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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校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探讨

2022-11-22底子信

法制博览 2022年23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矫正暴力

底子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校园暴力所指的主要内容就是发生在校园内,由校外人员或是校内人员针对教师与学生造成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并且这种暴力行为也会对教师或是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伤害。而在近年来的发展进程中,我国校园内部学生之间打架斗殴致死,或是故意伤害等问题的发生概率正在逐步上升,并且这部分校园暴力行为已经产生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影响,使得社会各界对于校园暴力的关注程度正在不断提升。同时,当前的校园暴力并非只是学生之间所进行的玩闹,还呈现出了一种残忍化、复杂化的犯罪趋势,并且还有一些校园暴力行为甚至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这就需要采用刑法来规制青少年的校园暴力行为,以求在根本上降低这部分问题的发生概率。

一、校园暴力形成的主要因素

校园暴力不仅在性质上十分恶劣,所产生的影响也过于严重,对于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会带来极大的影响。而站在整体的角度上来看,校园暴力所形成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站在家庭层面的角度上来看,由于父母离异所产生的家庭失衡,以及家庭教育方面的匮乏,会导致青少年自身缺乏道德感,这也是引发校园暴力问题出现的主要因素,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属于影响青少年自身世界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的关键所在,家长也必须要以一种更加积极、乐观的态度来促进青少年的成长。同时,如果家庭教育失败,也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青少年会形成一种自私任性的性格,这也会加大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概率。其次,站在学校的角度上来看,学校教育属于促进学生成长与发展的主要因素,这就需要从学生的发展角度入手,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来进一步延伸学校的德育教育内容。而在实际情况中,部分学校所进行的思想品德教育存在着极其显著的形式化问题,教师的德育教育开展不到位,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并且学校受到应试教育产生的影响较为严重,没有注重对于学生的正确引导,这也是引发校园暴力出现的主要因素。最后,站在社会发展的层面上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不良之风正在网络环境中不断蔓延,由于青少年自身的心智不够成熟,这就导致其很容易受到网络中的不良文化或是暴力文化产生的影响,将那些暴力的内容带入现实生活当中,导致青少年学生深陷其中无法自拔。除此之外,站在校园暴力主观因素的角度上来看,青少年学生目前正处在青春期当中,其在心理与生理方面逐渐走向成熟,但其仍旧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在经历挫折与诱惑的进程中很难有效控制好自己,使得学生始终处在一种心理矛盾的状态当中,不仅无法正视挫折感,也会出现道德观念矛盾以及自控能力较差等多种问题,这都是属于引发暴力行为出现的主要因素[1]。

二、我国当前校园暴力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针对不满16周岁且未实施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各类强制性教育措施以及改造措施都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而在收容教养的执行阶段中,大部分都是由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核与批准,而后命令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然而,在与收容教养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除却1979年《刑法》中第一次出现了收容教养这一全新词汇之外,与收容教养相关的制度与内容在法律当中都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缺乏系统性规定内容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问题,导致现阶段的收容教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而收容教养的具体时间同样不够明确,通常情况下为1~3年左右,但由于其具备着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特征,虽然时间跨度比较长,并且处罚情况比较严重,具备着刑法的基本特征,然而收容教养的时间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所决定,其中并没有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导致很容易产生滥罚或是不罚等严重问题。针对未成年人所进行的保护,我国目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当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解释。但是,这部分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在于仅仅只规定了如何做的内容,没有对违反规定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在何种机关部门进行处理方面也十分模糊。而站在这两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其针对政府机关以及学校等单位所提出的要求,都是在宏观角度上起到教育与宣传的责任,以此来实现一般性的预防,但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出现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处理,或是涉及的工作部门应该怎样应对,都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这就导致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无法可依的情况。

(二)司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站在校园的角度上来看,目前在我国的中学以及小学校园当中,其并没有针对校内所出现的校园暴力行为建立起专业化的安全保卫措施。首先,学校当中的保安,其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只是各类教学设备的开关状态,以及检查校园出入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内容,对校内巡逻以及学校内部学生安全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很难进行处理,并且也根本没有处理的权利。同时,学校的保安在应聘阶段中,岗位需求方面也并没有提出在校园暴力突发事件上的处理需求,在到岗后也没有针对保安进行专业化的暴力犯罪事件处理培训工作,这就导致校园暴力出现时,学校当中的保安基本上起不到重要作用。其次,我国大部分校园当中,在公共场所并没有设置全天候无死角的摄影录像设施,尤其对于校园的各个死角位置没有监控到位,例如楼梯的转角部位以及走廊尽头等,还有那些不方便安装摄像头的地方,都属于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容易发生的地点。并且校园由于环境上所具备的特殊性,在校园暴力案件发生过后的取证比较困难,这也对后续司法程序的开展产生了影响[2]。

三、其他国家对校园暴力犯罪进行的法律规制

(一)美国对于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

美国针对校园暴力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相对比较高,并且所采用的也是“零容忍”措施。早在2000年开始,美国的50个州先后通过了反校园欺凌的法案,同时,美国的联邦政府也积极出台了预防校园犯罪等内容的相关法案,这些对于校园暴力犯罪行为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预防作用以及抑制作用。举例说明,在《学校禁枪法案》当中,其中对那些接受了联邦教育基金的各个州提出了必须执行的安全指标,而那些没有根据要求来配备安全设备以及安全人员的学校,就会直接取消其基金发放资格。除此之外,美国在校园内部也建立起了警察制度,以此来提高对于校园环境的监控力度,对暴力犯罪行为进行更好的防治。

(二)日本对于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

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日本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同样处在一种高发的状态中,因过度欺凌以及校园暴力而导致学生受伤甚至自杀的事件频繁出现。为了有效处理这种社会问题,日本在2013年发布了《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其中针对各类校园暴力行为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并且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防范校园暴力犯罪行为当中所具备的责任以及义务。根据法案当中的内容,如果出现了情节恶劣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文部科学省以及其他各大地区的自治体,其都需要及时进行上报,教育委员会以及学校也要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建立起专业的调查机构。而针对那些威胁到学生生命安全的事件,学校就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在明确基本情况后采用紧急预案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日本还出台了《学校教育法》以及《教育基本法》等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对校园暴力问题进行处理[3]。

四、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具体刑法规制措施

(一)加大校警间的合作力度

在充分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发展情况的角度上,加大校警合作力度可以将其详细划分为两方面内容:首先,要根据社区警务的工作经验,在校园当中建立起专业的警务岗,定期对校园内部进行巡视,防止在那些监控设备无法观看到的部位出现校园暴力犯罪问题;其次,还要强化公安机关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学校要按照规定内容定期对校内环境加以排查,明确是否出现了校园暴力的问题,如果存在就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反映,而公安机关也要设立与校园安全相关的负责人,其主要任务就在于负责辖区内部中小学校的校园安全,在及时应对各类校园暴力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其进行更好的事后处理。然而,无论是校警协作活动还是校园警务工作的开展,其都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在法律中也要对校园警察的基本职责、责任后果以及任职条件等多方面内容加以明确,制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校警合作发挥更高的现实意义[4]。

(二)提高对于社区矫正等制度的重视程度

我国在针对青少年犯罪事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刑事政策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也是教育以及感化等措施。而为了进一步降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就必须要针对青少年进行刑法规制,在帮助青少年明确其触犯法律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外,还要尽量避免对青少年采用监禁刑,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要求下才可以采用缓刑,并且要加大社区矫正等制度的应用力度。在应用社区矫正措施的过程中,其中重点强调的内容就在于将犯罪人员置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当中进行改造,不能将其与社会之间互相隔绝,防止在监禁以及矫正的过程中罪犯彼此之间产生影响。同时,未成年人自身的模仿能力比较强,对其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也能够关注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在接受社会矫正的同时,起到更好的矫正与改造作用。早在2012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组织、法律监督主体以及管理等内容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奖惩制度也做出了规定,提出了青少年适用社区矫正的指导方针。因此,就需要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对于青少年的重视程度,制定出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项社区矫正法律以及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加以完善,确保社区可以更好地发挥出对于青少年的矫正作用,引导其重回正途。

(三)做好校园暴力犯罪的规制工作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校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项影响较为严重的社会公共议题,其与未成年人教育以及犯罪问题基本一致,必须要针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应对处理。同时,我国曾经针对校园暴力犯罪问题出台过各类办法以及通知,例如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然而,这种通知在法律层面上的位阶相对比较低,这也导致其适用范围受到了较为严重的限制,一旦产生了校园暴力犯罪事件,需要引用通知来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效力不够等不良问题。同时,这部分文件并没有经过详细调研,也没有与专家进行研讨后完善具体内容,使其民主性以及科学性与法律之间无法相提并论。而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工作经验,针对校园暴力犯罪所出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就应当采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其中各大工作部门、单位的基本职权以及职责,构建出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制度,确保在发生突发性校园暴力事件后可以得到及时处理,确保各单位与机关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引导校园暴力犯罪行为的治理逐渐走上法治化的发展道路[5]。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社会发展进程中,预防青少年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种校园暴力犯罪不仅属于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性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刑法规制,通过加大校警合作力度等方式来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确保能够为青少年构建出一种更加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以此来大幅度降低校园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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