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治理医患纠纷的近况与完备
2022-11-23崔庆礼
崔庆礼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景洪 666100
从当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中不难看出,医患纠纷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受到人们更多的重视与关注。“医闹”问题的出现不仅会为医疗机构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于医院诊疗工作的有序进行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如今“医闹”行为已经被列入《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制中,主要目的是确保整个诊疗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极端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在“医闹”入刑的几年当中,已经起到了一定积极效果,能够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但由于受到“和为贵”理念与司法传统的影响,纠纷双方在很多情况下排斥对《刑法》的应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会存在认定罪数、平衡罪名等不足之处,这使得立法往往无法达到更好效果。因此,本文将针对《刑法》治理医患纠纷相关内容进行阐述与分析,主要目的是推动我国医疗事业朝着更好方向发展。
一、医患纠纷问题与危害分析
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不难看出,医患纠纷问题经常出现,这使得人们对于“医闹”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实际上,“医闹”行为到最终没有人成为“赢家”,会对各方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因此付出相应代价。对于医患纠纷问题与危害,具体分析如下:
(一)会给医护人员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有很多暴力的“医闹”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医护人员自身安全造成威胁,无论是哪种伤害,都会摧残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在出现“医闹”事件后,在影响医生本人的同时,其他医护人员也会存在着较大的精神压力。
(二)会对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影响。医患纠纷问题的出现,通常会引发医院秩序失控情况出现,例如,医院中的医疗设备出现损坏情况,一旦医疗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那么会对后续的病人救治产生直接影响,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问题出现后,医院会被卷入到风波当中,很有可能在社会中造成不好舆论,导致医院负担增加。
二、《刑法》治理医患纠纷建议
(一)强化《刑法》解决医疗纠纷能力
在医患纠纷问题解决中,《刑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在具体问题处理过程中,会因为司法认定表现出不同瑕疵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促使医患纠纷问题能够得到更好解决,需要进一步强化刑法解决医患纠纷的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立法方式,对法律中的不足进行完善
通过对立法的进一步优化,能够从法律文本层面,将司法实务中认定案件性质的难度大大降低。针对三人及以下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的行为,可以采用指导案例形式,或者司法解释方式,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规定的医闹行为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确保本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有效衔接,掌握在不同情形之下需要认定的具体罪名[1]。对于不同罪名之间的构成要素,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全面分析与总结,这样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将会得到相应的法律依靠。该罪名只针对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分子,同时并没有对“聚众”主体条件进行限定,那么是否可以将全部扰乱秩序的行为统一规范到法条之中。在对其他国家诊疗秩序保护条款相关内容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很多国家在医疗秩序行为的处理中,往往采用的是单独设立法律条文。因此,在我国立法工作开展中,也可以对此类国家处理“医闹”的经验进行总结与借鉴,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对“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还可以采取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法规当中情节相对严重的环节进行具体说明,并制定相应标准。这对于后续问题的处理,以及行为的规范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2.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定罪具体工作的落实,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认定罪名。在审判期间要对寻衅滋事罪与本罪的关系作出明确,将以往存在的寻衅滋事罪代替本罪的问题更好解决,要对两个罪名作出正确区分,可以从主观角度作为切入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犯罪动机是,满足自身精神需求与心理需求,但在其主观上,并没有将扰乱医疗秩序作为主要目标,在客观上往往是通过挑衅、骚扰、殴打等方式,使自身精神需求得以满足。在后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犯罪动机是,通过不同方式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并对医院或者医生施压,从中获利。在对这两个罪名有正确认识基础上,能够实现同罪同判,加强对犯罪的严厉打击,将《刑法》的公正价值发挥出来。
(2)加强对罪数的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医闹者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并且对两种法益都造成侵犯,同时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吸收关系、竞合关系以及牵连关系,那么该行为人将会成立两个罪名,那么在审判期间要按照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对刑期进行判定[2]。例如,行为人不仅对医院的公共设施造成损害,而且还存在着殴打医护人员、杀害医护人员的犯罪事实。行为人的闹事行为,能够满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杀害罪等的成立条件,那么这两个犯罪之间不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关系,同时也不是必经阶段与必然结果。后罪此时已经不存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评价范围,因此,在处罚过程中采取的是刑期与后面两种犯罪判处刑期实施并罚。如果只有一种危害行为,并且能够满足两个以上的构成要件,那么在处罚过程中,要分析两个罪名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或者想象竞合关系。例如,通过撕扯方式或者殴打医生方式,对医生正常诊疗工作造成影响,这一殴打行为不仅满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成立条件,同时还能满足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两个罪名在犯罪内容上,具有相互包含的特点,因此,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再如,在医疗秩序行为的破坏中,将杀死医护人员作为主要目的,那么会成立两个罪名,分别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因为不存在重合环节,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此时,可以成立为故意杀人罪。
(3)加强对刑罚的合理判处。对于已经属于“医闹”的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医闹”行为,要对以往宽缓量刑作出完善,在量刑过程中,能够对行为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要按照法律法规做好行为人的合理判处,防止对情感因素的过多考虑影响量刑。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即便可能刚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正处于悲伤状态中,或者亲人正在遭受病魔的折磨,精神处在崩溃边缘[3],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医生的救助行为具有合法性,但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对医生的合法性行为进行情感防卫。也就是说,患者方的精神痛苦以及情感创伤,不可成为犯罪的原因。与此同时,从以往“医闹”中可以看出,违法犯罪行为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患者与医院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在发生医患纠纷过程中,患者方往往会一味地指责院方,同时对于医院的规章制度没有更多的理解,从而对医院救助行为产生不信任,认为院方并没有进行全力救治,耽误整个医疗过程,从而造成病患伤亡问题的出现[4]。在问题发生时,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并不会因此而为患者方减轻刑罚,此外,医院在救治期间如果存在过错,那么往往是民事领域过错,并不具备非法侵害行为。如果医护人员确实存在过失犯罪,或者故意犯罪,那么需要利用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定罪与处罚,而不是行为人单独使用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往往会对医疗秩序产生严重影响,对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二)加强“医闹”犯罪预防
不管是在立法方面对法律进行完善,还是在司法方面对定罪量刑进行规范,都无法避免“医闹”对利益各方造成的影响与伤害。单纯利用《刑法》打击的方式,对“医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无法缓和医患关系,甚至会出现更恶劣的行为[5]。因此,要将加强“医闹”犯罪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内容。通过加强医患沟通等不同方式,尽量减少“医闹”犯罪行为的出现。在加强“医闹”犯罪行为预防中,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医生的主要使命与责任就是救治病人,医护人员自身的医疗水平,会对被收治患者的治疗情况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医护人员都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高超的医疗水平,那么可以对患者的病情作出准确判断,确保患者能够得到迅速、准确的救治。医护人员要对复杂的病例作出准确判断,结合病人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促使患者的疾病能够得到有效治疗。但如果医护人员自身并不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很有可能会出现误诊问题,误诊的出现会延误病情治疗,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医护人员的救治能力,会对医护人员与患方之间的关系产生直接影响。在此背景下,要将提升医生、护士的治疗能力与护理能力作为重点[6]。在这一过程中,要对医护人员职业准入标准进行提升与完善,同时还要做好医护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帮助医护人员掌握更多不同专业知识,提高其综合能力。在不断地诊疗过程中,学习更多诊疗方法、总结诊疗经验,促使其自身的治病救人能力可以得到提升。
2.强化医患沟通交流
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就是医生对患者疾病的问诊过程,同时也属于对患者的关切与安慰。有很大一部分患者对于医生技术层面的精准诊断充满期望,同时也期望得到医生的关心与安慰。有很多医生有着高超医术,但并不懂得该怎样与患者进行沟通,因沟通不畅从而引发矛盾出现。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出现问题,经常会让患者产生“医生在斥责自己”的错觉,这会对患者自身病情产生很大影响[7]。本身患者因为患病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加之医生的“斥责”,经常会情绪激动,从而引发冲突。在此背景下,为避免此类情况出现,医生与患者之间要进行有效沟通,这就需要医护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沟通能力。通过该种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与患者之间的误会,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与认可。基于此,在医学院中可以将人际交往相关课程作为重点,使得医护人员在学校学习过程中,能够掌握更多人际交往注意事项,自身能够具备较强沟通能力。能够主动关心、安慰患者,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感受,确保能够与患者之间创建良好关系。
3.提升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养
从近些年我国医疗行业发展中不难看出,医生的口碑正在逐年下降,主要是因为在医生队伍中有部分有失医德的医生出现。此类医生会存在吃回扣、收红包等行为,对于没有塞红包的患者往往采用轻慢的态度,这一情况出现,致使患者会怀疑医生工作态度,对医生产生不信任感,即便医护人员已经全力救治,但仍然会出现纠纷问题[8]。针对此类情况,要将提升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做好医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医生针对患者更多的是要拥有耐心,将患者看作是自己的亲人,主动进行关心与慰问。
综上所述,医疗事业会对患者健康利益与生命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因为是利益集中地,无法避免隐患矛盾以及摩擦问题出现。而“医闹”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医院的医疗秩序,同时会对医院利益、患者利益、患者家属利益等产生严重影响[9]。在此背景下,要将化解医患矛盾作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项重点内容,不仅要将《刑法》打击犯罪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还可以通过提升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彼此沟通等方式,实现对“医闹”问题的有效预防,促使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始终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承担起救死扶伤的重要责任。这样才能减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促使医患之间能够形成良好关系,推动我国医疗行业的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