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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研究的发展与反思

2022-11-23侯学宾马智勇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学学者司法

侯学宾 马智勇

一、 导 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页。因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升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更好地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作用”。(2)张文显:《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

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局性、整体性的战略高度,对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方向、价值追求、实施原则、推进重点等进行了全面部署,指明了改革的方向。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专章“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从六个方面系统论述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相关措施。此后,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也陆续推出各项具体的改革方案。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全面和正确领导下,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22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改革举措与成效发布会,会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共同对十八大以来政法改革举措与成效做了总结,肯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2日推送。针对司法改革方案和具体的改革实践,法学界从不同的方法和视角出发,同样形成了极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因此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本文拟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学界关于司法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以期为进一步司法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

为了梳理和研究的需要,本文的“司法研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狭义司法为主线展开,集中于司法组织、司法人事、司法程序和司法原理四个方面进行研究。(4)从司法组织、司法人事、司法程序和司法原理这四个方面来研究司法的做法主要借鉴了侯猛对司法研究的分类。当然,不同学者对“司法”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对司法研究也有不同的称谓,如有学者也将司法研究称为司法制度研究、司法体制研究、司法学研究等。本文对“司法研究”内涵的界定并不试图再次定义“司法”或“司法研究”,只是框定文献检索范围,为进一步分析做必要的基础工作。参见侯猛:《知识结构的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4期。需要指出的是,学界对司法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并形成了极为丰富的研究成果,限于篇幅的原因,我们不可能对所有成果予以梳理和分析,本文主要选取学者们发表在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有关司法研究的文献为主作为本文分析的基础。(5)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CLSCI),是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于2010年起,对全国法学研究机构和个人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统计分析的期刊目录。根据最新一次调整的CLSCI目录,本文将检索的文献锁定在以下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党的十八大以来CLSCI期刊中有关司法研究的文献进行检索,共有中文文献800余篇。可以看到,即便我们将检索范围锁定在CLSCI期刊,由于文献数量依旧可观,我们同样不可能对所有检索的文献进行总结和概括,只能根据综述的需要进行重点性概括,因此本文在梳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形。

二、 司法研究的整体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头戏’,司法体制改革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是一场系统性、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6)革言:《以改革之策务为民之实 以制度之变夯公正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6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了极富创建性的司法理念、思想和具体改革措施。这为司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揭开了司法研究的新篇章,也使司法研究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本部分从研究队伍、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四个方面出发,阐述和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的总体发展情况和所呈现的特色。

(一) 研究人员多样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更多的学者和实务人员关注司法实践,开展司法研究,司法研究人员的数量日益增加,呈现出更为多样化的特点。司法研究人员的多样化主要集中于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研究团队显著增加,越来越多的高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合作成立了面向不同司法问题的司法研究团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共建的“人民法院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的“少年司法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同成立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吉林大学联合成立的“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等。第二,司法研究人员的学科背景愈发多元化,分属于不同专业的研究人员,从不同视角出发共同参与对司法问题的研究中,不仅有与司法制度关系密切的法学理论专业、诉讼法专业的研究人员,而且法律史专业、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宪法行政法专业等部门法学者也以本专业的知识为基础,深度参与司法问题的讨论。例如法律史专业的学者注重挖掘司法的传统智慧,诉诸传统文化来解决当代司法面临的问题;宪法学者强调司法职权配置的合宪性,通过解读宪法规范的意涵为司法改革提供宪法支持等。第三,司法研究人员的职业构成多元化,除了理论界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也有诸多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从司法实践经验出发,与理论界的研究者共同讨论司法中的热点和前沿问题。例如法官和检察官们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分享和提升,律师们则从自身遇到的问题出发,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与法治建设队伍建言献策。研究人员构成的多样化推动了司法研究向系统化方向发展,也在整体上推动了司法制度改革,使改革方案更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因为司法研究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涉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权力机关的组织、人事、程序等问题,只有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共同努力,才能整体推动司法研究的不断发展,推动司法改革措施的不断完善。

(二) 研究方向精细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司法研究不仅仅关注较为宏大的、一般性的问题,如司法权性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而且也开始关注司法领域中的微观问题,开拓了诸多新的研究领域,司法研究在研究方向方面呈现出愈发精细化的特点。司法研究方向的精细化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出的诸多改革措施有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就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百余项改革任务与措施,涉及诸多司法的微观和具体问题。司法研究方向精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注司法心理领域。例如,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司法决策中的法官心理问题,这个领域扩展到关注法官与舆论、法官与政策等问题。也有学者关注司法心理与法官激励问题。第二,关注司法管理领域。在此领域,司法研究人员主要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法院内部看,关注人员分类管理问题,比如分析如何科学考核司法人员、如何科学划分司法人员责任以及如何做好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等;二是从整个国家的权力运行角度关注法院主要负责人的管理,比如分析如何选任人民法院的院长。第三,进一步关注司法裁判的方法。不同于党的十八大之前一些关注法律方法的学者单纯从法律适用角度对裁判方法的研究,党的十八大之后,学者们关注法官裁判形成过程中的方法问题,例如分析裁判文书如何架构、裁判如何说理等问题。这些微观方面的研究不仅填补了司法研究领域中的诸多空白,推动司法研究本身向更为深入化和细致化方向发展,而且使我们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更为具象化和立体化,为司法实践中完善各项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三) 研究内容系统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密切互动使得司法研究在研究内容方面呈现出更为系统化的特点。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体系性要求,不满足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限。另一方面,各级司法机构的改革实践也使得司法研究的素材日益丰富,亟须理论上的抽象化和系统化。司法研究内容的系统化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第一,原理的系统化。司法研究不再仅仅关注个别的制度,如检察制度、审判制度、执行制度以及司法管理制度,致力于对这些制度本身的原理、形成史、演进史以及实际运行做一种相对独立的研究,而且更为关注支配这些制度背后的共同的司法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理,试图建构一种司法学或司法哲学。例如学者们对司法权、司法价值、司法学和司法规律的分析。司法研究将司法制度置于整个政法制度或国家制度体系中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抽象,例如学者们开始注重研究司法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将司法制度放在整个政治制度的框架内来分析,具体表现为对法院和人大关系、法院和政府关系、法院和检察院关系的研究。第二,经验的系统化。不同于原理层面的研究,经验层面研究的系统化主要是针对司法领域中改革现状和实践经验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将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经验理论化和系统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经验的系统化具体表现为学者们对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关注和反思,使可能是非自觉的、无意识的司法经验成为体系化的司法知识和理论。比如学者们对裁判文书如何说理的研究,对审判委员会的功能研究以及对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等。

(四) 研究方法科学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人员不断尝试更多的研究方法分析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实践问题及其蕴含的理论问题,学者们在司法研究中引入了多样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司法研究在研究方法方面呈现出愈发科学化的特征。值得关注的是,学者们越来越有一种方法论自觉,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以更加科学、全面地认识司法。研究方法的科学化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者们大量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例如对量化和调研方法的使用,学者们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或者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参与观察、对当事人和知情者的深度访谈,获得大量的经验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经历,从而对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有了更为具象化、清晰化的认知。这样一种科学化的认知为进一步分析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奠定了基础,例如研究人员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对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情况、对员额制改革的实践效果等问题的实证分析。第二,学者们大量运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学者们清楚地认识到司法研究本身是“有关法律适用、法律实施的学科,而法律适用、法律实施与一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息息相关,离开对这些因素的深刻分析与充分考量,法律就难以正确适用与有效实施”。(7)谭世贵:《司法制度研究的发展走向》,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基于此种认识,学者们采用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使司法研究更为系统和深入。这一方面的典型表现是诸多学者们利用组织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某一司法制度的功能实效,例如对法官责任制、法官等级制等问题的分析。第三,学者们大量运用法哲学的概念分析方法。不同于以往司法研究对司法领域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的那种大而化之的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受到分析法学训练的学者参与司法研究,运用分析法哲学中的概念分析方法来澄清一些基本的概念,例如学者们对司法权、法律职业伦理等问题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们从各自独特的研究方法出发,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对司法领域中的问题作出了细致而又专业的研究,共同推动了司法研究的发展。

三、 司法研究的主要议题与学术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在诸多研究方向上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并且获得了显著的知识增量。但是限于篇幅,我们不可能对此一一列举和说明,本文仅对一些在学界引起重大讨论并且具有较大实践和理论意义的议题进行介绍,并通过展示学界在这些议题上的成果来呈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领域取得的重大学术进展和成果。

(一) 司法原理方面的研究

1. 司法权性质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8)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司法权的性质问题是司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对司法权性质的认识决定了我们对其他有关司法的子问题的认知,例如如何配置司法职权、如何管理司法人员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司法权性质的问题,学界开展了多次讨论,进一步从理论层面澄清了司法权的性质。第一,司法权的本质问题。有学者指出司法权是以保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为目标的政治权力,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并服务于政治权力。(9)参见卢上需、王佳:《论我国司法权的政治属性和基本功能》,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这是一种突出司法权政治属性的立场。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从学理上看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当然在政法语境下司法权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但司法权的设立是为了与立法权、行政权区分开来,发挥其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之外的制约公权的功能。(10)参见杨清望:《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法理内涵与政法语境的混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第二,司法权科学配置的问题。这方面主要涉及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司法权能够科学运行的问题。对此,学者们从组织社会学、历史社会学等视角给出了实践性的建议。虽然学者们分析的视角有所不同,但都认同厘清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权、司法行政职务管理权以及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是确保司法权科学配置和有效运行的关键。(11)参见徐汉明:《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李秀霞:《三权分离: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途径》,载《法学》2014年第4期;徐汉明、王玉梅:《我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第三,司法权权威问题。这方面主要涉及如何确保司法机关的裁决确实能够做到“定分止争”。对此,学者们从司法权权威的性质以及实现条件视角作出了分析。例如有学者指出,司法权权威是一种正当权威,是权力和正当性的结合以及知识和道德结晶。对司法权的实现而言,学者们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强调政治力量对司法机构的尊重、坚持法律至上理念等方面给出了不同的行动策略。(12)参见李桂林:《司法权威及其实现条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李清伟:《司法权威的中国语境与路径选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胡玉鸿:《试论司法权威的外在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凌斌:《公正司法的公信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2. 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重大突破,即开启了全国范围的监察体制改革。这一政治体制改革打破了司法机关固有的权力结构,将原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到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后,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定位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学界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正当性。有学者通过对宪法第134条中“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个表述的规范性分析指出,法律监督并不是无所不包的,从宪法规范上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我国现行宪制下已经构建的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五大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学者立足于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这一实践,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实际上并未削弱检察机关的权力,职务犯罪权限被转隶实际上是将检察权本身不科学的部分剔除掉了。(13)参见朱全宝:《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黄明涛:《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上人民检察院性质条款的规范意义》,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田夫:《审判监督概念能成立吗?》,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张智辉:《论法律监督》,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第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施路径。虽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但是将部分权力转隶出去之后,检察机关在未来如何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是学者们着重关切的问题。对此,学者们提出了多种可能路径,例如有学者指出法律监督的目标定位应为“程序正义的守护者”;也有学者指出检察机关可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切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还有学者指出检察院应重点坚持对刑事诉讼依法进行程度较强的法律监督,与此同时也要对职务犯罪调查依法进行程度适当的监督。(14)参见李奋飞:《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苗生明:《新时代检察权的定位、特征与发展趋向》,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田夫:《检察院性质新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对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的具体运行机制等问题作出分析。(15)参见刘宗珍:《理解检察权:语境与意义》,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陶建平:《检察权运行的结构化逻辑》,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向泽选:《检察权运行机制与检察权配置》,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3.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有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问题在我国学界历来都是热点。受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学界也对此问题作出了诸多创新性研究。第一,对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内涵的分析。不同于以往学界对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仅做一种概念性的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学者们试图深入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之所以形成的制度和机制之中,更进一步地分析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司法公正、科层化管理之间的关系。总的来看,大部分学者对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司法公信公正之间的关系持一种理性的态度,认为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实现正义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未必是唯一选择或者便利的选择,而毋宁是一个庞大的、有机的社会与历史系统的一部分。(17)参见支振锋:《司法独立的制度实践:经验考察与理论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王申:《科层行政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载《法学》2012年第11期;杜苏:《司法独立的黎明——法国古典司法体制诸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朱孝清:《检察官相对独立论》,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二,对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必要性的分析。学者们主要从司法权的性质、法治的要求以及司法机关在现代国家中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对此问题作出深入的分析。(18)参见张骐:《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龚廷泰:《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之我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6期。第三,对如何推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分析。对此,学者们主要从推进的形式和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可能方式两方面展开。(19)参见周赟:《当前审判独立不足原因之考辨——从审判独立的逻辑前提说起》,载《法学》2016年第1期。在推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形式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部分学者认为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改革不需要等待条件,走一步看一步,应该由中央设计,全面推行;(20)参见范明志:《司法独立须整体推进》,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对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改革应循序渐进,重视当下中国的现实条件。(21)参见喻中:《民国初年的司法独立——司法总长梁启超的理论与实践》,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

4.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很早就有学者提出“审判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裁判中心主义”的命题,并呼吁调整和完善诉讼结构。遗憾的是,这些意见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学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这一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第一,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学者们通过对诉讼活动的本质和目的的分析指出,以审判为中心指的是以庭审为中心,强调庭审的实质化,而不是以审判权、法官或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它的实质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核心是统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23)参见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张吉喜:《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二,分析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可能方式。学者们从庭审实质化改造、侦诉关系、审查起诉、审前程序、检察权行使、刑事辩护、诉讼立法、错案防范机制建构等方面对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作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提议。(24)参见胡铭:《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与刑事司法改革——基于庭审实录和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前程序改革》,载《法学》2016年第12期;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石茂生:《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权力规范化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8期;谢小剑:《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改革》,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4期;陈涛:《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1期。例如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应依据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审判的思维决定是否起诉;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避免就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与法院提前沟通;客观公正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等。

5. 司法中的政法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政法的研究依然延续了以往关于政法研究深入我国政制历史中的风格,以历时性视角分析某个具体制度和问题。政法体制是当代中国最具标识性的制度范畴,如果不理解司法制度嵌入政制的原因和背景,也就不能理解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这一研究中来。学者们关于政法的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政法体制的研究。在政法体制的研究中,有学者从组织社会学维度分析了政法体制何以形成,试图梳理出“党管政法”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演进轨迹和基本规律。(25)参见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载《法学家》2013年第2期;侯猛:《“党与政法”关系的展开——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载《法学家》2013年第2期;张中秋:《从礼法到政法——传统与现代中国法的结构与哲学及改造提升》,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也有学者从功能主义视角分析了党委、政法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功能。还有学者分析了政法体制内部的框架结构、政法体制在实践中的运作、政法体制形成的规范性原理等问题。(26)参见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刘忠:《政法委的构成与运作》,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张青:《政法传统、制度逻辑与公诉方式之变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黄文艺:《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黄文艺、邱滨泽:《论中国古典政法传统》,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黄文艺:《政法范畴的本体论诠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第二,对“人民司法”思想的研究。学者们同样分析了“人民司法”思想的生成史和演进史,以更加深刻地把握其内涵。(27)参见邵六益:《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郑智航:《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生成史研究(1937—1949)——以思想权力运作为核心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方乐:《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实践历程及其逻辑意涵》,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4期;郑智航:《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的司法路线——以国家权力下沉为切入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除此之外,学者们也反思了“人民司法”思想中蕴含的大众性和司法本身的专业性之间的张力,并试图消解二者之间的张力,促进“人民司法”模式的现代转型。(28)参见陈洪杰:《人民如何司法:人民司法的政治哲学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陈洪杰:《司法如何民主:人民司法的历史阐释与反思》,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5期。这些立足于中国国情对司法体制的分析,为我们认识中国司法、更好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智识支撑。

(二) 司法组织方面的研究

1.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9)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3页。这主要是为了破除司法领域面临的“司法地方化”这块“硬骨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学者们对巡回法庭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第一,对巡回法庭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对此,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巡回法庭是一级独立的审判机构,具有特定范围的审判管辖权,而不应当行使与最高法院同样的终审管辖权;(30)参见顾永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我见》,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巡回法庭作为事实上的一级审判机构,可能因权力机关缺位而与我国的宪政体制相违背。(31)参见秦汉:《宪法视域下巡回法庭的“去地方化”功能》,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第二,对巡回法庭功能的研究。学者们从比较法、法院组织变迁维度分析了司法上“巡回”的含义、巡回法庭的组织定位和理应发挥的功能。(32)参见方斯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建构》,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贾宇:《陕甘宁边区巡回法庭制度的运行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纵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背景、功能及设计构想》,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方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功能》,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虽然视角不同,但学者大都认可未来巡回法庭的设立应该根据巡回法庭的目的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第三,对巡回法庭运作方式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组织社会学维度分析了巡回法庭的运行机制。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业务庭相比,巡回法庭从立案、审判到管理整个流程都有很大不同。正是这些不同让巡回法庭整合起了较强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能力。(33)参见方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运行机制——以审判权的内部运行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2017年第4期。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国际法维度分析了如何建构涉外民事巡回法庭的问题。(34)参见许庆坤:《论我国涉外民事巡回法庭制度的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2. 审判委员会改革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35)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52页。虽然历次改革中围绕审判委员会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但实际效果却并不如人意。对此学界也汲取了以往的经验,更多地立足于中国实践对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了更深入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对审判委员会性质和功能的研究。不同的学者或者利用某个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档案,或者通过访谈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作为审判委员会议的观察者,运用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方法试图对审判委员会在中国司法中的形象做一种深描。虽然学者们使用的材料或者方法有所不同,但是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可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在现实中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司法决策既不关涉学界热议的审判独立问题,也并非逃避司法责任的“黑洞”,而是一个在政治、社会、法律因素之间“三向考量,协调平衡”的合法化过程。(36)参见张卫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与再造——基于A省B市中院审委会案件回流与分流的样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2期;朱德宏:《一个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裁判制度运行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左卫民:《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李雨峰:《司法过程的政治约束——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研究》,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王伦刚、刘思达:《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压力案件决策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第二,对审判委员会未来职能定位的研究。学者们立足于中国实践的经验研究为我们深入认识审判委员会并且成功推行审判委员会改革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素材。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指出未来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应将其定位为监督、咨询机构,将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功能限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等宏观指导方面。(37)参见徐向华课题组:《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路径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方乐:《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类型化方案》,载《法学》2018年第4期;方乐:《审委会改革的现实基础、动力机制和程序建构——从“四五改革纲要”切入》,载《法学》2016年第3期;张卫彬:《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模式设计、基本路径及对策》,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3. 审级制度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38)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3-44页。针对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终审不终”和“审级功能”界限不清等问题,司法研究人员围绕审级制度的诸多问题作出了富有建设意义的研究。第一,对我国审级制度的生成史研究。同审判委员会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一样,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审级制度的研究也注重本土经验,试图以经验研究的方式描述四级两审制在中国司法中的实际形象。学者们指出,法院层级和审级的选定,不是单一的诉讼法、审判程序技术性知识建构的产物,而主要是出自国家政治形态和政治安全考虑的政治设计。(39)参见刘忠:《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胡震:《近代中国刑事上诉制度的生成及展开》,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二,对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学者们从比较法的功能主义的视角分析了以往学界比照美国的“移卷令”提出的“三审终审制”。(40)参见王超:《刑事审级制度的两种模式:以中美为例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中的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三,建构新审级制度的研究。多数学者,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学者在如何完善审级制度的问题上,都认为未来的审级制度改革应朝着“三审终审制”方向进行,主张借鉴“飞跃上诉制度”来构建三审终审制。(41)参见胡晓霞:《论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4期;杨知文:《现代司法的审级构造和我国法院层级结构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方斯远:《我国飞跃上诉的制度构建:兼论有限三审制的改革路径》,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分析了审级制度改革的策略、刑事上诉制度构建等问题。(42)参见牟绿叶:《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多元化的建构路径——以认罪认罚案件为切入点》,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4. 司法规范性文件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43)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5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司法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学界对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批评与讨论也一直存在,不断提出具有新意的观点。这些研究大致分为两大方面。第一,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学界对司法解释的研究不再将重心放在“对司法解释存在的批评”这一问题上,而是在承认其必要性的前提下,讨论司法解释的范围界限、司法解释的制定、司法解释的生成基础以及司法解释未来改革方向等问题。(44)参见刘风景:《司法解释权限的界定与行使》,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苗炎:《司法解释制度之法理反思与结构优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聂友伦:《论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7期;郑智航:《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的形成功能——以最高院民事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载《法学》2013年第11期;刘思萱:《论政策回应型司法解释》,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丰旭泽:《论通过司法程序制定公共政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模式的转型》,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苗炎、叶立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政策反思——以立法修改背景下的司法解释为例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也有学者进一步对司法解释的性质、司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等传统问题作了深化研究。例如有学者指出,司法解释的本质就是一种授权性质的立法,绝非司法权或“解释权”的行使结果。(45)参见聂友伦:《论司法解释的立法性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聂友伦:《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法源地位、规范效果与法治调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第二,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研究。这类研究的对象主要是除司法解释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有学者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的性质与功能的研究。(46)参见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研究》,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4期;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研究》,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研究》,载《法学》2021年第7期。也有学者从制度竞争的视角出发解释了法院的司法批复制度功能弱化的原因,还有学者分析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47)参见侯学宾:《司法批复衰落的制度竞争逻辑》,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郑智航:《司法建议制度设计的认识偏差及校正——以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背景》,载《法学》2015年第2期;郑智航:《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法院司法建议为分析对象》,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

(三) 司法程序方面的研究

1. 智慧法院建设研究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其中提出“进一步拓展网上诉讼服务,普及网上调解、网上证据交换、网上质证、网上开庭功能,构建支持全业务流程的互联网诉讼平台”。由此正式开启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广场化”属性与现代司法的“剧场化”属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司法体制改革中的这项新举措引发了学界极为热烈的讨论。总体来看,学界针对智慧法院建设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司法人工智能化的批评与反思。这主要是从司法规律、司法权性质以及司法原理出发,分析司法人工智能化的风险、司法人工智能化的可能适用空间以及限度问题。例如有学者指出司法信息科技无限放大了司法公开的尺度,可能使司法公开异化为“过度曝光”。(48)参见孙笑侠:《论司法信息化的人文“止境”》,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罗洪洋、李相龙:《智能司法中的伦理问题及其应对》,载《政法论丛》2021 年第1期;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魏斌:《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与应对》,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8期;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第二,对人工智能适用于具体诉讼制度的反思和批评。学者们主要在中观层面对人工智能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程序适用时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例如有民事诉讼法学者指出民事诉讼电子化面临着诸多合法性的质疑,有刑事诉讼法学者指出“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辞原则之间不存在冲突。(49)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谢澍:《人工智能如何“无偏见”地助力刑事司法——由“证据指引”转向“证明辅助”》,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5期;李训虎:《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陈卫东、崔永存:《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第三,对人工智能技术适用于微观的诉讼技术方面的批评与反思,主要是诉讼法学者对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制度等微观技术层面的反思。例如学者们对电子诉讼中的“证据偏在”,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问题的分析。(50)参见高波:《电子数据偏在问题之解决——基于书证提出义务规则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汪闽燕:《电子证据的形成与真实性认定》,载《法学》2017年第6期;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褚福民:《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以刑事诉讼为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胡铭:《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基于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郭金霞:《电子数据鉴真规则解构》,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3期。总体来看,相对于实践中对智慧法院建设的热情,学界对于智慧法院则秉持一种相对谨慎的态度。

2. 裁判文书说理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51)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6页。法律人的技艺在于论证,但是对学界和普通民众来说都同样重要的裁判文书却常面临着“说理结构不合理”“内容公式化”“理由太简单”“缺乏论证”,甚至“裁判不说理”的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无一例外地认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从论证裁判说理的必要性问题转向了如何进行裁判说理的研究。具体而言,第一,对裁判文书说理模式的研究。这是一种宏观方面的研究,主要对不同裁判文书说理进行一种类型化分析。比如有学者提出针对“刚需说理”和“弱需说理”案件提出不同的裁判说理要求。(52)参见李滇、樊华中:《刚弱两需分野下我国判决说理模式新探——以S市F区法院判决书为样本的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方乐:《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与模式选择——从判决书的写作切入》,载《法学》2020年第3期;周芳芳:《论刑事判决说理的“私人订制”——从一份“伟大”的判决书说起》,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3期;曹志勋:《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第二,对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研究。学者们主要讨论什么能够作为裁判说理的根据?比如是否可以援引宪法;是否可以引用以及如何引用法谚;与之类似的法律学说、传统经典、核心价值观是否可以在裁判说理时引用,又如何引用?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论证。(53)参见谢晶:《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法理:方式、价值与限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杨帆:《司法裁判说理援引法律学说的功能主义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张卓明:《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载《法学》2021年第6期;杨铜铜:《论法谚的司法运用》,载《法学》2021年第7期;梁洪霞:《我国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实施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年第5期;孟融:《中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第三,对裁判文书说理方法的研究。这主要是对如何适用修辞进行说理的研究,包括对不同案件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法律修辞运用的限度等。(54)参见王聪:《我国司法判决说理修辞风格的塑造及其限度——基于相关裁判文书的经验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吕玉赞:《案件说理的法律修辞方法选择——以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为例》,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1期。除此之外,还有学者着重研究如何寻找裁判理由,主要分析了裁判理由与裁判依据的区分、裁判说理的裁量界限、裁判文书形式变化的原因、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等问题。(55)参见吕玉赞:《如何寻找“裁判理由”:一种系统化的操作》,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3期;刘星:《法律适用中理由和观点的关系:局外观察视角》,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5期;王成:《〈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的规范》,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李拥军、周芳芳:《我国判决说理激励机制适用问题之探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孟烨:《明清自理裁判文书的形式变化》,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2期。

3. 司法公开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56)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6页。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如何更进一步地推进司法公开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人员对此作了深入和细致的研究。总的来看,学界支持司法公开的价值,从一般性的司法公开原则与理念的宏观价值分析转向了具体领域、具体方式的微观和实证研究。具体而言,学界对司法公开的研究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审判公开的研究。学者们以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分析了审判公开的限度和范围。例如未成年形式审判公开的限度、庭审直播的限度、庭审直播与审判公正之间的关系等问题。(57)参见高一飞、李维佳:《审判公开的限度——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为例》,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左为民:《反思庭审直播——以司法公开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9期;唐应茂、刘庄:《庭审直播是否影响公正审判?——基于西部某法院的实验研究》,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5期。也有学者从实证材料出发分析了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58)参见温泽彬、李劭申:《“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开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对象》,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二,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裁判文书平台和数据库建设、裁判文书公开的影响因素以及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度等问题。例如有学者以家事审裁判文书为例对裁判文书不公开制度进行反思,还有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为材料研究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因素。(59)参见刘丽君、于丽英:《数字化和传统背景中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载《法学》2013年第8期;唐应茂:《司法公开及其决定因素: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侯学宾:《裁判文书“不公开”的制度反思——以离婚诉讼为视角》,载《法学》2020年第12期;齐凯悦:《互联网时代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及其限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三,对检务公开的研究。这里包括对检务公开的性质和特点、检务公开的实践状况、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等问题的研究。(60)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检务公开二题》,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张少林:《试论检察办案公开的法理基础及机制完善——基于检察办案的司法属性及实践状况分析》,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万毅、谭永忠、谢天:《检务公开的实践考察与法理分析——以G市人民检察院改革为样本》,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4期;周越强等:《检察执法活动公开的运行与展望》,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5期;高一飞、吴鹏:《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值得关注的是,学者们在司法公开议题上大量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为司法公开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经验素材。

4.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61)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4页。这项新制度的设立和实践给理论界和实务界留下了诸多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公益诉讼这个新设制度作了大量研究。具体而言,第一,对公益诉讼中检察权配置的研究。例如,学者们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位置、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取证权权限、对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为主线设计公益诉讼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62)参见洪浩、邓晓静:《公益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载《法学》2013年第7期;李浩:《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载《法学》2017年第11期;梁鸿飞:《检察公益诉讼:法理检视与改革前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关保英:《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享有取证权》,载《法学》2020年第1期;孙洪坤、陶伯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5期。第二,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原理的研究。学者们主要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哲学基础、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问题。(63)参见王福华:《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2期;段厚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第三,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弱化的反思。例如,有学者从法经济学视角指出诉讼规则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有学者从法经济学视角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过高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未能良好运行的另一原因;还有学者从规范层面分析指出,可诉案件的种类范畴过窄、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核实权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被告不配合或阻挠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能良好运行的重要因素。(64)参见陈亮:《环境公益诉讼“零受案率”之反思》,载《法学》2013年第7期;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载《法学》2013年第7期;曹明德:《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和推进方向》,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第四,对建构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例如有学者提出在受案范围、审理规则、立案程序、 审理程序、期限、判决类型等方面应突出客观诉讼特征,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机制。(65)参见姜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个中国问题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6期;刘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机制》,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卢超:《从司法过程到组织激励:行政公益诉讼的中国试验》,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5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法院在公益诉讼中的位置等问题。(66)参见巩固:《2015年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9期;陈天昊、邵建树、王雪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效果检验与完善路径——基于双重差分法的实证分析》,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5期;黄忠顺:《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融合——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许尚豪:《如何保持中立: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的职权角色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9期。

5. 调解制度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67)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53页。调解是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在儒家传统中“无讼”“厌诉”话语的影响下,调解作为正式审判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具有独特的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在方法和内容上作了更具探索性的创新研究。具体而言,第一,对调解和审判关系的研究。有学者从法解释学维度分析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问题;也有学者从司法权的性质入手,批评调解对判决的过度侵蚀;还有学者从历时性视角分析了近年来调解“复兴”的原因,指出法院调解的回归是司法应对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服务于转型时期法院自身合法性构建的举措。(68)参见章武生、肖国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潘剑锋:《论民事司法与调解关系的定位》,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蔡泳曦:《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再思考——以新〈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制度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邵六益:《悖论与必然:法院调解的回归(2003—2012)》,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二,对调解制度演进史的研究。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当下调解制度的生成逻辑,分析了当代调解制度与传统调解制度的联系和区别。(69)参见何永军:《乡村社会嬗变与人民调解制度变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王丹丹:《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其异化——人民调解制度演变史》,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韩伟:《司法调解与治理变革——以陕甘宁边区基层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家》2020年第3期;侯欣一:《民国时期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实施状况实证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这些经验性的研究成果是我们构建现代调解制度的逻辑前提和基本出发点,也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提供了行动指南。第三,对调解制度的价值和原理的研究。例如有学者指出调解制度是以和谐秩序作为其价值目标,将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自由与公正作为实现该目标的价值因子,调解与法治的价值也是相容的。(70)参见杨素云:《论民事调解的价值生态合理性》,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张波:《论调解与法治的排斥与兼容》,载《法学》2012年第12期。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学者对委托调解制度的构成要素、调解的技术合理性、人民调解意见的价值定位等问题作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71)参见刘加良:《委托调解的制度要素》,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王杏飞:《人民调解意见刍议》,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6. 司法判例制度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72)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5页。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提出了“类案检索”,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司法文书公开的不断制度化也为司法判例的研究提供了制度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对统一法律适用的强调引发了学界对判例制度的研究热潮。具体而言,这方面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深化研究。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分析了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也有学者探究了指导性案例制度在实践中未能良好运行的原因,例如有学者指出这主要是对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激励方式存在问题。还有学者着重分析了如何在未来完善案例指导的问题,如有学者指出理应建构一种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分析了如何制作和适用指导性案例等微观性的问题。(73)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等:《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秦宗文、严正华:《刑事案例指导运行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邵六益:《从效力到效率: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5期;林维:《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孙光宁:《案例指导的激励方式:从推荐到适用》,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3期;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载《法学》2019年第1期;孙海波:《案例指导制度下的类案参照方法论》,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第二,对同案同判制度的研究。在此,学者们既关注基础性和原理性的问题,也关注微观的和技术性问题。例如有学者分析了同案同判的理解方式;有学者分析了识别“同案”和确保“同判”的方法;还有学者分析了同案同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同案同判的拘束力、完善同案同判制度的可能进路等问题。(74)参见雷磊:《如何理解“同案同判”?——误解及其澄清》,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5期;孙海波:《重新发现“同案”:构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孙万怀:《判例的类比要素:情景、中项与等值以刑事裁判为视角》,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向力:《最高人民法院冠名典型案例的功能分析——以“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为样本》,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雷磊:《同案同判:司法裁判中的衍生性义务与表征性价值》,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4期;泮伟江:《论同案同判拘束力的性质》,载《法学》2021年第12期。

(四) 司法人事方面的研究

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75)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52页。长期以来,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与法官职业化过程密切相关。但历次改革的成效与人们的预期有一定的出入,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成为一个持续不断的热点。这些研究大致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对法官助理制度的研究。对此,学者们主要分析了法官助理的来源、功能、职权范围、职级定位、可能的晋升模式以及法官助理应具备的职业技能和基本资质。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分析了法官助理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制度条件,例如如何协调转隶到法官助理岗的法院“老人”和新近招聘进来的法院“新人”之间的关系。(76)参见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4期;瓮怡洁:《论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职权界分》,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夏锦文、徐英荣:《法官助理制度改革需求与法治人才培养创新》,载《法学》2017年第12期。第二,对法官员额制的研究。值得关注的是,这类研究大多是社科法学的研究。例如有学者以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方法为基础,从微观的技术层面分析了如何合理编制法官员额数额的问题。(77)参见王静、李学尧、夏志阳:《如何编制法官员额——基于民事案件工作量的分类与测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屈向东:《以案定编与法官员额的模型测算》,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有学者以不同省市法院的员额制改革数据为材料,对员额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作了实证性的分析。(78)参见陶杨、赫欣:《隐忧与出路: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思考——基于A省B市C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期;左卫民:《员额法官遴选机制改革实证研究:以A省为样板》,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有学者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实践中员额制改革引发的一些预料之内和预料之外的问题,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可能的解决方案。(79)参见刘忠:《员额制之后:法院人员分类构成评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陈瑞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反思》,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陈永生、白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陈晓聪:《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约束与激励机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将视野扩展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这一较为宏观的层面,分析了分类管理体制当下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向。(80)参见王禄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强梅梅:《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历程、难点及其破解》,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期;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2. 司法责任制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指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81)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5页。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中,司法责任制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司法人员责任的问题,事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司法责任制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面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的研究。在这个领域中,既有学者讨论当下司法改革中我国法院在建构与运行法官责任制的选择,也有学者聚焦法官责任制的内涵、定位、原则等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官责任制改革在当下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方向。有学者讨论了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可行性、法官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的完善与重构、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落实问题;也有学者讨论了司法责任制视角下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82)参见方乐:《法官责任制度的功能期待会落空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陈卫东:《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8期;朱孝清:《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金泽刚:《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崔永东:《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张智辉:《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龙宗智:《试论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第二,面向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的研究。这些讨论中,既有对检察机关司法责任的理论基础与功能定位的介绍,也有对新形势下检察监督部门职能的定位的讨论,还有对司法责任制下检察改革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路径的分析;既有对以检察官职权配置为中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等问题的聚焦,也有对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机制、检察院层面检察委员会功能和未来职能定位的探讨。(83)参见龙宗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郑青:《论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指令的法治化》,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龙宗智、符尔加:《检察机关权力清单及其实施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前引,张智辉文;前引,陈卫东文。既有的研究成果不仅为研究司法责任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知识基础和搭建起了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也为深入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基础性的经验材料和研究方法。

3.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84)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5-46页。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专业户”等问题一直为学界所诟病。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硬骨头”作了诸多深入而又细致的研究。具体而言,第一,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原理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比较法视角分析了日本、德国、英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陪审制度,试图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制度中汲取能够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验。(85)参见汪习根:《陪审制度的比较与评论——以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模式为样本》,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李红海:《英国陪审制转型的历史考察》,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黄河:《陪审向参审的嬗变——德国刑事司法制度史的考察》,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2期;樊传明:《陪审制导向何种司法民主?——观念类型学分析与中国路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王涛:《陪审制兴衰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1期。第二,对陪审员角色的实证研究。例如有学者通过对经验材料的分析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并非“陪而不审”,而是“助而不审”,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之后,实践中的“陪审专业户”“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未有实质性改观。(86)参见蔡琳:《人民陪审员助理角色之实证考察》,载《法学》2013年第8期;张嘉军:《人民陪审制度:实证分析与制度重构》,载《法学家》2015年第6期;王禄生:《人民陪审改革成效的非均衡困境及其对策——基于刑事判决书的大数据挖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4期。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学者们分析了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运行不畅的原因。例如有学者指出司法中存在“拒绝陪审员分割法官审判权”的潜规则,有学者对陪审员制度的标签化、表面化进行了解读。(87)参见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载《法学》2013年第9期;郭倍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问题与改革路径》,载《法学》2016年第8期;廖永安、刘方勇:《人民陪审员制度目标之异化及其反思——以湖南省某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为样本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苗炎:《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有学者进一步从如何实现司法民主化的目标、如何更好地在审判实践中认定事实、如何以“外行”角色参与司法审判等方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意见。(88)参见唐力:《“法官释法”: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制度保障》,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6期;刘方勇:《人民陪审员角色冲突与调适》,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2期;胡云红:《论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前引,廖永安、刘方勇文;前引,苗炎文。

4. 律师角色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指出“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也对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作了诸多富有意义的研究。具体而言,第一,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研究。学者们主要围绕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基本模式以及人们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外部评价等问题展开分析。(89)参见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基于全国范围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蔡元培:《当事人中心主义与法庭中心主义的调和: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陈景辉:《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第二,司法过程中的律师权利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包括对律师在庭外言论限度的分析、对审查逮捕时律师介入权的分析、对法庭驱逐律师的权限的分析、对律师向当事人核实认证的权利的分析、对律师辩护权的分析、对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功能的分析、对律师辩护权与审判权之间关系的分析等。(90)参见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杨先德:《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法律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叶青:《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的保障》,载《法学》2014年第2期;陈学权:《法庭驱逐辩护律师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龙宗智:《辩护律师有权向当事人核实人证》,载《法学》2015年第5期;方娟:《刑事案件律师庭外造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郑旭:《律师辩护权的弃权与失权》,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张泽涛:《值班律师制度的源流、现状及其分歧澄清》,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胡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及其完善——以Z省H市为例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5期;谢佑平、吴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陈瑞华:《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对律师协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和定位的分析、对律师择业偏好的实证分析、对律师在我国具体分布情况的实证研究、对律师行业发展格局的实证分析、对律师职业化的分析等。(91)参见蒋超:《通往依法自治之路——我国律师协会定位的检视与重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黄美玲:《律师职业化如何可能——基于古希腊、古罗马历史文本的分析》,载《法学家》2017年第3期;李奋飞:《中国律师业的“格局”之辨——以辩护领域的定性研究为基点》,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侯猛:《中国律师分布不均衡的表现与影响——从北京刑事辩护市场切入》,载《法学》2018年第3期。这些研究对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5. 专家辅助人角色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92)前引,人民出版社书,第44-45页。为了增强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的问题,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立法过于抽象,对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过于模糊,该制度的适用率并不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思想的指引下,学界对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角色作了具有探索性的分析。具体而言,第一,关于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角色的研究。学者们分别从实证和理论两个角度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例如有学者指出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呈现出向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也有学者批评司法解释将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化,误解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法律应赋予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参与人的地位。(93)参见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李永泉:《功能主义视角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再认识》,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张保生、董帅:《中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的角色转变》,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第二,关于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功能的研究。学者们从专家辅助人的生成历史、法律规定的变迁等维度展开分析。多数学者都认可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是保障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确保发挥质证的实质功效,充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均衡双方的诉讼力量。(94)参见彭峰:《“越位”的专家与“隐身”的法官——专家参与在司法过程中的合理定位》,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陈如超:《专家参与刑事司法的多元功能及其体系化》,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前引,李学军、朱梦妮文。第三,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的性质的研究。多数学者认可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理应属于证据,而不是辩论意见或质证意见。(95)参见胡铭:《专家辅助人:模糊身份与短缺证据》,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窦淑霞:《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与心证形成的路径分析》,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2期;前引,李学军、朱梦妮文。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不同方面对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改革意见。(96)参见前引,陈如超文;前引,彭峰文;前引,李学军、朱梦妮文。

四、 司法研究的历史经验与未来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界基于不同的视角,从不同的层面和维度对司法领域的诸多问题展开了系统和全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在此,我们有必要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取得成功的历史经验,并且在新的历史时期展望进一步拓展相关研究的可能方向。

(一) 司法研究的历史经验

综合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宝贵经验。

第一,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司法研究的政治底色。这种重视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司法改革实践的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纳入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97)徐汉明:《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系统规划和周密部署,确定了9大改革领域、129项改革任务。(98)参见前引⑥,革言文。改革涵盖了审判、检察、侦查、司法管理等各项具体的制度,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由于司法研究本身是一门立足于各项司法制度的研究,这些针对司法领域中存在的“顽疾”作出的改革,给司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有力推动了司法研究系统化和深入化。其二,党和国家给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了更多的制度支持。这表现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司法机关和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挂职到法院、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促进司法研究能够在真实了解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实践指向和现实基础的理论成果。其三,党和国家为司法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如每年度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司法部项目基金都给予了司法研究充分的支持。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立场构成司法研究的实践指向。“坚持实事求是,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来研究和解决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来制定和形成指导实践发展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99)习近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载《学习时报》2012年5月28日。对于司法研究来说,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展开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例如针对频发的司法工作人员遇害事件,学界积极展开对司法职业保障的研究;(100)参见张青:《法官职业安全的刑事法保护》,载《法学》2019年第12期。针对“执行难”问题,学界从多种角度分析司法实践中执行存在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多项解决问题的建议。(101)参见于龙刚:《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其二,围绕党和国家针对司法的改革工作展开研究。对司法研究来说,最大的实践就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司法的研究主要就是围绕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展开,针对改革措施的推进和落实,司法研究不仅提出理论上的解读和支持,而且进一步理论联系实践地总结改革经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模式。

第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司法研究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批判性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精神。马克思曾讲道:“如果我们的任务不是推断未来和宣布一些适合将来任何时候的一劳永逸的决定,那末我们便会更明确地知道,我们现在应该做些什么,我指的就是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地批判……这种批判不怕自己所作的结论。”(10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6页。这种勇于自我解剖和自我批判的精神同样也是司法研究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司法研究的反思精神体现在两点。其一,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与推动。这里尤其表现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部分措施的批判和反思。例如学者们对司法责任制、审级制度、智慧法院建设、法官员额制的反思等,在反思的基础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调整,取得更好的成效。其二,对司法研究既有成果的反思和批判。理论的发展需要在争鸣中取得更大的进步,对同一个问题的不断争论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实践,更好地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更好地提出解决实践难题的改革方案。没有反思批判,就不会有司法研究的不断进步。例如学者们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司法权、调解制度和司法解释制度等问题的批评和争鸣。

第四,坚持“博采众长、以我为主”的学术态度是司法研究理论发展的学术品性。“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来建设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也是早已被实践证明了的客观真理。”(103)王如:《博采众长的政治制度创新之道——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要性》,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A1期。任何理论的发展都是在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和取长补短的过程中前进的。对司法研究来说,也正是这种兼容并包的学术态度为其理论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智识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研究中的这种博采众长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为我国司法建设提供重要的参照。例如学者们对陪审制的源流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国外“三审终审制”的分析、对巡回法庭形成史的分析等。二是深挖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的具有生命力的因素,为当下的司法建设服务。例如学者们对无讼思想的分析、对政法传统的分析等。

(二) 司法研究的未来展望

黑格尔曾言:“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10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第14页。个中含义在于,一个进程只有在结束之后,才会让人看得清楚。以“后来者”视角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研究,虽然司法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可能存在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的方向。

第一,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有越来越多不同专业的研究者投身到司法研究中,司法研究人员的多样化为司法研究本身走向系统化提供了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研究人员构成的多样化并不一定导向研究的系统化,这还需要不同的研究人员相互合作、相互交流,打破不同学科之间的专业壁垒。当前司法研究在这方面的努力还不够,未来不仅要在打破法学学科内部不同专业之间的壁垒方面努力,而且要吸引更多其他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加入司法研究的队伍中,加强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降低知识壁垒,真正地实现跨学科与学科交叉,实现司法研究的全景化和系统化提升。

第二,加强对司法规律和司法理论的总结和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学者们的自觉推动下,司法研究出现了从司法制度研究向司法学研究转变的趋势,学者们也有意识地去关注和研究司法制度背后的理念、价值等基础性的理论,而且这种理论化的研究不是对西方理论的简单验证或补充,而是基于当代中国司法实践凝练出具有自身立场和特色的理论概念或范式。这对司法研究来说是一个好的势头或开端,因为若想使某一领域的研究科学化、系统化,就必须理解、澄清该领域的基础理论。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对司法领域的基础研究还有深化与拓展的空间,这种深化与拓展的方向要求司法研究者关注当下的司法实践,凝练中国的司法理论,形成一种独具特色的司法学或司法哲学理论。

第三,立足本土,加强对中国司法的经验分析,讲好中国故事。2021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105)习近平:《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 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载《人民日报》2021年6月2日。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界对司法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本国国情,采用经验研究的方法,试图展示一个真实的、具象化的、立体的中国司法形象。但是,总的来看,这些对中国司法本身的理解还不够,未来我们应该利用经验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更加着重于对中国司法真实形象的揭示,总结中国司法的规律,努力为世界范围的司法实践贡献中国智慧。

五、 结 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学界对司法的研究着实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在这些成就面前,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克制,依然应理性地看待中国的司法实践和中国的司法研究。客观地说,当下中国的司法领域中仍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同时也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这些问题给未来的司法研究提供了实践素材,也给司法研究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挑战。这些挑战构成了未来司法研究的机遇,在学者们的努力下更可能提出具有中国立场、中国品质和中国智慧的理论。因此,一方面,我们理应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理性,坚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司法建设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继续深化对司法理论的研究,提升司法研究的体系化程度和深度,为中国的司法实践提供长期的智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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