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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灵活用工的平台责任

2022-11-22

法制博览 2022年17期
关键词:弱者经济法用工

陈 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05

在经济法之中,对于社会资源配置合理性提升有着一定的要求,对于社会成员的资源占有情况进行了客观的规定。一是经济法基于合理的分配原则,规范了经济法的协调机制,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和明确,确保多种市场经济主体的价值得到有效发挥,减少灵活用工制度中强势和弱势方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问题,从而使用工环境的稳定发展得到保障。二是在经济法视域之下,更强调大局,在大局利益的协调之下,实现均衡性灵活用工制度的发展。三是经济法建立的原则在于对市场经济条件进行稳定,构建完善的市场环境,而秩序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需要经济法构建出更加和谐的灵活用工制度,提升其市场发展的连续性,进而使市场经济秩序更加稳定。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的核心在于对于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控,而经济法对于多种法律机制进行了探究。从实际情况来看,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客体都有着对应的规定,对于国家权力和个人行为进行了充分的干预,确保多种参与经济活动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法律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主体的核心,在其构建之中,也体现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特色,并在市场规律形成和稳定后对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从而使市场经济发展有着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而经济法与民法从对比角度来看,能够直接体现出国家的主观性,对于经济干预原则也体现在国家统一干预和经济适度干预之上,对于干预的限度、条件和规范有着更加全面的体现。[1]

(二)维护公共利益

在社会的组成演变和历史发展过程之中,社会成员的整个利益体系是同时由诸多利益因素组成的,而相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较为明确的划分,往往会呈现出概念上的交叉性。二者的区别一般会从其他利益出现矛盾时体现出来,例如国家和私人利益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的调节作用就将得到充分体现,公共利益是一种较为强大的束缚,能够直接约束个人行为和国家权力的使用,同时也会防止出现主体权力过度集中而产生的膨胀问题。

(三)保护弱者原则

经济法制度对于尊重弱者是有一定意义的公平保护性,体现在其对尊重弱者权利的经济利益的倾斜度之上,只有在弱者利益得到明确了充分关照,经济法上的公平性价值才能进一步得到体现。而在我们当今法治社会中,对于保护弱者还是缺乏较为明确具体的价值界定,在社会组织和资产分配之中,占有比例较少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被称为弱者,例如灵活用工之中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兼职大学生等,其承担实际的劳动关系但不能受到同等的劳动待遇,同时社会之中存在的失业者和残疾人都可以被定义为弱者。经济法之中对于弱者的权益加以了保障,能够对社会公平起到保护作用,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所在。[2]

二、灵活用工的机遇与问题

(一)灵活用工的风靡

从企业角度来看,标准劳动工作关系制度一直以来受到劳动法体系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严格限制,在企业整个劳动关系的建立、维系、解除等实践环节中,或多或少充斥着对企业太多的制度性约束。各单位进行前期的招聘、面试、签约提供劳动条件等手续的繁琐环节,增加了人力密集型企业的缔约和成本方面的支出。而灵活用工相比较于现代传统劳动用工,由于其模式是一种新型契约劳动和法律关系制度,其关系的建立、维系、解除等呈现出独特的制度和经济效益优势。这也对其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从劳动者角度来看,灵活的用工管理模式能够使其脱离传统单一职业组织管理模式的诸多束缚,能够进一步实现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创新快速发展,并能兼顾个体劳动者利益充分保护等政策考量。[3]然而,现实往往远比其理想状态更为艰巨复杂,灵活用工新模式在切实有效发挥着自身诸如直接促进城乡就业、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率能力等良多实益效用的同时,也为中国劳动关系事实认定标准和广大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标准增添了诸多挑战。

(二)灵活用工的问题

1.劳动关系认定遭遇困境

在外卖配送平台架构下,在合作双方签订相应的约定义务的服务与合作的协议文件条款中,通常双方将会在签约时明确地告知骑手,其与该外卖服务的灵活用工平台之间缔结的合作为基于平等的服务,提供主体双方基于平等的民事行为及合同法律关系,而并非基于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其关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工作限制,亦就不需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而劳动关系认定时,灵活用工制度的新特点,使得法院有关劳动争议补偿保护关系有效性,以及如何对相关司法事实进行判断的标准等,产生了一系列司法的现实问题和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司法结构性缺失的问题,使得当前很多法官们开始逐渐倾向于否认其主体间的法律劳动争议保护关系,而由于一些新法律以及新兴司法要素问题上的矛盾频频出现,使得法官难以判定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兼职大学生属于法律中某种特殊的司法救济保护的弱者。[4]

2.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更为现实的情况是,灵活用工管理平台也可以选择通过分别采用劳务外包模式和服务众包模式的两种运作管理模式。将外卖配送中的每个环节都从管理平台中单独分离独立出来。而对于这种劳务众包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主体,平台也通常会考虑选择通过双方签署类似服务合同协议等特殊的劳务契约方式,以更加明确这二者的关系,并非作为一种契约劳动和用工法律关系模式,而是一个更为简单普通的服务契约民事关系模式。对于向外包商直接下单招聘的司机或递送骑手,平台方也会考虑尽量地通过平台直接或与该外包商之间签订书面劳动雇佣协议合同约定的契约方式,进一步明确由该外包商直接下单招募而来,其与本灵活用工管理平台之间不存在直接任用的劳动雇佣关系。除此之外,在权衡具体法律缔约效力问题的基础上,骑手只能选择其平台选择修改的格式条款,从而只能暂时放弃自己获取骑手劳动报酬优先权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外卖员送餐猝死和维权事件的出现。如何通过经济法的法理对企业现有相关制度作出妥善解决,使其制度既切实鼓励发展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的制度创新,又可有效地保护灵活用工员工的正当劳动与权益,亟待经济法学界人士贡献其集体智慧。

三、灵活用工的平台责任与关系界定因素

(一)从属性责任的适用

在被指定用工和派遣方与其特定劳动者三方之间,未确定正式订立有效书面长期雇佣合同的,应以雇主一方为主从的合同属性标准,作为判断其双方劳动的合同关系属性,以此作为判定合同适用关系的一种重要基准。从属性责任和其与国家对弱者权利司法保护制度相密切关联,其标准的根本价值理念是在于保护所有处于完全不平等保护地位之下的普通劳动者,其价值作为社会的一项衡平性标准,体现出来的也是对于普通劳动者权利的一个特殊等级保护而绝非一般的保护。从属性的种种特质体现了经济法的保护弱者原则,使其独特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综合性判断评价方法相联系。从属性责任是在保护利益不完全平等的个体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价值理念出发,决定于其价值应该被通过以利益价值衡量的有效方法所予以广泛适用。具体落实到灵活用工平台与外卖员、司机双方间的相关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事实及其认定方法条件问题中,考察是否单纯采用劳动合同构成事实的客观要件,例如外卖员是否具有较稳定可靠的固定工作时间点、固定工作地点等客观认定的事实。综合经济法学的价值原则判断更符合从属性概念,确立的这个基本价值初衷,提供一种具有经济法学价值的判断和发展的方向,在使用从属性理论去判断各劳动关系构成时,应当更注重于保持现代法律秩序的公共利益原则,以及司法审判个案准确性原则两者之间的内在有机统一。

(二)灵活用工平台的相关责任

由于灵活用工平台为满足其发展需求,通常会寻觅法律制度的模糊区域。因此,为了避免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其模式应至少包括如下责任:1.灵活用工平台应确保其用工的信息安全,并承担违规行为的责任。做到自律和行业约束,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2.提供符合标准的工具。即使每个工人都被允许使用适合自己使用的工具,也必须注意统一标准的严格限制。3.平台深入、全面地参与各种生产流程和支付交易流程,不断努力使各种生产和交付流程更加流畅和流程自动化,进一步提供灵活、便捷、安全的电子支付技术手段,甚至要制定成体系的全流程自动交易及管理形式。4.建立评分机制。平台通过建立外部评分数据库和员工内部收集相关数据,为灵活用工的劳动者提供积极的激励评价和规范的职业行为指导。5.制定行为准则与交易操作规则,对多元化就业救济和纠纷协调解决的相关奖惩评估机制和工作方法提出建议。6.加强对交易平台劳动者和使用者的管理,加强身份管理教育和技术监控,开展电子身份管理、认证记录和身份跟踪管理。7.实现订单的自动推荐、匹配、下单和完成交易。灵活用工平台的劳动者应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应赋予他们自己选择创业平台、工作时间范围和生活时间和地点的巨大自由,自主选择和接受订单并提供这些相关的创业服务。[5]

(三)平台主体间关系的考量因素

从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角度来看,所有的劳动行为都是劳动者与用工平台共同参与构成的劳动行为关系,在这种经济法律关系形式本质上,使灵活用工平台使用的许可性合同关系或居间合同关系,都可以成功避免由劳动与雇佣之间关系所界定的雇主责任。这使得判例实践中,充分尊重平台企业一方和平台企业用户方之间已经形成了的长期合作关系协议效力,即使我们自认为已经构成或双方实质存在正常劳动关系,也仅仅是为了要求用户得到某种公平对待与适当补偿。例如,在处理一些直播网络名人与知名主持人之间跳槽纠纷引发的法律纠纷过程中,跳槽事件中的主播最终不能轻易离开其原来从事直播业务的直播平台,否则必然会给其原来的灵活用工平台带来更大的声誉损失。因此,该案件适用于过去双方实际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程序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类似竞业限制。

基于此,平台责任的考量因素应首先进行实质性审查,其重点仍然可以集中在灵活用工平台对其劳动者行为的法律本质,及其控制和运营机制是否足以对其劳动者未来的职业选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评估这种行为控制过程是否真实,是否足以严重影响外卖员、网约车司机未来的职业发展道路和方向选择。并考量其灵活用工的劳动者主要收入是否来自其平台,这往往可以间接反映出来,表明它们明显高度依赖于公司自身的组织制度和相对经济条件的选择。最后,要判断灵活用工平台对于涉及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业务要素,以及工作过程控制及相关管理服务规范行为,并有与平台员工的劳动和法律关系直接相关的因素,以及与平台员工行为直接相关的因素,相关灵活用工平台与其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实质性雇佣的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虽然在企业灵活用工机制改革新模式的环境下,灵活用工平台与其劳动主体之间的劳动与代理关系界定面临诸多挑战。但是,通过基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原则要求适用于法律关系和其他合理、充分和结合相关案件适当性要素的考虑方法,通过仔细比较和思考上述类似案件中一般利益的法律要件的特点,并尽量考虑其他相关的特殊法律利益,以迅速实现公平高效的法律救济,及时确定分工。依法规范灵活用工平台责任,维护灵活用工企业的稳定、持续、有序、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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