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生活中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研究
2022-11-22夏艳
夏 艳
江苏省射阳县公证处,江苏 盐城 224000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有着很大作用,这一制度可以帮助人们解决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可以使得一些债权文书能够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强力执行一些债权文书可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而且强制执行公证在经济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有着重要作用。公证制度也分为很多种,每种公证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如公证证明可以约束法院的许多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司法的审判,就可以凭借相关的强制执行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办理公证手续比诉讼的手续费低很多,若是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但若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进行债权纠纷案件解决,可以在两个月以内解决问题,因此,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处理很多纠纷案件。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很多问题上可以起到预防作用。若想要实行强制执行公证过程,需要相关人员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审查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符合法律的合同予以公证,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则不予公证,这种合同实施前进行审查的行为,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降低许多风险。例如在相关公证人员进行合同审查时,需要当事人现场签字,确保抵押品的真实性,保全相关证据等等,这些行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风险发生。而且可以规范当事人的一些行为确保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具有强制作用,债权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却不愿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赋予一些合同强制执行的能力,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很多诉讼成本,因此,强制执行公证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有利于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当事人和金融机构的行为,保证一些金融机构能够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而且公务人员事先对合同进行审查,可以为当事人避免很多不利因素,保证当事人权益。
二、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的不足之处
(一)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有争议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一直存有争议,这个范围该如何界定一直是法院和公证机构的争议焦点,而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普通合同中的债款物品便可以包括在内,但也有人认为,能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包括的必须是专门的债款或物品,并不能包括普通合同中的债款和物品。随着公证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一范围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仍然有很多争议点没有解决,是否赋予担保合同、双务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等强制执行效力依然是具有很大争议的焦点。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沟通特别重要,而各地公证机构与法院的工作沟通不同,因此公证债权文书在不同地区所发挥的强制执行效力也不一样[1]。
(二)是否为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
关于是否为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到现在为止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在很多地方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担保合同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或信用而设定的保障债权实现的从合同,因此,在很多人的想法里,担保合同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证机构将一些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却处于认可态度,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为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所以在很多经济事务中,这类问题争议仍然存在。债权文书如果想要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则必须要进行公证过程,而且公证机关要确保合同双方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才能为债权文书出具公证书,这样才能表示这份债权文书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出现不能履行债务情况,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当时的保证人承担保障责任,而其中的依据只需要保证人的书面签字即可,因此,是否为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仍是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2]。
(三)是否为双务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
在现实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如果只有单务合同被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那么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存在也没有多大意义,无法显示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立法意义,而且双务合同中的利益关系比单务合同中的要复杂得多,因此,若是债权债务处于不断变更的状态,那么很有可能会形成许多的利益纠纷事件,因此,关于双务合同是否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有很多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若是由公证机关来处理其中的各种利益纠纷,这很有可能危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很多时候在合同中会明确地标识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双务合同过于复杂,那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也不代表其中债权债务的关系永远不变,所以也有很大一部分人表示应该为商务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在处理其中利益纠纷的时候,需要公证机构能够辩证地处理好其中关系,尽量平衡双方利益关系,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3]。
三、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文书范围
随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许多不足之处得到改善,但是关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范围仍有许多不确定的界限,因此,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可以扩大能够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范围。公证机构审查相关债权债务合同时,若是合同双方能够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同的各项规定符合法律要求,便可以赋予这份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在现实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有许多合同是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这些需要公证机构一一审查,而且一些债权债务合同是否能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有很大争议,其中各种争议点都是关于双方利益纠纷问题,但是若是无缘由地扩大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同样会引起许多纠纷,处理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事务纠纷,可以从扩大可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入手,但也不能随意扩大范围[4]。
公证机构在审查一些债权债务合同的同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要求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给出能否将此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结果,不能因为扩大可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而不仔细审查一些不合规格的债权合同。在过去的一些纠纷中,关于担保合同能否被列入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具有很大争议。因为其中的争议也在许多经济纠纷中很难有一个确切的结果,很有可能在处理的过程中损害其中一方利益,因此,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扩大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范围,可以将担保合同列入其中,但是担保合同也要经过严格审查,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若是债权人或者担保人不是自愿接受,则此担保合同也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司法裁判对于担保合同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着明确的态度,而且司法部的行政规章中明确了担保合同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也就是担保合同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扩大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文书范围,可以将担保合同纳入其中,也可以将双务合同等一些合同纳入其中,但是公证机构在审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条例严格审查,确保合同能够符合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范围[5]。
(二)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救济措施和途径
若是债权人选择将债权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司法机关认为债权人自主放弃诉权,所以如果债权人选择通过公证方式实行强制执行公证措施,那么债权人则不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维权。因为若是债权人将债权合同进行强行执行公证措施,在利用法律践行诉讼维权的话,会在法律关系上造成冲突,而且相关法律结果也会产生混乱,因此,在司法理论中认为,若是债权人将债权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则视为自动放弃法律诉讼途径。但是债权人选择法律诉讼的目的是借助审判的手段,理清与债务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并且让法院进行裁决,从而将双方利益关系进行正当处理,而如果债权人选择将债权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这项措施的本身目的便是执行,所以债权人在一个法律关系上不能有两种执行的权利,但是债权人选择强行执行公证成本比诉讼低很多,所以债权人在很多时候会选择强行执行公证来进行维权,但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存在一个问题,便是若债权人将债权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其中的各项内容很有可能对维权作用的发挥起一个制约的作用,因此,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可以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救济措施和途径,让债权人在维权的过程中能够合法维护自己权益。
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可以很好地理清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让两者在合同处理的过程中能够确保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因此,若当事人想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首先要仔细阅读公证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对于合同公证内容的判定和审核内容,如果债权人与公众人员所认定的债权合同中的公证内容不一致,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立即停止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因为一旦公证员将强制执行公证书作出,那么此项公证书在以后可以作为法院具体执行的依据,如果债权人违反合同规定,不能够按照期限归还相关物品,则债权人很难维权,而且此时债权人不能请求采取诉讼措施。因此,要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救济措施和途径,让债权人能够合法维护自己权益,在维权的过程中,能够与债务人很好地理清债务关系,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侵犯[6]。
(三)明确公证机构对债权合同的核实程序
债权人选择将债权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措施,需要先去公证机构进行合同审查,通过公证员对于合同及当事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合同能够被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后,才能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有很多合同存有争议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判定能否将这些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公证人员对于这些合同核实,并没有规范的程序可以参考,因此在核实过程中难免会造成一些细微的差别,所以要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便要明确公证机构对债权合同的核实程序,让公证员在进行公证的时候,能够有明确的核实程序参考,按照核实程序,一步一步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能够满足法律规定从而做出公证文书。还应减少公证机构在审查合同时的随意性,因此,要统一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标准,公证机构在哪种情况下能否与授予签发公证文书,何种情况下不能给予签发公证文书,应该详细标明,让公证人员在公证的时候,能够按照程序严格进行合同审查,确保此项合同能够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而达到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效果。
四、结语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推广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可以很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发挥公证机构的积极作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能够使债权人降低维权费用,而且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信贷风险,更好地维护资产安全。虽然我国已经有很完备的公证机构体系,但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不够完善,因此要不断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让债权人在处理债权合同的时候,能够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可以从扩大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范围入手,让一些有争议性的合同能够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减少一些纠纷,而且要不断完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救济措施和途径,让债权人能够在维权的途中也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明确公证机构对债权合同的核实程序,从而让公证机构在审查债权合同的时候,能够根据规定的核实程序,进而做出公证书,确保该制度的良好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