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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经济文化二重性矛盾与调和

2022-11-22李文钢

关键词:表现形式文化产业要素

李文钢

[提要]文化产业包含了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经济属性支配文化属性的情况,资本决定内容生产。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具体表现为资本对民族文化要素的选择性利用和摒弃,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传承保护之间难以实现平衡的问题。从文化构成要素的角度分析,资本在选择性利用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特点的民族文化要素,又选择性抛弃具有隐含性和潜在性特点的民族文化要素。基于人类学的文化见解,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的民族文化要素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隐含性和潜在性的民族文化要素是民族文化本身。因此,在讨论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和传承保护问题时,应基于“建构论”来理解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基于“创造性转化”理论来理解民族文化本身。

我们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看出,文化产业包含了文化和经济的二重性。当人们在对文化产业展开相关研究和发展文化产业时,理应对文化产业的文化和经济二重性有所关注,两者不可偏废。但是,在文化产业科技化、文化产业旅游化、资本化的进程中,常常是为了GDP而忘记了价值,为了科学而遮蔽了文化,构成了当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场景。[1]学术界在对文化产业的属性展开探讨时,学者们也往往是从经济属性的角度切入研究,对于“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关注还很不充分。[2]换句话说,当前人们更加关注的是文化产业中的产业部分,能否促进现实的经济发展,忽视了文化产业的文化部分,导致了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

从研究范围来看,民族文化产业属于文化产业的子领域,研究文化产业的理论和方法自然也适用于分析民族文化产业。然而,民族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的文化产业。至少是在中国语境中,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目的不仅是推动民族经济发展,还要有助于推动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更加强调了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文化属性与经济属性应该处于平等地位。由于文化产业过于关注经济属性,且存在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这就导致了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属性与文化属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具体表现为资本对民族传统文化构成要素的选择性利用和摒弃。因而,常常存在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无助于推动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情况,更严重的是会扭曲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和价值。民族传统文化在开发利用和传承保护之间难以实现平衡,是中国民族文化产业开始出现以来就一直困扰政界和学界的一个难题。[3]

文化产业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文化现象和产业实践,而是与现代社会性质紧密相关,是与社会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共生共存的事件。[4]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以资本为中心的经济活动已经居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核心位置,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也就不可避免地要被人们的经济活动加以重新审视,造成民族文化的构成要素被资本选择性利用和摒弃,民族文化变得碎片化。[5]那么,如何从理论层面理解民族文化产业中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在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时,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是否存在调和的可能性?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种种遭遇,还有助于从理论层面思考如何在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时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一、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

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共识,被视为调整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人类社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一条路径。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也促进了文化产业研究的勃兴。当前,文化产业研究已经发展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范式:“释义范式”“文化范式”和“经济范式”。[6]“释义范式”主要讨论如何界定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的本质是什么,回顾文化产业的历史,总结提炼文化产业相关的理论源流。“文化范式”最为关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伦理问题、效益问题、价值观问题。“经济范式”关心的是如何制定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政策,提出解决发展文化产业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对策建议。在这三种解释范式中,“如何更好地发展文化产业”是政界和学界感兴趣的热点话题,“经济范式”自然就成为了文化产业研究的主流解释范式。

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一样,存在商品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等一般性的环节,资本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同时,文化产业又具有特殊性,文化产业中的文化商品在生产、交换、流通和消费等环节都会对人们的伦理道德、审美趣味、意识形态、日常生活等产生深刻影响,甚至会引发社会变革。在此情况下,文化产业研究中的“文化范式”并未失去应有的价值,仍然在发挥着对文化产业现实进行批判性分析的作用。追溯文化产业研究中“文化范式”的源流,最早对文化产业现实进行批判性分析的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阿道尔诺和霍克海默两位学者,他们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提出了“文化工业”这个极具批判性的概念。

《启蒙辩证法》中的“文化工业”与文化产业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文化工业”的真实含义是对文化产业的主要对象和核心领域做出的批判,是对文化产业存在的一种否定。阿道尔诺和霍克海默的“文化工业”概念主要批判的是文化产业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发挥着意识形态灌输的作用,是“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而存在。半个世纪以前产生的“文化工业”概念对文化产业做出的批判性分析,与当今世界各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社会现实显得格格不入,现在也很少会有学者再借助“文化工业”这个概念来否定文化产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两位学者对当时的文化产业生产机制展开分析时的一些具体论述,可以帮助我们思考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为何会支配文化属性。

阿道尔诺和霍克海默认为,资本家喜欢从技术的角度解释文化产业发展变迁,却没有人提出技术用来获得支配社会的权力的基础,正是那些支配社会的最强大的经济权力。“文化工业的技术,通过祛除掉社会劳动和社会系统这两种逻辑之间的区别,实现了标准化和大众生产。这一切,并不是技术运动规律所产生的结果,而是由今天经济所行使的功能造成。”[7](P.108)两位学者看到了文化产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其他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产业没有任何区别,资本居于中心地位,甚至生产出来的文化商品的内涵都打上了资本的烙印。两位学者以电影这种文化商品为例指出:“从电影改编成的小说,到最后制作成的音响效果。所有这一切,都是投资资本取得的成效,资本已经变成了绝对的主人,被深深地印在了生产线上劳作的被剥夺者的心灵之中;无论制片人选择了什么样的情节,每部影片的内容都不过如此”。[7](P.111)

阿道尔诺和霍克海默在论述文化产业发展中经济属性何以支配文化属性时提出的观点,还可以追溯到更早期的马克斯·韦伯那里。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集中讨论了文化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被人们熟知的观点是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存在的新教伦理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很多学者就据此认为文化对经济活动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然而,韦伯也强调:“当今的资本主义既然已经左右了经济生活,它事实上就是在通过经济界适者生存的过程教育着、选择着它所需要的经济主体”。[8](P.38)也就是说,韦伯在他所生活的年代就已经敏锐地发现,在资本主义站稳脚跟以后,资本已经处于人们生活的中心地位,塑造了其他事物的意义和价值,也自然包括了任何一种文化形式的意义和价值。丹尼尔·贝尔在韦伯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文化和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文化也成了商品,受市场评估,通过交易过程被买卖”。[9](P.36)

韦伯、阿道尔诺、霍克海默、贝尔等学者比较抽象地勾勒了资本居于人们生活的中心地位之后对文化的宰制,当代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大卫·哈维借用马克思的“垄断地租”概念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赋予文化意义和价值的论述则要精细得多。哈维认为,“垄断地租”源于社会行动者专断地控制了某些直接或者间接可交易的项目,凭此获取利益。独特性是构成“垄断地租”的核心,但是可交易性的要求,又意味着没有任何物品可以变得那么独特,文化商品化以后也会威胁到文化的独特性。在文化已经商品化的时代,文化商品的生产者基于对“垄断地租”的刻意追寻,又必须要赋予自己所生产的文化商品某种独特性和稀缺性的品质。[10]在哈维看来,资本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常常会对文化的含义不间断地进行发明和创造,以保证文化商品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品质,由此导致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

二、从文化构成要素理解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文化二重性矛盾

在现代文化产业发展中,很多时候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引发的问题并不突出。主要是因为在现代文化产业中,“创意文化”占据了主流地位,文化商品的生产者可以脱离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甚至“无中生有”地创造出某种文化商品并赋予其特定的文化内涵,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开始就处于首要地位。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文化商品的生产需要以民族传统文化作为原材料,必然会涉及某个民族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哈维认为的文化商品化过程中“涉及了谁的集体记忆、谁的美学,以及谁获利”[10]这样的伦理问题。尤其是在中国语境中,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目的不仅是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还要有益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因此,民族文化产业中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引发的伦理问题就难以回避。

国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传统文化的抢救、整理与发展工作,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由于“文化政绩化和文化商业化是非遗的两个最致命问题”[11],许多研究是在对中国的“非遗实践”进行反思与批判时提到了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陈心林认为:“由于非遗名录遴选事实上已经成为政府主导的一项文化工作,在政绩考核和GDP崇拜的驱使之下,非遗往往沦为政治、经济主宰之下的附属物,文化内涵逐渐被边缘化甚至解构”[12]。只有现代社会越来越远离传统,一点点销蚀传统文化的生存根基和土壤时,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才被“问题化”,一些研究便是在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中解释了文化内涵的边缘化。彭兆荣较早关注到了现代社会中受权力、商业等因素的操控,文化遗产成了一种被出售的传统,文化遗产的内涵让位于可交换的文化商品价值。[13]

如果说“非遗实践”存在的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只是导致非遗文化内涵的边缘化,现实中的民族文化产业则是更具摧毁性地将民族传统文化划分为“有价值”和“无价值”两个对立的部分。李忠斌等学者对当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开展研究时发现:“很多村寨实行‘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只重视那些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文化要素,认为那些不便于、不易于以及不能开发的隐性文化是落后的、过时的,并对这些文化有选择性地摒弃”[14]。事实上,李忠斌等学者的研究发现,一开始就被资本的特性所决定,资本与内容展开了深层的价值博弈。当以获利为动机的资本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处于中心地位之后,在文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将民族传统文化划分为可加工的“有价值”的民族文化要素和不可加工的“无价值”的民族文化要素。以致当代社会中的任何一种文化形态,其“生存场”都不得不发生改变,不得不受到经济原则的规约。[15]

即使是站在“经济范式”的立场上讨论“如何更好地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而提出“民族文化资本化”理论的学者也看到了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也在呼吁:“我们不能把‘民族文化’的整体性概念化简为具体的文化形式或文化项目,而提出哪些形式可以得到资本的运用或哪些则不能的问题”[16](P.14)。在这里,我们除了注意到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具有整体性的民族文化变得碎片化的问题外,还应该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是:资本为什么只对民族文化中的某些文化要素感兴趣?当资本将具有整体性的民族文化划分为可加工的“有价值”的民族文化要素和不可加工的“无价值”的民族文化要素时,对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命运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是否意味着民族文化产业与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

文化产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必定要满足消费者在某方面的功能需求、审美需求等,文化产品中蕴含的文化要素就必须要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特点。罗康智以旅游资源开发为例指出,如果某些文化要素不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的特点,游客在短期旅游中就很难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对旅游活动来说也就谈不上开发利用的价值。[17]另外一个有力的证据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定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包括语言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和谜语、记号、文字、符号和其他标记;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和器乐;行动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游戏等;有形表现形式,如民间艺术作品,特别是绘画、雕刻、木工、珠宝、编织、刺绣、服饰等,还有工艺品、建筑形式等。[18]从定义中可以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详细罗列的这些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都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特点。

人类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要保证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和产生社会效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传统文化也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目的是要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传统文化持有者利用自身占有的文化资源有机会参与到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也能够共享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此背景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定义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时,与文化产业对待文化要素的立场是一样的,都是基于文化要素是否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的原则。而深层原因是着眼于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能否产生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也是为了避免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在“未获他们同意并做出公平利益分享安排的情况下被他人不正当使用”[19](P.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定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时还认为:“对许多社会来说,传统知识与其表现形式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19](P.4)。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看来,一旦对传统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以保护时,也就是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

这里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与之对应的表现形式?某个民族或是某个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认知模式、道德体系、宇宙观等很显然也是一种文化,但这些文化要素具有隐含性和潜在性特点,并不存在具体的表现形式,只有通过长久的浸淫其中才能领会背后的深刻含义。接下来的问题是,没有具体表现形式的传统文化是否需要保护,又如何去保护?如果一些文化要素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就算是居于主位的文化持有者也要经过长期的体会和思考才能感受到这些文化要素的存在和对他们产生的影响,处于客位的文化产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就难以对具有隐含性和潜在性特点的文化要素发生兴趣。石之瑜对桂林民族旅游观光活动的研究就指出:“人们关于少数民族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色,早已有了一些先入为主的想法,所以不再询问特色是什么的问题,而去问更具体的像服装、山歌、神祇、节日的特色是什么,就好像少数民族所代表的意义一定可以在这些项目中获得呈现。”[20](P.231)即使是他者对隐含性和潜在性的文化要素发生了兴趣,也会面临“无从下手”的实践困境。

本文认为,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的文化要素是文化的表层结构,具有隐含性和潜在性的文化要素是文化的深层结构。格尔兹在探讨什么是“文化”时指出:“文化不是一种力量,不是造成社会事件、行动、制度或过程的原因;它是一种这些现象可以在其中得到清晰描述的即深描的脉络”[21](P.16)。人们看到的那些不言自明的事物并不是文化,只有当人们对这些事物的脉络做出的阐释(而且需要进行“深描”)才能称为是文化,文化的表现形式不能等同于文化本身。但是,格尔兹也强调,文化的表现形式与实际内容之间的界线在文化中和绘画中一样,是难以区分的。[21](P.18)如果非要加以区分,唯有依靠人类学的文化阐释才能透过文化的表现形式看到实际内容。沿着格尔兹对什么是“文化”的理解,民族文化产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讨论文化时将文化表现形式等同于文化,也就忽视了文化表现形式背后的文化本身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和意义,这也可以解释“非遗实践”中的文化内涵为何会被边缘化的问题。

由于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本身两者难以区分,文化产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待某种文化时,为了便于实践,基于某种文化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原则,将某种文化划分为可开发利用/保护和不可开发利用/难以保护两个部分也就无可厚非。如果是从人类学视角出发来理解这种现象,则应该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担忧。尽管人类学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对文化的本质和概念定义存在争议,在不同阶段发展出了不同的研究范式和若干的理论流派,但在学科深层还存在承认“文化整体性”的研究共识。所谓“文化整体性”是指:“文化信仰和实践不是以特质或特征,而是以整合关联的形式存在,一个要素的变动可能引起整体的相应变动。别的学科研究文化的单个方面,人类学则把被其他学科分解的文化作为一个整合体系来看待”。[22](P.73)人类学在理解文化时坚持“整体性”立场,能有这样的自信,是源于人类学的学科品格:要求研究者学习研究对象的语言,在长时段的田野工作中与研究对象朝夕相处,力求阐释研究对象的深层文化结构,而不是“凝视”研究对象的表层文化结构。

笔者之所以关注到民族文化产业中的经济-文化二重性现象,并从文化构成要素理解民族文化产业中的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是想提醒人们注意到:在一个人人都在谈论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的时代,我们需要清楚所谈论的民族文化是民族文化本身还是民族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遗产人类学已经开始从普适价值的角度审视“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不再拘泥于各种“文物”“建筑群”“遗址”这些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的文化要素,而是试图透过这些文化要素,凸显不同民族-国家文化在现时社会生活中的普适价值。[23]在现代社会,文化多样性话语能够成为一条不证自明的真理,在于人们相信一种文化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文化多样性的存在为人类未来面临困难时提供了多种选择机会。贝尔认为,与技术、经济领域注重功用、效率原则不同,“文化领域总是存在着回归,回到那些对人类生存苦恼的关注和疑问上”[9](P.11)。文化多样性话语中的文化和贝尔讨论的文化,并不是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本身。然而,现代社会却以一种矛盾的形式展开,虽然人们在强调文化多样性,津津乐道探讨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但是付诸实践时关注的大多是民族文化表现形式。

三、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文化二重性矛盾的调和

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资本决定内容生产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进而对人们的审美趣味、日常生活、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一些学者通过澄清和强调文化产业的本质,试图改变人们在发展文化产业时只讲经济理性,忘记文化产业还具有精神价值引领作用的问题,真正实现文化产业的经济-文化二重性。在文化产业研究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胡慧林有感于文化产业中的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专门著文强调:“文化产业的本质是精神内容生产,是对世界解释的生产,它的产品涉及人们对世界的理解与接受”。[1]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民族文化产业而言,在经济属性支配文化属性的情况下,当务之急不是如何找回对现代社会发展的精神价值引领作用,而是如何避免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被庸俗化理解,以及如何促进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之间实现平衡的问题,最终让民族文化能够在现代社会中寻找到一席之地。

杨福泉认为,要保护和传承好各个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关键之处是要保证存在优秀传统文化生长发育的土壤和环境,即“文化生境”。[3]中国的“非遗实践”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与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很多研究也是在讨论“非遗实践”时提出问题解决办法。祁庆富较早论述了“活态传承”概念,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关键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能够实现“活态传承”。[24]在此之后,如何在实践中实现“活态传承”成为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一种主要思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又有研究开始探讨乡村传统文化的“活态传承”与乡村振兴之间的关系。回顾已有研究,尽管诸多学者围绕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长期探索,但还没有让人们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属性仍然在支配文化属性。

不管是“文化生境”概念,还是“活态传承”概念,涉及的都是民族文化在现代社会的生存土壤问题。但两个概念在讨论民族文化的开发传承保护问题时,也没有区分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民族文化本身,决定了这两个概念指导实践时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中国的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特点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早已经被充分开发利用,从而向人们证明了“民族文化存在的现实性”[25]。我们还可以观察到,在中国的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却对具有隐含性和潜在性的民族文化本身不感兴趣,甚至认为这些无法开发或是没有开发价值的文化要素应该被摒弃。既然民族文化表现形式与民族文化本身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命运不同,我们在讨论民族文化的开发保护传承问题时,就应该具体地讨论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民族文化本身,两者不能化约为一个问题。

(一)民族文化表现形式:从“原生论”到“建构论”

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资本不仅在选择性利用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资本在刻意追寻“垄断地租”时,为了塑造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稀缺性和独特性品质,还会对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包装改造,常常会造成对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歪曲理解。例如,一些少数民族的大型祭祀活动因为极具观赏性和展示性,被当作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以后,由过去的一年举办一次或数年举办一次变为经常性的表演项目。从表面上看,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在旅游开发中得以传承保护,但祭祀活动的神圣性和背后的民族文化内涵早已被解构,与人们设想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相去甚远。学术界在多年以前提出的“文化生境”和“活态传承”两个概念,就是为了强调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不能脱离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初含义。

但是,从“原生论”的角度来理解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保护问题,首先就会遭遇民族文化变迁的挑战。一般而言,在某个民族的民族文化要素中,服饰、建筑形式、生产方式、日常生活方式极容易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变得与其他民族趋同,由此丧失民族文化的独特性。[26]社会变迁必然导致民族文化的“文化生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即使是没有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在解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这样的情况发生,民族文化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永远保持所谓的原初含义不变。其次,“文化生境”和“活态传承”两个概念在指导实践时必然会进行时间分段,简单化地将被开发以前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认定为是“原生态”,并以此作为评价标准衡量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活动的合理性。人类学的文化研究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会经历产生、发展、变化、融合乃至消亡的不断变迁过程,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并不存在“本来如此”的原初含义。因此,人们在讨论民族文化传承保护问题时,所讨论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原初含义,实际上只是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在某个时间点上具有的含义。

近年来,随着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少数民族物质生活的改善和财富的积累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人们在讨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问题时,开始认识到在“原生论”指导下追求“原生态”的民族文化只是一种美好的幻象,越来越多的研究基于“建构论”来理解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经济文化二重性问题。毕曼以土家族的“女儿会”这种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开发利用为例指出,其产业化过程经历了现代的建构,表现在活动空间的位移、形式内容的重组、主体对象的变更、功能价值的增强四个方面。在文化产业大发展的现实背景下,探索有效的开发利用模式,实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业转化,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必然需求。[27]在现代社会中,解决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发展问题不可能回避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这条途径时,更有价值的做法是调和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之间存在的矛盾,而不是直接否认民族文化产业存在的合理性。

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特点,既可以开发利用,也可以保护传承,才会引发开发利用和保护传承之间难以实现平衡的现实问题。如果我们承认,诸如建筑、歌舞、雕刻、绘画、民俗节日等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在民族文化产业产生以前也会经历社会变迁,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文化生境”,那么,立足于现代社会不同时期的现实需要,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建构与时代风貌相符合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就变得合情合理。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承认建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具有合法性,并不是向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经济属性支配文化属性这种现象做出妥协,而是要强调虽然建构不可避免,但必须在某种原则的指导之下进行建构。因此,民族文化产业对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现代建构时,应遵循与市场需求接轨、与当前语境适应、与现代社会相符、与民众需求吻合的原则。[15]避免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因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形成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的支配。

(二)民族文化本身: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从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大量传统文化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走向消亡,引起了人们对传统文化消亡的惋惜,引出了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发展问题。在经济活动居于人类社会的中心地位以后,人们寄希望于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实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发展,进而认为民族文化产业理应被赋予经济文化二重性的时代品格。由于民族文化本身和民族文化表现形式两者难以明确区分,人们在讨论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发展问题时,指向的是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特点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以为推动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保护发展就是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发展,同时又对具有隐含性和潜在性特点的民族文化本身选择性摒弃。

因此,民族文化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于现代社会,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发展、选择性摒弃民族文化要素、民族文化融入现代社会等话语指向的是不同部分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特点,在民族文化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非遗数字化保护等实践中证明了“民族文化存在的现实性”,在现代社会中找到了容身之处。由价值观念、行为方式、认知模式、道德体系、宇宙观等文化要素构成的民族文化本身具有隐含性和潜在性特点,既不能被民族文化产业开发利用,也不能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传承保护,在很多时候还会对文化持有者接纳和融入现代社会价值体系造成阻碍作用,对现实的经济发展产生制约[28]。尽管如此,民族文化本身如何在现代社会立足,找到自身的恰当位置仍然是一个客观存在且值得探讨的问题。

历史学家林毓生在讨论儒家传统文化如何融入现代社会问题时,提出了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命题,对于我们当前思考民族文化本身如何在现代社会找到容身之处仍然具有启发作用。林毓生认为:“‘创造性转化’是指使用多元的思考模式,将一些中国传统中的符号、思想、价值与行为模式选择出来,加以重组与/或改造(有的重组以后需加改造、有的只需重组、有的不必重组而需彻底改造),使经过重组与/或改造过的符号、思想、价值与行为模式,变成有利于革新的资源;同时,使得这些(经过重组与/或改造后的)质素(或成分),在革新的过程中,因为能够进一步落实而获得新的认同”[29](P.235)。为了具体说明儒家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可行性,林毓生以儒家的家庭伦理、民间社会、政治思想三个例子论述了在现代社会的转化过程,有力地证明了传统与现代有机融合的可能性。

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命题的提出,为传统文化调适自身以融入现代社会指明了一条出路。促成文化变迁的动力在于文化变迁要能够符合当前人们对社会生活的期待,现代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过程也是传统文化的“文化生境”瓦解的过程。但是,从传统过渡到现代的漫长过程,也为人们认识、吸收、改造和重组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文化要素留下了可能性。现代社会制度作为一种刚性的约束机制,将会抑制传统文化中那些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文化要素复活和滋长,也为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那些文化要素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30]在此意义上,民族文化本身的“创造性转化”并非具有随意性,不是任何构成了民族文化本身的文化要素的改造与重组都可以称为是“创造性转化”,而是应该符合有助于我们反思现代社会问题生成,寻找现代社会问题解决方式的原则。很显然,当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式、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巨大挑战时,回到民族文化中汲取过去人们对财富的理解、如何处理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古老智慧已是一种趋势。

本文讨论民族文化本身的“创造性转化”,目的是解决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属性支配文化属性后,对民族文化本身存在的错误做法。相比于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可以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引发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传承保护如何实现平衡的难题不同,推动民族文化本身立足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更多的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在观念层面做出调适,使之融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文化之中。当前,在面对地方社会正在经历着巨变的事实时,人们已经开始在观念层面反思如社会、族群、亲属、家族、经济、发展、合作等人类学概念,在面对新自由主义经济、资本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时应该如何做出调适。[31]推动民族文化本身的“创造性转化”,最终有利于在经济规则决定事物价值的时代,让人们看到民族文化的价值不仅在于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民族文化本身中的某些文化要素依然能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民族文化本身有“创造性转化”的可能性,也意味着民族文化本身在面对现代社会时的命运不是必然走向消亡,传统文化是改头换面后以另一种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找到容身之处[32]。

四、研究结论

在现实的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属性对文化属性产生支配以后,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具体体现为: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传承保护之间难以实现平衡,还造成了民族文化产业将一些难以开发、无经济价值的民族文化要素选择性摒弃,民族文化本应具有的整体性变得碎片化。如何解决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这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政界和学界。本文基于人类学的文化见解,将人们所谈论的民族文化分为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民族文化本身,以此理解现代社会对待民族文化时为何会产生不同的话语体系。研究发现:因为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民族文化本身难以区分,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又具有可展示性和可感知性的特点,人们把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等同于民族文化。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促进民族文化表现形式传承保护发展,也就是促进了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发展,忽视了民族文化本身何以在现代社会存续的问题。

本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民族文化本身的遭遇截然不同,在调和民族文化产业经济属性与文化属性之间存在的矛盾时,应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来理解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民族文化本身。以“建构论”来理解民族文化表现形式时,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文化生境”,民族文化产业建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由此获得了合法性。但是,民族文化产业对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现代建构时,应遵循与市场需求接轨、与当前语境适应、与现代社会相符、与民众需求吻合的原则,最终实现民族文化资源利用开发与传承保护之间的平衡。推动民族文化本身实现“创造性转化”融入现代社会价值体系之中,最终有利于在经济规则决定事物价值的时代,让人们看到民族文化的价值不仅在于民族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民族文化本身中的某些文化要素依然能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民族文化本身也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找到容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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