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2022-11-22□朱峰
□朱 峰
(朱峰/江苏省南通市唐闸小学)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民族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但是,在文化多元化、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文章分析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从增设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设置专门机构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文化旅游品牌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个方面入手,重点探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措施。
音乐是由乐音结构组成的,融入了创作者的思想情感,呈现出特定的精神内涵。而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可借助录音、录像、文字等手段加以记录存储。在这一环节,能够“发声”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着重点。如果所保护的音乐无法“发声”,则意味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处于失传的状态。现阶段,我国重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并且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关注片面,重申报轻保护,原汁原味传承困难等。因此,如何做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成为研究重点。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历史意义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将一个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浓缩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充分彰显了所属地区的地域特色。具体而言,对已经保存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风格、音乐词曲等要素进行分析,可更好地感知在特定历史环境下,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情感态度等。同时,绝大多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口传心授这一传统质朴的方式传承至今的,是引导社会大众正视历史,为人民群众提供客观认识历史、正确分析历史现象的载体。
(二)文化意义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同时也是历史社会变迁过程中文化元素沉淀的产物,蕴含着诸多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最大限度地彰显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品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群体的文化元素,以原汁原味的方式呈现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轨迹,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在文化交融碰撞的过程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处于相互融合的状态,这对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因此,无论一个国家,还是一个民族,其文化自信心是建立在本民族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的,这就需要每一个人积极主动地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弘扬和传承。
(三)精神意义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娱乐需求。在艰苦奋斗的日子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凭借自己的独特魅力,从精神层面给广大人民群众鼓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历史文化的发展。社会各界要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重视,积极参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的分析,能够拉近各族人民之间的距离,凝聚民族力量,强化人民的民族认同感。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策略措施
(一)增设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
现阶段,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支持引导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申报。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旧面临一些问题,如由于资金不充足,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以得到强有力的资源支持,无法收获理想的保护效果。在此情况下,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对象,增设专项保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从而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从财政支出方面入手,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公共财政投资。2006 年,文化部、财政部两大部门联合,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象,设置专项经费,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发所在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申报成功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设置专项保护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从资金方面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说明的是,设置的专项保护资金应围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囊括组织管理与传承群体建设、乐谱整理保护、保存环境改善、遗产保护科技研究、遗产开发应用推广宣传等。
另一方面,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如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参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借助社会捐赠赞助,推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朝着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这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开发水平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可借鉴意大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抽取彩票收入的0.8%,将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资金,并在法律法规中做出明确说明。此外,我国还可借助社会力量的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如捐赠、回购等,对流散在各省份、地区的曲谱加以搜集整理,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独特作用。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开发特色文旅项目,建设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继而达到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二)设置专门机构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前,在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大环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因此,若想有效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从国家政策法律视角入手,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借助行政力量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使命,自觉主动肩负起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强化自身的民族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力求通过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心,切实有效地保护好国家文化主权。从历史实践中可以发现,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政府主体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而精准定位政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色,则是确保政府保护作用能够发挥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对负责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加以确定,科学设定保护职能。政府部门可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入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工作,如普查认定、保存研究、传播教育等。借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机构的力量,使关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措施规划等得以落实。
在重视政府主导作用发挥的同时,也需要重视其他团体组织的力量发挥,如科研教育机构、民间团体组织等,充分发挥其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推广、教育宣传、保护传承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例如,文化馆和博物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明确自身在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需要将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自己的工作责任;在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组织开展各类型的公共文化活动时,要注重对社会大众的教育引导,提高社会大众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社会范围内营造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还需要依靠专业的技术支持,这就需要相关技术科研机构深入实际,了解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丰富自己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利用已有优势开办专业学校,借助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两种途径,指导新一代掌握音乐的技能方法,构建一支高素质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此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重视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信息资源库,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管理,提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服务。
(三)打造文化旅游品牌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可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旅游资源的紧密联系,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借助旅游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基础。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改变,人民群众在追求物质生活享受的同时,也更加注重满足自己的精神世界,这就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契机。在挖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内涵的同时,要对其加以大力开发,将其融入旅游市场,这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强化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借助知名旅游景区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景区是旅游的载体,现阶段,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通常建立在景区开发的基础上。因此,游客在旅游的同时,也会通过景区的游览,了解当地的文化产品。例如,可依托骊山景区、华清池等旅游景区,对《长恨歌》加以宣传推广,在吸引更多人关注《长恨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实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景区发展的深层次融合,继而构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同发展的双赢共生局面,进一步提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获得较为理想的保护效果。
第二,借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品提升区域知名度。对于旅游者而言,在前往某个旅游景区或某个旅游目的地时,首先感知的就是当地的民俗风情,这是社会文化形态的重要表现。当地的民俗风情呈现的是非物质文化,体现出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例如,陕北民歌作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亢凄凉的音乐风格。不少外地游客前往西北地区旅游,在看到黄土高原的原生态自然环境时,更为深刻地理解了陕北民歌的风格特点,强化了情感体验,感受到当地的风土民俗。由此可见,利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元素,依托旅游产业发展,可以达到保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的效果,同时反哺旅游业,增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效益。
第三,借助文化旅游联合提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名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旅游文化节活动,加强对当地文旅项目的宣传。因此,借助旅游资源,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寓于其中,实现旅游文化节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步宣传,能够吸引更多的旅游者,进一步提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
第四,打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音乐产品。从整体上来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鲜明特征,其本身也属于文化产品。因此,我们可立足于市场经济环境,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成品牌音乐产品,从而达到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一方面,将原汁原味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制作成音像制品,并将乐谱加以整理,绘制成书籍,公开发行出版,有效保护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还可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音乐元素进行融合,衍生出新型的音乐产品。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历史变迁过程中,前人留下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原生态的面貌展示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和精神内涵。因此,相关人员要重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借助增设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设置专门机构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文化旅游品牌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系列策略,推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