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难点与对策
2022-11-23邵祖峰邵佳艺
邵祖峰,邵佳艺
(1.湖北警官学院,武汉 430034;2.江汉大学,武汉 430058)
一、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内涵与建设意义
(一)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内涵
文明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宝贵财富,是各种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水平。现代社会是高度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结合的产物,但在世界各地其文明化的程度不尽一致。人类在其发展进程中总是不断趋向更高级的文明。信用制度是近代以来社会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资本筹措与使用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等创设的以信用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后来被引申扩展至社会管理其他领域,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全新手段。交通作为人类“衣、食、住、行”四大需求之一,极具基础性的地位,它既可以看成是个体的基本需求(个体出行),也可以看成是社会生产的重要领域(运输行业)。无论是作为个体出行的交通问题,还是作为生产力的交通运输,都迫切需要以安全、文明作为其发展的标志。因此,文明交通的理念与标准应运而生。如何推进文明交通建设,将其与“信用”这一全新社会治理手段相结合,自然而然就产生了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
所谓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是指在交通治理过程中,应用信用管理的思想、理论与技术方法对人们的交通出行行为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运行信息和违法信息等,进行采集、归类、整理、生成与之相关的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供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合法使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设施、人才等所构成的有机系统。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国家及各级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采取信用信息规章标准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信用信息公示与惩戒等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与反馈,以此促进交通出行领域规范、文明、有序发展的一种社会诚信机制建设过程。它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监管为重点,以维护交通安全、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为目的,促进社会高质量发展及公民诚信体系建设。其建设过程主要采取政府推动、部门主导、市场参与、社会协同的方式完成。
(二)构建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意义
1.历史意义
自古以来,诚信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在世界各个民族传统文化中都有着崇高的地位。中国历来重视诚信教育,甚至将其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要求公民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与“诚信”相关联的一词是“信用”,它是“诚信”最直接的社会化、市场化应用。公民因其“诚实、守信”而得以被他人看好,从而被给予较高的信用评价,得以在企业经营、金融信贷等领域得到各种便利与优惠。以此为基础,“诚信与信用”的应用领域逐步由市场领域扩展至其他方面,诸如基层社会治理,成为社会有序发展之基石,它是现代社会文明一个重要标志。构建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其目的就是要在交通出行领域讲文明、守诚信,营造遵规守法的文明交通环境,增强文明出行的意识,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可以说,它是社会主义诚信美德建设的新应用领域与实践,是一种历史的传承与发展。
2.现实意义
文明交通是人类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的综合表现,是交通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指标,意味着交通管理水平与安全水平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当然,从历史的角度而言,这一高度将永无止境,但从相对的观点来看,至少要求与现阶段的物质文化水平相适应并不断提升。反思现阶段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尽管与交通相关的基础设施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是与之相关的人的安全意识、安全交通行为却存在极大的欠缺,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始终位居高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是极为常见。近几年的年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始终维持在6.3万人上下,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事故率指标;“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依旧层出不穷。如何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另谋新思路[1]。将交通行为与信用体系结合起来,通过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用”强化对人的行为管理,谋求“信用惩罚”的长效性与联动性,以此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中的不文明现象[2]。
二、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国外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信用”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在发达国家社会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完善程度也相对较高。比如美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极具代表性[3]。国外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情况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其典型特征就是有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较强,这种模式被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采用;另外一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由政府或者中央金融机构主导建设起来的信用体系,其典型特征为强制性、非营利性、透明性,又被称作公共模式,主要被德国、比利时、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采用。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在世界各国其规定各具特色。比如:在美国,任何交通违章都会被计入个人的社会安全信用档案中,而且是永久性计入档案,会直接对违章人的求职、晋升、贷款、保险产生负面的影响。在德国,采取积满8分吊销驾照制,受到处罚的交通违法者不会直接被计入信用记录,而是在不及时接受处罚、拒绝接受处罚时被计入个人信用档案,从而影响到个人生活和工作。德国对于交通规则和各种交通设施的设置都十分科学,以期避免因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规,保障了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顺利实施。在捷克,交通规则规定违法行为的12分扣分制,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捷克对于行人闯红灯行为也会开罚单罚款,并有赏有罚,对遵纪守法的司机奖励,对一段时间内未违规的司机甚至不予处罚[4]。
(二)我国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1.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可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起步期和发展期[5]。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萌芽期(1988—2003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入,信用评估机构因经济交易运行的需要随着外资企业进入后产生,着力于证券评估与债券发行等领域,由此产生信用及信用研究的需要,国家应势设置“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基础理论研究的开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期(2004—2013年):21世纪初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失信、欺诈等行为的逐渐增多,信用风险管理在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凸显,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征信业在我国的良性发展,各部委纷纷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各自领域的信用建设。比如原交通部2003年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在地方层面,一些省市也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来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期(2014年至今):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该文件要求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着手全面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让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以全面开展,并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经济治理的各个方面:与之相关的各种政策文件不断丰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性设施基本建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和总窗口。随着各个行业领域的“失信黑名单”的不断公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震慑效力正在初步显现。当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正式建设的时间不长,应用领域更为广泛,很多基础性工作依然薄弱,如:信息采集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信用评分标准、联动惩戒的法律性争议、信用人才等等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至此推进全社会、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一项国家战略,构筑先进、完善的全民、全领域文明守信社会环境,已经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关注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方向。
2.我国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
在我国文明交通的正式提出始于2010年的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联合倡议发起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其目的是通过“提倡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改善六类道路通行条件”,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随后,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这些可以看成是国家有意识将信用手段引入交通安全治理的第一个顶层设计类文件。
其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多次指出:“社会治理应当围绕诚实守信展开,并把诚信划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的进一步发布,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这些政策文件特别指出:“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这为依法应用“信用”治理交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部分行业和省市依照上级部署与要求在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上的进展迅速[6]。
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国务院提出的四大领域的重点之一,相对于个体交通安全信用建设而言,其信用建设工作开展有效并走在前列。首先是2017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交通出行领域信用记录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规范交通出行市场秩序和参与者行为,实现诚信服务、文明出行。其中提出了建立四项信用记录措施:一是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二是铁路、民航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三是城市交通信用记录;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记录建设。同时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实施信用公开、推广信息应用,对守信典型提供便利服务,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市场化激励与惩戒,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这些措施对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产生了实质影响。各个省市在交通运输部的指引之下,围绕“信用交通”搭建平台,采集信息,及时公示与应用,同时对外提供各种交通行业信用信息服务[7]。总体来看,上述交通信用信息主要是围绕职业驾驶人及其所在运输企业进行,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行业管理。信用交通建设重点在政务诚信、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价格领域、企业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等方面。因此,本文所说的文明交通信用建设只是整个运输行业信用建设的一部分。
围绕当事人交通安全出行行为(包括职业驾驶人)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依照政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首当其冲的建设与应用管理主体应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其掌握着交通参与者绝大部分安全出行类的基础信息。从整体上看,公安机关应用“信用管理”的方法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虽有国家政策文件的支持,但从具体实施进程看还只是处于浅层次的阶段,相应的措施只是在本部门网站或与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部分严重交通安全违法人员名单,推出“红黑榜名单”制度,利用公示公开的方法,实施对外宣传,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的结果实现双公示制度。这些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管理。换言之,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文明交通实施信用管理,还没有普遍性实施,现有的措施与工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管理。
鉴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发展也只是最近三四年的事情,相关建设经验比较缺乏,国家主张采用先行建设示范点的建设思路,先后于2015年、2016年两次一共确立28个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这一政策的激励下,部分省市率先出台地方性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从信用信息主体、信息行为类别、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评价、联动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方面都作出了完整规定,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开设“信用**”网站平台,确立文明交通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8]。例如,江苏是第一个制定省级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的省份,它将市民的交通行为表现信息纳入信息采集范畴,制定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劳动、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银行、运输、保险等政府部门和企业行业团体提供查询服务,其公民交通信用评价将作为公务员招聘、劳动和雇佣,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评价和银行信用贷款的重要参照[6]。其下属的南京、苏州、宿迁等地则制定了市级《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交通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还有的地方,如郑州,甚至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也开展了“信用”治理。
总之,从整体上看绝大多数省市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在应用“信用治理”交通安全问题的措施上还没有达成共识,依然应用传统的方法实施着本地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即便个别省市建立有本省信用网站与数据库,但将当事人交通出行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上传,作为其数据源却是极个别的情况,依然存在文明交通信用信息传递、使用不畅的现象,更没有基于深度分析的信用评价报告的使用。
三、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难点
(一)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相关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技术系统工程,其相关的理论基础涉及面相当广泛。首先是对道路交通及其行为的本身认识,什么样的交通行为是合适的、安全的,这样的交通行为在当前的社会技术条件下的发展趋势有无变化,是否需要调整?作为普通的交通参与者需要如何适应?上述变化理论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对交通本体行为的研究,目的是认清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如何参与交通,便于确定何种行为是不合适的、违法的以及构成犯罪等的等级程度。其次是信用体系的相关研究,过去的信用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商业信贷等领域,有其特定的作用机理,现在将其延伸扩展至交通安全管理的社会领域,其原理有无变化,应当如何继承?信用体系社会化后的运作机理如何变化?再次是涉及交通信用的相关法律基础理论,它为交通信用体系的法治化奠定理论基础与思想基础。最后是将上述因素整合形成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这个整合过程同样是一个社会技术过程,需要全面考量多种因素,深入分析与综合,生成符合自身特点的完整运行理论体系。
上述内容的表述的确十分复杂,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上也只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真正的顶层设计与全面实践不到十年,无论是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都存在一定的短板。首先,信用理论的应用由狭义领域向广义的社会领域推进,其难度发生变化。对信用理论的研究相对成熟的是证券金融、银行企业等市场领域,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则扩大至社会领域,这两个领域所面临的理论难题完全不一样,从现有研究文献看与之相关的研究明显处于不足的状态。围绕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则一直没有体系化的研究,只是一些分散的、零星的探讨。其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十分普遍,民众自身对“违法与信用相关联”适应性不够。正是因为争议较大,对“违法行为入信”赞成与否的观点不一[9,10]。国家作为政策主导者,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的步骤一直是谨慎的。总之,与文明交通信用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也会因政策面的不足而较少有人涉足。
(二)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规则支撑欠缺
从现有的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政策文件看,沈亚平[11]等人应用“信用中国”“北大法宝”的数据信息,经过筛选与梳理出1988—2018年间413份政策性文件。其中,国务院文件29项,各部委及相关机构384项。从发布时间看,2014年之后文件发布快速增加,四年之内高达234份。涉及部委机构65个,关注的领域重点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板块。这些政策性文件实际上代表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与开展状况。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看,除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其他机构出台的文件大多数属于政策性文件,比如通知、公告、办法、指导意见等,明显不具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特点与位阶要求。目前具有较高法律位阶的文件是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征信业管理条例》。就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交通运输部围绕其管理的重点领域制定过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利用全国及其在各省市子网站“信用交通”发布相关信息与动态,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经查询该网站,采集的信息仅有一小部分涉及特定职业驾驶人、管理人、所有人,而被录入“失信人黑名单”的直接原因主要系交通运输行业违规。换言之,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的政策性文件与依据并没有涵盖全部文明交通行为领域。
另外,从各个地方省市制定的《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的体系与内容看,其结构体例基本相同,涉及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主体、失信行为、联动惩戒与法律责任等。虽然社会信用的含义较为广泛,但各地在制定本省市该条例时都严格考虑上位文件的要求,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各项具有前瞻性的政策文件,涉及交通安全的信用信息并没有被明文提出来,而只是隐晦的以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等内容蕴含其中。尽管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的影响,部分涉及不文明交通行为的信用信息有可能被纳入到信用信息公示的范畴,那也只是极少数。总之,文明交通行为信用信息公示对绝大多数省份而言,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公示。其次,部分省市地方虽然制定了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但因无上位法律法规的直接明示支持而存在被悬空的情形。还有各个省市制订本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后,还面临着适用的地域性问题,对途径本地的外地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存在不一致情况,致使同一国度之人行经不同地方享受不同信用管理政策,容易出现同一行为多重信用处理结果的情况。
(三)社会民众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的理解存有误区
文明交通信用体系中的信息采集必然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相关联。这里的失信的判断标准,在不同人群中存在不同理解。尤其是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提出的联动惩戒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文明交通失信行为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信用处罚的牵连效益使得大家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存在意见分歧。赞成者认为: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是好事,可以有效震慑交通违法,又可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现有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是触痛点不够,而且这种处罚是一次性的,过后对当事人无任何影响,其处罚效力不如信用联动惩戒。反对者认为:将交通违法纳入信用管理,有矫枉过正之嫌疑;在征信相关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较大,甚至有误伤之嫌;将普通的一般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利用信用管理的方法实施联动处罚,其本质是一种“懒政与乱政”,不能把信用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利用信用联动惩戒的方式对交通违法者进行各项限制,有可能触犯“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执法原则[12]。
这些问题与困惑的表达,实质上体现了民众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的忧虑。实际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入信用体系,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信用的本质就是信守承诺、履行规则,甚至是履行道德,否则就是失信行为。这里的“规则”,就是围绕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体系。它是交通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关键,也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的标准与判断失信的依据。目前我国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如果拟将全部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也就失去了信用管理的价值,正如常言“法不责众”,只有孤立打击少数、保护大多数,才更具有惩罚与激励效应。因此在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上宜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按照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及群众反映的强烈程度,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主体、分行为逐步“入信”,才更具有管理价值。现阶段,部分地方制定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采用的就是这一思路,突出对重点行为的打击,具有可行性。
(四)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应用与管理人才缺乏
信用体系由传统的狭义范畴的商务诚信转向广义的社会诚信时,其所包含的内容大大增加。对于传统与市场相关的信用研究,多是与经济学相关,围绕金融信贷、企业信用等市场行为所建立起来的管理体系,因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对久远,其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基础。只是在于不同的公司、企业所拥有的信用管理者、风险控制人员分布不均匀。当信用管理体系进入广义的社会信用大范畴后,原有的市场信用相关的体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更多的工作在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展开时,不可避免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正是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国特性,我国在20世纪初在部分财经大学试水开设信用管理专业,隶属于经济学下的金融学科。随着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后,信用管理专业与人才培养才逐渐步入快速发展期,但依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学科,主要是因为当时信用管理与风险评估社会化应用不足,缺少健康的信用人才环境。正因如此,部分学者在探究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策略时,都提及了信用人才培养的问题,认为人才缺乏是当前信用建设的障碍[13]。
对于尚未完全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范畴的交通文明行为,要将其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范畴,本身就存在“能与否”的问题。这些需要相关人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此作出严谨的理论分析与对策建议。即便政府有意将这些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征信(事实也是如此,部分地方正在试行),那也是一个科学的实务操作问题,必须按照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规范采集信息、应用信息、管理信息,开展信用风险评价,提出信用管理建议,等等。这些按照信用化管理采集的方式与常规的工作中的业务信息采集与流转,明显具有不同要求与实施要点。作为公安机关中一般的交通警务人员,对自身的业务信息处理相对熟悉,却不明白如何按照信用管理模式开展工作。这种工作上的叠加(常规+信用),容易造成工作上失误与怨言,在没有专业信用管理人员指导的情况下普通民警基本上无法完成。而且,按照现阶段政务诚信建设要求,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推进主体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然不排除未来国家会专门成立信用管理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提供部门性信用化指导意见。即便如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存在如何将相关信息按要求合法、合理上传至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难题。
四、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对策
(一)积极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交通安全文明“入信入体”
诚信作为一种普世价值观,自从有人类以来,一直得到人们的尊重与承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需要有诚信作为重要支撑。正因如此,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践行之,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政治任务。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以及作出了“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价值判断。如何不负其名,打造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将诚信、信用等与法治化、市场化、社会化相关联,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则成为不二选择。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国家到省市地方、从政府部门到企业行业都已经开始行动,“信用中国”“信用省市”等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已经建成,与之相关的微信公众号、APP也都在逐步建设中,围绕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信息公示与联动惩戒也在逐步进行。交通安全文明的相关信息,其本质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反映着个体或者法人组织的交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道德,具有价值判断性,反映着其是否诚信,具有一定信用价值。鉴于目前的交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及职业驾驶人是否合规、安全生产,较少关注个体的交通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信息采集与使用,这其实是一种不完整的个体交通行为信用信息采集模式,对个人的社会诚信度的综合评价缺少“出行”的要素。根据民航、铁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部分人被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而被禁止一定期间乘坐高铁与飞机,甚至对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应的出行限制,这些都反映了“出行”的信用价值与管理价值。对于交通安全文明相关的当事人“出行”品质记录,同样具有社会信用评价的价值,既可以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直接作出是否失信的评判,也可以供其他人查询后对其进行价值评价,作出个人是否需要与之交往的选择判断。
(二)积极开展文明交通信用研究,推动交通安全文明人才培养
应用“信用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尤其必要。从道德层面看,诚信是立身做人之根本,人不可无信,这是多年的社会道德文化传承。讲信用,是他人及其所在的群体对其行为品格的社会评价。在一个具有正常社会价值观的人的心目中,信用的价值地位具有金钱无法比拟的属性。从市场层面看,信用是社会交易的媒介,能够增加自身的品牌价值,同时降低交易成本,信用是在商言商的无价之宝与通行凭证。信用的市场价值与管理应用价值凸显,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去识别信用、分析信用,由此得出信用评价结果,形成信用风险报告。这一点在市场经济的商业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将信用、信用评价与风险管理思想运用到社会管理其他领域,必然存在与市场应用不一样的难题,这些需要引用多学科的知识,如哲学、伦理学、社会学、行政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去全新阐释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目前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重点领域的相关研究正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逐步开展,学者们从信用的基本概念、理论溯源、运行体系与机制、法治保障等方面着手,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14]。
虽然从国家部委层面看,已经有相关文件出台,要求利用信用方法加强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治理,推动其“入信”建设,塑造文明交通的行车环境,但相比其他领域的信用建设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缓慢。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入信”的相关讨论相对较早,但是由于上级部门对此一直持谨慎态度,要求“入信”的信息必须坚持“最小、必须、知情、同意”的原则,因此,即便是近期公布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2021版),也较少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内容。这说明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尚需在理论研究上作进一步的突破,进一步回应文明交通中哪些行为可以“入信”,依据和理由何在;对于文明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应如何依法依规加以正确分析与使用;如何评价一个已经进入信用信息清单目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联动惩戒的效应;相比较于其他失信行为信息,文明交通失信信息可能会涉及到哪些交通参与主体,如何评价其所产生的社会诚信环境的塑造效应。上述理论问题的研究,仅仅依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部分政策研究人员,明显是不够的。此外,对于已经“入信”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何配合,也需要专业人才予以指导。
(三)借鉴吸收试点经验,推动交通安全文明信用政策一致化
从地方层面看,围绕交通安全信用建设,部分城市进行了积极探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比如上海制定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将126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平台,包括“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专业运输单位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一年内名下营运车辆百车事故达到30起及以上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内容,这些征信内容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017年福建省印发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福建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并将交通违法在内的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2018年8月莆田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6月山东临清市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从2019年7月8日起,南京交警部门开始对电子警察抓拍到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实施细则》将之纳入个人交通信用记录。这种地方先行先试的做法为我国其他地方制定类似的文明交通信用规则提供了经验,与此同时各地在实施标准上依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还表现为各地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惩罚的执行力度不一样。另外,对于外地驾驶人缺少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也容易导致新的误解与不公平,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的社会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位法作为依据。未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地方性文明交通信用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
(四)加强文明交通信用宣传,推动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信用化
文明交通是一个国家民众素质的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文明交通除了要有好的交通基础设施外,更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摒弃各种陋习,杜绝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驾驶人法律知识欠缺,有的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还有的驾驶人驾驶技能不熟练,等等。总之,缺乏一个负责任的交通参与者应有的谨慎态度和较强的安全意识,以及应具有的注意义务,最终酿成重大甚至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因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普遍性,以至于大多数人认为这不是什么可耻之事,群体之间缺少交通安全的相互警示感。再者,曾经经历多次同类型的错误都没有出事故,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总之围绕驾驶人的安全行为养成,虽然有罚款、扣分等处罚手段,但是对当事人的处罚体验,只有在罚款付出那一刻有感觉,缺少持久的触痛感。以至于很多驾驶人,对交通警察的罚款行为麻木,但对曾经的扣分行为却记忆深刻。
信用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已经得到了诸多专家与社会实践部门的认可,在诸多领域得以被应用。因为它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功能,具有一次性处罚所不具备的持久性、广泛性效应,能够通过“受限”迫使当事人守信、履约、履德,不至于视违规为无物,而放任自己。在文明交通领域,引入“信用”是一个新鲜事物,从社会行政管理角度而言,需要广泛告知后再顺利执行,体现的是一个社会与国家政府的依法行政原则。其次,文明交通信用的相关规则也需要有一个长期的普法宣传过程,要告知当事人为什么要采用信用管理以及如何进行管理,在意见的交互过程中达成共识。再次,结合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环境,有选择、有步骤地实施文明交通信用化管理,有利于促进信用管理体系的社会化,从而进一步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
五、结语
建设现代化的交通强国,除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之外,更应该有文明的道路交通行为。它是解决交通出行安全问题与出行秩序难题的根本,是一个国家与民族善良与诚信的表现。现代化交通强国的建设除了依靠科技、市场的手段之外,更应当依靠法治与信用的手段,运用信用的原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选择,也是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选择。我国文明交通信用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相对缓慢,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人们法治和信用意识的增强,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会逐步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