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对策分析
2022-11-22杨杰
杨 杰
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律援助中心,河北 唐山 063299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款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内容。据此,在我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部分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回应了社会关切,也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
二、河北某地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
笔者对河北某地2015年至2021年111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做了调查,从整体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型犯罪案件增多。主要涉及盗窃罪27人,占比24.32%;聚众斗殴罪50人,占比45.05%;故意伤害罪5人,占比4.5%;非法拘禁罪2人,占比1.8%;强奸罪5人,占比4.5%;敲诈勒索罪1人,占比0.9%;寻衅滋事罪15人,占比13.51%;故意杀人罪2人,占比1.8%;放火罪2人,占比1.8%;抢劫罪1人,占比0.9%;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人,占比0.9%。犯罪主体多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多为初中学历,职业多记载为无业。年龄多集中在16周岁到17周岁,其中17周岁未成年人涉案最多,占比五成以上。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类型复杂多样化。相较前几年以盗窃和聚众斗殴罪为主的犯罪形式,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复杂多样化,上述统计共计11种犯罪类型。虽然占比较高的依然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等常见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但是也出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
(二)智能化犯罪有所增加。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的未成年人作案时,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尤其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网络的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较之传统型犯罪更为隐蔽,反侦查、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而且相当多的未成年人充当电脑“黑客”,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可以预想,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发,智能型犯罪将会不断增加。聚众斗殴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嫌疑人利用微信、QQ软件互相沟通联系,相约犯罪。此次调查出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未成年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且呈现出结伙作案特点。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抢劫罪都是具有暴力倾向的犯罪。与成年人违法犯罪相比,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结伙性。占比最高的聚众斗殴罪,以及寻衅滋事案件,都是团伙犯罪。此次调查中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作案人数有十几人之多,这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普遍不成熟有关,往往借助人多势众相互壮胆,消除单独行动带来的恐惧心理。这种团伙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已初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
(四)偶然犯罪、冲动犯罪比例较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属于临时起意参与犯罪。未成年人性格还未完全形成,一般不成熟,容易冲动,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未成年人明辨是非能力也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还是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为例:多因琐事引起摩擦,未成年人缺乏对事态的正确认识和处理方法,而是采用极端暴力的手段希望制服对方,满足自己争强好胜的心理而不考虑行为的后果。笔者曾办理过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当事人参与聚众斗殴是受同学之邀,出于助威心理参与了违法活动,他也不认识打斗的对象,甚至连因为什么斗殴也不清楚。属于原本只是想帮着“站脚”助威,没想到稀里糊涂就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例子。受困于面子却让自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未成年人自己不注重自身行为、意志品质的培养,还与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影响密不可分。加之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易冲动很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普遍心理不成熟。心理学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个体由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青少年的身体、外貌、行为模式、自我意识与认知、人生观等迅速发生变化,会使他们产生困惑、自卑、焦躁、不安等心理问题,情绪不稳定,但是自尊心又极强。有时个人能力与愿望之间有较大的差距,使之容易产生愿望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强烈冲突,部分未成年人容易走向偏执、固执。再加上青少年成长阶段出现的叛逆心理,会引发一些他们对来自父母、学校、社会的一些要求、规范的抗拒态度和行为,如果这种苗头没有引起家长或者学校的发现和重视,并及时地加以教育和疏导,一旦遇到某些诱因,极易使未成年人走向错误的道路,严重地甚至发展成为犯罪。
(二)家庭教育缺失。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小到文明礼貌、大到社会公德都应该给孩子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健康的品行和思想。而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没有一个健全健康的家庭环境,如父母离异、去世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灵伤害,如不及时关心、引导未成年人走出心理困境,再有外界因素诱导,极易使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的轨道。教育的本质意味着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而有的父母本身就有很大问题,生活中习惯小偷小摸,给孩子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最终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盗窃的违法之路;有的父母在教育中“功利心”太重,只看重孩子的成绩、技能,培训班报了一大堆,每天奔波在各种培训机构的转场中,没有时间真正陪伴孩子,倾听孩子的心理诉求,忽视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意志品质的锻炼;还有的父母教育孩子不讲究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信奉“棍棒”教育法则,导致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一旦达到了身体所能承受的临界值,偶然的一个小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危害很大,且易作出反社会的行为[1]。
(三)学校教育存在薄弱环节。教育的核心价值本应该是“育人”,教育的过程应该是“铸人铸魂”的过程,但是更长的历史时期内,受困于考试和升学压力,学校更多的是注重文化课的教育,虽然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但是必然需要探索和过程,导致对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培养显得力不从心。学校虽然开设了法制课程,但是部分学校的课程设置不合理数量偏少,甚至有的流于形式,导致未成年人没有受到更好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稀里糊涂地成为了罪犯。
(四)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网络游戏、图书报刊、各种音像制品、娱乐消费场所的兴起虽然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但是不良的网络、媒体传播了暴力、色情等文化垃圾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健康的思想。部分未成年人深受毒害,导致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次调查中,我们发现犯强奸罪的未成年人都看过“黄色”视频,而且都是通过手机搜索相关不良网站观看,深受毒害和影响。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除了少数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外,大部分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并不严重,如果能够及时地对其教育感化,就能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社会应该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环境。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家庭教育,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从孩子一出生开始,父母就和孩子在一起,孩子的语言文字学习、心理思想态度、行为举止习惯的养成都受到父母的熏陶和感染,其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父母是孩子的镜子,孩子是父母的影子。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一定要承担起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让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的时代。作为家长应该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起良好的榜样。如果父母是善良的、正直的、遵纪守法的、有责任心的、言行一致的人,那么孩子也不太可能成长为贪婪的、自私的、斤斤计较的、违法乱纪的、缺乏爱心的人。家长需改正溺爱、打骂、讽刺、只给钱不教育和重智轻德的教育方法,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加强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要重视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德育教育能满足学生道德成长需要,通过传授未成年人道德知识和行为规范,鼓励他们的道德实践,提高他们的道德觉悟,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道德成长。慢慢地形成个人道德的行为习惯,成为个人的品德。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提升他们的人生价值与社会理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学生观看先进人物事迹影片,净化未成年人的心灵,教育学生从小树立远大的理想目标,坚定理想信念。要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宣传,学校应充分发挥法制教育课的作用,每学期定期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课堂,可以聘任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法制辅导员,给学生保质保量上好普法课程。丰富法制教育内容,创新法制教育方式,多开展实践性法制教育活动。可以利用“青少年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让未成年人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时有效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进一步加深了未成年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达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目的。同时,也启发了他们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加大不良文化娱乐网络整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普及,网络已经成为最大的信息池,每天都有海量信息在网络上生产与传播,很多人已将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主渠道。正因为网络秩序很重要,所以不能任由其野蛮生长、无序传播。相较于线下娱乐场所,网络传播具有隐蔽性、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对具有暴力、色情等图片、视频信息应采取第一时间的屏蔽、删除措施。禁止宣扬畸形审美、涉及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的传播,不能让其肆无忌惮侵蚀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网络使用人应进行实名制登记,对不良信息传播者应出台相应法律来规范其行为。
(四)积极帮助失足未成年人,使其重获新生。未成年人由于心智未成熟,是非判断能力较差,抵御诱惑能力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对其犯罪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封存犯罪记录,为失足未成年人遮蔽“人生污点”,是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有效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上述规定,能够减少歧视和排挤,帮助服刑完毕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2]并且相比于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更容易被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也更高。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管教不当、受不良风气影响等因素有关。家庭和学校应该积极配合,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上的异常,尽早干预,避免酿成大祸。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选派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教育感化并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帮助、教育、感化他们,让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融入社会生活,使被矫正对象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以健康的心态顺利地融入社会,从而减少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