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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骚扰及其法律应对

2022-11-22邓传芳

法制博览 2022年23期
关键词:校园法律教师

邓传芳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近年来,高校校园不断爆出教师性骚扰甚至强制猥亵、强奸学生的丑闻。校园作为传承人类文明的象牙塔,绝非藏污纳垢之所,教师作为文化传承者,理应为人师表。是故,人们对校园性骚扰持零容忍态度。相关教育行政法规以及教师职业规范也将这种行为作为教师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教育部明确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随着“某大学性骚扰事件”的发酵,教育部不断警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并着手构建长效机制。可以说,校园性骚扰防控问题正逐渐被重视。

一、校园性骚扰现象及其常规处置

(一)校园性骚扰之现象描述

一般而言,校园性骚扰多发生在中学尤其高校校园内。不过,从广义上看,针对学生的性骚扰可以延伸至一对一的家庭辅导中。尤其对于后者,随着课后辅导业的兴盛和辅导机构的崛起,往往在其间衍生出不容忽视的性骚扰事件。而在发生群体关系上,可以发生在教师员工与学生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教师员工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学生之间;在层级关系上,既可能是上级对下级,教师对学生,也可能反过来。概括而言,校园性骚扰可以发生在任何校园主体之间。不过,按照社会民众倾向性观点,校园性骚扰往往指向师生之间,而且主要是教师针对学生。的确,近些年发生的校园性骚扰典型案件多涉及师生关系,这也似乎成为上述观点的有力佐证。以此而言,发生在校园或者延伸至家庭、辅导机构的针对学生的性骚扰被笼统地称为校园性骚扰。

近些年,校园性骚扰已经成为一种引人关注的社会现象。从社会学研究的研究范式来看,实证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研究手段。如一项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称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该报告共搜集6592份数据样本和上百个案例)。[1]而早在2006年有学者就此调查女大学生,其中44.25%遭遇性骚扰3次以上,遭遇性骚扰2次以上的占46.3%。23%的人认为当前性骚扰的情况很严重,60.4% 的人认为情况严重。[2]

落位到具体个案上,近些年亦有不少典型案例予以佐证。除了“某大学性骚扰事件”和因人举报而往事重提的“沈阳事件”之外,其他如“某美术院校副教授餐厅强吻女学生事件”“某大学副教授诱奸留学生事件”“某师大副院长骚扰女学生事件”“某高校教授博导骚扰女研究生事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校园性骚扰之一般处置与反思

在国内,就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来看,鲜有明确“性骚扰”这个字眼的。只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不过,这部法律也没有进一步明确性骚扰的定义与内涵,只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并没有就此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当然,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强制猥亵以及强奸行为会触犯《刑法》,如此,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过,性骚扰行为的危害程度不易辨识,其隐秘性也会面临取证难题,加之不少被害人选择沉默,所以很难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有权处理的机构往往对校园性骚扰行为采用选择性执法方式予以应对。对于一般的校园性骚扰事件,校方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往往保持沉默或者观望的态度,甚至有些院校为保持学校声誉选择息事宁人的“私了”方式;对于引起民众关注上升为社会事件的校园性骚扰往往会坚决立场和态度,迅疾制定处置方案。但从处置结果来看,大多处置停留在纪律处罚、学术处罚和行政处罚层面。但凡涉及身兼行政或者学术头衔的涉事教师,校方也大多做出撤销行政职务或者学术称呼了事,再重一点的亦有做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责令当事人主动辞职的处理决定。

至此,关于校园性骚扰的现象描述来源于数据,事件处置亦来源于媒体、网络等渠道,但从包括学校行政机构在内的校园群体和校园外的社会民众的反应来看,却不止于数据,情形变得复杂化起来。而且,有一种迹象正在显露,即在此类事件发酵过程中,呈现教师被污名化的趋势。事实上,关于校园性骚扰,多年来,能够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也就寥寥几个案件。当然,不排除有不少基于各种原因而得以隐匿的性骚扰事件存在,但也似乎到不了骇人听闻的一半以上的学生皆受到教师性骚扰的程度。目前来看,若想得到校园性骚扰的真实数据,不是几份问卷就能得出真实结论的,还有待于权威机构和部门的介入。在此之前,人们不宜简单认为校园性骚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此,需要理性看待校园性骚扰事件,并对此进行解析定性,从而有利于分类治理。

二、校园性骚扰之法律处断

(一)校园性骚扰行为性质的法律界定

如上文所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此般规定自会因为法律规范的指向性和宣示性而给人们带来指引。不过,值得注意与担忧的是,这部法律仅仅将受害人局限于女性显得也与时代脱节。因为,在刑法修正案将强制猥亵对象由“妇女”调整为“他人”的情况下,性骚扰的对象也不宜仅仅限定为女性了。实践中也存在女导师骚扰男学生、男生骚扰男教师、女生骚扰男生的案例。

对于校园性骚扰,也不能笼统论说,至少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予以大致划定。首先,需要廓定性骚扰的本质内涵。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既要区分没有指向性的“暴露癖”等症状与具有明确对象性的性骚扰行为,也要区分一般性骚扰行为与更为严重的侮辱、强制猥亵和强奸等行为。后几种行为性质严重,已然触及刑法,需要交由刑事司法机关处置。其次,要明确性骚扰的主体和对象。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主体确定了,对象也就明确了。在此问题上,笔者坚持上文的观点,既然谓之校园性骚扰,就不应当将其主体仅限于教师身份,而应当强调发生场域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使以教师为主要考察主体,亦不应当将其限定在一线教师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身上。学校中没有教师资格证、不具有教师身份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都应当视为性骚扰的可能主体。最后,性骚扰对象也不能仅仅限定为女生,男生也可以成为性骚扰的对象。如此,校园性骚扰主体就不再限于男性教师,而应涵括所有的教职、勤杂人员与学生。

(二)建立合理的甄别机制

如其他性侵事件一样,校园性骚扰较为隐蔽,不易取证,加之如上文所言,界定性骚扰不容易,确证性骚扰事件的真实性更不容易,不能仅凭被害人或者其他举报者一面之词就断定性骚扰事件的存在。所以,如何收集和甄别证据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尤其证据的甄别更需要技术支撑。例如,面对微信、视频等电子证据,即便技术高超的刑侦人员也会异常谨慎,因为它易复制和篡改。另外,在一些性骚扰事件中可能涉及多个被害人和证人,但是这并不会当然增加事件的确定性和真实性,相反,拙劣的取证、质证技术可能导致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害人之间串供、作伪证,从而给事件蒙上虚假的阴影。所以,作为大多数没有受过专业侦查技术训练的校园性骚扰事件调查组来说,更要慎重对待事件中涉及的证据和证人,不能仅凭几句证言、几段视频资料、几段通信记录就坐实性骚扰事件的存在。为此,校方应当注意吸收法律等专门人士进入调查组,以保障取证、质证等程序的合法性,必要时,还需要借助于专业侦查力量以破解技术难题。证据的甄别只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这也是性骚扰事件处断工作开展的前提,处置不当,将后患无穷。

(三)建立合法的处断机制

对于一般性骚扰事件,校方可以自行处断,凡涉及违法和犯罪,则要交由政法机关来处理。有处罚就要有救济。任何处断机制中都应当包括当事人的申诉、抗争以及获得赔偿、补偿的机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或者控告保护自身权益;涉及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通过辩解、反诉、上诉、申诉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如果仅仅是涉事校方发布纪律处分,则也要给予涉事者充分的辩解乃至反击空间。对待涉事者,既不能姑息迁就,息事宁人,也不能一意孤行,强加责难。如果因处理不当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以及经济上的损失,除了当事人能够通过有效赔偿机制获得物质赔偿之外,尚需要处断者通过官方渠道或者权威媒介进行公布解释,以恢复涉事者的名誉,还其一个清白,当然也是给自己一个澄清的机会。

(四)建立顺畅的衔接机制

建立政策制度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机制,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这两个衔接机制的建立对于处置校园性骚扰至为重要。政策和法律的衔接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可以通过工作交流传播相关信息、证据等,以利于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基于危害程度的不同,校园性骚扰亦可分为不同层级,而针对不同等级的校园性骚扰需要分层应对,视需要分别给予行为人纪律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此就会涉及不同处罚主体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处罚结果认可的问题。当然,衔接机制的建立和顺畅运转尚赖于专门针对性骚扰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校园性骚扰之预防机制

(一)借鉴域外经验做法

在域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也都在积极探讨性骚扰事件的防范之道,有的力图将校园性骚扰行为性质界定及处置模式写入法律规范,有的则在积极寻求现实应对策略。例如,1993年联合国明确将性骚扰纳入暴力范畴。此概念已经获得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认可。不过,本文更想关注的还是域外的经验做法。就校园性骚扰防范而言,在美国,教育主管部门将防治校园性骚扰与大学排名挂钩;在英国,大学将性健康教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日本宫崎大学给研究室、办公室安装透明玻璃,在校园粘贴防性骚扰标语。受此熏陶,日本教员在公共食堂就餐如果单独面对异性学生,会自觉离开这一饭桌。[3]

(二)构设长效预防体系

长期有效的校园性骚扰预防机制至少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思想保障体系。教职工、学生等校内群体以及校外群体如何看待校园性骚扰,是讳莫如深,保持沉默,还是刻意渲染,矫枉过正?针对校园性骚扰事件,首先需要整肃人们对待这一现象的心理、观念、意识,确保人们具有正确统一的思想认识。二是建立体制保障体系。在提炼并解决校园性骚扰的政策、体制层面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高校校园性骚扰的政策、体制保障体系的构想,从而推进校园性骚扰应对的体制化、规范化进程。三是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将高校校园性骚扰防控纳入法律轨道,是建立针对这一现象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为此,需要构建适合我国高校校园性骚扰预防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发挥学生管理工作者的优势作用

充分发挥学生管理工作者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的作用,是校园性骚扰预防体系中的重要乃至关键一环。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尤其是辅导员像一条纽带联系着学生和学校其他群体。虽然人们将大学辅导员定位为思想政治辅导角色,而事实上,在与学生密切交流状态下,辅导员对学生动态信息的掌握程度远胜于任何其他人。在另一个层面,辅导员也往往成为学生最值得信赖的教师。这也决定了在应对校园性骚扰事件中,辅导员的角色不可忽视。

辅导员,这些学生的亲密导师如何才能发挥其在校园性骚扰预防中的优势地位,还取决于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笔者以为,要想在校园性骚扰预防体系中扮演一个合格的角色,首先,他们要加强自身能力培养,例如,增加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学习以增强其和学生沟通并分析问题的能力。其实,性骚扰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异质性心理因素导致。正如有人所言,心理学的研究可以归为一点,即性变态是行为人实施性骚扰的主要原因。[4]而作为被害人,卷入事件一方面是心理脆弱或者误导所致,另一方面事件发生后的沉默或遮遮掩掩同样属于心理问题。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者,要加强对学生的性心理辅导,让学生懂得,性是生理和心理现象,使其自觉遵守性的社会伦理规范。[5]其次,他们要充分了解相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防止剑走偏锋。最后,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并筛选重点学生的动态,并能跟进目标,个案深入,做出预判,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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