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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国界观与西南边界冲突的处置策略

2022-11-23马亚辉

地域文化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界安南邻国

马亚辉

国界是不同国家领土之间的地理分界线,是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边界,有着较强的稳定性,任何国家不可轻易更改或逾越,否则引发边界冲突。国界观是一国政府对国家领土分界线的看法,以及在边境地区处理国内外事务中表现出来的对待国界的态度和遵守的国界管理准则。国界观与疆域观虽然有着密切联系,但也有着显著差异。疆域观是指一国政府对国家领土的整体地理空间的认知,而国界观更侧重于对国家疆域边界的解读及实践。清朝帝王有着“天下一家”的疆域观,部分清朝边吏却有着“朝廷境土,尺寸必争”的主权疆域观,①马亚辉:《从“安南勘界案”看雍正皇帝与边吏的疆域观》,《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2期。可见清朝帝王与部分边吏的疆域观有所不同,但二者对国界的看法以及国界管理的原则有可能是一致的。清朝的国界观影响边界冲突的发生概率,并决定着边界冲突的解决原则与方法。清朝西南边境的边界冲突时有发生,边界冲突既包括通过和平方式得以解决的边界纠纷,亦含有付诸军事行动的边境战争。通过梳理清朝国界管理的已有成果,尚未发现有专文进行论述,而关于西南边界冲突的论文发表较多,主要有马亚辉的《从“安南勘界案”看雍正皇帝与边吏的疆域观》,段红云的《乾隆时期凭祥州、思陵州与安南界务纠纷的处置智慧探析》①段红云:《乾隆时期凭祥州、思陵州与安南界务纠纷的处置智慧探析》,《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等,上述文章从不同视阈对清朝不同时期的边界冲突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未涉及国界管理方面的研究。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探讨清朝国界管理遵守的基本准则,并从国界管理的角度研究西南边界冲突的解决原则、方法等问题,不妥之处,还请有识之士予以雅正。

一、清朝的国界观与国界管理的基本准则

清朝统治者虽然持有“天下一家”的疆域观,但并不代表清朝管辖的疆域没有边界。实际上,清朝的“天下一家”疆域观偏理想化,处于理想与现实的纠结状态,因而造成了清朝统治者在处理与邻国的涉外事务时,一方面尽力倡导“天下一家”的思想,一方面又与周边国家划出较为清晰的国界线,要求边境官吏严守国界,非经皇帝允许,不可越出国界一步。顺治十八年(1661),清圣祖初登皇位,安南国王黎维祺遣使来朝,清圣祖敕谕:“仍赉尔差官敛仁根银币、衣服等物,遣安南馆通事序班一员,伴送至广西境上,并敕广西巡抚沿途拨发兵马,导之出疆。”②《清实录》第4册《清圣祖实录》卷2(顺治十八年三月癸卯),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2页。康熙朝护送安南使臣至广西边境为止,安南使臣越过中越边界,便是离开清朝疆域,清朝政府的护送行动也即中止。乾隆五十三年(1788),安南阮氏挑战宗藩体制,清朝政府诚恐安南边境的厂丁加入阮氏一方,令两广总督孙士毅给安南厂丁资助粮食,以拢人心,“但此项粮石,只需运至边界各隘口地方,令厂民等前来领取”,清朝政府人员并不越过边境。③《清实录》第25册《清高宗实录》卷1310(乾隆五十三年八月辛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72页。清朝政府之所以不轻越国界,主要是出于尊重邻国领土主权,睦邻友好的目的,避免发生边界冲突。

“不可轻越国界”的观念也体现在清朝西南边境地区的军事防御行动中。自乾隆八年(1743)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在长达20 余年的时间内,清朝史料中多有安南沙匪侵扰清朝西南边境的记载。清朝政府对沙匪的处理是驱逐出境,其军队不会进入安南境内。乾隆十九年(1754),云贵总督硕色和云南巡抚爱必达在奏折中对安南沙匪的抗击作如下表述:“就近指示各勐土弁、土目等管领各土练,协同掌寨刀正民相机驱逐沙匪出勐,以安边境。”④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奏报汉土官兵起程剿除沙匪会集日期折》(乾隆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179-180页。在同年十二月十七日的奏折中,硕色与爱必达更是清晰地表明了清朝政府管理国界的原则:“沙匪黎忠君等俱已逃往甘塘,但甘塘乃属交趾地方,未便越界驱逐,暂驻勐勒防堵。”⑤云贵总督硕色、云南巡抚爱必达:《奏报防范沙匪事宜办理已竣折》(乾隆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0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358页。乾隆二十五年(1760)三月,爱必达再次奏报安南沙匪侵扰西南边境之事:“沙匪郡寻与交目苏由为难,拦入沿边漫卓、马鹿二寨,抢掠滋事。汛弁集兵追捕,旋即奔回。现在咨会安南国王,迅饬擒拿解究,若越界追擒,未免疑惧。”清高宗忍无可忍,斥责爱必达“办理甚属非是”,主张清朝军队应越境追捕,将迁延十几年的边境匪乱彻底靖除。⑥《清实录》第16册《清高宗实录》卷609(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45页。清高宗虽然发表如此言论,但清朝军队始终严守边境,未曾越过国界,最后在安南国的协助下,才将沙匪剿灭。

事实上,清朝政府“不可轻越国界”的观念表现在涉外事务的各个领域。在边境生产作业管理中,清朝政府同样表现出强烈的国界观念。康熙时期中俄签订的《尼布楚议界条约》中有着明文规定:“(中俄)分定疆界,两国猎户,不得越过。”①西清:《黑龙江外纪》,参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六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41页。中朝之间也是如此。康熙三年(1664),有朝鲜百姓到清朝境内劳作,清朝议政王大臣等人奏曰:“朝鲜人民不许出界采参伐木,请移文朝鲜国王,令严行禁止”。②《清实录》第4册《清圣祖实录》卷11(康熙三年二月甲寅),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73页。在清朝各个时期,中朝两国边民越界生产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在清朝西北、西南边境,清朝与邻国边民越界生产之事也多有发生。③马亚辉:《清朝西南边境生产作业管理与睦邻安边》,《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此外,边境地区还多有边民出入国家正式开放的关隘,从事边境贸易活动,但也不乏从山间小路或其他通道非法越境进行贩货的人员。清朝政府虽然制定较为严厉的关禁政策管理边境地区走私现象,由于自然环境与时代局限,走私问题无法彻底解决,④马亚辉:《关禁与走私:清朝西南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但清朝政府对边民越界生产以及边境贸易的行政管理行为,说明清朝政府有着明确的“不可轻越国界”的观念。

对于清朝人员私自越界到邻国境内者,清朝政府惩罚力度较重,甚至判决死刑,而邻国人员偷越至清朝境内者,清朝政府一般是遣送回国,命两国官吏在国界之处进行交接,或由邻国官吏、使臣带回。乾隆三十八年(1773),有安南人博三携带家眷进入境内,被卡兵盘获。清高宗命令云南督抚彰宝、李湖“仍照从前解回阮玉汉之例,由广西发还,仍檄饬该国王,委员在交界接收”。⑤《清实录》第20册《清高宗实录》卷929(乾隆三十八年三月辛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96页。中老边界亦常有双方人员越过边界的现象。乾隆四十六年(1781),南掌国就曾“有五十户,计男妇一百八十二名口”至清朝车里地区居住,清高宗命南掌国使臣叭整烘等进贡回国时,照数交明带回。为防止邻国边民私越国界,加强边境管理,清高宗说:“惟夷民入界谋生,虽系相沿旧习,但不随时具报,于边防未密。请嗣后饬宣慰司,每遇夷民投止,一面安插,一面将户口报明备核”。⑥《清实录》第23册《清高宗实录》卷1141(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己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90页。当然,有些邻国人员因政治避难等原因进入清朝境内,清朝政府出于天下一家、怀柔远人的意图,有时会收留并将其安插于内地,这种情况在清朝史料中也有所记载,但正好反映出清朝理想的“天下一家”疆域观与现实的“不可轻越国界”观念的冲突。

论及清朝“不可轻越国界”的管理原则,清朝出兵安南以及清缅战争是本文无法回避的两个话题。清朝西南有三个邻国:越南、老挝、缅甸。清朝政府曾越过国界,出兵安南,并在中缅边界与缅甸发生战争。清朝出兵越南主要有四次。第一次是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两广总督孙士毅奉命进入越南,协助黎氏征伐阮氏,当阮氏接受封藩纳贡后,清朝军队立刻撤归;第二次是在同治八年(1869),冯子材奉命统军入越追剿有越地人员参与的反清军队,首领吴亚终阵亡后,其部将梁天锡降而复叛,冯子材于彻底平定反清势力后带兵回境;第三次是同治十年(1871),越南边境战乱,无法向清朝进贡,冯子材再次奉命出关平乱,贡道疏通后入关。第四次是光绪四年(1878),冯子材旧部李扬才因故以恢复越南李氏祖业为由,拟推翻越南阮氏王朝,年届花甲之年的冯子材又奉命入越征讨,次年擒拿李扬后返师。第一次、第三次与第四次出兵越南的目的是维护清朝的宗藩体制,只要中越之间的宗藩体制能够得以正常存续,清朝军队在事情解决后立刻回至国内,这同样是清朝“天下一家”的疆域观在起作用;第二次出兵越南是因为反清军队不但威胁到清朝边境稳定,还滋扰至越南境内,越南国王迫切要求清朝政府派兵协剿,清朝政府经过慎重考虑,方才派兵出击。因此,清朝出兵越南,与清朝的国界管理原则并不违背,中越边界也并未因为此四次出兵而发生任何改变。至于清朝后期刘永福率领黑旗军在越南的抗法战争,非清朝政府专门派遣,实为世界大变局之下的诸多因素所致,其原因与过程要复杂得多,与本文的研究主旨并不太密切,不再细论。

至于乾隆时期的清缅战争,不但不与清朝“不可轻越国界”的管理原则相违背,恰恰是清朝“不可轻越国界”这一管理原则在边境地区的历史实践。由于缅甸进入清朝境内进行军事侵扰,触发了清缅战争,这场战争不但有维护宗藩体制的性质,还具有维护国家领土安全的目的。战争期间,清朝仅仅是将缅军驱逐出境,而战争结束后,清朝命军队严守中缅边境,断绝与缅甸的一切官方和民间来往,军队并不进入缅甸境内。直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缅甸国王差使给清高宗贺寿,请封纳贡,清缅两国才恢复正常往来。清缅战争不是发生在缅甸境内,而是发生在中缅边界的中国境内,是一项清朝政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是为了维护中缅国界线的清晰走向而发生的反击战争,很好地体现了清朝的国界观念。

二、清朝西南边界纠纷的解决:不可轻启边衅

一个国家的国界管理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该国与邻国的关系,并因此影响边界纠纷的解决原则与途径。没有国界观念或国界观念不清晰的国家,与邻国之间多是战争迭起,而有着清晰国界观并严守国界线的国家,遇有边界纠纷,多是遵循以和为贵的原则,通过较为平等、互惠的方式解决。清朝政府遵循“不可轻越国界”的管理原则,既不依仗强盛武力入侵邻国疆域,也不允许邻国窃占本国领土。清高宗在处理西藏事务时曾说:“夫开边黩武,朕所不为,而祖宗所有疆宇,不敢少亏尺寸。”①《清实录》第13册《清高宗实录》卷377(乾隆十五年十一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69页。自清初至清末,清朝与西南邻国越南多有边界纠纷,事关清朝与邻国的领土主权,处理不善,轻则引起两国关系破裂,断绝往来,重则兵戎相见,边圉不宁,因此,清朝政府尽可能坚持“不可轻启边衅”的原则来解决边界纠纷。

“安南勘界案”是清雍正时期发生在中越之间的一次边界纠纷。早在明代,安南就开始蚕食云南开化府所辖土地。清康熙中期,安南多次奏报其土地被开化府土司侵占,清圣祖命云南巡抚严查发现,安南所奏纯属虚构,意在窃占中国领土,受到清圣祖的严斥,但对开化府土地的侵占并未停止,继续悄悄蚕食。雍正初期,藩司李卫发现开化府丢失疆境100余里,云贵总督髙其悼闻之,开始调查此案。安南如临大敌,陈兵于所侵占的土地之上,准备与清朝开战。清世宗主张“天下一家”,认为安南“素称恭顺”、“恪继职守”,指斥边官李卫“岂可以无知小民之情而启外交之衅”。②云南布政史李卫:《奏陈开化府与交趾界地方情形折》(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载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辑,第119页。在答复高其倬时,清世宗说:“交趾旧界,有远近互异等情。朕思柔远之道,分疆与睦邻论,则睦邻为美;畏威与怀德较,怀德为上。据云都竜、南丹等处,在明季已为安南所有,是侵占非始于我朝也。安南自我朝以来,累世恭顺,深属可嘉,方当奖励,是务宁与争尺寸之地,况系明季久失之区乎。其地果有利耶,则天朝岂宜与小邦争利;如无利耶,则又何必与之争?朕居心惟以大公至正为期,视中外皆赤子,且两地接壤连境,最易生衅,尤须善处。以绥怀之,非徒安彼民,正所以安吾民耳。即以小溪为界,庸何伤?贪利倖功之举,皆不可为训。悉朕此意,斟酌行之。”①云贵总督高其倬:《为奏闻交趾旧界详细情节事》(雍正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载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4辑,第370页。受清世宗“天下一家”疆域观思想的影响,在“不可轻启边衅”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清世宗不但将安南侵占开化府的所有土地划归越南,还“嘉其知礼,仍赏给地四十里。”②《清史列传》卷14《大臣画一传·鄂尔泰传》,参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7卷,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30页。

“不可轻启边衅”的原则在雍正时期的另一件中越边界纠纷事件中也有体现。雍正十二年(1734)十二月,刑部议奏:“广西南宁府属之迁隆峝差目,修建营房,越占安南地界。土目王元光、土练廖广、土官黄震中等,应分别治罪。”③《清实录》第8册《清世宗实录》卷150(雍正十二年十二月辛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60页。原来广西迁隆土官黄震中受到边民廖广鼓惑,而勘界员弁未曾细查,便在渠那立隘设防,导致中越边界发生纠纷。后经广西督抚查明,渠那地方实非广西迁隆所属之内地,因此将淰梯隘移置于剥马村,板蒙隘移置于柏心村,清朝与安南之国界,以十万山下小河为限。清世宗又命两广总督尹继善、广西巡抚金钅共在勘明地界之处改设隘口,将渠那地方还给安南把守,越占安南地界的土官等人则被严厉惩处。清世宗认为如此处理边界纠纷,是出于“以副朕怀柔远人之至意”的目的,其中就蕴含着“不可轻启边衅”的意味。

清代中越边界纠纷相对中老、中缅之间的边界纠纷要多一些。乾隆十六年(1751),中越边界广西凭祥段、思陵段,因为栽种筋竹作为边界防护屏障发生边界纠纷,乃清朝边吏与边民借种竹之名,趁机侵占安南土地,以致安南百姓不服,出现拔竹毁墙事件。清高宗要求按照“固不可示弱外夷,亦不可造端滋事”④《安南夷民拔竹毁栅案·陈大受折》,参见中国故宫博物院主编:《史料旬刊》第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699页。的原则解决此事,云:“盖驭夷之法,不可示弱,亦不可借事侵凌,俾滋事端。著再传谕该督,令其会同该抚务遵前旨,秉公查办,不可存回护内地兵民之见,转不足以服夷众之心。务使兵民勿越界侵占,交夷亦不至肆意妄为,永绝衅端,以安边圉。”⑤《清实录》第14册《清高宗实录》卷394(乾隆十六年七月辛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4页。最终以还回侵占安南的土地,并严厉惩处涉事官吏,中止了在边界以种竹为篱之事。

清代中越边境云南段的六勐之地也出现过边界纠纷。乾隆四年(1739),据安南国王咨称:“内开安西十州,道里窎远,因兵燹之余,内地游民,乘此混越,占认广陵莱州界址,改名勐辣、勐赖内隶。”因此向清朝政府申请重新分画此处疆界。清高宗仔细查考后云:“安南与临安边境接壤,中外界址,本自井然,并无淆混。至沿边六勐地方,自隶入版籍以来,迄今百数十载,历年久远,所辖寨名粮额,均有册籍可稽,无从混入尔国所管夷地,且尔国所属之界址,如果未清,必系尔国之土民借端影射,希图漏尔国租税,只应自行察核,不应向内地呈请申画也。况天朝抚绥万国,似此边界毗连处所甚多,从未有因地界不清,率请申画者。”①《清实录》第23册《清高宗实录》卷1164(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07页。清朝政府最终拒绝安南重新申画此处疆界,并谕令其不准再提。但安南对清朝边境六勐的图谋并未止歇,嘉庆八年(1803),安南改名为越南,该国镇目传词清朝境内各勐,意图再次侵占,然未能遂心;道光十年(1830),越南国王又咨称清朝县官擅拿越南境内夷目,并言夷目所辖土司不属于清朝管辖。清朝政府再次调查发现,所拿夷目系清朝所辖各勐应行治罪及拘讯之人,越南佯为不知,干预查问,应系侵占清朝沿边六勐之故智复萌,寻找借口先行尝试,以此作为罩占勐地之端。在近一百年时间内,越南从黎氏王朝换为阮氏执政,却三次试图侵占清朝六勐,清朝政府从未因此主动挑起边衅,而是以心平气和的态度向越南陈情明理。清宣宗命人将乾隆、嘉庆年间之旧案,详细告知越南国王,向其晓以大义,谕令其禀遵旧规,不得越界滋衅。为避免中越边界再生事端,清宣宗严申查拿边境人犯的要求,特意强调边吏不得骚扰越南,云:“边圉交界,最为紧要……至内地与该国接壤处所,遇有查拿人犯,诚恐书役等借端骚扰,不可不随时约束,此系内地应行查禁之事。嗣后著严饬所属,凡遇传提人证,务当指实确查,秋毫无犯,倘有意滋扰,激成事端,以致生衅外夷,必当从重治罪,决不宽贷。”②《清实录》第35册《清宣宗实录》卷178(道光十年十月戊申),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89页。

清朝政府不愿轻启边衅,慎用刀兵,并非一味退让,而是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来处理边界问题。清高宗说:“是督抚等惟以息事为御边要领,且恐无识之徒,转以持重不生事为得体,其所关于封疆者甚大,殊不知边地当无事之时,自当示以镇静,固不可无端滋扰,致边衅自我而开。若番夷一有骚扰情形,则是彼自取罪戾,随时惩创,理所宜然。使一味巽懦因循,听其猖獗,是欲省事而转以滋事,所为持重者,又安在乎?”③《清实录》第18册《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54-355页。他的这种思想被后世所沿用。

三、清朝西南边境战事期间的国界管理:严守边境或闭关锁边

清朝初期设“三藩”镇守西南,国界管理方式较为松散。“三藩之乱”结束后,为了防止西南再次发生叛乱,同时防止国外势力的入侵,康熙朝不只是对云南的军事防控体系进行了重新布建,④王巧娟:《“三藩之乱”后云南军事防控体系的重建》,《文山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对广西的军事防控体系同样重新调整,以加强对边疆地区的弹压力度和边境的军事力量。康熙朝中后期的主要精力在解决东南、东北、西北的边疆问题,因此对西南边疆的治理并不深入,对西南国界的管理政策也不成熟。雍正时期,由于“安南勘界案”的影响,清朝政府开始清查西南边界问题,以免再次发生边界冲突,开始严守国界,完善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管理。乾隆时期,清朝政府对国界管理的原则日益清晰,管理手段也日益严格。

清代西南边境和平时期国界管理的原则是“不可轻越国界”,但清朝与邻国在政治、贸易等方面的正常往来并未受到影响,而西南边境战事期间国界管理的手段则更加严格,力度较大,甚至中止与邻国的一切往来。清朝文献中记载关于西南邻国越南、缅甸战事的史料较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邻国发生的战事;二是清朝与西南邻国之间的战事。

第一种情况:当邻国发生战事时,清朝政府只是在边境战乱之隘口增兵防守,严查出入境人员及货物,以免战火烧至清朝境内,对邻国的战事既不发一言表态,也不调派一兵参与,严禁边境官吏参与越南内政。乾隆四年(1739),安南国都铜交江王起事,波及两国边境,清朝政府一面咨会安南国王,一面派兵分堵隘口,加强边境防御。清高宗唯恐引起边界冲突,特意叮嘱云南总督庆复:“彼若有求兵之请,则不可骤然发兵,只应速行奏闻,亦以请旨为辞告彼,而固守边界,则得矣。”①《清实录》第10册《清高宗实录》卷93(乾隆四年五月乙亥),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33页。同年七月,云贵总督庆复、云南巡臣张允随命开化镇总兵“拨添汛兵分堵隘口,并饬沿边各镇加谨防范,以御奸匪内窜,更严查接近交境夷寨中恐有藏匿交党之处”。②《奏为安南交贼于亁塘地方起事,现派员弁严守边隘,并咨告彼国王事》,档号01-0040-018,缩微号01-007-05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同年八月,交江王后裔听闻清朝大兵驻扎边境隘口,畏惧悔罪,到营投诚,清高宗回复署广西巡抚安图说:“安辑边疆,乃第一要务,不可生意外喜事之想也。”拒绝了交江王后裔的投诚。③《清实录》第10册《清高宗实录》卷99(乾隆四年八月甲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09页。此后几年,安南国内战乱纷纭,影响了中越边境的安全稳定。乾隆六年(1741)五月,广西右江镇总兵张朝宣奏报安南战事与百色边境边防情形,清高宗云:“此时正当汝加意防范之秋也,诸事留心,妥协为之。”④《清实录》第10册《清高宗实录》卷143(乾隆六年五月癸巳),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67页。

清代越南发生的战事次数较多,但每次越南战事期间,清朝对西南国界管理的方式相差无几。乾隆十年(1745),安南黎莫两氏构衅,两广总督那苏图奏请遴遣大员,召黎维祎、莫康武至镇南关宣谕,令其息兵。清高宗认为“所请遣使宣谕,事不可行”,仅命那苏图饬沿边文武员弁,各就地方形势,加意防范,毋令安南侵扰清朝边界。⑤《清实录》第12册《清高宗实录》卷237(乾隆十年三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0页。乾隆十年(1745)十二月时,越南仍在内乱不止。两广总督策楞奏曰:“在内地惟有严我边防,示以镇静,并严饬加谨防范。各隘亦酌量添兵,总期外匪内奸,不致一人潜出窜入。米谷等项以及违禁货物,悉力稽查。”⑥《清实录》第12册《清高宗实录》卷255(乾隆十年三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14页。

清朝后期,清朝管理西南国界的方式依然承袭前朝,命令军队严守国界,禁止介入邻国战事。道光十三年(1833)四月前后,越南所管之水尾土州发生战事,该土州与清朝云南临安相邻,清宣宗命伊里布严饬沿边地方文武员弁,督率兵练稽查要隘,小心防范严防汉奸乘间煽惑,如有夷匪及越南兵练追逐至境,立即驱逐拦截,不准一名窜入,亦不准妄杀一人。倘该地方员弁邀功妄杀,以致另滋事端,定当从重治罪。如有叩关请兵情事,即应正词拒绝,并给两广总督颁下圣谕:“该督等务当严切晓谕该管镇将道府等镇静防范,固不可稍有疏懈,亦不许稍涉张皇,如办理不善,致开边衅,惟该督抚是问。”⑦《清实录》第36册《清宣宗实录》卷242(道光十三年八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20页。同治三年(1865),越南黎惟明等自称越南旧王率兵起事。清穆宗云:“该国蛮触相争,惟当防其内寇。著瑞麟等饬令钦州沿边文武,遴拨兵弁及五峝各团练丁,扼要严为之备,以期自固藩篱。”⑧《清实录》第48册《清穆宗实录》卷133(同治四年三月癸丑),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46页。

清朝在邻国发生战事期间的国界管理方式,不只是施行于中越边境,中缅等国边境同样如此。乾隆二十一年(1756),缅王长子因鬼家仇杀,躲至缅甸边境木邦,因此处与滇省镇康、孟定、耿马等土司接壤,署云贵总督爱必达命边境文武及各土司于沿边隘口严加防范。①《清实录》第15册《清高宗实录》卷511(乾隆二十一年四月丁卯),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65-466页。乾隆二十三年(1758),缅甸木邦土司与清朝的土司,多有通婚者,在缅甸内乱期间,云贵总督爱必达要求“边界防范宜严,业饬沿边土司,慎密巡防,毋得与木邦土司往来。”②《清实录》第16册《清高宗实录》卷569(乾隆二十三年八月癸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26-224页。嘉庆十年(1805),缅甸和暹罗彼此构衅,孟连土司刀派功擅自携带印信并土练三百名参与其中。清仁宗云:“土司等惟当恪守疆圉,自不致滋生事端。今孟连土司刀派功贪图利益,越境滋事,使其身尚在,必当重治其罪。今业经被戕,自无庸议。”③《清实录》第29册《清仁宗实录》卷147(嘉庆十年七月癸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19页。特命边疆督抚严饬各处土司均当凛遵法度,各守疆域,安抚夷人,勿许冒昧滋事,方于边境有益。

第二种情况:清朝与西南邻国之间发生战事期间,清朝政府与该国分别陈兵于国界线两侧,两国断绝一切官方与民间往来,所有人员与货物皆被禁止出入边境,即“闭关锁边”。严格来说,清代清朝与西南邻国之间的战事只有清缅战争,而清朝出兵安南的军事行动不在此范围之内。乾隆后期,安南阮氏篡国,清朝出兵征伐阮氏,是为恢复黎氏政权而战,以维护黎氏政权和清朝的宗藩关系,是清朝支持安南黎氏政权的战争,而非清朝与安南之间的战争。当然,在清朝出兵安南期间,中越边界也曾有过短暂的“闭关锁边”时期,随着黎氏政权接受清朝的宗藩体制并开始朝贡,清朝则立刻从安南撤兵而终止军事行动,两国也随之恢复正常往来。

清缅战争是由于缅甸多次对中国西南边疆的领土主权进行侵扰而发生的战事。清朝政府为维护西南边境安全与领土完整出兵抗缅,命令军队严守国界,严格查拿一切出入边境的人员与货物,目的是通过断绝中缅贸易来惩罚缅甸,使其物资匮乏。乾隆三十三年(1768),清高宗命在中缅边境率兵作战的阿里衮、舒赫德、鄂宁三人严查缅夷贸易场所蛮暮、新街等地的边境贸易情形:“今自用兵以来,各关隘久已禁人外出,新街等处是否尚有货市或关口,间有奸民偷越,或边外土司潜赴经商,或缅夷界外别种番夷往彼市易,抑或市集改徙他处,此等皆宜询访而知。”④阿里衮、舒赫德、鄂宁:《奏覆蛮暮新街贸易等项各情形折》(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初三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0辑,台北故宫博物院,第532页。随后不久,清高宗再次要求严禁中缅边境的贸易往来,云:“缅匪于内地货物既在所必需,而商民等又借以取利,自当严行防范,不可令其丝毫透漏。此时立法之始,商民等自不敢违犯,恐逾时渐致懈驰,仍有故智复萌者,著传谕阿里衮、明德始终实力体察申禁,若稍有疏忽,亦惟伊等是问。”⑤阿里衮、明德:《奏覆查办云南逃兵折》,《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七日),第30辑,第835页。清缅战争期间,许多私自翻越国界的百姓被予以严惩,甚至被判处死刑。清朝在清缅边境施行“闭关锁边”的时间较久,约24年左右,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缅甸纳贡称臣才全面放开关禁。关于清缅战争期间出入境货物管理的研究在《关禁与走私:清朝西南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也有所涉及。⑥马亚辉:《关禁与走私:清朝西南边境的进出境货物管理》,《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余 论

清朝的国界观念,无论是“不可轻越国界”,还是“不可轻启边衅”,包括陈兵边境,闭关锁边,实际皆为中国古代王朝传统治边思想的一脉相承,其根源在于先秦时期提出的“服事观”,即“内诸夏而外夷狄”的观念,这种观念进一步发展,则是“守中治边”与“守在四夷”的思想,方铁先生在《古代“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初探》一文中认为这是古代王朝文化极度自信意识的一种反映,①方铁:《古代“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初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4期。这个观点是很有道理的。雍正时期清世宗对“安南勘界案”的处理,乾隆时期清高宗对中越边界“种植筋竹案”的处理,以及清代西南边境战事期间的国界管理方式等,都是清朝政府“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的延续与变形。从整个清代来看,清朝的国界观在顺康时期开始出现,雍正时期在进行边境管理的探索中有所发展,至乾隆时期清朝的国界观达到成熟,即使在西南边境太平时期,清朝政府也时刻谨遵“守中治边”“守在四夷”的思想,内防汉奸,外防盗匪。乾隆八年,两广总督策楞奏报:“西省贴近安南,值该国盗匪窃发之时,边防尤关紧要。饬令文武大员,督率汉土官兵,在于各关隘口防范稽查,以杜汉奸夷匪潜出窜入。”清高宗对策楞的边防措施甚为赞许:“应如是严我边防也。”②《清实录》第11册《清高宗实录》卷191(乾隆八年闰四月壬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61页。嘉庆以后基于“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思想的国界观进入守成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在西方国家观念的影响下,清朝开始了从古代传统治边思想向近现代治边思想的痛苦转型,然而由于清朝政府固有的传统治边思想过于根深蒂固,尚未形成近现代的国家与国界观念,清朝便在沉重的内忧外患中走向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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