个单位,第一个世代有10个人,第二个世代有20个人,那么在第二个世代到来之前,第一个世代中的每个人均可占有9个单位价值的自然资源,而且无须补偿他人。但是,当第二个世代加入进来的时候,每个人所占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就不能超过3个单位,对于超出这个份额的消耗就应当做出补偿。(14)Hillel Steiner, Peter Vallentyne, ‘Libertarian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pp.63-66.

最后,关于未来人是否有权利要求获得平等对待的问题上,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内部存在分歧。理解未来人的权利涉及对权利本质的看法,学界基本认为有两种基本的权利观念:保护选择的权利观(choice-protecting )和保护利益的权利观(interest-protecting)。(15)参见Hillel Steiner, An Essay on Rights, Blackwell, 1994. pp.55-58.根据保护选择的权利观,权利就是保护做出选择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一种较强意义上的,因此,只有能够做出选择的存在者才具有权利,植物、动物和小孩都没有权利。根据保护利益的权利观,权利保护的是个体利益,任何存在者只要具有利益也就具有权利,在这种理解模式下,植物可能依然不具有权利,但是动物和小孩子会拥有权利。

自由至上主义者通常都持有保护选择的权利观,那么依据这一观念的话,死去的人和未来人都没有权利,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去做出选择。如果说未来人没有权利,那么我们当代人对他们也没有所谓的正义义务。当然这里涉及如何理解未来人,如果把未来人理解成遥远的世代,跟我们这一代人没有任何交集,那么我们就难以认为他们有权利。但是,如果我们对世代的理解是重叠式的,每一代之间存在着一种链式联系,也就是说,后代人与当代人有共存的时候,由于后代人也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具体做出选择的能力,那么这些后代人是有权利的,我们对其承担着实现正义的义务。根据保护利益的权利观,由于那些将来必定存在的人具有利益,我们可以断定他们有权利。当他们的利益会受到当前人的不利影响时,我们就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按照这种方式理解权利,胎儿和未来人都是权利的拥有者,我们对其负有实现正义的义务。自由至上主义者之所以通常坚持保护选择的权利观,而不是保护利益的权利观,这是因为人们通常借此以保护某人的真实利益之名侵害或违背此人的真实意愿。斯坦纳作为左翼自由主义的代表,他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一样主张未来人没有权利,不过,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由于死人也不具有权利,所以他主张对遗产征收百分之百的税收。这并不意味着,左翼自由至上主义者都不重视保护利益的权利观,瓦伦泰曾提出过选择优先的权利理论(choice-prioritizing theory)。(16)Peter Vallentyne, ‘Libertarianism and the State’,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2007, 24: 87-205.这一理论认为,权利既保护选择也保护利益,但是对选择的保护要优先于对利益的保护。据此,当我们讲A的行为侵犯了B的权利时,这取决于(1)B明确地、自由且知情地不同意A的行为;或者(2)B没有明确地表达同意且A的行为违背了B的利益。因此,这就像保护选择的权利观一样,选择优先的权利论认为,自主性的存在者的同意与不同意是能够压倒利益的,但是它也承认没有自主性的存在者只要具体得益,它们也具有权利,对于决定B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时,对B的利益的考虑非常重要。如果这一理论可以成立的话,未来人就具有权利,因为他们能够拥有利益。

三、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与代际正义

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将私人经济自由看成是环境的保护者,因为激励结构的变化能够使经济主体变成更好的管理者。经济主体其实能够根据需要不断制定与扩展财产权,从而使他们不仅可以对土地,也可以对水道与空气的质量负起责任,为后代人保留更多的资源。托马西曾将这种私有产权制度称为市场民主论,他特别有信心地指出:“商业社会使人们能够梦想,通过努力工作和负责地储蓄,他们的孩子可以享受到比自己更为富足的物质生活。市场民主制没有忽略人们通常意义上对未来公民的关心,同时释放利用了人们对其子子孙孙的关心。通过这种方式,有关正义储蓄原则的市场民主式进路试图顺应人类的天性而运作。”(17)[美]约翰·托马西,《市场是公平的》,孙逸凡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年,第322页。这种思路的最重要代表是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的大卫·史密茨教授,他明确站在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立场为代际正义提供辩护,这集中体现在他的《产权制度》这一经典论文中。(18)David Schmidtz, ‘The Institution of Property’, David Schmidtz, Person, Polis, Planet: Essays in Applied Philoso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193-210.

史密茨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人类社会繁荣的基础,社会是一个互利的机构,但前提是得存在利益,没有财产制度的话,社会利益的增长与分配问题几乎无从谈起。市场社会所要求的财产制度实际上也同样可以作为处理代际正义问题的基础。史密茨首先区分了自由与权利。假如说,我有自由去种植一片花园,这只是说我种植花园是可允许的,但这并没有排斥其他人在合适的时候有自由来干涉我种植花园。但是,如果我宣称占有一块土地,其他人就没有了自由来使用这块土地,我就成了这块土地的私人占有者,这也表明我有权利排除非占有者。问题是,这种权利或占有如何得到辩护?通常这依赖于洛克条款,就是我们在占有的时候,也要给他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洛克条款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这里的他人是谁?是否包含未来人?第二,许多人认为洛克条款根本无法得到满足。针对第一个问题,史密茨认为,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未来人,因为“这非常符合洛克的如下观念,即人类的保存(包括未来世代)是评价资源使用的终极标准”。(19)David Schmidtz, ‘The Institution of Property’, David Schmidtz, Person, Polis, Planet: Essays in Applied Philosophy,p.194.针对第二个问题,史密茨认识到,确实有许多批评者认为洛克条款在逻辑上是不可能满足的,至少是在土地占有的问题上,因为这个世界上的许多东西都是有限的,前人拿走一些后,后来者就只能拿到更少。但是,在史密茨看来,事情并非如此,我们应当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

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占有并不是一个零和博弈。我们一般认为先到者比后到者更加幸运,实际上,最初占有者吃苦,而后来者受益。最初占有者虽然消耗一些资源,但却给后来者留下了更多。“哲学家们通常被教导说,最初占有者免费得到了好东西,我们却要为残羹冷炙买单。但是,事实上,最初占有给后来者所带来的福利要远超过最初占有者。最初占有是财富的象征,但是主要是为了后来者。最初到这里的人不可能想象我们后来者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一些东西。我们的预期寿命比他们长了好几十年。”(20)David Schmidtz, ‘The Institution of Property’, David Schmidtz, Person, Polis, Planet: Essays in Applied Philosophy,p.196.另外,“原初占有减少了原本可以占有的东西,至少在土地这件事情上,但是这和减少可以被拥有的东西不是一回事。相反,在占有资源,以及通过原初占有可以获得的东西中移除那些特定的资源之后,人们通常生产出了大量的可以通过贸易而获得的东西”(21)David Schmidtz, ‘The Institution of Property’, David Schmidtz,Person, Polis, Planet: Essays in Applied Philosophy,p.196.。

换一个角度来看,假如我们不实施私人占有,而任由自然资源变成公地的话,其结局必定就是公地悲剧,因此,占有恰恰是保护环境、维护代际正义的有效手段。史密茨举了一个在珊瑚礁岛捕鱼的例子。人们一开始利用传统的方式捕鱼,后来慢慢发展到用漂白剂捕鱼,甚至最后是用炸毁礁岛的方式捕鱼。人们本应该为自己的后代着想,为了自己的孩子来拯救这些珊瑚,但对于个体渔民来讲,他们压根不会有这样的动力。某个特定的渔民当然可以选择不去摧毁珊瑚,但是其他人会,因此他如果切实地想为自己的孩子留下一些东西的话,他也必须采取毁灭珊瑚的方式迅速捕鱼。因此,在这里,赋予权利才是最好的保护珊瑚及为后代考虑的方式,要让当地渔民能够有权利排除其他渔民,限制他们接近的权利。个人占有似乎就成了唯一的途径。

史密茨明确指出,人们想要保存最初的公地是不可能的。环境是公地,我们必须去保护它,必须为未来人留下好的环境,但这并不是说将环境资源放在时光胶囊里留给后代。我们最应该采取的做法是占有它,这样才有可能保存下来。对此,史密茨大概可以提供了四个方面的辩护。第一,公地必定会被过度使用,而不会得到保护。第二,即使有人倾向于传统生活方式,实际上,如果他们真要达到这一目的的话,最有效的方法还得依赖于私人占有。在加拿大北部有一些原始部落还过着狩猎采集的生活,如果这些部落也希望自己的后代仍然可以选择狩猎采集生活的话,他们首先得能够占有自己的土地,以传承这种方式。他们占有属于私人的领地,就能够将其他潜在的侵犯者排除出去。第三,将资源看成公地绝对不会给其他人留下足够多和好的东西。当资源足够丰富的时候,洛克条款没有禁止对作为公地的资源的占有,当资源匮乏的时候,洛克条款则要求对资源实施占有,这样可以增加可被占有的东西的数量。最后,人们还必须努力创造一种社会结构,它能够确保每个人有权将资源从无人管理的公地中移除出去。总之,假如我们真想把稀缺资源留给后代,那就必须确保最初占有,否则其他人就会去破坏它,我们得有权将这些潜在的破坏者排除出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为后代保存资源这一点来讲,当公用资源使用的压力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能力时,将资源留在公地对后代只会造成不公。但是,有人指出,即使不用公地的方案,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必然采取私人占有的形式,那就是以公社的形式来管理自然资源,实现群体共同占有。史密茨认识到,公社体制确实是对大规模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的有效应对方法,因为这需要集体的力量才能完成。但是,当这些任务完成之后,社区的福利其实渐渐取决于私人权利的盛行,公社体制应让位于私人经济。如果缺乏私人经济的话,公社体制再大的优点也不足以让公社长期存在。另外,实际上,公社的存在本身亦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私有化,例如,任何公社均有排除非成员的权利,假如没有这种私有性的权利,公社外的其他成员有自由去干涉他们的生活。史密茨利用詹姆斯敦(Jamestown)(22)詹姆斯敦殖民地是北美的第一个固定的英国殖民点。在1607年的时候,这里是作为一个公社,受到以伦敦为基地的弗吉尼亚公司的支持。这里的土地在当时是集体占有和管理的。这个殖民地的宪章保证了每个殖民者对于集体产品有平等的占有权,不管个人的贡献是多少。在最初的104个殖民者中,三分之二的人在第一个冬天来临之前,死于饥饿和疾病。新的船只的到来补充了殖民地的人口;而1609年的冬天又让人口从500降低到60。的例子深刻揭露了公社体制给当时的英国殖民者所带来的悲剧,也赞赏了私人占有对詹姆斯敦的最终拯救。

结 论

我们主要阐发了右翼自由至上主义、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和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关于代际正义的基本思想。总的来讲,自由至上主义者并没有忽视代际正义问题,他们对自由的阐释与追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辩护未来人的权利和利益。不过,他们所提供的理据也并非无懈可击,我们需要对此做出反思。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无论是右翼自由至上主义所强调的洛克条款,还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所强调的对自然资源平等份额的占有,他们在进行相关计算的时候都必须将未来人纳入,将其当成是现存的人一样予以看待。但是未来人是不确定的,当代人可能会由于对未来人口数量的无知而遭到不公平的惩罚。假如当代人由于人口数量不大,他们消耗自然资源的平等份额值就比较高,当后代人大量涌入的时候,会导致他们现在新的平等份额值会降低许多,那么他们对之前的消耗就需要做出补偿。但是,这种情况对于当代人来说,极有可能是“可原谅的无知”。更为致命的是,如果后来者真的拥有与先来者一样的权利,导致先到先得的原则得不到支持的话,那就意味着没有人能够被允许对任何东西做任何事,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大家什么都不能做,坐以待毙。霍普明确地说:“没有人可以等待并延迟行动,直到一帮不确定的后来者凑巧谋面且同意他想做之事。相反,在独自一人的场合下,在得到那些根本无法聚在一起的人(大概永远也不可能)的任何同意之前,他必须能够立刻行动,去利用、生产以及消费物品。在伴有旁人的场合下,且在如何利用给定的稀缺资源上存在冲突,他必须能在特定时点与特定人解决问题,而非必须等候不确定时期的不确定人。”(1)[德]汉斯-赫尔曼·霍普:《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吴烽炜译,李松校,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36页。

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者支持先到先得的原则,从而可以避免上面所提及的困难。他们相信,代际正义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私人占有制度的实施,因此他们对自由市场充满信心,他们相信贸易的发展将会生产出更多的资源,以补偿对原初资源的消耗。然而,现实的情况则是,目前国际主导的贸易规则是自由市场,但自然环境恶化、全球变暖却愈演愈烈。市场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非理性行为,范围越大,可预期性越小,对于那些需要人类共同体一起努力的事业,单靠自由市场就可以解决,这是值得怀疑的。其实,资本主义市场制度的运行依靠的是资本逻辑,它遵循效用与增殖原则,这不仅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也导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对抗。代际正义问题恰恰同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既包含了当代人如何把未来人当成自由平等者来对待,也包含当代人如何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留给未来人。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本主义市场制度导致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巨大不平等,许多人在贫困中挣扎。皮凯蒂已经以丰富的实证材料证明,由于资本收益率显著高于经济增长率,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日益加大,“全球最富的0.1%人群(即全球45亿成年人口中的450万人)所拥有的平均财富大约是1000万欧元,约为全球人均财富6万欧元的200倍,这些人拥有的全部财富相当于全球财富总额的20%。”(2)[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451页。当代人与当代人相处的境况尚且如此,如何能够让人相信当代人反而会以一种更平等的态度与方式来对待未来世代呢?

在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市场背后的资本逻辑会造成人无止境地剥削自然,它不能消除生态危机或维持可持续发展。波兰尼很早便认识到,传统社会的市场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却经历了一个脱嵌的过程,反而将社会中的一切纳入到了市场逻辑之下,包括人与自然的传统关系,他明确指出:“生产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如果这一过程是经由以物易物及交换的自律性机制组织起来的,则人与自然都要纳入其轨道;他们都要受到供给与需求之支配,也就是要被视为商品,如同为销售而生产之商品一样。”(3)[英]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39页。这种将自然市场化、资本化的制度必定无法从根本上确保未来人的利益,因为“资本积累的存在使得克服生态危机和恢复具有生命特征的地球生态系统的愿望无法实现。尽管资本主义也可以进行各方面的改革,但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资本积累。必要的积累运动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全球性扩张——与全球化和生态危机是同一过程——使得资本主义改革的法术在世界其他地方也注定会失败”。(4)[美]乔尔·科威尔:《资本主义与生态危机:生态社会主义的视野》,郎廷建译,《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10期。在涉及代际正义与环境保护的问题上,近年来,伯登便严厉批评了自由主义的私有产权观,并要求在理解私有产权时实现一种范式转换。他强调,我们需要将人类的法律从当前关注私主体排他性权利转向整个地球共同体的需要和利益上来,“作为人类的一项制度,私有产权由地球共同体成员之间通过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形成的一系列关系构成。对于人类而言,这一制度的特征是对个体或个体组成的群体就稀缺资源的利用、转让和独占行为的控制做出了安排,同时也就地球共同体所有成员在财产权利实践中的义务和责任手段作了制度性安排”。(5)[澳]彼得·伯登:《地球法理:私有产权与环境》,郭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180页。这也就是说,为了更好地实现代际正义,我们必须实现从权利导向型的理论发展到以义务和责任为导向的理论。当然,这也只是在理论上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如何能够从可操作的制度设计层面来实现代际正义,是我们当下应当去构思与谋划的重要任务,也是对人类智识的一个挑战。不过,我们至少可以确信,依赖自由市场的资本逻辑实现代际正义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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