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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博自媒体法治传播审视传媒法治素养

2022-11-22张佳琪万雅静任秀芹

新闻传播 2022年17期
关键词:受害者受众法治

张佳琪 万雅静 任秀芹

(云南财经大学 昆明 650221)

2001年美国作家丹·吉摩尔在定义“新媒体3.0”概念时第一次提出了“自媒体”这一概念。丹·吉摩尔认为自媒体是新媒体的延续,他将自媒体定义为“以博客形式为主的媒体”,认为正是博客形式的出现,导致新媒体向自媒体演变。2003年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发布的“We Media”研究报告将自媒体定义为“普通大众通过数字科技技术与全球知识体系融合,向其他受众提供自己对于新闻看法的一种途径”。学界普遍采用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的这一释义,认为自媒体是依托于高速发展的数字科技以及网络技术产生的新型的信息共享的即时交互平台,在这里自媒体一改往日媒体所用“点对面”的传统模式,采用的是普通大众“点对点”的传播模式。

法治素养的核心是素养,法治是定语,因此要定义法治素养首先要定义素养与法治的含义。素养这一说法古代就有提出,一般认为素养是后天经过训练与实践之后获得的一种内外兼修的品质。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与人治对应,是一种治国方略,一般来讲民主制国家才会实行法治,其奉行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权力平衡与制约。因此对于法治素养可以理解为:在掌握了基础的法律知识、理解了法律内涵以及法律本质的基础之上,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受众不仅是掌握这一能力,更是对法律价值有了深层次的认识与理解。

基于以上定义,笔者认为自媒体法治素养即为普通大众依托数字科技以及网络技术在相关平台上向受众传播关于法治信息时所表现出的对于法治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因此,笔者希望基于微博这一平台通过案例分析了解目前自媒体法治素养的现状,并对传播中出现的法治素养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提出解决对策,加强我国自媒体的法治素养。

一、自媒体法治素养现状

笔者选取微博热搜话题#杀猪盘套路有多深#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微博平台各自媒体的发布内容了解目前自媒体的法治素养现状。

(一)传播内容:提前进行道德预设,标签化严重

通过阅读这一话题词条可以发现自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有很大一部分是从批判上当受骗的女性出发,谴责女性“贪婪”、“人傻钱多”,给受害者贴上“自作自受”标签,潜意识上给受众灌输杀猪盘受害者不能称之为受害者的思想。这一标签使得受众在接触这一信息时便会主动忽略杀猪盘背后的法律问题,而仅仅停留在受害者的道德问题层面,加深这一事件的情绪化传播。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自媒体在考虑传播内容时,会自动地偏向道德层面报道,忽视其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并且在报道内容中提前进行道德预设,给受害者打上标签,这一行为,无疑会促使更多受众对该问题产生情绪化的反馈,使得报道偏离原始轨道。

(二)选取角度:忽视加害者的报道

从各自媒体在“杀猪盘”报道角度来看,可以发现选取的报道角度多为批判女性受害者因个人原因而导致被骗,对杀猪盘主导者的报道则少之又少,自媒体的报道侧重点多是“为什么女性容易上当”、“没钱就不会被骗”等不健康的话题,这样的报道角度对受害者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受害者在经历了物质精神的双重打击之后,还会被自媒体从道德层面进行抨击,这对受害者来说不仅会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影响他们未来恋爱的信心。而造成这一切问题的幕后黑手则被自媒体所忽略,其对于杀猪盘背后的主导者以及杀猪盘是如何操作的系列报道远远少于对于受害当事人的报道。

(三)报道手法:道德叙事,转移重点

在对杀猪盘系列话题进行报道时,自媒体从大龄未婚青年被骗的故事入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勾勒出一个因恋爱被骗的悲惨女性形象。将社会热议人群大龄未婚青年这一主体引入话题中心,逐渐转移讨论重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受众对于该事件真实情况的评判,引导社会不良风气以及网络戾气的出现。而有些自媒体为了自身热度问题甚至会主动发表一些偏激言论从而诱导受众对其的评论,进一步污染了绿色网络环境。可以看出在“人人皆媒体”的时代,普通大众缺乏把关人之后,其发表的报道多少都缺乏一定的新闻素养,而在涉及法治方面的报道时,更是没有媒体人所必备的法治素养。

二、自媒体法治素养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精神缺失

通过上述对自媒体法治素养现状的描述可以看出,自媒体由于缺少必要的新闻伦理以及法治精神培训,对于法治类新闻的报道更偏向于从道德层面展开,忽略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主导地位。在自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其本身的法治意识并不清晰,因此报道事件才会时常从道德角度入手,归根到底是法治精神缺失导致的结果。

此外由于自媒体本身受教育程度以及自身价值观的差别,其在报道法治类新闻时常常带有极大的主观性,甚至还有一些偏激言论的出现。但是由于自媒体平台的开放性和及时性,这些随意编辑的言论通过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导致法治新闻时常出现用词不准、知识性错误等现象出现,不但导致媒体公信力下降甚至影响司法公正。虽然国家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但自媒体由于其特殊身份,在享受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注意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作为传播者,首先需要掌握的就是新闻人的职业素养,在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的同时,确保报道的法治新闻是具有法治基础、公正、正规化的新闻。

(二)侵权现象泛滥

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传播迅速、可粘贴等特性,自媒体在互联网报道新闻时有时会直接不标注出处地引用他人的报道结果,从而导致侵权问题的产生。传统媒体时代,一般通过严格限制书籍、报刊对作品的非法复制、发行等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而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以及平台的隐性不可见,大众普遍不再将自媒体人发表的内容作为著作产品。此外,因为互联网互动性强的特点,任何人都可以在微博平台进行转发、评论,因此会产生维权困难问题的出现。以上种种直接导致自媒体的报道来源以及第一手资料可能产生侵权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因为网络的便捷,自媒体获取信息更加便利,因此也会出现在司法部门尚未公布信息之前,自媒体人抢先将受害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暴露出来,导致多数受众涌向受害者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他们的生活造成非常多的困扰,而这并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这种擅自公布他人信息的行为也造成侵权现象的产生。但是由于信息传播的及时性、迅速性,在自媒体将信息公布之后,会有部分受众进行转载,造成大面积的传播,此种情形下,受害者维权的代价过大,也由此造成其维权无门的情况。

(三)部分“媒介审判”非理性

法律是理性、规范的代名,自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应当尊重事实,以法律为中心展开报道论述,然而现在多数自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脱离了法律的框架,在道德层面、伦理层面发表预设场景的看法。在面对一些敏感问题,以及社会极度关注的问题时,部分自媒体会偏离理性分析的路线,站在道德高地煽动受众、宣泄个人主观看法,将个人情绪带入报道中,从而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对受害者或是犯罪嫌疑人进行口诛笔伐,在司法部门进行判决之前,进行个人审判,煽动民众审判,让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社会性死亡”,剥夺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无疑是自媒体非理性的“媒介审判”造成的。其利用自身热度以及关注度将受众代入自己提前预设好的道德场景中,引诱受众对受害者或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是忽视司法公正,忽视司法独立的表现。

还有一些自媒体由于利益的驱使,主动发布一些极具煽动性以及反常识的信息,主动诱导受众对其进行评价、转发,从而提高自身热度,获取不当利益。以上种种行为皆是将法律抛诸脑后,没有把握住法律底线的行为。作为自媒体首先应当把握住法治传播的初心以及作为传播体的社会责任。

三、自媒体法治素养的提升途径

(一)培养法治本位意识

自媒体的法治素养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主要是自媒体人本身受教育程度以及法治观念的不同造成的,因此,在传播过程中,自媒体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时刻保持法治意识,任何时候都跟紧党的路线,听从党的指挥。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可以完成的,自媒体应该保持长期培养的思想,抓住一切机会进行法治教育。

目前自媒体“有偿新闻”、“软笔杆”的事件时有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使然,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报道往往带有倾向性,导致报道失衡,甚至影响司法,由此,媒体法治本位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只有时刻保持公正公平的中立态度,时刻谨记法治意识,才能避免传媒腐败的出现。媒体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自媒体在报道法治事件时,往往会偏向道德层面,宣扬道德上的正义,而这一情况的出现,会伤害到司法公正,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自媒体作为新兴媒体也应当将党的思想牢记于心,将法治思想、法治意识贯彻落实,时刻把握法治报道的核心即为法律,不可将人的意志凌驾于法治之上。

(二)把握大众传播功能

拉斯韦尔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三大功能,一是对环境进行监测,自然与社会环境处在持续不断的变化之中,只有准确及时地对环境进行监测,大众才能了解并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自媒体作为依托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播的新途径,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社会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监督问题解决。目前我国仍有不少法制滞后现象的出现,存在一些法律制度与现实发展适配度较差的问题,对于此,自媒体应当主动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的解决。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赐予自媒体传者和受者的身份,这样的双重身份对自媒体来说能更好地介入立法以及实行的过程当中,激发自媒体促进法治完善的热情。

二是使社会各部分适应环境而建立关系,社会各部分只有相互协调,合理分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自媒体作为大众传播的分支,具备联络、沟通、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因此,自媒体应当主动担起舆论监督责任,引导社会向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更进一步。在我国,媒体坚持党的路线,传达党的思想,自媒体作为新媒体的分支,应该贯彻这一路线,拒绝非理性、利益化的信息传播。

三是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人类社会依靠传承、创新与发展,传播是将人类智慧、人类经验、人类知识传递给后代的重要途径。因此自媒体应当担任起记录传播的角色,发挥网络传播及时的特性,将法治建设的最新消息传递给受众,普及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观念。

(三)管理自媒体运行机制

对于自媒体来说没有类似各级党政机关对传统媒体的管理与指导,时常出现非理性审判、法治报道专业性错误等问题,因此自媒体亟需各级机关的管理、指导与监督,网络机关亟需将自媒体纳入管控范围。随着商业化社会的浮现,各自媒体出现利益化报道、偏向性报道的现象,然而由于没有特定的行业管控,自媒体发布的内容在网络上快速传播,直到原则性、政策性错误报道的出现,才会有平台网络管理处出现将其删除,基于以上几点,各平台应成立网络机关,将自媒体纳入机关管理之中,仿制传统媒体的管理机制,对自媒体进行培训指导,并实行奖惩机制,设置法治报道纠错程序,以此纠正自媒体的报道路线。

此外在自媒体雨后春笋出现的势头当中,应当寻找对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治理念都十分清楚的意见领袖,发挥其领导作用,让其在众多信息传播者之中脱颖而出,充分发挥其法治信息资源多、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的优势,激发其对公民法治意识传播、法治社会建设的热情,稀释其他自媒体由于种种原因在法治传播中造成的不良影响。

互联网时代给予普通大众机会依托数字科技以及网络技术在相关平台上向受众传播法治信息,促进了法治自媒体人的出现,这对法治传播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自媒体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促进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对全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自媒体人本身法治素养参差不齐,导致自媒体法治传播时常出现标签化、利益化、道德预设等情况,甚至会导致“网暴”、挑战司法公正的现象出现,因此对于自媒体人需要将其纳入网络管理机制当中,加强对自媒体的监管与指导,不但要促进新媒体人法治本位意识的加强,也要把握大众传播的功能基础,在管理之下,促使自媒体法治素养的进一步提升,形成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法治意识得到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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