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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

2022-11-22江必新戢太雷

法治社会 2022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同志法治

江必新 戢太雷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要理论涵盖了法治社会建设的理据论、价值论、本体论、推进方略论和保障论等内容。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具有诚挚的人民情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谐有序的内在特质,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建成法治社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引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容丰富、论证深刻、逻辑严密的宏大体系,蕴含了极为丰富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习近平同志在回答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时,深刻阐释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工作布局、体制机制、重点任务和保障等重要问题,系统地回答了 “为什么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以及如何建设法治社会” 等重要命题。习近平同志的相关重要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以往,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一直以法治政府为重心,法治社会基础培育则相对比较薄弱。因此,系统研究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演进脉络、基本价值、核心要义、推进方略、实施保障等重要内容,必将有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有助于达成建成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

一、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演进脉络

在中国,“法治社会” 一词虽然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被广泛提及,①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载 《中国社会科学》 1989年第2 期。但是对法治社会的内涵、外延,一直存有争议。②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载 《法学杂志》 2013年第6 期。法治社会通常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被普遍公认和遵守的社会状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将社会发展提升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持续推进社会建设。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首次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明确了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的具体要求。

习近平同志在领导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丰富实践中,不断升华了对县域、市域、省域、国域治理的感悟和认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治理经验。在福建工作期间,他就创新提出了 “法治社会” 理念。③参见 《福建日报》 2001年4月10日第A1 版。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④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 页。这一重要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社会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命题、新观点。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提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⑤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6 页。这是习近平同志首次正式提出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此后,习近平同志又多次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⑥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正式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确定为建设法治中国的推进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对法治社会建设做了重要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基本建成法治社会,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精辟地分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关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⑦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539 页。在这次重要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七项重点工作之一,提出了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治网等要求,并部署了抓紧制定法治社会建设纲要等工作。2019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还提出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 “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等重要论断。2020年2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对法治社会建设再次提出了要求,对全民普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工作再次作出了部署。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要求建设一个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总之,习近平同志历来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在每一个重要时期、每一次重要会议上都对法治社会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和精心安排。习近平同志对法治社会的认识和思考是不断深入、不断升华的,既契合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又不断与时俱进,赋予法治社会建设以全新的内涵。

二、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的理据论

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的理据论科学回答了我们为什么要建设法治社会的问题。

(一) 直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产生的时代条件

当今中国最鲜明的时代主题是实现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⑧习近平:《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载 《人民日报》 2017年5月4日第1 版。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⑨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539 页。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各种风险相互传导,各种矛盾不断混合、重叠和放大。习近平同志提出:“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等”。⑩习近平:《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82 页。掌握社会发展和治理规律,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建设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是为了应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现代化,跨越 “中等收入陷阱”,防范处置各种重大风险,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

(二) 解决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是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产生的实践基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重要战略发展期和改革攻坚期叠加的历史阶段,利益分化明显,人民群众诉求日趋复杂,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社会治理还存在明显的弱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治安管理、环境污染、医患纠纷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出现矛盾纠纷后,部分群众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越级上访、聚众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难题。⑪参见江必新:《我国法治建设面临七大矛盾》,载 《人民政协报》 2014年12月24日。因此,建设法治社会,让法治成为转型中国 “社会团结” 的重要机制,成为弥合社会碎片化与重塑信任的核心抓手,能够担当迈向和谐社会的路径保障之责任。⑫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1 期。

坚持从问题出发,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一直是习近平同志强调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始终和我国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同频共振,为满足人民新时代需求提供了 “良方”。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⑬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03-104 页。他强调用法治手段、法治之力来解决社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迫切问题。

(三) 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产生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选择。社会治理应以人民利益为坐标,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一,建设法治社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选择。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幸福的生活包括人们的衣食保障和安定、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⑭王利明:《法治具有目的性》,载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 期。因此,习近平同志指出:“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让群众的聪明才智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不竭源泉。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⑮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47 页。

第二,建设法治社会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然选择。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治可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和谐有序。所以,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继续加强社会建设,切实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⑯习近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载 《求是》 2012年第1 期。和谐社会还应该是平安的社会。习近平同志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 页。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⑱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 页。

三、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价值论

习近平同志从法治社会的根本价值、核心价值、重要价值三方面阐明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 根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社会的底色是 “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鲜明特点正是人民性,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因此,不管是 《实施纲要》,抑或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还是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都无一例外地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作为基本原则。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在各个方面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的要求:一是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2014年3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 “两会” 上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深刻地指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 十八届三中全会鲜明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 《人民日报》 2013年11月16日第1 版。二是坚持社会治理依靠人民,发挥人民的智慧。社会活力的源泉在于人民。⑳江必新、李沫:《论社会治理创新》,载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 期。法治社会建设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调动人民参与社会建设的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法治社会方能蓬勃发展。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㉑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 《求是》 2015年第1 期。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的最佳路径。首先,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正当合法的诉求。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㉒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8 页。其次,要加大对人权的救济力度。“有权利必有救济” 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要切实有效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促进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全面发展。《实施纲要》 还特别突出了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二) 核心价值:公平正义

法治内含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法治中国既追求形式正义,又追求实质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美好价值目标,也是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的一个基本价值。

第一,将公平正义作为崇高价值追求。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㉓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9 页。习近平同志将公正司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凝练总结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第二,完善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要加大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司法力度。他在2019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㉔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59 页。在司法领域,习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㉕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2 页。

(三) 重要价值:和谐有序

和谐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大决策和总体部署,强调基层基础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基,并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法治社会应当是和谐的社会,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状态。㉖黄文艺、李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建设理论》,载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21年第2 期。习近平同志对社会和谐有诸多重要而精辟的论述:一是指出了社会和谐的重点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没有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二是提出了社会和谐的表现形式。在法治社会中,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不断减少并能得到及时化解,社会趋向和谐,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和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法治社会中,所有社会矛盾断之于法。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㉗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 页。“依法、找法、用法、靠法” 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表现形式。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基层基础。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就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基层。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方能夯实社会和谐的基础。

四、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本体论

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的本体论系统、深刻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的重大命题,其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观点、论断等体现在历次重要会议、《实施纲要》 中。

(一) 法治社会建设之前提:健全社会制度规范

健全社会领域的制度规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完备的社会规范体系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只有制度健全、规范完善才能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制度基础。

第一,完善社会领域立法。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 “社会生活有法可依” “社会主体可以依法治理社会事务” 等问题,其重点是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多元主体,做到有效治理社会事务。㉘陈柏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社会理论研究》,载 《法学》 2021年第4 期。习近平同志重点强调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和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习近平同志提出,立法要与时俱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㉙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9 页。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立法,《实施纲要》 也突出了要完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重点民生领域的立法。

第二,促进社会规范建设。社会规范一般包括了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法治社会之法,是回应性的国家法和与之融贯的自治规则等构成的多元规则体系。㉚参见前引⑫,江必新、王红霞文。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结合不同社会关系的特点,制定不同的规则。社会规范在法治社会中作用不可或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发挥各种社会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毋庸讳言,社会规范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位、混乱无序等问题。为此,《实施纲要》 也加强了对社会规范的监督和约束。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基层社会德治建设的核心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实践。㉛张文显:《一体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载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1年第8 期。习近平同志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承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㉜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4 页。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二) 法治社会建设之基础: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基所在。习近平同志开创性地发展了全民守法,具体包括:一是深化了全民守法之内涵。“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㉝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3-24 页。全民守法,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地。二是明确了全民守法之地位。习近平同志指出,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㉞参见前引㉑,习近平文。全民守法的实现,非一日之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全民守法:

第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一是强调普法的基础性地位。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㉟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76 页。二是强调普法效果。习近平同志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㊱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 《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 版。《实施纲要》 特别强调了要落实普法责任制,“谁普法谁负责”,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等。这些都是对其普法要求的具体落实。

第二,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同志在维护宪法权威上,提出了很多要求:一是加强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他深刻地指出:“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㊲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15 页。此外,习近平同志还强调要对党员干部重点进行宪法教育。二是加强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习近平同志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㊳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15 页。

第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首要步骤。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解释包含有两重含义,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律要得普遍的遵守。㊴[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 页。法律要得到公民的服从和执行有赖于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提升。我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1 页。所以,习近平同志强调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坚定法治信仰,“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关键是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㊶参见前引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722 页。

(三) 法治社会建设之关键:社会治理法治化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只有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社会建设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念,把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五中全会都提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的要求。习近平同志创新提出社会治理法治化,并对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提出了许多要求,比如 “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㊷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34 页。习近平同志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论述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包含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体制、治理机制、治理技术等。㊸张文显:《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载 《法商研究》 2020年第2 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 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第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 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㊹参见前引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25-126 页。“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这是处理活力和秩序的十六字方针。十六字方针中,重点是依法治理。“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依法化解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极为重要。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㊺习近平:《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载 《人民日报》 2016年4月27日第9 版。

第三,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突出特征就是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矛盾纠纷依法解决。

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13年10月,习近平同志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 ‘枫桥经验’ 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 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习近平同志多次进行提炼,总结形成特色鲜明的基层治理的新时代“枫桥经验”。㊻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 页。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 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

二是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习近平同志指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9 页。在完善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中,要特别注意优化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实现依法信访。

三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首先,要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㊽习近平:《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9 页。其次,统筹各方力量,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民间性纠纷解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行政机关在防范化解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上要发挥重要作用,加强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纠纷中的“分流阀” 作用。

第四,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都需要依法治理。习近平网络空间治理理论主要观点是:一是阐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他深刻地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㊾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82 页。二是指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具体路径。其一,强化网络立法规划,完善网络立法。网络法律制度是以《宪法》 关于互联网治理原则规定为基础,以网络空间治理专门法律制度规范为主干,以与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配套的管网、办网、用网、护网的法律制度体系。[50]徐汉明、张新平:《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8年第2 期。习近平同志强调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重点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治理互联网。其二,强化依法管网、办网、上网。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三是强调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51]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03 页。

五、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推进方略论

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指明了实现法治社会的根本方略、基本方略和重要方略。

(一) 根本方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

习近平同志以系统的观念和系统方法,高屋建瓴地谋划法治中国建设,创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强调要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52]江必新、黄明慧:《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特征刍议》,载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 期。

第一,深刻阐明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联。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53]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 《求是》 2019年第4 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有侧重、密切关联、相辅相成。具体而言,三者关系如下:

一是法治政府居于主体工程地位。习近平同志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54]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52 页。所以,习近平同志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强调要率先突破。

二是法治国家是法治社会的引领和保障。2015年,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四个全面” 的战略布局。“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进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55]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44 页。

三是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56]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载 《中国社会科学》 2017年第4 期。法治社会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一体性。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将成为无根之树。

第二,指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同属于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虽侧重不同,但本质相同,密切相连,不可或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也体现了习近平同志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思维和战略思维。党的十九大将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明确为国家法治发展的中期战略,[57]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22-223 页。并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一体建设的关系基础上又增加了相互促进,突出了三者间的相互联动性和动态实施性。三者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阶段发展目标,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同步推进、一体建设。三者一体建设,也可以避免畸轻畸重、顾此失彼的现象。[58]江必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治理论的发展》,载 《法学杂志》 2020年第5 期。

(二) 基本方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四个治理统筹推进”

系统治理在“四个治理” 中居于全局性地位。系统治理的基本要义可以概括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协同治理,实现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居民治理的良性、和谐发展。系统治理“将社会治理置于预期的治理系统之中,并使其逐步呈现出良好的社会局面”。[59]徐汉明:《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研究》,载 《法学杂志》 2017年第10 期。依法治理是“四个治理” 的核心。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和根本要求,是实现对社会的依法治理与社会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综合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60]参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19日)。建设 “平安中国” 是习近平同志对社会治理的又一重要定位。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1月8日、2015年9月24日对“平安中国” 建设作出的批示中,多次强调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是“四个治理” 的基础,也是党领导社会治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枫桥经验” 的实质就在于坚持群众路线,抓源头,抓苗头,防范于未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四种治理方式各有侧重,但是不可或缺。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四者并进、形成合力,才能奏响法治社会的和谐之音。具体而言,就是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为指引,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与氛围,坚持采用以法治方式为基础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等多种治理形式,努力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61]参见江必新:《推进社会依法治理,建设现代法治社会》,载 《社会治理》 2015年第1 期。

(三) 重要方略: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辅佐、自治筑基、智治支撑“五治共同发力”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综合运用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多种方式,实现“多元共治”。

第一,发挥政治的引领作用。坚持政治引领是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中体现中国道路的特色标志,是我们党领导社会治理工作的宝贵经验,是进行新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62]参见陈一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载 《人民日报》 2021年1月22日第9 版。政治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方向引领。科学的政治理论引领社会治理的方向,夯实社会治理的基层基础,确保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二是方法引领。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明确了社会治理的格局、推进战略、重点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方向。三是工作引领。通过党委带头守法,引领全社会守法; 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和谐社会、平安中国; 通过调动各方投入社会治理,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共同体。

第二,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法治对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治对社会的保障作用。法治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习近平同志指出:“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63]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载 《求是》 2020年第22 期。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突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权威性,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法治作为“良法之治”,强调以良法促进社会发展、增强社会活力、实现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

二是法治对人民的保障作用。法治追根溯源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治国理政方式,“法律应当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4 页。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比如,我国宪法就是人民享有广泛权利的法律保障。因而,宪法的实施目的必然包含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

第三,发挥道德的辅佐作用。道德是一种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具有支撑秩序、治心化性的功能优势。[65]《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第297 页。道德和法律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66]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65 页。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67]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65 页。法治中国建设的鲜明特色就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68]参见前引㊻,习近平书,第260 页。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将道德和法治有机融合,充分发挥道德润物无声的教化作用,从而夯实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1)灌浆材料。在开展灌浆施工的过程中,应使用强度较高的硅酸盐水泥,为了保证帷幕灌浆施工效果,只有合格的水泥方可投入施工使用。在应用搅拌机制备水泥浆的过程中,为了增加水泥浆的稳定性,可在制备时适量添加钠性膨润土,控制搅拌时间必须>0.5min。水泥浆完成制备到灌浆完成之间的时间必须在4h以内,在灌浆过程中,每隔0.5h需测量一次浆液比重,保证比重误差≤5%。控制水泥浆的温度在5~40℃范围内,如果温度不达标,不能投入施工进行使用。

一是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道德起教化作用,能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69]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66 页。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 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70]参见前引㉑,习近平文。

二是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只有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要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他指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71]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66 页。

三是依法惩处失德失范的违法行为。规范失德行为,加大对败德违法者的惩戒是德法共治的重要方面。习近平同志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72]《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 《人民日报》 2016年12月11日第1 版。

第四,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自治是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73]参见前引[62],陈一新文。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基层自治,强调社会、公民的自治对法治的补充作用。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是社会治理的重心所在。习近平同志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7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91 页。基层群众自治具有广泛性、直接性、有效性,是伴随着新中国发展而形成的民主实践。《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现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第四节对健全基层群众制度作出专门规定。自治和法治相结合,更能发挥基层的桥头堡功能,彰显基层强基的作用。

第五,有效发挥智治的支撑作用。“智治” 即智慧治理。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科技已经并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社会和我们的生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科技支撑” 的重要命题,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强调了信息化建设。他指出:“要加快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75]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48 页。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社会治理四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明确了方向,也指明了智治与社会的密切关系。

智治是体现新科技革命的标志,是建立在信息化智能化基础之上的治理方式,对社会治理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是智治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治理方式和方法。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已经使我们所处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全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通过信息化科技可以优化治理手段,拓展普法渠道、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立科学的治理评估体系,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二是智治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从宏观角度看,科技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支撑功能主要包括信息支撑、心理支撑和方法支撑三个方面。[76]付鉴宇:《论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科技支撑功能及其实现》,载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第6 期。信息化技术的广泛运用,让信息传递更加快捷,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成本降低,社会治理的技术参数和智能含量大幅提升。这些都为社会治理体系架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智能化再造奠定了基础。

六、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保障论

(一) 强调加强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健全制度和工作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保证。实践已经多次证明,“党中央权威是危难时刻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的根本依靠,在重大历史关头,重大考验面前,党中央的判断力、决策力、行动力具有决定性作用”。[7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 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载 《人民日报》2020年12月19日第1 版。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更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

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主要体现在:

第一,明确了第一责任。习近平同志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78]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41-142 页。他提出要“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79]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33 页。习近平同志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可见,习近平同志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社会建设的职责,既有长远部署,又明确了具体要求。

第二,提出了考核评价标准。早在浙江调研期间,习近平同志就深刻指出:“社会建设要以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在体制机制、制度政策上系统谋划,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做起,坚持群众想什么、我们就干什么”。[80]《习近平在浙江调研时强调:干在实处永无止境 走在前列要谋新篇》,载 《人民日报》 2015年5月28日第1 版。“群众想什么、我们就干什么” 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基本的评价标准,那就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盼最忧的事情为标尺。《实施纲要》 提出的 “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正是对这一评价标准的具体落实。

(二) 强调突出重点,形成合力

习近平同志在部署法治社会建设中,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抓住主要矛盾。

第一,要抓住政府这个关键。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政府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能否尊法、守法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的成败。政府带头守法,在很大程度上能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树立典范,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要夯实全民守法这个基础。法治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要求,不仅要求政府守法,也要求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建设,落脚点在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新的十六字方针,即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每个公民责无旁贷。所以,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81]参见前引[63],习近平文。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82]参见前引㉑,习近平文。

第三,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法治社会应当是共融共治社会。在当下中国,“寓国家于社会中”,推进国家与社会的共治尤为重要。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是法治社会的鲜明特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群体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要充分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协同作用,汇聚起建设法治社会的强大合力。

(三) 强调抓住关键少数

“关键少数” 指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守法在全民守法中具有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一,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全民守法的关键。一是领导干部是“关键人”。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83]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35 页。二是领导干部是 “第一责任人”。党政主要负责人有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84]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142 页。具体落实全面守法等工作。

第二,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促进全民守法。我们有民“以吏为师” 的传统,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民群众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加以效仿。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 上行下效嘛!”[85]参见前引⑤,习近平书,第25 页。所以,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带头自觉守法是实现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所在。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现实来看,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法律、不信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权力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严格守法、不严格遵循法律是密切相关的。

结语

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统筹推进的系统思维、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体现出诚挚的人民情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谐有序的内在特点。这一理论承继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与社会理论,发展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中有关社会建设的理念、观点,提炼了党在社会治理实践领域的经验。习近平法治建设理论是在应对国内外复杂形势,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高度,科学系统回答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其主要观点、论述已经部分在《实施纲要》 等得以体现。这也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社会建设理论强大的理论指导力和磅礴的实践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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