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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交集与分割

2022-11-22刘有名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商标法客体竞争

刘有名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措施,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司法界的重视,从法律层面上来进行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节竞争者之间的关系,重视双方的利益维护,以此来营造出更为公平的交易与市场竞争环境,其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所有物,其并不是从关系上来保护利益相关者,而是直接对物品进行的一种立法保护,不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的立法原则均是对我国整个市场体制运行下的各个竞争者权益的保护,通过立法来完善保护机制,维护我国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记载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在当时由于欧洲经济的繁荣,商业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能够用于规范商业竞争行为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法律条文极为有限,难以真正控制商业竞争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由此,也就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整个市场交易环境与秩序[1]。当时的欧洲各国不仅仅因为不正当的竞争而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还使得许多优秀品牌以及企业毁于一旦。为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保障诚实商人的根本利益,法国在《拿破仑民法典》中就引进了侵权保护条款,通过此条款对以不正当形式盗取他人知识成果的竞争行为进行制止,而后这一法律条文得到了逐步完善,其随着商业行为的不断演进逐渐形成了正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总而言之,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加以制止,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防止此类竞争行为,这不仅仅可以很好地保障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能够稳定市场发展秩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保护客体

1.立法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而进行制定的,其具有极为明确的立法目的,通过总结以往市场中的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强调立法意义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且需要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控制。而在该部法律中的第一条便明确了该法律设立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在整个市场竞争中,若是缺失了法律的保护以及约束,将会直接造成市场竞争出现无序的状态,市场上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设立出发点在于追求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借此来保障更多人的经济利益[2]。

2.保护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涵盖的范围较大,需要调整的关系难度也同样较大,除此之外,由于种种关系之间相互错杂,很难确定该法律保护的对象。欧洲各国学者很早就对其保护客体展开了激烈的探究,我国学者同样对此展开了积极探究,而当下讨论最为激烈的则是该法律保护的客体为市场交易下的人格、市场经济环境下所取得的成果、市场竞争环境下所形成的创新意识等等,同样,多数学者也指出了保护的客体是“既得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有着其他的别称,即知识所属权,知识产权是近代以来社会发展的产物,若沿着当下知识产权法进行追溯,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末期至18世纪初期。在工业革命期间,伴随着实物财产理论的不断发展,非实物性质的知识产权同样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由于市场的变迁,知识产品的种类、形式等也在不断地更新,其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实物领域的产权财产,尤其是在文学领域的介入之后,文艺作品进入到市场环境中,逐渐就形成了著作权,而在科学领域的介入后,众多的科技产品诞生并涌入市场中,就形成了当下的科技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等。在此之后,为保障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就形成了当下包含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但是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了这些知识产权并非是人类智力发展所形成的直接产物,更不是一种智力发展而形成的直接结果,知识产权应当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智力、科技以及其他种种因素所共同形成的相关成果,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付出的劳动与投资的保护[3]。

(二)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与保护客体

1.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组织等等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一般的实物相比较,其具有不易被消耗的这一特点,且资源可得到共享,在共享中发挥知识产权应有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法作出的分析来看,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点需要在知识产权创造出来之后,并且投入到了实际的生产中才可凸显,此时知识产权才可发挥作用。但是知识产权在被创造出来以及投入到实际的运用中有着漫长的过程,而且也会消耗权益人的时间、精力、利益等等,因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是基于对权益人合法权益、既得利益的保护,并于此基础上将知识产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服务于大众。

2.保护客体:对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一直都是该领域研究的重点,而众多学者对于保护客体有着不同的认识,目前尚无统一的规定。归纳当前学术界中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学说来看,大体有着“智力成果说”“精神财富说”“利益关系说”等等,而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对象作出分析来看,其对象需要满足:(1)必须是通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2)这一治理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3)智力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以及智力活动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能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助力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交集与分割

(一)两者间的关系

透过知识产权延伸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等,可很好地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联系起来,且通过对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分析与定义,可明确发现几者之间的具体联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在《商标法》的基础上对《商标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定义做出具体的补充,可很好地弥补该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从这一关系来进行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可发挥自身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具体作用,辅助《商标法》更好地落实,扩大《商标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商标法》仅仅是出于对个人私有权的一种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发角度是公共利益,而非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从《专利法》的特殊规定来看,专利看作是一种垄断权,因而必须要通过合法途径对其进行规范,否则,专利作为一种垄断权,很有可能扰乱市场的公平竞争,导致市场中发生不正当的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很好地对专利权领域中发生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积极的调整,将专利这一垄断权归集于法律的适用范围内,同时,可以作为工业产权、发明创造等等的补充,维持《专利法》本身所具有的公平竞争作用[4]。对《著作权法》进行研究后,可发现该法律颁布的作用在于维护文化领域的公平竞争,在于保障作者的人身权益、经济使用权等等。而假冒他人创作作品、模仿他人的作品标志等等,使得读者将原始作品与其他作品混淆,将原始作者与侵权者混淆,侵犯了原作者的正当权利,甚至是假冒原作者名字而谋取不当利益的都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仅受到《著作法权法》的规范与限制,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补充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来看,相关的法律条文起源于对于工业产权、商品交易等等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法律,能够很好地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中且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存在的固有不足之处,其很好地与知识产权法相适应,在这一基础上,发展出了“平行保护说”“补充保护说”等等学说。现实生活中的知识财产利益处在持续的变动之中,而最新变动的知识财产利益以及因知识财产变动而不断变动的相关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往往会被忽视掉,知识产权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滞后性,其适用性问题将越来越凸显。此时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可很好地作为一种补充,延伸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进而做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可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有效补充,但其始终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这一点需要司法人员进行明确,这是由于两者之间的立法目的、保护客体等不一致而造成的,由于在这两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必然也将造成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品的保护方面必然是居于次要地位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虽然可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将受到极大限制,从知识产权法的运用来看,其难以很好地解决当下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所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与竞争问题,因而,从这一层面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要引进新的法律,或者更新知识产权法现有的内容,从法律保护的对象、范围等等方面做出拓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入,则可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若过分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做出对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处理与司法适用,那么也将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如“知识产权搭便车论”就将任何形式的“不劳而获”的模仿行为视为禁止行为,当下,司法界就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做好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工作,更好地去填补知识产权法的空白。若从不当得利的这一角度来分析,更多的学者则指出了在这一理论视角下所出现的模仿者发生“搭便车”的这一行为,那么就应当认为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的不当得利,此时司法实践的关注点在于模仿者,也就是不当得利者是否因此行为产生了盈利,而非知识产权所有者是否通过正规途径取得了投资回报。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分割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分割关系同样是极为明显的,不论是从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还是从保护客体来看,都有着极为明显的区分。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公法的这一范畴。从范围上来看是明显大于知识产权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了消除或者限制某些垄断行为而专门制定的一项法律,通过消除垄断或者限制垄断,以此在维护利益主体的权益的这一基础上,维护市场运行的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5]。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要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等等原则的基础上来建立自由竞争的制度。从权利的保护方式来看,知识产权则是包括了“行”“禁”两方面,知识产权赋予了产权所有者更多的“行”的权利,而对于他人则是赋予了“禁”这一内容。以权利保护方式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解释,则仅仅赋予了“禁”,而完全没有“行”这一方面的内容。

四、结语

以上从两者的立法目的、保护客体等等方面做出分析,均可发现存在的交集点,而从这一点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补充。但两者之间却也存在极大的差异,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公法范畴,从权利保护的方式来做出分析,两者对于“行”“禁”两方面权利的行使同样有着极大的差异。当下,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需要司法界学者不断探寻两者之间的关联,化解矛盾,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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