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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混合教学模式在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的探索研究
——以大学生电子缔约能力问题为视角

2022-11-22施秀清

法制博览 2022年17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院校

施秀清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对当前部分高职院校法律课教学进行观察分析发现,仍有少数高职院校法律教师在沿用传统教学方法,传统性教学自身确实具有一定授课优势,但其因应用时间较为久远,且授课理念也较为落后,进而导致其无法满足学生成长及学习需求。[1]混合式教学需要利用较为完善的在线平台,需要建设数字化的教学资源,同样也需要去开展花样翻新的教学活动。线上与线下混合进行教学这一方式可将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教学中的问题有效弥补。同时在电子商务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大学生经常出现电子合同行为,由于案例中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不同,其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签订,表现出电子化的特征,对于对方民事行为无法较好地辨别。因而本文通过《民法典》合同编对其具体案例进行了研究,期望通过对这些部分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能够尽可能弥补类似的法律不完善之处。

一、高职院校法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意义

(一)提高学习积极性

与传统授课方式进行比较发现,在高职院校法律授课中利用线上线下混合这一教学方法,可使该课程有重大改变,高职院校学生群体通过各类型信息化终端以及互联网功能以线上形式观看相关知识讲义、微视频以及课件等学科教育资源;线下课堂则是将线上学习阶段所遇见的各种学习问题进行总结与交流,通过学生之间相互交流以及教师的指导性讲解和分析,帮助学生更好地提高个体学习主动性。[2]于高职院校法律课程而言,随着教育改革与创新,该课程知识难度也在随之增加,学生压力也有大幅度增长,进而导致诸多学生在面对该课程学习时对教师的授课节奏无法时刻跟随,且对于过难的法律知识点则无法进行独立性学习与消化,长此发展下必然会导致学生对该课程出现严重抵触心理。而线上线下相混合的教学方式,学生群体可通过相关平台对教学视频多次观看,课前运用线上网站对法律知识进行前置性学习,并将无法理解的法律知识加以标记,随后在课堂学习阶段,则能随时掌握法律学习重点,大大降低学习难度,提高学习质量。

(二)整合法律教学资源

对高职院校法律特点进行分析发现,该课程具有较强局限性,相关教学内容无明显拓展,因此在实际教学阶段常会出现课堂氛围枯燥且单一的教学现状,继而导致学生群体出现学习积极性下降等问题。而对线上教学进行利用则可帮助教师对互联网上的各种法律授课资源加以整合并应用,高职院校信息化教育开展的主要内容则包括对教学资源的贡献和使用。[3]于法律教师而言,可将自身所制作的电子课件在线上平台进行上传,由学生自行通过该平台下载和观看,该方式可对碎片化时间充分利用,以此完成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整合与学习,并且通过该学习手段,也可进一步提高学生个体学习技巧。

(三)有利于学生开展课后自主学习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可贯穿于高职院校整学期法律授课中,并且通过此教学手段,能够做到课前预习、课堂学习及复习全面融合,以此形成学习闭环,且充分保证该学习流程完整性。与此同时,学生则能够以互联网方式将法律教师所提供的各项预习资料以及与之相关的学习资源进行浏览观看和下载,并按照相关内容完成预习任务。通过该方式不仅有助于学生群体对所学知识内容了解更为深刻,也可辅助学生对自身所不理解的重难点法律内容进行标记。在线上课堂授课阶段,学生则能根据自身所标注的知识内容对教师提出疑问,寻求教师帮助与解答,此时教师通过学生所提出的各项问题,也能够帮助学生有效消除法律知识盲点。[4]课程结束后,学生可将教师所讲内容与线上学习资料进行结合学习,以此进一步巩固该课程教学知识的内容,进而强化对新知识点及延展内容的掌握程度。

二、大学生电子合同概述

(一)大学生电子合同的分类

1.以合法手段缔结的大学生电子合同

该合同主要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对于大学生的身份明晰,知道其要签订合约的是大学生,例如人人网,该网络的受众是学生,主要是为了能够寻找校友和同学而设立的。二是放任大学生签订电子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交易基本上是通过注册账号这样的模式设定完成的,同时通过该账号来开展其他的活动,而部分商家的账号注册过程极为简单,并不复杂,对于大学生的心智和年龄并不进行评估和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针对合同效力的主体差别进行区分对待。若是商家有意放任,则能够判定商家自愿承担其合同效力存在不稳定的风险。[5]当商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时,此时商家没有尽到自己应该做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程度来归责。

2.以欺骗的手段缔结大学生电子合同

在线上平台以欺骗的方式来获取机会签订电子合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首先,虚构和造假身份信息进行交易,大学生利用网络的不透明性来将自己真实年龄进行伪造,并虚构身份信息在平台登记,让对方认为交易可行,进而签订了电子合同,其账户、密码以及验证方式等都是伪造出来的;其次,盗取他人的账户密码进行交易,这个情况下用户信息是真实的,而大学生运用盗取来的真实的信息来进行交易,以此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

(二)大学生签订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大学生的年龄通常已达到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缔约的合同在原则上是被认定为有效的,若该合同的内容能够与这名大学生所获得的利益和其智力、年龄相适宜,则视为有效。若法律直接将大学生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判定为无效,对于大学生的缔约能力消极否定,则会导致法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受到怀疑。因而其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之下是否应该对大学生的利益和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阶位进行法理上的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来将二者的利益进行协调时,一方面要保护大学生不会由于行为能力的缺乏而导致利益受损;另一方面还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下司法实例中,若是善意相对人和大学生的权益发生冲突后,基本上都是先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职院校法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构建

(一)结合法典构建立体化教学模式

为确保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能够有效构建,教师应对当前法律授课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全新教学模式内涵及特征充分掌握,立足于高职院校学生实际发展积极构建法律授课模式,以此保证教学质量能够大幅度上升。从整体角度讲,各高职院校应构建“线上学习、课堂讲解、线上线下双答疑”的立体式教学。[6]例如对于大学生的日常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讲解,我国在《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人从出生开始就拥有民事权利,因而大学生具备签订电子合同的权利,但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能否有效实现的先前条件。但是将大学生的缔约能力在电子合同中应用时能够发现,合同相对方无法明确知道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对于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方式没有明确;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办法在网络环境背景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界定其“智力、年龄相符”;再次就是对于大学生的生活收入来源很难界定,无法判断其是否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若是合同出现争议,年满16周岁的大学生按照此规定来认为合同效力具有瑕疵就会对网络交易的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最后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应该全部无效,当下《民法典》将原《民法通则》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到了八周岁,从另外一个方面也表现出当下未成年学生接触到网络的时间较早,而在现行的法律之中是否需要对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有效规范,或者是否应该站在保护交易效率和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上来重新考量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强化学生线上自主学习

多数高职院校学生碎片化时间较弱,因此通过利用线上学习平台以及相关法律资源进行自主学习能够使之对碎片化时间进行高质量运用,而如此在日常学习及生活中,加强学生线上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则是法律教师所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7]针对大学生电子商务行为,可以利用线上资料开展自主学习,了解大学生各种电子缔约能力要求。例如在电子合同欺诈这一问题上,大学生电子合同欺诈主要是指在网络中采取欺诈的手段来获得交易的机会并借此机会来签订电子合同,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存在着效力待定的情况。大学生伪造身份来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若合同相对方其意图处于较为善意的状态,则电子合同的效力对于大学生所实行的某项善意民事行为时具备一定效应,但是实质上大学生并没有相应的实施能力,那么合同理应无效。法律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从事行为的无效性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另外就是大学生冒用电子信息来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是商户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已经非常谨慎和具有善意,法律不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会导致商户的正当权益受损,没有过错的网络商户承担这样的不良后果会导致网络交易市场运作的公平性。但是当下对此解决的办法仅仅是“借用”表见代理理论,这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才能做代理人,而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无法满足这样的要求。[8]

(三)建立高质量教学团队帮助学生了解相关法律责任

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将高职院校法律授课水平全面提升,但与此同时也对高职院校法律教师提出更高教学标准和要求,于法律教师而言,该教学方式的运用不仅要求其做好课堂授课的各种准备工作,也需花费大量课后时间收集和准备线上教学资源。例如,部分高职院校法律内容需要依托于教学视频,因此则要求教师具备技术较强的视频剪辑能力,此外,为将该教学方式作用充分发挥,教师也需具有一定复合能力。[9]鉴于此要求,为强化教师个体水平,建立良好的高职院校法律授课团队,各院校可采取自学或统一培训的方式加强教师自身信息化技术运用水平,并使其能够对各种互联网技术和办公软件及线上教学平台的功能灵活运用,以此为线上线下教学模式构建提供保障。我国在现行的法律中,尽管大学生基本上不会对交易过程中所侵害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承担,但是大学生要针对自身过错的各项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大学生采用欺诈的方式来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中,法律应该侧重于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期待权,并对此进行保护。[10]在给予青少年缔结合同的空间时,也需要尊重和保护善意相对方利益。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普及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同时由于智能手机的普及,接触互联网的门槛不断降低,而且由于大学生本身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将网络融入生活学习中。与此同时,由于签订电子合约而屡屡发生纠纷的现象愈加频繁,而传统的民事实务中对于这样的问题解决仍然具有较大的争议。在此情形下,高校建立健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对于提升高职院校法律授课质量有重要的影响,以此促使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得到显著性提升,成长为与国家发展及建设相符的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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