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多元化的挑战与罗尔斯的解决方案
2022-11-22叶金州
叶金州
在相当程度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于休谟式“正义的环境”这一前提之上[1]。休谟式“正义的环境”揭示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深层结构,而这一结构中内蕴着一种深刻的张力。该张力由人们的“主张多元化”(pluralism of claims)①罗尔斯本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使用的是合理多元化(reasonable pluralism)的概念,其涵盖范围主要是诸整全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大概对应于本文中的价值多元化,见第三节。本文转而使用主张多元化(pluralism of claims)的概念,一来可以涵盖更多的类型,二来突出了问题的实质,即不同主张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所引发,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它会对社会合作事业造成严重挑战。主张多元化在社会生活中引发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深层次威胁:剥削的威胁、压迫的威胁以及作为前两者之结果的普遍相互疑惧之威胁[2](487)。正因为此,“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建立与稳定必须依赖一套公正、有效且稳健的基本制度框架作为前提,而这正是罗尔斯构建其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的根本理由[2](9)[3](8-9)。但这里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为何“正义的环境”中竟然内蕴这些深层次威胁?如不澄清这一悖论,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作用对象便无法确定,该理论的实践目标也难以把握。有鉴于此,本文力图消解这一悖论:首先对“主张多元化”现象作出界定并区分它的三个不同层次;其次结合主张多元化的三个层次揭示为何上述深层次威胁会在社会生活中顽固存在并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挑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简介罗尔斯就这些挑战所提出的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主张多元化的三个层次
在进入具体分析之前,首先需要说明多元化现象本身并非一种病态;事实上,在很多领域如烹饪或艺术中多样性经常被视为一种美德。但与烹饪和艺术不同,主张多元化所体现的是一种相互竞争且潜在地冲突的人际关系[4](6)。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向彼此提出一些主张,也对社会公共体(the pub⁃lic)①The public 在英文中意指具备公共属性的实体,在政治讨论中往往指的是国家(state),但在汉语里“公共”是形容词,无法体现“the public”的名词性,故而本文将其翻译为“公共体”。提出主张。由于人们是彼此不同的个体,故而会提出不同的主张:这种不同不仅体现在主张的类型之上,即使在同一类型之内人们的主张也彼此不同,因为它们指向不同的方向②可以借用数学中的向量概念来描述一个主张的基本性质,它不仅具有标度,还有方向。属于同一种类但具不同方向的主张之典型例子有工资收入、亲子之爱等。尽管它们种类相同,但每个个体的主张却指向不同的方向。。只要人们不生活在绝对孤立之中且绝对丰足尚未成为现实,不同主张之间的冲突便难以避免。具体而言,人们不仅会对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如何分配持有相异甚至冲突的主张,也会对何种美好生活观念更正确(至少更合理)持有不同的主张;更有甚者,他们对社会是否可以(以及应当)对某种美好生活观念给予公共认可、支持甚至推广,也持有相异的主张。
在政治生活中,多元化问题的表现更为复杂,因为此时它牵涉到一个特殊的参与方即社会公共体,其往往由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代表。公共秩序之所以需要被建立,根本上是为了赋权公共机构(如赋予其使用暴力的垄断性权力)以裁断与调解人们之间的潜在冲突,从而使和平稳定的社会合作成为可能[5](191)。然而在此过程中,某些合理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满足甚至会被压制,其持有者便有充分的理由感到失望。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的解释或补偿,他们便有理由对公共秩序感到不满和愤慨;更有甚者,他们有可能转而成为公共秩序的破坏者和敌对者。如此一来,在社会公共体和个人之间也存在潜在的冲突。
一般而言,人们会在三个不同的层次上提出多元化的主张:
(1)主张从社会合作所收获的果实中分配到尽可能多的收益。这是一种合乎理性要求的主张,只要一个人是理性的存在者,他便会坚持有利于自身的分配方案。
(2)主张自己有关美好生活的观念更正确(起码更合理)并主张其得到社会的接纳与认可,甚至借助公权力而得以推广。这些有关美好生活的观念或由整全性的道德、宗教或哲学学说表达,或由后者提供理据。人们对自身的美好生活观念通常都持有坚定的信念,甚至会将其视为终极人生目标或认为其体现了某种终极真理。
(3)主张自己有关公共秩序的评价性观念(如正义观念)最具合理性,应被用于指导社会基本制度框架的设定。关于公共秩序应采用何种形式以及如何运作,人们主要是从自身有关合理分配及美好生活观念中寻求理据与支持。
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主张之间构成了复杂的竞争关系,即构成了主张多元化。如不能得到妥善裁断或调解,它便会在社会生活中引发若干深层次威胁:剥削的威胁、压迫的威胁以及普遍相互疑惧的威胁。这将严重地扰乱甚至彻底破坏社会生活,使其实质上退化为无政府状态。然而,这些威胁为何会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持续存在?它们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构成要素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社会生活的有序性与稳定性为何如此脆弱?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公共秩序的基本性质与功能建立充分的认识。
公共秩序之所以需要被建立,主要是为了提供一种基础性制度框架(如正义框架)以终结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从而使社会生活实践得以正常而有序地开展[6](157)[7](3)。“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缺乏一套有效的、每个人都会遵守的规范框架;所以人们只能依赖自身的力量来保全自己,而不能信赖他人或社会。在这样的情境下,上述诸根本性威胁时刻存在,无法消除。即便公共秩序已经建立并发挥效能,这些威胁也并未完全消失,它们只是暂时退隐,只待公共秩序框架出现裂隙或效能下降时便会再次出现[6](157)。
二、合作与剥削
在公共秩序尚未建立时,人们之间普遍存在着剥削的威胁,其主要由第一层次的主张多元化所引发。从社会合作所得的共同蛋糕上主张尽可能大的一份符合理性的要求;但如果没有奇迹发生的话,当前可分的蛋糕总量是有限的。人们在这一层次的主张彼此竞争,需要一个各方都认可的仲裁者在场,否则分配蛋糕的任务要么无法完成,要么只能以非和平的方式完成。于是,一个各方都认可的不偏不倚的仲裁框架成为必需,其可以是一套各方自发遵守的规范,亦可由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来充当。由于各方都想最大化自身利益,他们缺乏自发遵守规范的动机,这便排除了第一种分配方式;委托某个第三方进行分配便成了唯一选项。该第三方应当做到不偏不倚,同时也应具备充分的能力来调解人们的多元化主张,它通常由具备公信力与执行力的公共权力机关来充当。在公共机关充分建立后,社会生活便可终结无政府状态,真正实现秩序与稳定。
然而,公共秩序既非易于建立亦非易于维护。首先,当公共秩序尚未建立之时,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与互信难题(mutual assurance problem)①见第三节。会阻碍其建立;其次,即便公共秩序已经建立,公权力机关也可能因权力或能力不足而无法胜任裁定纠纷的任务;再者,任何公共秩序都有其历史相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会出现自然的衰退;最后,公权力机关的权威可能被私人利益团体俘获,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而及时的解决,它们将严重地威胁公共秩序的公共性、统一性与稳定性。而如果公共秩序失去了公共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人们便不再有充分的理由依赖它来捍卫自身的主张,因为被期待行使公正仲裁职能的第三方(即公共秩序)可能并未充分建立,即便建立但不够胜任、有所偏私或不够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共秩序的这些弱点并非表面的或暂时的,而是内生的、持久的②这当然是一个宏大的论断,本文限于篇幅无法对其展开论证,在此仅简述论证思路:根据内格尔,一个人的自我内部存在着个人(personal)与非个人(impersonal)即客观两种视角,公共秩序对个体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效力主要取决于非个人视角,但它相对个人视角并非必然具有优先地位,参见NAGEL T,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NAGEL T,The View from Nowhe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如果无法确保公共秩序的不偏不倚性、胜任性和稳定性,人们便有理由依赖其自身理性来未雨绸缪,思考一旦公共秩序失能或变质时如何应对。不难想象,在公共秩序严重衰退或变质时,人们有关利益分配的多元性主张便无法实现和平调解。如此一来,平稳有序的社会合作事业便可能中断甚至解体。一些人或许可以退出该社会合作体系或移居别处,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存在退出选项,他们只能滞留其中并被迫与他人对抗。最后,各方要么彼此耗尽再无余力继续对抗③这便是权宜之计(modus vivendi)式的和平,其并不具备真正的稳定性,很容易退化成第二种情形,而第二种情形更为稳定。,要么一方被另一方彻底击败。在由此而达至的和平之下,多元化主张之间的张力暂时得以消解,某种社会秩序将被建立并提供一种利益分配方案,这会得到各方的接受或默许[8](306-307)。然而,这种和平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即其对应的利益分配方案中内蕴着剥削的威胁。
根据一种定义,剥削是一方利用(exploit)另一方的弱点(vulnerability)从而获得不公平优势的行为[9](132)。例如,对抗中的战败方不得不接受获胜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因而处在弱势地位;即使后者夺取社会合作所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他们也无法抗拒。生活在良序社会中的人无法忍受如此明显的剥削,它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一种盗窃[10](209-210)。然而,身处此境的人却没有更好的选择:相较其他选项(如战死或饿死),即使承受剥削但可以继续存活已然是理性选择。这种社会安排尽管在道德上并非可欲,但它至少维持了基本的和平与稳定,远好于经年战乱,战乱只会带来深重的损失①诚然,这一论断基于一个尚未言明的假设,其最早由霍布斯阐明,即活着总比暴死更好。盖尔斯顿将存活本身当作自由主义的三个基本价值之一,参见GALSTON W A,“Defending Liberalism,”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82,76(3),p.625.。需要注意的是,各方多元化主张之间的张力在这里既未消失也并未被真正调解,只是暂时被搁置了。被剥削的一方仅是无奈地默许这种社会安排,而非由衷地接受它。一种社会秩序若非建立在各方的真心认同之上,其能否长久稳定是存疑的。就该社会秩序可以稳定运行期间而言,上述定义的剥削现象会持续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即使社会成员间不是战败方与战胜方的关系,他们之间依然可能存在剥削的威胁。这是由于,同一社会的成员经常由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或文化、价值等背景而分化成不同的群体,而这些群体并不具有相同的议价能力(bargaining power)。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往往不得不接受强势群体提出的分配方案,即使这一方案会伤害他们的合理利益;这便构成了后者对前者的事实性剥削。
除了在道德上充满疑点,剥削所能产生的社会与政治影响更加令人担忧,尤其是当我们注意到它可以在“正义的环境”之中产生时。单纯从“正义的环境”的主要特征——资源相对稀缺,人们自利为主、有限利他——来看,剥削的威胁并非内蕴于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之中。但正如前文分析所示,剥削可以在这一环境之中自然地产生。除非社会生活真正实现了良序化即正义的要求得以充分实施,否则剥削的威胁将无法根除。然而,被期待着对主张多元化进行调解并将正义的要求落实的第三方(公权力机关)往往并不存在、不够胜任、有所偏倚或不够稳定。于是,理想的正义往往只存在于愿景而非现实之中②正义的环境中并不必然产生正义,正义的环境只是一个使得正义成为可能且必要的环境条件,参见拙作《罗尔斯式的正义观念与休谟式正义的环境》(《现代哲学》2019 年第5 期)。,剥削依然会在社会生活中显性或隐性地存在,难以根除。即便某些特定的时期并不存在明显的剥削,但其威胁仍然潜藏在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之中,随时可能再次出现。
剥削对公共秩序所造成的根本挑战在于它会制造不同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使他们心中滋生愤慨和疑惧。对于处在被剥削地位的人来说,一想到另一群人处在他们的对立面并潜在地剥夺他们的合理利益,他们便无法感到安全。进而,他们也难以对维系这一社会安排的指导性原则(如某种正义原则)产生真心认同。在极端情况下,他们会对该安排产生抗拒甚至敌意,并寻求伺机将其推翻。对社会共同体来说,这是一个深刻的不安定因素,会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的统一和稳定。如此一来,由主张多元化所诱发的人际紧张关系并不会因为公共秩序的建立而减轻,反而可能被固化。在公共秩序未能充分实现正义的要求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之前,这种威胁便无法消除。由此可见,剥削的威胁对社会生活本身造成了根本而迫切的挑战,必须认真应对。
现在,政治伦理学所面临的问题是:人类社会是否可以发现或构建一套能够妥善调解主张多元化的公共秩序框架,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剥削的威胁?除了在具体内容上要能对产生剥削的社会根源做出有效应对之外,一个胜任的公共秩序框架首先需要满足如下的形式约束,即它在原则上应能够得到社会各方的真心认同,尽管他们持有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主张。我们应如何构建这样一种公共秩序框架并使它足够胜任?这便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着重提出并勉力回答的核心问题。尽管在《正义论》中多元化问题尚未被主题化,但罗尔斯在其中所集中处理的正是社会各方应当如何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负担这一核心问题,即第一层次的主张多元化问题。由公平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所表达的分配方案所指向的正是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在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确立这两个正义原则并不能真正地根除剥削的威胁,因为人们可能对他人是否遵从正义原则、对公权力机关是否真地落实了这些原则心存疑虑,而这种疑虑会阻碍他们对公共秩序之整体达成真心认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在人们心中培育起对这些正义原则的真正认同并促使他们在实践中遵守和维护它们,换言之,需要在人们心中培养起一种有效而强健的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11](397-449)。
三、价值多元化与压迫
与一般(generic)多元化相似,价值多元化如果保持在个人信念的范围内并不会对社会生活构成挑战。然而,价值多元化经常会冲破个人信念的界限而进入公共领域,由此便可引发对公共生活的重大威胁。例如,人们往往禁不住将自己关于美好生活的信念提升为终极真理,并寻求得到整个社会的公共认可或支持,并试图借助公共权力和资源进行推广甚至强加给整个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就何种生活最佳/最值得过往往持有不同甚至相左的观念。如果他们都将自身的观念视为终极真理并力图推广到全社会,便会引发激烈的冲突。在这一问题上,宗教信徒的例子最为典型,他们经常狂热地向他人布道并寻求公共权力的支持。这一做法不难理解,因为在他们看来其教义所揭示的必定是普遍真理,否则他们的信仰本身便会处于尴尬的境地。这种将自身的信仰绝对化的倾向还会因为如下因素而加强,即信徒所在的群体可能处于社会中的优势甚至权势地位,例如占总人口的大多数或控制着社会的主要资源。
在面对价值多元化时,这种将自身信仰绝对化的倾向经常会导致对其他信念体系的排挤和/或压迫;当其信徒处于权势地位时,他们经常会迫使其他人放弃原有信念体系并皈依他们的宗教。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强制改宗行为在很多时候并非缺乏良好意愿:他们并非仅是害怕“异端”信仰侵蚀自身的信仰,更重要的是他们想要将异教徒从“错误”的信念中拯救出来,即真正为了后者好。这种冲动不难理解:虔诚的信徒往往缺乏充分的批判精神,倾向于认定自身的信仰普遍地和无可争辩地正确。如果有多个不同的信念体系都被认定为正确(至少是合理),那么他们所深信的终极(也即唯一)真理便无法成立。除非他们承认罗尔斯所说的“判断的负担”[2](54-58),否则便难以接受价值多元化本身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如此一来,他们自然会将主流信仰之外的人视为需要处置和纠正的对象。在对“异教徒”进行改造(改宗)的过程中,后者所体验到的便是压迫。虽然在当今世界政教分离是常规而非例外,但对价值多元化所进行的压迫却远不能说已经绝迹。
依据相似的逻辑,价值多元化也可以渗透到政治领域之中。由于公权力机关具备垄断性权力以及推行政策与规范的能力,它往往成为主流信仰争抢并利用的工具,从而在压迫价值多元化的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在政治中……我们都争相获得国家的强制性权力”[12](215-216)。如此一来,公共秩序的基本性质便发生了显著变化:本应超脱于人们的主张多元化纷争之上的公权力机关也丧失了不偏不倚的第三方属性而被卷入这一纷争之中。在主流信仰完全掌控公共权力机关(如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之时,这种情形最为显著。此时,主流信仰之外的社会成员无法将公权力机关视为独立的第三方,因为它已被某些私人信念(及利益)所捕获,成为主张多元化内部的一个竞争者(contender)①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有竞争者而无超越其上的第三方仲裁者,则该社会无法逃离战争与贫穷的陷阱,这是霍布斯式“自然状态”的自然结果。在当代世界中依然有若干社会深陷这一陷阱之中,参见NORTH D C,WALLIS J J,WEINGAST B R,Violence and Social Order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而非超脱于其上的仲裁者。如此一来,主张多元化所引发的问题不仅未能解决,反而进一步加剧了。
即使这种私人信仰(及利益)捕获公共权力的情形尚未发生,后者也经常为人们的多元化主张所撕扯,进而严重伤害其公共性及效能。这种情形甚至也可能在公共秩序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发生。这是因为,即使公共秩序运行良好,但人们依然可能在对其进行评判时产生深刻分歧。在判定何种公共秩序方案更优(至少更合理)时,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援引其所处社会阶层及其有关美好生活的深层信念作为理据。由于价值多元化具备相当的深度和广度,在对公共秩序进行评判的标准上人们也不免出现意见分歧甚至冲突。此时,价值多元化便超出了单纯个人价值观念的范围,上升到政治观念的层面之上。例如,富裕阶层偏好再分配要求较弱的正义观念,而弱势阶层则偏好较强的再分配;自由(至上)主义者往往偏好前者,而社群主义者则倾向于后者。
与一般多元化相似,这种政治观念的多样性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人们对其所持有的政治观念并非漠不关心;相反,他们对其抱有严肃信念,认为其最具合理性,故而应当被社会公共体采纳并用于指导社会基本制度框架的设定。此时,人们的政治观念之多元化就会引发冲突。这里的关键困难在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只能选取一种(而非多种)政治观念作为公共秩序的指导原则,因此其他的政治观念便会被冷落甚至被挫败。如此一来,持有后一类政治观念的人便不会觉得自己受到了认可和尊重,而只会感到被冷落(alienated)甚至被压迫。尽管他们并不会像被迫改宗的异教徒那样愤恨公共秩序,但他们同样难以对该公共秩序形成真心认同。这一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便会对公共秩序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造成严重挑战。尤为重要的是,如果公共秩序实施了某一群体的政治观念但冷落甚至压制了其他群体的政治观念,那么公共秩序本身便可能被前者捕获,成为代表他们利益的工具。这将进一步降低公共秩序的公共性与合法性,进而更难赢得社会各方的真心认同。如此一来,主张多元化就完全冲出了(价值/政治)观念的范围而外溢到现实政治的层面之上。根据内格尔的观察,如果没有一套真正可以调解价值多元化的方案,“我们不同的道德观念……[将]把我们带进冲突之中”[12](215-216)。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将价值多元化和政治观念多元化的问题置于其理论建构的中心位置。由于认识到公共秩序本身可能被某些私人价值观念或私人性政治观念捕获从而丧失其公共性与合法性,罗尔斯将公平正义理论改造为一种“政治性”正义观念,即相对于诸整全性价值观念独立自持的(freestanding)中立性政治观念。如此一来,人们便不必担心公共秩序被某些私人利益或私人价值观念捕获,故而不再承受他人的剥削或压迫之威胁,因此可以真心地认同该公共秩序。对于人们将自身价值观念绝对化的倾向,罗尔斯倡导合情理的人们应当承认“判断的负担”,并在公共生活中——尤其是在慎思社会基本制度框架应如何设定之时——遵循公共理性的指导,进而将他们的非公共性的价值观念与公共性的政治观念(如正义观念)有效地分离开来[2](212-254)。如此一来,社会生活中的剥削与压迫的威胁便在人们的基本动机结构层面得到了有效遏制。
四、策略思维与普遍的相互疑惧
从上文分析可知,在公共秩序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能的社会中,剥削与压迫的威胁广泛而真实地存在。这种真实的威胁会迫使人们保持警觉,尤其当他们处于较弱的议价地位之时。如果公共秩序无力解决这些真实存在的威胁,人们便有必要采取策略性(strategic)思维与行动。所谓策略性思维,指的是意识到他者的存在及其可能对己方行动产生巨大影响,进而相应地调整自身行动以使己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和实现。人们之所以有必要采取策略性思维,乃是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如下关键事实,即他人有可能(有能力)对己方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这一威胁在人际互动中广泛存在,人们有必要对他人保持一定程度的警惕。
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保持警惕并非夸张之举,而是社会生活的客观结构必然要求的理性选择。从概率上讲,陌生的他人有一半机会是潜在的敌人但也有一半机会是潜在的朋友;故而在应对他人时似乎也应保持一半的警惕,但同时保持一半的友好态度。然而这种对称性只是一种表象;在面对无法确定其动机的他人时,理性要求人们采取一种不对称的应对策略,即更加关注他人潜在的敌意而非潜在的善意。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他人的敌意或善意所能对己方造成的影响并不对称;换言之,己方若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其所要付出的代价远非对称。试想一下,一个人若未经验证便对他人采取信任的态度将产生怎样的后果?对方如果也怀有善意,那么他将会回报己方的善意,于是实现双赢的总体后果;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对方怀有恶意,这时己方的善意将被对方利用(exploit),从而给己方带来欺骗与伤害。此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从与善意的他人的合作中可以收获相当可观的收益,但恶意的他人所能带来的潜在伤害却往往是致命的。这里存在着一种存活和灭亡之间的不对称:无论从潜在的合作中可以获取多大的收益,这都不会改变己方已然存活这一事实;但对方如果怀有恶意,将会给己方造成致命的伤害,甚至可能使生命本身终止。当意识到这种不对称性之后,任何理性的人都应建立如下认识:无根据的信任极度危险,它将抵消任何潜在的收益。若这一分析是准确的,那么人际交往互动所处的外在环境便并非安全可靠;对于个体而言,除非社会互动的整体环境发生结构性改变,否则便应当对陌生的他人采取极其谨慎甚至疑惧的态度。当然,彻底采取这种态度有(一半)可能将他人的善意拒于千里之外,从而错失合作和获益的机会,但这种损失比起误信(怀有恶意的)他人而造成的伤害来说微不足道。一言以蔽之,在错误判断了他人善意和恶意所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对称的严重性。
由于社会生活总体上处于策略性环境之中,故而每个人都有必要采用策略性思维与行动。有关策略性人类社会互动,博弈论为我们提供了成熟的研究思路。根据这一理论,社会生活中内蕴着几种基本的策略性语境,它们会引发一系列困扰公共生活的重大难题,如囚徒困境、协同问题(coordina⁃tion problem)以及部分支配问题(partial dominance problem)[13](viii)。在这些难题中,普遍化的囚徒困境被罗尔斯诊断为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主要威胁[11](238,505)。囚徒困境由一种特定的策略性语境所催生,在这种语境中内蕴着一种相互冲突的人际关系。因为可供分配的产品总量基本恒定,于是每一方的收益都要以他人的损失作为代价。这一策略性语境充分解释了为何人们之间既存在利益的一致性、彼此之间又存在深刻的冲突[11](4)。
除了囚徒困境之外,社会生活中还普遍存在着协同问题,但这一问题经常因囚徒困境太过引人注目而略显失色,并未受到研究者的严肃关注[14]。协同问题有两个鲜明的特点:(1)它牵涉到更大规模的社会互动系统[15](73-76);(2)其中通常存在多个可能的均衡点[16](5-21)。在社会互动具备较大规模之前,协同问题并不会出现。但随着社会互动参与者数量的增加,他们之间潜在的互动渠道便会呈指数级增长。当参与者的数量超过某个阈值时,由该群体内部产生的自发协同便不再可能。例如,让5 名甚至11 名球员依靠自身而实现球队的内部协同似乎是可行的,但我们显然不能指望数以千计的司机可以在高速公路上仅凭他们自己而实现协同[15](81-105)。因此,在大规模协同博弈中一个外在性的公共秩序是绝对必需的,其应具备明确性与稳定性,以使得各参与者可以明确其在特定位置(角色)上应如何行动。在这个外在性秩序充分建立之后,整个社会互动系统便可以在某个均衡点上稳定下来。在大规模协同博弈中搭便车(free-riding)问题最为突出,其主要肇因在于各参与者无力对他人进行追责。在二人博弈中,每一方都可较为准确地计算对方的动作,尤其是当之前的动作可以追溯之时。然而,在大规模协同博弈中参与者的策略性动作具备更高的隐蔽性与复杂性,任何个人都无法对其进行准确预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多数人都遵从处于某稳定均衡点上的公共秩序,而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不遵守,则后者的违规行为很难被他人监测到。这种情形便是搭便车现象,若不能被有效遏制,它将引发人们对公共秩序的普遍不信任,进而破坏业已达成的社会合作/协同,最终给每个人都带来损失。
社会互动中的第三个重大策略性语境便是不平等的谈判,该现象一般由各方议价能力或隐或显的不平等引起。对于强势一方来说,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来剥削或压迫弱势一方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对于后者来说,如果没有现成的退出渠道可供选择,则只能默许前者的剥削或压迫。于是,弱势一方便处在强势一方的(至少是部分)支配之下。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根本原因在于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对等谈判的立足点,也即双方并不具备平等的议价能力。在这种情境下,弱势一方显然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虽然他们暂时无力改变总体局面,但他们会对造成这一局面的基本社会安排(及其背后的政治观念)心怀不满甚至愤恨,只待时机允许时便寻求退出这一社会生活或对其进行彻底重塑。如果有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都怀有此种态度,则社会合作事业便难以有序、稳定地进行。
社会生活的策略性结构提醒人们,必须时刻警惕他人潜在的不良意图,除非可以确定地证明他们并非心怀恶意。除了要对他人怀有警惕之外,理性还要求人们对维持社会生活的公共秩序框架也抱有谨慎甚至警惕的态度,因为该公共秩序可能已经严重衰退或已被某些利益团体俘获,从而无法为个人的合理预期提供保障。即使公共秩序并未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但如果它不能充分履行公正裁决主张多元化的职能,而是坐视剥削与压迫行为却无所作为,那么它在事实上就成了帮凶。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人们很容易因此受到伤害,例如在囚徒困境中受到伤害、被他人搭便车、被剥削和/或压迫。所以,理性要求人们必须对他人保持警惕,因为他们有可能严重地伤害己方的利益甚至生命。如此一来,人们之间便存在着普遍的相互疑惧。
此处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所有人都以警惕和疑惧来武装自己,将会导致社会合作的停滞甚至破裂,而这对每个人的利益都会造成伤害。这里体现的正是典型的囚徒困境:每个人都依据各自的理性而采取行动,但总体后果却是每个人的利益都受到了伤害。在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中,囚徒困境具有相当显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对待,否则便会危及社会生活本身,严重时甚至会使社会生活退化到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因此我们不难理解,罗尔斯为何会将普遍化的囚徒困境视为其正义理论所要应对的核心挑战。为了使囚徒困境得到真正的解决,首先需要处理的便是互信难题[17](41,49,52,73)[18](46-47),为此罗尔斯构建了正义感理论[11](397-449)、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以及公共理性等理论[2](134-172,212-254,440-490)作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认识到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中内蕴着剥削、压迫和普遍相互疑惧等诸深层次威胁,罗尔斯才勉力构建公平正义理论作为应对。他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力图表明,公平正义观念相较其他正义观念更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套公正且胜任的公共秩序框架并且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上述诸深层次威胁,从而真正实现良序社会的理想。有关这一宏大目标是否已经实现,评述者观点不一[18][19];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罗尔斯对实现良序社会这一主题给予了始终如一的集中关注,并在事实上将其视为他整个政治伦理学的组织性理念[2](9)[3](8-9)。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阻碍良序社会之实现的深层机制就必须得到充分认识和严肃对待。正如本文分析所示,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着剥削的威胁、压迫的威胁以及普遍相互疑惧的威胁。罗尔斯所发展的公平正义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与清晰的层次,分别对以上深层威胁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详述罗尔斯的解决方案并非本文的核心主题,需要另辟专章对其加以展开;此处仅点明其概要: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公共理性原则、正义感理论分别对应着上述三重深层次威胁的妥善解决。研究者们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往往给予了充分关注,他们对公共理性原则的关注也在逐渐提升,但对其正义感理论却往往缺乏严肃关注①存在一个重要例外,参见CLINE E M,Confucius,Rawls,and the Sense of Justice,Fordham University Press,2013.。此外,这些研究往往相互独立,并未将这些理论视为一个整体性规范框架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在当代政治伦理学研究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直占据着中心位置,但其学说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并未引起充分关注①已有论者试图证明罗尔斯政治伦理学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参见WEITHMAN P,Why Political Liberalism?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Tur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WENAR L,“The Unity of Rawls’s Work,”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2004,1(3).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并未成为主流,也未被主流研究者充分注意。,这一现象令人遗憾,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得到补足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