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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背景下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的研究

2022-11-22宋健文刘斌

职业时空 2022年5期
关键词:人才培养质量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

宋健文 刘斌

摘要:现代学徒制是当前国际公认的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和主导模式,近年来,在我国职业教育界已焕发出强劲的生命力,成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基于社会发展、专业特点及国家政策保障等原因,高职院校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但在实践中存在鉴定机构参与动力不强、行业协会协调乏力、师徒关系异化、“双导师”建设不完善、标准体系及评价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据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通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完善行业协会参与制度、构建新型师徒关系和双导师双向流动机制、建立专用标准体系和创新教学评价模式等,提高司法鉴定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产教融合;司法鉴定技术;人才培养质量

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也称“职教20条”)提出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的改革方向。实践表明,现代学徒制是实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最佳方式,能有效解决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问题。[1]现代学徒制是新时期下教育部提出的一种创新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以校企双元育人为基础,以学生、学徒双重身份为特征,课堂学习紧密结合工作岗位实践,教师和师傅联合传授,突出技术技能的传承与培养,是更深层次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由校企双导师按照岗位要求真刀实枪培养学徒,有利于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实战能力。实践表明,现代学徒制可提升“实战型”人才的培养质量。[2,3]

我国多所高职院校开设司法鉴定技术专业,旨在通过高职学历教育,培养高素质“实战型”技术技能人才——司法鉴定助理。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第30条已明确,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当下,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开展已呈“燎原之势”,那么,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是否具有可行性?工学交替、在岗成才的培养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解决方案?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一、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可行性

(一)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的内生需求。现代学徒制建设与产业发展具有天然的共生关系,其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产业发展逻辑,能够提升人才培养的供需适配度。[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数据表明,全国司法鉴定业务总量从2005年的26.6万件增至2017年的227.3万件,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8%。[5]社会内生需求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不过,由于司法鉴定案件比较复杂,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四大类”,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因此,行业对适配的技术人才需求大。研究表明[6],在鉴定执业活动中,类似于医疗机构中的“护士”角色,司法鉴定助理辅助鉴定人完成技术工作,能显著提升工作效率。然而,由于鉴定助理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直接影响了日常鉴定活动,使行业人力资源压力显著加大。因此,培养适配行业司法鉴定助理有重要意义,并可能成为解决行业技术人才供需结构矛盾的重要途径。

2.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所需。目前,高职院校在司法鉴定技术专业教学中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未能突出职业技术性。[7]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仍然强调理论的重要性,过于凸显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体系,忽视实训、实习、实操的“实战型”内容,或者书面上做到理论实操课时设置占比接近,但工作中却无法改变班级集中理论授课为主的现状,更未能将优秀的行业工匠引入教研团队,并围绕岗位需求实施“双导师”教学,造成“双师型”教学团队力量比较薄弱和实训教学缺乏职业性的现状。此外,传统高职教育模式还存在教育教学模式单一、人才评价指标单一等情形,如此模式下,习得技术技能有限,职业素养不高,培养的人才难免成为“纸上谈兵型”人才,与高素质“实战型”人才不相符,也难以满足行业的实际需求。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偏差导致了人才培养目标与实际就业情况差异较大。[7]

(二)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可行性分析

1.专业特点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目标一致。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指出现代学徒制主要面向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其意义在于打通和拓宽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此外,研究表明,现代学徒制应根据岗位需要选取专业,只有那些岗位需要具备较高实践能力与丰富经验的专业才有必要实施。[8]因此,并非所有高职专业都适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司法鉴定技术是指为解决诉讼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探索案件相关事实真相的技术,比如亲权鉴定技术、笔迹同一性鉴定技术等。实质上,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最大特点是职业技术性。[9]由此可见,专业特点决定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技术技能型人才。另外,司法鉴定助理工作职责包括保管和使用检材、对检材进行检验或对人体进行检查、记录鉴定过程、制作和校对鉴定文书等。要履行岗位职责,岗位从業者不但要具备专业理论知识,也要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特别是司法鉴定意见被称为“证据之王”,对案件的公平正义有重要影响,实践中要求技术精益求精,鉴定环节一丝不苟,使结果无限接近真相,这就需要工匠精神,需要不断实践,积累经验,故司法鉴定的专业属性、培养目标及行业特点与现代学徒制目标是一致的。

2.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前提。2019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学生专业技术积累和职业素养养成。2020年,教育部等国家九部委联合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再次明确把学生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等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职业素养和技术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两大重要内容。职业素养,涵盖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习惯等素质。职业素养和技术的知识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具有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兼备、理性知识和经验知识互补、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存等特点[10],这些特点决定职业素养及技术不能仅仅通过班级集中课堂讲授和一般实训就可获得,其形成过程更多是默会知识的习得。所谓默会知识,与明述知识相对,是只能意会而不可以言传的知识,即不能通过语言、文字、图形和公式等方式直接表达出来,一般通过活动或行动实践来表达。[11]而默会知识习得往往需要在真实工作情境下反复观察、操作练习,耳濡目染,并且需要细致入微的个性化指导。司法鉴定行业技能人才的默会知识普遍隐含于司法鉴定过程和实践中,因此,为了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内容应集中在鉴定实践和创新中的默会知识,聚焦于职业素养和技术,实施“做中学”“情景式教学”“个体化指导”等培养方式,而这恰恰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内涵所在。

3.行业发展为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提供条件。目前,社会对司法鉴定的客观需求旺盛。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3 100多家,年度司法鉴定业务量达227万余件。[12]全国拥有的司法机构数量基数大,意味着高职院校可筛选优质鉴定机构或选择与多家鉴定机构开展合作,优中选优,为持续高质量开展双主体育人奠定基础。

4.国家政策环境的保障。良好的制度是高职教育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13],现代学徒制的运行离不开相应的保障制度。现代学徒制实质上是职业教育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结合的产物,在技能人才培養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被广泛推崇。伴随着现代学徒制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再到中国特色学徒制和高层次学徒制的不断探索,我国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法律规范等,如教育部2014年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9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2019年国务院颁布“职教20条”,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颁布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等等。相关政策文件的颁布和落实,确立了现代学徒制建设的基本制度,推动我国现代学徒制从“初步形成”到全面发展,为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也有不少高职院校已获得专业的现代学徒制立项并进行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14,15],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我校现代学徒制建设的实践,现提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并探索其原因。

(一)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动力有待加强

校企双主体育人是现代学徒制的重要特征,企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是现代学徒制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16]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离不开司法鉴定机构(企业)积极参与。不过,在实践层面,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作用始终难以凸显。实际上,高职院校与企业两个育人主体对于开展学徒制在积极性或内驱力上存在较大差异,呈现出“校热企冷”的病态现象。[17]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其以人才培养为核心,追求公益价值,因此开展学徒制主动对接企业的内驱力较强,而企业以提高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追求资本价值,对企业而言,其尚未找到参与育人的价值,故积极性不高。

造成鉴定机构参与学徒制动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对企业参与学徒制的激励政策难以落实,激励机制尚不完善。第二,广大司法鉴定机构规模较小,属于中小型企业,其自身发展存在运营、融资、人才短缺等困难,难以开展批量化培养。第三,鉴定机构参与学徒培养既要搭建实训场所和环境,引进实训设备,还要为学徒提供工资和福利保障,增加了企业运营投入成本;研究发现[18],合作企业在学徒制项目中整体处于亏损状态。第四,学徒制项目建设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且无法获得即时收益和回报的工作,鉴定机构的经济利益短期内得不到保证。第五,部分企业未能看到引进学徒可以提升企业活力,缺乏储备后备优秀人才的战略意识。外部牵引力和内部驱动力不足,导致鉴定机构参与积极性较低,制约了现代学徒制的试点效率和质量。

(二)行业协会协调乏力

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研究表明,行业协会组织能有效融合校企双方的需求,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在校企合作沟通、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19]“职教20条”倡导行业组织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然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对现代学徒制的参与普遍较弱,在司法鉴定领域也存在这个问题,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滞后,目前国家级行业协会尚未成立,有不少地方建立了行业协会,但规模有限;第二,由于行业的特性,地方行业协会组织的行政依附性较强,在实践中往往是从属地位,缺乏自主性,与高职院校、鉴定机构缺乏足够联系;第三,行业协会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两大主体作为重点,工作中对同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司法鉴定助理的关注较少;第四,虽然行业协会的任务是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技能创新、行业自律等,不过,其成立之初并没有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主动意识,未能有效地承担职能,加之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未有明确的激励政策和机制,利益与责任不相匹配便成为行业协会未能深度参与的重要因素。

(三)现代学徒制模式中师徒关系的异化

师傅和徒弟是学徒制实施的核心主体,紧密的师徒关系是现代学徒制顺利实施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20]传统学徒制中的师徒关系保持着一定的理念共识和文化认同,师徒间的关系整体较为密切,因世代传承而稳定。不过,现代学徒制中的师徒关系异化问题迭出。师徒关系不紧密已成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一大问题,直接影响了整个制度的设计实效。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尊师重傅”文化缺失、校企育人理念碰撞等原因冲击了师徒关系,企业师傅的权威受到极大挑战。第二,司法鉴定行业涉及“四大类”,一个学徒有多个企业师傅,学徒在不同鉴定门类之间轮科,一个师傅也带多名学徒,导致师徒关系频繁变动,师徒间难以进行深入的沟通与交流,不利于深厚感情的建立。第三,当前激励机制不完善,企业师傅一方面要完成机构的常规工作任务,另一方面需投入相当时间和精力对学徒进行指导,缺乏持续规范化指导学徒的动力,甚至产生抵触情绪。第四,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受理各类案件获得经济利益,师傅再以顶岗实训的名义转给学徒共同完成生产任务,“师徒关系”实质上变成了“雇佣关系”,学徒沦为廉价劳动力,技能传承流于形式,致使学徒权益受损。第五,现有法律法规未完全界定清晰的师徒间职责权利,导致师徒关系边界模糊。

(四)“双导师”队伍建设不完善

“双导师”是现代学徒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校企“双导师”团队既是现代学徒制实现人才培育的主力军,也是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双导师”选拔和培养机制不成熟,选拔标准比较模糊,因此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另外,高职院校教师要提升岗位技能,需要到鉴定机构中学习技术,但有相当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其积极性容易受繁重本职工作的影响。虽然企业师傅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但缺乏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且除了自身的工作外还要带教,学校又没有建立专门的聘用制度来聘用其任职带教,因此企业上傅往往因收入待遇等原因,不能积极进校执教和指导学徒,从而影响现代学徒制学徒培养的质量及校企合作的持续性。

(五)现代学徒制教学标准体系及评价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框架下,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已建立了一批包括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在内的教学标准体系。不过,由于缺乏正确、深入的理解,在开展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不少标准仍沿用普高标准或者对原有标准简单修改,穿新鞋、走老路,显然这不符合“以岗位学习为本位”的现代学徒制模式的要求,也无法培养出学徒的实战能力。此外,我国高职教育在教学评价方面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往往以学生的理论成绩作为主要标准,评价方式也以教师评价为主,对于技术技能实战人才的评价而言,显然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从目前的评价机制来看,缺少第三方对教育质量的评价,学校也缺少对学徒制学生的职业素养评价和学生自评相关项目。因此,从评价机制这方面来说,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价机制尚未完善,使得不少具有技术潜力的人才在评价过程中被忽视和淘汰,从而影响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和职业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现代学徒制是开启司法鉴定机构全程参与司法鉴定技术专业育人的“钥匙”,是推动产教融合、实现双元育人的“发动机”。但是,它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鲜事物,在司法鉴定专业开展项目建设需结合专业自身实际,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才能保证项目持续推进。

(一)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参与积极性

现代学徒制突出企业全程参与育人过程,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一线能工巧匠的“选、用、育、留”问题,是缓解技术技能型人才结构性供需矛盾的可靠路径。企业参与学徒制的积极性,归根到底,主要与企业利益相关。因此,应构建多途径、多维度的激励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参与的驱动力,促使企业自愿、自觉参与进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一,要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激励鉴定机构参与学徒制项目。如:政策层面可为鉴定机构提供一定的专项财政经费支持,包括项目奖励、贴息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减轻鉴定机构的育人成本压力。再如:根据鉴定机构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主动性和参与程度,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倾向性支持政策,对于提供学徒岗位多、招收学徒多且育人效果好的机构,要给予专项政策奖励。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学徒制教育的激励机制,提高政策执行力,确保惠企政策落地生根、直达鉴定机构,以激励鉴定机构参与的积极性。第二,要让企业积极参与。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让企业有所盈利。[21]应建立以专项拨款为主,学校、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参与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特别是为企业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减轻企业投入负担,保障企业有所盈利,同时建立灵活多样的企业学徒培训补贴制度,吸引企业参与学徒培养项目、增加学徒培养岗位。如2019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职业教育“扩容、提质、强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确定了对开展学徒培养的企业给予每生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标准[22],对于改善企业育人环境和参与动力有积极意义。第三,要加强校企之间的沟通交流,使企業逐步认识到学徒的顶岗实训也可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现代学徒制模式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岗位适用性,是企业有序培养和挑选优质储备人才的有效方式。通过学徒制推动的校企合作,可利用校方的资源培训鉴定机构人员,开发新技术并树立行业的知名度,使企业深切感受到现代学徒制建设带来的好处。

(二)完善行业协会参与制度,建立持续动力机制

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熟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23]近年来,国家颁布一系列政策并修订了《职业教育法》,都反映出政府对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总体规划与顶层设计。不过,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原则性的纲领性规定,并无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没有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针对性规定。因此,第一,必须抓紧完善目前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具体职责、行为规范以及权益保障等,强化对司法鉴定助理岗位的职业教育,在此基础上,行业参与才能师出有名,进而推动参与学徒制建设的有效实施。第二,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提出对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但是现实中有些政策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甚至搁浅,需要加强政策指引和健全各项保障制度,如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加强政策执行的过程监管等,进一步激发参与动力。第三,通过各种媒体对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状况进行正面宣传[24],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氛围,厚植行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行业协会的知名度和荣誉感,间接增加其未来的潜在影响力,维持持续动力。第四,目前以高职院校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合作鉴定机构一般规模较小,而行业协会的参与和统筹管理,可以更好地筛选优质鉴定机构,增加参与鉴定机构的数量,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降低行校企育人成本,可有效解决现代学徒制的持续性发展问题。

(三)构建新型师徒关系,提升学徒培养成效

传统学徒制的师徒关系无法体现现代性,不能适应高职教育的发展,要促进现代学徒制健康发展,务必推动建立新型师徒关系。[25]新型师徒关系的构建离不开制度的建设。企业师傅带徒弟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因素是师傅带徒弟的劳动成果被忽略,在实践中应通过建立企业师傅的教师资格制度,将受市场机制支配的师徒间“利益关系”转变为技术技能传承的“教学关系”,脱离经济目的,使师徒关系回归育人本色。通过制度赋权于企业师傅,使师傅具有教师的角色,承担选拔、培训和教学评价等职责,将现代学徒制中的学徒训练成效与企业师傅的职业生涯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在多方面提供更多激励措施,如配套相应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使师傅的育人劳动能够得到重视与关注,激发带徒的意愿和使命感。除了企业师傅,也应建立相应的学徒保障制度。一方面,出台现代学徒制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政校行企在政策扶持、组织协调、监督等多方面各环节中对现代学徒制的引导和管理,确保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的法律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学徒的权责,使学徒能够在教师及师傅的指导下工学交替学习,明确鼓励性及禁止性条款,提高学习质量,而且在制度约束下,学校能够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监督教学进程,促进师徒关系的良性发展[26]。此外,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学徒甚至可以先于师傅通过多元化途径获得更多、更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师徒之间的共同提升。不过,传统观念影响下,学徒对师傅不敢质疑,学徒的主体意识受到压制,容易导致师徒关系异样疏离,也对育人质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构建师徒“学习共同体”,在培养和激发学徒主体意识的同时,还可增加师徒亲密性、信任感等,推进和谐师徒关系的建立,促进师徒能力的共同提升。

(四)构建“双导师”双向流动机制,完善培育质量

学校教师与企业师傅都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实施者,他们的素质与能力影响着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完善“双导师”选拔、培育、建设途径和机制有重要意义。虽然大部分高职院校已从制度上明确教师到企业参与生产实践的要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教师的专业技能得不到锻炼。对此,校企可共同打造高质量产教融合基地,不但接纳学生,也接受教师定期到基地实践和学习,并给参与实践的教师安排技术能手进行指导,让教师也顶岗学习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学校还要积极聘请鉴定机构技术能人到学校任教,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其深入学校育人,如搭建教学科研、技术创新等技能大师平台,促进校企深度合作,既发挥平台在技术传承、指导学生实践和技术积累中的作用,也促进校企双导师的成长。此外,在产教融合背景下,“双导师”团队应加强合作交流,组建创新性团队,针对教学、科研、技术等方面展开合作,如“双导师”共同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标准与教学标准等,还可根据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共同攻克技术难关,将研发的成果转化为技术产品或建设性意见,推动行业企业的良性发展。

(五)构建现代学徒制专用标准体系,创新教学评价模式

当前,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实施的相关标准基本从属于甚至等同于一般职业教育的标准,作为职业教育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产生的新制度、新模式,现代学徒制的发展会受到一般职业标准的束缚,因此,应该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专用标准体系。不过,专用标准体系不能一蹴而就,现代学徒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在现有的条件下,需要逐步完善现有标准体系,提高现有的教学标准效度,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和筛选,进而构建现代学徒制的专用标准体系,以发挥对现代学徒制教与学实践的切实指导作用。此外,现代学徒制属于跨界教育,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对学徒的培养主要突出学生职业素养和技术的提高。因此,一方面高职院校需要不断创新教学评价模式,建立由学校、企业、行业和学生等多方参与的“多位一体”考核评价机制[27],共同参与考核评价,甚至引入独立于相关利益主体的第三方参与评价,形成科学合理的多元评价体系;另一方面,根据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要求,突出过程性评价的重要性,以岗位能力为目标,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水平、职业素养、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理论成绩以及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數量等,通过多维度指标和教学过程的评价综合评定学徒,以更好地发挥教育评价的诊断与改进作用,进一步挖掘学徒的潜力,使高职院校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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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08-13

基金项目:2020年广东省教育厅高职教育 “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现代学徒制”项目(2020-092)

作者简介:宋健文(1982- ),男,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现代学徒制、法医鉴定及冰毒成瘾康复;

刘斌(1966- ),男,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论与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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