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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视角下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达成问题研究
——基于山西省D村“秸秆治理”的调查

2022-11-22李华胤李慧宇

关键词:村委环境治理共识

李华胤,李慧宇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 430079]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着治理事务碎片化、复杂化问题,治理活动涉及多方主体,单一主体难以有效推进环境治理。因此,通过合作治理,形成“分工明晰、人人尽责”的治理模式是突破乡村生态环境行政型治理的必然进路。但在当前的乡村环境合作治理中,多以行政责任包揽协调各方主体共同推进。这种合作模式多靠外力助推,较少激发各主体的内生性责任。调查发现,即使政府主导,农民未必表现出较强的合作意愿,村庄内的合作达成需要其他条件。那么有效的合作何以达成?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达成与责任有何内在关系?D村在秸秆治理过程中,通过话责、明责,不断调试责任分配机制,从而实现了政府、村委、农户联合治秆的新模式。本文以责任视角为切入点,对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合作的达成与责任的内在关联机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模式提供借鉴。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也是农民群众的深切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压实县级主体责任……要发动农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形成持续推动机制。”(1)《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117页。面对当前环境治理的困境,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难以成事,部分学者将合作治理引入农村环境治理,认为合作治理模式可以提高基层环境治理的效率。(2)余克弟、刘红梅:《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选择:合作治理与政府环境问责》,《求实》2011年第12期。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合作的达成受多方面因素的交叉影响。关于生态环境治理中合作形成的原因解释,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视角:

(1)利益—博弈视角。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达成离不开利益的驱动。利益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乡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场域”,合作达成的核心是资源交换和利益关系整合。(3)赵泉民、井世洁:《利益链接与村庄治理结构重建——基于N村“村企社”利益相关者“合作治理”个案》,《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农村生态治理存在多利益主体,政府、村委、农户和农民这些利益主体,是形成合作治理格局的关键。(4)尚振田:《合作治理嵌入农村内源性环境污染治理分析》,《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个体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博弈,最终达成环境善治的自主治理。(5)李颖明、宋建新、黄宝荣、王海燕:《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1期。地方政府间的协同治理主要动力是为了获取“合作—交易”剩余,从而在有效治理的基础上减少单个政府的属地治理成本。(6)胡建华、钟刚华:《“合作-交易”:地方政府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机制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2)行政—权威视角。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农村地区人力、资源匮乏的现实,使农村势必离不开国家力量的介入。以政治激励为主导,加之农民认同、产业发展和社会力量助推,多方齐发力能够形成良好的合作。(7)吴蓉、施国庆:《农村环境合作治理生成的过程与机理研究——基于S村的案例》,《农村经济》2019年第3期。何得桂、徐榕提出“团结性吸纳”的概念,认为政府通过发挥主导力量,依靠第三部门,充分发挥行政优势,高效运用公共服务资源,满足处于公共服务获取边缘的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8)何得桂、徐榕:《团结性吸纳: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解释》,《中国农村观察》2021年第3期。湛礼珠等认为,政社合作的原因在于多方面因素的助推,但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形成了治理格局中政主社从的局面。(9)湛礼珠、罗万纯:《“政—社”以何合作?——一个农村环境整治的案例分析》,《求实》2021年第4期。

(3)契约—资本视角。规则契约是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契约,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各主体能够明晰自己的权责义务。我国的环境治理问题离不开政府与市场,而政府与市场、农民的合作有效,需要以契约为联结。村庄的自治契约、政府的行政契约、市场的服务契约,共同推动着合作的达成。(10)吴惟予、肖萍:《契约管理:中国农村环境治理的有效模式》,《农村经济》2015年第4期。地缘和血缘为纽带的乡村社会组织形态对新时代乡村和生态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村落集体仪式可以凝结价值规范,并以地缘性互益组织实现公私领域的合作。(11)姜似海、陈志永:《村落仪式、互益合作与农村再组织化——滇南良心寨村农民集体行动的地缘实践模式考察》,《安顺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因地缘、血缘、业缘等形塑的“熟人社会”机制内生于村庄,它们在无形中建构出乡村社会的互助合作行为。(12)吴蓉、施国庆:《农村环境合作治理生成的过程与机理研究——基于S村的案例》,《农村经济》2019年第3期。与特享的社会资本不同,通用社会资本可以在公共规则更新后生长起来,从而推动村民在更大范围内的合作。(13)张静:《互不信任的群体何能产生合作对XW案例的事件史分析》,《社会》2020年第5期。

(4)技术—网络视角。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的创新使环境治理的跨区域合作得以实现。区块链作为一种更值得信任的合作形式,可以规避人与人合作产生的交易行为,以更稳固、科学的方式促成合作的达成。(14)李波、于水:《基于区块链的跨域环境合作治理研究》,《中国环境管理》2021年第4期。网络管理平台可以通过将不同知识库的利益相关者聚集起来,合作实现对未来战略和水资源管理的决策。(15)Manish Shrestha,Karthikeyan Matheswaran,Orn-Uma Polapanich,Thanapon Piman,Chayanis Krittasudthacheewa,A Stakeholder-Centric Tool for Implementing Water Management Strategies and Enhancing Water Cooperation(SDG6.5)in the lower Mekong region, Water, 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ility,NO.16,2021.20世纪90年代后,网络治理视角兴起。网络治理理论视跨部门合作为“网络”,相互依赖的行动者——政府、私人部门和志愿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通过资金、信息和知识等资源的互换,实现合作生产。(16)吕志奎:《通向包容性公共管理:西方合作治理研究述评》,《公共行政评论》2017年第2期。在协作网络中,以纵向行政权力为主的经线和横向跨域环境协作治理组织不断织就协作治理网络。(17)崔晶:《地方政府跨域环境治理中的“竞优”与“协作”——以H钢铁公司搬迁为例》,《行政论坛》2021年第5期。

综上所述,学界关于合作达成的原因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借鉴。但是不难发现,利益博弈视角忽视了人自身的责任认知,将一切合作活动视为理性人的考量。利益视角无法解释两个现象:一是环境生态关涉民众利益,但农民群众没有基于利益出发去改善环境;二是政府环保方案更利于农户,因为比市场价低,但农户也未做出趋利行动。契约资本视角无法解释非契约条件下合作何以达成。技术网络视角和行政权威视角明确外部干预的重要性,忽视了合作主体间的内生性要素。实际上,任何一种合作行为的达成,都离不开合作主体间的责任联结。那么,合作达成的内在机制是什么?本文以D村的秸秆治理过程为研究对象,通过案例分析,以责任视角切入,研究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何以达成。

二、秸秆治理中的合作何以达成:D村的实践

2020年5月,山西省颁布最严立法,明确燃烧秸秆情节严重者将负刑事责任。为了便于执法,实现“零点火”目标,W县政府将惩罚措施进一步明确。由于上级问责力度较大,S镇政府和D村村委会将工作重心放在禁火。村委会依据属地主义原则,明确管辖片区。S镇副镇长说:“上面的考核就是不让烧火,谁都知道秸秆禁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在层层压实的行政责任下,禁火成为村委工作重点。村委一边忙于巡逻,一边张贴标语、拉横幅宣传禁火,但秸秆治理一直未提上日程。

(一)责任模糊下的行政主导型合作

2020年秋收时节,W县出台《W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政府按照“收获、灭茬(含清运)、秋耕(犁地、旋耕)”三个环节的经营主体每亩补助52元,农户配套出资48元。政府出台该方案的初衷是以科学环保的方法实现秸秆治理,既方便百姓又有益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但该方案并未征得农户的同意,只是政府单方面的责任分配构想。方案主要存在两个关键问题。第一,D村从未有过向农户收钱的先例,向农户收钱本身容易遭到质疑,且对农户而言,每亩地48元数目较多。第二,政府的财力有限,政府对经营主体补助的52元很难实现。基于此,S镇政府开会讨论了另一套方案——单一秸秆处理环节每亩地补助12元。该方案未曾把百姓纳入其中,依旧是政府单方揽责行为。但由于出钱数目太少,且机器工作质量不高,村民对机械处理很不满意。随着春耕的来临,部分农民出现不满情绪。D村某村民说:“我们种不进去地,政府也跟着倒霉吧!”尽管S镇政府和村委为民着想出台了相关方案,但并未得到百姓的赞同。基于行政思维的责任安排,没有达成持久有效的良性合作。农户始终处于合作的边缘,未认识到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

(二)协商配置责任下的治理型合作

2021年2月中旬,D村村支书组织召开会议,商量秸秆处理相关事宜。村支书认为,村集体也应履行责任出一部分钱。主要基于二个原因:第一,村集体收入本来就应用在村庄公共事务上;第二,村民对出钱数目敏感,百姓容易状告“乱收费”。基于此,村委提出“政府12+农户20+村委20”的方案。方案包括“灭茬”和“耕地”两道工序。39%的农户愿意出钱,但仍有33%的农户强烈反对。有农户认为:“本来烧了就解决了,现在还要让百姓出钱,你这是为了百姓还是害了百姓!” 农户心里始终认为,政府就应该想办法处理秸秆,而不是将责任推给百姓。面对农户的众口难调,此方案就此终结。3月13日晚,村委会再次开会讨论,确认了“政府12+村委10+农民10”的三方共担方案。次日,D村村委会向S镇政府起草了一份三方共担秸秆费用的申请报告。政府认可了D村的做法。随后,村委通过喇叭向农户宣传政策,并组织小组长与农户协商,解答农户的疑问困惑。春耕渐进的客观事实以及政府与村委会的努力使农户逐渐意识到,自己也应该承担一份责任。最终有84%的农户表示愿意出资。在两次协商配置中,村委、农户逐渐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并开始在能力范围内承担责任,多方的责任分担促成一种良善的治理型合作。

(三)责任清晰下的积极型合作

政府、村委、农户明确各自的责任,并达成了共识,为合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一,三方出资方案达成。经过四次的方案调试,最终在各方能力承受范围内达成了“政府12+村委10+农民10”的方案。第二,三方担责的理念形成。秸秆治理不是政府一方的事情,是大家共同的事情。政府由“单一禁火”向“参与治理”转变;村委以身示范,积极探讨秸秆处理方案,号召群众参与;农民与村委的关系也在方案协商过程中由对立走向统一。农民意识到自己既然是秸秆的生产者,也有义务对秸秆的处理负责。某位农户说:“种地的收入归咱自己,所以清理地里的玉米秆子从一开始就是咱自己的责任,现在既然不让烧了,咱也不能和政府作对。”当然,也有部分农户选择自行处理秸秆;第三,三方协同的行动达成。在方案经S镇政府同意后,村委制作《秸秆处理意愿及信息登记表》,由小组长入户排摸,农户配合登记工作。秸秆处理工作中,村干部引导机器入地,并监督配合机器工工作。机器处理后遗漏和剩余的残茬先由农户自行处理,最终村委集中雇铲车清理。从2021年3月中旬到4月5日,D村有2000亩平原地的秸秆得到处理,600亩梁地由于机器无法操作依靠农户自行解决。政府、村委和农户通过达成责任共识、有效分解责任,实现了秸秆的合作治理。

三、以责任联结合作的内在机制分析

从D村的秸秆治理过程可以看出,政府、村委、农户三方合作的达成是基于责任的觉醒,从行政主导型合作、治理型合作到最后的自愿治理型合作。乡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与责任共识和责任有效分解密切相关。

(一)协商话责是合作的前提

合作意味着各主体能够在充分的民主协商中,明确自身的位置与职责,从而更好地实现合作治理的目标。各主体间的合作并不会在实践中自然实现,必须以多元主体的协商共治为前提。(18)张师伟:《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功能:农村协商民主的规范完善与规则耦合》,《探索》2021年第4期。在案例中,合作能达成的首要条件是政府、村委、农户之间的“链式协商”模式。其中政府是枢纽,农户和村委各处一端。以协商话责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协商带动责任意识的觉醒。协商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公共理性为价值,从而使得多数人利益或价值由于更具公共性而在协商中受到更大的社会认同和政策性体现。(19)王洪树:《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建设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2页。生产即责任,农户作为秸秆的生产者理应承担秸秆治理的责任。在方案调整的过程中,农户逐渐由“无责意识”向“有责意识”转变。这种转变主要归因于协商程序的去行政化、协商主体的多样化和协商过程中的非正式领导。目前的环境治理合作多以上层权威高位推动为主,(20)周伟:《合作型环境治理:跨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青海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这可能会让人产生挫折感、丧失权力感和对结果缺乏主人翁感。去行政化的协商程序降低准入的门槛,能够确保农户参与积极性。主体的多样化确保农户参与的规模,从而搜集多视角的个人意见。而非正式的领导可以在参与和规模的基础上,以说服、探讨的方式助推责任的觉醒。D村的小组长和村干部正是以非正式的身份,逐渐让百姓意识到自己的责任。

第二,协商调节责任承担意向度。责任承担意向通常分为两种:1.积极的担责意向;2.消极的担责意向。积极的担责意向是实现合作的基础性条件,只有意识上的认知到位才可能做出行动上的改变。尽管责任承担意识受个人认知、学识、职位的影响较大,但外部环境的变化往往推动个人意识的转变。个人在身处协商场所的过程中,会受到群体的影响而做出与日常不同的行动。D村的协商场所属于小型协商场所,且协商过程存在知识供给与吸收,因此能够避免盲从而实现“正向广场效应。”

在传统ERP系统的基础上,引入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的解决方案,借助于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利用集成、仿真、分析、控制等手段,通过ERP系统与二维和三维仿真系统、PLM系统、MES系统、SCM系统、数控加工中心等系统的集成,推动实现制造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二)明责是合作达成的关键因子

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之所以难以达成,关键在于生态环境治理是一种复合性责任。有效的公共治理需要边界清晰,主体清晰。(21)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复合性责任不仅主体是多元的,且内涵是动态多样的。责任主体的多元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纵向主体多元。也即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往往都涉及其中。第二,横向主体多元。也就是平行关系下的各层级需要“协作共治”。而复合性公共责任的复杂性在于它不能简单用纵横来划分,往往是纵横交错的网状责任结构。责任内涵的动态多样是指它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等中的一个或多个。于政府而言,行政责任要求政府执行上级指令,完成“发包”任务;政治责任明确政府有责任回应民众的诉求,以贯彻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治理责任要求政府发挥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于村委而言,承担着与政府同样的责任,但“村庄共同体”的客观因素要求其承担道德责任。于农户而言,作为农业废弃物的生产者,治理责任和生产责任是不可逃脱的。可见,在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池”中,各主体的责任不尽相同但有交叉。

那么,如何将“责任池”中主体与内涵不相同的责任进一步明晰?客观环境变化与主体行动示范是明责的关键。客观环境变化是指压力内容的转变。春耕渐进的事实与相伴而生的问责无形中倒逼政府、村委和农户转变方向,承担应担之责,明晰自身责任。主体行动示范是指一种践责行为,它包括强制性行动示范和自愿性行动示范。强制性行动示范往往是指令性任务分配,主要来源于压力型体制。自愿性行动示范是指基于内生性责任认知或外部性行动示范感召而做出的行动。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受到价值观念和理性思考的影响,它可能是“无意识行为”,也可能是“努力后行为”。在层层压实责任的过程中,责任下沉到基层一级政府,从而使政府成为主要负责主体。尽管政府做出的是一种强制性行动示范,但它并不排斥行动中的自愿性行动示范成分。总体而言,政府的行动是一种正向积极的行动示范。因此政府的行动之后,村委和农户在有意识的、自我反省的和分析的过程中先后做出自愿性行动示范。村干部往往被视为行政力量的附属人而不被信任。但积极的践责行为能够使农户改变观念。D村村干部主动探讨方案的积极行动示范产生溢出效应。政府与村委的双重溢出效应直接作用于农户身上,从而使农户在行动感召下由“不合作”向“尝试合作”转变。

(三)责任共识提升合作效率

“当准备参与共同行动的人们对需要采取的行动达成了理解上的一致性时,事实上也就是一种共有的最优理解了。”(22)张康之、张乾友:《论共同行动中的共识与默契》,《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观念是行动的基础和先导,而整体性的治理强调责任共识的重塑。(23)刘孝阳:《从碎片化到整体性:农村环境治理现代化进路》,《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12期。一致性责任共识是达成合作的基础,只有共识达成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聚合效应”,提高合作效率。责任共识的达成基于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合作能够产出较高的效能感。如果合作与不合作带来的效能感相差无几,那么各主体的共识也不可能达成。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达成合作基于各方对最终结果的预估。这种预估往往来自前期的“印象积累”。积极的印象会像一根绳索,将政府、村委、农户串联起来从而形成责任共识的基础。政府、村委和农户基于共识的治理将产生两种效能感:秸秆成功处理的治理效能感和三方良性互动的政治效能感。在这两种效能感中,政府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村委和农户也感受到自己在合作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正是可预估的效能感带动了责任共识的达成。第二,责任排序处在同一水平。责任主体的多元与责任内容的多维并不能保证合作顺利达成。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但受选择性履责思维的影响,存在显性责任认知和隐性责任认知。当隐性责任无法忽视且可能带来更大的压力时,隐性责任能够转变为显性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显性责任都能够被履行。只有当多种显性责任处于同一水平,没有先后之分时,责任共识才能达成。在D村,治理责任在禁火期属于隐性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方案的调整,秸秆治理作为三方的隐性责任转为显性责任,且客观事实要求各方不能选择性履责。第三,责任重叠度高。区域生态环境是一体的,但各种治理主体的文化认识是分裂的。尽管生态环境治理是一种重叠性责任,各主体都需要履责,但受个人认知和需求的影响,责任重叠度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高责任重叠度来源于各主体对风险的预估。政府、村委和农户的不履责风险越高,则它们责任重叠的阴影越大。因为人们愿意做出与他人相似的行为,建立共同的身份和归属感。

(四)责任有效分解提供合作动力

一种合作体系之所以可以称之为“公平”,主要是因为它以全体合作者的合理需求为理念,以互惠互利为目标,并以自愿接受的规则为规范。(24)童世骏、任重道:《“正义”的罗尔斯走了》,《社会科学报》,2002年12月12日第7版。有效的责任分解使各主体承担应担且能够承担之责。责任分解是责任分配的前提,责任落实的根据。(25)张贤明、张力伟:《论责任政治》,《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2期。责任由谁来分解,如何分解是确定责任分解效果的关键。

责任分解有两条路径:第一,刚性责任分解;第二,柔性责任分解。刚性责任分解是行政主体以命令和指令的方式,基于“行政专业知识视角”将责任分解。这种分解路径缺少对各种主体的实际情况探知,存在消息不对称和错误感知问题。政府出台的“52元+48元”方案虽然遵从了秸秆科学治理的“国家呼吁”但忽视了合作客体的“主观需求”。尽管现实中并不缺乏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成功案例,但当治理事项超越单一主体的能力范围,治理的有效实现就必须依赖其他主体。而情报准确与精准需求感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浪费和时间消耗。柔性责任分解将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凝聚,在合理的空间中通过“需求感知—路径转化—责任调配”实现多方责任分解的合理化。最终形成正式权力引领、代表性权威示范、群众性力量参与的合作格局。

责任分解除了路径正确还需要规则清晰。责任分解主要依赖于三个规则。

第二,角色、地位的差等性。人一旦出生,进入具体的生命活动时期,各主体角色地位就会出现差等性。(26)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这种差等性来源于所处社会的位置、职业的性质等等。责任的分解并不排斥各主体之间的异质性。依据角色地位的不同,责任分解的适配度也会不同。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负有主体责任,村委和农户是客体责任。村干部与村民是同等的,并不存在主次关系。这决定了村干部与村民具有同样的治理责任。基于角色的责任分解,解释了为什么在最终的方案中,政府担负12元,而村委与村庄平等承担10元。但行动者间的这种合作关系并不是时刻维持均衡,而是发生因事而异的变动。(27)高端阳、王道勇:《乡村治理中的合作场域生成——基于T市“三治融合”实践的分析》,《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3期。当合作目标发生转变时,角色差等的责任分解也会随之改变,以另一种角色逻辑重组合作。例如,在秸秆处理的后续工作中,农民作为秸秆的主要生产者,对秸秆本身的处理负有主要责任,此时政府的责任相对退场。

第三,能力、责任的对等性。对等性是指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能够得到行为人的相互认可。因此,责任的分解一定是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分解。即,能力有多大,责任有多大。基于能力的责任分解,明确合作主体接受度。S镇政府在未明确百姓接受度的情况下,为百姓匹配了不相符的责任,因此在起初未能达成合作。能力的重要性在于,它不允许个人将责任推卸给另一个人或机构。(28)Peter King, responsibility and capability, Economic Affairs,Vol.31,No.1,2011,PP.86-89.因此,不论接受度的边界在哪里,治理的各主体都应该承担责任。从20元到10元,农民的接受度逐渐明晰,承担责任的边界也逐渐明确。同样,村委也是在基于能力可接受的范围内承担起治理的责任。

四、以责任联结合作: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模式建构

通过研究D村的秸秆治理过程发现,以责任联结合作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责任共识、责任分解所形塑的合作模式提高了合作效率,提供了合作动力,为乡村生态环境合作治理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

(一)生态责任与合作有效性密切相关

目标是实现每个人责任的手段和途径,任务和责任依托于目标,人们在完成目标的同时也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而贯穿其中的就是协作关系。(29)罗冬林、陈文喆、蔡伟:《跨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协同网络信任的稳定性——基于黄河中游工业数据的实证》,《管理学刊》2020年第6期。生态责任是共同性目标,它与合作的关系密不可分。复杂环境下,人类唯有以合作治理的方式去赢得人的共生共在。(30)张康之:《论全球社会中的道德、文化与合作治理》,《社会科学研究》2019年第4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公共体”。生态环境治理不仅是国家命题,更是一项公共事业。在多元主体参与中,难免会出现合作无效或责任分配不均的情况。以生态责任联结合作可以从内部出发,通过激发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与内涵、达成责任共识、有效责任分解实现高效的合作。责任联结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一个闭环,每一个环节都对推动合作的达成至关重要。协商话责处于闭环的顶端,首先激发了主体责任意识与责任承担意向。责任分解处于闭环的末端,通过规则将责任分解,最终促成合作。同时,生态责任联结合作的过程也是不断践责的过程。践责不仅是结果,更是过程。合作达成的每一步,都需要在践责中不断完善。

从D村的秸秆治理研究中发现,基层干部基于“为民着想”的合作方案并没有得到百姓的认可,合作的形成是在责任共识与责任分解中实现的。差异化的责任会形成迥异的合作形态,可见,合作的形成与责任密切相关。责任并不是一个单一性概念,它包括很多多元性的东西,例如,责任认知、责任共识、责任分解、责任履行等。责任认知规模与路径、(31)李华胤:《责任认知与基层干部有效回应的关系机制——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共识达成度、分解有效性都会对合作的达成产生影响。

(二)责任共识与责任分解:影响合作的两个变量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使全能政府理论不再有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民众的诉求往往不是简单地呈现,而是复杂动态的,因此治理须是基于多责任主体和多责任内涵的合理分配。各主体的身份不同,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亦有不同,如果不能对责任进行合理的分解,很难达成协同一致的行动。因此,从责任视角来看,责任共识和责任分解是影响合作形成的两个关键变量,共同决定着合作的程度和类型。

如图1所示,责任的分解效果取决于责任分解均衡性的高低。均衡性是指主体的均衡性和能力分配的均衡性。高均衡性责任分解是一种责任主体分解合理,能责匹配的状况,而低均衡性与之相反。两种基本类型下会形成两种合作类型:一是在高均衡性责任分解的路径下,驱动有限度型合作;二是在低均衡性责任分解的路径下,驱动行政助推型合作。有限度型合作和行政助推型合作是配给型责任共识情况下产生的合作形式,其合作效果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内生型责任共识的情况下,有限度型合作和行政助推型合作又会衍生出两种其他的合作模式——运动型合作和理想型合作。

图1 责任共识、责任分解与合作的关系互动模型

实际上,在合作达成的过程中,运动型合作和理想型合作是两种效率较高的实现治理目标的合作方式。A类是“内生型责任共识+高均衡性责任分解”下的理想型合作。合作各主体能够达成一致性的观念共识和行动共识,并将责任以科学的方式分解给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用与共同的行动理念能够使治理目标较快实现,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浪费。D类型是“配给型责任共识+低均衡性责任分解”下的有限度型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尽管责任已经按照制定的规则分配完成,但各主体间的责任共识并不是基于个人的自愿,而是外力糅合的。配给型责任共识降低了合作的效率,容易使合作产生各种偏差。责任分解是客观的,因为各主体有义务承担责任。责任共识是主观的,以人的思想、意志为转移,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利益的不同而转变。个体理性选择甚至会演变为合作治理的阻力,与集体的公共利益相背离。

B、C两种合作模式,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合作模式,多见于特定的治理目标。B类型是“内生型责任共识+低均衡性责任分解”下的运动型合作模式。各主体能够意识到彼此的责任,并趋于达成合作。但在责任分解过程中,主体间出现不同意见,甚至各自为政,形成一种有共同理念无共同行动的状态,而政府主导下的运动式治理变成合作达成的关键。C类型是“配给型责任共识+低均衡性责任分解”的行政强助型合作。人是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也是最复杂多变的生物。基于自身的利益,各主体可能以“管状视角”关注自己想关注的东西而忽视共同的利益;谁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对责任的分解众口难调。这种情况下,合作无法达成,只能以某一方的强制执行与责任分配来勉强维持合作。而分配责任的往往是政府。

当然,在实践中,责任共识和责任分解也会因各种外部因素而发生变化。如问责的加剧和时间的紧迫性。当问责达到一个各主体无法承担的临界点时,各主体的责任共识便会被激发出来,以方向一致的共识联合行动。而限制在某一时间段内的责任分解任务因为时间的缩短而变得紧急且必要。此时,各方能够在各自能力范围内迅速将责任分解。B、C、D都会不同程度地向A转换。反之,A、D也会不同程度地向B、C转换。这为我们理解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何以达成、何以失败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

(三)以责任联结合作:驱动有效合作的可行模式及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四种合作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以往学界强调“利益、资本、技术”等达成合作不同,基于“责任共识+责任分解”的合作体现为一种更科学合理的“责任联结合作”模式。合作制组织是具有充分开放性的组织,在合作普遍化的意义上,它既不允许任何封闭自我的倾向出现,也不排斥任何可以被纳入合作行动之中的因素。(32)张康之:《走向合作制组织:组织模式的重构》,《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以责任联结合作强调各主体基于责任意识的行动联合。只有当各主体形成高度的责任共识且责任分解有效时,才有可能生成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的合作。如案例所示,理想型的合作模式是可以实现的,但它需要一定的条件。本文提出“以责任联结合作”的合作模式,在既定的条件下,责任视角解释了合作何以达成。“以责任联结合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拥有较高的责任共识度;二是责任分解有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在责任的联结中达成合作。从实现乡村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的角度看,比较可行的合作模式是D类,因为责任共识作为一种抽象的东西,受环境影响较大,且它依赖于较高的个人素质和公民责任意识的觉醒。就目前我国的乡村现实来看,作为生态治理的责任人和执行人,农民的责任意识并没有被完全激发出来,所以责任共识的达成相对较难。最理想的是A类。通过达成一致性的行动共识和科学的责任分解,实现最优的合作。

五、结论及启示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种公共性事务,它不允许任何主体产生避责行为,而治理的有效关键在于合作的深度。合作不是泛泛而谈的主体多元,它包含着内部的定责、分责、担责、践责问题。责任共识和责任分解是合作达成的两个关键因素。有效的合作在于各主体间具有较高的责任共识,更在于责任分解的效果达到了各主体最“合适合理”的范围。在D村,为什么政府、村委和农户能够合作出钱治理秸秆?关键在于三方主体在不断的协商中形成了一致的责任共识,并将责任的分解一步步趋于合理。

经过案例研究,本文提出了“以责任联结合作”的合作新路径。首先,明晰了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合作与责任密切相关;其次,推导演绎出责任联结合作的四个步骤;最后,提出基于责任共识和责任分解会形成四种不同的合作模式。这四种模式解释了乡村环境治理中各种合作何以达成又何以失败。“以责任联结合作”从责任的视角提供了一个较有实践意义的路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成立协商性组织,在氛围和场所中激发参与意识,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交集圈”,并基于能力、角色等方面合理分解责任,使多方在有效的合作中实现生态治理。同时,要鼓励农民投身到村庄环境治理的运动中来,以激励的方式使农户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发挥在场优势,弥补政府决策可能存在的不足。“政治学界在界定民主政治的本质、论述民主政治的特点时,大都明确把责任政治作为其中一条。”(33)张贤明:《论政治责任》,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页。当然,以责任联结合作,将公共事务的治理以责任为纽带连接起来,更重视内部性责任对合作达成的影响。但外部性因素如何助推“内驱式责任”,亦是笔者后续将深入观察和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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